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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高普考/地特) 109 年土地法規概要考古題

民國 109 年(2020)地政(高普考/地特)「土地法規概要」考試題目,共 8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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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分別共有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另外擁有B 地,並 於B 地上設定地上權予丁。甲所經營之公司因新冠肺炎(COVID-19), 經濟不景氣而生意大受影響,擬出賣A 地之應有部分及B 地變現,以支 援公司之營運。試問,乙、丙、丁依土地法之規定可以主張何等權利? 乙、丙、丁所主張之權利在本質上有何不同?(25分)
私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基於所有權之權能,本可自由處分其土地,但在 所有權社會化的趨勢下,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等政策之考量,對私有土地 之處分得依法予以限制。現行有關土地處分限制之情形為何?試列舉五 種特定之土地說明之。(25分)
若以往曬鹽所使用之土地在臺灣不再大規模曬鹽後面臨荒廢,為有效活 化土地,擬將非都市土地中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編定為鹽業 用地之土地20公頃提供作太陽光電園區使用,而有變更使用分區之必要。 試問,在現行區域計畫法中應符合那些要件?該如何提出申請?(25分)
土地總登記後,土地權利變動時,依土地法規定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 同申請變更登記。今有甲向乙購買土地一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有 丙在丁的土地設定之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辦理地上權塗銷登記。試問 何謂「登記之權利人」、「登記之義務人」?上述二種情形,何者為登記 之權利人?何者為登記之義務人?請說明之。(25分)
甲原有A 地所有權,由地政事務所進行地籍測量,將該土地分割為A 地 及A1地,並將A1地出賣並移轉登記予乙。惟嗣後發現因地籍測量有錯 誤,導致乙買得之A1地短少60平方公尺,連帶使土地登記簿上之登記產 生不正確之結果,該短少之土地市價為600萬元。試問,乙針對自己之 損害應如何主張權利?又對乙所為之賠償經費為何?請詳細申述之。 (25分)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依法如何配合辦理都市更 新?又可依那些方式處理?請依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道路拓寬工程,而徵收甲位於都市計畫區之A 地 及位於非都市土地之B 地。A 地現況為空地,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與都市計畫區之工業區相鄰;B 地之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 使用地編定為農牧用地,其上有合法建築一棟,芒果樹50株,於徵收公 告前3個月為耕作所需進行填土花費20萬元,並於徵收公告後停止種植。 試問,為辦理本案土地徵收之補償作業,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要如 何對甲之各種損失做補償?(25分)
何謂「土地徵收請求權人」?私人得否為徵收請求權人?又與司法院釋 字第747號解釋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徵收之意旨,有何不同?請說明之。 (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