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76 分鐘讀完全文 195,9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4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紀佳良陳明照王祥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194號

                    107年度訴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漢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5925、7072號)、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11

515 號)、移送併辦(106 年度偵字第11515 號),暨蒞庭檢察

官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本院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許漢章犯如附表二主文欄除編號79以外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除編號79以外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即附表二編號79被害人梁君賢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緣莊修豪(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等犯行,經檢察官另行起訴,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152號等案件審理)於民國106 年4 月間某日,結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哥仔」之成年男子,知悉其為從事詐欺犯罪組織的成員,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至遲於106 年4 月27日,加入「哥仔」所屬之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負責招募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提供車手工作用行動電話、交付車手工作報酬及擔任「哥仔」與基層車手間之聯繫管道。嗣莊修豪招募其友人許漢章擔任領款車手,並於106 年4 月27日19時許(本判決採24時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許漢章前往臺中市○○區市○路000 號0 樓之雪茄餐廳,與「哥仔」見面,商談讓許漢章加入該詐欺集團之工作事宜,因許漢章欲邀約林民祥(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等犯行,經檢察官另行起訴,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152號等案件審理中)一同擔任車手,莊修豪遂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搭載許漢章先離開雪茄餐廳,前往彰化縣彰化市永安街上之統一便利商店旁搭載林民祥後,渠等3 人再同往彰化縣○○市○○路000 號之「羽」PUB ,由莊修豪聯絡「哥仔」前來見面,「哥仔」到場後交付許漢章、林民祥擔任車手提款時所需使用之讀卡機各1 台,並教導其等如何操作讀卡機、加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雄大」之成年男子之微信帳號,以便「雄大」利用微信訊息指示許漢章、林民祥提領被害人匯款之受騙款項,且約定以許漢章、林民祥所提領款項之2.5%作為報酬;其後,林民祥再介紹林志南(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加重詐欺等犯行,經檢察官另行起訴,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152號等案件審理)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亦以所提領款項之2.5%作為報酬),並教導林志南使用讀卡機、工作行動電話,以供提領被害人之受騙金額使用。

二、莊修豪、許漢章、林民祥、林志南即以前述方式參與該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有結構性組織之詐騙集團,與「雄大」、「哥仔」、其他不詳成年詐騙集團成員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機房成員撥打電話向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等(除編號79梁君賢部分外,下同),各施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詐術,致使被害人等均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時間,轉帳或匯出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皆詳被害事實欄)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許漢章、林民祥、林志南再持其他不詳集團成員交付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含密碼),經「雄大」透過工作行動電話之通訊軟體微信,通知許漢章、林民祥、林志南等人,依指示前往提領各被害人之受騙款項(提款人、提款時間、地點,均詳見附表三),再將所領出之贓款交給其他不詳集團成員。

三、又林民祥、林志南之車手報酬為每週結算1 次,由「哥仔」將其等報酬交給莊修豪後,再由莊修豪交給許漢章轉交給林民祥,最後由林民祥負責將林志南之報酬交給林志南;其中,莊修豪於106 年5 月5 日、106 年5 月12日或13日、106年5 月22日凌晨某時,在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旁或彰化市○○路0 段000 號之「滿庭芳KTV 」,將「哥仔」所交付之林民祥、林志南車手報酬交給許漢章,由許漢章轉交給林民祥,再由林民祥負責將林志南之報酬交給林志南(因林志南擔任車手僅提領至106 年5 月7 日即離開該詐欺集團,故林民祥僅轉交前2 次報酬給林志南)。嗣林民祥知悉林志南遭警查獲後,即有意結束車手領款工作,遂聯絡許漢章要結算最後之車手報酬,經莊修豪向「哥仔」拿取林民祥之車手報酬後,莊修豪、許漢章及林民祥即於106 年5 月26日晚間某時,在彰化縣○○市○○街00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見面,由許漢章將莊修豪所交付之車手報酬交給林民祥。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是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及第159 條之5之規定。因此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至於共犯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之陳述,仍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99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即共犯林民祥、林志南於警詢之陳述,對本案被告許漢章而言,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不具證據能力。

二、關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部分,其餘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者,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提示告以要旨,已為合法之調查,且檢察官、被告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漢章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林民祥、林志南於偵訊及另案審理時(即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52號等案件)之證述相符;本案各被害人遭詐欺而匯款至各人頭帳戶等情,則有附表二各編號(除編號79以外)「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被告許漢章和其下游車手再自人頭帳戶中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等節,亦有各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財金公司自動櫃員跨行查詢交易明細表、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卷證位置詳附表一相關欄位)、監視錄影器錄影翻拍照片(見106 偵11515 號卷第78-99 頁,106 偵5925號卷第65-70 、144-151 、244-245 頁,另案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152號卷)、林志南扣案行動電話照片(內容包含其和被告許漢章之對話訊息,見106 偵7072號卷第45 -50頁)、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06 偵7072號卷第51頁,被告騎乘該機車活動為監視畫面攝錄)、莊修豪使用之行動電話照片(內容包含其和被告許漢章之對話訊息,見106 偵5952號卷第534-543 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許漢章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事證明確,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許漢章為上揭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於107 年1 月3 日修正公布,並自107 年1 月5 日生效。106 年4 月21日修正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原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107 年1 月5 日修正生效之該條則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二)新法既明定犯罪組織為「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三人以上,以實施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顯然是擴大犯罪組織之定義。則107 年1 月5 日修正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故經比較結果,被告許漢章上述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仍應適用行為時即106 年4 月21日修正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

(三)按106 年4 月21日修正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項之規定,所謂「犯罪組織」,是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本案詐欺犯罪組織之成員,至少有被告許漢章、共犯莊修豪、林志南、林民祥、「雄大」、「哥仔」、其他不詳負責收取車手贓款之成員、負責撥打電話行騙被害人之機房成員,經本院審認如前,足認被告許漢章所參與之集團所實施之詐欺取財罪,是經由縝密之計畫與分工及互相配合而完成之犯罪,且該集團是由多數人所組成、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完善結構之組織,自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對各被害人等實行詐欺犯行甚明。

二、本案應適用之法條:

(一)核被告許漢章就上述犯罪事實欄所為,係犯106 年4 月21日修正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許漢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於參與過程中招募林民祥加入,應認為其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為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許漢章、或共犯林民祥、林志南就附表二各編號(除編號79以外)之同一被害人之受騙匯款金額,雖有多次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款項之犯行,然各係對同一被害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在主觀上顯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為之,且係侵害同一之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三)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許漢章、共犯莊修豪、林民祥和林志南加入上開「雄大」所屬之詐欺集團後:由共犯莊修豪招攬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提供車手工作行動電話、交付車手工作報酬及擔任集團高層「哥仔」與基層車手(許漢章、林民祥、林志南)間之聯繫管道,被告許漢章、共犯林民祥和林志南擔任車手領款工作;共犯林民祥另再招募共犯林志南加入該詐欺集團,教導其從事車手提款工作,並負責交付其車手報酬;被告許漢章又居間聯繫共犯林民祥和莊修豪,轉交車手之報酬(最末次為106年5月26日,已涵蓋所有被害人遭詐騙及各車手提款時間);同集團機房成員則負責以電話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因此,被告許漢章,與莊修豪、林民祥、林志南、其他集團成員彼此間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許漢章就附表二各個行騙被害人的行為(除編號79以外),和另案被告莊修豪、林民祥、林志南(林民祥及林志南分別擔任第一線提款車手,而有不同的共同正犯組合)、「雄大」、「哥仔」等詐欺集團成員,均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至於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11515 號追加起訴書,就附表二編號80之1 、80之2 所示被害人呂旻瑾受騙匯款之時間、地點、金額有所疏漏,但疏漏的部分與本院上揭認定被告許漢章所犯附表二編號80所示犯行,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罪數之認定: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可資參照)。本案被告許漢章於106 年4 月28日17時22分許(即附表三編號1 )擔任車手領款之加重詐欺犯行之前,即有參與該詐欺集團。被告許漢章所參與之詐欺集團,係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有成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之參與組織犯罪,與其所犯加重詐欺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則被告許漢章就附表二編號1 (被害人陳治嘉部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詐欺取財罪。

(二)又按「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參同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準此,針對被告許漢章第二次以後的加重詐欺犯行,不再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但因所侵害者是不同個人法益,應以被害人數,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各罪間應是數罪併罰之關係。是被告許漢章就附表二除編號79以外所示各次加重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許漢章是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人,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循正當途徑以謀取生活所需,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向大眾施詐行騙,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值非難,並嚴重損害社會互信之基礎,所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暨衡酌被告除擔任車手外,又招攬其他車手,並居間聯繫交付車手的工作報酬,在本案已知的犯罪結構中,角色、層級僅次於共犯莊修豪;並考量各次犯行詐得金額多寡,所生損害程度不同,及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 所示犯行,包含參與組織犯罪,罪質較重;再審酌被告坦認犯行,與部分被害人成立調解(見本院106 訴1194號卷四第1-2 頁),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除編號79以外)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另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於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保安處分之規定為刑法有關保安處分之特別規定,其適用範圍以所宣告之罪名為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罪為限,苟所宣告之罪名並非上開之罪之罪名,縱與之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他罪,係屬上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罪,亦無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之規定宣付保安處分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308號、96年度台上字第629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許漢章雖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業如前述,惟其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既已因與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從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是本院未就被告許漢章宣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認無再宣告強制工作餘地,併予敘明。

六、沒收:被告許漢章與集團協議以提領之詐欺贓款的2.5%為酬勞,業據被告供認明確,而被告於附表三編號1 合計領取15萬元,按此比例計算為3,750 元(150000×2.5%=3750),和被告陳稱「不到5 千元」、「他拿3 千元給我說不用找」等語(見本院106 訴1194號卷四第89頁背面),相去不遠,可認其犯罪所得為3,750 元,縱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雖另有協議,可再領取下線車手(林民祥或林志南)酬勞的10% ,惟事後並未領取等情,亦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106 訴1194號卷四第89頁背面),且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確已實際領得此部分的酬勞,故無從宣告沒收。扣案之行動電話2 具,雖是被告所有,然非詐欺用的工作機,業據被告供承甚明(見本院106 訴1194號卷第68頁),爰不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即附表二編號79梁君賢之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許漢章,和共犯莊修豪、林民祥等人以上述方式參與該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有結構性組織之詐騙集團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梁君賢,施以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79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金錢至人頭帳戶內,再由林民祥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梁君賢之受騙款項。因認被告許漢章就此部分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丶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許漢章涉有上揭罪嫌,無非係以梁君賢之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居留資料、出入境資料、許智欽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清單及共犯林民祥領取款項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為其主要依據。

肆、然而,這些證據只能證明梁君賢於特定時間匯款特定金額至許智欽上述郵局帳戶內,再林民祥領出之客觀事實,無法推認梁君賢是遭被告許漢章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匯出該款項,起訴書記載梁君賢係遭詐欺集團成員以「解除分期付款」之詐騙手法詐騙而匯出上開款項一節,卷內並無任何證據可證明(梁君賢不曾報警遭到詐騙,亦不曾至警局製作筆錄;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莊修豪、林民祥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確已撥打詐騙電話予梁君賢而實行詐欺行為)。而梁君賢為加拿大籍,因至我國就讀大學而短暫居留,居留效期為105 年8 月28日至106 年8 月28日,其於106 年7 月20日從我國出境,此有梁君賢之居留資料、入出境資料等件在卷可憑(見106 偵5929號卷三第485 、487 頁),則其匯出上開款項之原因是否係遭詐騙、遭詐騙之內容為何等重要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檢察官均未提出任何證明,是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許漢章和莊修豪、林民祥及其等所參與之詐欺集團組織成員確有共同詐欺梁君賢之犯行。本件不既能證明被告許漢章此部分之罪,依前開說明,自應諭知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前段,106 年4 月21日修正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朱健福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106年4月21日修正生效)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車手提領之人頭帳戶)┌──┬────┬──────┬─────────┬────────┬─────────┐│編號│帳戶戶名│金融機構名稱│帳號 │帳戶交易明細 │財金公司自動櫃員跨││ │ │ │ │ │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 │ │ │ │ │細表、跨行轉帳交易││ │ │ │ │ │明細表 │├──┼────┼──────┼─────────┼────────┼─────────┤│ 1 │黃嫚萱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本院106 訴1194號│本院106 訴1194號(││ │ │(台東簡易型│ │(下稱本院卷)卷│下稱本院卷)卷二第││ │ │分行) │ │一第226 頁 │201 -202頁、第222 ││ │ │ │ │ │頁背面 │├──┼────┼──────┼─────────┼────────┼─────────┤│ 2 │黃嫚萱 │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228 頁│本院卷二第172 頁、││ │ │銀行(臺東分│ │ │第206頁背面 ││ │ │行) │ │ │ │├──┼────┼──────┼─────────┼────────┼─────────┤│ 3 │林志原 │渣打國際商業│000-00000000000000│本院卷一第163 頁│本院卷二第187-188 ││ │ │銀行 │ │ │頁、第214頁背面 │├──┼────┼──────┼─────────┼────────┼─────────┤│ 4 │林志原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225 頁│本院卷二第201 頁、││ │ │(竹南分行)│ │ │第222頁 │├──┼────┼──────┼─────────┼────────┼─────────┤│ 5 │戴玉麗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169 │本院卷二第179-180 ││ │ │(新化分行)│ │-170頁 │頁、第210頁背面 │├──┼────┼──────┼─────────┼────────┼─────────┤│ 6 │梁家欣 │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233 頁│本院卷二第202 頁背││ │ │銀行 │ │ │面、第223頁 │├──┼────┼──────┼─────────┼────────┼─────────┤│ 7 │梁家欣 │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215 頁│本院卷二第171 頁、││ │ │銀行(桃園分│ │ │第206頁 ││ │ │行) │ │ │ │├──┼────┼──────┼─────────┼────────┼─────────┤│ 8 │沈佳蒂 │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179 │本院卷二第184 頁、││ │ │銀行(崇德分│ │-180頁 │第213頁 ││ │ │行) │ │ │ │├──┼────┼──────┼─────────┼────────┼─────────┤│ 9 │楊育誠 │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000│本院卷一第197頁 │本院卷二第195 頁、││ │ │有限公司(桃│ │ │第218頁 ││ │ │園茄苳郵局)│ │ │ │├──┼────┼──────┼─────────┼────────┼─────────┤│10 │甘冬元 │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000│本院卷一第192 │本院卷二第197-198 ││ │ │有限公司(淡│ │-193頁 │頁、第219 頁背面 ││ │ │水郵局) │ │ │-220頁 │├──┼────┼──────┼─────────┼────────┼─────────┤│11 │楊文捷(│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26 、│本院卷二第203 頁背││ │起訴書誤│銀行 │ │144-151 頁 │面-204頁、第224頁 ││ │載為甘冬│ │ │ │ ││ │元) │ │ │ │ │├──┼────┼──────┼─────────┼────────┼─────────┤│12 │陳根旺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155 頁│本院卷二第180 頁背││ │ │ │ │ │面、第211頁 │├──┼────┼──────┼─────────┼────────┼─────────┤│13 │歐陽碧玉│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203 │本院卷二第174 頁背││ │ │(內科園區分│ │-208、209 頁 │面、第208 頁背面 ││ │ │行) │ │ │ │├──┼────┼──────┼─────────┼────────┼─────────┤│14 │歐陽碧玉│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181 頁│本院卷二第183 頁背││ │ │銀行(大直分│ │ │面、第212頁背面 ││ │ │行) │ │ │ │├──┼────┼──────┼─────────┼────────┼─────────┤│15 │林祥 │臺灣新光商業│0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158頁 │本院卷二第188 頁背││ │ │銀行 │ │ │面-189頁、第215頁 │├──┼────┼──────┼─────────┼────────┼─────────┤│16 │林藝蓉 │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000│本院卷一第198 頁│本院卷二第198 頁背││ │ │有限公司(新│ │ │面、第220 頁背面 ││ │ │莊中港郵局)│ │ │ │├──┼────┼──────┼─────────┼────────┼─────────┤│17 │林藝蓉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166 │本院卷二第176-177 ││ │ │(五股工業區│ │-167頁 │頁、第209頁背面 ││ │ │分行) │ │ │ │├──┼────┼──────┼─────────┼────────┼─────────┤│18 │林藝蓉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219 │本院卷二第169 頁背││ │ │(新莊分行)│ │-220頁 │面、第204頁背面 │├──┼────┼──────┼─────────┼────────┼─────────┤│19 │簡嘉佑 │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000│本院卷一卷第199 │本院卷二第194 頁、││ │ │有限公司(內│ │頁 │第217頁背面 ││ │ │湖西湖郵局)│ │ │ │├──┼────┼──────┼─────────┼────────┼─────────┤│20 │許貴敦 │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222 頁│本院卷二第172 頁背││ │ │銀行(平鎮分│ │ │面、第207頁 ││ │ │行) │ │ │ │├──┼────┼──────┼─────────┼────────┼─────────┤│21 │連偵琪 │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213 頁│本院卷二第170 頁背││ │ │銀行(新店分│ │ │面、第205頁背面 ││ │ │行) │ │ │ │├──┼────┼──────┼─────────┼────────┼─────────┤│22 │潘姿妤 │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16 │本院卷二第173 頁、││ │ │銀行 │ │-117、118- 119頁│第207頁背面 │├──┼────┼──────┼─────────┼────────┼─────────┤│23 │陳宥樺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230 │本院卷二第227 -228││ │ │(萬巒分行)│ │-231頁 │頁、第229 頁 │├──┼────┼──────┼─────────┼────────┼─────────┤│24 │許湘淋 │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000│本院卷一第200 │本院卷二第196 頁背││ │ │有限公司(台│ │-201頁 │面、第219頁 ││ │ │東大同路郵局│ │ │ ││ │ │) │ │ │ │├──┼────┼──────┼─────────┼────────┼─────────┤│25 │陳偉清 │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234 頁│本院卷二第203 頁、││ │ │銀行 │ │ │第223頁背面 │├──┼────┼──────┼─────────┼────────┼─────────┤│26 │陳偉清 │臺灣新光商業│0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159 頁│本院卷二第191 頁、││ │ │銀行 │ │ │第216 頁背面 │├──┼────┼──────┼─────────┼────────┼─────────┤│27 │張琇敏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224頁 │本院卷二第220 頁背││ │ │(大雅分行)│ │ │面、第221頁背面 │├──┼────┼──────┼─────────┼────────┼─────────┤│28 │張琇敏 │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本院卷一第187 頁│本院卷二第181 頁背││ │ │(豐原分行)│ │正、背面 │面-182、第211 頁背││ │ │ │ │ │面 │├──┼────┼──────┼─────────┼────────┼─────────┤│29 │張永華 │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000│本院卷一第196 頁│本院卷二第194 頁背││ │ │有限公司(蘇│ │ │面、無轉帳資料 ││ │ │澳馬賽郵局)│ │ │ │├──┼────┼──────┼─────────┼────────┼─────────┤│30 │張永華 │合作金庫商業│0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二第164頁 │本院卷二第174 、第││ │ │銀行(羅東分│ │ │208頁 ││ │ │行) │ │ │ │├──┼────┼──────┼─────────┼────────┼─────────┤│31 │吳亭儀 │臺灣新光商業│0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160 頁│本院卷二第190 頁背││ │ │銀行 │ │ │面、第216頁 │├──┼────┼──────┼─────────┼────────┼─────────┤│32 │葛天賜 │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182 │本院卷二第182 頁背││ │ │銀行(新樹分│ │-183頁 │面-183頁、第211 頁││ │ │行) │ │ │背面 │├──┼────┼──────┼─────────┼────────┼─────────┤│33 │黃月儀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172 │本院卷二第175 頁、││ │ │(華江分行)│ │-173頁 │第209頁 │├──┼────┼──────┼─────────┼────────┼─────────┤│34 │黃月儀 │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本院卷一第211 頁│本院卷二第192 頁、││ │ │ │ │ │第217頁 │├──┼────┼──────┼─────────┼────────┼─────────┤│35 │林天鴻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189 │本院卷二第177 頁背││ │ │(平鎮分行)│ │-190頁 │面、第210頁 │├──┼────┼──────┼─────────┼────────┼─────────┤│36 │黃冠樺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本院卷一第217 頁│本院卷二第199-200 ││ │ │ │ │正、背面 │頁、第221頁 │├──┼────┼──────┼─────────┼────────┼─────────┤│37 │曾雅姿 │臺灣中小企業│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175 頁│本院卷二第186 頁、││ │ │銀行 │ │ │第214頁 │├──┼────┼──────┼─────────┼────────┼─────────┤│38 │張純菁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236 │本院卷二第170 頁、││ │ │(復興分行)│ │-237頁 │第205頁 │├──┼────┼──────┼─────────┼────────┼─────────┤│39 │傅俊豪 │臺灣新光商業│0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161 頁│本院卷二第189 頁背││ │ │銀行 │ │ │面-190頁、第215 頁││ │ │ │ │ │背面 │├──┼────┼──────┼─────────┼────────┼─────────┤│40 │賴貞余 │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000 │本院卷一第184 │本院卷二第185 頁、││ │ │銀行(崇德分│ │-185頁 │第213頁背面 ││ │ │行) │ │ │ │├──┼────┼──────┼─────────┼────────┼─────────┤│41 │林聖展 │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000│本院卷一第195 頁│本院卷二第193 頁、││ │ │有限公司(文│ │ │ ││ │ │山興隆路郵局│ │ │ ││ │ │) │ │ │ │├──┼────┼──────┼─────────┼────────┼─────────┤│42 │許智欽 │中華郵政股份│000-00000000000000│本院卷一第194 頁│本院卷二第196 頁、││ │ │有限公司(桃│ │ │第218頁背面 ││ │ │園府前郵局)│ │ │ │└──┴────┴──────┴─────────┴────────┴─────────┘附表二(被害人之被害事實)┌──┬─────┬───┬────────────────┬──────────┬──────┐│編號│詐欺對象 │起訴書│被害事實(以24時制記載) │證據及出處 │主文欄 ││ │ │附表編│ │ │ ││ │ │號(追│ │ │ ││ │ │加起訴│ │ │ ││ │ │書、併│ │ │ ││ │ │辦意旨│ │ │ ││ │ │書之附│ │ │ ││ │ │表編號│ │ │ ││ │ │均另外│ │ │ ││ │ │註明)│ │ │ │├──┼─────┼───┼────────────────┼──────────┼──────┤│ 1 │陳治嘉 │起訴書│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4 月28日16時│1.告訴人陳治嘉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附表編│39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 │ 之指訴(106 偵5925│以上共同詐欺││ │ │號1 、│TAAZE 二手書」客服,因處理訂單時│ 號卷三第5-9 頁、第│取財罪,處有││ │ │2 (即│誤以為是批發商訂購12期書,問陳治│ 11-15頁) │期徒刑貳年。││ │ │併辦意│嘉是哪間銀行後,陳治嘉回答是中華│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 │ │旨書附│郵政,嗣即接獲自稱是中華郵政客服│ 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 ││ │ │表編號│人員之來電,指示其操作ATM 解除轉│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1 、2 │帳功能,陳治嘉遂陷於錯誤: │ 警示簡便格式表(見│ ││ │ │) │1.於同日17時16分許,在臺北市○○│ ○○○○○00○○○│ ││ │ │ │ 區○○○路○段0 號之臺灣大學大│ 16頁) │ ││ │ │ │ 一女舍樓下之郵局ATM ,自其郵局│ │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29,989│ │ ││ │ │ │ 元至黃嫚萱之玉山商業銀行(臺東│ │ ││ │ │ │ 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 │ │2.對方又詐稱剛匯款之數據與公司連│ │ ││ │ │ │ 線斷開,須重刷數據,要求陳治嘉│ │ ││ │ │ │ 再至另一ATM 操作,陳治嘉再度陷│ │ ││ │ │ │ 於錯誤,於同日17時53分許,在臺│ │ ││ │ │ │ 北市○○區○○○路○段000 號之│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以 │ │ ││ │ │ │ ATM 跨行存款方式,自其郵局帳戶│ │ ││ │ │ │ 提出之現金29,985元,存入至同上│ │ ││ │ │ │ 帳戶。 │ │ │├──┼─────┼───┼────────────────┼──────────┼──────┤│ 2 │翁國軒 │3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4 月28日19時│1.告訴人翁國軒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18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 │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TAAZE 二手書」客服,因處理疏失誤│ 第17-18 頁) │取財罪,處有││ │ │ │設定為批發商,要取消自動扣款,問│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期徒刑壹年捌││ │ │ │翁國軒是哪間銀行後,翁國軒稱有中│ 山二分局興隆派出所│月。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嗣即接獲自稱│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來電,│ 示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指示其至住家附近之臺北市文山區福│ 上偵卷第19頁) │ ││ │ │ │興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福興門市│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操作ATM 解除自動扣款功能,翁國│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軒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54分許,│ 本院卷二第1頁) │ ││ │ │ │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 │ ││ │ │ │0-000000000000號),以ATM 轉帳方│ │ ││ │ │ │式,匯款28,123元至黃嫚萱之合作金│ │ ││ │ │ │庫商業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 │ ││ │ │ │0000000 號帳戶。 │ │ │├──┼─────┼───┼────────────────┼──────────┼──────┤│ 3 │曾馨慈 │4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4 月28日晚上│1.告訴人曾馨慈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某時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 │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TAAZE 二手書」客服,謊稱曾馨慈於│ 第20-22 頁) │取財罪,處有││ │ │ │超商取貨時,便利商店員工誤刷為批│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期徒刑壹年捌││ │ │ │發,變成連續12月購買商品,要處理│ 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月。 ││ │ │ │取消批發,曾馨慈即接獲自稱銀行職│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員來電,詐稱要幫忙取消批發設定,│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曾馨慈遂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17分│ 偵卷第23頁) │ ││ │ │ │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全家便利商店蘆洲恆德門市,以ATM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轉帳方式,自其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本院卷二第2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匯款 │ │ ││ │ │ │29,985元至黃嫚萱之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 │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4 │何雅惠 │5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4 月28日19時│1.告訴人何雅惠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30分許,去電佯稱是某網路購物之店│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家客服,稱何雅惠多下了訂單,詢問│ 第24-26 頁) │取財罪,處有││ │ │ │是否取消,並表示會請銀行人員幫忙│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期徒刑壹年陸││ │ │ │取消訂單,隨後何雅惠即接獲自稱合│ 武分局九曲派出所受│月。 ││ │ │ │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其至│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ATM 操作,何雅惠遂陷於錯誤,於同│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日20時11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中正│ 偵卷第27頁) │ ││ │ │ │路00號之合作金庫銀行鳳山分行,以│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ATM 轉帳方式,自其合作金庫商業銀│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000號│ 本院卷二第3頁) │ ││ │ │ │),匯款1,216 元至黃嫚萱之合作金│ │ ││ │ │ │庫商業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 │ ││ │ │ │0000000號帳戶。 │ │ │├──┼─────┼───┼────────────────┼──────────┼──────┤│ 5 │張珮禎 │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4 月28日20時│1.被害人張珮禎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7 │5 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 │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TAAZE 二手書」員工,謊稱商家系統│ 第28-30 頁、第32-3│取財罪,處有││ │ │ │疏失,誤以為張珮禎為批發商,詢問│ 4 頁) │期徒刑壹年陸││ │ │ │是否下訂,張珮禎回答並沒有要下訂│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月。 ││ │ │ │後,該員工稱稍後會有帳戶客服人員│ 原分局大雅分駐所受│ ││ │ │ │電話詢問是否取消扣款,張珮禎隨即│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接到客服來電,要求至附近ATM 取消│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訂單,張珮禎遂陷於錯誤: │ 偵卷第31頁、第35頁│ ││ │ │ │1.於同日20時42分許,在臺中市大雅│ ) │ ││ │ │ │ 區住處附近全家便利商店,以ATM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轉帳方式,自其郵局帳戶(帳號00│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0-00000000000000號),匯款 │ 本院卷二第4頁) │ ││ │ │ │ 2,033 元至黃嫚萱之合作金庫商業│ │ ││ │ │ │ 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 │ ││ │ │ │ 129 號帳戶。 │ │ ││ │ │ │2.於同日20時55分許,在同上地點,│ │ ││ │ │ │ 以ATM 跨行存款方式,自其郵局帳│ │ ││ │ │ │ 戶,將4,985 元存入黃嫚萱之合作│ │ ││ │ │ │ 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 │ │├──┼─────┼───┼────────────────┼──────────┼──────┤│ 6 │莊慧如 │8 、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4 月28日某時│1.告訴人莊慧如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11、 │許,以門號0000-000000 號、LINE之│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15 │通訊方式,向莊慧如家人佯稱友人急│ 第36-37 頁、第47-4│取財罪,處有││ │ │ │需借錢,莊慧如家人乃告知莊慧如匯│ 8 頁) │期徒刑貳年。││ │ │ │款,致莊慧如等人均陷於錯誤: │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 ││ │ │ │1.於106 年5 月2 日13時04分許,在│ 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 ││ │ │ │ 宜蘭縣○○鎮○○○路00號之臺灣│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莊慧如自│ 簡便格式表(匯到林│ ││ │ │ │ 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號00│ 志原之渣打銀行帳戶│ ││ │ │ │ 0-00000000000 號),以臨櫃無摺│ ,見同上偵卷第38頁│ ││ │ │ │ 匯款方式,匯款20萬元至林志原之│ 、第49頁;匯到甘冬│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元之郵局帳戶,見同│ ││ │ │ │ 0000號帳戶。 │ 上偵卷第64頁) │ ││ │ │ │2.於106 年5 月3 日13時51分許,在│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宜蘭縣○○○○○○路00號之臺灣│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莊慧如自│ 本院卷二第5頁) │ ││ │ │ │ 其上開帳戶,以臨櫃無摺匯款方式│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 ││ │ │ │ ,匯款15萬元至林志原之渣打國際│ 款申請書(左列第2 │ ││ │ │ │ 商業銀行帳戶。 │ 筆匯款,見本院卷二│ ││ │ │ │3.於106 年5 月4 日13時33分許(起│ 第11頁) │ ││ │ │ │ 訴書誤載為13時00分),在宜蘭縣│00○○○○○○○○○│ ││ │ │ │ ○○鎮○○路00號之羅東郵局,莊│ (左列第3 筆匯款,│ ││ │ │ │ 慧如以臨櫃無摺匯款方式,匯款15│ 見本院卷二第11頁)│ ││ │ │ │ 萬元至甘冬元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 公司(淡水郵局)000-0000000000│ │ ││ │ │ │ 4613 號帳戶。 │ │ │├──┼─────┼───┼────────────────┼──────────┼──────┤│ 7 │陳至忻 │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 日17時│1.告訴人陳至忻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35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 │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TAAZE 二手書」員工,謊稱因作業疏│ 第39-41 頁) │取財罪,處有││ │ │ │失將陳至忻購買之商品設定為分期扣│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期徒刑壹年捌││ │ │ │繳12月,並詢問是否取消,如果要取│ 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月。 ││ │ │ │消的話會將資料傳真給郵局,陳至忻│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回復要取消後,隨即接獲自稱係郵局│ 警示簡便格式表(見│ ││ │ │ │客服來電,詐稱要幫忙取消交易,陳│ 同上偵卷第42頁) │ ││ │ │ │至忻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34分許│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起訴書誤載為33分),在臺北市○│ ○○○○○○○○○│ ││ │ │ │○區○○○路○段0 號之臺大郵局,│ 本院卷二第6頁) │ ││ │ │ │以ATM 轉帳方式,自其郵局帳戶(帳│4.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匯款 │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 ││ │ │ │29,989元至林志原之玉山商業銀行(│ 款項通報單(見本院│ ││ │ │ │竹南分行)行)000-0000000000000 │ 卷二第7頁) │ ││ │ │ │號帳戶。 │5.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見本院卷二│ ││ │ │ │ │ 第8頁) │ │├──┼─────┼───┼────────────────┼──────────┼──────┤│ 8 │黃月裡 │10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 日12時│1.告訴人黃月裡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52分許,去電冒稱是黃月裡朋友「阿│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娟」,表示手頭很緊要借款云云,黃│ 第43-45 頁) │取財罪,處有││ │ │ │月裡遂陷於錯誤,於106 年5 月3 日│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期徒刑壹年玖││ │ │ │13時2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時00分│ 華分局莒光派出所受│月。 ││ │ │ │),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之│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莒光路郵局,自其郵局帳戶(帳號00│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0-00000000000000號),以臨櫃轉帳│ 偵卷第46頁) │ ││ │ │ │方式,匯款5萬元至戴玉麗之第一商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業銀行(新化分行)000-0000000000│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9號帳戶。 │ 卷二第9頁) │ ││ │ │ │ │4.黃月裡郵政存簿儲金│ ││ │ │ │ │ 簿存摺封面及內頁(│ ││ │ │ │ │ 見本院卷二第10頁)│ │├──┼─────┼───┼────────────────┼──────────┼──────┤│ 9 │雷美金 │12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3 日13時│1.告訴人雷美金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43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冒稱是雷美│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金朋友「小盧」欲借款繳帳單云云,│ 第50-52 頁) │取財罪,處有││ │ │ │雷美金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05分│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期徒刑壹年捌││ │ │ │許,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號│ 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月。 ││ │ │ │之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行,以臨櫃無│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摺匯款方式,匯款3 萬元至戴玉麗之│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行)000-0000│ 偵卷第53頁) │ ││ │ │ │0000000號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本院卷二第12頁) │ ││ │ │ │ │4.第一商業銀行取款憑│ ││ │ │ │ │ 條存根聯(見本院卷│ ││ │ │ │ │ 二第13頁) │ │├──┼─────┼───┼────────────────┼──────────┼──────┤│ 10 │牛玉珍 │13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3 日13時│1.告訴人牛玉珍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43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冒稱是牛玉│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珍朋友「林珊如」欲借款應急云云,│ 第54-56 頁) │取財罪,處有││ │ │ │牛玉珍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6時5 分│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期徒刑壹年捌││ │ │ │許,在新竹市北區經國路0 段000 巷│ 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月。 ││ │ │ │00號之臺大醫院新竹分院ATM ,自其│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所有之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000000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 偵卷第57頁) │ ││ │ │ │3 萬元至梁家欣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本院卷二第14頁) │ ││ │ │ │ │4.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 │ 、牛玉珍郵局金融卡│ ││ │ │ │ │ 正面影本(見本院卷│ ││ │ │ │ │ 卷二第15頁) │ │├──┼─────┼───┼────────────────┼──────────┼──────┤│ 11 │蔡鳳真 │14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 日14時│1.告訴人蔡鳳真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2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冒稱是蔡鳳│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真朋友「玉蘭」表示欲借款做生意需│ 第58-60 頁) │取財罪,處有││ │ │ │要補貨,並邀蔡鳳真另加入LINE綽號│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期徒刑壹年捌││ │ │ │「美夢成真」,蔡鳳真遂陷於錯誤,│ 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月。 ││ │ │ │於106 年5 月4 日12時6 分許,在新│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北市○○區○○路00號之郵局,以臨│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櫃無摺匯款之方式,匯款2 萬5 千元│ 偵卷第61頁) │ ││ │ │ │至梁家欣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本院卷二第16頁) │ ││ │ │ │ │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 (見本院卷二第17頁│ ││ │ │ │ │ ) │ │├──┼─────┼───┼────────────────┼──────────┼──────┤│ 12 │張菱芳 │1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4 日上午│1.告訴人張菱芳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12時47分許,去電冒稱是張菱芳朋友│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黃秀菊」欲借錢急用云云,張菱芳│ 第65-67 頁) │取財罪,處有││ │ │ │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30分許,在│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期徒刑壹年捌││ │ │ │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新光商│ 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月。 ││ │ │ │業銀行ATM ,自其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以│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ATM 轉帳方式,匯款3 萬元至梁家欣│ 偵卷第68頁) │ ││ │ │ │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 │ 卷二第18頁) │ ││ │ │ │ │4.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明細表(見本院卷二│ ││ │ │ │ │ 第19頁) │ │├──┼─────┼───┼────────────────┼──────────┼──────┤│ 13 │李柏翰 │17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4 日17時│1.告訴人李柏翰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7 分許,去電佯稱是「華納威秀購票│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網站」客服,謊稱因內部人員設定錯│ 第69-71 頁) │取財罪,處有││ │ │ │誤,多購買一筆20張電影票之訂票紀│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期徒刑壹年柒││ │ │ │錄,並詢問李柏翰有哪家銀行帳號,│ 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月。 ││ │ │ │李柏翰回答有第一商業銀行、玉山商│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之帳戶,對方│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詢問李柏翰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上之│ 偵卷第72頁) │ ││ │ │ │客服電話,李柏翰隨即接獲自稱第一│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商業銀行客服來電,要其至附近ATM │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操作,李柏翰遂陷於錯誤,於同日20│ 卷二第20頁) │ ││ │ │ │時37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文德路00│4.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 ││ │ │ │號郵局,自其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 細表(見本院卷二第│ ││ │ │ │號000-00000000000 號),以ATM 轉│ 21頁) │ ││ │ │ │帳方式,匯款9,985 元至沈佳蒂之國│ │ ││ │ │ │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000-00│ │ ││ │ │ │0000000000 號帳戶。 │ │ │├──┼─────┼───┼────────────────┼──────────┼──────┤│ 14 │林玉珠 │18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4 日10時│1.告訴人林玉珠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53分許,去電冒稱是林玉珠朋友「林│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素珍」表示欲借款,並邀林玉珠加入│ 第73-75 頁) │取財罪,處有││ │ │ │LINE帳號,林玉珠遂陷於錯誤,於同│2.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期徒刑壹年捌││ │ │ │日14時7 分許,在基隆市安樂區,自│ 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月。 ││ │ │ │其姐之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帳│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號000-00000000000 號),以ATM 轉│ 示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帳方式,匯款3 萬元至梁家欣之合作│ 上偵卷第76頁) │ ││ │ │ │金庫商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00號帳戶。 │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 │ 卷二第22頁) │ ││ │ │ │ │4.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 ││ │ │ │ │ 社客戶交易明細表(│ ││ │ │ │ │ 見本院卷二第23頁)│ │├──┼─────┼───┼────────────────┼──────────┼──────┤│ 15 │李米惠 │1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4 日13時│1.告訴人李米惠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李米│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惠朋友「偕小悅」表示欲借款急用,│ 第77-78頁) │取財罪,處有││ │ │ │3 天後歸還云云,李米惠遂陷於錯誤│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期徒刑壹年柒││ │ │ │,於同日15時3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 澳分局蘇澳派出所受│月。 ││ │ │ │14時7 分許),在蘇澳鎮蘇西里郵局│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以臨櫃無摺匯款之方式,匯款2 萬│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元至梁家欣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 偵卷第79頁) │ ││ │ │ │園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16 │張玉如 │20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4 日12時│1.告訴人張玉如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0 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張玉│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如朋友「芳月」請其幫忙匯款云云,│ 第80-81 頁) │取財罪,處有││ │ │ │張玉如遂陷於錯誤,於106 年5 月4 │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期徒刑壹年捌││ │ │ │日14時0 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5時10│ 澳分局蘇澳派出所受│月。 ││ │ │ │分許),在彰化商業銀行蘇澳分行,│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自其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000000000000號),以ATM 轉帳方式│ 偵卷第82頁) │ ││ │ │ │,匯款3 萬元至梁家欣之合作金庫商│ │ ││ │ │ │業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 │ ││ │ │ │000號帳戶。 │ │ │├──┼─────┼───┼────────────────┼──────────┼──────┤│ 17 │林季楷 │2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4 日18時│1.告訴人林季楷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20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臺」客服,謊稱因內部系統作業疏失│ 第83-84頁) │取財罪,處有││ │ │ │,導致重複扣款,要去ATM 取消設定│2.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和│期徒刑壹年捌││ │ │ │云云,林季楷隨即接獲自稱國泰金融│ 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月。 ││ │ │ │銀行客服來電,要其至附近ATM 操作│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林季楷遂陷於錯誤,於106 年5 月│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5 日1 時10分許,在彰化縣和美鎮道│ 偵卷第85頁) │ ││ │ │ │周路000 號之彰化商業銀行和美分行│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ATM ,將29,985元以跨行存款方式,│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存入至沈佳蒂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卷二第24頁) │ ││ │ │ │崇德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CHB DJ機台日誌檔列│ ││ │ │ │。 │ 表畫面(見本院卷二│ ││ │ │ │ │ 第25頁) │ ││ │ │ │ │5.彰化縣和美分局伸港│ ││ │ │ │ │ 分駐所金融機構聯防│ ││ │ │ │ │ 機制通報單(見本院│ ││ │ │ │ │ 卷二第26頁) │ │├──┼─────┼───┼────────────────┼──────────┼──────┤│ 18 │林士涵 │22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4 日18時│1.告訴人林士涵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59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臺」客服,謊稱因內部系統作業疏失│ 第86-90頁) │取財罪,處有││ │ │ │,導致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刷卡金額│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期徒刑壹年捌││ │ │ │650 元扣款成6,500 元,要協助解除│ 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月。 ││ │ │ │扣款云云,林士涵隨即接獲自稱花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商業銀行客服來電,要其至附近ATM │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操作,林士涵遂陷於錯誤,於106 年│ 偵卷第91頁) │ ││ │ │ │5 月5 日1 時10分許,在臺北市○○○00○○○○○○○○○○ ○○ ○ ○ ○區○○路○段000 號中國信託商業銀│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行之ATM ,將29,985元以跨行存款方│ 卷二第27頁) │ ││ │ │ │式,存入至沈佳蒂之國泰世華商業銀│ │ ││ │ │ │行(崇德分行)0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 │ │ │├──┼─────┼───┼────────────────┼──────────┼──────┤│ 19 │江阿蕊 │23 │集團機房成員先於106 年5 月1 日15│1.告訴人江阿蕊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時許,去電冒稱是江阿蕊女兒「莊婷│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羽」,謊稱因更換行動電話變更號碼│ 第92-94頁) │取財罪,處有││ │ │ │,後於106 年5 月5 日11時許,再度│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期徒刑壹年拾││ │ │ │去電表示欠別人錢需要10萬元週轉云│ 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壹月。 ││ │ │ │云,江阿蕊遂陷於錯誤,於106 年5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月5 日15時2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8│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分),在宜蘭縣○○鄉○○路00號之│ 偵卷第95頁) │ ││ │ │ │廣興農會,以臨櫃無摺匯款方式,匯│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款10萬元至楊育誠之中華郵政股份有│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限公司(桃園茄苳郵局)000-000000│ 卷二第28頁) │ ││ │ │ │00000000 號帳戶。 │ │ │├──┼─────┼───┼────────────────┼──────────┼──────┤│ 20 │陳俋汝 │24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5 日18時│1.被害人陳俋汝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21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 │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TAAZE 二手書」客服,因處理訂單時│ 第96-98頁) │取財罪,處有││ │ │ │誤設定為批發商,導致每月會有12筆│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期徒刑壹年捌││ │ │ │訂單,並詢問陳俋汝是用哪間銀行,│ 山分局民有派出所受│月。 ││ │ │ │會通知銀行作取消設定,陳俋汝稱係│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永豐商業銀行後,即接獲自稱是永豐│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銀行客服人員之來電,指示其至ATM │ 偵卷第99頁) │ ││ │ │ │操作,陳俋汝遂陷於錯誤,於同日2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時1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9分),在│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臺北市○○區○○○路000 號之永豐│ 本院卷二第29頁) │ ││ │ │ │商業銀行ATM ,自其永豐銀行帳戶(│4.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帳號000-000000 00000000 號),以│ 交易明細表(見本院│ ││ │ │ │ATM 轉帳方式,匯款29,989元至楊文│ 卷二第30頁) │ ││ │ │ │捷(起訴書誤載為甘冬元)之中國信│ │ ││ │ │ │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21 │黃斌 │25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5 日19時│1.告訴人黃斌於警詢之│許漢章犯三人││ │ │ │13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 │ 指訴(見同上偵卷第│以上共同詐欺││ │ │ │TAAZE 二手書」客服,因處理訂單時│ 第100-102 頁) │取財罪,處有││ │ │ │誤植他人團購之書籍,導致會從黃斌│2.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期徒刑壹年捌││ │ │ │之郵局帳號扣款,要黃斌至附近ATM │ 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月。 ││ │ │ │,會有郵局客服聯繫,黃斌到郵局後│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即接獲自稱是郵局客服來電,指示│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其操作ATM ,黃斌遂陷於錯誤,於同│ 偵卷第103頁) │ ││ │ │ │日20時1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時)│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在花蓮市○○路000 ○0 號全家便│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利商店之台新銀行ATM ,轉帳匯款 │ 本院卷二第31頁) │ ││ │ │ │28,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9,000元)│ │ ││ │ │ │,至楊文捷(起訴書誤載為甘冬元)│ │ ││ │ │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 ││ │ │ │00號帳戶。 │ │ │├──┼─────┼───┼────────────────┼──────────┼──────┤│ 22 │黃敏瑜 │2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6 日17時│1.告訴人黃敏瑜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27、 │43分許,去電佯稱是「網購書店」客│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28 │服,因黃敏瑜匯款時操作錯誤設定為│ 第104-106 頁、第 │取財罪,處有││ │ │ │分期付款12期,並問黃敏瑜是用哪家│ 108 -110頁、第112 │期徒刑壹年拾││ │ │ │銀行帳戶匯款,黃敏瑜回答是玉山商│ -114頁) │壹月。 ││ │ │ │業銀行後,即接獲自稱是玉山商業銀│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 ││ │ │ │行客服來電,指示其至附近ATM 操作│ 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 ││ │ │ │取消設定,黃敏瑜遂陷於錯誤: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1.於同日19時5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 示簡便格式表(左列│ ││ │ │ │ 54分),在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二路│ 第1 、2 筆匯款,見│ ││ │ │ │ 000 號玉山商業銀行苓雅分行ATM │ 同上偵卷第107 頁、│ ││ │ │ │ ,自其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 第111頁) │ ││ │ │ │ 000000000000號)以轉帳方式,匯│3.黃敏瑜玉山銀行存摺│ ││ │ │ │ 款29,989元至楊育誠之中華郵政股│ 封面及內頁(見同上│ ││ │ │ │ 份有限公司(桃園茄苳郵局)700-│ 偵卷第115 頁) │ ││ │ │ │ 00000000000000 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2.於同日20時3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 諮詢案件紀錄表(見│ ││ │ │ │ 25分),在高雄市苓雅區青年一路│ 本院卷二第32頁) │ ││ │ │ │ 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 │ │ ││ │ │ │ ATM ,以ATM 跨行存款方式,將現│ │ ││ │ │ │ 金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 萬元│ │ ││ │ │ │ )以跨行存款方式存入楊育誠之郵│ │ ││ │ │ │ 局帳戶。 │ │ ││ │ │ │3.同日21時1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 │ ││ │ │ │ 時45分),在高雄市苓雅區苓雅一│ │ ││ │ │ │ 路000 號全家便利商店ATM ,以 │ │ ││ │ │ │ ATM 跨行存款方式,將現金29,985│ │ ││ │ │ │ 元(起訴書誤載為3 萬1,000 元)│ │ ││ │ │ │ 存入楊育誠之郵局帳戶。 │ │ │├──┼─────┼───┼────────────────┼──────────┼──────┤│ 23 │陳羿君 │2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6 日21時│1.告訴人陳羿君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前某時許,去電向陳羿君同學詐騙,│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稱帳戶有問題,要該同學提供另個帳│ 第116-117頁) │取財罪,處有││ │ │ │戶作退款動作,陳羿君遂陷入錯誤,│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期徒刑壹年捌││ │ │ │於同日21時8 分許(起訴書誤載為9 │ 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月。 ││ │ │ │分),在新北市淡水區某處(起訴書│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誤載為高雄市鳳山區),自其郵局帳│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領出現金29,985元,再以ATM 存款方│ 偵卷第118頁) │ ││ │ │ │式,存入楊育誠之中華郵政股公司(│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桃園茄苳郵局)000-00000000000000│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號帳戶。 │ 卷二第33頁) │ │├──┼─────┼───┼────────────────┼──────────┼──────┤│ 24 │胡思婷 │30、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7 日14時│1.被害人胡思婷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32、 │40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 │ 之指訴(第1 次警詢│以上共同詐欺││ │ │33、 │TAAZE 二手書」客服,因處理訂單時│ 筆錄見同上偵卷第11│取財罪,處有││ │ │35、 │誤多下訂12筆,要退款給胡思婷,胡│ 9-122 頁、第130-13│期徒刑貳年拾││ │ │37、 │思婷即接獲自稱是郵局客服人員之來│ 3頁、第138-141頁、│壹月。 ││ │ │38 │電,指示其至ATM 操作,胡思婷遂陷│ 第149-152頁 、第 │ ││ │ │ │於錯誤,在臺北市大安區: │ 161-164 頁、第169 │ ││ │ │ │1.於同日15時28分許,自其郵局帳戶│ -172頁;第2 次警詢│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筆錄見同上偵卷第 │ ││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29,988元至│ 123-125 頁、第134-│ ││ │ │ │ 陳根旺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 136 頁、第142-144 │ ││ │ │ │ 000000號帳戶。 │ 頁、第153-155頁、 │ ││ │ │ │2.於同日17時15分許,以ATM 跨行存│ 第165-167頁 、第 │ ││ │ │ │ 款方式,將24,985元(起訴書誤載│ 173-175頁) │ ││ │ │ │ 為2 萬5000元,扣除手續費)存入│2.臺北市○○○○○○│ ││ │ │ │ ○○○○○○○○○○○○○○○│ ○○○○○○○○○│ ││ │ │ │ 區○○○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左列│ ││ │ │ │3.於同日17時26分許,以ATM 跨行存│ 第1 筆匯款至陳根旺│ ││ │ │ │ 款方式,將4,985 元(起訴書誤載│ 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 ││ │ │ │ 為5 千元,扣除手續費)存入至歐│ 帳戶資料,見同上偵│ ││ │ │ │ 陽碧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卷第126 頁;左列第│ ││ │ │ │4.於同日17時8 分(起訴書誤載為40│ 4 筆匯款至歐陽碧玉│ ││ │ │ │ 分)許,自其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 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 ││ │ │ │ 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資料,見同上偵│ ││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29,988元(│ 卷第第156 頁;左列│ ││ │ │ │ 起訴書誤載為30,003元,扣除手續│ 第5 筆匯款至歐陽碧│ ││ │ │ │ 費)至歐陽碧玉之第一商業銀行帳│ 玉所有之國泰世華商│ ││ │ │ │ 戶。 │ 業銀行資料,見同上│ ││ │ │ │5.於同日17時42分許,自其華南商業│ 偵卷第168 頁) │ ││ │ │ │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3.胡思婷之台北富邦商│ ││ │ │ │ 號),以ATM 跨行存款方式,將 │ 業銀行大安分行存摺│ ││ │ │ │ 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 萬元,│ 封面及內頁(見同上│ ││ │ │ │ 扣除手續費)存入歐陽碧玉之國泰│ 偵卷第137 頁) │ ││ │ │ │ 世華商業銀行(大直分行)013-11│4.胡思婷之上海商業銀│ ││ │ │ │ 0000000000 號帳戶。 │ 行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 │ │ │6.於同日17時46分許,以ATM 跨行存│ (見同上偵卷第145 │ ││ │ │ │ 款方式,將25,000元,存入歐陽碧│ 頁) │ ││ │ │ │ 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5.胡思婷之自動化通路│ ││ │ │ │ │ 歷史交易記錄查詢(│ ││ │ │ │ │ 見同上偵卷第176 頁│ ││ │ │ │ │ ) │ ││ │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 │ 卷二第34頁) │ │├──┼─────┼───┼────────────────┼──────────┼──────┤│ 25 │鄧依昀 │3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7 日12時│1.被害人鄧依昀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00分許,去電佯稱是「蝦皮購物網」│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客服,因購買商品多出十幾個商品,│ 第127-128頁) │取財罪,處有││ │ │ │要鄧依昀至ATM 處理,鄧依昀遂陷於│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期徒刑壹年捌││ │ │ │錯誤,於同日15時54分許,在桃園市│ 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月。 ││ │ │ │龍潭區中興路000 號之萊爾富便利商│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店桃園龍潭二店ATM ,自其臺灣商業│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000 │ 偵卷第129 頁) │ ││ │ │ │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29,912│ │ ││ │ │ │元至陳根旺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 │ ││ │ │ │00000000 號帳戶。 │ │ │├──┼─────┼───┼────────────────┼──────────┼──────┤│ 26 │林子堯 │34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7 日16時│1.告訴人林子堯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20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 │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TAAZE 二手書」客服,因林子堯於萊│ 第146-147頁) │取財罪,處有││ │ │ │爾富超商簽收時,誤簽訂購單又多下│2.林子堯之中國信託銀│期徒刑壹年捌││ │ │ │訂12筆,會由郵局來解除訂購,林子│ 行交易明細表(見同│月。 ││ │ │ │堯隨即接獲自稱是郵局客服來電,指│ 上偵卷第148頁) │ ││ │ │ │示其至ATM 操作,林子堯遂陷於錯誤│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27 │曾建發 │3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7 日16時│1.告訴人曾建發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區○○路0 段00○0 號之統一便利商│ 卷二第35頁) │ ││ │ │ │店ATM ,自其郵局帳戶(帳號000-00│4.耕園派出所金融機構│ ││ │ │ │000000000000號),以跨行存款方式│ 聯防機制通報單(見│ ││ │ │ │,將29,985元存入林藝蓉之臺灣土地│ 本院卷二第36頁) │ ││ │ │ │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00│6.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號帳戶。 │ 員機交易明細表(見│ ││ │ │ │ │ 本院卷二第37頁) │ │├──┼─────┼───┼────────────────┼──────────┼──────┤│ 27 │曾建發 │3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7 日16時│1.告訴人曾建發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26分許,去電佯稱是「惡魔手機殼拍│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賣」客服,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曾建│ 第157-159頁) │取財罪,處有││ │ │ │發帳戶重複扣款,要幫曾建發聯絡郵│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期徒刑壹年捌││ │ │ │局取消交易,曾建發隨即接獲自稱郵│ 峽分局二橋派出所受│月。 ││ │ │ │局客服人員之來電,要曾建發至附近│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操作ATM ,曾建發遂陷於錯誤,於同│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日17時40分許,在新北市鶯歌區中正│ 偵卷第160頁) │ ││ │ │ │三路000 之0 號統一便利商店ATM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自其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0000號),以跨行存款方式將29,985│ 本院卷二第38頁) │ ││ │ │ │元存入歐陽碧玉之第一商業銀行(內│4.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科園區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員機交易明細表(見│ ││ │ │ │。 │ 本院卷二第39頁) │ │├──┼─────┼───┼────────────────┼──────────┼──────┤│ 28 │劉照煒 │3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7 日18時│1.告訴人劉照煒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40、 │0 分許,去電佯稱是「露天拍賣」工│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42、 │作人員,劉照煒因而陷於錯誤,依指│ 第177-178 頁、第 │取財罪,處有││ │ │43 │示在新竹市北區: │ 180-181 頁、第185 │期徒刑貳年拾││ │ │ │1.於同日20時19分許,自遠東商業銀│ -186頁、第188-189 │壹月。 ││ │ │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頁) │ ││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29,912元│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至歐陽碧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 ││ │ │ │ 大直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戶。 │ 簡便格式表(左列第│ ││ │ │ │2.於同日20時40分許,自其華南銀行│ 1 筆匯款至歐陽碧玉│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24,985元│ 帳戶,見同上偵卷第│ ││ │ │ │ 至歐陽碧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 179 頁;左列第2-4 │ ││ │ │ │ 戶。 │ 筆匯款至林祥之臺灣│ ││ │ │ │3.於同日10時30分許,自其華南銀行│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見同上偵卷第187 、│ ││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29,985元│ 190 頁) │ ││ │ │ │ 至林祥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3-02│ │ ││ │ │ │ 00000000000帳戶。 │ │ ││ │ │ │4.於同日10時40、41分許,自其華南│ │ ││ │ │ │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 │ │ ││ │ │ │ 21,985元至林祥之臺灣新光商業銀│ │ ││ │ │ │ 行帳戶。 │ │ │├──┼─────┼───┼────────────────┼──────────┼──────┤│ 29 │吳沇哲 │4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7 日19時│1.告訴人吳沇哲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44、 │18分許,去電佯稱是FACEBOOK某賣家│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47、 │會計部,謊稱因吳沇哲女友顏嘉君先│ 第182-183 頁、第 │取財罪,處有││ │ │48 │前購買內衣褲於選購時誤按交易,要│ 191 -192頁、第204 │期徒刑貳年。││ │ │ │退款並補償購物金,令吳沇哲去操作│ -205頁、第207-208 │ ││ │ │ │ATM ,吳沇哲隨即接獲自稱兆豐商業│ 頁) │ ││ │ │ │銀行行員電話謊稱收到廠商退款,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 ││ │ │ │轉給吳沇哲云云,吳沇哲遂陷於錯誤│ 山分局甲園派出所受│ ││ │ │ │,在高雄市楠梓區及橋頭區: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1.於同日22時12分許,自其兆豐商業│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 偵卷第184 頁、第 │ ││ │ │ │ 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 │ 193 頁、第206 頁、│ ││ │ │ │ 29,989元至林祥之臺灣新光商業銀│ 第209 頁) │ ││ │ │ │ 行帳戶。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 ││ │ │ │2.於同日22時50分許,以跨行存款方│ 款明細查詢(左列第│ ││ │ │ │ 式,將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 │ 1 、3 、4 筆匯款,│ ││ │ │ │ 萬元,須扣手續費)存入至林祥之│ 見本院卷二第40-41 │ ││ │ │ │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 頁) │ ││ │ │ │3.於106 年5 月8 日0 時3 分許,自│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其兆豐商業銀行帳戶,以網路銀行│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 轉帳方式,匯款49,999元至林祥之│ 卷二第42頁) │ ││ │ │ │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 ││ │ │ │4.於106 年5 月8 日0 時14分許,自│ 山分局甲園派出所金│ ││ │ │ │ 其兆豐商業銀行帳戶,以網路銀行│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轉帳方式,匯款49,999元至林祥之│ 單(見本院卷二第43│ ││ │ │ │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 頁) │ │├──┼─────┼───┼────────────────┼──────────┼──────┤│ 30 │李家彬 │45、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7 日20時│1.告訴人李家彬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46 │12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臺」客服,謊稱因員工設定疏失,可│ 第194-197 頁、第 │取財罪,處有││ │ │ │能重複扣款,要去ATM 取消設定並檢│ 199-202 頁) │期徒刑壹年拾││ │ │ │查帳戶餘額云云,李家彬隨即接獲自│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月。 ││ │ │ │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來電,要其│ 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 ││ │ │ │至附近ATM 操作,李家彬遂陷於錯誤│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在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75巷218 弄│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00號0 樓住家: │ 偵卷第198 頁、第 │ ││ │ │ │1.於同日22時5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 203 頁) │ ││ │ │ │ 22時59分),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00號),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 │ 本院卷二第44頁) │ ││ │ │ │ 49,987元至林藝蓉之中華郵政股份│4.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 ││ │ │ │ 有限公司(新莊中港郵局)700-24│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款項通報單(見本卷│ ││ │ │ │2.於同日23時09分或12分許,自同上│ 二第45頁) │ ││ │ │ │ 帳戶,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 ││ │ │ │ 21,345元至林藝蓉之郵局帳戶。 │ 湖分局東湖派出所金│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單(見本院卷二第46│ ││ │ │ │ │ 頁) │ ││ │ │ │ │6.中國信託銀行台幣活│ ││ │ │ │ │ 存明細擷圖、台新銀│ ││ │ │ │ │ 行明細內容擷圖(見│ ││ │ │ │ │ 本院卷二第47頁) │ │├──┼─────┼───┼────────────────┼──────────┼──────┤│ 31 │莊美玉 │4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8 日9 時│1.告訴人莊美玉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分許,去電冒稱是莊美玉朋友,謊稱│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要借款25萬元云云,莊美玉遂陷於錯│ 第210-211頁) │取財罪,處有││ │ │ │誤,表示存款沒這麼多,而於同日10│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期徒刑壹年拾││ │ │ │時1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時許),│ 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壹月。 ││ │ │ │在宜蘭縣羅東鎮,自其國泰世華商業│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銀行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00 │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號),以臨櫃無摺匯款方式,匯款12│ 偵卷第212頁) │ ││ │ │ │萬元至林藝蓉之第一商業銀行(五股│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工業區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戶。 │ 卷二第48頁) │ ││ │ │ │ │4.國泰商業銀行匯出匯│ ││ │ │ │ │ 款憑證(見本院卷二│ ││ │ │ │ │ 第49頁) │ │├──┼─────┼───┼────────────────┼──────────┼──────┤│ 32 │步美桂 │50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5 日13時│1.告訴人步美桂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52分許,去電冒稱是步美桂大阿姨「│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邱花」,並另加入LINE帳號,於同月│ 第213-217頁) │取財罪,處有││ │ │ │8 日9 時59分許,續以LINE通訊表示│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期徒刑壹年拾││ │ │ │要借款20萬元云云,步美桂陷於錯誤│ 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壹月。 ││ │ │ │,稱只能先借10萬元,遂於同日11時│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2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30分),│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在高雄市鳳山區某郵局,以臨櫃無摺│ 偵卷第218頁) │ ││ │ │ │存款方式,匯款10萬元至簡嘉佑之中│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內湖西湖郵局│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卷二第50頁) │ ││ │ │ │ │ │ │├──┼─────┼───┼────────────────┼──────────┼──────┤│ 33 │陳冠丞 │5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9 日17時│1.告訴人陳冠丞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27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臺」客服,詢問陳冠丞是否有確實去│ 第221-222頁) │取財罪,處有││ │ │ │看106 年2 月份之電影刀劍神域,並│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期徒刑壹年捌││ │ │ │稱網路訂票時重複訂票50筆,會把資│ 山分局壽天派出所受│月。 ││ │ │ │料給陳冠丞刷卡之第一商業銀行請他│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們向陳冠丞說明如何處理,陳冠丞隨│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即接獲自稱第一商業銀行客服來電,│ 偵卷第223 頁) │ ││ │ │ │要去ATM 取消設定,且來電顯示號碼│ │ ││ │ │ │與信用卡號面之銀行電話號碼相同,│ │ ││ │ │ │陳冠丞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46分│ │ ││ │ │ │許,在高雄市岡山區某ATM ,自其第│ │ ││ │ │ │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 │ │000 號),以跨行存款方式將29,985│ │ ││ │ │ │元存入至許貴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平鎮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帳戶。 │ │ │├──┼─────┼───┼────────────────┼──────────┼──────┤│ 34 │陳信宏 │52、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8 日18時│1.告訴人陳信宏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53、 │54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54、 │臺」客服,謊稱誤設定為團購付款,│ 第224-225 頁、第 │取財罪,處有││ │ │55、 │要去ATM 更改設定,陳信宏遂陷於錯│ 227 -228頁、第230 │期徒刑貳年。││ │ │56 │誤,在新北市永和區或板橋區: │ -231頁、第233-234 │ ││ │ │ │1.於同日19時54、56分許,自其玉山│ 頁、第236-237 頁)│ ││ │ │ │ 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 ││ │ │ │ 00000000號),匯款29,987元、 │ 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 ││ │ │ │ 29,987元,至連偵琪之合作金庫商│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業銀行(新店分行)000-00000000│ 簡便格式表(左列第│ ││ │ │ │ 00000 號帳戶。 │ 1 、2 、3 、5 筆匯│ ││ │ │ │2.於同日20時55分許,自其玉山商業│ 款至連偵琪合作金庫│ ││ │ │ │ 銀行帳戶,以跨行存款方式,將 │ 銀行帳戶,見同上偵│ ││ │ │ │ 28,985元存入連偵琪之合作金庫銀│ 卷第226 頁、第229 │ ││ │ │ │ 行帳戶。 │ 、第232 頁、第235 │ ││ │ │ │3.於同日21時1 分許,自其玉山銀行│ 頁、第238 頁;左列│ ││ │ │ │ 帳戶,以跨行存款方式,將985 元│ 第4 筆匯款至許貴敦│ ││ │ │ │ 存入連偵琪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 │4.於同日21時20分許,自其郵局帳戶│ 見同上偵卷第235 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以跨行存款方式,將29,985元存│ │ ││ │ │ │ 入許貴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平│ │ ││ │ │ │ 鎮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 │ │ ││ │ │ │5.於同日21時24分許,自其郵局帳戶│ │ ││ │ │ │ ,以跨行存款方式,將29,985元存│ │ ││ │ │ │ 入連偵琪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 │ │├──┼─────┼───┼────────────────┼──────────┼──────┤│ 35 │鄧福山 │57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9 日10時│1.被害人鄧福山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55分許,去電冒稱是鄧福山友人「劉│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亞文」,謊稱有票要軋需要借款云云│ 第239-240頁) │取財罪,處有││ │ │ │,鄧福山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2時0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期徒刑貳年。││ │ │ │分許,在新北市之國泰世華銀行福和│ 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 ││ │ │ │分行,自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000-000000000000號),以臨櫃無摺│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匯款方式,匯款17萬元至潘姿妤之合│ 偵卷第241頁) │ ││ │ │ │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號帳戶。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本院卷二第52頁) │ ││ │ │ │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 ││ │ │ │ │ 出匯款憑證(見本院│ ││ │ │ │ │ 卷二第53頁) │ │├──┼─────┼───┼────────────────┼──────────┼──────┤│ 36 │李沛婕 │58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9 日14時│1.告訴人李沛婕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1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李沛│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婕朋友「黃麗珍」謊稱急需用錢3 萬│ 第242-244頁) │取財罪,處有││ │ │ │元云云,李沛婕遂陷於錯誤,於106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期徒刑壹年捌││ │ │ │年5 月9 日15時0 分許,在新北市蘆│ 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月。 ││ │ │ │洲區三民路00號之遠東銀行蘆洲分行│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從朋友吳昭源的帳戶(帳號000-00│ 簡便格式表(誤載為│ ││ │ │ │000000000000號),以臨櫃匯款方式│ 106 年5 月10日匯款│ ││ │ │ │,匯款3 萬元至陳宥樺之第一商業銀│ ,見同上偵卷第245 │ ││ │ │ │行(萬巒分行)000-00 000000000號│ 頁) │ ││ │ │ │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本院卷二第54頁) │ ││ │ │ │ │4.匯款單影本(不清楚│ ││ │ │ │ │ ,見本院卷二第55頁│ ││ │ │ │ │ ) │ │├──┼─────┼───┼────────────────┼──────────┼──────┤│ 37 │許吳成 │5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9 日17時│1.告訴人許吳成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60 │42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臺」客服,謊稱因系統異常,將帳戶│ 第246-247 頁、第 │取財罪,處有││ │ │ │設定為分期付款,將有行員與許吳成│ 249 -250頁) │期徒刑壹年拾││ │ │ │聯繫,許吳成隨即接獲自稱銀行行員│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月。 ││ │ │ │來電,要求許吳成去ATM 操作解除分│ 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 ││ │ │ │期設定,許吳成遂陷於錯誤,在新竹│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市中華路4段某處: │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1.於同日20時55分許,自其妻之國泰│ 偵卷第248 頁、第 │ ││ │ │ │ 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251 頁) │ ││ │ │ │ 00000000號),以ATM 轉帳方式,│3.許吳成之存摺內頁影│ ││ │ │ │ 匯款28,989元至陳宥樺之第一商業│ 本(見本院卷二第51│ ││ │ │ │ 銀行(萬巒分行)000-0000000000│ 頁) │ ││ │ │ │ 0 號帳戶。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2.於同日21時18分許,以ATM 現金存│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 款方式,將29,985元(起訴書誤載│ 卷二第56頁) │ ││ │ │ │ 為3 萬元)存入陳宥樺之第一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38 │黃文吟 │6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0時│1.告訴人黃文吟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2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黃文│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吟朋友「陳麗君」,謊稱因手頭緊要│ 第252-253頁) │取財罪,處有││ │ │ │借15萬元云云,黃文吟遂陷於錯誤,│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期徒刑貳年。││ │ │ │於同日10時55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 湖分局大湖派出所受│ ││ │ │ │大湖街000 巷0 號之大湖郵局,以臨│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櫃無摺匯款方式,匯款15萬元至許湘│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大│ 偵卷第254頁) │ ││ │ │ │同路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戶。 │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 │ 卷二第57頁) │ ││ │ │ │ │4.匯款單影本(不清楚│ ││ │ │ │ │ ,見本院卷二第58頁│ ││ │ │ │ │ ) │ │├──┼─────┼───┼────────────────┼──────────┼──────┤│ 39 │張賴阿蘇 │62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4時│1.告訴人張賴阿蘇於警│許漢章犯三人││ │ │ │20分許,去電冒稱是張賴阿蘇之女兒│ 詢之指訴(見同上偵│以上共同詐欺││ │ │ │,謊稱亟需用錢云云,張賴阿蘇遂陷│ 卷第255-256頁) │取財罪,處有││ │ │ │於錯誤,於同日14時30分許,在宜蘭│ │期徒刑壹年拾││ │ │ │縣○○鄉○○路0 段000 號之五結農│ │壹月。 ││ │ │ │會立澤辦事處,自其女兒帳戶(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號),以臨櫃無摺匯│ │ ││ │ │ │款方式,匯款11萬元至陳偉清之中國│ │ ││ │ │ │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 │ │ │├──┼─────┼───┼────────────────┼──────────┼──────┤│ 40 │陳怡臻 │63、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6時│1.告訴人陳怡臻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64、 │56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本院卷二│以上共同詐欺││ │ │65、 │臺」客服,謊稱因作業疏失,電影票│ 第121-122 頁) │取財罪,處有││ │ │67、 │多訂1 筆套票,要幫陳怡臻解除設定│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期徒刑貳年。││ │ │69 │,陳怡臻隨即接獲自稱第一商業銀行│ 港分局舊莊派出所受│ ││ │ │ │客服人員來電,要求陳怡臻去ATM 操│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作解除分期設定,陳怡臻遂陷於錯誤│ 簡便格式表(左列第│ ││ │ │ │,在臺北市南港區某處: │ 1 、2 、5 筆匯款至│ ││ │ │ │1.於同日18時0 分許,自其臺灣銀行│ 張琇敏所有玉山商業│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78│ 銀行帳戶,見同上偵│ ││ │ │ │ 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 │ 卷第260 頁、第263 │ ││ │ │ │ 29,987元(起訴書誤載為30,002元│ 頁、第266 頁、第 │ ││ │ │ │ ,須扣除手續費),至張琇敏之玉│ 280 頁;左列第3 、│ ││ │ │ │ 山商業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 4 筆匯款至張琇敏所│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有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 │ │ │2.於同日18時39分許,自同上帳戶,│ ,見同上偵卷第266 │ ││ │ │ │ 以跨行存款方式,匯款29,985元(│ 頁、第273 頁) │ ││ │ │ │ 起訴書誤載為3 萬元,須扣除手續│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費),至張琇敏之玉山商業銀行(│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大雅分行)帳戶。 │ 本院卷二第59頁) │ ││ │ │ │3.於同日18時45分許,自同上帳戶,│ │ ││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3 萬元至張│ │ ││ │ │ │ 琇敏之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4.於同日18時52分許,自同上帳戶,│ │ ││ │ │ │ 以ATM 轉帳款方式,匯款3 萬元至│ │ ││ │ │ │ 張琇敏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 │ ││ │ │ │5.於同日18時59分許,自同上帳戶,│ │ ││ │ │ │ 以跨行存款方式,匯款29,985元(│ │ ││ │ │ │ 起訴書誤載為3 萬元,須扣除手續│ │ ││ │ │ │ 費),至張琇敏之玉山商業銀行帳│ │ ││ │ │ │ 戶。 │ │ │├──┼─────┼───┼────────────────┼──────────┼──────┤│ 41 │陳昱勳 │6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8時│1.告訴人陳昱勳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72、 │0 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73、 │臺」客服,謊稱因先前購買電影票時│ 第267-269 頁、第 │取財罪,處有││ │ │78 │多刷10筆,會請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與│ 288-290頁 、第292 │期徒刑壹年拾││ │ │ │陳昱勳聯繫,陳昱勳隨即接獲自稱玉│ -294頁、第311-313 │壹月。 ││ │ │ │山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求陳昱勳去│ 頁) │ ││ │ │ │ATM 操作解除自動扣款設定,陳昱勳│2.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 ││ │ │ │遂陷於錯誤,在彰化縣埔鹽鄉、秀水│ 中分局內安派出所受│ ││ │ │ │鄉等處(起訴書誤載為田中鎮),分│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別: │ 簡便格式表(左列第│ ││ │ │ │1.於106 年5 月10日18時51分許,自│ 1 、2筆匯款至張琇 │ ││ │ │ │ 其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以ATM 轉帳方│ 敏所有彰化商業銀行│ ││ │ │ │ 式,匯款29,987元至張琇敏之彰化│ 帳戶,各見同上偵卷│ ││ │ │ │ 商業銀行(豐原分行)000-000000│ 第270 頁、第291 頁│ ││ │ │ │ 00000000號帳戶。 │ ;左列第3 筆匯款至│ ││ │ │ │2.於106 年5 月10日20時31分、32分│ 張琇敏所有玉山商業│ ││ │ │ │ 許,自其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以 │ 銀行帳戶,見同上偵│ ││ │ │ │ ATM 跨行存款方式,存入29,985元│ 卷第295 頁) │ ││ │ │ │ 至張琇敏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 │3.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 ││ │ │ │3.於106年5月10日20時35分許,自其│ 中分局內安派出所受│ ││ │ │ │ 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以ATM 跨│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行存款方式,存入29,985元元至張│ 簡便格式表(左列第│ ││ │ │ │ 琇敏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 4 筆匯款至陳偉清所│ ││ │ │ │4.於106 年5 月11日凌晨0 時13分許│ 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自其所有玉山商業銀行帳戶,以│ 帳戶,見同上偵卷第│ ││ │ │ │ ATM 跨行存款方式,存入29,989元│ 314 頁) │ ││ │ │ │ 至陳偉清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 │ ││ │ │ │ 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42 │陶珣 │68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7時│1.被害人陶珣於警詢之│許漢章犯三人││ │ │ │46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指訴(見同上偵卷第│以上共同詐欺││ │ │ │臺」客服,謊稱因先前購買電影票時│ 274-276頁) │取財罪,處有││ │ │ │多訂幾筆,詢問陶珣是否要取消消費│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期徒刑壹年柒││ │ │ │,並稱匯有郵局人員打電話確認資料│ 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月。 ││ │ │ │,陶珣隨即接獲自稱郵局人員來電,│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要求陶珣去ATM 操作,陶珣遂陷於錯│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誤,於同日18時52分許,在新竹市○│ ○○○000○○ │ ││ │ │ │區○○路0000號交通大學內之交通大│ │ ││ │ │ │學郵局(起訴書誤載為臺北市大安區│ │ ││ │ │ │),自其郵局帳號(帳戶000-000000│ │ ││ │ │ │000000000 號),以ATM 轉帳方式,│ │ ││ │ │ │匯款14,012元至張琇敏之玉山商業銀│ │ ││ │ │ │行(大雅分行)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43 │鄭伊婷 │70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9時│1.告訴人鄭伊婷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43分前之某時許,去電謊稱訂票有問│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題,致其陷於錯誤,於106 年5 月10│ 第281-282頁) │取財罪,處有││ │ │ │日19時43分許,在新北市蘆洲區中山│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期徒刑壹年捌││ │ │ │一段00號之元大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月。 ││ │ │ │自其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帳號000-00│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0000000000號),以ATM 轉帳方式,│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匯款29,987元至張琇敏之彰化商業銀│ 偵卷第283頁) │ ││ │ │ │行(豐原分行)000-0000000000000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號帳戶。 │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 │ 卷二第60頁) │ │├──┼─────┼───┼────────────────┼──────────┼──────┤│ 44 │江建逸 │7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9時│1.告訴人江建逸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09分許,去電佯稱是某賣家,謊稱江│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建逸訂購之貨品有誤,刷錯條碼,須│ 第284-286 頁) │取財罪,處有││ │ │ │持金融卡至ATM取消交易,致江建逸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期徒刑壹年柒││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45分許(起訴│ 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月。 ││ │ │ │書誤載為9 分),在臺南市永康區鹽│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洲里仁愛街00號、00號之統一便利商│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店,自其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偵卷第287頁) │ ││ │ │ │00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18,124│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元至陳偉清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 │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卷二第61頁) │ ││ │ │ │ │4.中國信託銀行鹽行分│ ││ │ │ │ │ 行台幣帳戶存摺封面│ ││ │ │ │ │ (見本院卷二第62頁│ ││ │ │ │ │ ) │ │├──┼─────┼───┼────────────────┼──────────┼──────┤│ 45 │鄧詠晴 │74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9時│1.被害人鄧詠晴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17分許,去電佯稱是某網路賣家,謊│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稱因作業疏失,將鄧詠晴帳戶設定為│ 第296-298頁) │取財罪,處有││ │ │ │分期付款,欲協助停止分期付款,並│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期徒刑壹年捌││ │ │ │要求鄧詠晴確認帳戶餘額,鄧詠晴遂│ 投分局關渡派出所受│月。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51分許,在臺│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北市○○區○○路0 號之臺北藝術大│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學,自其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 偵卷第299頁) │ ││ │ │ │00000000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24,567元至陳偉清之臺灣新光商業銀│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卷二第63頁) │ ││ │ │ │ │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見本院卷二│ ││ │ │ │ │ 第64頁) │ │├──┼─────┼───┼────────────────┼──────────┼──────┤│ 46 │翁靜禪 │75、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0日19時│1.告訴人翁靜禪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76、 │17分許,去電佯稱是「Hanpeique涵 │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77 │沛」工作人員,謊稱因提貨單製作錯│ 第300-302 頁、第 │取財罪,處有││ │ │ │誤將致翁靜禪名下之金融卡陸續受損│ 304-306 頁、第308 │期徒刑貳年。││ │ │ │,翁靜禪遂陷於錯誤,陸續: │ -310頁) │ ││ │ │ │1.於同日21時42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 ││ │ │ │ 40分),在新北市五股區五權一路│ 洲分局五工派出所受│ ││ │ │ │ 0 號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ATM ,自│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帳號000-00│ 簡便格式表(左列第│ ││ │ │ │ 0000000000號),以ATM 轉帳方式│ 1 筆資料,見同上偵│ ││ │ │ │ ,匯款29,989元至陳偉清之臺灣新│ 卷第303 頁) │ ││ │ │ │ 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3.台新銀行、臺灣中小│ ││ │ │ │ 帳戶。 │ 企業銀行之交易明細│ ││ │ │ │2.於同日21時59分許,在新北市○○│ ○0 ○○○○○0 ○│ ││ │ │ │ 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莊│ 2 筆資料,見同上偵│ ││ │ │ │ 新工門市ATM (起訴書誤載為新北│ 卷第307 頁、本院卷│ ││ │ │ │ 市蘆洲區),以ATM 跨行存款方式│ 二第66-67頁) │ ││ │ │ │ ,將現金10,985元(起訴書誤載為│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11,000元,扣除手續費),匯入陳│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偉清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 本院卷二第65頁) │ ││ │ │ │3.於同日22時1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 │ ││ │ │ │ 5 分),在不詳處所,以行動電話│ │ ││ │ │ │ 連接網際網路,藉網路銀行轉帳方│ │ ││ │ │ │ 式,自其國泰商業銀行帳戶(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將23,076元│ │ ││ │ │ │ 匯款至陳偉清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 │ │ │ 帳戶。 │ │ │├──┼─────┼───┼────────────────┼──────────┼──────┤│ 47 │蔡永昌 │7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5日12時│1.告訴人蔡永昌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80 │30分許,去電冒稱是蔡永昌股東「張│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銘錫」,要退股份,蔡永昌遂陷於錯│ 第319-321頁) │取財罪,處有││ │ │ │誤,在臺南市善化區之臺灣中小企業│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期徒刑貳年肆││ │ │ │銀行,陸續: │ 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月。 ││ │ │ │1.於同日14時30分許,自其帳戶(帳│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號000-00000000000 號)提款後,│ 簡便格式表(左列第│ ││ │ │ │ 再匯款30萬元至張永華之中華郵政│ 1 筆資料見同上偵卷│ ││ │ │ │ 股份有限公司(蘇澳馬賽郵局)70│ 第318 頁、左列第2 │ ││ │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筆資料見同上偵卷第│ ││ │ │ │2.於同日14時30分許,自其帳戶(帳│ 322頁) │ ││ │ │ │ 號000-00000000000 號)提款後,│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再匯款70萬元至張永華之合作金庫│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 羅東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 卷二第68-69頁) │ ││ │ │ │ 起訴書誤載為張永華之郵局帳號)│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 ││ │ │ │ 。 │ 款申請書2 紙(見本│ ││ │ │ │ │ 院卷二第70-71頁)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本院卷二第72頁) │ │├──┼─────┼───┼────────────────┼──────────┼──────┤│ 48 │李玉蓮 │8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5日12時│1.告訴人李玉蓮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88 │5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李玉│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蓮友人,謊稱缺錢急用云云,李玉蓮│ 第323-325頁) │取財罪,處有││ │ │ │遂陷於錯誤: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期徒刑壹年拾││ │ │ │1.於106 年5 月15日15時30分許,在│ 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月。 ││ │ │ │ 高雄市三民區鼎泰里明誠二路118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號之玉山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自│ 警示簡便格式表(左│ ││ │ │ │ 其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 列第1 、2 筆資料各│ ││ │ │ │ 00000000000 號),以ATM 轉帳方│ 見同上偵卷第326 頁│ ││ │ │ │ 式,匯款3 萬元至吳亭儀之臺灣新│ 、第352頁) │ ││ │ │ │ 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3.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帳戶。 │ 交易明細表(見本院│ ││ │ │ │2.於106 年5 月16日16時39分許,在│ 卷二第73頁) │ ││ │ │ │ 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玉山│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商業銀行澄清分行,自其玉山銀行│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 帳戶,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3 萬│ 卷二第83頁、第84頁│ ││ │ │ │ 元至林天鴻之第一商業銀行(平鎮│ ) │ ││ │ │ │ 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49 │鄒行知 │82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5日15時│1.告訴人鄒行知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0 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其綽│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號「公路阿榮」之友人,謊稱要周轉│ 第327-329頁) │取財罪,處有││ │ │ │云云,鄒行知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6│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期徒刑壹年捌││ │ │ │時19分、20分許,在臺中市西區大全│ 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月。 ││ │ │ │街00號之臺中大全街郵局,自其郵局│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3 萬元至吳│ 偵卷第330頁) │ ││ │ │ │亭儀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00000 號帳戶。 │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 │ 卷二第74頁) │ │├──┼─────┼───┼────────────────┼──────────┼──────┤│ 50 │林泳洲 │83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5日14時│1.被害人林泳洲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許,以通訊軟體LIN 傳訊冒稱是其友│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人「王輝榮」,謊稱急需用錢周轉云│ 第331-333頁) │取財罪,處有││ │ │ │云,林泳洲回訊詢問是否要以現金面│2.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期徒刑壹年捌││ │ │ │交方式給款,集團成員續謊稱在忙無│ 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月。 ││ │ │ │法面交,希望用匯款方式,林泳洲遂│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10分許(起訴│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書誤載為9 分),在彰化縣彰化市進│ 偵卷第334頁) │ ││ │ │ │德路0 號之彰化師大郵局,自其郵局│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3 萬元至吳│ 本院卷二第75頁) │ ││ │ │ │亭儀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4.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0000000 號帳戶。 │ 明細表(見本院卷二│ ││ │ │ │ │ 第76頁) │ │├──┼─────┼───┼────────────────┼──────────┼──────┤│ 51 │韓瑞 │84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6日11時│1.被害人韓瑞於警詢之│許漢章犯三人││ │ │ │許前某時許,去電向韓瑞之母冒稱是│ 指訴(見同上偵卷第│以上共同詐欺││ │ │ │以前鄰居,謊稱因住院急用錢,致韓│ 335-337 頁) │取財罪,處有││ │ │ │瑞之母陷於錯誤,託韓瑞去銀行匯款│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期徒刑壹年捌││ │ │ │,韓瑞亦不疑有他,遂於同日11時28│ 山一分局木新派出所│月。 ││ │ │ │分許,在臺北市文山區某處,自其彰│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示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000000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 上偵卷第338 頁) │ ││ │ │ │3 萬元至葛天賜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新樹分行)000 -000000000000 號│ │ ││ │ │ │帳戶。 │ │ │├──┼─────┼───┼────────────────┼──────────┼──────┤│ 52 │雷倪美安 │85、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5日12時│1.告訴人雷倪美安於警│許漢章犯三人││ │ │101 │50分許,去電向雷倪美安冒稱是其女│ 詢之指訴(見同上偵│以上共同詐欺││ │ │ │兒「雷慧敏」,謊稱要去投資需要錢│ 卷第339-340 頁、第│取財罪,處有││ │ │ │云云,雷倪美安遂陷於錯誤: │ 405 -406頁) │期徒刑貳年。││ │ │ │1.於106 年5 月16日12時23分許(起│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 │ │ │ 訴書誤載為11時30分),在臺北市│ ○○○○○○○○○│ ││ │ │ │ 云云,雷倪美安遂於106 年5 月18│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 富邦銀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 警示簡便格式表(左│ ││ │ │ │ 10萬元至黃月儀之第一商業銀行(│ 列第1 筆資料見同上│ ││ │ │ │ 華江分行)000-00000000000 號帳│ 偵卷第341 頁、第2 │ ││ │ │ │ 戶。 │ 筆資料見偵卷第407 │ ││ │ │ │2.詐欺集團於106 年5 月18日再去電│ 頁) │ ││ │ │ │ 冒稱係雷尼美安之女兒,謊稱沒錢│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云云,雷倪美安遂於106 年5 月18│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 日14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6分│ 卷二第77頁) │ ││ │ │ │ ),在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000 巷0 號之郵局,自其郵局帳戶│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書(見本院卷二第78│ ││ │ │ │ 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10萬元至曾│ 頁) │ ││ │ │ │ 雅姿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 │ ││ │ │ │ 0000000號帳戶。 │ │ │├──┼─────┼───┼────────────────┼──────────┼──────┤│ 53 │吳佩芬 │8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6日14時│1.被害人吳佩芬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其友│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人「姿岑」,謊稱急需用錢云云,吳│ 第342-343頁) │取財罪,處有││ │ │ │佩芬人遂陷於錯誤,委託友人陳雅芳│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期徒刑壹年捌││ │ │ │,於同日15時8 分許,在臺中市文心│ 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月。 ││ │ │ │路0 段000 號之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行,以無摺存款方式,存款3 萬元至│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林天鴻之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行)│ 偵卷第344頁) │ ││ │ │ │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 │ 卷二第79頁) │ ││ │ │ │ │4.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交易明細表(見本院│ ││ │ │ │ │ 卷二第80頁) │ │├──┼─────┼───┼────────────────┼──────────┼──────┤│ 54 │陳麗玉 │87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6日14時│1.告訴人陳麗玉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1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其親│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戚「鄭百貞」,謊稱有急用要借款,│ 第345-347頁) │取財罪,處有││ │ │ │過2 天會還款云云,陳麗玉遂陷於錯│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期徒刑壹年捌││ │ │ │誤,託其夫黃同盟於同日15時19分許│ 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月。 ││ │ │ │,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臨櫃匯款3 萬│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元至林天鴻之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行│ 偵卷第348頁)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本院卷二第81頁) │ ││ │ │ │ │4.臺中第三信用合作社│ ││ │ │ │ │ 匯款申請書(見本院│ ││ │ │ │ │ 卷二第82頁) │ │├──┼─────┼───┼────────────────┼──────────┼──────┤│ 55 │陳靜鈺 │8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5日20時│1.告訴人陳靜鈺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91 │21分許,去電佯稱是「TiTi購物網」│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客服人員,謊稱因購買之妊娠霜因作│ 第353-354 頁、第 │取財罪,處有││ │ │ │業疏失設定錯誤將導致自動扣款,要│ 361-362頁 ) │期徒刑壹年玖││ │ │ │陳靜鈺找一間金融機構聯絡取消扣款│2.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月。 ││ │ │ │金額,陳靜鈺隨即接獲來電,遂陷於│ 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 ││ │ │ │錯誤,依指示陸續: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1.於106 年5 月16日18時5 分許,在│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 嘉義市○區○○路000 號第一商業│ 偵卷第355 頁、第 │ ││ │ │ │ 銀行ATM ,自其帳戶以跨行存款方│ 363 頁) │ ││ │ │ │ 式,存款3 萬元至葛天賜之國泰世│ │ ││ │ │ │ 華商業銀行(新樹分行)000-0000│ │ ││ │ │ │ 00000000 號帳戶。 │ │ ││ │ │ │2.於106 年5 月16日18時17分許,在│ │ ││ │ │ │ 同上地點,自其帳戶以跨行存款方│ │ ││ │ │ │ 式,存款1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 │ ││ │ │ │ 2 萬元,應扣除手續費)至葛天賜│ │ ││ │ │ │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 │ │├──┼─────┼───┼────────────────┼──────────┼──────┤│ 56 │粘栢豪(起│90、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5日21時│1.告訴人粘栢豪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訴書誤載為│92 │43分許,去電佯稱是某網路賣家之員│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粘?豪) │ │工,謊稱因作業疏失設定多筆訂單,│ 第356-359 頁、第 │取財罪,處有││ │ │ │告知粘栢豪如不取消訂單將自帳戶扣│ 364-367頁 ) │期徒刑壹年柒││ │ │ │款,粘栢豪告知要取消訂單後,隨即│2.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月。 ││ │ │ │接獲自稱第一商業銀行人員來電,要│ 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 ││ │ │ │粘栢豪先至附近ATM 確認身分,粘栢│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豪遂陷於錯誤,依其指示: │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1.於106年5月16日18時16分許,在南│ 偵卷第360 頁、第 │ ││ │ │ │ 投縣○○鎮○○路000 號全家便利│ 368頁 ) │ ││ │ │ │ 商店草屯金昌門市之ATM ,自其第│ │ ││ │ │ │ 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 │ ││ │ │ │ 00000 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 │ ││ │ │ │ 款2,052 元至葛天賜之國泰世華商│ │ ││ │ │ │ 業銀行(新樹分行)000-00000000│ │ ││ │ │ │ 0000號帳戶。 │ │ ││ │ │ │2.於106 年5 月16日18時18分許,在│ │ ││ │ │ │ 同上地點,自其郵局帳戶(帳號00│ │ ││ │ │ │ 0-00000000000000號),以ATM 轉│ │ ││ │ │ │ 帳方式,匯款6,998 元至葛天賜之│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 │ │├──┼─────┼───┼────────────────┼──────────┼──────┤│ 57 │尤文甫 │93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6日18時│1.被害人尤文甫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35分許,去電佯稱是「讀冊生活TAAZ│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E 二手書」店家,因建檔錯誤設定為│ 第369-371頁) │取財罪,處有││ │ │ │批發商,要求問尤文甫志ATM 解除批│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期徒刑壹年柒││ │ │ │發商資格,尤文甫遂陷於錯誤,於同│ 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月。 ││ │ │ │日18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南區建國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路000 號中山醫大之ATM ,自其郵局│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偵卷第372頁) │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11,111元至│ │ ││ │ │ │葛天賜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 │ │├──┼─────┼───┼────────────────┼──────────┼──────┤│ 58 │郭承郡 │94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6日12時│1.告訴人郭承郡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其友人「│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阿草叔叔」,謊稱急需用錢云云,郭│ 第373-375頁) │取財罪,處有││ │ │ │承郡遂陷於錯誤,同日19時48分許,│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期徒刑壹年捌││ │ │ │在宜蘭市○○路0 段000 號臺灣中小│ 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受│月。 ││ │ │ │企業銀行,自其妻之臺灣中小企業銀│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3 萬元至黃│ 偵卷第376頁) │ ││ │ │ │月儀之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 ││ │ │ │0000號帳戶。 │ │ │├──┼─────┼───┼────────────────┼──────────┼──────┤│ 59 │伍玉珍 │95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6日20時│1.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許漢章犯三人││ │ │ │7 分匯款前之某時許,以不詳詐騙方│ 局花壇分駐所公務電│以上共同詐欺││ │ │ │式,致伍玉珍陷於錯誤,於105 年5 │ 話紀錄簿(106 年8 │取財罪,處有││ │ │ │月16日20時07分許,在嘉義縣東石鄉│ 月18、19日,不想報│期徒刑壹年捌││ │ │ │東石村00號中華郵政東石郵局ATM ,│ 案)、職務報告(見│月。 ││ │ │ │自其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 同上偵卷第377 頁)│ ││ │ │ │000000000 號),以ATM 轉帳方式,│2.彰化縣警察局花壇分│ ││ │ │ │匯款3 萬元至黃月儀之板信商業銀行│ 駐所職務報告(見同│ ││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上偵卷第378頁) │ ││ │ │ │ │3.黃月儀之板信商業銀│ ││ │ │ │ │ 行文化分行交易明細│ ││ │ │ │ │ 表(見同上偵卷第 │ ││ │ │ │ │ 379頁 ) │ ││ │ │ │ │4.伍玉珍之第一商業銀│ ││ │ │ │ │ 行朴仔分行106 年8 │ ││ │ │ │ │ 月15日一朴子字第 │ ││ │ │ │ │ 00198 號函及開戶資│ ││ │ │ │ │ 本資料、交易明細表│ ││ │ │ │ │ (見同上偵卷第380 │ ││ │ │ │ │ -383頁) │ ││ │ │ │ │5.伍玉珍之第一商業銀│ ││ │ │ │ │ 行行外開戶資料(見│ ││ │ │ │ │ 本院卷二第85頁) │ ││ │ │ │ │6.伍玉珍之第一銀行存│ ││ │ │ │ │ 款存摺存款客戶歷史│ ││ │ │ │ │ 交易明細表(見本院│ ││ │ │ │ │ 二第86頁) │ │├──┼─────┼───┼────────────────┼──────────┼──────┤│ 60 │蔡文昌 │9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6日19時│1.被害人蔡文昌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55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其友│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人「鄭煥民」,謊稱要借錢云云,蔡│ 第385-386頁) │取財罪,處有││ │ │ │文昌遂陷於錯誤,同日20時26分許,│2.蔡文昌之網路銀行資│期徒刑壹年捌││ │ │ │在臺南市○○區○○街000 巷0 號住│ 料翻拍照片(見同上│月。 ││ │ │ │處,自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 偵卷第387 頁、本院│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以網路銀│ 卷二第87頁) │ ││ │ │ │行轉帳方式,匯款3 萬元至黃月儀之│ │ ││ │ │ │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帳戶。 │ │ │├──┼─────┼───┼────────────────┼──────────┼──────┤│ 61 │吳珀玲 │97 │集團機房成員先於106 年5 月16日21│1.被害人吳珀玲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時許,去電向吳珀玲冒稱是其高中同│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學,謊稱電話有變更,又於106 年5 │ 第388-390頁) │取財罪,處有││ │ │ │月17日10時許去電,謊稱要借錢,2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期徒刑壹年柒││ │ │ │天後就會還云云,吳珀玲遂陷於錯誤│ 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月。 ││ │ │ │,於106 年5 月17日10時16分許,在│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臺北市中山區某處,自其玉山商業銀│ 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 │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0號│ 上偵卷第391頁) │ ││ │ │ │),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匯款2 萬│ │ ││ │ │ │元至黃月儀之第一商業銀行(華江分│ │ ││ │ │ │行)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62 │許栢枝 │98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7日13時│1.告訴人許栢枝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許,去電向許栢枝冒稱是其友人「王│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玉英」,謊稱要借錢云云,許栢枝遂│ 第392-393頁) │取財罪,處有││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4時27分許(起訴│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期徒刑壹年捌││ │ │ │書誤載為28分),在臺北市松江路之│ 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月。 ││ │ │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行,以臨櫃匯款│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方式,匯款3 萬元至黃月儀之第一商│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業銀行(華江分行)000-0000000000│ 偵卷第394頁) │ ││ │ │ │0號帳戶。 │ │ │├──┼─────┼───┼────────────────┼──────────┼──────┤│ 63 │莊阿尛 │9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7日14時│1.告訴人莊阿尛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10分許,,報電向莊阿尛謊稱係其以│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前學校同學「楊淑娥」,發生一些事│ 第395-397頁) │取財罪,處有││ │ │ │情,急需借錢云云,莊阿尛遂陷於錯│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期徒刑貳年。││ │ │ │誤,於同日15時32分許(起訴書誤載│ 東分局公正派出所受│ ││ │ │ │為7 分),在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00│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號之臺灣銀行羅東分行,臨櫃匯款15│ 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 │萬元(起訴書誤載為150 萬元),至│ 上偵卷第398頁) │ ││ │ │ │黃冠樺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3.黃冠樺之帳戶交易明│ ││ │ │ │0000 00號帳戶。 │ 細表(見同上偵卷第│ ││ │ │ │ │ 400頁) │ │├──┼─────┼───┼────────────────┼──────────┼──────┤│ 64 │莊淑珍 │100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8日13時│1.莊淑珍之郵局帳戶客│許漢章犯三人││ │ │ │0 分匯款前之某時許,以不詳方式詐│ 戶歷史交易清單、開│以上共同詐欺││ │ │ │騙,致莊淑珍陷於錯誤,於106 年5 │ 戶資料(見同上偵卷│取財罪,處有││ │ │ │月18日13時0 分許(起訴書誤載為20│ 第401 -401頁) │期徒刑壹年捌││ │ │ │分),在新北市○○區○○○路00號│2.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月。 ││ │ │ │新莊民安郵局ATM ,自其郵局帳戶(│ 局花壇派出所公務電│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以ATM │ 話記錄簿(106年9 │ ││ │ │ │轉帳方式,匯款3 萬元至黃冠樺之板│ 月21日,不想報案,│ ││ │ │ │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0000 號│ 見同上偵卷第403 頁│ ││ │ │ │帳戶。 │ ) │ ││ │ │ │ │3.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 ││ │ │ │ │ 局花壇分駐所職務報│ ││ │ │ │ │ 告(見同上偵卷第 │ ││ │ │ │ │ 404頁) │ │├──┼─────┼───┼────────────────┼──────────┼──────┤│ 65 │黃淑芬 │102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8日16時│1.告訴人黃淑芬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許,去電佯稱是某網路賣家,因業務│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疏失導致下訂的2 箱鳳梨,變成訂購│ 第408-410頁) │取財罪,處有││ │ │ │12箱,要請銀行幫忙取消訂單,黃淑│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期徒刑壹年捌││ │ │ │芬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電話後,隨│ 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月。 ││ │ │ │即接獲自稱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來電,要去ATM 操作才能取消訂單,│ 示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黃淑芬遂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46分│ 上偵卷第411頁) │ ││ │ │ │許,在新竹市東區新竹科學園區力行│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六路0 號台積電12廠內ATM ,自其中│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 本院卷二第88頁) │ ││ │ │ │00000000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4.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 ││ │ │ │款29,912元至張純菁之臺灣土地銀行│ 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 ││ │ │ │(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 刑事案件報告三聯單│ ││ │ │ │戶。 │ (見本院卷二第89頁│ ││ │ │ │ │ ) │ ││ │ │ │ │5.關東橋派出所金融機│ ││ │ │ │ │ 構聯防機機制通報單│ ││ │ │ │ │ (見本院卷二第90頁│ ││ │ │ │ │ ) │ │├──┼─────┼───┼────────────────┼──────────┼──────┤│ 66 │黃志傑 │103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8日17時│1.告訴人黃志傑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104 │47分許前之某時許,去電佯稱是某賣│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家,因其購買通水管耗材,於交易時│ 第412-413 頁、第 │取財罪,處有││ │ │ │按錯導致會多收12次款項而多消費8 │ 415-416頁 ) │期徒刑壹年玖││ │ │ │千元云云,黃志傑遂陷於錯誤: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月。 ││ │ │ │1.於同日17時47分許,在桃園市平鎮│ 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 ││ │ │ │ 區延平路0 段000 號平鎮郵局,自│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其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簡便格式表(見同上│ ││ │ │ │ 0000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 偵卷第414 頁、第41│ ││ │ │ │ 25,112元至張純菁之臺灣土地銀行│ 7頁) │ ││ │ │ │ (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00號│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帳戶。 │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2.於同日17時5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 卷二第91頁) │ ││ │ │ │ 55分),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萊│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爾富便利商店中壢桃江門市ATM 提│ 示簡便格式表(見本│ ││ │ │ │ 領2 萬元,再以跨行存款方式,將│ 院卷二第92頁) │ ││ │ │ │ 19,985元(不含手續費),存入張│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 ││ │ │ │ 純菁之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行)│ 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 ││ │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見本院卷二第93頁)│ ││ │ │ │ │6.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台新銀行自│ ││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見本院卷二第94頁│ ││ │ │ │ │ ) │ ││ │ │ │ │7.黃志傑之郵政存簿儲│ ││ │ │ │ │ 金簿封面及內頁(見│ ││ │ │ │ │ 本院卷二第95頁及背│ ││ │ │ │ │ 面) │ │├──┼─────┼───┼────────────────┼──────────┼──────┤│ 67 │楊捷 │105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8日17時│1.告訴人楊捷於警詢之│許漢章犯三人││ │ │ │23分許,去電佯稱是蝦皮拍賣網某賣│ 指訴(見同上偵卷第│以上共同詐欺││ │ │ │家,因其消費時誤設定為批發客戶,│ 420頁) │取財罪,處有││ │ │ │問楊捷是用哪家銀行,會請該銀行聯│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期徒刑壹年柒││ │ │ │係,楊捷隨即接獲自稱是銀行行員來│ 案件紀錄表(見同上│月。 ││ │ │ │電,指示其至操作ATM ,楊捷遂陷於│ 偵卷第421頁) │ ││ │ │ │錯誤,於同日18時1 分許(起訴書誤│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載為0 分),在新北市汐止區新昌路│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00號汐止南昌郵局,自其郵局帳戶(│ 卷二第96、97頁)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以ATM 轉│ │ ││ │ │ │帳方式,匯款17,712元至張純菁之臺│ │ ││ │ │ │灣土地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 │ ││ │ │ │000000 號帳戶。 │ │ │├──┼─────┼───┼────────────────┼──────────┼──────┤│ 68 │陳宗彥 │10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18日18時│1.告訴人陳宗彥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3 分許,去電佯稱是蝦皮拍賣網某賣│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場人員,其前購買之BOSCH 喇叭因業│ 第422-423 頁) │取財罪,處有││ │ │ │務疏失下訂錯誤,如要取消必須照銀│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期徒刑壹年陸││ │ │ │行步驟處理,陳宗彥隨即接獲自稱是│ 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月。 ││ │ │ │銀行行員來電,指示其操作ATM 取消│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附款,陳宗彥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 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 │40分許,在桃園市楊梅區三民北路 │ 上偵卷第424頁) │ ││ │ │ │000 號統一便利商店楊民門市之ATM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自其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 │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000000000000 號)轉帳匯款2,100 │ 卷二第98頁) │ ││ │ │ │元至張純菁之臺灣土地銀行(復興分│4.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帳│ ││ │ │ │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務交易明細(見本院│ ││ │ │ │ │ 卷二第99頁) │ ││ │ │ │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 ││ │ │ │ │ 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單(見本院卷二第 │ ││ │ │ │ │ 100 頁) │ ││ │ │ │ │6.草湳派出所金融機構│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見│ ││ │ │ │ │ 本院卷二第101頁) │ │├──┼─────┼───┼────────────────┼──────────┼──────┤│ 69 │凌麗婷 │107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1日18時│1.告訴人凌麗婷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108 、│20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110 │臺」客服,謊稱因其前刷卡購買之電│ 第425-428 頁、第 │取財罪,處有││ │ │ │影票2 張多刷12筆會重複扣款,凌麗│ 430 -433頁、第438 │期徒刑壹年拾││ │ │ │婷隨即先接獲自稱是銀行客服人員來│ -441頁) │月。 ││ │ │ │電,指示其至ATM 取消多餘訂單,隨│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 │ │ │即又去電謊稱其個資外洩,要凌麗婷│ 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 ││ │ │ │帶所持有之全部銀行帳戶,至ATM 依│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指示操作,凌麗婷陷於錯誤: │ 示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1.於同日19時54分許,在臺北市○○│ ○○○○000 ○○○│ ││ │ │ │ 區○○路0 號,自其銀行帳戶(帳│ 434頁、第442頁) │ ││ │ │ │ 號000-000000000000號),以ATM │ │ ││ │ │ │ 轉帳方式,匯款13,987元至傅俊豪│ │ ││ │ │ │ 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 │ ││ │ │ │ 00000 號帳戶。 │ │ ││ │ │ │2.於同日19時58分許,在同上地點,│ │ ││ │ │ │ ,自其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 │ ││ │ │ │ 000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 │ │ ││ │ │ │ 20,103元至傅俊豪之臺灣新光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 │ │3.於同日20時45分、46分許,在臺北│ │ ││ │ │ │ 市○○區○○路0 段000 ○0 號遠│ │ ││ │ │ │ 東商業銀行臺北逸仙分行,先自其│ │ ││ │ │ │ 台新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再以跨行│ │ ││ │ │ │ 存款方式,將27,985元存入傅俊豪│ │ ││ │ │ │ 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 │ │├──┼─────┼───┼────────────────┼──────────┼──────┤│ 70 │吳宇淵 │10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1日17時│1.告訴人吳宇淵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51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臺」客服,謊稱因內部系統作業疏失│ 第435-436頁) │取財罪,處有││ │ │ │,導致多刷卡30筆訂單,須聯絡花旗│2.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期徒刑壹年柒││ │ │ │商業銀行取消訂單,吳宇淵隨即接獲│ 上分局南新派出所受│月。 ││ │ │ │自稱是花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表示│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EZ有通知,並指示吳宇淵其至ATM 連│ 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 │線,吳宇淵遂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 上偵卷第437頁) │ ││ │ │ │1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 號│ │ ││ │ │ │元大證券嘉義分行ATM ,先將現金1 │ │ ││ │ │ │萬7 千元存入其郵局帳戶(帳號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 號),再以跨行│ │ ││ │ │ │存款方式,將16,985元存入傅俊豪之│ │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 ││ │ │ │0 號帳戶。 │ │ │├──┼─────┼───┼────────────────┼──────────┼──────┤│ 71 │林啟文 │11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0日21時│1.告訴人林啟文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112 │38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臺」客服,謊稱因內部系統作業疏失│ 第443-445 頁、第 │取財罪,處有││ │ │ │,導致使用之兆豐商業銀行信用卡重│ 447-449頁 ) │期徒刑壹年玖││ │ │ │複扣款,要其提供兆豐商業銀行傳真│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月。 ││ │ │ │電話以利作業,林啟文隨即接獲自稱│ 三分局朝山派出所受│ ││ │ │ │係兆豐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核對│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資料後,稱信用卡片有加密,需至 │ 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 │ATM 解除加密云云,林啟文遂陷於錯│ 上偵卷第446頁) │ ││ │ │ │誤: │3.林啟文之兆豐國際商│ ││ │ │ │1.於106 年5 月21日20時51分許,在│ 業銀行頭份分行客戶│ ││ │ │ │ 苗栗縣○○鎮○○路00號台新銀行│ 歷史交易明細詢表(│ ││ │ │ │ 之ATM ,自其兆豐商業銀行帳戶(│ 見同上偵卷第450 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轉帳│ 、本院卷二第102 頁│ ││ │ │ │ 12,712元至傅俊豪之臺灣新光商業│ ) │ ││ │ │ │ 銀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2.於106 年5 月21日21時24分許,在│ │ ││ │ │ │ 不詳地點,跨行存款28,000元至傅│ │ ││ │ │ │ 俊豪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 │ │├──┼─────┼───┼────────────────┼──────────┼──────┤│ 72 │劉因民 │113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2日17時│1.被害人劉因民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114 │許,去電佯稱是「雄獅旅行社」客服│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謊稱其有預購106 年11月中旬至美│ 第451-453 頁、第 │取財罪,處有││ │ │ │國之多張團體機票,而非購買1 張個│ 000-0000頁 ) │期徒刑壹年玖││ │ │ │人票,如不更改設定,將要賠償並購│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月。 ││ │ │ │買其餘機票,並會請國泰世華銀行人│ 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 ││ │ │ │員跟劉因民確認,劉因民隨即接獲自│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稱是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員來電,稱│ 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 │要至ATM 操作設定,且不能掛斷電話│ 上偵卷第454 頁、第│ ││ │ │ │云云,劉因民陷於錯誤,依指示: │ 458頁) │ ││ │ │ │1.於106 年5 月22日18時6 分許,在│ │ ││ │ │ │ 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世│ │ ││ │ │ │ 華天母分行ATM ,將提領出來之現│ │ ││ │ │ │ 金3 萬元,以跨行存款方式,匯入│ │ ││ │ │ │ 賴貞余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 │ ││ │ │ │ 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2.於106 年5 月22日18時12分許,在│ │ ││ │ │ │ 臺北市○○區○○○路00號元大商│ │ ││ │ │ │ 業銀行天母分行ATM ,將提領出來│ │ ││ │ │ │ 之現金1 萬元,以跨行存款方式,│ │ ││ │ │ │ 存入賴貞余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 │ ││ │ │ │ 戶。 │ │ │├──┼─────┼───┼────────────────┼──────────┼──────┤│ 73 │陳茂元 │115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2日19時│1.被害人陳茂元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34分許,去電佯稱是「雄獅旅行社」│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客服,謊稱其於年初刷卡金額1 萬6 │ 第459-460頁) │取財罪,處有││ │ │ │千元之款項重複刷卡要退款,會將資│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期徒刑壹年柒││ │ │ │料傳真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陳茂元│ 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月。 ││ │ │ │隨即接獲自稱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行│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員來電,稱要至ATM 操作進行退款動│ 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 │作,陳茂元遂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 上偵卷第461頁) │ ││ │ │ │55分許,在臺中市太平區宜昌路000 │ │ ││ │ │ │號台新銀行太平分行ATM ,以跨行存│ │ ││ │ │ │款方式,將11,985元存入賴貞余之國│ │ ││ │ │ │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000-00│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74 │王文敬 │116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2日16時│1.告訴人王文敬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117 │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臺」│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客服,謊稱因員工操作疏失,導致重│ 第462-464 頁、第 │取財罪,處有││ │ │ │複訂票,需至ATM 解除扣款,王文敬│ 466-468頁 ) │期徒刑壹年玖││ │ │ │遂陷於錯誤: │2.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月。 ││ │ │ │1.於同日21時17分許,在新竹市北區│ 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 ││ │ │ │ 北大路000 號統一便利商店恆新門│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市之ATM ,以跨行存款方式將 │ 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 │ 29,985元存入賴貞余之國泰世華商│ 上偵卷第465 頁、第│ ││ │ │ │ 業銀行(崇德分行)000-00000000│ 469頁) │ ││ │ │ │ 0000號帳戶。 │ │ ││ │ │ │2.於同日21時34分許,在同上處所,│ │ ││ │ │ │ 自其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 ││ │ │ │ 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 │ │ ││ │ │ │ 16,015元至賴貞余之國泰世華商業│ │ ││ │ │ │ 銀行帳戶。 │ │ │├──┼─────┼───┼────────────────┼──────────┼──────┤│ 75 │吳天註 │118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4日12時│1.告訴人吳天註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許,以通訊軟體LINE冒稱是吳天註之│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工地主任,謊稱要借錢云云,吳天註│ 第470-471頁) │取財罪,處有││ │ │ │遂陷於錯誤,同日13時50分許,在新│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期徒刑壹年捌││ │ │ │北市三重區之三重郵局,以無摺存款│ 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月。 ││ │ │ │方式,將3 萬元存入林聖展之中華郵│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政股份有限公司(文山興隆路郵局)│ 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上偵卷第472頁)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本院卷二第103頁) │ ││ │ │ │ │4.郵局無摺存款存款人│ ││ │ │ │ │ 收執聯(見本院卷二│ ││ │ │ │ │ 第104頁) │ │├──┼─────┼───┼────────────────┼──────────┼──────┤│ 76 │林家銓(起│119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5日18時│1.被害人林家銓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訴書誤載為│123 、│30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林家詮) │124 │臺」網訂人員,謊稱將訂單誤植為團│ 第473-475 頁、第 │取財罪,處有││ │ │ │體票20張,要幫忙辦理退款,並要其│ 491-493 頁、第496 │期徒刑壹年拾││ │ │ │提供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卡背面之客服│ -498頁) │月。 ││ │ │ │電話,約15分後,林家銓接獲自稱新│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 ││ │ │ │光商業銀行客服人員來電,指示其至│ 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 ││ │ │ │ATM 操作取消,林家銓遂陷於錯誤:│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1.於同日19時5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 示簡便格式表(見 │ ││ │ │ │ 24分許),在新北市淡水區學府路│ 同上偵卷第476 頁、│ ││ │ │ │ 00號全家便利商店之ATV ,自其帳│ 第494 頁、第499 頁│ ││ │ │ │ 戶(帳號000-0000000000 0000 號│ ) │ ││ │ │ │ ),匯款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3 萬元,應扣除手續費)許智欽之│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府前│ 本院卷二第105頁) │ ││ │ │ │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中國信託銀行、台新│ ││ │ │ │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2.於同日20時7 分許,在新北市○○│ ○○○○○○○○○│ ││ │ │ │ 區○○路00○00號統一便利商店之│ 第477 、495 、500 │ ││ │ │ │ ATM ,自其郵局帳戶轉帳27,985元│ 頁、本院卷二第106 │ ││ │ │ │ (起訴書誤載為28,000元,應扣除│ -107頁) │ ││ │ │ │ 手續費),至許智欽之郵局帳戶。│ │ ││ │ │ │3.於同日20時9 分許,在同上處所,│ │ ││ │ │ │ 自其郵局帳戶,以ATM 轉帳1,985 │ │ ││ │ │ │ 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 元,應扣│ │ ││ │ │ │ 除手續費),至許智欽之郵局帳戶│ │ ││ │ │ │ 。 │ │ │├──┼─────┼───┼────────────────┼──────────┼──────┤│ 77 │唐玉玲 │120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5日18時│1.告訴人唐玉玲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許,去電佯稱是「雄獅旅行社」客服│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謊稱其因電腦系統錯誤,將單筆消│ 第478-479頁) │取財罪,處有││ │ │ │費誤植為多筆消費,要其至ATM 依指│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期徒刑壹年捌││ │ │ │示操作,唐玉玲遂陷於錯誤,於同日│ 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月。 ││ │ │ │19時56分許,在臺北市北投區舊北投│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郵局,以ATM 轉帳方式,將29,912元│ 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 │匯入許智欽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上偵卷第480頁) │ ││ │ │ │(桃園府前郵局)000-00000000000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00號帳戶。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本院卷二第108頁) │ ││ │ │ │ │4.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明細表(見本院卷二│ ││ │ │ │ │ 第109頁) │ │├──┼─────┼───┼────────────────┼──────────┼──────┤│ 78 │許涵琇 │121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5日19時│1.被害人許涵琇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 │5 分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 之指訴(見同上偵卷│以上共同詐欺││ │ │ │臺」網訂人員,謊稱其於同年2 月27│ 第481-483頁) │取財罪,處有││ │ │ │日網路訂購之電影票,因服務人員設│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期徒刑壹年捌││ │ │ │定訂單錯誤,誤植為20張,並稱中國│ 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月。 ││ │ │ │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回聯繫告知解│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除方法,許涵琇隨後自稱中國信託商│ 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 │業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其至ATM 同│ 上偵卷第484頁) │ ││ │ │ │步操作取消,許涵琇遂陷於錯誤,於│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同日19時59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福│ 案件紀錄表(見本院│ ││ │ │ │順路000 號臺中福安郵局,以ATM 轉│ 卷二第110頁) │ ││ │ │ │帳方式,匯款29,785元至許智欽之中│4.郵政自動櫃員機、新│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府前郵局│ 光銀行、台新銀行交│ ││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易明細表(見本院卷│ ││ │ │ │ │ 二第111頁) │ │├──┼─────┼───┼────────────────┼──────────┼──────┤│ 79 │梁君賢 │122 │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25日17時│1.梁君賢(加拿大籍)│許漢章無罪。││ │ │ │48分前之某時,以不詳方式詐騙,致│ 之居留證資料(見同│ ││ │ │ │梁君賢陷於錯誤,於106 年5 月25日│ 上偵卷第485 頁) │ ││ │ │ │17時4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9分),│2.梁君賢之郵局開戶資│ ││ │ │ │在臺中市西屯區福星路之全家便利商│ 料(見同上偵卷第 │ ││ │ │ │店臺中好市門市,自其郵局帳戶(帳│ 486 頁)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號),以ATM │3.梁君賢之入出境資料│ ││ │ │ │轉帳方式,匯款29,985元至許智欽之│ (見同上偵卷第487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府前郵│ 頁) │ ││ │ │ │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許智欽之郵局客戶歷│ ││ │ │ │ │ 史交易明細表(梁君│ ││ │ │ │ │ 賢、林家銓、許涵琇│ ││ │ │ │ │ 、唐玉玲匯入,見同│ ││ │ │ │ │ 上偵卷第488頁) │ │├──┼─────┼───┼────────────────┼──────────┼──────┤│80之│呂旻瑾 │107 訴│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4 月28日18時│1.告訴人呂旻瑾於106 │許漢章犯三人││1 │(追加起訴│30追加│09分匯款前之某時許,去電佯稱是「│ 年10月8 日警詢之指│以上共同詐欺││ │) │起訴書│奇摩商城某網路店家」,謊稱其購買│ 訴(見106 偵11515 │取財罪,處有││ │ │附表編│衣服之訂單有重複扣款,要呂旻瑾去│ 號卷第69-70 頁) │期徒刑貳年。││ │ │號1 、│ATM 確認金額,致呂旻瑾陷於錯誤,│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2 、3 │分別: │ 案件紀錄表、臺中市│ ││ │ │ │1.於同日18時39分許,在高雄市小港│ 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 │ │ │ 區高鳳路高松郵局(追加起訴書均│ 十九甲派出所受理詐│ ││ │ │ │ 誤載為桃園市中壢市),自其郵局│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 00 │ 格式表(左列第1-2 │ ││ │ │ │ 號),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 │ 筆,見同上偵卷第71│ ││ │ │ │ 29,985元至黃嫚萱所有之玉山商業│ -72 頁) │ ││ │ │ │ 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3.奇摩商城交易資訊頁│ ││ │ │ │ 000 號帳戶。 │ 面(見同上偵卷第 │ ││ │ │ │2.於同日18時42分許,在高雄市小港│ 73頁) │ ││ │ │ │ 區漢民路全家便利商店高雄漢民門│4.呂旻瑄之第一銀行、│ ││ │ │ │ 市,自其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 │ │ 000-00000000000 號),以ATM 轉│ 見同上偵卷第74頁)│ ││ │ │ │ 帳方式,匯款29,985元至黃嫚萱所│ │ ││ │ │ │ 有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 │ ││ │ │ │3.於同日18時47許,在高雄市小港區│ │ ││ │ │ │ 漢民路全家便利商店高雄漢民門市│ │ ││ │ │ │ ATM,自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匯款 │ │ ││ │ │ │ 29,933元,至黃嫚萱所有之合作金│ │ ││ │ │ │ 庫商業銀行(臺東分行)000-0000│ │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 │4.於同日18時9 分許,在高雄市小港│ │ ││ │ │ │ 區高鳳路高松郵局,自其郵局帳戶│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以ATM 轉帳方式,匯款29,933元至│ │ ││ │ │ │ 黃嫚萱所有之玉山商業銀行(臺東│ │ ││ │ │ │ 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 。 │ │ │├──┼─────┼───┼────────────────┼──────────┤ ││80之│呂旻瑾 │ │1.於106 年4 月28日18時47許匯款 │1.告訴人呂旻瑾於106 │ ││2 │(實質上一│ │ 29,933元到黃嫚萱合作金庫商業銀│ 年10月8 日、同月11│ ││ │罪為追加起│ │ 行帳戶(臺東分行)000-00000000│ 日警詢之指訴(見 │ ││ │訴效力所及│ │ 00000 號帳戶。 │ 106 偵12816 號卷第│ ││ │) │ │2.於106 年4 月28日19時6 分許,在│ 41-42 頁、第43-45 │ ││ │ │ │ 高雄市小港區(追加起訴書誤載為│ 頁) │ ││ │ │ │ 桃園縣中壢市),自其郵局帳戶(│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以│ 案件紀錄表、臺中政│ ││ │ │ │ ATM 轉帳方式,匯款15,985元至黃│ 府警察局霧峰派出所│ ││ │ │ │ 嫚萱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東分│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行)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示簡便格式表(見同│ ││ │ │ │ │ 上偵卷第46-47 頁)│ ││ │ │ │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 │ │ │ │ 份有限公司106 年10│ ││ │ │ │ │ 月3 日中信銀字第10│ ││ │ │ │ │ 0000000000000 號函│ ││ │ │ │ │ 及附件自動化設備當│ ││ │ │ │ │ 日跨行存款明細(見│ ││ │ │ │ │ 同上偵卷51-52 頁)│ ││ │ │ │ │4.呂旻瑄之第一銀行、│ ││ │ │ │ │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 │ │ │ 見同上偵卷第46頁)│ │├──┼─────┼───┼────────────────┼──────────┼──────┤│81 │張金蘭 │言詞追│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5 日11時│1.被害人張金蘭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加起訴│許,去電向張金蘭冒稱是其女兒,謊│ 之指訴(見106 偵12│以上共同詐欺││ │ │ │稱工作業績不佳,希望幫忙湊6 萬元│ 343 卷第28-30 頁)│取財罪,處有││ │ │ │買股票,且因為是買股票不能用自己│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期徒刑壹年拾││ │ │ │的名字云云,張金蘭遂陷於錯誤,於│ 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月。 ││ │ │ │同日14時30分許許,在屏東縣屏東市│ 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 │ │ │逢甲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以現金匯│ 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款6 萬元,至楊文捷(起訴書誤載為│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甘冬元)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 式表(見同上偵卷第│ ││ │ │ │0000000000 號帳戶。 │ 31-32頁) │ ││ │ │ │ │3.張金蘭之臺灣土地銀│ ││ │ │ │ │ 行屏東分行106 年11│ ││ │ │ │ │ 月13日屏存字第1065│ ││ │ │ │ │ 000000號函及轉帳支│ ││ │ │ │ │ 出、匯出匯款傳票影│ ││ │ │ │ │ 本及開戶基本資料(│ ││ │ │ │ │ 見同上偵卷第35-39 │ ││ │ │ │ │ 頁) │ │├──┼─────┼───┼────────────────┼──────────┼──────┤│82 │林文炳 │言詞追│集團機房成員於106 年5 月8 日某時│1.告訴人林文炳於警詢│許漢章犯三人││ │ │加起訴│許,去電佯稱是「EZ電影訂票平臺」│ 之指訴(見106 偵12│以上共同詐欺││ │ │ │網訂人員,謊稱其於購票時設定錯誤│ 816 卷第41-45 頁)│取財罪,處有││ │ │ │,造成重複扣款,會由銀行做相關處│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期徒刑壹年拾││ │ │ │理,林文炳隨後自稱銀行客服人員來│ 案件紀錄表、臺北市│壹月。 ││ │ │ │電,要其至ATM 進行操作,林文炳遂│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 │ │ │陷於錯誤: │ 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 ││ │ │ │1.於106 年5 月8 日19時9 分許,自│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其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 格式表(見同上偵卷│ ││ │ │ │ 00000000000000),以跨行存款方│ 第44-46 頁) │ ││ │ │ │ 式,將29,985元存入許貴敦之合作│3.106 年5 月8 日合作│ ││ │ │ │ 金庫商業銀行(平鎮分行)000-00│ 金庫商業銀行自動櫃│ ││ │ │ │ 00000000000號帳戶。 │ 員機交易明細表(見│ ││ │ │ │2.於同日19時11分許,自其中國信託│ 106 偵12924 卷第47│ ││ │ │ │ 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頁) │ ││ │ │ │ 0000號),以跨行存款方式,將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 │ │ │ 29,985元存入許貴敦之合作金庫商│ 份有限公司106 年11│ ││ │ │ │ 業銀行帳戶。 │ 月7 日中信銀字第10│ ││ │ │ │3.於同日19時19分許,自其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 號函│ ││ │ │ │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 及附件自動化設備當│ ││ │ │ │ 號),匯款29,985元至許貴敦之合│ 日跨行存款明細表(│ ││ │ │ │ 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 見同上偵卷第48-49 │ ││ │ │ │ │ 頁) │ ││ │ │ │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 ││ │ │ │ │ 6 年11月14日台新作│ ││ │ │ │ │ 文字第10675995號函│ ││ │ │ │ │ (見同上偵卷第50頁│ ││ │ │ │ │ ) │ ││ │ │ │ │6.林文炳台新銀行、中│ ││ │ │ │ │ 國信託銀行、彰化銀│ ││ │ │ │ │ 行存摺封面影本(同│ ││ │ │ │ │ 上偵卷第55- 57頁)│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陳明照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芳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車手提款)
┌─┬────┬────┬──────┬──────┬────────┬─────┬──────┐
│編│帳戶所有│金融機構│匯款被害人  │提款時間(參│提款地點或自動櫃│金額(不含│提款車手    │
│號│人      │名稱    │            │財金公司資料│員機編號(參照財│手續費)  │            │
│  │        │        │            │)          │金公司資料)    │          │            │
├─┼────┼────┼──────┼──────┼────────┼─────┼──────┤
│ 1│黃嫚萱  │玉山商業│陳治嘉      │1.106 年4 月│1.彰化縣員林市中│20,000元  │被告許漢章  │
│  │        │銀行(臺│呂旻瑾      │  28日17時22│  山路0 段000 號│10,000元  │            │
│  │        │東簡易型│            │  分、23分許│  「臺灣土地銀行│          │            │
│  │        │分行)  │            │            │  員林分行」    │          │            │
│  │        │        │            │2.同日18時3 │2.彰化縣員林市中│20,000元  │            │
│  │        │        │            │  分、 4分許│  正路000 號「彰│10,000元  │            │
│  │        │        │            │            │  化商業銀行員林│          │            │
│  │        │        │            │            │  分行」        │          │            │
│  │        │        │            │3.同日18時17│3.彰化縣員林市民│20,000元  │            │
│  │        │        │            │  分、18分許│  權街00號「台灣│10,000元  │            │
│  │        │        │            │            │  中小企業銀行員│          │            │
│  │        │        │            │            │  林分行」      │          │            │
│  │        │        │            │4.同日18時47│4.彰化縣員林市靜│20,000元  │            │
│  │        │        │            │  分、48分許│  修路00-0號「全│20,000元  │            │
│  │        │        │            │            │  家便利商店員林│20,000元  │            │
│  │        │        │            │            │  車頭門市」    │          │            │
├─┼────┼────┼──────┼──────┼────────┼─────┼──────┤
│ 2│黃嫚萱  │合作金庫│翁國軒      │A.106年4 月 │A.彰化縣員林市中│A.20,000元│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曾馨慈      │  28日18時52│  山路0 段000 號│  9,000 元│            │
│  │        │(臺東分│何雅惠      │  分、53分許│  「臺灣土地銀行│          │            │
│  │        │行)    │張珮禎      │            │  員林分行」    │          │            │
│  │        │        │呂旻瑾      │B.同日19時12│B.彰化縣員林市中│B.16,000元│            │
│  │        │        │            │  分許      │  山路0 段00號「│          │            │
│  │        │        │            │            │  永豐商業銀行員│          │            │
│  │        │        │            │            │  林分行」      │          │            │
│  │        │        │            │            │                │          │            │
│  │        │        │            │1.106 年4 月│1.彰化縣員林市中│28,000元  │            │
│  │        │        │            │  28日20時2 │  山路0段000 號 │          │            │
│  │        │        │            │  分許      │  「合作金庫商業│          │            │
│  │        │        │            │  (起訴書附│  銀行員林分行」│          │            │
│  │        │        │            │  表編號3 )│  (自動櫃員機第│          │            │
│  │        │        │            │            │  006-T0240M01號│          │            │
│  │        │        │            │            │  )            │          │            │
│  │        │        │            │2.同日20時13│2.彰化縣員林市中│30,000元  │            │
│  │        │        │            │ 、14分許   │  山路0段000 號 │          │            │
│  │        │        │            │  (起訴書附│  「合作金庫商業│          │            │
│  │        │        │            │  表編號4 、│  銀行員林分行」│          │            │
│  │        │        │            │  5 )      │  (自動櫃員機第│          │            │
│  │        │        │            │            │  006-T0240I01號│          │            │
│  │        │        │            │            │  )            │          │            │
│  │        │        │            │3.同日20時26│3.彰化縣員林市中│2,000元   │            │
│  │        │        │            │  分許      │  山路0 段00號「│          │            │
│  │        │        │            │  (起訴書附│  永豐商業銀行員│          │            │
│  │        │        │            │  表編號5 )│  林分行」      │          │            │
│  │        │        │            │4.同日20時50│4.彰化縣員林市中│2,000元   │            │
│  │        │        │            │  分許      │  山路二段000 號│          │            │
│  │        │        │            │  (起訴書附│  「臺灣土地銀行│          │            │
│  │        │        │            │  表編號6) │  員林分行」    │          │            │
│  │        │        │            │            │※同日本案提領前│          │            │
│  │        │        │            │            │  尚有29,933元、│※本案被害│            │
│  │        │        │            │            │  15,985元匯款混│  人詐騙款│            │
│  │        │        │            │            │  同,若來自不明│  項匯入前│            │
│  │        │        │            │            │  被害人,則非本│  之餘額是│            │
│  │        │        │            │            │  案審判範圍    │  918元   │            │
├─┼────┼────┼──────┼──────┼────────┼─────┼──────┤
│ 3│林志原  │渣打國際│莊慧如      │1.106 年5 月│1.嘉義市西區興業│20,000元(│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  2 日13時6 │  西路000號「萊 │5 筆)    │            │
│  │        │        │            │  分、7 分、│  爾富便利商店嘉│          │            │
│  │        │        │            │  8分、9 分 │  義嘉業店」    │          │            │
│  │        │        │            │2.同日13時19│2.嘉義市民生南路│20,000元(│            │
│  │        │        │            │  分、20分、│  000 號、000 號│5筆)     │            │
│  │        │        │            │  21分許    │  0樓 「統一便利│          │            │
│  │        │        │            │            │  商店嘉永門市」│          │            │
│  │        │        │            │3.同日13時56│3.彰化縣員林市民│20,000元  │            │
│  │        │        │            │  分、57分  │  權街00號「員林│20,000元  │            │
│  │        │        │            │            │  火車站」      │          │            │
│  │        │        │            │4.同日14 時 │4.彰化縣員林市三│20,000元  │            │
│  │        │        │            │  1 分、2 分│  民街00號「統一│(5筆)   │            │
│  │        │        │            │  、3 分、4 │  店便利商店新員│10,000元  │            │
│  │        │        │            │  分、5 分、│  民門市」      │          │            │
│  │        │        │            │  6 分許    │                │          │            │
│  │        │        │            │            │※106 年5 月3 日│※提領後餘│            │
│  │        │        │            │            │  14時32分尚有3 │  額10元,│            │
│  │        │        │            │            │  萬元匯款混同,│  之後不明│            │
│  │        │        │            │            │  若來自不明被害│  被害人匯│            │
│  │        │        │            │            │  人,則非本案審│  款3 萬元│            │
│  │        │        │            │            │  判範圍        │  後之提領│            │
│  │        │        │            │            │                │  款項不列│            │
│  │        │        │            │            │                │  入      │            │
├─┼────┼────┼──────┼──────┼────────┼─────┼──────┤
│ 4│林志原  │玉山商業│陳至忻      │106 年5 月2 │嘉義市中山路000 │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竹│            │日18時42分、│號「臺灣土地銀行│10,000元  │            │
│  │        │南分行)│            │43分許      │嘉義分行」      │          │            │
├─┼────┼────┼──────┼──────┼────────┼─────┼──────┤
│ 5│戴玉麗  │第一商業│黃月裡      │1.106 年5 月│1.彰化縣員林市中│20,000元  │林志南      │
│  │        │銀行(新│雷美金      │  3 日13時28│  正路000 號「中│20,000元  │            │
│  │        │化分行)│            │  分、29分許│  華郵政員林中正│10,000元  │            │
│  │        │        │            │            │  路郵局」      │          │            │
│  │        │        │            │2.同日15時21│2.彰化縣員林市中│20,000元  │            │
│  │        │        │            │  分許      │  山路0 段000 號│10,000元  │            │
│  │        │        │            │            │  「聯邦商業銀行│          │            │
│  │        │        │            │            │  員林分行」    │          │            │
├─┼────┼────┼──────┼──────┼────────┼─────┼──────┤
│ 6│梁家欣  │中國信託│牛玉珍      │106 年5 月3 │彰化縣員林市靜興│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日16時17分、│路00號「陽信商業│10,000元  │            │
│  │        │        │            │18分許      │銀行員林分行」  │          │            │
├─┼────┼────┼──────┼──────┼────────┼─────┼──────┤
│ 7│梁家欣  │合作金庫│蔡鳳真      │1.106 年5 月│1.新竹縣芎林鄉大│20,000元  │林志南      │
│  │        │商業銀行│張菱芳      │  4 日12時44│  華路0 號「萊爾│4,000元   │            │
│  │        │(桃園分│林玉珠      │  分許、46分│  富便利商店竹縣│          │            │
│  │        │行)    │李米惠      │            │  大華門市」    │          │            │
│  │        │        │張玉如      │2.同日12時54│2.苗栗縣苗栗市中│800元     │            │
│  │        │        │            │  分許      │  正路000 號「中│          │            │
│  │        │        │            │            │  華郵政苗栗中苗│          │            │
│  │        │        │            │            │  郵局」        │          │            │
│  │        │        │            │3.同日13時44│3.苗栗縣苗栗市中│30,000元  │            │
│  │        │        │            │  分許      │  正路000 號「合│          │            │
│  │        │        │            │  (起訴書附│  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            │  表編號16)│  苗栗分行」    │          │            │
│  │        │        │            │4.同日14時38│4.苗栗縣苗栗市中│30,000元  │            │
│  │        │        │            │  分許      │  正路000 號「合│          │            │
│  │        │        │            │  (起訴書附│  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            │  表編號18)│  苗栗分行」    │          │            │
│  │        │        │            │5.同日15時22│5.苗栗縣苗栗市中│20,000元  │            │
│  │        │        │            │  分、23分許│  中正路000 號「│10,000元  │            │
│  │        │        │            │            │  全家便利商店苗│          │            │
│  │        │        │            │            │  栗富樂門市」  │          │            │
│  │        │        │            │6.同日15時51│6.苗栗縣苗栗市中│20,000元  │            │
│  │        │        │            │  分許      │  正路000 號「中│          │            │
│  │        │        │            │            │  華郵政苗栗北苗│          │            │
│  │        │        │            │            │  郵局」        │          │            │
├─┼────┼────┼──────┼──────┼────────┼─────┼──────┤
│ 8│沈佳蒂  │國泰世華│李柏翰      │1.106 年5 月│1.苗栗縣苗栗市中│10,000元  │林志南      │
│  │        │商業銀行│林季楷      │  4 日20時43│  正路00號「凱基│          │            │
│  │        │(崇德分│林士涵      │  分許      │  商業銀行苗栗分│          │            │
│  │        │行)    │            │            │  行」(起訴書附│          │            │
│  │        │        │            │            │  表編號17誤載為│          │            │
│  │        │        │            │            │  :苗栗縣苗栗市│          │            │
│  │        │        │            │            │  中正路000 號中│          │            │
│  │        │        │            │            │  華郵政苗栗北苗│          │            │
│  │        │        │            │            │  郵局)        │          │            │
│  │        │        │            │            │                │          │            │
│  │        │        │            │2.同日20時43│2.苗栗縣苗栗市中│20,000元  │            │
│  │        │        │            │  分後至106 │  正路000 號「國│20,000元  │            │
│  │        │        │            │  年5 月5 日│  泰世華銀行苗栗│20,000元  │            │
│  │        │        │            │  01 時許   │  分行」(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21、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5 月4 日│※本案被害│            │
│  │        │        │            │            │19時27分、30分、│  人詐騙款│            │
│  │        │        │            │            │35分尚有29,985元│  項匯入前│            │
│  │        │        │            │            │、29,985元、    │  帳戶之餘│            │
│  │        │        │            │            │29,985元匯款混同│  額是537 │            │
│  │        │        │            │            │,若來自不明被害│  元      │            │
│  │        │        │            │            │人,則非本案審判│          │            │
│  │        │        │            │            │範圍            │          │            │
├─┼────┼────┼──────┼──────┼────────┼─────┼──────┤
│ 9│楊育誠  │中華郵政│江阿蕊      │1.106 年5 月│1.彰化縣員林市中│60,000元  │林民祥      │
│  │        │股份有限│黃敏瑜      │  5 日15時45│  正路000 號「中│40,000元  │            │
│  │        │公司(桃│陳羿君      │  分、15時46│  華郵政員林中正│          │            │
│  │        │園茄苳郵│            │  分許      │  路郵局」      │          │            │
│  │        │局)    │            │2.106 年5 月│2.苗栗縣苑裡鎮信│20,000元  │            │
│  │        │        │            │  6 日19時58│  義路00號「台中│10,000元  │            │
│  │        │        │            │  分、59分許│  商業銀行苑裡分│          │            │
│  │        │        │            │            │  行」          │          │            │
│  │        │        │            │3.同日20時38│3.苗栗縣苑裡鎮世│20,000元  │            │
│  │        │        │            │  分許      │  界路0 段00號「│10,000元  │            │
│  │        │        │            │            │  華南證券苑裡分│          │            │
│  │        │        │            │            │  行」          │          │            │
│  │        │        │            │4.同日21時14│4.同上          │20,000元  │            │
│  │        │        │            │  分、15分、│                │20,000元  │            │
│  │        │        │            │  16分、17分│※106 年5 月6 日│20,000元  │            │
│  │        │        │            │  、18分許  │21時12分許有    │20,000元  │            │
│  │        │        │            │            │28,985元匯款混同│8,800元   │            │
│  │        │        │            │            │,若來自不明被害│          │            │
│  │        │        │            │            │人,則非本案審判│          │            │
│  │        │        │            │            │範圍            │          │            │
│  │        │        │            │            │                │          │            │
├─┼────┼────┼──────┼──────┼────────┼─────┼──────┤
│10│甘冬元  │中華郵政│莊慧如      │1.106年5 月4│1.苗栗縣苗栗市中│20,000元  │林志南      │
│  │        │股份有限│            │  日14時1 分│  正路000 號「彰│20,000元  │            │
│  │        │公司(淡│            │  、2 分許  │  化商業銀行苗栗│          │            │
│  │        │水郵局)│            │            │  分行」        │          │            │
│  │        │        │            │2.同日14時4 │2.第一商業銀行第│20,000元  │            │
│  │        │        │            │  分、5 分許│  00000000號自動│20,000元  │            │
│  │        │        │            │            │  櫃員機        │20,000元  │            │
│  │        │        │            │3.同日14時8 │3.苗栗縣苗栗市中│20,000元  │            │
│  │        │        │            │  分、9 分、│  正路000 號「渣│20,000元  │            │
│  │        │        │            │  11分許    │  打商業銀行苗栗│9,000元   │            │
│  │        │        │            │            │  分行」        │          │            │
├─┼────┼────┼──────┼──────┼────────┼─────┼──────┤
│11│楊文捷(│中國信託│張金蘭      │A.106年5 月5│A.彰化縣員林市中│20,000元  │林志南      │
│  │起訴書誤│商業銀行│陳俋汝      │  日14時49分│  正路000 號「中│20,000元  │            │
│  │載為甘冬│        │黃斌        │  、50分許  │  華郵政中正路郵│20,000元  │            │
│  │元)    │        │            │            │  局」          │          │            │
│  │        │        │            │1.106 年5 月│1.彰化縣員林市中│20,000元  │            │
│  │        │        │            │  5 日20時22│  山路0 段00號「│20,000元  │            │
│  │        │        │            │  分、24分、│  永豐商業銀行員│18,000元  │            │
│  │        │        │            │  25分許    │  林分行」      │          │            │
│  │        │        │            │2.同日21時04│2.彰化縣員林市中│800元     │            │
│  │        │        │            │  分許      │  山路0 段000 號│          │            │
│  │        │        │            │            │  「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  員林分行」    │          │            │
├─┼────┼────┼──────┼──────┼────────┼─────┼──────┤
│12│陳根旺  │華南商業│胡思婷      │1.106 年5 月│1.彰化縣花壇鄉中│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    │鄧依昀      │  7 日15時35│  山路0段000號「│10,000元  │            │
│  │        │        │            │  分、36分許│  台中商業銀行花│          │            │
│  │        │        │            │            │  壇分行」      │          │            │
│  │        │        │            │2.同日16時0 │2.農金資中心第  │20,000元  │            │
│  │        │        │            │  分、1 分許│  00000000號自動│9,000元   │            │
│  │        │        │            │            │  櫃員機        │          │            │
├─┼────┼────┼──────┼──────┼────────┼─────┼──────┤
│13│歐陽碧玉│第一商業│胡思婷      │1.106 年5 月│1.彰化縣花壇鄉花│20,000元  │林志南      │
│  │        │銀行(內│曾建發      │  7 日17時14│  壇街000 號「彰│9,000元   │            │
│  │        │科園區分│            │  分、15分、│  化第六信用合作│          │            │
│  │        │行)    │            │            │  社花壇分社」  │          │            │
│  │        │        │            │2.同日17時18│2.彰化縣花壇鄉花│20,000元  │            │
│  │        │        │            │  分許      │  壇街000 號「彰│5,000元   │            │
│  │        │        │            │            │  化六信花壇分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同日17時43│3.彰化縣花壇鄉中│20,000元  │            │
│  │        │        │            │  分、44分許│  中正路000 號「│15,000元  │            │
│  │        │        │            │            │  彰化花壇農會長│          │            │
│  │        │        │            │            │  沙分部」      │          │            │
├─┼────┼────┼──────┼──────┼────────┼─────┼──────┤
│14│歐陽碧玉│國泰世華│胡思婷      │1.106 年5 月│1.彰化縣花壇鄉中│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劉照煒      │  7 日17時51│  中正路000號「 │20,000元  │            │
│  │        │(大直分│            │  分、52分許│  彰化花壇農會長│15,000元  │            │
│  │        │行)    │            │            │  沙分部」      │          │            │
│  │        │        │            │2.同日20時27│2.彰化縣花壇鄉中│20,000元  │            │
│  │        │        │            │  分、28分許│  正路000 號「統│9,000元   │            │
│  │        │        │            │            │  一便利商店長沙│          │            │
│  │        │        │            │            │  門市」        │          │            │
│  │        │        │            │3.同日21時12│3.彰化縣花壇鄉中│16,000元  │            │
│  │        │        │            │  分許      │  正路000 號「彰│          │            │
│  │        │        │            │            │  化第一信用合作│          │            │
│  │        │        │            │            │  社彰一花壇分社│          │            │
│  │        │        │            │            │  」            │          │            │
│  │        │        │            │4.106 年5 月│4.彰化縣花壇鄉中│900元     │            │
│  │        │        │            │  8 日02時  │  正路一段000 號│          │            │
│  │        │        │            │  12分許    │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            │            │  元大彰化民生收│          │            │
│  │        │        │            │            │  付處」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5 月7 日│          │            │
│  │        │        │            │            │日21時13分,自詐│          │            │
│  │        │        │            │            │得款項另匯出一筆│          │            │
│  │        │        │            │            │9,000 元至附表三│          │            │
│  │        │        │            │            │編號15林祥帳戶,│          │            │
│  │        │        │            │            │不列為提領款項  │          │            │
├─┼────┼────┼──────┼──────┼────────┼─────┼──────┤
│15│林祥    │臺灣新光│吳沇哲      │1.106 年5 月│1.彰化縣花壇鄉中│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劉照煒      │  7 日22時26│  中正路000號「 │9,000元   │            │
│  │        │        │            │  分、27分許│  彰化花壇農會長│          │            │
│  │        │        │            │            │  沙分部」(起訴│          │            │
│  │        │        │            │            │  書附表編號41)│          │            │
│  │        │        │            │2.同日22時36│2.彰化縣花壇鄉中│20,000元  │            │
│  │        │        │            │  分許      │  正路000 號「中│10,000元  │            │
│  │        │        │            │            │  華郵政花壇郵局│          │            │
│  │        │        │            │            │  」            │          │            │
│  │        │        │            │3.同日22時46│3.彰化縣花壇鄉中│20,000元  │            │
│  │        │        │            │  分、47分許│  山路0 段000 號│2,000元   │            │
│  │        │        │            │            │  「全家便利商店│          │            │
│  │        │        │            │            │  花壇正花店」  │          │            │
│  │        │        │            │4.同日22時58│4.彰化縣花壇鄉中│20,000元  │            │
│  │        │        │            │  分、59分許│  山路一段000 號│10,000元  │            │
│  │        │        │            │            │  「臺中商業銀行│          │            │
│  │        │        │            │            │  花壇分行」    │          │            │
│  │        │        │            │5.106 年5 月│5.彰化縣花壇鄉中│20,000元  │            │
│  │        │        │            │  8日0時 9分│  正路000 號「中│20,000元  │            │
│  │        │        │            │  、10分許  │  華郵政花壇郵局│10,000元  │            │
│  │        │        │            │            │  」            │          │            │
│  │        │        │            │6.同日0 時18│6.彰化縣花壇鄉花│20,000元  │            │
│  │        │        │            │  分、19分許│  壇街000 號「彰│20,000元  │            │
│  │        │        │            │            │  化第六信用合作│10,000元  │            │
│  │        │        │            │            │  社花壇分社」  │          │            │
│  │        │        │            │            │                │          │            │
│  │        │        │            │7.106 年5 月│7.第7 筆係106 年│9,000 元  │            │
│  │        │        │            │ 7日21時14分│  5 月7 日21時13│          │            │
│  │        │        │            │ 許         │  分,自附表三編│          │            │
│  │        │        │            │            │  號14歐陽碧玉帳│          │            │
│  │        │        │            │            │  戶匯入之9,000 │          │            │
│  │        │        │            │            │  元,屬於劉照煒│          │            │
│  │        │        │            │            │  之詐欺款。    │          │            │
├─┼────┼────┼──────┼──────┼────────┼─────┼──────┤
│16│林藝蓉  │中華郵政│李家彬      │106 年5 月7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20,000元  │林志南      │
│  │        │股份有限│            │日23時10分、│街000 號「彰化第│20,000元  │            │
│  │        │公司(新│            │11分、12分、│六信用合作社花壇│20,000元  │            │
│  │        │莊中港郵│            │13分許      │分社」          │11,000元  │            │
│  │        │局)    │            │            │                │          │            │
│  │        │        │            │            │                │※提領後餘│            │
│  │        │        │            │            │                │額341 元,│            │
│  │        │        │            │            │                │之後另不明│            │
│  │        │        │            │            │                │被害人匯款│            │
│  │        │        │            │            │                │,不列入  │            │
├─┼────┼────┼──────┼──────┼────────┼─────┼──────┤
│17│林藝蓉  │第一商業│莊美玉      │106 年5 月8 │雲林縣斗六市民生│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五│            │日14時27分、│路000 號「萊爾富│20,000元  │            │
│  │        │股工業區│            │28分、29分許│便利商店斗六民生│20,000元  │            │
│  │        │分行)  │            │            │門市」          │20,000元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同日14時49分,│          │            │
│  │        │        │            │            │自詐得款項匯出一│          │            │
│  │        │        │            │            │筆19,900元至附表│          │            │
│  │        │        │            │            │三編號19簡嘉佑帳│          │            │
│  │        │        │            │            │戶。            │          │            │
├─┼────┼────┼──────┼──────┼────────┼─────┼──────┤
│18│林藝蓉  │臺灣土地│林子堯      │106 年5 月7 │彰化縣花壇鄉中中│20,000元  │林志南      │
│  │        │銀行(新│            │日17時37分許│正路000 號「彰化│10,000元  │            │
│  │        │莊分行)│            │            │花壇農會長沙分部│          │            │
│  │        │        │            │            │」              │          │            │
├─┼────┼────┼──────┼──────┼────────┼─────┼──────┤
│19│簡嘉佑  │中華郵政│步美桂      │1.106 年5 月│1.雲林縣斗六市慶│10,000元  │林民祥      │
│  │        │股份有限│            │  8 日11時42│  生路00號「中華│60,000元  │            │
│  │        │公司(內│            │  分、44分、│  郵政斗六鎮北斗│30,000元  │            │
│  │        │湖西湖郵│            │  45分許    │  郵局」        │          │            │
│  │        │局)    │            │            │                │          │            │
│  │        │        │            │2.同日14時52│2.雲林縣斗六市大│19,000元  │            │
│  │        │        │            │  分許      │  同路0 號0 樓「│          │            │
│  │        │        │            │            │  斗六火車站」  │          │            │
│  │        │        │            │3.同日15時00│3.雲林縣斗六市大│900 元    │            │
│  │        │        │            │ 分許       │  同路00號「華南│          │            │
│  │        │        │            │            │  商業銀行斗六分│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            │※第2 、3 筆係同│          │            │
│  │        │        │            │            │日14時49分,由附│          │            │
│  │        │        │            │            │表三編號17林藝蓉│          │            │
│  │        │        │            │            │帳戶匯入之19,900│          │            │
│  │        │        │            │            │元,屬莊美玉之詐│          │            │
│  │        │        │            │            │欺款            │          │            │
├─┼────┼────┼──────┼──────┼────────┼─────┼──────┤
│20│許貴敦  │合作金庫│林文炳      │A.106年5 月 │A.雲林縣斗六市中│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陳冠丞      │  8 日19時23│  山路000 號「統│20,000元  │            │
│  │        │(平鎮分│陳信宏      │  分、24分、│  一便利商店永昌│20,000元  │            │
│  │        │行)    │            │  25分、26分│  門市」        │20,000元  │            │
│  │        │        │            │  、27分    │                │ 8,000 元 │            │
│  │        │        │            │            │                │          │            │
│  │        │        │            │1.106 年5 月│1.雲林縣斗六市大│5,000元   │            │
│  │        │        │            │  8 日19時46│  同路0 號「合作│25,000元  │            │
│  │        │        │            │  分後      │  金庫商業銀行斗│          │            │
│  │        │        │            │            │  六分行」      │          │            │
│  │        │        │            │            │                │          │            │
│  │        │        │            │2.同日22時6 │2.雲林縣斗六市漢│20,000元  │            │
│  │        │        │            │  分、8分許 │  口路000 號「統│10,000元  │            │
│  │        │        │            │            │  一便利商店慶生│          │            │
│  │        │        │            │            │  門市」        │          │            │
│  │        │        │            │            │                │          │            │
│  │        │        │            │3.106 年5 月│3.彰化縣彰化市和│900元     │            │
│  │        │        │            │  9 日00時28│  平路00號「彰化│          │            │
│  │        │        │            │  分許      │  商業銀行彰化分│※本案被害│            │
│  │        │        │            │            │  行」          │人詐騙款項│            │
│  │        │        │            │            │                │匯入前之餘│            │
│  │        │        │            │            │                │額有945 元│            │
├─┼────┼────┼──────┼──────┼────────┼─────┼──────┤
│21│連偵琪  │合作金庫│陳信宏      │1.106 年5 月│1.雲林縣斗六市興│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  8 日19時許│  華街0 號「中國│20,000元  │            │
│  │        │(新店分│            │  58分、59分│  信託商業銀行斗│19,000元  │            │
│  │        │行)    │            │            │  六分行」      │          │            │
│  │        │        │            │            │                │          │            │
│  │        │        │            │2.同日21時1 │2.雲林縣斗六市大│29,000元  │            │
│  │        │        │            │  、2 分許  │  同路0 號「合作│1,000元   │            │
│  │        │        │            │            │  金庫商業銀行斗│          │            │
│  │        │        │            │            │  六分行」      │          │            │
│  │        │        │            │            │                │          │            │
│  │        │        │            │3.同日21時23│3.雲林縣斗六市文│20,000元  │            │
│  │        │        │            │  分、25分、│  化路00號「台灣│10,000元  │            │
│  │        │        │            │  26分、28分│  銀行斗六分行」│20,000元  │            │
│  │        │        │            │  許        │                │10,000元  │            │
│  │        │        │            │            │                │          │            │
│  │        │        │            │4.106 年5 月│4.彰化縣彰化市和│900元     │            │
│  │        │        │            │  9 日00時28│  平路00號「彰化│          │            │
│  │        │        │            │  分許      │  商業銀行彰化分│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5 月8 日│          │            │
│  │        │        │            │            │  尚有29,985元匯│          │            │
│  │        │        │            │            │  款混同,若來自│          │            │
│  │        │        │            │            │  不明被害人,則│          │            │
│  │        │        │            │            │  非本案審判範圍│          │            │
├─┼────┼────┼──────┼──────┼────────┼─────┼──────┤
│22│潘姿妤  │合作金庫│鄧福山      │106年5月9日 │新竹市○○路00號│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            │13時7 分、8 │「臺灣土地銀行東│20,000元  │            │
│  │        │        │            │分、9 分、10│新竹分行」      │20,000元  │            │
│  │        │        │            │分、11分、12│                │20,000元  │            │
│  │        │        │            │分許        │                │20,000元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10,000元  │            │
├─┼────┼────┼──────┼──────┼────────┼─────┼──────┤
│23│陳宥樺  │第一商業│李沛婕      │1.106 年5 月│1.新竹市東區中央│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萬│許吳成      │  9 日15時16│  路000 號「太平│10,000元  │            │
│  │        │巒分行)│            │ 分、17分許 │  洋崇光百貨新竹│          │            │
│  │        │        │            │            │  巨城店」      │          │            │
│  │        │        │            │2.同日21時0 │2.新竹市東區民生│20,000元  │            │
│  │        │        │            │  分、1 分許│  路000 號0 樓「│9,000元   │            │
│  │        │        │            │            │  OK便利商店新竹│          │            │
│  │        │        │            │            │  巨城店」      │          │            │
│  │        │        │            │3.同日21時22│3.新竹市民生路  │20,000元  │            │
│  │        │        │            │  分、23分許│  000 號「新竹第│10,000元  │            │
│  │        │        │            │            │  三信用合作社民│          │            │
│  │        │        │            │            │  生分社」      │          │            │
├─┼────┼────┼──────┼──────┼────────┼─────┼──────┤
│24│許湘淋  │中華郵政│黃文吟      │106 年5 月10│苗栗縣頭份市日新│20,000元  │林民祥      │
│  │        │股份有限│            │日11時 6分、│街00號「萊爾富便│20,000元  │            │
│  │        │公司(台│            │7 分、8 分、│利商店苗栗頭份二│20,000元  │            │
│  │        │東大同路│            │9 分、10分許│店」            │20,000元  │            │
│  │        │郵局)  │            │            │                │20,000元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10,000元  │            │
├─┼────┼────┼──────┼──────┼────────┼─────┼──────┤
│25│陳偉清  │中國信託│張賴阿蘇    │1.106 年5 月│1.苗栗縣頭份市中│113,000 元│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陳昱勳      │  10日15時24│  正路0段「統一 │          │            │
│  │        │        │            │  分許      │  超商宏恩門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06 年5 月│2.苗栗縣竹南鎮博│20,000元  │            │
│  │        │        │            │  11日3 時30│  愛街00號「臺灣│10,000元  │            │
│  │        │        │            │  分許      │  企銀竹南分行」│          │            │
│  │        │        │            │            │                │※本案被害│            │
│  │        │        │            │            │                │  人詐騙款│            │
│  │        │        │            │            │                │  項匯入前│            │
│  │        │        │            │            │                │  之餘額有│            │
│  │        │        │            │            │                │  3,455元 │            │
├─┼────┼────┼──────┼──────┼────────┼─────┼──────┤
│26│陳偉清  │臺灣新光│江建逸      │1.106 年5 月│1.苗栗縣頭份市中│18,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鄧詠晴      │  10日19時49│  華路000 號「華│          │            │
│  │        │        │翁靜禪      │  分許      │  南商業銀行頭份│          │            │
│  │        │        │            │            │  分行」        │          │            │
│  │        │        │            │2.同日20時57│2.苗栗縣頭份市中│20,000元  │            │
│  │        │        │            │  分、59分許│  華路000 號「兆│4,000元   │            │
│  │        │        │            │            │  豐銀行頭份分行│          │            │
│  │        │        │            │            │  」            │          │            │
│  │        │        │            │3.同日21時50│3.苗栗縣頭份市中│20,000元  │            │
│  │        │        │            │  分、51分許│  華路000 號「日│10,000元  │            │
│  │        │        │            │            │  盛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            │  頭份分行」    │          │            │
│  │        │        │            │4.同日22時3 │4.苗栗縣頭份市中│          │            │
│  │        │        │            │  分、15分、│  華路000 號0 樓│11,400元  │            │
│  │        │        │            │  16分許    │  「中國信託商業│20,000元  │            │
│  │        │        │            │            │  銀行頭份分行」│3,000元   │            │
├─┼────┼────┼──────┼──────┼────────┼─────┼──────┤
│27│張琇敏  │玉山商業│陳怡臻      │1.106 年5 月│1.苗栗縣頭份市中│3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大│陶珣        │  10日18時3 │  正路000 號「玉│          │            │
│  │        │雅分行)│陳昱勳      │  分許      │  山商業銀行頭份│          │            │
│  │        │        │            │            │  分行」(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63)  │          │            │
│  │        │        │            │2.同日18時52│2.苗栗縣頭份市中│20,000元  │            │
│  │        │        │            │  分、53分  │   正路000 號「 │10,000元  │            │
│  │        │        │            │            │  統一便利商店頭│          │            │
│  │        │        │            │            │  份門市」      │          │            │
│  │        │        │            │3.同日18時55│3.苗栗縣頭份市中│14,000元  │            │
│  │        │        │            │  分許      │  華路0000號「全│          │            │
│  │        │        │            │            │  家便利商店頭份│          │            │
│  │        │        │            │            │  信東門市」    │          │            │
│  │        │        │            │4.同日19時3 │4.苗栗縣頭份市中│20,000元  │            │
│  │        │        │            │  分、4 分許│  華路000-000號 │10,000元  │            │
│  │        │        │            │            │  「統一便利商店│          │            │
│  │        │        │            │            │  龍仁門市」    │          │            │
│  │        │        │            │5.同日20時39│5.苗栗縣頭份市和│20,000元  │            │
│  │        │        │            │  分許      │  平路000 號「渣│9,000元   │            │
│  │        │        │            │            │  打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            │  頭份分行」    │          │            │
│  │        │        │            │6.同日21時3 │6.苗栗縣頭份市中│900元     │            │
│  │        │        │            │  分許      │  華路000 號「華│          │            │
│  │        │        │            │            │  南商業銀行頭份│          │            │
│  │        │        │            │            │  分行」        │          │            │
├─┼────┼────┼──────┼──────┼────────┼─────┼──────┤
│28│張琇敏  │彰化商業│陳怡臻      │1.106 年5 月│1.苗栗縣頭份市中│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豐│陳昱勳      │  10日18時56│  華路0000號0 樓│20,000元  │            │
│  │        │原分行)│鄭伊婷      │  分、57分、│  「全家便利商店│20,000元  │            │
│  │        │        │            │  58分許    │  頭份信東門市」│20,000元  │            │
│  │        │        │            │            │                │10,000元  │            │
│  │        │        │            │            │                │          │            │
│  │        │        │            │2.同日19時46│2.苗栗縣頭份市中│20,000元  │            │
│  │        │        │            │  分、47分許│  華路000 號「華│10,000元  │            │
│  │        │        │            │            │  南商業銀行頭份│          │            │
│  │        │        │            │            │  分行」        │          │            │
│  │        │        │            │3.同日20時41│3.苗栗縣頭份市和│20,000元  │            │
│  │        │        │            │  分、42分許│  平路000 號「渣│9,000元   │            │
│  │        │        │            │            │  打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            │  頭份分行」    │          │            │
├─┼────┼────┼──────┼──────┼────────┼─────┼──────┤
│29│張永華  │中華郵政│蔡永昌      │1.106 年5 月│1.雲林縣斗六市慶│60,000元  │林民祥      │
│  │        │股份有限│            │  15日17時11│  生路00號「中華│40,000元  │            │
│  │        │公司(蘇│            │  分、12分、│  郵政斗六鎮北郵│50,000元  │            │
│  │        │澳馬賽郵│            │  13分許    │  局」          │          │            │
│  │        │局)    │            │            │                │          │            │
│  │        │        │            │2.106年5 月 │2.雲林縣斗六市民│20,000元  │            │
│  │        │        │            │  16日00時12│  生路000 號「京│20,000元  │            │
│  │        │        │            │  分、13分、│  城商業銀行斗六│20,000元  │            │
│  │        │        │            │  14分許    │  分行」        │20,000元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20,000元  │            │
│  │        │        │            │            │                │10,000元  │            │
├─┼────┼────┼──────┼──────┼────────┼─────┼──────┤
│30│張永華  │合作金庫│蔡永昌      │1.106 年5 月│1.雲林縣斗六市大│30,000元(│林民祥      │
│  │(起訴書│商業銀行│            │  15日15時11│  同路0 號「合作│5次)     │            │
│  │漏列此帳│        │            │  分許後至  │  金庫商業銀行斗│          │            │
│  │戶,其附│        │            │  106年5月16│  六分行」(起訴│          │            │
│  │表編號80│        │            │  日0時14分 │  書附表編號80)│          │            │
│  │詐騙帳戶│        │            │  許        │                │          │            │
│  │誤載為張│        │            │            │                │          │            │
│  │永華之郵│        │            │2.同上      │2.同上          │30,000元(│            │
│  │局帳號)│        │            │            │                │5次)     │            │
│  │        │        │            │            │※交易明細顯示有│          │            │
│  │        │        │            │            │2 筆轉出紀錄:3 │          │            │
│  │        │        │            │            │萬元匯至附表三編│          │            │
│  │        │        │            │            │號32葛天賜帳戶、│          │            │
│  │        │        │            │            │3 萬元匯至非屬本│          │            │
│  │        │        │            │            │案不詳帳戶,不列│          │            │
│  │        │        │            │            │入。            │          │            │
├─┼────┼────┼──────┼──────┼────────┼─────┼──────┤
│31│吳亭儀  │臺灣新光│李玉蓮      │1.106 年5 月│1.雲林縣斗六市大│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鄒行知      │  15日15時38│  同路0號「合作 │10,000元  │            │
│  │        │        │林泳洲      │  分、39分許│  金庫商業銀行斗│          │            │
│  │        │        │            │            │  六分行」      │          │            │
│  │        │        │            │            │                │          │            │
│  │        │        │            │2.同日16時33│2.雲林縣斗六市漢│20,000元  │            │
│  │        │        │            │  分、34分許│  口路000 號「統│10,000元  │            │
│  │        │        │            │            │  一便利商店慶生│          │            │
│  │        │        │            │            │  門市」        │          │            │
│  │        │        │            │            │                │          │            │
│  │        │        │            │3.同日18時58│3.雲林縣斗六市大│20,000元  │            │
│  │        │        │            │  分、59分許│  同路00號「統一│10,000元  │            │
│  │        │        │            │            │  便利商店斗六門│          │            │
│  │        │        │            │            │  市」          │          │            │
├─┼────┼────┼──────┼──────┼────────┼─────┼──────┤
│32│葛天賜  │國泰世華│韓瑞        │1.106 年5 月│1.新竹市民生路  │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陳靜鈺      │  16日11時37│  000 號「全家便│10,000元  │            │
│  │        │(新樹分│粘栢豪      │  分、38分許│  利商店新竹民生│          │            │
│  │        │行)    │尤文甫      │            │  門市」        │          │            │
│  │        │        │            │2.同日18時7 │2.新竹市中央路  │20,000元  │            │
│  │        │        │            │  分、8分許 │  000 號「彰化銀│10,000元  │            │
│  │        │        │            │            │  行太平洋崇光百│          │            │
│  │        │        │            │            │  貨新竹巨城店」│          │            │
│  │        │        │            │3.同日18時19│3.新竹市中央路  │20,000元  │            │
│  │        │        │            │  分、20分許│  000 號「新竹巨│9,000 元  │            │
│  │        │        │            │            │  城購物中心」  │          │            │
│  │        │        │            │4.同日18時39│4.新竹市中央路  │110,000元 │            │
│  │        │        │            │  分許      │  000 號「彰化銀│          │            │
│  │        │        │            │            │  行太平洋崇光百│※本案被害│            │
│  │        │        │            │            │  貨新竹巨城店」│  人詐騙款│            │
│  │        │        │            │            │  (起訴書編號93│  項匯入前│            │
│  │        │        │            │            │  )            │  之餘額是│            │
│  │        │        │            │            │                │  440 元  │            │
│  │        │        │            │            │                │          │            │
│  │        │        │            │5.106 年5 月│5.台北富邦商業銀│20,000元  │            │
│  │        │        │            │  15日18時4 │  行第0000000 號│10,000元  │            │
│  │        │        │            │  分、5 分許│  自動櫃員機    │          │            │
│  │        │        │            │            │                │          │            │
│  │        │        │            │            │※第5 筆係106 年│          │            │
│  │        │        │            │            │  5 月15日18時4 │          │            │
│  │        │        │            │            │  分,由附表三編│          │            │
│  │        │        │            │            │  號30張永華帳戶│          │            │
│  │        │        │            │            │  匯入之30,000元│          │            │
│  │        │        │            │            │  ,屬起訴書附表│          │            │
│  │        │        │            │            │  編號80蔡永昌之│          │            │
│  │        │        │            │            │  詐欺款        │          │            │
├─┼────┼────┼──────┼──────┼────────┼─────┼──────┤
│33│黃月儀  │第一商業│雷倪美安    │1.106 年5 月│1.新竹市民生路  │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華│吳珀玲      │  16日12時40│  000 號「新竹第│20,000元  │            │
│  │        │江分行)│許栢枝      │  分、41分、│  三信用合作社民│20,000元  │            │
│  │        │        │            │  42分、43分│  生分社」      │20,000元  │            │
│  │        │        │            │  、44分許  │                │20,000元  │            │
│  │        │        │            │            │                │          │            │
│  │        │        │            │2.106 年5 月│2.苗栗縣苗栗市中│20,000元  │            │
│  │        │        │            │  17日10時29│  正路000 號「彰│          │            │
│  │        │        │            │  分許      │  化商業銀行苗栗│          │            │
│  │        │        │            │            │  分行」        │          │            │
│  │        │        │            │3.同日15時56│3.苗栗縣苗栗市中│20,000元  │            │
│  │        │        │            │  分        │  正路000 號「彰│          │            │
│  │        │        │            │            │  化商業銀行苗栗│          │            │
│  │        │        │            │            │  分行」        │          │            │
│  │        │        │            │4.同日16時05│4.苗栗縣苗栗市中│9,000 元  │            │
│  │        │        │            │  分、 6分許│  正路000 號「華│900 元    │            │
│  │        │        │            │            │  南商業銀行苗栗│          │            │
│  │        │        │            │            │  分行」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5 月16日│          │            │
│  │        │        │            │            │13時57分許有一筆│          │            │
│  │        │        │            │            │有3 萬元匯款同,│          │            │
│  │        │        │            │            │若來自不明被害人│          │            │
│  │        │        │            │            │,則非本案審判範│          │            │
│  │        │        │            │            │圍              │          │            │
│  │        │        │            │            │                │          │            │
│  │        │        │            │            │※第3 、4 次提領│          │            │
│  │        │        │            │            │款項,包含起訴書│          │            │
│  │        │        │            │            │附表編號98許栢枝│          │            │
│  │        │        │            │            │之詐欺款及附表三│          │            │
│  │        │        │            │            │編號36黃冠樺帳戶│          │            │
│  │        │        │            │            │於同日15時55分、│          │            │
│  │        │        │            │            │56分匯入之29,000│          │            │
│  │        │        │            │            │元(屬於起訴書附│          │            │
│  │        │        │            │            │表編號99莊阿尛詐│          │            │
│  │        │        │            │            │欺款)          │          │            │
├─┼────┼────┼──────┼──────┼────────┼─────┼──────┤
│34│黃月儀  │板信商業│郭承郡      │1.106 年5 月│1.新竹市民生路  │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    │伍玉珍      │  16日19時57│  000 號「三信商│10,000元  │            │
│  │        │        │蔡文昌      │  分許      │  業銀行新竹分行│          │            │
│  │        │        │            │            │  」            │          │            │
│  │        │        │            │2.同日18時15│2.新竹市民生路  │20,000元  │            │
│  │        │        │            │  分、16分許│  000 號「台北富│10,000元  │            │
│  │        │        │            │            │  邦商業銀行風城│          │            │
│  │        │        │            │            │  分行」        │          │            │
│  │        │        │            │3.同日20時31│3.同上          │20,000元  │            │
│  │        │        │            │  分、32分  │                │10,000元  │            │
│  │        │        │            │  許        │                │          │            │
├─┼────┼────┼──────┼──────┼────────┼─────┼──────┤
│35│林天鴻  │第一商業│吳佩芬      │1.106 年5 月│1.新竹市中央路  │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平│陳麗玉      │  16日15時17│  000 號0 樓「遠│10,000元  │            │
│  │        │鎮分行)│李玉蓮      │  分、18分許│  東巨城百貨」  │          │            │
│  │        │        │            │2.同日16時44│2.新竹市中央路  │20,000元  │            │
│  │        │        │            │  分、45分、│  000 號「巨城購│20,000元  │            │
│  │        │        │            │  46分許    │  物中心」      │20,000元  │            │
├─┼────┼────┼──────┼──────┼────────┼─────┼──────┤
│36│黃冠樺  │永豐商業│莊阿尛      │1.106 年5 月│1.苗栗縣苗栗市中│20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    │莊淑珍      │  17日15時39│  正路000 號「臺│(6筆)   │            │
│  │        │        │            │  、40分、41│  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  分、42分、│  苗栗分行  」  │          │            │
│  │        │        │            │  43分許    │                │          │            │
│  │        │        │            │2.106 年5 月│2.苗栗縣苑裡鎮信│20,000元  │            │
│  │        │        │            │  18日13時20│  義路00號「台中│10,000元  │            │
│  │        │        │            │  分許      │  商業銀行苑裡分│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            │※同日15時54分、│          │            │
│  │        │        │            │            │  55分另有29,000│          │            │
│  │        │        │            │            │  元、900 元匯出│          │            │
│  │        │        │            │            │  至附表三編號32│          │            │
│  │        │        │            │            │  黃月儀帳戶。  │          │            │
├─┼────┼────┼──────┼──────┼────────┼─────┼──────┤
│37│曾雅姿  │臺灣中小│雷倪美安    │106年5月18日│苗栗縣苑裡鎮世界│20,000元  │林民祥      │
│  │        │企業銀行│            │(起訴書誤載│路一段00號「華南│20,000元  │            │
│  │        │        │            │為16日)14時│永昌證券苑裡分公│20,000元  │            │
│  │        │        │            │36分、37分、│司」            │20,000元  │            │
│  │        │        │            │38分、39分許│(財金公司誤載為│19,000元  │            │
│  │        │        │            │            │臺中市大甲區)  │900 元    │            │
├─┼────┼────┼──────┼──────┼────────┼─────┼──────┤
│38│張純菁  │臺灣土地│黃淑芬      │1.106 年5 月│1.苗栗縣苑裡鎮為│20,000元  │林民祥      │
│  │        │銀行(復│黃志傑      │  18日17時52│  公路00號「彰化│20,000元  │            │
│  │        │興分行)│楊捷        │  分、53分、│  商業銀行苑裡分│15,000元  │            │
│  │        │        │陳宗彥      │  54分許    │  行」          │          │            │
│  │        │        │            │2.106 年5 月│2.苗栗縣苑裡鎮為│20,000元  │            │
│  │        │        │            │  18日18時5 │  公路00號「渣打│17,000元  │            │
│  │        │        │            │  分、6分許 │  國際商業銀行苑│          │            │
│  │        │        │            │            │  裡分行」      │11,900元  │            │
│  │        │        │            │3.106 年5 月│3.苗栗縣苑裡鎮為│          │            │
│  │        │        │            │  18日18時48│  公路00號「彰化│          │            │
│  │        │        │            │  分許      │  商業銀行苑裡分│          │            │
│  │        │        │            │            │  行」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5 月18日│          │            │
│  │        │        │            │            │  18時33分、18時│          │            │
│  │        │        │            │            │  42分各有12,123│          │            │
│  │        │        │            │            │  元、8,988元匯 │          │            │
│  │        │        │            │            │  款混同,若來自│          │            │
│  │        │        │            │            │  不明被害人,則│          │            │
│  │        │        │            │            │  非本案審判範圍│          │            │
├─┼────┼────┼──────┼──────┼────────┼─────┼──────┤
│39│傅俊豪  │臺灣新光│凌麗婷      │1.106 年5 月│1.彰化縣員林市中│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吳宇淵      │  21日20時 2│  山路0 段00號「│14,000元  │            │
│  │        │        │林啟文      │  分、 3分許│  永豐商業銀行員│          │            │
│  │        │        │            │            │  林分行」      │          │            │
│  │        │        │            │2.同日20時19│2.彰化縣員林市中│17,000元  │            │
│  │        │        │            │  分許      │  山路0 段000 號│          │            │
│  │        │        │            │            │  「聯邦商業銀行│          │            │
│  │        │        │            │            │  員林分行」    │          │            │
│  │        │        │            │3.同日20時50│3.彰化縣員林市民│20,000元  │            │
│  │        │        │            │  分、51分許│  權街00號「臺灣│8,000元   │            │
│  │        │        │            │            │  小企業銀行員林│          │            │
│  │        │        │            │            │  分行」        │          │            │
│  │        │        │            │4.同日20時57│4.彰化縣員林市靜│12,000元  │            │
│  │        │        │            │  分、21時30│  修路00號「陽信│20,000元  │            │
│  │        │        │            │  分、31分許│  商業銀行員林分│8,000元   │            │
│  │        │        │            │            │  行」          │          │            │
│  │        │        │            │5.同日22時57│5.彰化縣員林市民│700元     │            │
│  │        │        │            │  分許      │  權街00號「臺灣│          │            │
│  │        │        │            │            │  小企業銀行員林│          │            │
│  │        │        │            │            │  分行」        │          │            │
├─┼────┼────┼──────┼──────┼────────┼─────┼──────┤
│40│賴貞余  │國泰世華│劉因民      │1.106 年5 月│1.苗栗縣頭份市仁│20,000元  │林民祥      │
│  │        │商業銀行│陳茂元      │  22日18時10│  愛路00號「合作│10,000元  │            │
│  │        │(崇德分│王文敬      │  分、11分許│  金庫商業銀行頭│          │            │
│  │        │行)    │            │            │  份分行」      │          │            │
│  │        │        │            │2.同日18時28│2.苗栗縣頭份市中│10,000元  │            │
│  │        │        │            │  分許      │  正路000 號「統│          │            │
│  │        │        │            │            │  一便利商店頭份│          │            │
│  │        │        │            │            │  門市」        │          │            │
│  │        │        │            │3.同日21時0 │3.苗栗縣頭份市中│12,000元  │            │
│  │        │        │            │  分許      │  華路000 號「兆│          │            │
│  │        │        │            │            │  豐商業銀行頭份│          │            │
│  │        │        │            │            │  分行」(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15 )│          │            │
│  │        │        │            │4.同日21時24│4.苗栗縣頭份市中│20,000元  │            │
│  │        │        │            │  分許      │  華路000 號「兆│10,000元  │            │
│  │        │        │            │            │  豐商業銀行頭份│          │            │
│  │        │        │            │            │  分行」(起訴書│          │            │
│  │        │        │            │            │  附表編號117 )│          │            │
│  │        │        │            │5.同日21時38│5.苗栗縣頭份市中│16,000元  │            │
│  │        │        │            │  分許      │  華路000 號「臺│          │            │
│  │        │        │            │            │  灣土地銀行頭份│          │            │
│  │        │        │            │            │  分行」        │          │            │
├─┼────┼────┼──────┼──────┼────────┼─────┼──────┤
│41│林聖展  │中華郵政│吳天註      │106 年5 月24│苗栗縣苗栗市中正│20,000元  │林民祥      │
│  │        │股份有限│            │日13時42分、│路000 號「萊爾富│10,000元  │            │
│  │        │公司(文│            │43分許      │便利商店苗栗新苗│          │            │
│  │        │山興隆路│            │            │店」            │          │            │
│  │        │郵局)  │            │            │(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        │        │            │            │118 誤載為國泰世│          │            │
│  │        │        │            │            │華頭份分行)    │          │            │
├─┼────┼────┼──────┼──────┼────────┼─────┼──────┤
│42│許智欽  │中華郵政│林家銓      │1.106 年5 月│1.雲林縣斗六市中│20,000元  │林民祥      │
│  │        │股份有限│唐玉玲      │  25日19時59│  山路00號「彰化│20,000元  │            │
│  │        │公司(桃│許涵琇      │  分、20時00│  商業銀行斗六分│20,000元  │            │
│  │        │園府前郵│(梁君賢因不│  分、1 分、│  行」          │20,000元  │            │
│  │        │局)    │明原因匯入)│  2 分許    │                │20,000元  │            │
│  │        │        │            │            │                │19,000元  │            │
│  │        │        │            │            │                │          │            │
│  │        │        │            │2.同日20時11│2.雲林縣斗六市民│20,000元  │            │
│  │        │        │            │  分許      │  生路000 號「京│          │            │
│  │        │        │            │            │  城商業銀行斗六│          │            │
│  │        │        │            │            │  分行」        │          │            │
│  │        │        │            │3.106年5 月 │3.雲林縣斗六市中│10,700元  │            │
│  │        │        │            │  25日20時15│  山路00號「彰化│          │            │
│  │        │        │            │  分許      │  商業銀行斗六分│          │            │
│  │        │        │            │            │  行」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4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