地政(高普考/地特) 105 年土地法規概要考古題
跨年同科91-115
題目為考試當年公告版本,實務標準請以現行規範為準。
試題4 題
105 年申
第 1 題請說明共有土地分割之性質究竟屬共有物之處分還是管理行為,得否依土地法第34 條 之1 第1 項規定以多數決為之,並分析其法理。(25 分)
105 年申
第 2 題司法院自釋字第400 號解釋以降,已累積多數闡釋憲法上保障私財產權之意旨以及 相關特別犧牲與徵收法理之解釋,如釋字第409、440、516、564、579 與671 等號 解釋皆為著例。請依據司法院歷來解釋(不限於以上各號),歸納、分析特別犧牲、 徵收、補償與財產權存續保障等概念之意涵及其間之關係為何?(25 分)
105 年申
第 3 題甲欲開發其所有土地A,而欲與乙締結信託契約。基於議約條件甲須將地A 移轉予 乙,乃進一步著手辦理移轉登記與信託登記手續。請說明本案中移轉登記與信託登 記性質與法律效力上之差異。(25 分)
105 年申
第 4 題國土計畫法第32 條第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 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 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 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為區域計畫實施前之使用、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 較輕之使用。」請分析前引條文中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土地的新分區與編定用地 別導致區域計畫法實施前或原合法建築物、設施所受限制與補償情形,符合那些國 家責任之法理?(25 分)
同年其他科目105 · 21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