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97 年10 月1 日經由乙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經紀員丙之媒介,向丁購買
坐落台北市某區7 樓房屋及其所坐落之基地持分(下稱系爭房地),約定買賣價金
為新台幣1200 萬元,甲於同年12 月1 日付清全部價金,丁並將系爭房地交付甲,
至買賣交易完成前,丁、乙、丙均未曾告知甲系爭房地有任何瑕疪。迨交屋後,甲
經大樓管理員告知,系爭房地下方將有捷運穿越,並已於97 年10 月20 日開始辦
理補償金發放登記。
試問:甲欲主張撤銷或解除該買賣契約,有無理由?(20 分)
何人有權領取上開補償金?請說明理由。(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