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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3 年鐵路法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地政(高普考/地特)「鐵路法概要」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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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考鐵路法第2 條與第4 條,綜合說明四種鐵路經營的型態,分別舉出一個國內 鐵路機構範例,並說明交通部在該經營型態中的任務。(25 分)
鐵路機構與旅客係運送契約的兩方,請參考鐵路法第46 條、第49 條、第57 條與 第70 條,綜合說明鐵路機構的責任,以及旅客的責任。(25 分)
請參考鐵路法第40 條、第56 條與第62 條,綜合說明鐵路機構處理鐵路事故的規 定。(25 分)
有人提議修改鐵路法第26 條第1 款與第2 款如下:「國營鐵路運價上限之計算公 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國營鐵路之運價, 按前項公式與市場供需狀況擬訂,由交通部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請評論之。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