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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103 年民法與民訴-民訴及綜合考古題

民國 103 年(2014)律師「民法與民訴-民訴及綜合」考試題目,共 3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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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主張A 地原係甲出資向訴外人丁所購買,基於節稅考量, 乃借用乙名義而由丁逕將A 地移轉登記在乙名下。詎乙未經其同意,擅自以買賣為 由,將A 地移轉登記予丙所有。甲乃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其與乙間就A 地 之借名登記契約,藉以準用委任關係規定以行使權利,並主張乙、丙之行為損害甲 之權利,起訴法律依據為借名登記契約及民法第244 條第2 項規定,且聲明:乙、 丙間就A 地所為買賣行為,應予撤銷;丙應塗銷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 為乙所有。試問:對於甲之上述聲明及陳述,法院應如何闡明?(38 分)
甲以乙公司向其借款,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公司給付款項。乙公 司則抗辯:本件借貸契約係由非其公司之董事長A 所簽立,對其公司不生效力,自 無庸負擔清償責任。法院審理結果,認A 雖非為乙公司之董事長,但仍擔任總經理 一職,故其有權簽立消費借貸契約,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判決乙公司敗訴確定 (下稱前案訴訟),乙公司並已給付甲款項。乙公司嗣以甲明知A 非為乙公司之董 事長,竟與其簽訂消費借貸契約,該契約自始無效,依契約無效回復原狀、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規定,另行起訴請求甲給付乙公司該借款(下稱本 案訴訟)。甲抗辯:本件已有前案訴訟,故乙公司提起本案訴訟違反既判力,退步 言之,前案訴訟中已就A 有無權限代表乙公司簽立借貸契約為認定,於本案訴訟應 有爭點效之適用。試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本案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37 分)
甲與乙係兄弟,二人生前曾簽訂「分產協議書」,約定由乙將其名下之A 公司50% 股份讓與甲。甲、乙先後死亡,甲並留下B 屋一棟。試問: 甲之繼承人丙、丁,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前,二人即就繼承之B 屋先行約定成 立「分割協議書」,該分割協議是否有效?(30 分) 乙之繼承人戊就A 公司50%股份遲不辦理讓與,甲之繼承人丙、丁如欲請求戊移 轉該股份,應否共同行使權利?(30 分) 設甲之繼承人丁就上題之訴訟,以維持家族和諧為由,拒絕同為原告,應如何 處理?(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