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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5 年民法與民訴-民訴及綜合考古題

民國 105 年(2016)律師「民法與民訴-民訴及綜合」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0 題選擇題 + 3 題申論題

甲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下同)100 年間出資新臺幣1,000 萬元購買A 屋,因入獄在即 及貸款方便之故,故商借以其前女友乙之名義登記之。詎出獄後,乙拒絕將A 屋 返還甲,甲乃於103 年5 月10 日發函終止借名契約,隨後並向法院起訴乙,請求其 應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返還該屋,及移轉登記所有權予甲。 若某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甲敗訴,甲乃請教X 律師如何救濟,X 律師擬以下列理由 為甲提起上訴:原審判決就第一審法院所傳訊在場證人丙、丁二人之證詞,以其 二人與甲均有事業上合夥關係,其證詞之證據價值較低為理由,而認不足採信,故 原審判決於法有違;且原審認定事實之證明度未採優越蓋然性,於法有違。第一 審法院傳訊甲所聲請之證人丙及丁時,丙證人既已證稱當時另有戊女在場,經記明 筆錄,原審法院雖詢問兩造是否尚須傳訊戊女,兩造均稱不用,原審法院竟未依職 權傳訊戊女作證,亦於法有違。就甲、乙間由甲出資購買A 屋而以乙名義登記之 合意,原審法院認定其性質為贈與,而非借名登記,此一就合意之解釋認定應不正 確,亦屬違法。試問:上開理由是否適於作為甲之上訴事由?其法(理)依據何在? (38 分)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5 年5 月1 日起訴,向該管法院請求判決命乙將 甲所分得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並陳稱:甲、乙、丙三人就A 地各有應有部 分三分之一,因擬不再維持共有關係,已於104 年9 月1 日協議分割,惟僅乙迄今 一再推託,不依照分割協議履行,以致於遲遲未辦妥分割登記;丙願意協同甲辦理 分割登記,但無意進行訴訟,為此,本於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云云。 乙則辯稱:甲已將其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給訴外人丁,應無權請求分割,且分割協 議係在甲脅迫下所締結,應為無效,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云云。問: 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及訴之聲明是否無誤,有無應修正之處?如有,應如何修 正?(18 分) 受訴法院應如何擬定本案審理之方向,始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要求?如甲已 具當事人適格,而受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分割協議不存在時,應否逕以無理由駁回 原告之訴?(19 分) 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 30670 | 30970 全一張 (背面) 類 科:各類科 科 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甲基於投資理財目的,在乙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開設帳戶,從事股票、基金 及期貨交易等投資。乙公司營業專員丙,利用為甲處理投資事宜之便,向甲佯稱公司 代銷某種基金產品,獲利預期相當看好。甲在丙的積極推銷下,同意匯款購買基金。 嗣後,甲欲贖回基金時,始發現上當受騙,公司事實上並未代銷該基金,甲當初購買 基金所匯款項,已全數遭丙提領一空後,潛逃出境。甲不甘受損,乃以乙公司為被告,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公司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害。 針對甲之請求,乙公司提出如下抗辯:第一,丙為該公司新進人員,到任未久,當初 聘僱時,公司曾與丙約定,必須辦妥公證手續後,聘約始正式生效,惟雙方就聘僱 事宜迄未辦理公證,故丙尚非公司員工;第二,丙謊稱代銷基金行為,純屬個人犯罪 行為,與公司交辦職務完全無關,公司不須負責;第三,退一步言,甲購買該基金 之款項,未依公司代銷基金標準作業流程,直接匯入基金申購帳戶,而係匯入丙所 指定之私人帳戶,以致公司內部根本無從發現資金流動異常,進而啟動警示查核機制, 可見公司就丙所作所為,已盡相當注意之監督,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 公司自不須負責。 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甲對乙公司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有無 理由?(30 分) 甲於訴狀送達後,又基於相同原因事實,主張追加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 損害賠償,而乙公司表示反對時,法院是否應予准許?(30 分) 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甲對乙公司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有 無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