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103 年3 月20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A 發明專利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檢索審查結果,發現A 發明專利申請案請求項之技術內容與103 年1 月10 日向美國
申請,同年6 月10 日公告B 專利之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
徵,且A 發明專利申請案請求項之技術內容亦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B 專利與102 年4 月10 日向日本申請,102 年9 月25 日公告C 專利組合之
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試問: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否援引B 專利之技術內容作為論斷A 發明專利申請案不具新
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論據?理由為何?(10 分)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得否援引B 與C 專利之技術組合內容作為A 發明專利申請案不
具進步性之論據?理由為何?(15 分)
設若A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結果,以A 專利不具進步性而依
專利法第46 條第1 項規定,為不予專利之審定,甲不服,得否對該不予專利之審
定提起訴願?請附理由說明之。(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