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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0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鮑慧忠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董志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志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諭知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董志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0屬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自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而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即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院已通知受刑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類型,其犯罪情節、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及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裁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惠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偽造文書 有期徒刑3月   113/9/10 嘉義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395號 嘉義地院 114年度嘉簡字第1316號 114/10/31 嘉義地院 114年度嘉簡字第1316號 114/12/8 是  嘉義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06號 編號1至7之罪本院115年度聲字第34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2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4/7/6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614、15771、16051、16279號、114年度偵字第979、2317、3064、4490、6051、6935、7075、9301、9493、10266、3274、13209、13319、14334、16211、16353、16649、17481、20229、20286、10426、10646、12449、12450號 彰化地院 114年度易字第41、592、656、802、872、1333、1531號 114/11/5 彰化地院 114年度易字第41、592、656、802、872、1333、1531號 114/12/10 否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354號  3 竊盜 有期徒刑4月(2次) 113/10/23 114/3/20        是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355號  4 竊盜 有期徒刑3月(4次) 113/9/29 113/6/27 114/2/17 114/6/13        是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355號  5 竊盜 有期徒刑4月 114/6/3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8559號 彰化地院 114年度簡字第2829號 114/12/9 彰化地院 114年度簡字第2829號 115/1/7 是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49號  6 竊盜 有期徒刑5月 114/4/3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805、15012、15013號 彰化地院 114年度簡字第2625號 114/11/27 彰化地院 114年度簡字第2625號 114/12/31 是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92號  7  詐欺 有期徒刑5月 114/3/6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3805、15012、15013號 彰化地院 114年度簡字第2625號 114/11/27 彰化地院 114年度簡字第2625號 114/12/31 是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992號    有期徒刑4月 114/4/3            8 竊盜 有期徒刑3月(2次) 114/3/10 114/7/12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3474、27090號 彰化地院 115年度簡字第299號 115/2/2 彰化地院 115年度簡字第299號 115/3/19 是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209號 編號8之罪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99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9 竊盜 有期徒刑3月(2次) 114/5/13 114/7/22~114/7/23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6212號 彰化地院 114年度易字第1775號 115/2/5 彰化地院 114年度易字第1775號 115/4/20 是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660號 編號9、10之罪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775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10 詐欺 有期徒刑3月(2次) 114/5/13 114/7/23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6212號 彰化地院 114年度易字第1775號 115/2/5 彰化地院 114年度易字第1775號 115/4/20 是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66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90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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