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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6 年土地法規考古題

民國 106 年(2017)地政(高普考/地特)「土地法規」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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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10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 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地。」依土地 法之規定,請說明有那些情形會導致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25 分)
土地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 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 以登記之先後定之。」試問:此法條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是否得在基地或房屋出賣 前預先拋棄?請就己見析論之。(25 分)
請說明「地籍整理」、「地籍圖重測」與「土地複丈」的意義。土地在那些情形下, 得申請土地複丈?又土地複丈時,需由那些人申請?(25 分)
民國105 年7 月29 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39 號解釋,指出「獎勵土地所有權 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部分條文規定,或因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或因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 本解釋意旨就違憲規定部分,於1 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 效力。試問:司法院釋字第739 號解釋所宣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 法」規定違憲之內容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請就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說明「農業用地」、「農業使用」及「耕地」之意義。又 依現行法規定,耕地分割有何限制?其限制規定之目的為何?(25 分)
民國70 年,甲將其所有之A 地號土地出租予乙,雙方簽訂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 而後乙於該土地上建築加強磚造建築物一棟,並經辦竣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為其所 有。最近,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丙公司,就包含A 地號土地在內之範圍(更新單元), 擬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爰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 條、第22 條及第29 條等規定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一併送由當地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發布實施。試問:於此場合,乙之不動產權利,應如何處理?又,如果乙受分配更 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則其受分配時之土地及建築物稅賦,如何處理?以及其納稅 義務人為何者?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國父孫中山先生主張規定地價後,地價應「永以為定」。為何現行平均地權條例有重 新規定地價之規定,請說明理由。又平均地權條例原規定:「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 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此規定最近修法 調整為「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 價者,亦同。」請說明此項修法調整之理由。另若調整為每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可能產生何種問題。(25 分)
甲、乙、丙、丁、戊5 人共有A 地號土地1 筆,其應有部分均各為五分之一。現甲、 乙、丙3 人擬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將A 地號土地全部出賣予共有人之 一丁;於此情形,戊對於該A 地號土地是否有優先購買權?請析論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