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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93 年民法考古題

民國 93 年(2004)地政(高普考/地特)「民法」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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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我國民法之規定,說明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之效力。(25 分)
試舉例分析、說明逾越代理權,以及違反代理權之限制等兩種無權代理之概念及其 效力上之差別。(20 分)
甲、乙、丙、丁均具原住民身分。甲、乙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所有之原住 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不久,乙死亡,由乙之子丙善意繼承登記該土地, 丙即將土地出租給善意之丁。試問: 甲可否請求丙返還上開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13 分) 甲可否請求丁返還上開原住民保留地?(12 分)
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乙向甲商人購買汽車一部,乙表示當於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付 清價款,甲則未置可否,但交易半年後,乙仍未前來付款,甲乃去電催討,始知乙已 潛逃。八十七年三月,甲獲悉乙之所在,乃登門要債,乙確定表示當於同年四月底付 清,甲亦只好同意。但乙最後仍告黃牛,甲於是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訴諸法院,並 聲請假扣押乙名份下之房產,乙乃請丙充為保證人,甲於是撤回起訴。問:(30 分) 本案甲對乙金錢債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究為多久,其應自何時起算? 設乙最後並未對甲付款,甲如向丙請求給付,丙可否有拒絕之理由?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兩者有何差異?(25 分)
甲有建地一處,出租於乙供其建屋居住,租期為20 年,惟契約生效後之第十年,乙 屋竟被拍賣而由丙拍定,丙乃要求甲應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事為甲所嚴拒,其後, 甲以已與丙相處不洽,乃決定出售該建地,丙屋雖於甲決定賣地之後為火所焚燬, 但丙仍對甲表示其有對該建地之優先承買權,問:(20 分) 本案甲拒絕丙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是否於法有據? 丙於屋燬之後向甲表示自己仍有該建地之優先承買權,有理乎?
甲男與乙女結婚,但未舉行公開儀式,僅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期間生下 丙子。數年後因甲乙間感情不睦,甲在外與有夫之婦某丁同居,並生下一子戊,甲 均有撫育戊之行為。數年後甲死亡,遺有現金新台幣二百萬元。試問應由何人繼承? 應繼分如何?(25 分)
A 有一智障兒甲,已年屆30,A 以自己年紀已大恐無後而愧對祖宗,乃赴中國,以 30 萬元買通乙女(已成年)的父母,經乙女同意攜之來台,與甲男舉行公開結婚儀 式。惟A 恐甲之弱智貽害孫輩,乃於甲婚前帶至醫院結紮,A 並於甲、乙婚後與乙 商議,自己將偶與乙女同居,乙將來若有生育,其死後遺產之2/3 當由乙繼承,並以 之扶養子女,乙表示應允。甲、乙婚後年餘,乙生下一子X,但X 出生不久A 即病 故。乙為A 辦妥後事後,即欲依約繼承遺產,最後並將其所繼承之遺產變賣後攜子 返回中國,事為A 之女兒丙、丁所阻止,問:(30 分) 本案甲、乙間之婚姻究否有效?X 究應為何人之子? A、乙間關於育子、繼承遺產之約定是否有效?乙欲離甲而去,有理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