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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人轉任 104 年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古題

民國 104 年(2015)退除役軍人轉任「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考試題目,共 4 題 |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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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租房屋予乙,租期屆滿乙託辭不返還房屋,甲以供自住及開設診所為由請求返 還租賃物,乙信以為真同意返還房屋。乙返還房屋後,發現甲並未自住,而將房屋 出租他人。試問乙對甲是否有權利可以主張?(25 分)
甲積欠乙借款100 萬元,於約定清償期民國74 年12 月1 日本息均未清償。乙於民 國90 年1 月5 日訴請甲給付上開借款本息,甲為時效抗辯。乙主張其仍得就甲為時 效抗辯前已發生而尚未罹於時效之利息金為請求,是否有理由?(25 分)
甲無所事事,某日坐上公車,看到站立的乘客乙帶著一個極大的背包。甲心想裏面 應該有一些值錢的東西,遂趁乙不注意之時,伸手進入乙的背包內想要竊取物品。 未料手伸進去之後,才發現裏面空無一物。請問甲的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甲與乙一同協議殺害丙。兩人遂於丙於公園散步時,一同對丙拳打腳踢。丙被打得 血流滿面時,向兩人求情。由於乙是丙的國小同學,乃起憐憫之心,乙隨而停止打 丙,並要求甲也停止,但甲不為所動。乙見甲繼續打丙,只好旁觀而任由甲殺死丙。 請問甲、乙的刑事責任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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