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2022-02-09
執行要點是什麼
請問所謂的執行要點和法律是甚麼關係 對一般民眾有拘束力嗎 ex 土地法34-1條和土地法34-1條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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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02-09
請問所謂的執行要點和法律是甚麼關係 對一般民眾有拘束力嗎 ex 土地法34-1條和土地法34-1條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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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1-09-30
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只是偷個極其便宜的東西,比如偷2塊錢的花卉,或者偷30元的蔥,依日派+實務認為無實質違法性→阻卻違法;另有認為仍成立竊盜但搭配緩起訴或不起訴(微罪不舉)。 那麼如果現在有個甲,他每次偷東西都是心血來潮,另起犯意,偷的東西都是50塊以內的小東西。因為是另起犯意所以都是不同案件而非單一案件,要獨立看待,那這樣要怎麼論甲的刑責呢? 請各位大大幫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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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1-09-29
疫情逐漸趨緩,現在都是個位數的人數確診,有時候還是+0 娛樂場所也逐漸開放了,但是看到KTV真的是蠻傻眼的,政府是相信大家這麼聽話嗎???指揮中心則透露,將有條件鬆綁電子遊戲及資訊休閒場所、MTV及KTV等部分休閒娛樂場所。並於下午疫情記者會上宣布相關規定。指揮中心規劃於本週起放寬部分場域防疫管制措施,並於10月5日起有條件開放部分休閒娛樂場所。 然後KTV要一直戴著口罩,只能喝水???而且包廂關起來誰會戴口罩啦,難道政府還要突襲檢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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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1-09-18
為何甲竊取乙之A物並贈與給善意的丙,其贈與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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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4-08-26
第48條第二項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始日是1/1,期間1個月,末日是1/31?2/1? 期間一個月是30天去算,還是31天? 期間30天,是1/31?2/1?2/2? 計算過程: 2_3_4_5_6_7_8_9_10_11_12_13_14_15_16_17_18_19_20_21_22_23_24_25_26_27_28_29_30_31 算數字,算30天是1/31,31天,就是2/1 如果算間隔_,就是2/1是30天,2/2是31天 一個月是以30天算還是31天算? 是算過幾天(間隔_)? 還是以數字2到31,一天一天算? 第三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如果始日是1/5,期間一個月,末日是2/4? 計算過程是這樣的嗎? 1/5不算 1/6_7_8_9_10_11_12_13_14_15_16_17_18_19_20_21_22_23_24_25_26_27_28_29_30_31_1_2_3_4_5 共30天還是31天?是算_有幾個?還是算數字有幾個? 如果是算數字的話是1/5,是31天,1/4是30天 如果是算_,到1/5有30天,到1/6有31天 還是我就不要去仔細算它有幾天?直接1/5在,月的地方加1,所以是2/5? 相當日是2/5? 所以前一天2/4是末日 請問要怎麼算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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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4-03-16
A男於搶得A女手機、錢包等物後,隨即於同日下午4時13分許,未經A女同意,基於以他法供人觀覽A女性影像之犯意,持A女之手機,以A女之臉書帳號刊登其於000年0月間與A女性愛過程中,未違反A女意願,所拍攝之性愛影像2段(下稱本案性愛影像)於A女之臉書網頁上,以此方式供人觀覽本案性愛影像 惟查: 1.經本院勘驗本案性愛影像,第二段影片勘驗結果略以:畫面中可看到A女正面全裸坐在被告身上,拍攝過程燈光昏暗及鏡頭搖晃,無法看清楚拍攝過程,鏡頭多拍攝到A女下巴至肩膀、胸部位置,僅短暫拍攝到A女臉部及胸部,於播放器時間00:01:47許起,被告說「關掉了」,A女說「你沒關?關掉?」(A女聲音含糊不清),被告又說「關掉了、關掉了」、「我說關掉了,聽不懂喔」等旨,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本院一卷第143至146頁)可佐。可見被告與證人A女當時之性愛姿勢為女上男下,而依被告拍攝之角度可拍攝到A女之正面身體,該手機顯然放在其與A女之中間,衡情A女不可能沒看見被告手持手機,證人A女應有同意被告拍攝;而依其等之對話內容,被告明確的有向證人A女連說了3次關掉了,若非證人A女亦知悉被告拍攝本案性愛影像,否則被告何須向其表示已關掉手機,從而,證人A女表示其當時不知被告有拍攝影像云云,顯與客觀事證不符。 3.再者,證人A女證述其發現被告拍攝本案性愛影像之後隨即將該檔案刪除,然本案性愛影像經被告於112年10月3日搶奪證人A女手機後,透過登入證人A女之臉書,刊登於證人A女之臉書個人頁面,是證人A女手機中顯然仍留存本案性愛影像,被告方得持證人A女手機,將其手機中之檔案上傳至臉書,是證人A女證述其於翌日即刪除本案性愛影像,或是稱本案性愛影像已傳送給被告,被告始上傳等情,均與事證不符,是證人A女之指述,除與客觀事證不符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自難僅以證人A女之單一指述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告訴人A女於偵查及本院中固指證被告有未經其同意,偷拍其等性愛行為,惟依卷內所顯示之客觀事證,實難認告訴人A女於被告拍攝本案性愛影片時不知情,是告訴人A女之指述與卷內事證無法相互契合,則在欠缺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真實性之情形下,自難逕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此部分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請問 要如何上訴 既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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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4-01-06
某夜,甲返家開門之際,驚覺房門虚掩,直覺遭仇人入侵,深恐其可能攜帶兇器殺害自己,進門時隨手持取置於牆邊之鋁製球棒以防身。暗室內,甲隱約見一身影背對門口坐於沙發上,遂以先下手為強以保自身安全之殺意朝該人頭部揮去,孰知該人竟毫無動作應聲倒地。開燈察看後,方察知該人A確為攜有槍彈入宅之殺手,惟於甲出棒揮擊前,A卻因心臟病發早已斃命於沙發上。 試分析甲應為其上述行為負何刑責? 這題該用正當防衛中的防衛過當嗎,如果是該如何做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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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12-28
主建物為3層樓公寓,土地權狀30坪(1-3樓共同持有),前方道路退縮5坪供不特定公眾通行,簡單來說就是5坪為既成道路。 公寓住戶有默契的都知道一樓門口都給1樓住戶停車,因1樓長住戶時間不在,所以3樓的住戶就會停放車輛,但時常有外地車輛停放於該公寓前方之私人土地,造成停車上的困難,目前既成道路仍屬於私人土地,政府並未徵收,是否能主張在不影響公眾使用之前提下,優先使用權,並排除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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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9-28
大家好,想諮詢.家人無照駕駛機車發生車禍,對方汽車紅線停車。 對方告知他的保險會理賠我們,但是我家人無照駕駛這樣對方的保險還會理賠嗎? 那車禍責任歸屬是否為我們3多方7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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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3-09-13
大家好,我是自己自讀刑法的學生,前幾天讀到贓物罪篇章,由於有判例說「刑法上之贓物罪,原在於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以追及或回復,故其前提要件,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使得稱為贓物。」 那我想請問,未成年人盜取之贓物,若我明知其為贓物而收受,是否也成立贓物罪呢? 再麻煩各位大神幫我解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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