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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田德煙蘇雅慧陳佳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65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陸泰陽
選任辯護人
郭瓊茹律師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被告
楊淑婷
選任辯護人
朱浩萍律師
被告
劉兆生
被告
李大彰
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日銓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750號、第6752號、第6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陸泰陽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偽造之印文各壹枚,及未扣案之「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趙麗琇」章各壹顆,均沒收。

楊淑婷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偽造之印文各壹枚,及未扣案之「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趙麗琇」章各壹顆,均沒收。

劉兆生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印文壹枚,沒收。

李大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印文壹枚,沒收。

犯罪事實

一、陸泰陽係址設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豐公司)執行長,為金豐公司實際負責人,楊淑婷則為金豐公司營業部副理,總理該公司股務,劉兆生、李大彰分別為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及行政管理處副總經理,常受託處理上市上櫃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事宜。緣金豐公司近年來「公司派」與「市場派」股東為公司經營權相爭激烈,2派先後於民國101年7月3日、同年月23日,各自召開股東會,選出自己陣營之董事及監察人,又相互聲請假處分,請求禁止對方當選之董事、監察人行使職權獲准並據以執行,金豐公司遂陷入董事、監察人均不能行使職權之窘境,陸泰陽為再選出「公司派」之董、監事,鞏固己方在金豐公司之勢力,於102年6月間,經金豐公司股東林黃培英、紀金澤、蔡朝送、林武俊、陳建和、張言仲、芳生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斛斗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使用渠等名義,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召集金豐公司102年度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下稱本件股東會)及辦理相關股務行為,開會時間為102年9月6日上午9時整,地點在金豐公司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之廠區。陸泰陽又以上開股東名義,先集中授權予陳建和辦理召集本件股東會之一切相關事宜;再以陳建和名義,聘請劉兆生為本件股東會總顧問,全權辦理本件股東會相關股務,另聘請李大彰與劉兆生共同處理股務;再由劉兆生、李大彰介紹楊淑婷與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分別稱國票證券、康和證券)接洽,委請國票證券擔任本件股東會委託書公開徵求人,康和證券受理股東辦理委託出席、從事委託書統計驗證及印製並寄發開會通知書(正面第3聯為股東親自出席用之「出席簽到卡」,背面第6聯係股東委託他人出席用之「委託書」);康和證券另依楊淑婷之指定,由儒風資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儒風印刷)擔任印製及寄發開會通知書之下包,康和證券就此部分僅負責設計文字稿及作業監督。另一方面,「市場派」股東涂美華、黃中安等人則以本件股東會之召集程序違法,聲請本院為假處分,禁止上開8名股東及金豐公司召集本件股東會,亦獲本院裁定許可,進而為假處分之執行,經本院於102年9月2日以彰院恭102執全清字第413號執行命令禁止召開本件股東會,惟陸泰陽等人置之不理,仍要求國票證券、康和證券等繼續進行本件股東會之召開。陸泰陽、楊淑婷為使本件股東會出席率達合法開會之出席股數(已發行股份總數2分之1以上),並虛增「公司派」掌控之表決權數,竟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並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楊淑婷指示儒風印刷將印製完成之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下稱金豐佛苑)、趙麗琇等多名股東之開會通知書抽件,儒風公司因先前已多次承印金豐公司之開會通知書,不疑有他而予配合,楊淑婷即於102年8月下旬某日,親往儒風公司取走抽件之開會通知書;隨後未經金豐佛苑、趙麗琇同意,擅自委由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同金豐佛苑、趙麗琇留存金豐公司印鑑圖樣大小、型式、字體之金豐佛苑、趙麗琇印章,蓋在其等委託書之委託人簽章欄位,以此方式偽造金豐佛苑、趙麗琇之委託書,並持以行使,連同其他金豐公司取得之委託書,寄交劉兆生、李大彰彙整轉送國票證券(劉兆生、李大彰均不知趙麗琇之委託書係偽造),足以生損害於金豐佛苑、趙麗琇及金豐公司等。國票證券再將來自金豐公司及其他收集處所之委託書,於102年8月29日、同年月30日,分批寄至康和證券驗證,由康和證券作形式審查後,將含金豐佛苑、趙麗琇委託書在內之股份數6,791,841股、24,000股,計入國票證券有效受託代表之股東及股份數,作成「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委託書統計結果驗證彙總紀錄單」及「委託人明細表」,載明國票公司總計受319名股東委託,受託股份數共33,479,958股,末由金豐公司姓名、年籍不詳之股務人員,依據上開驗證結果,另發給國票公司出席簽到卡,記明上開總受託股數,供國票公司開會當天報到用。而劉兆生、李大彰因先前於102年8月27日,至金豐佛苑負責人紀金標家中收取金豐佛苑委託書未果,於接獲上開金豐佛苑委託書時,即知此係偽造,又詢問陸泰陽,陸泰陽亦不否認而要求2人務必協助其開成本件股東會,劉兆生、李大彰遂與陸泰陽、楊淑婷共同承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將金豐佛苑之委託書與其他金豐公司收取之委託書一併寄送國票證券。本件股東會旋如期舉行,當天親自及委託出席之股數經統計共85,828,235股(含金豐佛苑、趙麗琇之股份數),為已發行股份總數170,933,400股之50.21%,已達開會之法定股數而順利成會,並依「公司派」之規劃,選出陸泰陽及其子陸巨君等「公司派」之董事、監察人多名,再由當選之董事選出陸巨君為董事長,而後由金豐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董事、監察人及負責人變更登記(目前登記之董事、監察人為101年7月23日股東會所選出者,負責人為黃中安),然遭經濟部以本件股東會違反本院上開執行命令為由駁回。嗣金豐佛苑、趙麗琇發現其等未收到本件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也未曾出具委託書予國票證券,本件股東會出席股數卻計入其等代表之股數,涂美華亦認為本件股東會出席股份不可能達金豐公司已發行股數之半,因而分別提出告訴或告發,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涂美華告發及金豐佛苑訴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旨趣無非係慮及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仍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查本件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181頁反面、第201頁反面),本院審酌上開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進行調查、辯論,依法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其餘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程序合法取得,並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且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公訴人、被告等人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81頁反面、第201頁反面),復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無疑義。

(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劉兆生、李大彰2人對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並未曾提出有何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主張,參酌下述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劉兆生、李大彰2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依法自得為證據。

二、得心證之理由及說明: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兆生、李大彰2人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而訊據被告陸泰陽則矢口否認有何偽刻金豐佛苑、趙麗琇之印章、偽造及行使偽造金豐佛苑、趙麗琇之委託書等犯行,辯稱:金豐佛苑這個伊認識,趙麗琇伊是看到起訴書才知道這個人,伊不認識她,而且趙麗琇的股份多少伊不清楚,伊根本不需要去偽造她的,當初伊是請李大彰跟劉兆生負責本件股東會,是用600萬包案給他們處理,伊有跟劉兆生、李大彰講,如果卡到法律就不要了,如果要用偽造的委託書去開股東會,伊何必花這麼多錢找劉兆生、李大彰來處理,偽造的委託書伊不知道是誰做的云云(見本院卷一第70頁反面、本院卷二第134頁反面);被告楊淑婷亦矢口否認有何與被告陸泰陽共同偽刻金豐佛苑、趙麗琇之印章、偽造及行使偽造金豐佛苑、趙麗琇之委託書等犯行,辯稱:伊是101年7月3日金豐公司股東會的股務執行者,後來因為被檢方認定涉犯偽造文書而被起訴,所以後續伊就跟陸泰陽講說希望股務的部分交接出去,伊於102年8月初,就已將股務交接給何景泰,所以沒有參與102年9月6日股東會的股務,也沒有去儒風印刷將開會通知書抽件云云(見本院卷一第70頁反面至第71頁、本院卷二第134頁反面)。

(二)被告陸泰陽於102年6月間,經金豐公司股東林黃培英、紀金澤、蔡朝送、林武俊、陳建和、張言仲、芳生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斛斗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使用渠等名義,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召集本件股東會及辦理相關股務行為,開會時間為102年9月6日上午9時整,地點在金豐公司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之廠區。陸泰陽又以上開股東名義,先集中授權予陳建和辦理召集本件股東會之一切相關事宜;再以陳建和名義,聘請被告劉兆生為本件股東會總顧問,全權辦理本件股東會相關股務,另聘請被告李大彰與劉兆生共同處理股務;再由被告劉兆生、李大彰介紹被告楊淑婷與國票證券、康和證券接洽,委請國票證券擔任本件股東會委託書公開徵求人,康和證券受理股東辦理委託出席、從事委託書統計驗證及印製並寄發開會通知書等事實,業經被告等4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二第202頁反面至第203頁),且有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4日康證(102)字第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委任契約書、委任書、授權書、聲明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29日康證(102)字第0000000號函等文件(以上見交查卷一第140頁至第165頁)附卷可稽,此部份之事實,應可認定。

(三)金豐公司股東涂美華、黃中安等人以本件股東會之召集程序違法,聲請本院為假處分,禁止上開8名股東及金豐公司召集本件股東會,獲本院裁定許可,進而為假處分之執行,經本院於102年9月2日以彰院恭102執全清字第413號執行命令禁止召開本件股東會,惟被告陸泰陽仍要求國票證券、康和證券繼續進行本件股會之召開等情,此為被告等4人均不爭執(本院卷二第203頁反面至第204頁),並有本院102年9月2日彰院恭102執全清字第413號執行命令影本(102年度他字第1990號卷【下稱第1900號卷】第4頁至第5頁)附卷可憑,此部份之事實,亦堪以認定。

(四)附表編號1委託書上所蓋用之「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印文,經證人即紀金標之孫子紀品仰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問:金豐佛苑有無收到102年9月6日股東會的開會通知?)沒有。(問:金豐佛苑有無簽署該次股東會委託書給國票公司或其他人?)沒有。(問:請審判長提示102年交查字第270號卷一第27頁,金豐佛苑有無收到金豐公司的股東臨時會的出席簽到卡及委託書?)就是沒有收到。(問:委託書上有金豐佛苑的蓋章,是否為金豐佛苑的章?)不是,這個章字型是一樣的,但是這個字比較瘦。(問:不是你們留存在金豐公司的股東印鑑章?)不是。(問:這上面看起來的比原始章的字型來的瘦?)對等語(本院卷第18頁反面、第21頁),並有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委託書影本及手寫聲明(第1990號卷第6頁)、102年8月27日立書人紀品仰聲明書(第1990號卷第10頁)、郵局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102年他字第2377號卷【下稱第2377號卷】第8頁至第11頁)、102年9月3日立聲明書人財團法人金豐佛苑基金會聲明書影本(第2377號卷第12頁至第16頁)等在卷可憑,堪認附表編號1文件「偽造印文欄」所示之「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印文,並非告訴人金豐佛苑留存於金豐公司之印鑑,而該份委託書顯為偽造之私文書,此部分事實亦為被告等4人所不爭執,應堪以認定。

(五)附表編號2委託書上所蓋用之趙麗琇印文,經證人即被害人趙麗琇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問:妳是否有收到金豐公司102年9月6日股東會的開會通知書、委託書,就是本件爭議的這一天的股東會?)我是沒有收到,那時候我好像在加拿大。(問:妳有無簽署這一天股東會的委託書給金豐公司或是其他人?)沒有,都沒有。(問:妳有無委託國票公司出席這一天的股東會?)也沒有。(問:請

份委託書上面有趙麗琇的印文,是妳本人蓋的或是妳有授權其他人蓋的?)沒有。(問:這個印文跟妳留存在金豐公司的股東印鑑,妳覺得有無相符或相似?妳是否還記得妳留在金豐公司的股東印鑑是長什麼樣子,跟這一個是否相像,是完全一樣、有一點像還是完全不像?)好像不像,那個「麗」不像。(問:怎麼說?)「麗」上面太小了。(問:字體類似可是妳覺得「麗」那個字不像,妳說是「麗」上面那兩個字體太小,妳覺得不像?)對等語(本院卷二第6頁反面至第7頁),並有102年9月5日立書人趙筱蓉聲明書影本(第1990號卷第8頁)、102年9月5日立書人趙麗琇聲明書影本(第1990號卷第9頁)、趙麗琇入出境連結作業查詢資料(本院卷二第178頁)等在卷可憑,堪認附表編號2文件「偽造印文欄」所示之「趙麗琇」印文,並非趙麗琇留存於金豐公司之印鑑,而趙麗琇並未接獲本件股東會之開會通知書,更無將委託書交與國票證券,可見國票公司所取得之趙麗琇委託書係偽造之私文書,此部分事實亦為被告等4人所不爭執,堪以認定。

(六)又本案偽造之金豐佛苑、趙麗琇委託書,由被告劉兆生、李大彰彙整轉送國票證券,國票證券再將收集之委託書,於102年8月29日、同年月30日,分批寄至康和證券驗證,由康和證券作形式審查後,將含金豐佛苑、趙麗琇委託書在內之股份數6,791,841股、24,000股,計入國票證券有效受託代表之股東及股份數,作成「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委託書統計結果驗證彙總紀錄單」及「委託人明細表」,載明國票公司總計受319名股東委託,受託股份數共33,479,958股,末由金豐公司姓名、年籍不詳之股務人員,依據上開驗證結果,另發給國票公司出席簽到卡,記明上開總受託股數,供國票公司開會當天報到用。本件股東會旋如期舉行,當天親自及委託出席之股數經統計共85,828,235股(含金豐佛苑、趙麗琇之股份數),為已發行股份總數170,933,400股之50.21%,已達開會之法定股數而順利成會,並依「公司派」之規劃,選出陸泰陽及其子陸巨君等之董事、監察人多名,再由當選之董事選出陸巨君為董事長,而後由金豐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董事、監察人及負責人變更登記,然遭經濟部以本件股東會違反彰化地院上開執行命令為由駁回等情,被告等4人均不爭執(本院卷二第207頁反面至第209頁),並有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交查卷二第86頁至第90頁)、金豐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102年他字第2526號卷【下稱第2526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狀況明細表(交查卷一第11頁)、國票綜合證券徵求委託書明細(交查卷一第12頁至第19頁)、金豐公司地下室股臨會會場照片、金豐公司守衛室照片、102年9月6日金豐公司現場照片(交查卷一第101頁至第109-1頁)、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4日康證(102)字第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股東常會委託書統計驗證結果通知書等(以上見交查卷一第140頁、第141頁、第168頁)、103年4月15日16時許彰化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交查卷二第36頁)、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4月14日康證(103)字第0000000號函附之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日送交表(102年8月29日)、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明細表(102年8月29日)、統計驗證明細表(合格-收件日期102/8/28-102/8/30)、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日送交表(102年8月30日)、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明細表(102年8月30日)、委託人明細表(金豐-國票證券102年8月30日)、統計驗證明細表(合格-收件日期102/9/2-102/9/2)、統計驗證明細表(不合格-收件日期102/9/2-102/9/2)、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委託書統計結果驗證彙總記錄單、委託人明細表、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戶名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文件(交查卷二第42頁至第75頁)在卷足參,是此部分之事實,亦足堪認定。

(七)關於102年8月27日許曉琪、劉兆生、李大彰等人前往金豐佛苑部分:

1.證人紀品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可否簡要說明一下過程,你要表達的意思為何?)從8月27日他們7點多,許曉琪、劉兆生、李大彰他們就都已經在我爺爺家門口了,如果他們真的是純粹是來送禮、拜票的,為何不事先打電話約好,明明人就已經在門口了為何一直不進去,那個時候至少黃錦輝也在。(問:黃錦輝是誰?)黃錦輝是我爺爺的司機兼管家,…。(問:他是幾點離開?)8點,他都很準時就是8點下班。(問:黃錦輝是否知道公司的紛爭這件事情?)知道。(問:如果有其他所謂公司派的人要進來跟你爺爺紀金標來收委託書,他會怎麼樣的反應?)應該也是會擋在門外面不讓他進來,他們先在門口一直等,從7時40幾分一直等,等到黃錦輝出來,這邊也有拍到他們本來還有走過去窺看,結果黃錦輝一出來他們就立刻鳥獸散,黃錦輝也有看到他們,黃錦輝說他下樓的時候就有看到怎麼樓下有幾個人,但是他門一打開,他們就全部都跑掉了,黃錦輝那時候純粹就是因為8點他要下班了,……,不久之後楊淑婷就有來跟他們會合,楊淑婷一來他們就直接走到我爺爺家的樓下拍照,我們外勞「阿丁」……剛好有看到外面有人,所以他就自己主動開門出來關切問說有何事情,他們就秀出禮盒說要來送禮,「阿丁」就給他上去,……他們還刻意要拍照就是留下曾經有來送過禮的證據,給我們的感覺就是這好像是精心策畫好的佈局,……。「丁丁」的老婆叫做「妮妮」,他們是夫妻檔都是外勞,……,「妮妮」就在三樓照顧我爺爺、奶奶,……,「妮妮」有跟我們說因為他們自稱是紀金標兒子的朋友,也就是紀明東的朋友來拜訪、送禮,我們有向「妮妮」很明確的問說他們那一天來到底在三樓做了些什麼,因為終究有陌生人入侵,總是會把外勞問的很詳細,「妮妮」說他們最主要都是陪我奶奶聊天,最後水果禮盒放著就走掉了並沒有做些什麼,我們也是有問「妮妮」說我爺爺、奶奶有無被蓋手印、有無被簽了什麼東西或是有無被做一些奇怪的事情,「妮妮」是說都沒有,當時他們來的時候我爺爺剛好都已經睡著了,他們都只有跟我奶奶說話而已,並沒有去把我爺爺打擾起來。(問:你有無問他們是否有聊到關於公司要開臨時股東會的事情?)這個都沒有聊到,因為「妮妮」在那裡全程聽,我們有特別問,因為那時候陸泰陽要開股東會,我們從錄影監視畫面看到竟然是楊淑婷跟許曉琪她們帶人來,我們就是有針對這一點一直把「妮妮」問的很仔細,但是「妮妮」是說整個聊天的過程沒有談到股東會那些的,純粹好像只是送禮關心一下,就是寒暄而已等語(本院卷二第23頁反面至第25頁)。

2. 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兆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所以你因為9月6日這次股東會有去徵求過或者是收過哪一個股東的委託書嗎?)金豐佛苑。(問:是何人叫你去收的?)陸泰陽。(問:當時你與何人一同去收的?)李大彰跟許曉琪,本來陸先生希望楊淑婷跟我們一起去收,但楊淑婷拒絕。(問:你那天有拿到委託書嗎?)沒有。(問:那次你去之後出來有向陸泰陽報告嗎?)有。(問:你向陸泰陽報告什麼事?)那天我們出來其實陸泰陽是在公司附近的日本料理店等我們,報告的內容我忘記了,因為實際上當天是陸泰陽安排我們去收的。(問:不管有無收到,你應該會跟他講結果吧?)對,當天我們出來就直接到附近的一家日本料理店,陸泰陽就在裡面等我們了。(問:你應該會跟他報告內容?)我就把裡面的情況跟陸泰陽講,我跟他說我們進去時老先生已經睡著了,叫不起來,那時候我主要跟他老婆聊天,也請她支持陸先生這邊,李大彰跟許曉琪主要是跟外勞聊天,因為那時候老先生已經睡著了,我主要是跟他夫人聊天,其實那時候要營造有收到的感覺。(問:是誰叫楊淑婷跟你們去找紀金標?)陸泰陽。(問:所以楊淑婷只是在外面幫你們拍照,她沒有進到裡面去?)是。(問:後來你們沒有收到委託書,而前去附近日本料理店與陸泰陽會面?)是。(問:當時楊淑婷有一起在場嗎?)有。(問:你在現場時是否明確向陸泰陽表示當天並無收到委託書?)有。(問:所以你們是從金豐公司走到金豐佛苑嗎?)那時候好像我們是先出來在楊淑婷的車上,紀金標的孫子或孫女都有輪流在那邊顧,那天不知道到底是誰輪班,好像是走了之後大概8點左右我們才進去。(問:你的意思是紀金標的孫子跟孫女在那裡輪流顧誰?)老爺子紀金標。(問:是誰跟你說有孫子、孫女會輪流顧紀金標?)陸泰陽講的。(問:所以陸泰陽也指示你們要等到紀品仰或是紀金標的孫女離開後,你們才進去收嗎?)是。(問:你們在楊淑婷的車上等時,一共有哪幾個人?)我跟許曉琪還有李大彰。(問:你們在等時,陸泰陽人在哪裡?)一開始等的時候我不確定他在哪裡,反正後來他跟我們說,就是我們進去收出來之後,就到附近有一家日本料理店找他。(問:你們大概在車上等了多久?)不確定,因為也不知道他們子女會在那裡會顧到幾點,我們好像是7點多在那裡等,起碼有1、20分鐘。(問:你們進去時,你們有想到楊淑婷會在外面拍照還是確實有講好要在外面拍照?)那是一開始要去就有講好她在門口拍照,但拍照這部分不是我們決定的。(問:那是誰決定的?)陸先生請楊淑婷拍照。(問:後來你們從紀金標家離開時到日本料理店,楊淑婷跟陸泰陽都同時已經在日本料理店了嗎?)沒有,那時楊淑婷在旁邊等我們並載我們一起去日本料理店。(問:你如何知道是陸泰陽指示的?)是楊淑婷自己說是陸先生說要拍照。(問:依照你剛才所講,不是收不到,而是你沒有表示意思要收?)我忘記我有沒有跟夫人提要跟她拿委託書。(問:拿委託書是你進去的目的,你沒有表示你的目的,反而記得那些寒暄的事情,這樣不是很奇怪?)我修正我剛剛的表示意思,我們當天去主要就是到底這一張可不可以收到,其實我們也不確定,但在陸先生的立場是我們先去收委託書的動作,之後他說他會想辦法拿到。(問:那一天要去的目的,陸泰陽明確跟你們說就是去收委託書嗎?)對。(問:還是做這個動作?)做這個動作。(問:所以陸泰陽要求你們當天去紀金標家裡,主要是要去做收委託書的動作,有沒有收到是另外一回事,但是要做這個動作是嗎?)是。(問:所以你現在是否能夠清楚告訴我,到底那天陸泰陽請你去紀金標家裡的用意是什麼?)應該是先請我們營造有收委託書的動作。(問:為什麼要做這個動作?)因為也不確定收不收的到。(問:你當時是否知道為什麼要去做這動作?)他本來說要找紀金標在日本的兒子帶我們進去,可是後來又說那兒子不回來之類的,所以他就請我們先去金豐佛苑做收委託書動作,他說之後委託書他會再想辦法。(問:陸泰陽講了什麼話讓你覺得是營造這個動作?你所謂的營造就是要刻意讓不管是拍照採證或者是其他用意,反正就是要讓外人知道你們有去收委託書的狀況,所謂營造是這個意思嗎?)是等語(本院卷一第145頁至第157頁反面)。

3. 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大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所以你們有去收金豐佛苑的委託書?)對。(問:收的時候有誰跟你一起去?)當天是我跟劉兆生還有許曉琪,那天我們也買禮品進去,因為我們是去拜訪紀老先生,順便跟他徵求股數。(問:102年8月27日晚上你跟劉兆生去紀金標家裡,沒有拿到委託書?)是。(問:當天離開紀金標住處後,你跟劉兆生有沒有到附近的日本料理店與陸泰陽見面?)有,那時候劉兆生跟他報告事情,我有一起過去,但我不記得那是什麼地方,類似餐廳,但不記得是不是日本料理店。(問:劉兆生跟陸泰陽報告什麼事情?)應該就是收委託書的狀況。(問:楊淑婷是否知道你們那天要去紀金標家試圖取得金豐佛苑的委託書嗎?)我覺得她應該知道,因為我們要去收委託書。(問:為何你會認為楊淑婷應該知道?)因為我們有請她幫我們介紹,本來我們是請楊小姐帶我們去,但楊小姐說她不要。(問:為何還要在那裡等20分鐘?)她說要等類似管家還是司機下班後才進去。(問:為何要等人家下班後才進去?)因為楊淑婷說那個人認識她,他們之間本來有認識,她說等司機下班後再進去比較好。(問:是不是等到那位下班之後你們才開始拍照?)是。(問:這段時間陸泰陽在哪邊等你們?)另外的地方,剛才檢察官所說的餐廳之類。(問:所以他有跟你們說他會在附近等你們?)對。(問:楊淑婷跟你們一起去找陸先生嗎?)淑婷帶我們過去。(問:你在日本料理店時,現場有哪些人?)我、劉兆生、許曉琪、陸先生,淑婷有來,但中間有無離開我不知道,因為當初是她帶我們過去那裡,大概就是這幾個人。(問:陸泰陽知道你們沒有拿到金豐佛苑委託書後,他如何表示?)他說他會去想辦法。(問:所以事實上當天他就已經知道沒有收到委託書?)對等語(本院卷一第162頁反面至第175頁)。

4.被告陸泰陽、楊淑婷、劉兆生、李大彰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後來去紀金標的住處是要營造去收委託書的印象嗎?)被告劉兆生答:我覺得是,當時陸泰陽是叫我們去紀金標家爭取看看,如果爭取不到他會自己想辦法;被告李大彰答:同劉兆生所述,當初我們有問過陸泰陽這個人他是否認識,他說他跟紀金標的不知道第幾個孩子很要好,他說他有認識,所以叫我們可以去爭取看看。(問:你們在車子裡面等一、二十分鐘,等到他們管家離開之後才按門鈴嗎?)被告劉兆生答:是。(問:你們在自己車子等是在楊淑婷的車子上面等嗎?)被告劉兆生答:沒有,在我們自己的車子,上次說在楊淑婷的車子上等可能是口誤,那時我們自己有開一台車下去。(問:既然這樣也不是要為了營造有收到委託書的感覺?)被告劉兆生答:因為這張向來都是支持市場派那邊,我維持之前的說法,我的回答是一致的,我有跟紀老太太說要收委託書,我有提到委託書,她說這部份她不知情,後來我們寒暄十幾分鐘就走了,當初一開始進去我心裡也知道收到的機率不高,但是陸泰陽希望我們做這個動作,然後他說收不到的話他會想辦法,所以我事後才會覺得陸泰陽希望我們營造可以去收到這張委託書的感覺,這個目的是如果他這邊有出現委託書比較不會讓人家質疑,這是我事後的想法;被告李大彰答:我認同劉兆生的說法,一開始我們認為金豐佛苑會給委託書嗎?但是陸泰陽說他跟他兒子很熟,所以叫我們一定要進去收,我有問陸泰陽說我們都不認識他他一定會覺得很奇怪,所以他才派許曉琪跟我們進去,然後我到屋內看到老先生、老太太的狀況,我也覺得應該是收不到,雖然我沒有跟他們做很多的交談,事後回來之後有跟陸先生講裡面的狀況,他說他去想辦法。(問:所以後來你們有去日本料理跟陸泰陽碰面嗎?)被告劉兆生答:有,有跟他報告現場的狀況跟會談的結果;被告李大彰答:有,有跟他報告現場的狀況跟會談的結果。(問:回去的時候是楊淑婷載你們去日本料理店嗎?)被告劉兆生答:車子前後一起去的,因為當地餐廳在哪裡我們不知道。(問:是你叫他們去收委託書的?)被告陸泰陽答:有,我有叫他們去收金豐佛苑的。(問:你覺得他們收到的機率高嗎?)被告陸泰陽答:如果收不到就不要開,我認為紀家看錢很重,我認為有錢就可以。(問:後來有在日本料理店他們有無跟你報告他們有無收到委託書?)被告陸泰陽答:我印象不是很清楚,在鵝媽媽那邊吃飯的時候我有其他的客人,後來沒有再跟他們碰面,我在鵝媽媽跟他們見面以後,他們說他們要去收委託書,他們說他們的司機還在,我跟他們在鵝媽媽吃過飯以後我就回去我原來的飯局,就沒有再跟他們碰面,很晚的時候,我接到一通電話,李大彰說委託書OK了,意思是金豐佛苑的委託書收到了,那時候大概是晚上十點多的時候。(問:你有去拍照,後來有無回日本料理店?)被告楊淑婷答:李大彰叫我回來拍照,所以我回去幫忙,李大彰說他不認識他們,怕被告侵入住宅,後來陸泰陽打電話給我在一家日本料理店碰面,但沒有吃飯,只有在停車場而已,劉兆生、李大彰有跟陸泰陽碰面,……等語(本院卷二第205頁至第207頁)。

5.證人許曉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是否於102年8月27日晚上與劉兆生、李大彰一同到紀金標的住處?)有。(問:當天你們為何會到紀金標的住處?)那天白天上班的時候楊淑婷跟我說劉兆生、李大彰他們兩個要去拜訪紀金標需要有公司的人陪同所以叫我跟他們去。(問:為何楊淑婷不要自己陪劉兆生跟李大彰去為何要你陪?)她說要我陪他們進去,她再假裝經過,然後拿相機去錄影還是拍照,拍我跟劉兆生、李大彰進去紀金標住處的畫面。(問:為何楊淑婷要用假裝經過然後拿相機去錄影、拍照這個過程?)我覺得她應該是有在閃避什麼,她想要裝作她沒有進去所以什麼事情都不知道。(問:為何她要拍照、攝影?)我是事後才覺得自己上當,因為我記得進去紀金標住處後隔幾天,公司有刊登報紙說有合法拿到不曉得是誰的委託書,那時候我就覺得我上當了。(問:為何你會覺得公司隔幾天刊登在報紙上的內容與你當天受楊淑婷指示陪同李大彰等人進去紀金標住處這件事有關聯且有上當的感覺?)因為當天我和李大彰等人進去紀金標住處時,李大彰等人跟紀金標夫婦完全沒有講到股東會委託書的事情,李大彰、劉兆生只是對他們夫婦噓寒問暖而已,隔幾天我就看到報紙說公司有合法拿到好像是紀金標的委託書,我忘記詳細是誰的委託書,但我知道是跟公司不同派的人的委託書,那時候就覺得自己上當,因為當時跟他們進去完全沒有講到委託書的事情,但卻讓人家以為有去拿。(問:是什麼行為讓人家覺得有去拿?)因為有進去紀金標住處,而且楊淑婷有照相或錄影,所以外面的人會以為我們有進去拿,其實進去什麼都沒有做。(問:你看到報紙上刊登的內容是你們公司自己刊登的嗎?)是,我記得是公司的聲明。(問:當時你們是否有等待紀金標住處內某人離開後你們才過去按門鈴?)有這件事情,但我忘記那個人叫什麼名字,男的,好像是管家,一直都是他在紀金標家當管家,是一位台籍男子,我們在等他離開,等他離開後,劉兆生、李大彰去按門鈴,我就站在他們兩個後面。(問:楊淑婷當時是否有在門口幫劉兆生、李大彰拍照?)印象中有。(問:你跟劉兆生、李大彰有無見到紀金標夫婦?有無跟他們講到話?)有見到,但我沒有跟他們夫婦講到話,紀金標一直躺在床上,紀老太太在客廳看電視,我記得紀金標在房間睡覺,劉兆生有跟紀老太太講話,我跟李大彰在旁邊。(問:當時你距離劉兆生多遠?)

一、兩公尺而已。(問:所以劉兆生跟紀老太太在講什麼?)我記得劉兆生說他是紀明東的朋友,然後開始聊東聊西,單純在跟紀老太太噓寒問暖,沒有講什麼重點。(問:李大彰有無跟紀老太太講話?)我記得是沒有。(問:你與劉兆生、李大彰三人在紀金標住處內有無提到股東會委託書的事情?)完全沒有。(問:在紀金標住處期間現場有沒有人提到股東會委託書的事情?)沒有。(問:你跟劉兆生、李大彰是否有向紀金標夫婦索取102年9月6日股東會金豐佛苑的委託書?)沒有。(問:在紀金標夫婦住處期間有無看到股東會的委託書?)沒有。(問:你跟劉兆生、李大彰離開紀金標住處時你們三人是否有取得上開金豐佛苑的委託書?)沒有。(問:你們三人有無拿走任何文件或東西嗎?)沒有。(問:請審判長提示102年交查字第270號卷1第196頁,是否於偵查中表示當天你都在旁邊劉兆生都在對紀金標太太噓寒問暖,完全沒講到委託書,李大彰在旁邊大部分時間也是站著聽劉兆生與紀金標太太講話,且當天沒有拿到委託書?)對。(問:請審判長提示同卷第198頁反面、第199頁,是否於偵查中表示當天你們沒有拿走任何文件且連廁所都沒有上,不可能有劉兆生、李大彰拿走文件你沒有看到的情形,且你也沒有聽到他們講委託書的事情,且當天是楊淑婷叫你陪劉兆生、李大彰去紀金標家裡拿東西等語?)對等語(本院卷二第135頁反面至139頁)。

6.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2526號卷第7頁)、紀品仰之信件(第2526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監視器畫面詳細說明(第2526號卷第22頁至第23頁)、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紀金標董事長8月27日被入侵住宅、偽造文書的監視器畫面詳細說明(交查卷一第85頁至第95頁)、紀品仰與楊淑婷之通話內容(交查卷一第96頁至第97頁)、許曉琪手繪位置圖(交查卷一第180頁)等附卷可參。

7.因此,從上開證據可知①被告陸泰陽確有要求被告劉兆生、李大彰等人於102年8月27日晚上8時許前往金豐佛苑,被告楊淑婷則指示證人許曉琪偕同前往;②被告陸泰陽指示被告劉兆生、李大彰等人刻意等金豐佛苑紀金標夫婦之管家下班後或家人離開後才進入;③被告楊淑婷負責在門口拍照;④依證人紀品仰、許曉琪之證述,被告劉兆生、李大彰等2人未向紀金標夫婦要求收取本次股東會之委託書;⑤當日並未取得金豐佛苑之委託書;⑥離開金豐佛苑後,被告劉兆生、李大彰、楊淑婷等人前往日本料理店向被告陸泰陽告知當日之情形;⑦被告陸泰陽明知金豐佛苑向來都支持市場派,且與被告陸泰陽關係不睦,卻仍指示劉兆生、李大彰等人等到僅紀金標夫婦單獨與外勞在家時,才進入金豐佛苑拜訪,而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2月7日之訊問筆錄及勘驗筆錄(交查卷一第114頁至117頁)亦可知,以紀金標夫婦之身體狀況,顯然無法出具委託書予被告劉兆生、李大彰2人(被告劉兆生、李大彰2人進入屋內後,亦發現紀金標夫婦之狀況不可能出具委託書),且金豐佛苑印章保管之人並非紀金標夫婦(本院卷二第22頁),以上情形均為被告陸泰陽知之甚詳,被告陸泰陽卻仍指示被告劉兆生、李大彰等人當日前往收取委託書,無非僅是為了營造有前往收取委託書之動作甚明;⑧被告陸泰陽、楊淑婷於102年8月27日晚上,均知悉並未獲得金豐佛苑之委託書,被告陸泰陽卻向被告劉兆生、李大彰表示「他會去想辦法」,意即會由被告陸泰陽負責取得金豐佛苑委託書之意;⑨被告陸泰陽雖辯稱其於102年8月27日晚上10點多時接到一通電話,李大彰說委託書OK了,意思是金豐佛苑的委託書收到了,並表示我認為紀家看錢很重,我認為有錢就可以收到(委託書)云云,然被告陸泰陽卻未追問如何取得金豐佛苑委託書之過程?及以多少錢代價收到金豐佛苑委託書?由何人交付金豐佛苑委託書?甚至要求立即觀看該委託書是否合法有效?實與常情不符。況當日一同進入金豐佛苑之人,尚有金豐公司之職員許曉琪,被告陸泰陽只要稍微詢問證人許曉琪,即可迅速明確知悉當日晚上在金豐佛苑之經過,以及究竟被告劉兆生、李大彰2人有無取得金豐佛苑之委託書,因此,被告陸泰陽此部分之辯解,實難令人採信。

(八)關於金豐佛苑於102年9月3日申請補發開會通知書部分:1.證人紀品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102年9月6日股東會開會之前,你是否有向涂美華或其他人表示過,你們金豐佛苑沒有收到開會通知也沒有簽署委託書給國票公司或他人?)我們是到了9月3日那個時候,委託書應該是從是8 月20幾日就寄出來了,因為一直遲遲沒有收到,所以我們應該是9月3日的時候去申請補發。(問:你去哪裡跟誰申請補發?)去金豐公司的財務部找許曉琪申請補發,金豐佛苑那邊還有一個秘書叫做李麗芳,我們一起去要申請補發,申請補發的時候許曉琪一直不願意讓我們申請補發,她一直說我們的程序不完備,等於是說她一直刁難,因為當時金豐佛苑的代表人還是我爺爺的名字,實際上我爺爺的手都會一直抖,因為老了比較無法寫字,所以那時候為了申請補發,我們還先去印了一大疊的申請補發要寫的文件,我爺爺的力氣還有手都會抖,對他來說寫字很辛苦,我們擔心他寫的不漂亮,所以有些寫到歪掉了就丟掉,請他再寫一次,一直寫到覺得可以了就拿去財務部找許曉琪,當時她是股務,她說就算我們擁有金豐佛苑的印章、大小章,就算我們取得了紀金標親簽的委託書,委託我去辦理補發,但是只要抬頭就是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這個抬頭如果不是紀金標親簽的話,她說這樣就不給我們補發,我覺得這是刁難,因為我認為法人的名稱為何一定要親簽,用電腦打也可以或是找人代寫也可以,我覺得紀金標他只要能夠簽他自己的紀金標三個字就很了不起了,但是不管如何財務部許曉琪那邊就是不給,所以後來我們才轉而去找康和證券,康和證券那邊最後才跟我們說你們為何去申請補發,你們不是已經把你們的委託書交給國票公司交給康和證券了,就是委託書已經在康和證券那裡了,我們才嚇一跳想說我們根本沒有收到,怎麼可能會有委託出去,過程大約是這個樣子等語(本院卷二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

2.證人許曉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請審判長提示102年他字第2526號卷第8頁、第8頁反面,紀品仰是否於102年9月3日有持卷附資料來金豐公司申請補發開會通知書?)紀品仰本身就是金豐公司的員工,他那天好像有來申請。(問:你們金豐公司有無補發給他?)我記得是沒有。(問:股東本人或受託人需要具備哪些文件公司才會補發開會通知書?)首先寫補發申請書,如果是受委託的要委託書,然後在補發申請書及委託書上蓋股東原留印鑑就可以。(問:當時為何你們認為本件紀品仰辦理申請補發的原留印鑑不符?你當時是否有核對紀品仰提供的文件上股東原留印鑑與公司留存的金豐佛苑印鑑是否相符?)我們公司電腦有留存全部股東原留印鑑的電子檔,也包括金豐佛苑的,當時我要核對印鑑時我記得金豐佛苑的印鑑電子檔不見,我當場打電話給楊淑婷,因為電子檔是我整理的,金豐佛苑的名字很特別所以我特別有印象金豐佛苑的印鑑有建檔,但核對時卻發現不見,所以我打給楊淑婷,她有點呼攏我,她沒有針對我的問題回答,我問她為何檔案不見,我忘記她講什麼,但是她沒有針對我的問題回答。(問:你除了打電話問楊淑婷是否還有問別人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沒有,我只有問楊淑婷。(問:你有無跟楊淑婷講,為何你要問她金豐佛苑的印鑑電子檔不見,是否有告知當時紀品仰正來公司申請補發開會通知書?)應該是有。(問:除了看公司留存的電子檔外,難道沒有別的方法可以核對股東原留印鑑嗎?)印鑑卡是還有紙本,有一段時間紙本是有放在楊淑婷的辦公室,但是時間有無卡到我不知道。有時候紙本放在財務部的辦公室。(問:當時為何不去核對紙本檔?)應該是沒有放在財務部辦公室。(問:當時是否有去財務部辦公室確認金豐佛苑的印鑑紙本檔?)有沒有我忘記了,後改稱照程序我會先去找紙本檔,所以應該是找不到無法核對。(問:是否有在財務部辦公室找到全部股東印鑑紙本檔?)如果有應該是全部股東都會放在一起,那段時間應該是紙本檔沒有放在財務部辦公室,而是放在楊淑婷辦公室,所以我沒有在財務部辦公室找到整份的印鑑紙本檔。(問:那你有無去楊淑婷的辦公室找?)沒有。(問:為什麼?)那時候我真的忘記了,我打給楊淑婷,楊淑婷叫我把紀品仰打發走。(問:為何找不到金豐佛苑的股東原留印鑑以及紀品仰來申請補發開會通知書這件事情你要打電話去問楊淑婷?)因為她是主管。(問:康和公司的人有無就金豐佛苑申請補發通知書這件事情跟你聯絡過?)有,一個男生曾打電話跟我聯絡,我忘記對方姓名,我有跟他講說印鑑沒辦法核對的事情,他就說他要跟楊淑婷聯絡之類的。(問:對於紀品仰表示當時他到金豐公司申請補發開會通知書時你是以他所提出的委託書及授權書上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這幾個字並非紀金標本人所填寫為由予以刁難而不予補發,有何意見?)他講的也是有,但是我並不是刁難他,因為我認為委託書是要委託人自己填寫,而不是受委託人填寫。(問:你覺得你們保管印鑑卡遺失找不到結果拒絕股東去申請補發開會通知書有無道理?)是沒有道理,但我沒有權限去決定要不要補發。(問:那為何你不請示?)這應該不是我自己決定的。(問:那是誰決定的?)那就是楊淑婷,如果是我補發,她又怪罪在我身上。(問:為何你會說那就是楊淑婷?)因為股東會的事情都是楊淑婷跟劉兆生、李大彰他們負責的。(問:你剛也回答說楊淑婷的意思是要打發紀品仰走嗎?)是。(問:所以是因為這個原因所以你就找了一個委託書沒有紀金標簽字書寫全名的這個理由打發紀品仰走,是這樣嗎?)因為我不知道要如何跟紀品仰說,所以我就找了這個理由,目的就是要打發他走等語(本院卷二第140頁至第147頁)。

3.證人楊永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102年9月6日股東臨時會開會之前有沒有什麼人向康和證券表示金豐佛苑的委託書印章有問題或者是印章是偽刻的?)有,102年9月6日的股東會包含徵求委託書都是開會前5天要送達,但是在法律上撤銷委託書是2天前,開會前幾天大概是9月3日金豐公司股東自救會有傳真一份金豐佛苑的委託書印章是偽造的,但因為他的委託書是從國票證券那邊過來的,我們在形式審查上是合格的,所以我們跟金豐佛苑的人講說因為這是合格件我不能任意判斷印章是偽造的,所以我們建議他先撤銷委託,他們是認為說他們沒有委託的行為,所以他們遲遲沒有去做撤銷的動作。(問:本件你是何時知道有關金豐佛苑公司關於他們委託書上印章有被偽造的這件事情?)金豐佛苑人員打電話及傳真時我才知道。(問:請審判長提示102年交查字第270號卷1第192頁背面、第193頁,是否於偵查中表示金豐佛苑有電話告知他們向金豐公司申請補發開會通知受到刁難,你們有請他們可以撤銷委託,但他們表示無委託行為,並告知你們傳真的委託書上印章是偽刻的,你有通知劉兆生這件事,並請他們謹慎處理,但李大彰或劉兆生說他們在取得金豐佛苑委託書的過程中有錄影,且委託書你們做形式審查沒有問題。你們也有打電話問金豐股務為何不幫金豐佛苑補發,你記得是先聯絡股務科許小姐再轉給楊淑婷,他們表示金豐佛苑印鑑卡不見不能補發,你說不能因為金豐公司保管印鑑卡不見,就歸責於股東不讓他們補發,你是否有在偵查中這樣講過?)有。(問:所以事實上就金豐佛苑委託書印章是否有被偽造及金豐佛苑申請補發這件事情你有跟金豐公司的股務科許小姐及楊淑婷聯絡過?)是,但因為許小姐沒有權限作決定,所以一切都要找楊淑婷,我記得好像有找楊淑婷,楊淑婷說金豐佛苑的股東印鑑卡不見,所以不能補發,我跟她說只要申請人是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股東,公司就應該要補發開會通知,印鑑卡不見是公司的問題,不能用這個理由不補發。而且就算公司不在開會前補發開會通知給股東,照規定股東於開會當天到現場只要帶著印章或是簽名,當場就可以補發開會通知讓他報到,並不需要核對股東留存印鑑。(問:所以就這件事情你是先跟股務科的許小姐聯絡,許小姐是許曉琪嗎?)我不知道她的全名,我只知道許小姐,委託書上蓋的那個章我原本是想跟許小姐問我們手上的金豐佛苑委託書上的印章是不是股東原留印鑑,許小姐說這件事情她沒有權限,要我找楊淑婷,後來我找楊淑婷一直找不到,就留話請她回電給我,所以後來楊淑婷有打給我,最後是楊淑婷說印鑑卡不見不能辦補發等語(本院卷二第149頁至第151頁反面)。

4.並有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補發開會通知書申請暨委託書(第2526號卷第8頁)、102年9月3日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授權書(第2526號偵卷第9頁)等附卷可稽。

5.由上可知,①金豐佛苑於本件股東會開會前之102年9月3日有前往金豐公司要求補發開會通知書,卻遭金豐公司以留存在金豐公司之印鑑電子檔、紙本卡遺失無法核對及補發申請書上抬頭「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並非紀金標本人親自書寫等理由刁難不予補發;②股東印鑑電子檔、紙本卡均仍由被告楊淑婷保管,且是否准予補發開會通知書須經被告楊淑婷同意,康和證券係與被告楊淑婷聯繫本次股東會補發開會通知書之事務,顯然被告楊淑婷於本件股東會仍負責相關股務業務;③而依一般情形,金豐佛苑既已出具補發開會通知書申請暨委託書、授權書等文件,且其上有「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大、小章及股東原留印鑑,代表人紀金標並親自簽名(第2526號卷第8頁、第9頁),金豐公司理應直接補開立開會通知書,卻由證人許曉琪請示被告楊淑婷後,拒絕補發開會通知書並隨便找不合理之理由,打發金豐佛苑之人員離開乙情,益徵被告楊淑婷明知金豐佛苑委託予國票證券之委託書係偽造,仍執意要使偽造之金豐佛苑委託書生效,以順利召開本件股東會等情,若非係其等所偽造,何須如此?

(九)被告陸泰陽雖以上開辯詞置辯,然查:

1.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兆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在偵查中提到陸泰陽給你的金豐佛苑委託書是偽造的,你有這樣陳述?)我們沒有肯定說是偽造,我們討論結果是委託書可能是偽造的。(問:你如何覺得委託書是偽造的?)其實理由很簡單,第一個我們到金豐佛苑實際上並沒有收到這一份,第二個因為過往來講,金豐佛苑這筆比較大,我印象中是6000多張,過往都是市場派取得的,所以我覺得那張他們真的支持我們的機會是比較少。(問:你覺得這張金豐佛苑委託書是假的之後,你是否有問過陸泰陽或是聯絡過陸泰陽?)有,我們有試探性問他,我覺得這一張委託書應該有問題,可是他沒有回答,然後就不了了之。(問:當時你詢問他的內容如何?)我問他:「陸董,這張好像有一點問題吧。」其實終究他是業主,也不好直接跟他說,他也沒有肯定或者否認。(問:你暗示他這張有問題時,陸泰陽有做任何表示嗎?)沒有。(問:他要求你們務必幫他完成股東會開會程序而已?)對。(問:就你們專業,你跟他談話的過程研判,你認為陸泰陽知不知道金豐佛苑的委託書可能是假的?)因為這張究竟如何得來的,我們也不清楚,最終還是由公司那邊交給我們,我們整理之後才交給股代,我認為這麼大的張數,他不可能不知情是從哪裡來的。(問:後來你曾經探詢陸泰陽認為說金豐佛苑的委託書有問題,陸泰陽是否知道你們已經有拿到金豐佛苑的委託書?)他肯定知道,那張應該是他不知道用什麼方式所取得,不然6000多張的委託書誰有辦法拿的到。(問:除了這一點之外,他有沒有在你表示那張金豐佛苑委託書有問題時,表示出訝異或是有反問你這件事情嗎?)沒有。(問:顯然他明確知道你們已經拿到金豐佛苑的委託書?)是。(問:你剛才說有詢問過陸泰陽這張委託書有可能是假的?)是。(問:當時他沒有任何回答,緊接著就說這股東會對他很重要,請你幫他開完是嗎?)對。(問:當他聽到你跟他說這可能是假的之後,他的表情有不同嗎?)沒有,很正常。(問:依照你的判斷,在這整個交涉過程中,包含你質問他這可能是假的,而他的反應,你知不知道他知道這是假的?)如果依照直接的感覺,我覺得他應該是知道。(問:所以你有問陸泰陽這個會要不要繼續開?)應該有。(問:是在臨時股東會開會前問的嗎?)是。(問:開會前多久?)開會前2、3天吧。(問:他的回應如何?)他說這股東會對他很重要等語(本院卷一第147頁反面至第158頁反面)。

2.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大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所以委託你們處理股東會是陸泰陽還是陳建和他們出面跟你談?)陸先生跟我們談。(問:請審判長提示交查卷卷一第208頁,檢察官問你金豐佛苑的委託書是何時拿到以及如何取得,你說已經忘記了,大概是你們拜訪紀金標以後,陸泰陽將其他他可掌握的委託書連同金豐佛苑的委託書以快遞或郵寄到台北給你。你是否有說過這樣的話?)有,但我所指的不是陸泰陽本人,我的意思是說因為金豐公司,所以我當然是說彰化這邊的人用快遞或郵寄寄上來給我,我不是說陸泰陽親自把金豐佛苑的委託書交給我。(問:請審判長提示交查卷卷一第208頁,檢察官問你說你跟劉兆生有沒有討論說那張委託書是偽造的,你說有?)是。(問:你心中有這樣懷疑時是否有詢問過陸泰陽?)事後我有跟陸先生提到金豐有收回來,但他沒有表示什麼。(問:你是當面講還是電話講?)電話中。(問:你怎麼跟他講?)我就說金豐的有回來,他說他知道。(問:你們的對話就只有這樣?)對。(問:後來證明委託書是偽造的,依你的判斷誰最有可能有這動機去做偽造?)我心裡判斷認為是陸先生,因為他是整個公司的執行長。(問:依你的判斷你說是陸先生,你的理由是什麼?)基本上因為他要守住他的經營權。(問:所以你當時覺得金豐佛院委託書是有問題?)我當下是覺得有問題。(問:你剛才說你有打電話給陸先生?)後面我有打電話給他。(問:你是隔幾天之後還是當場還是什麼時候打給他?)詳細時間我不太記得,但是是收到之後。(問:收到之後的多久?)應該不會超過一天,因為這事情比較重要。(問:你打電話給他的目的是要做什麼?)我跟他確認一下。(問:跟他確認什麼事情?)他知不知道我們有收到委託書。(問:所以你跟他講話的整句話原文是什麼?)原文我沒有太大印象,但主要的主旨是我們有收到委託書,這部分我們沒有多問,只要是我們有收到委託書,我們也會送國票。(問:你收到其他份委託書時會打電話跟陸先生報告嗎?)不會。(問:為何收到金豐佛苑的委託書要跟陸先生電話聯絡?)因為這一張很重要,這一張會左右能不能開會。(問:他做何表示?)他沒有什麼多大的表示,他意思是說這個有處理,可能也許是他找人去收,我沒有過問。(問:你剛才說打電話跟陸泰陽確認,你說他的意思是有處理了,所以他跟你講的原意不是有處理這三個字,當時他跟你說了哪些話?)因為我中間跟他通過太多電話,但那次主旨是因為我們有收到。(問:你收到有懷疑的委託書之後,你打電話跟陸泰陽確認,你跟他說你們有收到了,你剛才回答他的意思是他有處理,你能理解他講話的意思是嗎?還是他就跟你說他有處理這三個字?)他就跟我說有請人處理了。(問:當時你了解他說有處理時,你的理解是什麼?)他找人去收不然就是他自己去處理。(問:他跟你說他有處理之後,你還有跟他什麼對話嗎?)我跟他說我們會送國票等語(本院卷一第160頁至第176頁)。

3.康和證券於102年8月1日與代表人蔡朝送簽訂委任契約書(交查卷一第142頁),其中第2條規定:「乙方(即康和證券)處理本件股東會事物包含開會通知書、表決權、表決票、選舉票製作寄發、補發開會通知書、委托書統計驗證、股東出席報到受理、議案表決及選舉結果統計。」,然被告陸泰陽卻以陳建和名義出具聲明書,向康和證券言明本件股東會有關「補發開會通知書」、「受理股東出席報到」、「議案表決及選舉結果統計」等事項,另委由專人全權處理,無須假手康和公司(交查卷一第164頁)。康和證券遂於102年8月29日以康證(102)字第0000000號函建議:「因就經濟部102年1月7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少數股東或監察人等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時,應委任專業之股務代理機構處理股東處理股東會召集等相關事宜,並有集保公司將證券所有人名冊提供予其等所委任之股務代理機構,以保障投資人權益。故就上開經濟部函釋,建請台端就上開聲明書所聲明事項,依照函釋內容委任委任專業之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較為妥適。」(交查卷一第165頁),但未獲金豐公司及被告陸泰陽之回應。是被告陸泰陽上開以聲明書排除康和公司相關作業事項,與一般股東會委託專業之股務代理機構全權處理之模式不同,啟人疑竇。

4.被告陸泰陽主導本件臨時股東會,並由個人出資600萬元之經費(本院卷一第211頁反面),其目的就是要召開本件臨時股東會鞏固其經營權,而金豐佛苑股份數為6,791,841股,若未計入國票證券有效受託代表之股東及股份數,出席及受託出席之股份數將無法超過半數,本次股東會亦無法順利召開(本院卷一第214頁),是被告陸泰陽已有動機不擇手段達成本件股東會順利召開;又被告陸泰陽於102年8月27日晚上,即已知並未獲得金豐佛苑之委託書,卻向被告劉兆生、李大彰表示「他會去想辦法」,意即會由被告陸泰陽負責取得金豐佛苑委託書之意;再參以被告陸泰陽可經由本件臨時股東會的召開獲得極大利益,因此不惜以個人巨資委由被告劉兆生、李大彰召開本件臨時股東會,倘若無法順利召開,無論是其在金豐公司經營權之掌握、個人財產之損失,都不可不謂巨大,其對於是否可取得過半數股權委託,應非常在意,且時時注意,然其於被告劉兆生、李大彰2人告知已收到金豐佛苑之委託書時,卻未大表訝異,並追問如何取得?僅表示「有請人處理了」,顯然被告陸泰陽對於如何取得偽造之金豐佛苑委託書過程,應瞭如指掌。

5.附表編號1、2所示偽造委託書上所偽造之「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趙麗琇」印文,均與金豐佛苑、趙麗琇所實際留存在金豐公司之印鑑圖樣大小、字型、字體、格式等均相似,此業經證人紀品仰、趙麗琇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本院卷二第6頁反面、第7頁、第11頁反面、第21頁),復經本院將扣案如附表編號1、2偽造委託書上偽造之「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趙麗琇」印文核對金豐佛苑、趙麗琇留存在金豐公司之印鑑章(第2526號卷第8頁、第1990號卷第9頁)亦是如此,再參以證人許曉琪上揭證述內容,金豐公司股東印鑑之電子檔、紙本卡仍由被告楊淑婷保管乙情,本院認附表編號1、2供偽造委託書上使用之偽刻「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趙麗琇」印章,若非金豐公司內能取得股東印鑑之電子檔、紙本卡之人員,恐無法利用刻章業者盜刻出如此相似之印章,因此,本案被告陸泰陽、楊淑婷利用保管金豐公司股東印鑑之電子檔、紙本卡之機會,自能盜刻出如「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趙麗琇」印鑑相似之偽造印章。

6.而本件股東會之係由被告陸泰陽以個人名義聘請被告劉兆生召開金豐公司102年9月6日股東會,並有被告陸泰陽與被告劉兆生2人訂立之委任契約1份(本院卷一第107頁、第108頁)附卷可按,且依被告陸泰陽之供述,被告陸泰陽與劉兆生針對上開委任契約研議了2個星期以上(本院卷一第212頁),顯然被告陸泰陽就上開委任契約之簽訂係非常的慎重(本院卷一第214頁反面),然綜觀委任契約之主部條文,均未見雙方有約定被告劉兆生必須負責收購委託書之約定,也沒有約定被告劉兆生如果未收購足以召開股東會股數之委託書,相關契約之權利義務為何?因此,被告陸泰陽辯稱:被告劉兆生負有收購委託書乙詞,顯不足採。

7.至被告陸泰陽以其支付被告劉兆生、李大彰2人高達600萬元之酬勞乙節,辯稱:被告劉兆生、李大彰2人必須負責收取委託書云云,然金豐公司因市場派、公司派之紛爭已爭吵多年,雙方壁壘分明,本件股東會之召開有高度爭議性,雙方都有法律上之攻防,所因此產生之法律問題也較多,須付出之心血亦比一般沒有爭議之案件多,故尚難僅以被告劉兆生、李大彰2人收費較高,即逕謂被告劉兆生、李大彰2人負有收取委託書之義務,附表編號1、2之偽造委託書必係被告劉兆生、李大彰2人所為;另被告陸泰陽以其不認識趙麗琇,也不清楚趙麗琇的股份有多少乙情,辯稱:伊根本不需要去偽造趙麗琇的委託書云云,然本件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共計127件,在儒風印刷廠遭被告楊淑婷抽件,此部分事實詳後所述,被告陸泰陽本即無須知悉被告楊淑婷所抽走之開會通知書名單為何?所佔股份數分別為何?亦無須知悉偽造委託書之具體名單為何?被告陸泰陽所在乎的只是所掌握的股份數和偽造委託書之股份數加總有無超過半數,至於遭偽造委託書之股東姓名為何人,並不影響被告陸泰陽所扮演本件犯行主導者之角色。

(十)被告楊淑婷雖以上開辯詞置辯,然查:

1.證人紀品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在102年8月你離職前那個時間點,楊淑婷負責什麼東西?)她掛名是掛國內營業部副理,但是我們大家都稱她為地下的財務長,她從陸泰陽進來之前、之後,她一直都是在財務部,她有一點是屬於陸泰陽的直屬秘書,那時候也幾乎做到財務課長,有點類似財務長,因為陸泰陽滿多公司在經營的,不可能天天來金豐公司,雖然我們公司也有總經理、副總,但是楊淑婷在公司的影響力是非常大的。(問:你可否說明一下她的影響力很大的意思為何?)比如說她雖然那個時候已經去了國內營業部,但是財務部很多人還是私底下在說她明明已經不是財務部的主管但是很多文件還是要拿去給她看過,她也會用鉛筆在上面簽過,但是又不是簽,類似做個記號表示她有看過,這個符號代表楊淑婷有簽過,她都只用鉛筆簽,所以她人雖然不在財務部但是對財務部還是有很大的影響力,她明明是國內營業部的副理,為何8 月27日晚上會是她帶著許曉琪、劉兆生、李大彰來,實際上國內營業部副理應該只是她的一個頭銜,但是她實際上做的事情更多,不會只有做國內營業部副理。(問:股東名冊誰在保管,你是否知道?)大家都說是楊淑婷在保管。(問:為何是楊淑婷在保管?)因為她是陸泰陽最重要的秘書,葉長翰也說他沒有保管,許曉琪也說她沒有保管,那就是楊淑婷保管的,不會有別人等語(本院卷二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

2.證人即同案被告陸泰陽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在102年9月6日開股東會之前你是跟誰一起去朱日銓律師事務所談這個委任的契約?)之前都是用電話跟李大彰、劉兆生聯絡,第一次印象中是我自己去,有一次是楊淑婷跟我去,我去幾乎都在朱日銓律師事務所。(問:你跟楊淑婷曾經一起去朱日銓律師事務所跟李大彰、劉兆生談這個委任契約嗎?)是等語(本院卷一第214頁反面)。

3.證人即儒風印刷助理吳雨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金豐公司有關102年9月6日開股東臨時會,股東會通知書是否委託你們儒風來印刷?)對。(問:寄件人也是儒風來寄件的嗎?)對。(問:當時是誰把金豐公司的股東名冊拿給妳?)楊淑婷她帶隨身碟,然後拿到我們公司Co py給我。(問:她交給妳的隨身碟裡面關於股東名冊資料,是否用Excel檔案來做?)是。(問:有關於102年金豐公司辦股東臨時會,股東會通知書的印製,有沒有人跟妳提到要印備用空白通知書還有一些準備要抽件的?)有,抽件就是名單裡面就有。(問:誰跟妳說要抽件的?)當下拿隨身碟裡面就有說抽件的名單,楊淑婷已經把Excel檔下面的分頁夾已經分類好了,她有用另外一個名單是抽件名單的。(問:所以她給妳的檔案已經有給一份特別是要抽件的股東名單開會通知書?)對。(問:楊淑婷有沒有跟妳講要準備空白的開會通知書?)有。(問:空白的要準備幾份?)我沒有印象。(問:後來抽件開會通知書以及空白開會通知書,你們是怎麼交給楊淑婷?)楊淑婷本人來我們公司拿抽件開會通知書以及空白開會通知書。(問:楊淑婷跟妳本人接觸的嗎?)我在場,我們要給她簽收,我們有一張專門出貨單,她來拿就要給她簽收。(問:除了妳與楊淑婷在場之外,還有誰在場知道楊淑婷有過來拿空白跟抽件開會通知書?)當時她來拿時只有我在場給她簽收而已。(問:請審判長提示交查卷卷二第9頁,儒風印刷公司的出貨單,上面有寫「抽件不寄」,這是什麼意思?)就是抽件名單。(問:總共有127張是嗎?)對。(問:下面的「備用」是什麼意思?)就是你講得空白的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問:總共是1079張?)對。(問:備註欄寫「8月24日明天到貨」,這是什麼意思?)本來是要在8月24日把股東會開會通知書送到金豐公司,後來他們就改要自己來拿。(問:可是妳剛才不是講開會通知書是要你們自己寄給股東嗎?)後來她來拿,她來拿抽件。(問:所以妳這邊講明天到貨是特別講抽件不是跟備用在8月24日送到金豐公司?)對。(問:剩下的就是你們自己公司寄給股東?)對。(問:實送幾箱後面的名字是誰?)這就是簽收的人。(問:陪楊淑婷來找妳要拿抽件跟備用的通知書的那個人?)對。(問:這人是楊淑婷帶來的嗎?)對,應該是女生,但我沒有印象。(問:請審判長提示交查卷卷二第39頁反面,證人吳雨蓁之前在偵查中的筆錄,當時問妳是誰叫你們抽件跟準備空白備用件,妳回答楊淑婷,她在給我的股東名冊EXCEL檔案內有不同的活頁簿,其中有一個活頁簿就記載要抽件的名單。這段話是妳剛才說楊淑婷拿股東名冊交給妳的情形嗎?)對。(問:儒風除了受理金豐公司印刷股東會開會通知書以外,有無受理其他公司委託印股東開會通知書?)有。(問:有無任何一間公司在請你們印股東會開會通知書時,要另外要你們準備要抽件名單情形?)我沒有遇過,但其他人我不知道。(問:所以金豐公司楊淑婷叫妳抽件是第一次遇到的情形?)對,他們是第一次。(問:提示交查卷卷二第9頁,這邊寫經辦或分行並有電話跟分機號碼,這一格是什麼意思?)這是金豐公司的經辦人員,聯絡窗口。(問:所以金豐公司將開會通知書委託你們來印刷,妳所認知他們對話窗口是誰?)楊淑婷。(問:他們來拿抽件跟備用時,原本是約好用快遞送,既然他們是來你們公司拿,總會跟你們聯絡說我不要寄了,我來你們公司直接拿就好,請問是何人跟你們公司聯絡?)一定是楊淑婷,因為我們窗口就是她。(問:她是一群人來拿還是只有2、3人來拿?)大概都是2、3人來拿。(問:妳為何能確定當天來拿抽件以及備用部分是楊淑婷跟她公司裡的人?)因為他們來拿都會有認識或看過的人一起陪同來。(問:妳自己本身有無看到當天來拿抽件的人就是楊淑婷?)她都會來等語(本院卷一第178頁反面至第181頁反面)。

4.證人即金豐公司職員何景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實際上你有處理到102年9月6日股東會開會當天有關股務的工作或是開會之前股務的作業工作嗎?)處理股東拿印鑑證明書而已。(問:你是否有保管股東名冊?)沒有。(問:金豐公司的股東名冊是誰保管?)楊淑婷主管。(問:在金豐公司裡,何人可以接觸到這份股東名冊?)楊淑婷。(問:所以金豐公司只有楊淑婷能夠接觸到股東名冊?)是。(問:開臨時會之前你負責哪一個部分?)都沒有,就是股東來時用印鑑證明而已,就是去確認證件。(問:這次開股東臨時會時,金豐公司到底是誰負責籌劃股東會股務的事情?)我只通知說要開會而已,其實我不知道辦理人是誰。(問:金豐公司股務的部分不會只有你講的這些情形而已,其他工作是誰在處理?)許曉琪跟楊淑婷。(問:楊淑婷說她已經把金豐公司股務全部交接給你?)可是並沒有等語(本院卷一第184頁反面至第186頁反面)。

5.證人許曉琪於偵查中證稱:(問:為何何景泰說金豐公司股東過戶時由你核對?)我是把股東印鑑卡掃描到電腦內,用電腦核對股東印鑑,核對無誤後,我把股東過戶的相關資訊,包括股票號碼,做成excel檔交給楊淑婷。(問:102年9月6日股東會的股東名冊是否由楊淑婷交給康和證券?)是,因為102年8月初,當時是金豐公司股票停止過戶前,她跟我說股東名冊要交給康和證券,所以她要趕快把股東過戶的事辦好等語(交查卷一第199頁);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金豐公司的股東名冊是由你還是楊淑婷還是由其他人保管?)股東名冊一直都是楊淑婷保管。(問:102年9月6日股東會的股東名冊是由誰交給康和證券?)不知道,股東名冊我不會拿到。(問:102年9月6日的股東名冊到底是由誰交給康和證券?)應該是由楊淑婷,之前做筆錄時,我確定楊淑婷有跟我說要趕快辦好股東過戶,她要把股東名冊交給康和證券。(問:102年9月6日股東會你負責的股務範圍包括哪些?)開會當天我記得我沒有去公司,在之前主要是負責補發開會通知書,印象中就這樣等語(本院卷二第139頁反面至第145頁反面)。

6.證人楊永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金豐公司負責開立出席簽到卡是財務部嗎?)我不知道是不是財務部,但我都是聯絡他們經理楊淑婷。(問:本案的股東臨時會102年9月6日的股東名冊是誰交給你?)應該是金豐公司的楊淑婷給我,因為金豐公司方面我只跟楊淑婷聯繫。(問:金豐佛苑本次股東會的開會通知書是誰寄的?)全部的股東開會通知書是我們委託儒風印刷廠套印,並由他們直接寄出去,並非我們親手寄出去的。(問:當初是誰指定本件的開會通知書要由儒風印刷廠套印?)也是楊淑婷,因為她說她們公司長期都是找儒風配合。(問:請審判長提示102年交查這第270號卷1第193頁,是否於偵查中表示本件儒風手上的股東名冊當時楊淑婷給你們股東名冊的同時也有給儒風,且表示名冊應該是楊淑婷交給儒風印刷廠,你也有向你們公司查證,你們公司並沒有人交給儒風印刷廠?)是。(問:事實上儒風印刷廠所掌握的股東名冊是由楊淑婷提供,而非你們公司提供的?)是,因為當時楊淑婷有同時把股東名冊提供給我們及印刷廠,印刷廠那邊是由楊淑婷提供的,我們是負責印刷廠完成印刷後提供部分股東開會通知書上套印的股東資料給我們抽驗,抽驗無誤後,印刷廠才可以開始印刷及寄出等語(本院卷二第149頁至第152頁反面)。

7.並有儒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交查卷二第9頁)、儒風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電腦銷毀軌跡畫面(交查卷二第10頁)等附卷可稽。

8.由上可知,①證人許曉琪將金豐公司股東印鑑卡掃瞄到電腦內,股票辦理過戶時,以電腦核對股東印鑑,核對無誤後,將股東過戶的相關資訊,包含股票號碼,作成excel檔交給被告楊淑婷,金豐公司股東名冊係由被告楊淑婷保管,102年8月初金豐公司股票停止過戶前,被告楊淑婷要求要趕快把股票過戶的事辦好後,要將股東名冊要交給康和證券;②康和證券印製及寄發開會通知書之配合廠商儒風印刷係由被告楊淑婷指定,交予康和證券、儒風印刷之金豐公司股東檔案,亦均由被告楊淑婷親自以隨身碟攜至上開公司;③被告楊淑婷將隨身碟裡面股東名冊資料交由儒風印刷人員,檔案裡面就已有要抽件的名單,事後並親自前往儒風公司拿走抽件開會通知書以及空白開會通知書,倘若非為故意使特定股東未收到本件股東會之開會通知書,進而得以偽造特定股東之委託書,實無法想像有何其他理由要將特定股東之開會通知書抽件?④以上均可見,被告楊淑婷仍負責金豐公司本次股東會之股務工作;⑤至被告楊淑婷雖辯稱:已將股務於102年8月交接給何景泰負責云云,並提出金豐公司股東戶號戶名移交冊影本1份(本院卷一第54頁至第63頁)以實其說,然此業經證人何景泰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嚴詞否認,況證人何景泰於102年8月始進入金豐公司任職,前並無相關辦理股務之經驗,何以能全盤交接102年9月6日本件股東會之股務工作,以新進約1個月左右之人員全盤負責此一繁重之股務工作,參以被告陸泰陽如此重視此次股東會之程度,被告楊淑婷如何能將股務全部交接予證人何景泰?此益證被告楊淑婷上揭辯詞盡屬子虛,更進而突顯被告陸泰陽、楊淑婷早預謀在本件股東會舞弊,否則何須在會前製造被告楊淑婷已將股務交接予何景泰之假象,實則會找證人何景泰擔任金豐公司之股務,純屬被告楊淑婷之人頭,且被告楊淑婷實際上並未交出股務工作,故自難僅以其提出金豐公司股東戶號戶名移交冊影本1份,即逕作為有利被告楊淑婷有利之認定。

(十一)此外,復有金豐公司102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出席簽到卡21件、委託書統計驗證單(編號1至43)43張、委託書統計驗證單(編號44至143)100張、委託書統計驗證單(編號144至243)100張、委託書統計驗證單(編號244至319)76張等扣案可憑。

(十二)綜上所述,被告陸泰陽、楊淑婷、劉兆生、李大彰等4人所犯上揭犯行均事證明確,而被告陸泰陽先不合常理地聲明將本件股東會部份作業,另委由他人處理,無須假手康和公司,再由被告楊淑婷指定儒風印刷承印本件股東會之開會通知單,並將其中部分股東之開會通知單予以抽件,且被告陸泰陽、楊淑婷2人又安排前往收取金豐佛苑委託書之假象,復以各種理由刁難金豐佛苑向金豐公司申請補發開會通知等情,均查證屬實,被告陸泰陽、楊淑婷2人徒以前詞置辯,顯係事後推諉卸責之詞,不能採信,被告等4人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應分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陸泰陽、楊淑婷、劉兆生、李大彰等4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被告陸泰陽、楊淑婷2人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刻告訴人金豐佛苑及被害人趙麗琇之印章,為間接正犯。

(三)被告陸泰陽、楊淑婷偽造印章、印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又係行使該文書之低度行為,均不另論罪。

(四)被告陸泰陽、楊淑婷、劉兆生、李大彰,就行使偽造之告訴人金豐佛苑委託書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陸泰陽、楊淑婷,就行使偽造之被害人趙麗琇委託書部分,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陸泰陽、楊淑婷行使偽造之告訴人金豐佛苑及被害人趙麗琇委託書,除均足以生損害於金豐公司外,亦分別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金豐佛苑及被害人趙麗琇,所侵害之法益固非完全相同而與接續犯之概念未盡符合,惟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4號裁判要旨參照)。被告陸泰陽、楊淑婷行使上述偽造之委託書係基於同一計畫,同時或幾近同時行使(寄交被告劉兆生、李大彰彙整),目的均在不實提高本件股東會之出席率,虛增「公司派」股東可掌握之投票數,宜整體評價為「同一行為」。從而,被告陸泰陽、楊淑婷係以一行為而犯2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應依刑法第55條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六)爰審酌被告陸泰陽為爭奪公開發行之金豐公司經營權,偽刻告訴人金豐佛苑及被害人趙麗琇之印章,並偽造告訴人金豐佛苑及被害人趙麗琇之印文,同時偽造同意委託出席股東會之私文書,再進而行使上開偽造之私文書;被告楊淑婷為金豐公司之營業部副理兼股務之主管,其未克盡職守,積極參與被告陸泰陽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致達到順利召開金豐公司臨時股東會之目的,其上揭行為分別導致金豐公司、告訴人金豐佛苑及被害人趙麗琇受有損害,惡性匪淺,自應以相當之非難而不宜輕縱;另被告劉兆生、李大彰負責辦理召開此次臨時股東會,亦未克盡職守,明知上開告訴人金豐佛苑之委託書係偽造之私文書,仍持之行使,亦屬不該;惟念被告劉兆生、李大彰於本案僅係配合被告陸泰陽,參與程度情節非重,並衡酌上開股東會之結果,均經駁回無法順利執行等情形;再考量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生活情況、被告陸泰陽為高中畢業、被告楊淑婷、劉兆生、李大彰均為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衡酌被告陸泰陽、楊淑婷均矢口否認偽刻印章、偽造印文、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被告劉兆生、李大彰則坦承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陸泰陽等4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被告劉兆生、李大彰等2人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七)附表編號1、2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均經提出予國票證券行使,已非為被告陸泰陽等人所有,無從諭知沒收。附表編號1、2「偽造之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即「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趙麗琇」印文),則不問屬於被告陸泰陽等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在被告陸泰陽等4人上揭各犯行所宣告之主刑項下(附表編號1偽造之印文在被告4人所宣告之主刑項下;附表編號2偽造之印文在被告陸泰陽、楊淑婷2人所宣告之主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至於被告陸泰陽、楊淑婷2人偽造附表編號1、2之印章(即「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趙麗琇」章各1顆),雖未扣案,然無法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在被告陸泰陽、楊淑婷2人上揭各犯行所宣告之主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0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審判長提示102年交查字第270號卷二第33頁委託書,這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陳佳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雪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之印文                │卷證出處    │備註        │
│號│                          │                          │            │            │
├─┼─────────────┼─────────────┼──────┼──────┤
│1 │財團法人金豐佛苑文教基金會│委託人欄內「財團法人金豐佛│102年度他字 │正本已扣案  │
│  │委託書                    │苑文教基金會」印文1枚     │第1990號偵卷│(物證封緘袋│
│  │                          │                          │第6頁(影本 │編號③內)  │
│  │                          │                          │)          │            │
├─┼─────────────┼─────────────┼──────┼──────┤
│2 │趙麗琇委託書              │委託人欄內「趙麗琇」印文1 │交查卷二第33│正本已扣案  │
│  │                          │枚                        │頁(影本)  │(物證封緘袋│
│  │                          │                          │            │編號⑤內)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