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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6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吳永梁張琇涵范馨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06號

                  108年度訴字第104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文霖
選任辯護人
吳建寰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被告
CHIA WEN NI(中文:謝汶倪)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12204 號、108 年度偵字第1056、3409、3939、4676、4880號

)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28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壬○○犯如附表一編號9 至15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9 至15主文欄所示之刑、保安處分及如附表三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壬○○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甲○ ○ ○ (中文: 謝汶倪)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如附表三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

一、壬○○、甲○ ○ ○ (中文名謝汶倪,以下稱謝汶倪)分別自民國107 年11月中旬、11月14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社群軟體「we chat 」(下稱微信)帳號「流氓熊」、「金字招牌」、「不愛就走開」等人所屬以詐術為手段,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組織之電信詐欺集團,由謝汶倪負責擔任提款車手,「金字招牌」、「不愛就走開」擔任司機,壬○○則擔任「收水」(即負責遠處監控車手提款,並向車手收取所提領之贓款,再依規定轉交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謝汶倪、壬○○並分別以微信帳號「Wendy 」、「大時代」作為聯絡工具。壬○○、謝汶倪均明知依指示所提領之款項,為詐欺集團詐騙所得之贓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及3 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謝汶倪自107 年11月14日起,先由該詐欺集團所屬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行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使該等被害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後,再由謝汶倪依「流氓熊」之指示,於107 年11月14日、15日、17日、21日,由「金字招牌」擔任司機;同年月19日、20日,由「不愛就走開」擔任司機,謝汶倪搭乘由當日司機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持當日司機於不詳時、地所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金融卡,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後,將所提領之贓款交予當日司機,再由司機轉交予詐欺集團上手或壬○○。壬○○則於同年月20日、21日,依「流氓熊」之人指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謝汶倪提領款項地點附近把風,查看是否有員警接近提領地點,及擔任車手之謝汶倪等是否依規定提領贓款,並於謝汶倪提領完當日贓款並轉交司機後,收取由司機交付之贓款,再轉交詐欺集團上手。嗣員警於107 年11月21日,在位於彰化縣田中鎮之全家便利超商金田門市查獲謝汶倪,並自其身上起出新光銀行、台新銀行之人頭帳戶金融卡各1 張(帳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SIM 卡2 張、新臺幣(下同)50,000元、國泰世華銀行ATM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並於同日12時41分許,在彰化縣○○鎮○○巷0 ○0 號攔查駕駛AUG-1975號自用小客車之壬○○,並當場查扣49000 元、iPHONE6 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 號SIM 卡1 張),始循線查知全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東勢分局、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彰化分局、鹿港分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及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函轉彰化地檢署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壬○○、謝汶倪及辯護人等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22頁),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其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亦具證據能力,且均經本院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自得作為本案認定之用。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壬○○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被告謝汶倪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 至7 頁、12204 號偵卷第85至89、183至188 、455 至467 、527 至533 頁、聲羈卷第17至21頁、283 號偵卷第17至23、81頁、4880號偵卷第13至29、33至43、45至53頁、1056號偵卷第9 至16頁、3939號偵卷第397 至400 頁、5714號偵卷第87至89頁、3409號偵卷第37至38頁、本院卷第215 至228 、478 至479 、501 至516 頁),核與附表一各編號證據及出處欄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相符,此外復有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被告2 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本條所稱犯罪組織,指3 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 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參與行為,不問其有否實施如詐欺等各該手段之罪,均成立本罪,且於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該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屬單純一罪。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按106 年6 月28日修正施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第3 條第2 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第339 條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又參諸洗錢防制法第2 條修正理由:「洗錢行為之處罰,其規範方式應包含洗錢行為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修正前條文區分自己洗錢與他人洗錢罪之規範模式,僅係洗錢態樣之種類,未能完整包含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爰參酌維也納公約第3 條第1 項第b 款第ii目規定洗錢行為態樣,包含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洗錢類型,例如:1.犯罪行為人出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不法金流;2.貿易洗錢態樣中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3.知悉他人有將不法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需求,而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或成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以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4.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修正理由參照)。」足見本次修正擴大洗錢行為之定義,已含括洗錢之各階段行為。

㈢被告2 人既知悉參與之詐欺集團為集團性、持續性、由成員分工從事不法行為賺取詐欺之不法所得,亦知悉所提款之帳戶為集團成員進行詐欺之人頭帳戶,提款後將無從查知贓款之流向(見本院卷第516 頁),足見被告2 人主觀上有參與犯罪組織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甚明。又被告謝汶倪既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出面領錢、被告壬○○再將收取之款項交予詐欺集團上游,而員警、被害人將因此難以追查其交付金錢之流向,因被告2 人所為而產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且被告2 人亦當庭坦承上情。是以,被告2 人所為,實已該當於掩飾、隱匿特定犯罪(刑法第339 條)所得去向之行為要件,且其主觀上對此亦有認識。

㈣按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為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評價不足,均為所禁。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同理,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除了維護金融秩序之外,亦旨在打擊犯罪。尤其在個人財產法益犯罪中,行為人詐取被害人金錢後,如透過洗錢行為而掩飾、隱匿所得去向,非唯使檢警難以追緝,亦使被害人無從求償。故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所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基於洗錢行為之上揭特性,有關洗錢行為數之認定,即應與個別被害人遭財產犯罪之財產隱匿、掩飾結果作連結而為整體評價。亦即,於本案之情形,被告謝汶倪擔任車手提領個別被害人被詐騙之金錢、被告壬○○負責收取贓款,因而使個別被害財物發生掩飾、隱匿去向之結果,應分別依被害人別各評價為一行為而各為一罪,至於若對同一被害人之財物接續提領數次,應僅是接續行為而已。

㈤被告謝汶倪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行為,為被告謝汶倪參與本案詐欺犯罪組織後有證據證明該次為首次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因與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目的單一,且被告謝汶倪參與本案犯罪組織與其參與組織後之第一次詐欺犯行,二者仍有部分合致。是核被告謝汶倪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 之行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一編號2 至5 、7 至16之行為,共14罪,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一編號6 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謝汶倪所犯上開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壬○○於附表一編號9 所示行為,為被告壬○○參與本案詐欺犯罪組織後有證據證明該次為首次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因與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目的單一,且被告壬○○參與本案犯罪組織與其參與組織後之第一次詐欺犯行,二者仍有部分合致。是核被告壬○○所為,就附表一編號9 之行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就附表一編號10至15之行為,共6 罪,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壬○○所犯上開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按共同正犯,本係互相利用,以達共同目的,並非每一階段行為,各共同正犯均須參與。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行為均經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978號、第573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謝汶倪擔任車手,依指示提領並交付款項予詐欺集團,被告壬○○則負責負責遠處監控謝汶倪提款,並向司機收取謝汶倪所提領之贓款,再依規定轉交詐欺集團上手而參與該犯罪組織,被告2人與其他實施詐術、居間聯繫、收取金錢之成員「流氓熊」、「金字招牌」、「不愛就走開」等人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㈧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從事為詐欺集團提領及收取轉交詐騙所得,使集團其他參與之犯罪者之真實身分難以查緝,助長犯罪;復因詐騙集團難以破獲,以致詐騙情事未能根絕,並分別使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如附表一所示所示之損失,損害金額甚高;被告壬○○正值壯年、被告謝汶倪年紀尚輕,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加入系爭詐欺組織,與行騙者勾結而以分別擔任收水及車手工作之方式,導致本案眾多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嚴重影響國人間之信賴關係及社會治安,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實不宜輕縱;被告謝汶倪於我國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壬○○於本案已為其第3 次加入詐欺組織並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應予嚴懲;衡以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被告謝汶倪自警詢、偵查、本院審理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2 人於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組織內之分工地位,及被告壬○○自陳之教育程度為二專,職業為廚師,離婚、有2 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其子;被告謝汶倪自陳其為高中畢業,在馬來西亞從事網路拍賣,未婚、無子,需幫忙其家庭生活開銷、其疑似心因性胸痛、胸悶之身體狀況(見本院卷第517頁、第371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㈨強制工作之諭知

⒈按法律係理性、客觀、公正且合乎目的性之規定,因此,法律之解釋,除須顧及法律之安定性外,更應考慮解釋之妥當性、現在性、創造性及社會性,始能與社會脈動同步,以符合民眾之期待。而法官闡釋法律時,在文義射程範圍內,如有複數解釋之可能性時,應依論理解釋方法,在法律規定文義範圍內,闡明法律之真意,以期正確妥當之適用;⒉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既列在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數罪併罰」內,且法文稱「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則依體系及文義解釋,可知行為人所犯數罪係成立實質競合,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評價,始屬適當。此與法規競合僅選擇其中最適宜之罪名,為實質上一罪,明顯有別。換言之,想像競合犯本質上為數罪,各罪所規定之刑罰、沒收及保安處分等相關法律效果,自應一併適用,否則將導致成立數罪之想像競合與成立一罪之法規競合,二者法律效果無分軒輊之失衡情形,尚非立法者於制定刑法第55條時,所作之價值判斷及所欲實踐之目的;⒊刑罰評價對象,乃行為本身;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及重複評價,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刑法第33條及第35條僅就刑罰之主刑,定有輕重比較標準,因此上揭「從一重處斷」,僅限於「主刑」,法院應於較重罪名之法定刑度內,量處適當刑罰。至於輕罪罪名所規定之沒收及保安處分,因非屬「主刑」,故與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之規定無關,自得一併宣告;⒋罪刑法定原則,指法律就個別犯罪之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應明確規定,俾使人民能事先預知其犯罪行為之處遇。參與犯罪組織罪和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與刑罰,均分別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刑法中,定有明文。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於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因所犯輕罪(參與犯罪組織罪)之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因此,上開對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在文義射程範圍內,依體系及目的性解釋方法所為之解釋,屬法律解釋範圍,並非對同條但書所為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亦與不利類推禁止之罪刑法定原則或罪刑明確性原則無關;⒌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犯罪組織者,應於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528號解釋尚不違憲;嗣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經二次修正,已排除原有之「常習性」要件,另將實施詐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對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人,於第3 條第1 項後段但書規定「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同條第3 項仍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而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 年。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 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壬○○擔任收水之車手頭工作,負責遠處監控車手提款,並向車手收取所提領之贓款,再轉交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其於詐欺組織中居於較重要位置,相較於被告謝汶倪僅為領款車手,被告壬○○行為嚴重性較高、有對之採取預防矯治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被告壬○○於本案已為其第3 次加入詐欺集團擔任類似之工作,應依上開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於刑前強制工作3 年。至於被告謝汶倪於詐欺集團中擔任車手之工作,並非處於詐欺集團之核心地位,其行為嚴重性較低,且其為外籍人士,在我國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則審酌其涉案情節,認如對被告謝汶倪宣告強制工作,有違比例原則,爰不予宣告強制工作。

㈩被告謝汶倪為馬來西亞國籍之外國人,入境我國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工作,受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對我國人民財產權及社會治安造成危害非輕,且耗費我國司法資源,本院認其既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不宜繼續居留在國內,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沒收

㈠按2 人以上共同犯罪,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被告壬○○稱尚未取得報酬,被告謝汶倪則自陳其本次犯行已取得之報酬為500 元(見本院卷第515 頁),此外尚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2 人有其餘報酬,堪認被告壬○○並無犯罪所得,而被告謝汶倪就本次犯行所分配之犯罪所得為500 元,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於其本案之全部犯罪項下,對被告謝汶倪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所提領之其餘款項(除被告壬○○扣案之49,000元及被告謝汶倪扣案之50,100元外),被告2 人始終供稱已交給集團內其他成員,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 人就其餘款項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事實上共同處分權限,此部分自無從對被告2人諭知沒收或追徵。

㈢被告壬○○所扣案之自陳其持以與詐欺集團成員連絡之蘋果廠牌iphone6 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為被告壬○○所有,並用以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而作為本案犯行使用,業據被告壬○○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25 頁)。該手機及SIM 卡既係被告壬○○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被告壬○○本案全部犯罪項下宣告沒收。被告壬○○所扣案之AUG-1675自用小客車1 輛(含車鑰匙),雖係供被告壬○○犯本案犯行所用,然非被告壬○○所有,卷內亦無證據證明係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並供本案詐欺集團作為犯罪使用,爰不予宣告沒收。被告謝汶倪所扣案之華為手機1 支(含台灣大哥大SIM 卡1 張,門號不明),為其所有並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聯絡而作為本案犯行使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其全部犯罪項下,對被告謝汶倪宣告沒收。又上開手機及SIM 卡均業經扣案,自無同條第4 項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問題。另被告謝汶倪所扣案之馬來西亞SIM 卡1 張,為其在馬來西亞所使用之門號,與本案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謝汶倪所扣案之金融卡2 張,固為被告謝汶倪本件參與犯罪組織、實施或預備詐欺、洗錢等犯行所用之物,然金融卡價值低微又具有相當之專屬性,各該金融帳戶之名義人得隨時辦理掛失、補發,且既經扣案,已不可能再供犯罪使用,沒收與否不具有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提領款項之交易明細表1 張,為提領款項後之交易證明,並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或係犯罪所生之物,亦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末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修正理由明示:「現行條文僅限於沒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未及於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爰予修正,並配合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將追繳及抵償規定刪除。至於洗錢行為本身之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收,以及發還被害人及善意第三人之保障等,應適用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沒收專章之規定」。立法者將「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與「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之沒收,分別規定於不同條文,亦即前者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後者則適用刑法第38條以下之規定,足見「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本質,既非「犯罪所得」、亦非「犯罪工具」。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之文義,適用範圍原在處理「前二項之沒收」,即為第38條所規定之違禁物、犯罪工具、犯罪所生之物,以及第38條之1規範之犯罪所得之沒收。則「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既非犯罪工具、亦非犯罪所得,似有無從適用刑法沒收章節之疑慮。但從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修法理由可知,「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有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時,仍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價額。可知立法者並未排除「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回歸適用刑法沒收章節。從而,刑法第38條以下沒收章節規定自仍有適用餘地。經查,被告謝汶倪所領取之贓款50,000元,為其犯如附表一編號15之罪所提領,而被告謝汶倪於提領完該次犯行後,即遭警方查獲,而不及將贓款交與當日之司機,是該扣案之現金50,000元,為本案之洗錢標的,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於被告謝汶倪如附表一編號15之犯行項下沒收。而被告壬○○於107 年11月21日當日所收取「金色招牌」所交付之贓款49,000元,為本案洗錢之標的,並業經扣案,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於被告壬○○如附表一編號13、14之犯行項下宣告沒收,又如附表1 編號15之犯行雖亦為107 年11月21日所為,然被告謝汶倪於提領後即為警查獲,尚不及將該部分贓款交由司機轉交被告壬○○,是被告壬○○所扣案之現金49,000元,必非該次之犯行所得之贓款,附此敘明。另查獲被告謝汶倪時所扣案之100 元,為員警測試帳號時所提領,並非洗錢標的,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壬○○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並與該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及3 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在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8 所示方式詐欺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定之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帳戶,再由被告謝汶倪提領贓款,被告壬○○則在被告謝汶倪提款地點附近把風,並監視被告謝汶倪有無依規定提領贓款等,因認被告壬○○此部分犯行,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復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自白之虛擬致與事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是若僅有被告之自白,而無其他補強證據足資補強,尚不得僅因被告之自白,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壬○○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謝汶倪於警詢、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及附表一編號1 至8 各編號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及告訴人及被害人證述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被告壬○○堅詞否認有何檢察官所指此部分之犯行,辯稱:其於107 年11月中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然第一次工作是107 年11月20日,當日早上7 、8 時,「流氓熊」用微信通知其去牽車,其並以「大時代」之暱稱,於當日下午與被告謝汶倪以微信取得聯繫,始開始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的工作,並於當日晚間向「不愛就走開」收取被告謝汶倪當日所提領之贓款,附表一編號1 至8 之犯罪時間為同年月14日、17日、19日,早於被告壬○○第一次工作之時間,故其並未參與此部分之犯行等語。

五、經查,依被告謝汶倪與被告壬○○之微信紀錄可知,壬○○最早係於107 年11月20日下午4 時53分,以「大時代」之暱稱與被告謝汶倪聯繫(見12204 號偵卷第51頁)。而被告謝汶倪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日是其第一次用微信加入「大時代」之人,其一開始工作時不是跟「大時代」聯絡。「大時代」的工作應為幫其看哪間銀行方便領款、看有無警察,並監控領錢過程。其在107 年11月21日被查獲前,沒有跟監視其的人見過面,只有用微信對話過。在「大時代」說之前,其不知道有人在監視其領款,也無法確認107 年11月14日至19日是何人在監視其領款等語(見本院906 卷第483 至485頁)。則依卷內證據,僅能認定被告壬○○於107 年11月20日開始為本案之犯罪行為,尚無從認定被告壬○○有於107年11月14日至19日間,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之犯行,自應認檢察官此部分主張之舉障,尚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壬○○此部分有罪之確切心證,而仍存有合理之懷疑,此部分自應為被告壬○○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第3 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51條第5 款、第55條、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項、第3 項、第9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雅萍追加起訴,檢察官李莉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
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
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提款時間│     證據及出處     │   主文欄   │
│號│害│            ├─────┤        │        │                    │            │
│  │人│            │匯款金額  │        │        │                    │            │
├─┼─┼──────┼─────┼────┼────┼──────────┼──────┤
│1 │盧│詐欺集團成員│107 年11月│台新銀行│107 年11│①共同被告謝汶倪於警│謝汶倪犯三人│
│  │財│佯裝為午○○│14日13時14│帳號2027│月14日13│  詢時之供述(見1220│以上共同詐欺│
│  │武│所認識之人,│分        │00000000│時24分  │  4 號偵卷第531頁) │取財罪,處有│
│  │︵│急需款項而要│          │69曾瓊慧│        │  。                │期徒刑壹年參│
│  │提│求午○○匯款│150,000元 │        │        │②證人即告訴人午○○│月。        │
│  │出│,致午○○因│          │        │        │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
│  │告│而陷於錯誤。│          │        │        │  12204 號偵卷第509 │            │
│  │訴│            │          │        │        │  至511 頁)。      │            │
│  │︶│            │          │        │        │③帳戶交易明細(見12│            │
│  │  │            │          │        │        │  204 號偵卷第479頁 │            │
│  │  │            │          │        │        │  )。              │            │
│  │  │            │          │        │        │④提領照片(見12204 │            │
│  │  │            │          │        │        │  號偵卷第493 至499 │            │
│  │  │            │          │        │        │  頁)。            │            │
│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見1220│            │
│  │  │            │          │        │        │  4 號偵卷第501 頁)│            │
│  │  │            │          │        │        │  。                │            │
│  │  │            │          │        │        │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            │
│  │  │            │          │        │        │  一分局長榮派出所陳│            │
│  │  │            │          │        │        │  報單(見12204 號偵│            │
│  │  │            │          │        │        │  卷第503頁)。     │            │
│  │  │            │          │        │        │⑦各類案件紀錄表(見│            │
│  │  │            │          │        │        │  12204 號偵卷第505 │            │
│  │  │            │          │        │        │  頁)。            │            │
│  │  │            │          │        │        │⑧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聯單(見12204 號偵│            │
│  │  │            │          │        │        │  卷第507頁)。     │            │
│  │  │            │          │        │        │⑨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            │
│  │  │            │          │        │        │  (見12204 號偵卷第│            │
│  │  │            │          │        │        │  515頁)。         │            │
│  │  │            │          │        │        │⑩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見12│            │
│  │  │            │          │        │        │  204 號偵卷第519頁 │            │
│  │  │            │          │        │        │  )。              │            │
├─┼─┼──────┼─────┼────┼────┼──────────┼──────┤
│2 │古│詐欺集團成員│107 年11月│合作金庫│107 年11│①共同被告謝汶倪於警│謝汶倪犯三人│
│  │駿│佯稱丙○○因│17日18 時6│銀行帳號│月17日18│  詢時之供述(見警卷│以上共同詐欺│
│  │蔚│購物問題將導│分、12分  │00000000│時13分、│  第5頁)。         │取財罪,處有│
│  │︵│致被連續扣款│          │71097 張│14分、15│②證人即告訴人丙○○│期徒刑壹年。│
│  │提│,要求丙○○│49,985元  │根碩    │分、37分│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
│  │出│至提款機操作│39,985元  │        │、38分  │  警卷第25至29頁)。│            │
│  │告│解除設定,致│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訴│丙○○陷於錯│          │        │        │  案件紀錄表(見警卷│            │
│  │︶│誤。        │          │        │        │  第17至20頁)。    │            │
│  │  │            │          │        │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
│  │  │            │          │        │        │  重分局長泰派出所陳│            │
│  │  │            │          │        │        │  報單(見警卷第21頁│            │
│  │  │            │          │        │        │  )。              │            │
│  │  │            │          │        │        │⑤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見警卷第23頁)。│            │
│  │  │            │          │        │        │⑥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聯單(見警卷第31頁│            │
│  │  │            │          │        │        │  )。              │            │
│  │  │            │          │        │        │⑦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見警│            │
│  │  │            │          │        │        │  卷第37頁)。      │            │
│  │  │            │          │        │        │⑧存款明細查詢(見警│            │
│  │  │            │          │        │        │  卷第39頁)。      │            │
│  │  │            │          │        │        │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            │
│  │  │            │          │        │        │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            │
│  │  │            │          │        │        │  款項通報單(見警卷│            │
│  │  │            │          │        │        │  第41頁)。        │            │
│  │  │            │          │        │        │⑩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            │
│  │  │            │          │        │        │  果(見警卷第53頁)│            │
│  │  │            │          │        │        │  。                │            │
│  │  │            │          │        │        │⑪提領照片(見警卷第│            │
│  │  │            │          │        │        │  57至61頁)。      │            │
├─┼─┼──────┼─────┼────┼────┼──────────┼──────┤
│3 │陳│詐欺集團成員│107 年11月│國泰世華│107 年11│①共同被告謝汶倪於警│謝汶倪犯三人│
│  │維│佯裝為寅○○│19日11時0 │銀行帳號│月19日11│  詢時之供述(見1056│以上共同詐欺│
│  │東│所認識之人,│分        │00000000│時57分、│  號偵卷第13頁)。  │取財罪,處有│
│  │︵│急需款項而要│          │7745吳沛│57分    │②證人即告訴人寅○○│期徒刑壹年。│
│  │提│求寅○○匯款│40,000元  │沄      │        │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
│  │出│,致寅○○因│          │        │        │  1056號偵卷第47至51│            │
│  │告│而陷於錯誤。│          │        │        │  頁)。            │            │
│  │訴│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            │
│  │︶│            │          │        │        │  局花壇分駐所陳報單│            │
│  │  │            │          │        │        │  (見1056號偵卷第43│            │
│  │  │            │          │        │        │  頁)。            │            │
│  │  │            │          │        │        │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見1056號偵卷第45│            │
│  │  │            │          │        │        │  頁)。            │            │
│  │  │            │          │        │        │⑤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聯單(見1056號偵卷│            │
│  │  │            │          │        │        │  第53頁)。        │            │
│  │  │            │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見1056│            │
│  │  │            │          │        │        │  號偵卷第55頁)。  │            │
│  │  │            │          │        │        │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        │  報單(見1056號偵卷│            │
│  │  │            │          │        │        │  第57頁)。        │            │
│  │  │            │          │        │        │⑧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見10│            │
│  │  │            │          │        │        │  56號偵卷第59頁)。│            │
│  │  │            │          │        │        │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            │          │        │        │  (見1056號偵卷第63│            │
│  │  │            │          │        │        │  頁)。            │            │
│  │  │            │          │        │        │⑩通話紀錄翻拍照片(│            │
│  │  │            │          │        │        │  見1056號偵卷第65頁│            │
│  │  │            │          │        │        │  )。              │            │
│  │  │            │          │        │        │⑪交易明細(見3939號│            │
│  │  │            │          │        │        │  偵卷第331頁)。   │            │
│  │  │            │          │        │        │⑫提領照片(見1056號│            │
│  │  │            │          │        │        │  偵卷第145 至146 頁│            │
│  │  │            │          │        │        │  、4880號偵卷第186 │            │
│  │  │            │          │        │        │  頁)。            │            │
├─┼─┼──────┼─────┼────┼────┼──────────┼──────┤
│4 │陳│詐欺集團成員│107 年11月│中國信託│107 年11│①共同被告謝汶倪於警│謝汶倪犯三人│
│  │鳳│佯裝為卯○○│19日11時42│銀行帳號│月19日12│  詢時之供述(見1056│以上共同詐欺│
│  │月│所認識之人,│分(起訴書│00000000│時7 分  │  號偵卷第11至12頁)│取財罪,處有│
│  │︵│急需款項而要│誤載為46分│2675何婉│(起訴書│  。                │期徒刑壹年。│
│  │提│求卯○○匯款│)        │萱      │誤載為13│②證人即告訴人卯○○│            │
│  │出│,致卯○○因│          │        │時36分)│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
│  │告│而陷於錯誤。│20,000元  │        │        │  偵字第12204 號卷第│            │
│  │訴│            │          │        │        │  377至383頁)。    │            │
│  │︶│            │          │        │        │③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見偵│            │
│  │  │            │          │        │        │  字第12204 號卷第37│            │
│  │  │            │          │        │        │  3 頁)。          │            │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編│            │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        │        │  偵字第12204 號卷第│            │
│  │  │            │          │        │        │  375頁)。         │            │
│  │  │            │          │        │        │⑤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            │
│  │  │            │          │        │        │  存提款交易憑證(見│            │
│  │  │            │          │        │        │  偵字第12204 號卷第│            │
│  │  │            │          │        │        │  385 頁)。        │            │
│  │  │            │          │        │        │⑥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聯單(見1056號偵卷│            │
│  │  │            │          │        │        │  第103頁)。       │            │
│  │  │            │          │        │        │⑦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        │  報單(見1056號偵卷│            │
│  │  │            │          │        │        │  第109頁)         │            │
│  │  │            │          │        │        │⑧存款交易明細(見39│            │
│  │  │            │          │        │        │  39號偵卷第101 頁)│            │
│  │  │            │          │        │        │  。                │            │
│  │  │            │          │        │        │⑨提領照片(見1056號│            │
│  │  │            │          │        │        │  偵卷第19頁)。    │            │
├─┼─┼──────┼─────┼────┼────┼──────────┼──────┤
│5 │邱│詐欺集團成員│107 年11月│中國信託│107 年11│①共同被告謝汶倪於警│謝汶倪犯三人│
│  │菊│佯裝為庚○○│19日12時24│銀行帳號│月19日12│  詢時之供述(見1056│以上共同詐欺│
│  │妹│所認識之人,│分、28分  │00000000│時31分、│  號偵卷第12至13頁)│取財罪,處有│
│  │  │急需款項而要│          │2675何婉│32分、42│  。                │期徒刑壹年。│
│  │  │求庚○○匯款│30,000元  │萱      │分      │②證人庚○○於警詢時│            │
│  │  │,致庚○○因│5,000 元  │        │        │  之證述(見3939號偵│            │
│  │  │而陷於錯誤。│          │        │        │  卷第521至523頁)。│            │
│  │  │            │          │        │        │③證人蔡明利於警詢時│            │
│  │  │            │          │        │        │  之證述(見3939號偵│            │
│  │  │            │          │        │        │  卷第511至513頁)。│            │
│  │  │            │          │        │        │④存款交易明細(見39│            │
│  │  │            │          │        │        │  39號偵卷第101 頁)│            │
│  │  │            │          │        │        │  。                │            │
│  │  │            │          │        │        │⑤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            │
│  │  │            │          │        │        │  片(見3939號偵卷第│            │
│  │  │            │          │        │        │  527頁)。         │            │
│  │  │            │          │        │        │⑥提領照片(見1056號│            │
│  │  │            │          │        │        │  偵卷第19至20頁)。│            │
├─┼─┼──────┼─────┼────┼────┼──────────┼──────┤
│6 │張│詐欺集團成員│107 年11月│新光銀行│107 年11│①共同被告謝汶倪於警│謝汶倪犯三人│
│  │純│先向癸○○佯│19日13時1 │00000000│月19日13│  詢時之供述(見1220│以上共同冒用│
│  │維│稱其網路電話│分        │67513 張│時12分、│  4 號偵卷第457 至45│公務員名義詐│
│  │︵│未繳費及帳戶│          │榮興    │13分、13│  8 頁)。          │欺取財罪,處│
│  │提│遭冒用後,再│100,000 元│        │分、14分│②證人即告訴人癸○○│有期徒刑壹年│
│  │出│假冒檢察官向│          │        │、15分  │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
│  │告│其佯稱須匯款│          │        │        │  偵字第12204 號卷第│            │
│  │訴│入公證金帳戶│          │        │        │  345 至347 頁)。  │            │
│  │︶│供查核云云,│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致癸○○陷於│          │        │        │  案件紀錄表(見偵字│            │
│  │  │錯誤。      │          │        │        │  第12204 號卷第341 │            │
│  │  │            │          │        │        │  頁)。            │            │
│  │  │            │          │        │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見偵│            │
│  │  │            │          │        │        │  字第12204 號卷第  │            │
│  │  │            │          │        │        │  343 頁)。        │            │
│  │  │            │          │        │        │⑤Web ATM 截圖畫面照│            │
│  │  │            │          │        │        │  片(見偵字第12204 │            │
│  │  │            │          │        │        │  號卷第349 頁)。  │            │
│  │  │            │          │        │        │⑥帳戶交易明細(見偵│            │
│  │  │            │          │        │        │  字第12204 號卷第  │            │
│  │  │            │          │        │        │  355 頁)。        │            │
│  │  │            │          │        │        │⑦提領照片(見12204 │            │
│  │  │            │          │        │        │  號偵卷第277 至285 │            │
│  │  │            │          │        │        │  頁)。            │            │
├─┼─┼──────┼─────┼────┼────┼──────────┼──────┤
│7 │吳│詐欺集團成員│107 年11月│中國信託│107 年11│①共同被告謝汶倪於警│謝汶倪犯三人│
│  │政│佯裝為戊○○│19日13時26│銀行帳號│月19日13│  詢時之供述(見1220│以上共同詐欺│
│  │勳│所認識之人,│分        │00000000│時36分、│  4 號偵卷第460頁) │取財罪,處有│
│  │  │急需款項而要│30,000元  │2675何婉│37分    │  。                │期徒刑壹年。│
│  │  │求戊○○匯款│          │萱      │        │②證人戊○○於警詢時│            │
│  │  │,致戊○○因│          │        │        │  之證述(見3939號偵│            │
│  │  │而陷於錯誤。│          │        │        │  卷第61至63頁)。  │            │
│  │  │            │          │        │        │③存款交易明細(見39│            │
│  │  │            │          │        │        │  39號偵卷第101 頁)│            │
│  │  │            │          │        │        │  。                │            │
│  │  │            │          │        │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螯│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見39│            │
│  │  │            │          │        │        │  39號偵卷第127 頁)│            │
│  │  │            │          │        │        │  。                │            │
│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見3939│            │
│  │  │            │          │        │        │  號偵卷第129頁)。 │            │
│  │  │            │          │        │        │⑥匯款證明及對話截圖│            │
│  │  │            │          │        │        │  照片(見3939號偵卷│            │
│  │  │            │          │        │        │  第131至137頁)。  │            │
│  │  │            │          │        │        │⑦提領照片(見12204 │            │
│  │  │            │          │        │        │  號偵卷第293 至295 │            │
│  │  │            │          │        │        │  頁)。            │            │
├─┼─┼──────┼─────┼────┼────┼──────────┼──────┤
│8 │何│詐欺集團成員│107 年11月│兆豐銀行│107 年11│①共同被告謝汶倪於警│謝汶倪犯三人│
│  │慈│佯裝為丁○○│19日11時25│帳號0481│月19日11│  詢時之供述(見1056│以上共同詐欺│
│  │馨│之父所認識之│分、14時14│0000000 │時46分、│  號偵卷第13頁)。  │取財罪,處有│
│  │  │人,急需款項│分        │何婉萱  │46分、14│②證人丁○○於警詢時│期徒刑壹年。│
│  │  │而要求丁○○│          │        │時26分、│  之證述(見3939號偵│            │
│  │  │匯款,致何慈│30,000元  │        │27分    │  卷第67至69頁)。  │            │
│  │  │馨因而陷於錯│25,000元  │        │        │③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            │
│  │  │誤。        │          │        │        │  查詢表(見3939號偵│            │
│  │  │            │          │        │        │  卷第151頁)。     │            │
│  │  │            │          │        │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見39│            │
│  │  │            │          │        │        │  39號偵卷第161 頁  │            │
│  │  │            │          │        │        │  )。              │            │
│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見3939│            │
│  │  │            │          │        │        │  號偵卷第163頁)。 │            │
│  │  │            │          │        │        │⑥手機轉帳及簡訊截圖│            │
│  │  │            │          │        │        │  (見3939號偵卷第16│            │
│  │  │            │          │        │        │  5 頁)。          │            │
│  │  │            │          │        │        │⑦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            │
│  │  │            │          │        │        │  細表(見3939號偵卷│            │
│  │  │            │          │        │        │  第167頁)。       │            │
│  │  │            │          │        │        │⑧丁○○存摺封面影本│            │
│  │  │            │          │        │        │  (見3939號偵卷第16│            │
│  │  │            │          │        │        │  9 頁)。          │            │
│  │  │            │          │        │        │⑨提領照片(見12204 │            │
│  │  │            │          │        │        │  號偵卷第297 至301 │            │
│  │  │            │          │        │        │  頁、1056號偵卷第21│            │
│  │  │            │          │        │        │  頁)。            │            │
├─┼─┼──────┼─────┼────┼────┼──────────┼──────┤
│9 │蔡│詐欺集團成員│107 年11月│國泰世華│107 年11│①共同被告謝汶倪於警│謝汶倪犯三人│
│  │崑│佯裝為巳○○│20日11時55│銀行帳號│月20日下│  詢時之供述(見4880│以上共同詐欺│
│  │雄│所認識之人,│分、15時46│00000000│13時23分│  號偵卷第47、52頁)│取財罪,處有│
│  │︵│急需款項而要│分        │1073楊佳│、11月21│  。                │期徒刑壹年壹│
│  │提│求巳○○匯款│          │明      │日0 時24│②巳○○於警詢時之證│月。        │
│  │出│,致巳○○因│100,000元 │        │分、24分│  述(見4880號偵卷第│            │
│  │告│而陷於錯誤。│50,000元  │        │、25分  │  93至94頁)。      │壬○○犯三人│
│  │訴│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案件紀錄表(見4880│取財罪,處有│
│  │  │            │          │        │        │  號偵卷第95頁)。  │期徒刑壹年拾│
│  │  │            │          │        │        │④匯款單2 紙(見4880│月。並應於刑│
│  │  │            │          │        │        │  號偵卷第96頁)。  │之執行前令入│
│  │  │            │          │        │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勞動場所,強│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見  │制工作參年。│
│  │  │            │          │        │        │  4880號偵卷第97至98│            │
│  │  │            │          │        │        │  頁)。            │            │
│  │  │            │          │        │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        │  報單(見4880號偵卷│            │
│  │  │            │          │        │        │  第99頁)。        │            │
│  │  │            │          │        │        │⑦提領照片(見4880號│            │
│  │  │            │          │        │        │  偵卷第177 至179 、│            │
│  │  │            │          │        │        │  186 頁)。        │            │
│  │  │            │          │        │        │⑧交易明細(見4880號│            │
│  │  │            │          │        │        │  偵卷第225頁)。   │            │
│  │  │            │          │        │        │                    │            │
├─┼─┼──────┼─────┼────┼────┼──────────┼──────┤
│10│王│詐欺集團成員│107 年11月│台新銀行│107 年11│①共同被告謝汶倪於警│謝汶倪犯三人│
│  │梨│佯裝為乙○○│20日12時6 │帳號2023│月20日13│  詢時之供述(見4880│以上共同詐欺│
│  │美│所認識之人,│分        │00000000│時9 分、│  號偵卷第21、46至47│取財罪,處有│
│  │︵│急需款項而要│          │63林梅君│11月21日│  頁)。            │期徒刑壹年壹│
│  │提│求乙○○匯款│200,000元 │        │0 時2 分│②證人即告訴人乙○○│月。        │
│  │出│,致乙○○因│          │        │、3 分、│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
│  │告│而陷於錯誤。│          │        │4分     │  4880號偵卷第57至63│            │
│  │訴│            │          │        │        │  頁)。            │壬○○犯三人│
│  │︶│            │          │        │        │③帳戶交易明細(見12│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  204 號偵卷第469 頁│取財罪,處有│
│  │  │            │          │        │        │  )。              │期徒刑壹年柒│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月。        │
│  │  │            │          │        │        │  案件紀錄表(見4880│            │
│  │  │            │          │        │        │  號偵卷第65頁)。  │            │
│  │  │            │          │        │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見  │            │
│  │  │            │          │        │        │  4880號偵卷第67頁)│            │
│  │  │            │          │        │        │  。                │            │
│  │  │            │          │        │        │⑥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        │  報單(見4880號偵卷│            │
│  │  │            │          │        │        │  第69頁)。        │            │
│  │  │            │          │        │        │⑦匯款申請書及通聯照│            │
│  │  │            │          │        │        │  片(見4880號偵卷第│            │
│  │  │            │          │        │        │  71頁)。          │            │
│  │  │            │          │        │        │⑧提領照片(見4880號│            │
│  │  │            │          │        │        │  偵卷第167 、183 頁│            │
│  │  │            │          │        │        │  )。              │            │
├─┼─┼──────┼─────┼────┼────┼──────────┼──────┤
│11│呂│詐欺集團成員│107 年11月│中華郵政│107 年11│①共同被告謝汶倪於警│謝汶倪犯三人│
│  │伯│佯裝為己○○│20日12時25│帳號0002│月20日13│  詢時之供述(見4880│以上共同詐欺│
│  │偉│所認識之人,│分(起訴書│00000000│時42分、│  號偵卷第47至48頁)│取財罪,處有│
│  │︵│急需款項而要│誤載為23分│33楊佳明│43分、44│  。                │期徒刑壹年壹│
│  │提│求己○○匯款│)        │        │分      │②證人即告訴人己○○│月。        │
│  │出│,致己○○因│          │        │        │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            │
│  │告│而陷於錯誤。│150,000元 │        │        │  偵字第12204 號卷第│壬○○犯三人│
│  │訴│            │          │        │        │  416至417頁)。    │以上共同詐欺│
│  │︶│            │          │        │        │③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取財罪,處有│
│  │  │            │          │        │        │  局溪州分駐所陳報單│期徒刑壹年柒│
│  │  │            │          │        │        │  (見偵字第12204號 │月。        │
│  │  │            │          │        │        │  卷第411 頁)。    │            │
│  │  │            │          │        │        │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見偵字第12204號 │            │
│  │  │            │          │        │        │  卷第412頁)。     │            │
│  │  │            │          │        │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見偵字│            │
│  │  │            │          │        │        │  第12204 號卷第414 │            │
│  │  │            │          │        │        │  頁)。            │            │
│  │  │            │          │        │        │⑥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見偵│            │
│  │  │            │          │        │        │  字第12204 號卷第41│            │
│  │  │            │          │        │        │  5 頁)。          │            │
│  │  │            │          │        │        │⑦彰化縣溪州鄉農會匯│            │
│  │  │            │          │        │        │  款申請書(見偵字第│            │
│  │  │            │          │        │        │  12204 號卷第418 頁│            │
│  │  │            │          │        │        │  )。              │            │
│  │  │            │          │        │        │⑧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聯單(見偵字第1220│            │
│  │  │            │          │        │        │  4 號卷第419頁)。 │            │
│  │  │            │          │        │        │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        │  (見偵字第12204 號│            │
│  │  │            │          │        │        │  卷第425頁)。     │            │
│  │  │            │          │        │        │⑩提領照片(見4880號│            │
│  │  │            │          │        │        │  偵卷第187 頁)。  │            │
├─┼─┼──────┼─────┼────┼────┼──────────┼──────┤
│12│張│詐欺集團成員│107 年11月│玉山商業│107 年11│①共同被告謝汶倪於警│謝汶倪犯三人│
│  │莉│佯稱子○○因│20日22時29│銀行帳號│月20日22│  詢時之供述(見4880│以上共同詐欺│
│  │娸│購物問題將導│分、34分、│00000000│時41分、│  號偵卷第21頁)。  │取財罪,處有│
│  │︵│致被連續扣款│52分、23時│87446 張│41分、42│②證人即告訴人子○○│期徒刑壹年壹│
│  │提│,要求子○○│19分      │健晨    │分、23時│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月。        │
│  │出│至提款機操作│          │        │5 分、33│  12204 號偵卷第539 │            │
│  │告│解除設定,致│29,985元  │        │分      │  至541頁)。       │壬○○犯三人│
│  │訴│子○○陷於錯│29,985元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炸騙│以上共同詐欺│
│  │︶│誤。        │28,985元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取財罪,處有│
│  │  │            │29,985元  │        │        │  12204 號偵卷第543 │期徒刑壹年柒│
│  │  │            │          │        │        │  頁)。            │月。        │
│  │  │            │          │        │        │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見12│            │
│  │  │            │          │        │        │  204 號偵卷第547 頁│            │
│  │  │            │          │        │        │  )。              │            │
│  │  │            │          │        │        │⑤國泰世華交易明細表│            │
│  │  │            │          │        │        │  (見12204 號偵卷第│            │
│  │  │            │          │        │        │  551頁)。         │            │
│  │  │            │          │        │        │⑥帳戶交易明細(見12│            │
│  │  │            │          │        │        │  204 號偵卷第557頁 │            │
│  │  │            │          │        │        │  、4880號卷第213 頁│            │
│  │  │            │          │        │        │  )。              │            │
│  │  │            │          │        │        │⑦提領照片(見4880號│            │
│  │  │            │          │        │        │  偵卷第169 、173 、│            │
│  │  │            │          │        │        │  175 、185頁)。   │            │
├─┼─┼──────┼─────┼────┼────┼──────────┼──────┤
│13│徐│詐欺集團成員│107 年11月│合作金庫│107 年11│①共同被告謝汶倪於警│謝汶倪犯三人│
│  │文│佯裝為辛○○│21日11時54│帳號5436│月21日12│  詢時之供述(見4880│以上共同詐欺│
│  │燕│所認識之人,│分(起訴書│00000000│時6 分、│  號偵卷第37至39頁)│取財罪,處有│
│  │︵│急需款項而要│誤載為10分│1李柏廷 │7 分、7 │  。                │期徒刑壹年壹│
│  │提│求辛○○匯款│)        │        │分、8 分│②證人即告訴人辰○○│月。        │
│  │出│,致辛○○因│          │        │、8 分、│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            │
│  │告│而陷於錯誤。│150,000 元│        │9 分、9 │  12204 號偵卷第427 │壬○○犯三人│
│  │訴│            │          │        │分、10分│  至428頁)。       │以上共同詐欺│
│  │︶│            │          │        │        │③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取財罪,處有│
│  │  │            │          │        │        │  局北苗派出所陳報單│期徒刑壹年柒│
│  │  │            │          │        │        │  (見12204 號偵卷第│月。        │
│  │  │            │          │        │        │  429頁)。         │            │
│  │  │            │          │        │        │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見12204 號偵卷第│            │
│  │  │            │          │        │        │  430頁)。         │            │
│  │  │            │          │        │        │⑤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聯單(見12204號偵 │            │
│  │  │            │          │        │        │  卷第431 頁)。    │            │
│  │  │            │          │        │        │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見│            │
│  │  │            │          │        │        │  12204 號偵卷第433 │            │
│  │  │            │          │        │        │  頁)。            │            │
│  │  │            │          │        │        │⑦帳戶交易明細(見12│            │
│  │  │            │          │        │        │  204 號偵卷第437頁 │            │
│  │  │            │          │        │        │  )。              │            │
│  │  │            │          │        │        │⑧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見48│            │
│  │  │            │          │        │        │  80號偵卷第127 頁)│            │
│  │  │            │          │        │        │  。                │            │
│  │  │            │          │        │        │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        │  報單(見4880號偵卷│            │
│  │  │            │          │        │        │  第128頁)。       │            │
│  │  │            │          │        │        │⑩辛○○存摺影本(見│            │
│  │  │            │          │        │        │  4880號偵卷第130 至│            │
│  │  │            │          │        │        │  131 頁)。        │            │
│  │  │            │          │        │        │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            │
│  │  │            │          │        │        │  出匯款憑證(見4880│            │
│  │  │            │          │        │        │  號偵卷第132頁)。 │            │
│  │  │            │          │        │        │⑫手機簡訊及通聯截圖│            │
│  │  │            │          │        │        │  (見4880號偵卷第  │            │
│  │  │            │          │        │        │  134至135 頁)。   │            │
│  │  │            │          │        │        │⑬提領照片(見4880號│            │
│  │  │            │          │        │        │  偵卷第181 至182 頁│            │
│  │  │            │          │        │        │  )。              │            │
├─┼─┼──────┼─────┼────┼────┼──────────┼──────┤
│14│陳│詐欺集團成員│107 年11月│中華郵政│107 年11│①共同被告謝汶倪於警│謝汶倪犯三人│
│  │宏│佯裝為丑○○│21日11時25│帳號0002│月21日11│  詢時之供述(見4880│以上共同詐欺│
│  │義│認識之人,急│分        │00000000│時41分  │  號偵卷第35頁)。  │取財罪,處有│
│  │  │需款項而要求│          │33楊佳明│        │②丑○○於警詢時之證│期徒刑壹年。│
│  │  │丑○○匯款,│50,000元  │        │        │  述(見4880號偵卷第│            │
│  │  │致丑○○因而│          │        │        │  113至114頁)。    │壬○○犯三人│
│  │  │陷於錯誤。  │          │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以上共同詐欺│
│  │  │            │          │        │        │  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取財罪,處有│
│  │  │            │          │        │        │  (見偵字第12204 號│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卷第425頁)。     │月。        │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見4880│            │
│  │  │            │          │        │        │  號偵卷第115頁)。 │            │
│  │  │            │          │        │        │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見48│            │
│  │  │            │          │        │        │  80號偵卷第117 頁)│            │
│  │  │            │          │        │        │  。                │            │
│  │  │            │          │        │        │⑥匯款及簡訊截圖(見│            │
│  │  │            │          │        │        │  4880號偵卷第121 頁│            │
│  │  │            │          │        │        │  )。              │            │
│  │  │            │          │        │        │⑦提領照片(見4880號│            │
│  │  │            │          │        │        │  偵卷第181頁)。   │            │
├─┼─┼──────┼─────┼────┼────┼──────────┼──────┤
│15│彭│詐欺集團成員│107 年11月│台新銀行│107 年11│①共同被告謝汶倪於警│謝汶倪犯三人│
│  │桂│佯裝為辰○○│21日12時26│花蓮分行│月21日12│  詢時之供述(見1220│以上共同詐欺│
│  │梅│所認識之人,│分(起訴書│000-0000│時27分、│  4 號偵卷第88頁、48│取財罪,處有│
│  │︵│急需款項而要│僅記載12時│00000000│28分、29│  80號偵卷第39頁)。│期徒刑壹年。│
│  │提│求辰○○匯款│)        │63林梅君│分      │②證人即告訴人辰○○│            │
│  │出│,致辰○○因│          │        │        │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壬○○犯三人│
│  │告│而陷於錯誤。│50,000元  │        │        │  12204 號偵卷第440 │以上共同詐欺│
│  │訴│            │          │        │        │  至442頁)。       │取財罪,處有│
│  │︶│            │          │        │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期徒刑壹年陸│
│  │  │            │          │        │        │  壢分局中壢派出所陳│月。        │
│  │  │            │          │        │        │  報單(見12204 號偵│            │
│  │  │            │          │        │        │  卷第439頁)。     │            │
│  │  │            │          │        │        │④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見12204 號偵卷第│            │
│  │  │            │          │        │        │  443頁)。         │            │
│  │  │            │          │        │        │⑤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聯單(見12204 號偵│            │
│  │  │            │          │        │        │  卷第444頁)。     │            │
│  │  │            │          │        │        │⑥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            │
│  │  │            │          │        │        │  (見12204 號偵卷第│            │
│  │  │            │          │        │        │  445頁)。         │            │
│  │  │            │          │        │        │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見1220│            │
│  │  │            │          │        │        │  4 號偵卷第446頁) │            │
│  │  │            │          │        │        │  。                │            │
│  │  │            │          │        │        │⑧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見12│            │
│  │  │            │          │        │        │  204 號偵卷第447   │            │
│  │  │            │          │        │        │  頁)。            │            │
│  │  │            │          │        │        │⑨帳戶交易明細(見12│            │
│  │  │            │          │        │        │  204 號偵卷第469 頁│            │
│  │  │            │          │        │        │  )。              │            │
│  │  │            │          │        │        │⑩提領照片(見12204 │            │
│  │  │            │          │        │        │  號偵卷第145 頁、48│            │
│  │  │            │          │        │        │  80號偵卷第184 頁)│            │
│  │  │            │          │        │        │  。                │            │
├─┼─┼──────┼─────┼────┼────┼──────────┼──────┤
│16│邱│詐欺集團成員│107 年11月│中華郵政│107 年11│①被告謝汶倪於警詢、│謝汶倪犯三人│
│  │莊│佯裝為邱莊素│15日12時28│帳號0071│月15日13│  偵訊時之供述(見  │以上共同詐欺│
│  │素│琴所認識之人│分        │00000000│時4 分、│  283 號偵卷第19至20│取財罪,處有│
│  │琴│,急需款項而│          │98李素秤│6 分    │  、81頁)。        │期徒刑壹年。│
│  │︵│要求邱莊素琴│100,000元 │        │        │②證人即告訴人邱莊素│            │
│  │提│匯款,致邱莊│          │        │        │  琴於警詢時之證述(│            │
│  │出│素琴因而陷於│          │        │        │  見283 號偵卷第29至│            │
│  │告│錯誤。      │          │        │        │  31頁)。          │            │
│  │訴│            │          │        │        │③證人李素秤於警詢時│            │
│  │︶│            │          │        │        │  之證述(見283 號偵│            │
│  │  │            │          │        │        │  卷第65至69頁)。  │            │
│  │  │            │          │        │        │③提領照片(見283 號│            │
│  │  │            │          │        │        │  偵卷第33頁)。    │            │
│  │  │            │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
│  │  │            │          │        │        │  案件紀錄表(見283 │            │
│  │  │            │          │        │        │  號偵卷第41至43頁)│            │
│  │  │            │          │        │        │  。                │            │
│  │  │            │          │        │        │⑤存摺影本(見283 號│            │
│  │  │            │          │        │        │  偵卷第49頁)。    │            │
│  │  │            │          │        │        │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        │  見283 號偵卷第91頁│            │
│  │  │            │          │        │        │  )。              │            │
└─┴─┴──────┴─────┴────┴────┴──────────┴──────┘
附表二(提款資料)
┌──┬─────────┬──────┬─────┬──────────┬─────┐
│編號│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車手提款時間│提款金額(│證據                │備註      │
│    │                  │            │不含手續費│                    │          │
│    │                  │            │)        │                    │          │
├──┼─────────┼──────┼─────┼──────────┼─────┤
│1   │台新銀行帳號      │107 年11月14│150,000 元│①帳戶交易明細(見12│          │
│    │00000000000000    │日13時24分  │          │  204 號偵卷第479 頁│          │
│    │曾瓊慧            │            │          │  )。              │          │
│    │                  │            │          │②提領照片(見12204 │          │
│    │                  │            │          │  號偵卷第493 至499 │          │
│    │                  │            │          │  頁)。            │          │
├──┼─────────┼──────┼─────┼──────────┼─────┤
│2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  │107 年11月17│20,000元  │①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就被告謝汶│
│    │0000000000000     │日18時13分  │          │  果(見警卷第53頁)│倪所提領9 │
│    │張根碩            │107 年11月17│20,000元  │  。                │萬元中,僅│
│    │                  │日18時14分  │          │②提領照片(見警卷第│有899,70元│
│    │                  │107 年11月17│10,000元  │  57至61頁)。      │為告訴人古│
│    │                  │日18時15分  │          │                    │駿蔚受詐騙│
│    │                  │107 年11月17│20,000元  │                    │之款項。  │
│    │                  │日18時37分  │          │                    │          │
│    │                  │107 年11月17│20,000元  │                    │          │
│    │                  │日18時38分  │          │                    │          │
├──┼─────────┼──────┼─────┼──────────┼─────┤
│3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107 年11月19│20,000元  │①交易明細(見3939號│          │
│    │000000000000      │日11時57分  │          │  偵卷第331 頁)。  │          │
│    │吳沛沄            │107 年11月19│20,000元  │②提領照片(見1056號│          │
│    │                  │日11時57分  │          │  偵卷第145 至146 頁│          │
│    │                  │            │          │  、4880號偵卷第186 │          │
│    │                  │            │          │  頁)。            │          │
├──┼─────────┼──────┼─────┼──────────┼─────┤
│4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107 年11月19│20,000元  │①存款交易明細(見39│          │
│    │000000000000      │日12時7 分  │          │  39號偵卷第101 頁)│          │
│    │何婉萱            │107 年11月19│20,000元  │  。                │          │
│    │                  │日12時31分  │          │②提領照片(見1056號│          │
│    │                  │107 年11月19│10,000元  │  偵卷第19至20頁、12│          │
│    │                  │日12時32分  │          │  204 號偵卷第293至 │          │
│    │                  │107 年11月19│5,000 元  │  295頁)。         │          │
│    │                  │日12時42分  │          │                    │          │
│    │                  │107 年11月19│20,000元  │                    │          │
│    │                  │日13時36分  │          │                    │          │
│    │                  │107 年11月19│10,000元  │                    │          │
│    │                  │日13時37分  │          │                    │          │
├──┼─────────┼──────┼─────┼──────────┼─────┤
│5   │新光銀行帳號      │107 年11月19│20,000元  │①帳戶交易明細(見偵│          │
│    │0000000000000     │日13時12分  │          │  字第12204 號卷第  │          │
│    │張榮興            │107 年11月19│20,000元  │  355 頁)。        │          │
│    │                  │日13時13分  │          │②提領照片(見12204 │          │
│    │                  │107 年11月19│20,000元  │  號偵卷第277 至285 │          │
│    │                  │日13時13分  │          │  頁)。            │          │
│    │                  │107 年11月19│20,000元  │                    │          │
│    │                  │日13時14分  │          │                    │          │
│    │                  │107 年11月19│19,000元  │                    │          │
│    │                  │日13時15分  │          │                    │          │
├──┼─────────┼──────┼─────┼──────────┼─────┤
│6   │兆豐銀行帳號      │107 年11月19│20,000元  │①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          │
│    │00000000000       │日11時46分  │          │  查詢表(見3939號偵│          │
│    │何婉萱            │107 年11月19│10,000元  │  卷第151頁)。     │          │
│    │                  │日11時46分  │          │②提領照片(見12204 │          │
│    │                  │107 年11月19│20,000元  │  號偵卷第297 至301 │          │
│    │                  │日14時26分  │          │  頁、1056號偵卷第21│          │
│    │                  │107 年11月19│5,000元   │  頁)。            │          │
│    │                  │日14時27分  │          │                    │          │
├──┼─────────┼──────┼─────┼──────────┼─────┤
│7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  │107 年11月20│100,000 元│①交易明細(見4880號│就被告謝汶│
│    │000000000000      │日13時23分  │          │  偵卷第225頁)。   │倪所提領16│
│    │楊佳明            │107 年11月21│20,000元  │②提領照片(見4880號│萬元中,僅│
│    │                  │日0 時24分  │          │  偵卷第177 至179 、│有15萬元為│
│    │                  │107 年11月21│20,000元  │  186 頁)。        │告訴人蔡崑│
│    │                  │日0 時24分  │          │                    │雄受詐騙之│
│    │                  │107 年11月21│20,000元  │                    │款項。    │
│    │                  │日0 時25分  │          │                    │          │
│    │                  │            │          │                    │          │
├──┼─────────┼──────┼─────┼──────────┼─────┤
│8   │台新銀行帳號      │107 年11月20│150,000 元│①帳戶交易明細(見12│          │
│    │00000000000000    │日13時9 分  │          │  204 號偵卷第469 頁│          │
│    │林梅君            │107 年11月21│20,000元  │  )。              │          │
│    │                  │日0 時2 分  │          │②提領照片(見12204 │          │
│    │                  │107 年11月21│20,000元  │  號偵卷第145 頁、48│          │
│    │                  │日0 時3 分  │          │  80號偵卷第167 、18│          │
│    │                  │107 年11月21│10,000元  │  3 、184 頁)。    │          │
│    │                  │日0 時4 分  │          │                    │          │
│    │                  │107 年11月21│20,000元  │                    │          │
│    │                  │日12時27分  │          │                    │          │
│    │                  │107 年11月21│20,000元  │                    │          │
│    │                  │日12時28分  │          │                    │          │
│    │                  │107 年11月21│10,000元  │                    │          │
│    │                  │日12時29分  │          │                    │          │
├──┼─────────┼──────┼─────┼──────────┼─────┤
│9   │中華郵政帳號      │107 年11月20│60,000元  │①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00000000000000    │日13時42分  │          │  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楊佳明            │107 年11月20│60,000元  │  (見偵字第12204 號│          │
│    │                  │日13時43分  │          │  卷第425頁)。     │          │
│    │                  │107 年11月20│30,000元  │②提領照片(見4880號│          │
│    │                  │日13時44分  │          │  偵卷第181 、187 頁│          │
│    │                  │107 年11月21│50,000元  │  )。              │          │
│    │                  │日11時41分  │          │                    │          │
├──┼─────────┼──────┼─────┼──────────┼─────┤
│10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107 年11月20│20,000元  │①帳戶交易明細(見12│          │
│    │0000000000000     │日22時41分  │          │  204 號偵卷第557頁 │          │
│    │張健晨            │107 年11月20│20,000元  │  、4880號卷第213 頁│          │
│    │                  │日22時41分  │          │  )。              │          │
│    │                  │107 年11月20│20,000元  │②提領照片(見4880號│          │
│    │                  │日22時42分  │          │  偵卷第169 、173 、│          │
│    │                  │107 年11月20│29,000元  │  175 、185頁)。   │          │
│    │                  │日23時5 分  │          │                    │          │
│    │                  │107 年11月20│29,000元  │                    │          │
│    │                  │日23時33分  │          │                    │          │
├──┼─────────┼──────┼─────┼──────────┼─────┤
│11  │合作金庫帳號      │107 年11月21│20,000元  │①帳戶交易明細(見12│          │
│    │0000000000000     │日12時6 分  │          │  204 號偵卷第437頁 │          │
│    │李柏廷            │107 年11月21│20,000元  │  )。              │          │
│    │                  │日12時7 分  │          │②提領照片(見4880號│          │
│    │                  │107 年11月21│20,000元  │  偵卷第181 至182 頁│          │
│    │                  │日12時7 分  │          │  )。              │          │
│    │                  │107 年11月21│20,000元  │                    │          │
│    │                  │日12時8 分  │          │                    │          │
│    │                  │107 年11月21│20,000元  │                    │          │
│    │                  │日12時8 分  │          │                    │          │
│    │                  │107 年11月21│20,000元  │                    │          │
│    │                  │日12時9 分  │          │                    │          │
│    │                  │107 年11月21│20,000元  │                    │          │
│    │                  │日12時9 分  │          │                    │          │
│    │                  │107 年11月21│10,000元  │                    │          │
│    │                  │日12時10分  │          │                    │          │
├──┼─────────┼──────┼─────┼──────────┼─────┤
│12  │中華郵政帳號      │107 年11月15│60,000元  │①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就被告謝汶│
│    │00000000000000    │日13時4 分  │          │  見283 號偵卷第91頁│倪所提領之│
│    │李素秤            │107 年11月15│40,900元  │  )。              │100,900 元│
│    │                  │日13時6 分  │          │②提領照片(見283 號│中,僅有10│
│    │                  │            │          │  偵卷第33頁)。    │萬元為告訴│
│    │                  │            │          │                    │人邱莊素琴│
│    │                  │            │          │                    │受詐騙之款│
│    │                  │            │          │                    │項。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於附表一編號1 至16項下沒收。│
│        │幣伍佰元。          │                            │
│        ├──────────┼──────────────┤
│謝汶倪  │扣案之華為廠牌手機壹│於附表一編號1 至16項下沒收。│
│        │隻(含台灣大哥大SIM │                            │
│        │卡壹張)。          │                            │
│        ├──────────┼──────────────┤
│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伍萬│於附表一編號15項下沒收。    │
│        │元。                │                            │
├────┼──────────┼──────────────┤
│        │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於附表編號9 至15項下沒收。  │
│        │6 手機壹支(含門號○│                            │
│        │九○○三三八四一○號│                            │
│        │SIM卡壹張)         │                            │
│壬○○  ├──────────┼──────────────┤
│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肆萬│於附表一編號13、14項下沒收  │
│        │玖仟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0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