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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13 年智慧財產法考古題

民國 113 年(2024)律師「智慧財產法」考試題目,共 6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6 題申論題

甲為發明專利P 之專利權人,專利P 為物品專利,其請求項C1 由三要 件X、Y 及Z 所構成。專利P 之專利說明書揭露之實施例僅有A 物,A 物之製造乃是實施X、Y 及Z1 等三個要件,而Z1 要件為Z 要件之下位 要件,依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專利P 申請日之解釋, Z1 要件歸攝於Z 要件之解釋範圍。乙明知專利P 業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核准,依法公告給予發明專利權在案,卻未經甲同意而實施專利P 之 請求項C1 相關內容,於市場上產銷F 物。而F 物之製造是實施X、Y 及 Z2 等三個要件。甲認為Z2 要件亦為Z 要件之下位要件,依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專利P 申請日之解釋,Z 要件解釋範圍應包 括Z2 要件,遂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向乙提起專利侵權之民事訴訟,主 張F 物之製造與販賣侵害P 之專利權,構成文義侵害。試附具法律理由 分別回答下列各項問題: 若前述訴訟中,乙認為專利P 之說明書實施例中僅揭露A 物之製造, 而A 物之製造乃是實施X、Y 及Z1 等要件,並未揭露實施X、Y 及 Z2 等要件所製造之F 物,故F 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 辯。請試述文義侵害之意義,並論析前述抗辯是否合法?(15 分) 若前述訴訟中,甲主張Z 要件解釋範圍應包括Z2 要件,係基於專利P 請求項C1 文字及專利說明書所揭露資訊等證據來源,但乙參閱專利P 相關權威工具書,發現該書載明Z 要件於專利P 申請日之解釋不應包 括Z2 要件,故F 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辯。請問該抗 辯是否合法?(15 分)
甲為發明專利P 之專利權人,專利P 為物品專利,其請求項C1 由三要 件X、Y 及Z 所構成。專利P 之專利說明書揭露之實施例僅有A 物,A 物之製造乃是實施X、Y 及Z1 等三個要件,而Z1 要件為Z 要件之下位 要件,依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專利P 申請日之解釋, Z1 要件歸攝於Z 要件之解釋範圍。乙明知專利P 業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核准,依法公告給予發明專利權在案,卻未經甲同意而實施專利P 之 請求項C1 相關內容,於市場上產銷F 物。而F 物之製造是實施X、Y 及 Z2 等三個要件。甲認為Z2 要件亦為Z 要件之下位要件,依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專利P 申請日之解釋,Z 要件解釋範圍應包 括Z2 要件,遂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向乙提起專利侵權之民事訴訟,主 張F 物之製造與販賣侵害P 之專利權,構成文義侵害。試附具法律理由 分別回答下列各項問題: 若前述訴訟中,乙認為專利P 之說明書實施例中僅揭露A 物之製造, 而A 物之製造乃是實施X、Y 及Z1 等要件,並未揭露實施X、Y 及 Z2 等要件所製造之F 物,故F 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 辯。請試述文義侵害之意義,並論析前述抗辯是否合法?(15 分) 若前述訴訟中,甲主張Z 要件解釋範圍應包括Z2 要件,係基於專利P 請求項C1 文字及專利說明書所揭露資訊等證據來源,但乙參閱專利P 相關權威工具書,發現該書載明Z 要件於專利P 申請日之解釋不應包 括Z2 要件,故F 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辯。請問該抗 辯是否合法?(15 分)
甲創作科幻小說A,目前已發行紙本,正與出版商乙洽談數位電子書之 授權。出版商丙為建構數位圖書館,未經甲同意將A 小說製作成電子書, 並將電子書上傳至數位圖書館之伺服器儲存,公眾除可免費線上閱讀 外,更可付費下載全書。甲知悉出版商丙之前述行為,遂於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向出版商丙提起著作財產權之侵權訴訟,而訴訟中出版商丙認 為將A 小說製作成電子書是技術上重要突破與經濟加值,且數位圖書館 之建構係為服務公眾,並加速圖書數位化利用的發展,故以著作權法第 65 條所規定之「其他合理使用」作為侵權抗辯。試問:該抗辯是否合法, 請附具理由論述之。(30 分) 30670
甲創作科幻小說A,目前已發行紙本,正與出版商乙洽談數位電子書之 授權。出版商丙為建構數位圖書館,未經甲同意將A 小說製作成電子書, 並將電子書上傳至數位圖書館之伺服器儲存,公眾除可免費線上閱讀 外,更可付費下載全書。甲知悉出版商丙之前述行為,遂於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向出版商丙提起著作財產權之侵權訴訟,而訴訟中出版商丙認 為將A 小說製作成電子書是技術上重要突破與經濟加值,且數位圖書館 之建構係為服務公眾,並加速圖書數位化利用的發展,故以著作權法第 65 條所規定之「其他合理使用」作為侵權抗辯。試問:該抗辯是否合法, 請附具理由論述之。(30 分) 30670
甲以古早店鋪為背景之「X 清青青草茶」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圖樣申 請商標註冊,其中「X(地名)、青草茶」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 品類別第32 類商品或服務為「青草植物茶、青草植物茶包、青草飲料、 青草茶」及第43 類商品或服務為「青草飲料店」,並獲商標註冊在案。 乙則以「清青」二字作為商號名稱,並加入Y 家字樣之朱紅印記及綠豆、 茶葉與「Ching」英文字樣,經Z 縣政府核准設立登記在案,在Z 縣開 設「清青」商號,並在包裝、菜單、網路資訊推出各類「清青」茶飲, 使用到系爭商標「清青」圖樣,且系爭商號所提供之商品類別,係為一 般茶飲(綠茶、烏龍茶、青茶等)、口感茶飲(蘆薈、寒天)、熱飲(柚 子茶、紅豆紫米奶茶)、奶類茶品(奶茶、阿華田)、冰果飲(甘蔗青茶、 綠豆冰沙)。 甲主張:伊在系爭「清青」商標專用期間,係前來X 地方旅遊之觀光客 必到之消費點,具一定知名度,已成為青草茶中之著名商標。且乙明知 「清青」青草茶為甲首創之商標,惡意抄襲系爭商標之「清青」二字,經 營地址設於Z 縣「清青」商號,並在包裝、菜單、網路資訊推出各類「清 青」茶飲,使用到系爭商標「清青」圖樣,足以讓消費者誤認乙之清青 茶飲係來自於甲或關係企業、或加盟關係或互為投資之股東足以致相關 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已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乙則辯稱:系爭「清青」商號係依當地民俗傳統算命師提供五項名稱中, 選擇「清青」為商號名稱,且其開業至今,從未聽聞過甲之系爭商標名 稱,嗣於113 年1 月間,收受甲委託律師來函,始知悉系爭商標存在, 其並無侵害系爭商標權之惡意。又系爭商標在Youtube 影片觀看次數低, 每年觀看該影片次數僅為21 人至635 人之流量,換算為每日僅0 人至 1.7 人觸及流量。此外,以「全臺灣有名青草茶店」為關鍵字,在搜尋引 擎Google 搜尋,系爭商標並不易查找到,且以「清青」搜尋,乙之Y 家 茶飲處於第3 名,反而甲之系爭商標與店家,標示「X 清青青草茶」者, 僅有20 則評論及Line 熱點評有5 篇,樣本數少,未排入搜尋主題名單, 並甲使用系爭商標在其發源地X,既無其他分店,亦無商標成功執行權 利之紀錄,且不曾有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是系爭商標並非著名 商標。 請就系爭商標是否構成著名商標,以及系爭商標與商號名稱是否發生混 淆誤認之虞,詳加評述甲之主張與乙之答辯,何者有理由?(40 分)
甲以古早店鋪為背景之「X 清青青草茶」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圖樣申 請商標註冊,其中「X(地名)、青草茶」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 品類別第32 類商品或服務為「青草植物茶、青草植物茶包、青草飲料、 青草茶」及第43 類商品或服務為「青草飲料店」,並獲商標註冊在案。 乙則以「清青」二字作為商號名稱,並加入Y 家字樣之朱紅印記及綠豆、 茶葉與「Ching」英文字樣,經Z 縣政府核准設立登記在案,在Z 縣開 設「清青」商號,並在包裝、菜單、網路資訊推出各類「清青」茶飲, 使用到系爭商標「清青」圖樣,且系爭商號所提供之商品類別,係為一 般茶飲(綠茶、烏龍茶、青茶等)、口感茶飲(蘆薈、寒天)、熱飲(柚 子茶、紅豆紫米奶茶)、奶類茶品(奶茶、阿華田)、冰果飲(甘蔗青茶、 綠豆冰沙)。 甲主張:伊在系爭「清青」商標專用期間,係前來X 地方旅遊之觀光客 必到之消費點,具一定知名度,已成為青草茶中之著名商標。且乙明知 「清青」青草茶為甲首創之商標,惡意抄襲系爭商標之「清青」二字,經 營地址設於Z 縣「清青」商號,並在包裝、菜單、網路資訊推出各類「清 青」茶飲,使用到系爭商標「清青」圖樣,足以讓消費者誤認乙之清青 茶飲係來自於甲或關係企業、或加盟關係或互為投資之股東足以致相關 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已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乙則辯稱:系爭「清青」商號係依當地民俗傳統算命師提供五項名稱中, 選擇「清青」為商號名稱,且其開業至今,從未聽聞過甲之系爭商標名 稱,嗣於113 年1 月間,收受甲委託律師來函,始知悉系爭商標存在, 其並無侵害系爭商標權之惡意。又系爭商標在Youtube 影片觀看次數低, 每年觀看該影片次數僅為21 人至635 人之流量,換算為每日僅0 人至 1.7 人觸及流量。此外,以「全臺灣有名青草茶店」為關鍵字,在搜尋引 擎Google 搜尋,系爭商標並不易查找到,且以「清青」搜尋,乙之Y 家 茶飲處於第3 名,反而甲之系爭商標與店家,標示「X 清青青草茶」者, 僅有20 則評論及Line 熱點評有5 篇,樣本數少,未排入搜尋主題名單, 並甲使用系爭商標在其發源地X,既無其他分店,亦無商標成功執行權 利之紀錄,且不曾有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是系爭商標並非著名 商標。 請就系爭商標是否構成著名商標,以及系爭商標與商號名稱是否發生混 淆誤認之虞,詳加評述甲之主張與乙之答辯,何者有理由?(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