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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5 年土地法規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地政(高普考/地特)「土地法規概要」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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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說明共有土地分割之性質究竟屬共有物之處分還是管理行為,得否依土地法第34 條 之1 第1 項規定以多數決為之,並分析其法理。(25 分)
對於共有土地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之條件,民法與土地法有何不同之規定?其中 土地法之立法旨意為何?又依土地法之規定,共有土地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之程 序為何?(25 分)
司法院自釋字第400 號解釋以降,已累積多數闡釋憲法上保障私財產權之意旨以及 相關特別犧牲與徵收法理之解釋,如釋字第409、440、516、564、579 與671 等號 解釋皆為著例。請依據司法院歷來解釋(不限於以上各號),歸納、分析特別犧牲、 徵收、補償與財產權存續保障等概念之意涵及其間之關係為何?(25 分)
請依平均地權條例寫出地價稅的稅率結構。並請說明地價稅之課徵採用累進稅率及 超額累進制之理由。(25 分)
甲欲開發其所有土地A,而欲與乙締結信託契約。基於議約條件甲須將地A 移轉予 乙,乃進一步著手辦理移轉登記與信託登記手續。請說明本案中移轉登記與信託登 記性質與法律效力上之差異。(25 分)
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之 規定為何?又不受一次之限制需符合那些規定?另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 地所徵土地增值稅之退稅條件為何?退稅之立法意旨為何?(25 分)
國土計畫法第32 條第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後,應按本法規定進行管制。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 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 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 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 變更使用、遷移前,得為區域計畫實施前之使用、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 較輕之使用。」請分析前引條文中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土地的新分區與編定用地 別導致區域計畫法實施前或原合法建築物、設施所受限制與補償情形,符合那些國 家責任之法理?(25 分)
土地徵收之執行可分為徵收之公告與通知、補償之發給或提存、保管與徵收之完成。 請說明徵收之公告與通知之效力。又徵收完成所指為何?徵收完成後應續行之程序 有那些?(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