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一智障兒甲,已年屆30,A 以自己年紀已大恐無後而愧對祖宗,乃赴中國,以
30 萬元買通乙女(已成年)的父母,經乙女同意攜之來台,與甲男舉行公開結婚儀
式。惟A 恐甲之弱智貽害孫輩,乃於甲婚前帶至醫院結紮,A 並於甲、乙婚後與乙
商議,自己將偶與乙女同居,乙將來若有生育,其死後遺產之2/3 當由乙繼承,並以
之扶養子女,乙表示應允。甲、乙婚後年餘,乙生下一子X,但X 出生不久A 即病
故。乙為A 辦妥後事後,即欲依約繼承遺產,最後並將其所繼承之遺產變賣後攜子
返回中國,事為A 之女兒丙、丁所阻止,問:(30 分)
本案甲、乙間之婚姻究否有效?X 究應為何人之子?
A、乙間關於育子、繼承遺產之約定是否有效?乙欲離甲而去,有理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