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考2022-02-28
最近備考發現到一個問題
依法提訴願 行政機關逾3個月又10天才做決定 今天有決定卻逾3個月 是否適用行政訴訟法第4條? 因該條文表示逾3個月不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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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2-02-28
依法提訴願 行政機關逾3個月又10天才做決定 今天有決定卻逾3個月 是否適用行政訴訟法第4條? 因該條文表示逾3個月不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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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2021-10-08
第一次發問,文筆及排版不太好,敬請見諒。 我有查詢過每間大學的法律系入學標準、排名以及學費等等,目前心中第一是高雄大學,但因位處高雄讓我有點猶豫😔(雖然學測門檻比某些私大高) 再來,因為我的英文成績太不穩定,所以也有考慮文化大學,網路上有蠻多人說師資還不錯,缺點是學費有點高⋯⋯ 冒昧請問大家會如何選擇呢? (留言區有更新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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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1-09-13
台灣麥當勞下午證實為林森三店員工,麥當勞表示,第一時間已立刻撤離顧客,並閉店消毒。 台北市新增1例COVID-19本土個案,衛生局表示,個案為中山區某餐廳員工,正在進行疫調、釐清感染源並匡列接觸者中,個案任職的餐廳今天起停業3天並清消,復業後停止內用至26日。 這樣閉店消毒三天,麥當勞三天的虧損可以和確診員工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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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4-08-12
請問什麼是「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還有「應作為期間」是什麼呀? (有沒有白話一點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四項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使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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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2-12-01
(非法律面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請見諒) 各位法律界的先進、前輩大家好 小弟是一位有志進入法學界的學生,想請問關於我的見解和法律解讀是否成立? 在此我想與各位前輩討論的是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選舉人和第24條候選人(下稱選罷法)和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先附上條文給各位先進 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選罷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選罷法第24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以下為我的見解,還請各位前輩多多指教- 我的見解結論是其實修改選罷法第14和24條不會違反到憲法第130條的規定。 我的主要依據在於憲法第130條的「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因為即使下修到十八歲,二十歲和二十三之人還是分別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上次2018年底的同婚公投有限定到「民法只規範一男一女」、「以其他專法保障同婚」的內容,2019年中左右就有釋字748號施行法上路了,但我知道這次最大的差別是在於性質(修憲複決與公投)。 綜上所述所以我認為這次的修憲複決過後,可能之後會有行政院提出選罷法修正草案。 最後想請問前輩們對於我見解的看法? 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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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2-08-25
我是一名第一次參加報考無經驗的國考生, 我發現在夜晚時我比較讀的下書, 可能是過去的作息常熬夜的關係, 這樣導致我就會晚起, 即便我想調整也無法一時改過來, 比如我刻意早起因為睡眠不足想藉由如此會早睡硬調整,結果導致我書也沒讀好⋯一直嗑睡 過幾天又故態復萌, 最後變得有點沮喪 想請問大家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給我意見? 還有早起是不是要搭配午覺才不會下午沒精神了? 希望可以讓生活規律 讀書作息更穩定。謝謝🙏 祝福大家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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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05-27
各位好,有個刑法問題想請教大家: 倘若甲竊取他人機車的目的是作為搶劫銀行,但後來甲竊車後因故未搶劫,依管見認為,甲成立竊盜既遂罪及強盜預備犯,但若是這兩罪的競合,應該論想像競合嗎?因為強盜預備犯的法定刑比竊盜還低,沒理由讓328第五項吸收竊盜既遂,但若論想像競合又會覺得兩罪侵害的是財產法益,如果今天甲是成立強盜既遂,應該是吸收竊盜罪吧!沒理由因為成立預備犯而跟竊盜想像競合,以上是我的問題,還煩請大家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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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03-23
https://i.imgur.com/ZYOmZGn.png 因為112年才實施18歲成年 那現在考試是算20歲還說18歲擁有完全行為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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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2022-03-13
大家好,我現在是高二生 高一選組的時候因為平常喜歡看推理小說,加上比較喜歡與人相處的工作就選擇社會組,並以法律系為目標,也知道法律系要念很多書,跟準備大大小小的考試。但是還是擔心日後念了法律系發現自己不是法律系要的學生,所以想請問大家當初為什麼選法律系?又或者怎樣的人適合念法律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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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03-07
刑法287: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這句的意思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 ,公務員犯傷害罪就沒有告訴乃論的限制 。 還是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犯傷害罪 ,就沒有告訴乃論的限制 。 麻煩幫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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