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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簡佩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59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明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6

號、第7 號、第8 號、第9 號、第10號、第11號、第12號、第13

號、第14號、第15號、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明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3 、編號6 、編號8 至編號11、編號1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附表編號1 、編號2 、編號4 、編號5 、編號7 、編號12至編號15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黃明俊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各該編號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編號2 至編號11、編號13至編號16所示之財物得逞,而附表編號1 、編號12部分,則因分別遭張桓毓、江予喬發覺而未能得逞。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田中分局、北斗分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被告黃明俊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2 款所列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行獨任審判。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各項據以認定事實之傳聞證據,被告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而未曾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出於非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揆諸前開說明,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明俊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志同、張勝雄、李佩柔、江予喬、柯詩韻、白啟慶、林鄭麗珠、賴志成、鐘仁鍵、蕭至宏、蔡士傑、張秀辰、吳雪霞、張文政、尤秀春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鄭玉華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俱相符,並經證人張桓毓、黃美齡、楊盛栯於警詢時證述屬實(詳見附表各編號證據欄),復有附表各編號證據欄所列其他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皆明確,其犯行均堪認定,應俱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竊盜因侵入住宅而加重其刑者,以其於侵害財產監督權外,兼妨害家宅之安寧而設,而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踰越門扇入室行竊,其越入行為即屬侵入住宅,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之罪質中,不另論以侵入住宅罪(參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6203號、27年上字第1887號、76年台上字第2972號判例意旨)。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 、編號16所示之行竊地點,雖均為營業場所,然上開2 處所同時亦分屬被害人張志同、林鄭麗珠居住之地點,且被告行竊時間,正值被害人張志同、林鄭麗珠外出,而未在店內看守之際,業經證人張志同、林鄭麗珠證述明確(見103 年度偵字第3934號偵卷第7 頁背面、103 年度偵字第9054號偵卷第12頁背面),是上開2 處所斯時顯非營業時間內,自非大眾均得進入之場所,而具有住宅之性質。是核被告黃明俊就附表編號2 、編號4 、編號5 、編號7 、編號13至編號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就附表編號3 、編號6 、編號8 至編號11、編號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侵入住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1 、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被告所犯上開1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處。

(二)被告前於民國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24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第1 罪);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2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第2 罪),上開第1 罪、第2 罪接續執行,於97年2 月1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又被告於假釋期間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2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共6 罪)、4 月(共2 罪)、3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第3 罪);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7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第4 罪),上開第3 罪、第4 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9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再與上開經撤銷假釋之殘刑有期徒刑1 年9 日接續執行,於101 年7 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2年3 月9 日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16罪,均為累犯,應俱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就附表編號1、編號12所示部分,均已著手於加重竊盜犯行之實行,惟尚未獲致財物,皆為未遂犯,爰俱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而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途以獲取所需,竟以竊取之方式,冀得不法之財物,且任意侵入他人住宅,破壞他人對財產權之支配及居住安寧,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1 、編號2 、編號4 、編號5 、編號7 、編號12至編號15所示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附表編號1、編號2 、編號4 、編號5 、編號7 、編號12至編號15),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附表編號3 、編號6 、編號8至編號11、編號16),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犯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
│編號│犯罪事實                │證據                        │主文        │
├──┼────────────┼──────────────┼──────┤
│ 1  │於102 年11月8 日下午1 時│①證人張志同、張桓毓、黃美齡│黃明俊犯侵入│
│    │許,騎乘其母所有之車牌號│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3 年度│住宅竊盜未遂│
│    │碼號重型機車,行經張志同│  偵字第3934號偵卷第7 頁至第│罪,累犯,處│
│    │所經營,址設彰化縣花壇鄉│  8 頁、第9 頁及背面、第10頁│有期徒刑肆月│
│    │之長(住家兼營業場所),│  背面)。                  │,如易科罰金│
│    │趁該處大門未上鎖,徒手開│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指認犯│,以新臺幣壹│
│    │啓有人居住但當時無人看管│  罪嫌疑人紀錄表2 紙(見103 │仟元折算壹日│
│    │之該電器行大門後,侵入其│  年度偵字第3934號偵卷第12頁│。          │
│    │內,嗣於著手搜尋財物之際│  、第13頁)。              │            │
│    │,適為張志同之姪子張桓毓│③車輛詳細資料1 紙(見103 年│            │
│    │發現,黃明俊隨即逃離現場│  度偵字第3934號偵卷第14頁)│            │
│    │而未能得逞。            │  。                        │            │
│    │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0張│            │
│    │                        │  (見103 年度偵字第3934號偵│            │
│    │                        │  卷第15頁至第18頁)。      │            │
├──┼────────────┼──────────────┼──────┤
│ 2  │於103年2月21日下午1時許 │①證人張勝雄於警詢時之證述(│黃明俊犯竊盜│
│    │,在彰化縣員林鎮南平里復│  見0000000 年度偵字第號偵卷│罪,累犯,處│
│    │興路59巷23號前,以其自備│  第6 頁及背面)。          │有期徒刑肆月│
│    │鑰匙1支,開啓張勝雄使用 │②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見103 │,如易科罰金│
│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 │  年度偵字第3107號偵卷第10頁│,以新臺幣壹│
│    │機車電門,發動該車油門騎│  )。                      │仟元折算壹日│
│    │乘離去而竊取之。        │③現場照片2 張(見103 年度偵│。          │
│    │                        │  字第3107號偵卷第15頁)。  │            │
│    │                        │④車輛詳細資料1紙(3107號偵 │            │
│    │                        │  卷第16頁)。              │            │
├──┼────────────┼──────────────┼──────┤
│ 3  │於103年2月21日下午1時49 │①證人鄭玉華於警詢、偵訊時之│黃明俊犯侵入│
│    │分許,騎乘竊得(附表編號│  證述(見103 年度偵字第3107│住宅竊盜罪,│
│    │2)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號偵卷第8 頁及背面、第44頁│累犯,處有期│
│    │型機車,行經鄭玉華位於彰│  )。                      │徒刑捌月。  │
│    │化縣員林鎮○○路00號住處│②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 │            │
│    │,趁該處大門未上鎖之際,│  (見103 年度偵字第3107號偵│            │
│    │直接開啟大門侵入鄭玉華住│  卷第11頁至第14頁)。      │            │
│    │宅內,徒手竊取鄭玉華所有│③車輛詳細資料1 紙(見103 年│            │
│    │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5│  度偵字第3107號偵卷第16頁)│            │
│    │千元及金牌1面(市價約2千│  。                        │            │
│    │5百元)得手。           │                            │            │
├──┼────────────┼──────────────┼──────┤
│ 4  │於103年3月31日上午8時許 │①證人賴志成於警詢時之證述(│黃明俊犯竊盜│
│    │,前往賴志成所經營,址設│  見103 年度偵字第8948號偵卷│罪,累犯,處│
│    │彰化縣員林鎮○○○街00號│  第5 頁及背面)。          │有期徒刑肆月│
│    │無人居住之公司,趁該處大│②員警職務報告1 紙(見103 年│,如易科罰金│
│    │門未上鎖之際,侵入該公司│  度偵字第8948號偵卷第3 頁)│,以新臺幣壹│
│    │內,徒手竊取賴志成所有之│  。                        │仟元折算壹日│
│    │現金1 萬9 千元得手。    │③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          │
│    │                        │  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表(見103 年度偵字第8948號│            │
│    │                        │  偵卷第4頁、第7頁、第8頁) │            │
│    │                        │  。                        │            │
│    │                        │④現場照片2 張(見103 年度偵│            │
│    │                        │  字第8948號偵卷第9 頁)。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            │
│    │                        │  年5月7日刑紋字第0000000000│            │
│    │                        │  號鑑定書(見103 年度偵字第│            │
│    │                        │  8948號偵卷第10頁至第12頁反│            │
│    │                        │  面)。                    │            │
│    │                        │⑥現場勘察報告表暨勘察照片20│            │
│    │                        │  張(見103 年度偵字第8948號│            │
│    │                        │  偵卷第14頁至第18頁)。    │            │
├──┼────────────┼──────────────┼──────┤
│ 5  │於103年4月3日上午9時許,│①證人鐘仁鍵於警詢時之證述(│黃明俊犯竊盜│
│    │在彰化縣員林鎮南平里南平│  見103 年度偵字第4212號偵卷│罪,累犯,處│
│    │東街37號前,見鐘仁鍵所有│  第7頁及背面)。           │有期徒刑肆月│
│    │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 │②蒐證照片2 張(見103 年度偵│,如易科罰金│
│    │車之鑰匙插在置物箱鑰匙孔│  字第4212號偵卷第16頁)。  │,以新臺幣壹│
│    │內,即以該鑰匙開啟該車電│③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見103 │仟元折算壹日│
│    │門,發動油門後騎乘離去而│  年度偵字第4212號偵卷第17頁│。          │
│    │竊取得逞。              │  )。                      │            │
│    │                        │④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            │
│    │                        │  報表2紙(見103 年度偵字第 │            │
│    │                        │  4212號偵卷第18頁、第19頁)│            │
│    │                        │  。                        │            │
│    │                        │⑤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            │
│    │                        │  入單(見103 年度偵字第4212│            │
│    │                        │  號偵卷第20頁)。          │            │
├──┼────────────┼──────────────┼──────┤
│ 6  │於103年4月4日下午1時50分│①證人蕭至宏於警詢時之證述(│黃明俊犯侵入│
│    │許,騎乘竊得(附表編號5 │  見103 年度偵字第4212號偵卷│住宅竊盜罪,│
│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 │  第8頁至第9頁)。          │累犯,處有期│
│    │型機車,行經蕭至宏位於彰│②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徒刑柒月。  │
│    │化縣社頭鄉路之住處,趁該│  及比對照片2 張(見103 年度│            │
│    │處大門未上鎖之際,直接開│  偵字第4212號偵卷第14頁至第│            │
│    │啟大門侵入蕭至宏住宅內,│  15頁)。                  │            │
│    │徒手竊取蕭至宏所有之防塵│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            │
│    │袋1只及裝有現金5、6千元 │  年4月30日刑紋字第000000000│            │
│    │之撲滿                  │  8號鑑定書(見103年度偵字第│            │
│    │                        │  4212號偵卷第40頁至第41頁反│            │
│    │                        │  面)。                    │            │
│    │                        │④蒐證照片1 張(見103 年度偵│            │
│    │                        │  字第4212號偵卷第16頁)。  │            │
├──┼────────────┼──────────────┼──────┤
│ 7  │於103年4月14日上午10時37│①證人蔡士傑、黃明昌於警詢時│黃明俊犯竊盜│
│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之證述(見103 年度偵字第54│罪,累犯,處│
│    │0號重型機車,前往蔡士傑 │  08號偵卷第6 頁至第7 頁、第│有期徒刑肆月│
│    │所經營,址設彰化縣北斗鎮│  9 頁至第10頁)。          │,如易科罰金│
│    │西德里中華路357 號之翔賀│②員警職務報告書(見103 年度│,以新臺幣壹│
│    │電腦公司,持小鐵片打開該│  偵字第5408號偵卷第4 頁至第│仟元折算壹日│
│    │處大門後,侵入蔡士傑無人│  5 頁)。                  │。          │
│    │居住之公司內,徒手竊取蔡│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3張│            │
│    │士傑所有之電腦主機1 臺(│  (見103 年度偵字第5408號偵│            │
│    │市價約2 萬元)得手。    │  卷第13頁至第19頁)。      │            │
│    │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03 年│            │
│    │                        │  度偵字第5408號偵卷第20頁)│            │
│    │                        │  。                        │            │
│    │                        │⑤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指認犯│            │
│    │                        │  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03 年度│            │
│    │                        │  偵字第5408號偵卷第11頁)。│            │
├──┼────────────┼──────────────┼──────┤
│ 8  │於103年4月23日晚間9時20 │①證人張秀辰於警詢時之證述(│黃明俊犯侵入│
│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見103 年度偵字第4755號偵卷│住宅竊盜罪,│
│    │0號重型機車,前往張秀辰 │  第13頁及背面)。          │累犯,處有期│
│    │位於彰化縣員林建住處,趁│②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 │徒刑柒月。  │
│    │該處大門未上鎖之際,直接│  (見103 年度偵字第4755號偵│            │
│    │開啓大門侵入張秀辰住宅內│  卷第15頁至第19頁)。      │            │
│    │,徒手竊取張秀辰所有之液│③蒐證照片1 張(見103 年度偵│            │
│    │晶電視1臺(市價約7千元)│  字第4755號偵卷第20頁)。  │            │
│    │得手。                  │                            │            │
│    │                        │                            │            │
├──┼────────────┼──────────────┼──────┤
│ 9  │於103年4月24日下午3時30 │①證人李佩柔於警詢時之證述(│黃明俊犯侵入│
│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見103 年度偵字第4829號偵卷│住宅竊盜罪,│
│    │0號重型機車,前往李佩柔 │  第7頁至第8頁)。          │累犯,處有期│
│    │位於彰化縣員林路之住處,│②員警職務報告(見103 年度偵│徒刑柒月。  │
│    │趁該處大門未上鎖之際,直│  字第4829號偵卷第4 頁)。  │            │
│    │接開啓大門侵入李佩柔住宅│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 │            │
│    │內,徒手竊取李佩柔所有之│  (見103 年度偵字第4829號偵│            │
│    │現金3千元得手。         │  卷第9頁)。               │            │
│    │                        │④蒐證照片9 張(見103 年度偵│            │
│    │                        │  字第4829號偵卷第10頁至第14│            │
│    │                        │  頁)。                    │            │
│    │                        │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見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4829號偵卷第│            │
│    │                        │  15頁)。                  │            │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            │
│    │                        │  年5月21日刑紋字第000000000│            │
│    │                        │  7號鑑定書(見103年度偵字第│            │
│    │                        │  4829號偵卷第44頁至第46頁背│            │
│    │                        │  面)。                    │            │
├──┼────────────┼──────────────┼──────┤
│ 10 │於103年5月9日晚間9時許,│①證人吳雪霞於警詢時之證述(│黃明俊犯侵入│
│    │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見103 年度偵字第4755號偵卷│住宅竊盜罪,│
│    │219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吳│  第21頁及背面)。          │累犯,處有期│
│    │雪霞位於彰化縣員橋之住處│②現場照片6 張(見103 年度偵│徒刑捌月。  │
│    │,趁該處大門未上鎖之際,│  字第4755號偵卷第23頁至第25│            │
│    │直接開啓大門侵入吳雪霞住│  頁)。                    │            │
│    │宅內,徒手竊取吳雪霞所有│③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 │            │
│    │之液晶電視1臺(市價約1千│  (見103 年度偵字第4755號偵│            │
│    │5百元)得手。           │  卷第26頁至第28頁)。      │            │
│    │                        │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見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4755號偵卷第│            │
│    │                        │  59頁)。                  │            │
├──┼────────────┼──────────────┼──────┤
│ 11 │於103年5月10日晚間8時30 │①證人張文政於警詢時之證述(│黃明俊犯侵入│
│    │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  見103 年度偵字第4755號偵卷│住宅竊盜罪,│
│    │碼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張文│  第29頁及背面)。          │累犯,處有期│
│    │政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路│②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張 │徒刑捌月。  │
│    │000巷00號之住處,趁該處 │  (見103 年度偵字第4755號偵│            │
│    │大門未上鎖之際,直接開啓│  卷第30頁至第34頁)。      │            │
│    │大門侵入張文政住宅內,徒│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見  │            │
│    │手竊取張文政所有之液晶電│  103 年度偵字第4755號偵卷第│            │
│    │視1臺(市價約1萬元)得手│  59頁)。                  │            │
│    │。                      │                            │            │
├──┼────────────┼──────────────┼──────┤
│ 12 │於103年5月13日下午1時許 │①證人江予喬於警詢時之證述(│黃明俊犯侵入│
│    │,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  │  見103 年度偵字第4755號偵卷│住宅竊盜未遂│
│    │A號自用小客車,前往江予 │  第35頁至第36頁)。        │罪,累犯,處│
│    │喬位於彰化縣員林之住處,│②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  │有期徒刑肆月│
│    │趁該處大門未上鎖之際,直│  103 年度偵字第4755號偵卷第│,如易科罰金│
│    │接開啓大門侵入江予喬住宅│  37頁)。                  │,以新臺幣壹│
│    │內,嗣於著手搜尋財物之際│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見  │仟元折算壹日│
│    │,適為江予喬發現,黃明俊│  103 年度偵字第4755號偵卷第│。          │
│    │隨即逃離現場而未能得逞。│  59頁)。                  │            │
│    │                        │                            │            │
├──┼────────────┼──────────────┼──────┤
│ 13 │於103年5月13日下午2時21 │①證人尤秀春於警詢時之證述(│黃明俊犯竊盜│
│    │分許,駕駛其所有之車牌號│  見103 年度偵字第9005號偵卷│罪,累犯,處│
│    │碼A自用小客車,行經彰化 │  第3 頁及背面、103 年度偵字│有期徒刑肆月│
│    │縣社頭鄉湳雅0號,因為警 │  第5349號偵卷第4 頁及背面)│,如易科罰金│
│    │追捕,見尤秀春所有車牌號│  。                        │,以新臺幣壹│
│    │碼000-號重型機車之鑰匙插│②員警偵查報告書(見103 年度│仟元折算壹日│
│    │在鑰匙孔內,即以該鑰匙開│  偵字第9005號偵卷第14頁至第│。          │
│    │啟該車電門,發動油門後騎│  16頁)。                  │            │
│    │乘離去而竊取得手。      │③現場圖1 紙(見103 年度偵字│            │
│    │                        │  第9005號偵卷第17頁)。    │            │
│    │                        │④蒐證照片10張(見103 年度偵│            │
│    │                        │  字第9005號偵卷第18頁至第22│            │
│    │                        │  頁)。                    │            │
│    │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 │            │
│    │                        │  (見103 年度偵字第9005號偵│            │
│    │                        │  卷第23頁)。              │            │
│    │                        │⑥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朝興派│            │
│    │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  理案件明細表(見103 年度偵│            │
│    │                        │  字第9005號偵卷第24頁、第25│            │
│    │                        │  頁)。                    │            │
│    │                        │⑦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            │
│    │                        │  入單(見103 年度偵字第9005│            │
│    │                        │  號偵卷第26頁)。          │            │
│    │                        │⑧車輛詳細資料1 紙(見103 年│            │
│    │                        │  度偵字第9005號偵卷第27頁)│            │
│    │                        │  。                        │            │
│    │                        │⑨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            │
│    │                        │  報表1紙(見103 年度偵字第 │            │
│    │                        │  5349號偵卷第7頁)。       │            │
│    │                        │⑩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見103 │            │
│    │                        │  年度偵字第5349號偵卷第8 頁│            │
│    │                        │  )。                      │            │
├──┼────────────┼──────────────┼──────┤
│ 14 │於103年5月13日晚間8時許 │①證人柯詩韻於警詢時之證述(│黃明俊犯竊盜│
│    │,在彰化縣花壇鄉花壇村中│  見103 年度偵字第5349號偵卷│罪,累犯,處│
│    │正路370號花壇火車站前, │  第5頁及背面)。           │有期徒刑肆月│
│    │以將指甲插入鬆動之機車鑰│②員警偵查報告(見103 年度偵│,如易科罰金│
│    │匙孔後轉動發動油門之方式│  字第5349號偵卷第6 頁)。  │,以新臺幣壹│
│    │,竊取柯詩韻使用之車牌號│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仟元折算壹日│
│    │碼號重型機車得手。      │  報表1紙(見103 年度偵字第 │。          │
│    │                        │  5349號偵卷第9頁)。       │            │
│    │                        │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0張│            │
│    │                        │  及比對照片(見103 年度偵字│            │
│    │                        │  第5349號偵卷第10頁至第24頁│            │
│    │                        │  )。                      │            │
├──┼────────────┼──────────────┼──────┤
│ 15 │於103年5月29日上午11時許│①證人白啟慶於警詢時之證述(│黃明俊犯竊盜│
│    │,在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2 │  見103 年度偵字第9326號偵卷│罪,累犯,處│
│    │段623號之翡翠灣游泳池機 │  第4 頁至第5 頁)。        │有期徒刑肆月│
│    │車停車棚內,見白啟慶所有│②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如易科罰金│
│    │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 │  入單(見103 年度偵字第9326│,以新臺幣壹│
│    │車之鑰匙插在鑰匙孔內,即│  號偵卷第7頁)。           │仟元折算壹日│
│    │以該鑰匙開啟該車電門,發│③現場圖1 紙(見103 年度偵字│。          │
│    │動油門後騎乘離去而竊取得│  第9326號偵卷第8 頁)。    │            │
│    │逞。                    │④現場照片3 張(見103 年度偵│            │
│    │                        │  字第9326號偵卷第9 頁至第10│            │
│    │                        │  頁)。                    │            │
│    │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 │            │
│    │                        │  (見103 年度偵字第9326號偵│            │
│    │                        │  卷第10頁至第12頁)。      │            │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            │
│    │                        │  年9月16日刑生字第000000000│            │
│    │                        │  1 號鑑定書(見103 年度偵字│            │
│    │                        │  第9326號偵卷第14頁及背面)│            │
│    │                        │  。                        │            │
│    │                        │⑦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刑案現│            │
│    │                        │  場勘察報告〈包含現場照片及│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見103 年度偵字第9326號偵│            │
│    │                        │  卷第15頁至第18頁)。      │            │
├──┼────────────┼──────────────┼──────┤
│ 16 │於103年7月24日中午12時許│①證人林鄭麗珠、楊盛栯於警詢│黃明俊犯侵入│
│    │,騎乘其友人楊袖琪所有之│  時之證述(見103 年度偵字第│住宅竊盜罪,│
│    │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 │  9054號偵卷第12頁及背面、第│累犯,處有期│
│    │車,前往林鄭麗珠所經營,│  6頁至第7頁)。            │徒刑柒月。  │
│    │址設彰化縣彰化路3(住家 │②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 │            │
│    │兼營業場所),趁該處大門│  (見103 年度偵字第9054號偵│            │
│    │未上鎖之際,開啓有人居住│  卷第9頁、第15頁至第18頁) │            │
│    │但當時無人看管之該美髮店│  。                        │            │
│    │大門後,侵入其內,徒手竊│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見10│            │
│    │取林鄭麗珠所有之現金6千 │  3 年度偵字第9054號偵卷第11│            │
│    │元,得手後旋即逃逸離去。│  頁)。                    │            │
│    │                        │④現場照片2 張(見103 年度偵│            │
│    │                        │  字第9054號偵卷第1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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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9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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