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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48號

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簡璽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94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M○○
被告
亥○○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度偵字第五七00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0五八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0五九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M○○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亥○○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M○○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八月九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為圖不勞而獲,竟思以大量網捕他人之賽鴿後向鴿主勒贖得款花用之意,邀同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及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M○○按報紙分類廣告所載之訊息,以每個帳戶新臺幣(下同)五千元至一萬元不等之價格,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戶名分別為「郭志銘」之合作金庫東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 000- 000- 0000號)、「蔣瑞喜」之板信商業銀行高新莊分行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0號)與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 000- 000000號)、「徐宛鈴」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安分行帳戶(帳號:000- 000-0 0000號)、「鄭清峰」之泛亞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帳號:000- 000- 000- 00000號)之存摺及金融卡,以供被勒贖鴿主匯入贖款之用;復由羅文彬及亥○○於九十四年二月中旬,至苗栗縣銅鑼鄉三角山山區○○○○○路徑,共同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農用掃刀及鋸子刈除野草與樹枝後,復以之剖竹竿架設空中障礙網,以網捕飛經該處之賽鴿,並自即日起,由M○○於每日清晨前往陷阱網架處查看,見有賽鴿受困,即取下藏置於山區隱密處,並將所捕獲之賽鴿予以編號,再由其自行,或交由亥○○以M○○所有之NOKIA 二一00行動電話,配用0000000000號SIM卡,撥打賽鴿腳環上鴿主聯絡電話向之恐嚇稱:鴿子在伊等手上,每隻鴿子需匯入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不等之金額至伊等指定之前述人頭帳戶內等語,並告知其賽鴿編號,要求被害鴿主在贖款中加上與編號相同之金額為匯款金額尾數,以識別其等究有無按指示匯入贖款,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恫嚇被害鴿主,除G○○因恐付款後其賽鴿仍無法尋回而拒絕付款外,其餘被害鴿主均因恐未能順利取回賽鴿將造成更大損失,而心生畏懼,依約如數將指定款項匯入指定之帳戶內(被害人、竊鴿時間、數量、恐嚇時間、贖款金額、匯款時間、指定匯款帳戶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得手後,由M○○負責領款,朋分予亥○○花用。嗣因被害鴿主報警處理,警方調閱通聯記錄及自動櫃員機之監視畫面,發現M○○涉嫌重大,而於同年七月十四日,至其位於臺中縣潭子鄉○○村○○路○段九五之一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復經M○○自白其犯行,並帶同警方至苗栗縣銅鑼鄉三角山山區搜索,當場扣得M○○所有,供其等前揭犯罪所用如附表二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及0000000000號SIM卡一張,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M○○及亥○○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且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被告二人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二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二人迭於警、偵訊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巳○○、H○○、辛○○、庚○○、戌○○、地○○、丙○○、C○○、A○○、乙○○、宇○○、丑○○、G○○、申○○、天○○、B○○、許素真、F○○、陳統立、酉○○、戊○○、丁○○、I○○、D○○、玄○○、K○○、J○○、黃○○、午○○、甲○○、朱基生、癸○○、陳鏡全、己○○、辰○○、壬○○、寅○○、卯○○、L○○、E○○、未○○於警詢中之證述(以上分別附於員警刑字第0九四000七六五五號、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中),情節均相符,並有帳戶交易明細、匯款單、通聯紀錄、通訊監察譯文及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附於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七00號偵查卷第四十三頁至第四十八頁、第六十頁至第一百三十一頁、第一百七十二頁至第一百七十五頁),復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五至九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被告二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再被告二人架設空中障礙網網捕他人賽鴿,復對鴿主勒取贖款,其等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甚為顯明。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二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以扣案之農用掃刀及鋸子刈除野草、樹枝及以之剖竹竿架設空中障礙網等情(見本院卷第二十四頁、第二十五頁筆錄),而該等扣案物均係鐵質鑄造,質地堅硬,且可切割物品,屬相當銳利之金屬器具,此業據本院調閱該等扣案之證物勘驗屬實,依一般社會觀念,堪認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可造成危險,客觀上屬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又被告二人竊盜之標的係飛行中之賽鴿,故其等以上開扣案物架設空中障礙網時,即屬竊盜行為之著手,是揆諸首揭判例意旨,被告二人持扣案之農用掃刀及鋸子架設空中障礙網網補飛行經該處之賽鴿,其等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次按恐嚇取財罪之「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心生畏懼,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並無限制,舉凡明示之言論、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四七號、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三三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鴿主,於警詢時或證稱:因恐若未按指示匯款,所飼養之賽鴿將未能被釋回等語;或證稱:因恐所飼養之賽鴿被殺害,而依指示匯款等語,是雖被告二人未明示恐嚇之言詞,然既以被害鴿主飼養之賽鴿通知其等匯款贖回,被告二人之語意內涵已足使鴿主懼於賽鴿之安全或憚於損失賽鴿而心生畏怖,依前開判決意旨,自已該當恐嚇取財之犯行;再已著手於恐嚇取財行為之實施,然因被害人恐付款後仍無法取回賽鴿而拒絕交付財物,因尚未生取財之結果,該犯罪尚屬未遂,是核被告二人向被害鴿主勒取贖款之行為,均係犯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及同法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對被害鴿主G○○勒取贖款之部分)。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先後多次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時間均緊密,所犯分別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俱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分別論以一攜帶兇器竊盜罪及一情節較重之恐嚇取財既遂罪,並均加重其刑。又其等所犯上開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與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以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處斷。再查被告M○○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年八月九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依憑己力獲取所需,竟計畫網補他人賽鴿,謀取不法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且所竊得賽鴿數量多達四十七隻,恐嚇之次數亦多達四十一次,獲利甚豐,對於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且賽鴿或為鴿主飼養之寵物,或為兢賽之飛禽,鴿主無不對之付出心血,然一旦不慎落於網中,多有折羽斷翼之傷,其兢賽能力降低,價值隨之銳減,對於被害鴿主亦肇致重大損害,惟考量被告二人事後均有將捕獲之賽鴿釋回(未匯款者亦是),犯後亦坦承一切犯行,態度良好、尚有悔意,暨其等之素行、犯罪手段、參與分工之情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五至八所示之物,均係被告M○○所有,且均供其與被告亥○○共同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二人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至被告M○○所購買,供被害鴿主匯入贖款所用之戶名分別為「郭志銘」之合作金庫東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 000- 000- 0000號)、「蔣瑞喜」之板信商業銀行高新莊分行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0號)與華南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戶(帳號:000- 000- 000000號)、「徐宛鈴」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永安分行帳戶(帳號:000- 000- 00000號)、「鄭清峰」之泛亞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帳號:000- 000- 000- 00000號)之存摺及金融卡,因均未扣案,被告M○○又供稱:因該等帳戶均已被設為警示帳戶,已無法再行使用,而均將該等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丟入大甲溪中等語,是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行動電話各一支,雖均係被告M○○所有,然其辯稱:該等行動電話係供伊平日使用,並未以之撥打電話恐嚇被害鴿主等語,本院審酌被告二人既已坦承上開犯行,自無庸對於應沒收之物有所隱諱,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該等物品確係供其等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又非違禁物,自與刑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符,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三、四及九所示之SIM卡各一枚,依國內電信公司一般定型化契約之約定,該晶片卡之所有權仍屬電信公司所有,申請人僅因承租門號而取得使用權,是該等晶片卡尚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亦非違禁物,亦不併予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田德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璽容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竊  鴿  時  間 │竊鴿數量│恐  嚇  時  間  │贖款金額  │匯  款  時  間  │     指定匯款帳戶     │恐嚇取財部│
│    │      │(民國九十四年)│ (隻) │(民國九十四年)│(新台幣)│(民國九十四年)│                      │分既、未遂│
├──┼───┼────────┼────┼────────┼─────┼────────┼───────────┼─────┤
│一  │巳○○│二月十六日      │   二   │二月十六日      │三千八百元│二月十七日      │合作金庫東高雄分行    │ 既遂     │
│    │      │                │        │                │          │                │戶名:郭志銘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二  │H○○│三月八日        │   一   │三月八日        │二千零九元│三月八日        │泛亞銀行豐原分行      │ 既遂     │
│    │      │                │        │                │          │                │戶名:鄭清峰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三  │辛○○│三月八日        │   一   │三月八日        │二千零十五│三月八日        │同上                  │ 既遂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四  │庚○○│三月八日        │   一   │三月八日        │二千零十一│三月八日        │同上                  │ 既遂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五  │張文祺│三月十日        │   一   │三月十日        │二千零七元│三月十日        │同上                  │ 既遂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地○○│三月十日        │   一   │三月十日        │一千八百二│三月十日        │同上                  │ 既遂     │
│    │      │                │        │                │十一元    │                │                      │          │
│    │      │                │        │                │          │                │                      │          │
├──┼───┼────────┼────┼────────┼─────┼────────┼───────────┼─────┤
│七  │丙○○│三月十七日      │   一   │三月十七日      │一千八百一│三月十七日      │合作金庫東高雄分行    │ 既遂     │
│    │      │                │        │                │十九元    │                │戶名:郭志銘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  │C○○│二月二十八日    │   一   │三月十七日      │二千零二十│三月十七日      │同上                  │ 既遂     │
│    │      │                │        │                │九元      │                │                      │          │
│    │      │                │        │                │          │                │                      │          │
├──┼───┼────────┼────┼────────┼─────┼────────┼───────────┼─────┤
│九  │A○○│三月二十一日    │   一   │三月二十一日    │二千一百元│三月二十一日    │同上                  │ 既遂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乙○○│三月二十一日    │   一   │三月二十一日    │二千零一十│三月二十二日    │同上                  │ 既遂     │
│    │      │                │        │                │六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宇○○│三月二十一日    │   一   │三月二十一日    │二千零二十│三月二十一日    │同上                  │ 既遂     │
│一  │      │                │        │                │九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丑○○│三月二十一日    │   二   │三月二十一日    │四千元    │三月二十一日    │同上                  │ 既遂     │
│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G○○│三月二十一日    │   一   │三月二十一日    │二千零一十│未匯款          │同上                  │因恐匯款後│
│三  │      │                │        │                │七元      │                │                      │仍無法取回│
│    │      │                │        │                │          │                │                      │賽鴿,而拒│
│    │      │                │        │                │          │                │                      │絕匯款;未│
│    │      │                │        │                │          │                │                      │遂        │
├──┼───┼────────┼────┼────────┼─────┼────────┼───────────┼─────┤
│十  │申○○│三月二十一日    │   一   │三月二十一日    │二千零一十│ 三月二十一日   │同上                  │既遂      │
│四  │      │                │        │                │二元      │                │                      │          │
│    │      │                │        │                │          │                │                      │          │
├──┼───┼────────┼────┼────────┼─────┼────────┼───────────┼─────┤
│十  │天○○│三月二十一日    │   一   │三月二十一日    │二千零二十│ 三月二十一日   │同上                  │ 既遂     │
│五  │      │                │        │                │五元      │                │                      │          │
│    │      │                │        │                │          │                │                      │          │
├──┼───┼────────┼────┼────────┼─────┼────────┼───────────┼─────┤
│十  │B○○│三月十七日      │   一   │三月十七日      │二千零三十│ 三月十七日     │同上                  │ 既遂     │
│六  │      │                │        │                │三元      │                │                      │          │
│    │      │                │        │                │          │                │                      │          │
├──┼───┼────────┼────┼────────┼─────┼────────┼───────────┼─────┤
│十  │宙○○│三月二十二日    │   四   │三月二十二日    │八千元    │三月二十二日    │同上                  │ 既遂     │
│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F○○│三月二十七日    │   二   │三月二十七日    │四千零五元│ 三月二十七日   │華南銀行南高雄分行    │ 既遂     │
│八  │      │                │        │                │          │                │戶名:蔣瑞喜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十  │陳統立│三月二十八日    │   一   │三月二十八日    │二千零九元│ 三月二十八日   │同上                  │ 既遂     │
│九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酉○○│三月二十八日    │   一   │三月二十八日    │一千五百元│ 三月二十八日   │同上                  │ 既遂     │
│十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戊○○│三月二十八日    │   一   │三月二十八日    │二千零十七│ 三月二十八日   │同上                  │ 既遂     │
│十  │      │                │        │                │元        │                │                      │          │
│一  │      │                │        │                │          │                │                      │          │
├──┼───┼────────┼────┼────────┼─────┼────────┼───────────┼─────┤
│二  │丁○○│三月八日        │   一   │三月八日        │一千八百二│ 三月八日       │泛亞銀行豐原分行      │ 既遂     │
│十  │      │                │        │                │十一元    │                │戶名:鄭清峰          │          │
│二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二  │I○○│三月十日        │   一   │三月十日        │二千零十九│ 三月十日       │同上                  │ 既遂     │
│十  │      │                │        │                │元        │                │                      │          │
│三  │      │                │        │                │          │                │                      │          │
├──┼───┼────────┼────┼────────┼─────┼────────┼───────────┼─────┤
│二  │D○○│三月十日        │   一   │三月十日        │二千元    │ 三月十日       │同上                  │ 既遂     │
│十  │      │                │        │                │          │                │                      │          │
│四  │      │                │        │                │          │                │                      │          │
├──┼───┼────────┼────┼────────┼─────┼────────┼───────────┼─────┤
│二  │玄○○│三月十日        │   一   │三月十日        │二千零二十│ 三月十日       │同上                  │ 既遂     │
│十  │      │                │        │                │六元      │                │                      │          │
│五  │      │                │        │                │          │                │                      │          │
├──┼───┼────────┼────┼────────┼─────┼────────┼───────────┼─────┤
│二  │K○○│三月十日        │   一   │三月十日        │二千零二十│三月十日        │同上                  │ 既遂     │
│十  │      │                │        │                │九元      │                │                      │          │
│六  │      │                │        │                │          │                │                      │          │
├──┼───┼────────┼────┼────────┼─────┼────────┼───────────┼─────┤
│二  │J○○│三月十日        │   二   │三月十日        │二千零十三│三月十日        │同上                  │ 既遂     │
│十  │      │                │        │                │元        │                │                      │          │
│七  │      │                │        │                │          │                │                      │          │
├──┼───┼────────┼────┼────────┼─────┼────────┼───────────┼─────┤
│二  │黃○○│三月十日        │   一   │三月十日        │二千零八元│三月十日        │同上                  │ 既遂     │
│十  │      │                │        │                │          │                │                      │          │
│八  │      │                │        │                │          │                │                      │          │
├──┼───┼────────┼────┼────────┼─────┼────────┼───────────┼─────┤
│二  │午○○│三月十日        │   一   │三月十日        │二千零十五│三月十日        │合作金庫東高雄分行    │ 既遂     │
│十  │      │                │        │                │元        │                │戶名:郭志銘          │          │
│九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三  │甲○○│三月十日        │   一   │三月十日        │二千零二十│三月十日        │泛亞銀行豐原分行      │ 既遂     │
│十  │      │                │        │                │一元      │                │戶名:鄭清峰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三  │子○○│三月十日        │   一   │三月十日        │一千八百零│三月十日        │同上                  │ 既遂     │
│十  │      │                │        │                │八元      │                │                      │          │
│一  │      │                │        │                │          │                │                      │          │
├──┼───┼────────┼────┼────────┼─────┼────────┼───────────┼─────┤
│三  │癸○○│三月十日        │   一   │三月十日        │一千八百十│三月十日        │同上                  │ 既遂     │
│十  │      │                │        │                │八元      │                │                      │          │
│二  │      │                │        │                │          │                │                      │          │
├──┼───┼────────┼────┼────────┼─────┼────────┼───────────┼─────┤
│三  │陳鏡全│三月十七日      │   一   │三月十七日      │二千零十一│三月十七日      │合作金庫東高雄分行    │ 既遂     │
│十  │      │                │        │                │元        │                │戶名:郭志銘          │          │
│三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三  │己○○│三月十七日      │   一   │三月十七日      │二千零三十│三月十七日      │新竹國際商銀永安分行  │ 既遂     │
│十  │      │                │        │                │一元      │                │戶名:徐宛鈴          │          │
│四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三  │辰○○│三月十七日      │   一   │三月十七日      │二千零三元│三月十七日      │合作金庫東高雄分行    │ 既遂     │
│十  │      │                │        │                │          │                │戶名:郭志銘          │          │
│五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三  │壬○○│三月十七日      │   一   │三月十七日      │一千八百二│三月十七日      │同上                  │ 既遂     │
│十  │      │                │        │                │十一元    │                │                      │          │
│六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寅○○│三月十七日      │   二   │三月十七日      │四千零三十│三月十七日      │同上                  │ 既遂     │
│十  │      │                │        │                │一元      │                │                      │          │
│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卯○○│三月十七日      │   一   │三月十七日      │一千八百一│三月十七日      │同上                  │ 既遂     │
│十  │      │                │        │                │十五元    │                │                      │          │
│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L○○│三月二十一日    │   一   │三月二十一日    │二千零三十│三月二十一日    │同上                  │ 既遂     │
│十  │      │                │        │                │一元      │                │                      │          │
│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E○○│三月二十八日    │   一   │三月二十八日    │二千零十三│三月二十八日    │板信商銀高新莊分行    │ 既遂     │
│十  │      │                │        │                │元        │                │戶名:蔣瑞喜          │          │
│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四  │未○○│三月二十二日    │   一   │三月二十二日    │二千零二十│三月二十二日    │合作金庫東高雄分行    │ 既遂     │
│十  │      │                │        │                │七元      │                │戶名:郭志銘          │          │
│一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附表二:
一、DBTEL3268型行動電話一支
二、MOTOROLA C381型行動電話一支
三、0000-000000號SIM卡一枚
四、0000-000000號SIM卡一枚
五、空中障礙網一張
六、農用掃刀一支
七、鋸子一支
八、NOKIA2100型行動電話一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九、0000-000000號號SIM卡一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48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09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