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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林于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筑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

度偵字第10881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23號、102年度偵字第451

號、第737號、第893),被告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張筑鈞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張筑鈞(綽號「鰻魚」)明知劉孟恭(涉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另由本院判決)於民國101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間,在臺中市○○區○○街000號4樓之1處成立詐騙機房(下稱瑞聯天地機房),召募機房成員林依雯、蔣佩玲、謝宜儒、劉奕昀等人(林依雯、蔣佩玲、謝宜儒、劉奕昀涉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另由本院判決),分別擔任一線、二線或三線成員,以中獎名義進行詐騙。張筑鈞於101年10月,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加入上開詐騙機房,與林依雯、蔣佩玲、謝宜儒、劉奕昀於101年11月間某日分工撥打電話予馬來西亞華僑藍俊錦、蔡順、梁秀音、鐘燕蘭之先生、包君才、傅曉芳、蔡曉玲、張培祥之太太等8人,先佯稱在馬來西亞將設公司並要舉辦愛心義賣晚會,邀請上開被害人參加,數天後再致電上開被害人,謊稱上開被害人中獎,隨後再要求上開被害人匯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以領取獎金,惟上開被害人均警覺有詐,斷然拒絕,張筑鈞等人因而未詐騙得手。嗣經警循線於101年12月25日搜索此處機房而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等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案被告張筑鈞所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筑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警卷第97至99頁、102年度偵字第451號卷第15至16頁、本院卷(一)第177頁反面、本院卷第44、51頁),核與證人即共犯劉孟恭、林依雯、蔣佩玲、謝宜儒、劉奕昀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相符,並與證人即被害人藍俊錦、蔡順、梁秀音、鐘燕蘭之先生、傅曉芳、蔡曉玲、張培祥指述之被害情節相符,此有駐馬來西亞代表處102年1月15日馬來字第00000000000號暨所附被害人藍俊錦、蔡順、梁秀音、鐘燕蘭之先生、傅曉芳、蔡曉玲、張培祥等電話談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復有詐騙機房現場照片11張(彰警刑10100號卷第8至11頁)、指認犯罪嫌疑人一覽表(劉孟恭、林依雯、蔣佩玲、謝宜儒、劉奕昀)、扣押物目錄表在卷可憑,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行動電話、3G無限網卡、記載被害人藍俊錦、蔡順、梁秀音、鐘燕蘭之先生、傅曉芳、蔡曉玲、包君才、張培祥等8人之個人資料8份、詐騙對象之聯絡資料10張等)扣案可資佐證,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參與詐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復增修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修正後刑法第339條,提高罰金刑為50萬元以下,且增訂之刑法第339條之4刑度亦較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欄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101年10月因共犯劉孟恭招募而加入瑞聯天地機房,以中獎名義進行詐騙,而共犯劉孟恭陸續招募共犯林依雯、蔣佩玲、謝宜儒、劉奕昀等分別加入上開詐騙集團,擔任第一、二、三線成員先後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各有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以達渠等詐欺取財之目的,是被告上開犯行應與劉孟恭、林依雯、蔣佩玲、謝宜儒、劉奕昀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如附表一所示8次詐欺取財未遂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均應予以分論併罰。又其所為如上開事實欄所載之犯行,雖已著手實行詐騙馬來西亞藍俊錦、蔡順、梁秀音、鐘燕蘭之先生、包君才、傅曉芳、蔡曉玲、張培祥之太太等8人,惟未得逞為未遂犯,各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謀取生活所需,竟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向馬來西亞人民施詐行騙,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實均值非難,被告主觀上明知參與共犯劉孟恭所組詐欺集團之目的,係從事詐騙犯行,竟均為獲取不法所得,仍執意對馬來西亞人民詐騙,損害我國國際形象,惟參以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及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再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係共犯劉孟恭所組之詐欺集團所有,且為供上開事實欄犯罪所使用之物(詳如附表二備註欄所載),業據被告及證人劉孟恭、謝宜儒、林依雯、劉奕昀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供承明確,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所示之物,非為被告所有,且尚非供被告上揭犯罪所使用或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且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所犯法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起訴│犯罪時間│被害人  │參與人  │詐騙金額(人│ 相關證據               │宣告刑(主刑)    │宣告刑(從刑)│
│號│書  │        │        │        │民幣)      │                        │                  │              │
│  │    │        │        │        │            │                        │所涉犯法條        │              │
├─┼──┼────┼────┼────┼──────┼────────────┼─────────┼───────┤
│1 │犯罪│101 年11│藍俊錦  │劉孟恭  │未匯款      │1.共犯劉孟恭警詢、偵查及│張筑鈞共同犯詐欺取│扣案如附表二所│
│  │事實│月間    │        │林依雯  │            │  本院審理時之證述(102 │財未遂罪,處有期徒│示之物,均沒收│
│  │一(│        │        │蔣佩玲  │            │  年度偵緝字第123號卷第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三)│        │        │謝宜儒  │            │  15至17、46至47、57至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劉奕昀  │            │  58、72至73頁、101年度 │算壹日。          │              │
│  │    │        │        │張筑鈞  │            │  偵字第10881號卷第206至│                  │              │
│  │    │        │        │        │            │  207頁、本院卷(一)第 │                  │              │
│  │    │        │        │        │            │  151頁反面、本院卷(二 │                  │              │
│  │    │        │        │        │            │  )第219頁)           │                  │              │
│  │    │        │        │        │            │                        │                  │              │
│  │    │        │        │        │            │2.共犯林依雯警詢、偵查中│                  │              │
│  │    │        │        │        │            │  之證述(彰警刑字第1020│                  │              │
│  │    │        │        │        │            │  004661號警卷第85至86頁│                  │              │
│  │    │        │        │        │            │  、102年度偵字第451號卷│                  │              │
│  │    │        │        │        │            │  第15至16頁)          │                  │              │
│  │    │        │        │        │            │                        │                  │              │
│  │    │        │        │        │            │3.共犯蔣佩玲警詢、偵查之│                  │              │
│  │    │        │        │        │            │  證述(彰警刑字第101009│                  │              │
│  │    │        │        │        │            │  0151號警卷第150至151頁│                  │              │
│  │    │        │        │        │            │  、101年度他字第2237號 │                  │              │
│  │    │        │        │        │            │  卷第78至79頁)        │                  │              │
│  │    │        │        │        │            │                        │                  │              │
│  │    │        │        │        │            │4.共犯謝宜儒警詢、偵查中│                  │              │
│  │    │        │        │        │            │  之證述(彰警刑字第1010│                  │              │
│  │    │        │        │        │            │  090151號警卷第79至82頁│                  │              │
│  │    │        │        │        │            │  、101年度他字第2237號 │                  │              │
├─┤    │        ├────┼────┼──────┤  卷第116頁背面至117頁)├─────────┼───────┤
│2 │    │        │蔡順    │劉孟恭  │未匯款      │                        │張筑鈞共同犯詐欺取│   同   上    │
│  │    │        │        │林依雯  │            │                        │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蔣佩玲  │            │5.共犯劉奕昀警詢、偵查中│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謝宜儒  │            │  之證述(彰警刑字第102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劉奕昀  │            │  004661號警卷第92至94頁│算壹日。          │              │
│  │    │        │        │張筑鈞  │            │  、102年度偵字第451號卷│                  │              │
│  │    │        │        │        │            │  第15至16頁)          │                  │              │
│  │    │        │        │        │            │                        │                  │              │
│  │    │        │        │        │            │6.駐馬來西亞代表處警察聯│                  │              │
│  │    │        │        │        │            │  絡官辦公室公務電話訪談│                  │              │
│  │    │        │        │        │            │  紀錄 8 份( 101 年度他│                  │              │
│  │    │        │        │        │            │  字第 2237 號卷第 126  │                  │              │
│  │    │        │        │        │            │  至 129頁)            │                  │              │
│  │    │        │        │        │            │                        │                  │              │
│  │    │        │        │        │            │7.記載馬來西亞被害人個人│                  │              │
│  │    │        │        │        │            │  資料 8 份( 101 年度他│                  │              │
│  │    │        │        │        │            │  字第 2237 號卷第 133至│                  │              │
│  │    │        │        │        │            │   136 頁)             │                  │              │
│  │    │        │        │        │            │                        │                  │              │
│  │    │        │        │        │            │8.詐騙對象之聯絡資料10張│                  │              │
│  │    │        │        │        │            │  (101年度他字第2237號 │                  │              │
│  │    │        │        │        │            │  卷第137至141頁)      │                  │              │
│  │    │        │        │        │            │                        │                  │              │
│  │    │        │        │        │            │9.記載香港恆生銀行之資料│                  │              │
│  │    │        │        │        │            │  之單據(彰警刑字第    │                  │              │
│  │    │        │        │        │            │  10100號卷第30頁)     │                  │              │
├─┤    │        ├────┼────┼──────┤                        ├─────────┼───────┤
│3 │    │        │梁秀音  │劉孟恭  │未匯款      │10.劉孟恭之指認犯罪嫌疑 │張筑鈞共同犯詐欺取│   同    上   │
│  │    │        │        │林依雯  │            │   人紀錄一覽表(一)(二)(│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蔣佩玲  │            │   三)(102年度偵緝字第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謝宜儒  │            │   123號卷第18至19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劉奕昀  │            │                        │算壹日。          │              │
│  │    │        │        │張筑鈞  │            │11.林依雯之指認犯罪嫌疑 │                  │              │
│  │    │        │        │        │            │   人紀錄一覽表(一)(二)(│                  │              │
│  │    │        │        │        │            │   三)(四)(彰警刑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88 │                  │              │
│  │    │        │        │        │            │   至89頁)             │                  │              │
│  │    │        │        │        │            │                        │                  │              │
│  │    │        │        │        │            │12.蔣佩玲之指認犯罪嫌疑 │                  │              │
│  │    │        │        │        │            │   人紀錄一覽表(一)(二) │                  │              │
│  │    │        │        │        │            │   (彰警刑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65 │                  │              │
│  │    │        │        │        │            │   至66頁)             │                  │              │
│  │    │        │        │        │            │                        │                  │              │
│  │    │        │        │        │            │13.謝宜儒之指認犯罪嫌疑 │                  │              │
│  │    │        │        │        │            │   人紀錄一覽表(一)(二)(│                  │              │
│  │    │        │        │        │            │   三)(彰警刑字第      │                  │              │
│  │    │        │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71 │                  │              │
│  │    │        │        │        │            │   至72頁)             │                  │              │
│  │    │        │        │        │            │                        │                  │              │
│  │    │        │        │        │            │14.張筑鈞之指認犯罪嫌疑 │                  │              │
│  │    │        │        │        │            │   人紀錄一覽表(一)(二)(│                  │              │
│  │    │        │        │        │            │   三)(四)(彰警刑字第  │                  │              │
├─┤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100├─────────┼───────┤
│4 │    │        │鍾燕蘭之│劉孟恭  │未匯款      │   至101頁)            │張筑鈞共同犯詐欺取│   同   上    │
│  │    │        │先生    │林依雯  │            │                        │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蔣佩玲  │            │15.劉奕昀之指認犯罪嫌疑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謝宜儒  │            │   人紀錄一覽表(一)(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張筑鈞  │            │   三)(四)(彰警刑字第  │算壹日。          │              │
│  │    │        │        │劉奕昀  │            │   0000000000號警卷第95 │                  │              │
│  │    │        │        │        │            │   至96頁)             │                  │              │
│  │    │        │        │        │            │                        │                  │              │
│  │    │        │        │        │            │16.扣押物品目錄表(彰警 │                  │              │
│  │    │        │        │        │            │   刑字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        │        │        │            │   卷第130、135頁、彰警 │                  │              │
│  │    │        │        │        │            │   刑字第0000000000號警 │                  │              │
│  │    │        │        │        │            │   卷第12頁。           │                  │              │
│  │    │        │        │        │            │                        │                  │              │
│  │    │        │        │        │            │17.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              │
├─┤    │        ├────┼────┼──────┤                        ├─────────┼───────┤
│5 │    │        │包君才  │劉孟恭  │未匯款      │                        │張筑鈞共同犯詐欺取│   同   上    │
│  │    │        │        │林依雯  │            │                        │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蔣佩玲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謝宜儒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張筑鈞  │            │                        │算壹日。          │              │
│  │    │        │        │劉奕昀  │            │                        │                  │              │
├─┤    │        ├────┼────┼──────┤                        ├─────────┤              │
│6 │    │        │傅曉芳  │劉孟恭  │未匯款      │                        │張筑鈞共同犯詐欺取│              │
│  │    │        │        │林依雯  │            │                        │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蔣佩玲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謝宜儒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張筑鈞  │            │                        │算壹日。          │              │
│  │    │        │        │劉奕昀  │            │                        │                  │              │
├─┤    │        ├────┼────┼──────┤                        ├─────────┤              │
│7 │    │        │蔡曉玲  │劉孟恭  │未匯款      │                        │張筑鈞共同犯詐欺取│              │
│  │    │        │        │林依雯  │            │                        │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蔣佩玲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謝宜儒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劉奕昀  │            │                        │算壹日。          │              │
├─┤    │        ├────┼────┼──────┤                        ├─────────┤              │
│8 │    │        │張境祥  │劉孟恭  │未匯款      │                        │張筑鈞共同犯詐欺取│              │
│  │    │        │        │林依雯  │            │                        │財未遂罪,處有期徒│              │
│  │    │        │        │蔣佩玲  │            │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        │        │謝宜儒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劉奕昀  │            │                        │算壹日。          │              │
└─┴──┴────┴────┴────┴──────┴────────────┴─────────┴───────┘
附表二:應沒收之物
┌──┬────────┬───┬────┬─────────────┐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                │      │持有人  │                          │
├──┼────────┼───┼────┼─────────────┤
│ 1  │三星牌SⅢ手機   │ 1支  │林依雯  │詐欺集團所有之物,供本件詐│
│    │(門號:0000000 │      │        │欺犯行聯絡所用之物。      │
│    │337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警│
│    │                │      │        │卷第73至74、85至86頁、彰警│
│    │                │      │        │刑字第10100號警卷第31頁背 │
│    │                │      │        │面)                      │
├──┼────────┼───┼────┼─────────────┤
│ 2  │3G無線網卡      │ 1張  │林依雯  │詐欺集團所有之物,供本件詐│
│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警│
│    │                │      │        │卷第85頁至86頁、彰警刑字第│
│    │                │      │        │10100號警卷第31頁背面)   │
├──┼────────┼───┼────┼─────────────┤
│ 3  │行動電話卡      │ 1張  │林依雯  │詐欺集團所有之物,供本件詐│
│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警│
│    │                │      │        │卷第85頁至86頁、彰警刑字第│
│    │                │      │        │10100號警卷第31頁背面)   │
├──┼────────┼───┼────┼─────────────┤
│ 4  │詐騙紀錄單      │ 7張  │林依雯  │詐欺集團所有之物,供本件詐│
│    │                │      │張筑鈞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警│
│    │                │      │        │卷第73至74、85頁至86頁、彰│
│    │                │      │        │警刑字第10100號警卷第31頁 │
│    │                │      │        │背面、32頁、102年度偵字第 │
│    │                │      │        │451號第15至16頁)         │
├──┼────────┼───┼────┼─────────────┤
│ 5  │行動電話申請書本│ 1份  │林依雯  │詐欺集團所有之物,供本件詐│
│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警│
│    │                │      │        │卷第85頁至86頁)          │
├──┼────────┼───┼────┼─────────────┤
│ 6  │被害人名冊      │ 10張 │林依雯  │詐欺集團所有之物,供本件詐│
│    │                │      │        │欺犯行所用之物。          │
│    │                │      │        │(彰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警│
│    │                │      │        │卷第73至74、85頁至86頁、彰│
│    │                │      │        │警刑字第10100號警卷第31頁 │
│    │                │      │        │背面、102年度偵字第451號第│
│    │                │      │        │15至16頁)                │
├──┼────────┼───┼────┼─────────────┤
│ 7  │記載藍俊錦之個人│ 1張  │劉奕昀  │詐欺集團所有之物,為本案詐│
│    │資料及帳密資料之│      │        │欺犯行所生之物。          │
│    │                │      │        │(彰警刑字第10100號警卷第 │
│    │                │      │        │15頁、第31頁背面、102年度 │
│    │                │      │        │偵字第451號第15至16頁)   │
└──┴────────┴───┴────┴─────────────┘                                                                                                                      
附表三:扣案物
┌──┬────────┬───┬────┬─────────────┐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
│    │                │      │持有人  │                          │
├──┼────────┼───┼────┼─────────────┤
│ 1  │三星牌SⅢ手機   │ 1支  │林依雯  │在臺中市○○區○○街000 號│
│    │(門號:00000000│      │        │4樓 之1扣得               │
│    │37)            │      │        │                          │
├──┼────────┼───┼────┼─────────────┤
│ 2  │3G無線網卡      │ 1張  │林依雯  │同上                      │
├──┼────────┼───┼────┼─────────────┤
│ 3  │行動電話卡      │ 1張  │林依雯  │同上                      │
├──┼────────┼───┼────┼─────────────┤
│ 4  │房屋租賃契約書  │ 1份  │王庭拔  │同上                      │
│    │(臺中市○○區○│      │        │                          │
│    │○街000號4樓之1 │      │        │                          │
│    │)              │      │        │                          │
├──┼────────┼───┼────┼─────────────┤
│ 5  │詐騙紀錄單      │ 7張  │林依雯  │同上                      │
│    │                │      │張筑鈞  │                          │
├──┼────────┼───┼────┼─────────────┤
│ 6  │行動電話申請書本│ 1份  │林依雯  │同上                      │
├──┼────────┼───┼────┼─────────────┤
│ 7  │被害人名冊      │ 10張 │林依雯  │同上                      │
├──┼────────┼───┼────┼─────────────┤
│ 8  │王庭拔身分證及健│ 1張  │王庭拔  │同上                      │
│    │保卡正、反面影本│      │        │                          │
├──┼────────┼───┼────┼─────────────┤
│ 9  │記載藍俊錦之個人│ 1張  │劉奕昀  │同上                      │
│    │資料及帳密資料之│      │        │                          │
│    │單據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