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 原告
-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梁慶堂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耀聰律師
- 被告
- 周松岳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勛律師
- 被告
- 周雪妍
- 訴訟代理人
- 陳振吉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婉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周松岳為向原告申辦貸款,爰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25日與原告訂立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並於100年11月28日至彰化地政事務所,將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403地號土地),設定新臺幣(下同)75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給原告(參卷一第23至27頁),而於100年11月29日登記完畢。被告周松岳並於100年11月27日邀被告周雪妍擔任連帶保證人,於100年11月27日填具授信約定書及完成對保,再於100年12月2日填具借款申請書、借據等件,向原告借款6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0年12月2日起至102年12月2日止(參卷一第31至37頁),原告則於100年12月2日將600萬元轉入被告周松岳指定之秀水鄉農會00000-0-0號帳戶(參卷一第39至41頁)。嗣被告周松岳再邀被告周雪妍擔任連帶保證人,依同一授信條件,於101年8月22日填具借款申請書、借據等件,向原告申請增貸28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8月22日起至102年12月2日止(參卷一第43至45頁),原告則於101年8月22日將28萬元轉入被告周松岳指定之秀水鄉農會00000-0-0號帳戶(參卷一第47至49頁)。由上可知被告周松岳向原告借款合計628萬元。嗣上述借款期限屆至,被告等於102年12月8日辦理對保並填具授信約定書,於102年12月10日填具借款申請書、借據,向原告申請展期,約定借款期限自102年12月10日起至104年12月10日止,原告則於102年12月10日准予轉期(參卷一第51至59頁)。而後,上述借款期限屆至,被告等再於104年12月13日填具授信約定書、授信申請書、借據向原告申請展期,約定借款期限自104年12月18日起至107年12月18日止,原告則於104年12月13日准予轉期(參卷一第61至69頁)。孰料,被告周松岳僅繳付至107年8月18日之利息,其後之利息原應於107年9月18日繳納,然其自斯時起即未按期繳納,且被告周松岳於107年12月18日借款到期後亦未依約返還本金。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判例參照)。查周松岳未依約繳付借款利息,且到期後未依約清償本金,而被告周雪妍就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與原告約定為被告周松岳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周松岳就同一債務,對原告負全部給付責任。又查,被告周松岳於104年12月13日申請展期時,郵匯局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為1.27%,加上加碼利率1.3%後之年利率為2.57%;惟郵匯局一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於105年7月6日已調整為1.06%,加上加碼利率1.3%後之年利率為2.36%,故被告周松岳積欠之利息及違約金應按年利率2.36%計算。原告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628萬元及相關遲延利息,並聲明:
㈠被告周松岳、周雪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8萬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7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原告對被告答辯內容之陳述:
一、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618、13105、13106、13107、13108、13109、13110、13113、13115、13116、13117、13118號起訴書第2頁第6行起,可知被告周松岳有委託周雪麗向原告辦理抵押貸款及繳息、還款、處理農保等事務。且被告周松岳所有之系爭403地號土地,確於100年11月29日設定75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給原告,嗣後並簽署多份借貸文件,被告周雪妍亦於108年12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自認原證2、4、8、11、12、13、15、16、17上「周雪妍」之簽名及印文之真正,足證其確有為周松岳之系爭628萬元貸款擔任連帶保證人。
二、被告周松岳借錢所使用的印章與開戶的印章是一樣的,而開戶時候是憑身分證及健保卡雙證件辦理,且身分證是開戶當天才申請住址變更而核發的新身分證,這些均無法由他人代勞,足以證明開戶係由被告周松岳本人辦理。開戶以後,印鑑章及存摺是足以表彰自己權利之重要物品,土地所有權狀亦是表彰土地所有權之重要物品,被告周松岳竟將存摺、印鑑章及土地所有權狀均交由周雪麗持有,縱然被告周松岳沒有授權周雪麗辦理,亦有表見代理規定之適用,故原告既已依約將628萬元匯入契約所指定之帳戶內,則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已然發生效力。
參、被告答辯內容:
一、被告周松岳辯以:
㈠緣被告周松岳、周雪妍與訴外人周雪麗為兄妹關係,周雪麗先前係擔任原告之保險部主任,系爭628萬元之貸款係其與訴外人游煥樹偽造被告周松岳、周雪妍之簽名及印文所冒貸,被告周松岳並無購置廠房之資金需求。
㈡原證2之100年11月27日授信約定書、原證3之100年12月2日借款申請書、原證4之100年12月2日借據、原證7之101年8月22日借款申請書、原證8之101年8月22日借據、原證11之102年12月8日授信約定書、原證13之102年12月10日借據、原證15之104年12月13日授信約定書、原證17之104年12月13日借據,其上之簽名、印文,被告周松岳均否認其真正。
㈢周雪麗於107年8月21日向鹿港分局自首時,供稱:「因為我目前於秀水鄉農會上班,我要向警方自首,我利用客戶近20年來將存摺及印章寄放在我這邊,我因為盜領客戶的存款以及客戶申請貸款後撥款至客戶存摺內的金額,我未經客戶同意私自將金額領出使用,另有客戶將現金要存入存摺內,我未代客戶存入侵占其款項,我並利用客戶的印章及存薄,向秀水鄉農會申請領用客戶的支票後,再以客戶的名義開立支票給不特定的人。」、「侵占盜用的客戶有…周雪妍的存放款、周松岳的放款…」、「我一開始因為被人家欠債不還,造成我資金周轉不靈,而暫時盜用客戶的存放款,我後來利用我的支票去繳交利息錢造成周轉不靈而造成盜領的金額越來越大。」等語(參卷二第23至25頁)。
㈣於108年1月15日偵訊,檢察官提示104年12月13日628萬元貸款之借據、授信申請書、對保資料後,周雪麗供稱:「名字確實不是周松岳簽名的,是秀水鄉農會信用部游煥樹拿回去處理的。」、「(問:這筆貸款用途?)借給游煥樹,游煥樹有開很多支票給我。」、「(問:周松岳的簽名是何人所簽的?)周長瀚,是游煥樹的姪子。」、「(問:之前你處理的案件,有多貸的錢是否有流至游煥樹?)有,在跟農會借錢時,游煥樹擔任放款業務時,授信核定是由游煥樹處理的。」、「(問:你用他人名義把錢借出來時,農會將錢撥款給他人後,有無立即把錢借給游煥樹?)是,陸陸續續。」。游煥樹亦於同日供稱:「是我自己簽上周松岳的」、「我沒有實際跟周松岳對保。」等語(參卷二第27至29頁)。
㈤於108年4月10日偵訊時,周雪麗供稱:「(問:游煥樹何時跟你借錢?)約88年左右,一開始平均一個月跟我借超過500萬元,之後累積到現在有上億以上。」、「幾乎我挪用陳濱樹、黃昭好、林石源、林遠騰、林王阿欵、林總巡、周雪妍、周雪鳳、張世昆、張澤紳、周松岳等他人的借款,都是借給游煥樹。」、「上開游煥樹說的,我兄弟姐妹借的那些錢,他借錢之前不知道,是對保簽名時,他才知道,事實上不是如此,是一開始游煥樹要跟我借錢,因為我本身資金不足,我才會挪用我兄弟姐妹的土地去借款,至於授信保證人簽名的部分,因為我私自挪用我兄弟姐妹的名義去借款,所以我不可能讓他們知道我挪用借款的事情,游煥樹就說他會想辦法,於是游煥樹就找他的女兒游孟潔及姪兒周長瀚來代簽名。還有游煥樹說是他自己幫借款人或是保證人簽名的,這個部分我沒有親眼看到,是游煥樹事後告訴我的。…」等語。游煥樹則於同日供稱:「(問:周雪麗表示當時他用他人的名義貸款時,你正好是擔任信用部授信的主辦,所以周雪麗說他是使用他人的名義借錢,你是知情的,而且周雪麗,將錢借出來的時候,周雪麗也有將錢借給你,對周雪麗上開之所述,有什麼意見?)周雪麗用他人名義借錢時,我確實是任信用部放款授信的業務主辦。周雪麗使用他人土地當擔保品借錢時,我一開始是不知道,是之後授信對保時,我才知道借款人沒有辦法出來在對保欄位上簽名,但是周雪麗說出名的借款人要用錢,但是借款人沒有辦法出面簽名對保,周雪麗問我有什麼辦法,看能否找人出來幫借款人代簽名對保。」(參卷二第31至34頁)。
㈥於108年6月25日偵訊時,周雪麗供稱:「申請人周松岳的名字是游煥樹的姪子周長瀚簽的…」。周雪麗並提供一份手稿文件,敘述以周松岳名義冒貸628萬元之過程,略謂:「…
三、周松岳長期住在高雄,戶籍會在彰化是因為他兒子要申請農委會的獎學金,才遷入並在農會開戶。二、周松岳的放款是在他不知道的情況下被我冒貸,因我們分家時兄弟的土地所有權狀都暫放在我這裡。三、貸放時先騙周雪妍說她們家的放款要展期請她簽保證人,然後再由游煥樹拿回去給他的侄兒周長瀚代簽上周松岳的名字。從一開始借款後,每2年要展期換單,已2、3次換單也都是由周長瀚代簽名。」(參卷二第35至49頁)。
㈦周雪麗之冒貸行為,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7618、13105、13106、13107、13108、13109、13110、13113、13115、13116、13117、13118號起訴,起訴書內容略以「周雪麗於民國80年至107年11月間擔任彰化縣秀水鄉農會(下稱秀水鄉農會)保險部主任,期間亦協助該農會信用放款對保業務,游煥樹於80年至108年3月間擔任秀水鄉農會信用部放款主辦,是周雪麗、游煥樹均為農會信用部之職員,緣周雪麗長期在秀水鄉農會服務,熟悉秀水鄉農會信用部存放款業務,因而其親友陳濱樹…周雪妍…周松岳…均委託其向秀水鄉農會辦理抵押貸款及繳息、還款、處理農保等事務。㈠周雪麗竟於95年初起至107年8月間止,與游煥樹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秀水鄉農會之利益,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背信等犯意聯絡,先由周雪麗利用…周雪妍…周松岳等人之信任,請陳濱樹等人先在借款申請書、借據、本票、授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等文件上簽名、蓋章,再由周雪麗在借款申請書等上開文件上填寫借款金額(所填寫之借款金額超過借款人原欲貸款金額),以陳濱樹…等人之名義,私自向秀水鄉農會辦理增加貸款,再由游煥樹親自或委託周雪麗對保之際,未實際對保,而偽造陳濱樹…等人之簽名,向秀水鄉農會貸得款項。之後周雪麗再將取得之資金先存入借用之帳戶…另一部份用於繳交增貸利息。另陳濱樹…等人有時會拿錢給周雪麗,請周雪麗代為清償借款。然周雪麗並未依約清償借款,而是私自將陳濱樹…等人所交付之清償借款之款項挪為他用,並於資金周轉困難時,私自冒用陳濱樹等人名義借款,以致陳濱樹…等人於不知情下,積欠秀水鄉農會巨額債務。」(參卷一第126至127頁)。
㈧就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被告周松岳之簽名、印文之部分,周雪麗於本院到庭證稱:「(法官問:於100年11月25日周松岳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辦理75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予原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周松岳之印文是周松岳本人蓋的還是你盜蓋的?你如何取得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如何取得周松岳印鑑證明與印鑑章?周松岳有無授權你蓋用印鑑章?)92年我父親往生以後,我們繼承父親的土地,周松岳就把所有權狀放在祖厝即彰化縣○○鄉○○村○○巷00號,在97年我母親往生以後,我跟周松岳講說媽媽在秀水鄉農會的會員資格就由你來繼承,他才把他的戶籍遷到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也是因為有會員的關係他的小孩才能申請獎學金,98年才來秀水鄉農會開戶。在100年12月2日,那個時候因為我的資金跟游煥樹的資金上有短缺,所以才拿周松岳的土地去做抵押設定。」、「(法官問:游煥樹是否知道這件事情?)知道。在抵押設定書上周松岳的名字是由游煥樹所簽。印章那時抵押設定因為已經不需要印鑑證明,所以就蓋章就好。然後利用我姊姊周雪妍他們家的貸款要辦理展期的時候多讓他簽,因為同樣都是保證人,我拿空白借款申請書及借據先讓周雪妍簽名完以後,游煥樹再簽周松岳所有的名字,包含借款申請書、借據。在102年及104年經過2次展期,也都是利用周雪妍家中的貸款要展期,先拿空白的貸款申請書及借據讓周雪妍簽名,簽完以後同樣拿給游煥樹代簽所有的周松岳的名字。周松岳從我母親過世以後只有清明節回到彰化來,他的存摺從來沒有匯款過,也沒有使用過,這些貸款的所有利息都是我自己在繳。」、「(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問:前面這些文件只要是周松岳的印章是誰蓋的?)應該是說有的是我蓋的,但因為他所有文件非常多章我會把印章拿去給辦理授信的同事蓋。」、「(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問:印章是你提供的?)是。」、「(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所以周松岳始終不知道本件貸款也不曾主動拿印章給你辦理?)是、是。」。
㈨就100年12月2日之600萬元借貸之部分,周雪麗於本院到庭證稱:「(法官提示原證二、三、四後問:100年11月27日授信約定書、100年12月2日之600萬元借款申請書,100年12月2日之600萬元借據,其上周松岳之簽名、印文、身分證字號、地址、借款金額,是否為周松岳親簽?)100年11月27日授信約定書裡面周松岳名字是由游煥樹所代簽,借款申請書上周松岳名字也是由游煥樹所代簽,金額是我所寫。」、「(法官問:周松岳是否有授權給你們?)沒有,周松岳不知道。」、「(法官問:600萬元作何用?)被游煥樹拿走,匯款到游煥樹嘉義朋友的帳號,一筆是匯款到他堂嫂媳婦的帳號。」、「(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請求提示原證六周松岳交易明細後問:100年12月2日放款600萬元之後,請指出哪幾筆是他所說匯款給游煥樹友人或親戚的匯款?)100年12月2日150萬元林傳省、100年12月2日150萬元蘇信雄,這是游煥樹嘉義的朋友所提供的帳戶。100年12月15日260萬元施淑芬是游煥樹堂嫂的媳婦所提供的帳號。」、「(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問:100年12月15日現金30萬元提領,是誰所為?)是我領走的。」、「(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問:前提示的借據你均稱周松岳簽名是游煥樹簽名,那些地址、身分證號碼是誰寫的?)地址及身分證號碼有的是游煥樹,有的是我寫的。金額都是我寫的。原證二授信約定書,周松岳的地址、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都是游煥樹所寫。原證三借款申請書,周松岳地址是游煥樹所寫。原證四借據,周松岳身分證號碼及地址都是游煥樹所寫。」。
㈩就101年8月22日之28萬元借貸之部分,周雪麗於本院到庭證稱:「(法官提示原證七、八後問:101年8月22日之28萬元借款申請書、101年8月22日之28萬元借據上,周松岳之簽名、印文、身分證字號、地址、借款金額是否為周松岳親簽、填寫、蓋章?)101年8月22日借款申請書上周松岳的名字是由游煥樹所寫,金額是我所寫,借據周松岳名字也是由游煥樹所寫,金額是我所寫。」、「(法官問:周松岳是否知道?)不知道。這筆錢是我領走了,我拿去不是支付利息就是納支票。」、「(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請求提示原證十周松岳交易明細表後問:101年8月22日放款一筆30萬元、一筆28萬元,下面有2筆現金提領,一筆35萬元、一筆20萬,是否是你提領?)101年8月22日放款30萬元是農家綜合貸款,這筆我已經還完了。也是我冒貸的。101年8月22日28萬元,一樣是我冒貸的。101年8月23日現金領了35萬元、101年8月28日現金領了20萬元,是我冒領的。」、「原證七借款申請書,周松岳地址是我所寫。原證八借據,周松岳身分證及地址是我所寫。」。就102年12月8日之628萬元申請展期之部分,周雪麗於本院到庭證稱:「(法官提示原證十一、十二、十三後問:102年12月8日授信約定書、102年12月10日之628萬元借款申請書,102年12月10日之628萬元借據,其上周松岳之簽名、印文、身分證字號、地址、借款金額是否為周松岳所親簽?)102年12月8日案件是前面案件的展期,授信約定書的周松岳名字還是一樣由游煥樹所代簽。借款申請書周松岳名字一樣是由游煥樹所代簽,金額628萬是我所寫。」、「(法官問:周松岳是否有授權?)沒有,他完全不知道。」、「原證十一周松岳住址、身分證及生日都是游煥樹所寫。原證十二周松岳住址是我所寫。原證十三周松岳身分證號碼及住址是游煥樹所寫。」。就104年12月13日之628萬元申請展期之部分,周雪麗於本院到庭證稱:「(法官提示原證十五、十六、十七後問:104年12月13日授信約定書、104年12月13日之628萬元授信申請書、104年12月13日之628萬元借據,其上周松岳之簽名、印文、身分證字號、地址、借款金額是否周松岳親簽或填寫?)一樣也是100年案件的展期,授信約定書周松岳名字還是由游煥樹所代簽,貸款申請書的周松岳名字游煥樹所代簽,金額我所寫。」、「(法官問:周松岳是否知道?)不知道。我哥哥是開汽車材料,從20幾歲就去高雄。」、「原證十五周松岳住址及身分證及出生年月日是我所寫。原證十六周松岳住址是我所寫。原證十七周松岳身分證及住址是我所寫。」。證人游煥樹則於本院到庭證稱:「(法官提示原證一後問:有無參與秀水鄉曾厝段403地號土地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設定部分?)設定抵押沒有參與。我是辦理授信貸款。」、「(法官問:證人稱授信抵押部分你有幫周松岳簽名?)是周松岳有關文件都是我簽名。」、「(法官問:周松岳有無委託你或同意你幫他簽名?)因為周雪麗以周松岳人在高雄不能回彰化辦理簽名為由,所以請託我代為簽名。」、「(法官問:是周雪麗拜託你的?)請託我代為簽名,我主觀認定周雪麗與周松岳是兄妹關係,有得到其兄周松岳委託授權,不疑有他,就答應其所託代為簽名。」、「(法官提示原證二、三、四、七、八、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上面有關周松岳的簽名都是你簽的?)上面有關周松岳的都是我代為簽名。」、「(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問:你實際有無跟周松岳本人對保?)我跟周松岳也認識。我沒有親自對保。」、「(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問:有無跟周松岳本人確認過到底是否要借這628萬元?)沒有確認過。」、「(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從周松岳貸款以後,周松岳有無去過農會?)我不知道,我在農會沒有見過他。」。就系爭貸款之用途,周雪麗於本院到庭證稱:「(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問:剛剛所提示的貸款是用購置廠房的需求貸款,農會人員是否有實際去找周松岳確認他是否有購置廠房的需要?)沒有,徵、授信都問我。」、「(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問:游煥樹有無找周松岳本人辦理徵信授信及對保?)沒有。」,並陳稱係借給游煥樹使用,游煥樹亦承認向周雪麗借款約3000萬元。按稱消費借貸者,須於當事人間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足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種,故除有金錢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裁判意旨參照)。由上情可知,被告周松岳未曾向原告申辦任何貸款,卷內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款申請書上被告周松岳之簽名、印文、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資料,均為周雪麗、游煥樹所偽造。原告授信、徵信人員未曾與被告周松岳聯繫貸款事宜,游煥樹亦未曾與被告周松岳辦理對保,被告所有系爭403地號土地係遭周雪麗、游煥樹擅自辦理虛偽不實之抵押權設定,被告周松岳之農會帳戶存摺、印章,為辦理原告給農會會員子女獎學金,亦放在祖厝,而遭周雪麗擅自使用,系爭628萬元貸款純係周雪麗所冒貸、盜領,被告周松岳與原告間並無消費借貸之合意,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周松岳給付原告628萬元,並無理由。侵權行為不屬意思表示之範圍,無表見代理規定之適用,原告主張無理由。
二、被告周雪妍辯以:
㈠被告周雪妍係周雪麗之三姊,周雪麗先前擔任原告之保險部主任時,因被告周雪妍及配偶訴外人林總巡經營生意,經常要給付廠商貨款,周雪麗即遊說周雪妍及林總巡將其等所有秀水鄉農會存摺交由伊保管,可免除為貨款奔走銀行之勞累,只要請周雪麗代為匯款即可,周雪妍與林總巡爰於73年起將其等所有之秀水鄉農會全部存摺交由周雪麗保管,印章雖未一併交給周雪麗,然雙方來往密切,又是親戚,周雪麗經常任意進出周雪妍家中,因而知悉周雪妍與林總巡之印章放置處,且周雪麗亦常假借辦理銀行事宜,而向周雪妍及林總巡拿印章回秀水鄉農會用印,待用印完成始將印章歸還。又周雪妍與林總巡因聽信周雪麗之言,並未留存帳戶提款卡,存摺又均由周雪麗保管,周雪妍與林總巡對其等之帳戶金流全然不知,僅單方聽從周雪麗之專業意見,並於周雪麗指示下簽立文件,嗣於107年間周雪麗冒貸事件東窗事發後,周雪妍與林總巡始知遭周雪麗冒貸、盜用存款等情。
㈡周雪麗之冒貸行為,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7618、13105、13106、13107、13108、13109、13110、13113、13115、13116、13117、13118號起訴在案,該起訴書附表四內容略以:「㈠周松岳係周雪麗之哥哥。周雪麗未婚,一直居住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祖厝,周松岳自民國六O年代,已經移居高雄市,僅清明節回祖厝祭祖、掃墓。㈡周松岳所有『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為父親往生遺留之共有土地遺產,由周雪麗辦理共有物分割事宜,分割後之土地由周松岳取得,然土地所有權狀均放在祖厝,周松岳未曾持有。㈢因周松岳母親為秀水鄉農會會員,母親於97年底往生後,周雪麗向周松岳建議,將戶籍遷回秀水鄉祖厝,申請繼承母親之農會會員身分,小孩可以享有獎學金福利。周松岳不疑有他,將戶籍遷回彰化縣○○鄉○○村○○巷00號』祖厝,並在周雪麗協助下,提供資料、印章,辦理繼承母親之農會會員事宜。㈣詎料,周雪麗竟然擅自於98年2月9日以周松岳名義,在秀水鄉農會開立帳戶,申請金融卡。存摺、金融卡、印章均由周雪麗持有。周雪麗於100年11月29日未經周松岳同意,擅自以上開土地作為擔保品,設定最高限額754萬元之抵押權予秀水鄉農會…。並於下列日期,冒用周松岳人名義,以循環動用方式向農會貸款:⑴周雪麗先於100/11/27在授信約定書上偽造周松岳之簽名,虛偽製造於當日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與周松岳辦理對保之假象。⑵周雪麗嗣於100/12/2在借款申請書、借據上偽造周松岳之簽名,冒稱周松岳有『購置廠房』之需求,向農會借款600萬元。⑶周雪麗嗣於101/8/22在借款申請書、借據上偽造周松岳之簽名,冒稱周松岳有『購置廠房』之需求,向農會借款28萬元。⑷周雪麗嗣於102/12/10在借款申請書、借據、授信約定書上偽造周松岳之簽名,冒稱周松岳有『購置廠房』之需求,向農會借款280萬元。⑸嗣於104/12/13在借款申請書、借據、授信約定書上偽造周松岳之簽名,冒稱周松岳有『購置廠房』之需求,向農會借款628萬元。。㈤因周雪麗冒用周松岳名義在秀水鄉農會開立『帳號:00000-0-0』帳戶,存摺、印章、金融卡均由周雪麗持有,周雪麗冒用周松岳名義向農會貸款,周雪麗均自行繳息,以致於周松岳未曾被農會催款,而不知遭被告冒貸之事。直至107年8月20日晚間,周松岳接獲長兄周松柏來電,始知周雪麗財務出問題,周松岳於107年8月23日下午致電秀水鄉農會,並於107年8月27日前往農會申請往來明細,始查悉上情。」等語。
㈢按連帶保證仍屬保證契約,保證契約之從屬性屬單面從屬性原則,亦即主債務發生權利消滅抗辯事由,保證人亦得主張之。查上開起訴書已載明被告周松岳根本未向原告申辦借款,甚至從未進行過對保程序,而係周雪麗及游煥樹偽造周松岳之簽名及製造對保之假象向原告借款,而被告周雪妍從未受到被告周松岳之邀約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擔保放款借款之文件上之簽名,雖為被告周雪妍所簽,然周雪妍當時所簽立之部分並非用於擔保被告周松岳之借款,係因被告周雪妍夫妻誤信周雪麗之金融專業背景,又係原告之保險部主任,而將所有之秀水鄉農會存摺全部交由周雪麗保管,並由周雪麗代為處理貨款及貸款事宜,不料周雪麗自94年8月31日起,多次利用其職權及被告周雪妍夫妻對其之信任,假借原貸款續約(展期)之名義,誘騙林總巡及周雪妍分別於金額未填寫之空白授信文件之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處簽名,實則是擅自以林總巡之名義,向秀水鄉農會辦理增額貸款。就此部分,周雪麗於他案即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清償借款事件中證稱:「(問:林總巡的換單包含借據、授信約定書,都是只有簽名,其他都空白?)是,他們只有簽名。」、「(問:102年11月22日你跟許豈瑋到被告家去辦理對保時,印章既然是在林總巡保管中,他的印章是如何蓋上去的?)被我拿回去農會,請我同事蓋的,有些是我蓋的,因為有二十多份文件,所以我會請同事幫忙蓋。」、「(問:林總巡的在102年11月22日對保時他把印鑑章交給你,讓你帶回去農會用印?)是。」、「(問:除了82年6月21日第一筆借款是林總巡用掉的,其他的82年6月25日至82年11月2日這15次的借款所需要的手續及簽名,是何人做的?)印章都是我拿回來農會才蓋,我都請他們簽名,當時沒有規定一定要借款人自己寫,所以我不確定也記不清楚,可能要看當時的借據才知道。」、「(問:104年12月3日在辦理對保的時候,只有一筆430萬元的借款,為何要讓他各簽兩份的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因為文件很多,他們兩個在簽根本不知道在簽什麼,他們簽完都是我寫。」等語,足見被告所辯為真。
㈣由上可知,原告所提之授信約定書上雖有被告周雪妍之簽名,然被告周雪妍並非基於擔任被告周松岳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之意所簽立,而係遭周雪麗於辦理林總巡對保時所詐騙簽下,另被告周雪妍因誤信周雪麗欲辦理展期事宜而曾將印章交由周雪麗帶回農會用印,因而遭周雪麗盜蓋印文於原告提供之授信約定書上,是系爭628萬元貸款實際上是周雪麗及游煥樹自行辦理,並未告知被告周雪妍,亦未徵得周雪妍之同意,被告周雪妍並未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則本件貸款之連帶保證既非被告周雪妍基於擔任被告周松岳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之真意所簽,亦未經周雪妍授權辦理,則本件連帶保證即無效力,被告周雪妍不應負連帶保證人之責。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於100年12月2日將600萬元轉入被告周松岳之秀水鄉農會00000-0-0號帳戶,並於101年8月22日將28萬元轉入上開帳戶。
二、原證2、4、8、11、12、13、15、16、17上「周雪妍」之簽名,係由被告周雪妍所親簽。
伍、兩造爭執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周松岳間就系爭628萬元之貸款,是否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原告與被告周雪妍間就系爭628萬元之貸款,是否成立連帶保證契約?
二、原告主張縱然被告周松岳並未授權訴外人周雪麗辦理抵押權設定及借款,然其既將存摺、印鑑章及土地所有權狀等足以表彰權利之重要物品均交付周雪麗持有之行為,仍有表見代理規定之適用,有無理由?
陸、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與被告周松岳於100年12月2日及101年8月22日成立消費借貸,金額分別為600萬元及28萬元,原告於100年12月2日將600萬元轉入被告周松岳之秀水鄉農會00000-0-0號帳戶,並於101年8月22日將28萬元轉入上開帳戶之事實,及借據上如原證2、4、8、11、12、13、15、16、17上「周雪妍」之簽名,係由被告周雪妍所親簽,兩造並不爭執,所爭執者為⑴原告與被告周松岳間就系爭628萬元之貸款,是否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原告與被告周雪妍間就系爭628萬元之貸款,是否成立連帶保證契約?⑵原告主張縱然被告周松岳並未授權訴外人周雪麗辦理抵押權設定及借款,然其既將存摺、印鑑章及土地所有權狀等足以表彰權利之重要物品均交付周雪麗持有之行為,仍有表見代理規定之適用,有無理由?現析論如下。
二、民法第474條規定,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惟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
三、被告周松岳抗辯主張:其與同案被告周雪妍與訴外人周雪麗為兄妹關係,周雪麗先前係擔任原告之保險部主任,系爭628萬元之貸款係其與訴外人游煥樹偽造被告周松岳、周雪妍之簽名及印文所冒貸,被告周松岳並無購置廠房之資金需求,另以原證2之100年11月27日授信約定書、原證3之100年12月2日借款申請書、原證4之100年12月2日借據、原證7之101年8月22日借款申請書、原證8之101年8月22日借據、原證11之102年12月8日授信約定書、原證13之102年12月10日借據、原證15之104年12月13日授信約定書、原證17之104年12月13日借據,其上之簽名、印文,被告周松岳均否認其真正,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即應由原告舉證兩造間確有金錢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四、查周雪麗於107年8月21日向鹿港分局自首時,供稱:「因為我目前於秀水鄉農會上班,我要向警方自首,我利用客戶近20年來將存摺及印章寄放在我這邊,我因為盜領客戶的存款以及客戶申請貸款後撥款至客戶存摺內的金額,我未經客戶同意私自將金額領出使用,另有客戶將現金要存入存摺內,我未代客戶存入侵占其款項,我並利用客戶的印章及存薄,向秀水鄉農會申請領用客戶的支票後,再以客戶的名義開立支票給不特定的人。」、「侵占盜用的客戶有…周雪妍的存放款、周松岳的放款…」、「我一開始因為被人家欠債不還,造成我資金周轉不靈,而暫時盜用客戶的存放款,我後來利用我的支票去繳交利息錢造成周轉不靈而造成盜領的金額越來越大。」等語(參卷二第23至25頁)。
五、另於108年1月15日偵訊,檢察官提示104年12月13日628萬元貸款之借據、授信申請書、對保資料後,周雪麗供稱:「名字確實不是周松岳簽名的,是秀水鄉農會信用部游煥樹拿回去處理的。」、「(問:這筆貸款用途?)借給游煥樹,游煥樹有開很多支票給我。」、「(問:周松岳的簽名是何人所簽的?)周長瀚,是游煥樹的姪子。」、「(問:之前你處理的案件,有多貸的錢是否有流至游煥樹?)有,在跟農會借錢時,游煥樹擔任放款業務時,授信核定是由游煥樹處理的。」、「(問:你用他人名義把錢借出來時,農會將錢撥款給他人後,有無立即把錢借給游煥樹?)是,陸陸續續。」。游煥樹亦於同日供稱:「是我自己簽上周松岳的」、「我沒有實際跟周松岳對保。」等語(參卷二第27至29頁)。
六、又於108年4月10日偵訊時,周雪麗供稱:「(問:游煥樹何時跟你借錢?)約88年左右,一開始平均一個月跟我借超過500萬元,之後累積到現在有上億以上。」、「幾乎我挪用陳濱樹、黃昭好、林石源、林遠騰、林王阿欵、林總巡、周雪妍、周雪鳳、張世昆、張澤紳、周松岳等他人的借款,都是借給游煥樹。」、「上開游煥樹說的,我兄弟姐妹借的那些錢,他借錢之前不知道,是對保簽名時,他才知道,事實上不是如此,是一開始游煥樹要跟我借錢,因為我本身資金不足,我才會挪用我兄弟姐妹的土地去借款,至於授信保證人簽名的部分,因為我私自挪用我兄弟姐妹的名義去借款,所以我不可能讓他們知道我挪用借款的事情,游煥樹就說他會想辦法,於是游煥樹就找他的女兒游孟潔及姪兒周長瀚來代簽名。還有游煥樹說是他自己幫借款人或是保證人簽名的,這個部分我沒有親眼看到,是游煥樹事後告訴我的。…」等語。游煥樹則於同日供稱:「(問:周雪麗表示當時他用他人的名義貸款時,你正好是擔任信用部授信的主辦,所以周雪麗說他是使用他人的名義借錢,你是知情的,而且周雪麗,將錢借出來的時候,周雪麗也有將錢借給你,對周雪麗上開之所述,有什麼意見?)周雪麗用他人名義借錢時,我確實是任信用部放款授信的業務主辦。周雪麗使用他人土地當擔保品借錢時,我一開始是不知道,是之後授信對保時,我才知道借款人沒有辦法出來在對保欄位上簽名,但是周雪麗說出名的借款人要用錢,但是借款人沒有辦法出面簽名對保,周雪麗問我有什麼辦法,看能否找人出來幫借款人代簽名對保。」(參卷二第31至34頁)。
七、再於108年6月25日偵訊時,周雪麗供稱:「申請人周松岳的名字是游煥樹的姪子周長瀚簽的…」。周雪麗並提供一份手稿文件,敘述以周松岳名義冒貸628萬元之過程,略謂:「…三、周松岳長期住在高雄,戶籍會在彰化是因為他兒子要申請農委會的獎學金,才遷入並在農會開戶。二、周松岳的放款是在他不知道的情況下被我冒貸,因我們分家時兄弟的土地所有權狀都暫放在我這裡。三、貸放時先騙周雪妍說她們家的放款要展期請她簽保證人,然後再由游煥樹拿回去給他的侄兒周長瀚代簽上周松岳的名字。從一開始借款後,每2年要展期換單,已2、3次換單也都是由周長瀚代簽名。」(參卷二第35至49頁)。
八、次查周雪麗之冒貸行為,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7618、13105、13106、13107、13108、13109、13110、13113、13115、13116、13117、13118號起訴,起訴書內容略以「周雪麗於民國80年至107年11月間擔任彰化縣秀水鄉農會(下稱秀水鄉農會)保險部主任,期間亦協助該農會信用放款對保業務,游煥樹於80年至108年3月間擔任秀水鄉農會信用部放款主辦,是周雪麗、游煥樹均為農會信用部之職員,緣周雪麗長期在秀水鄉農會服務,熟悉秀水鄉農會信用部存放款業務,因而其親友陳濱樹…周雪妍…周松岳…均委託其向秀水鄉農會辦理抵押貸款及繳息、還款、處理農保等事務。㈠周雪麗竟於95年初起至107年8月間止,與游煥樹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秀水鄉農會之利益,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背信等犯意聯絡,先由周雪麗利用…周雪妍…周松岳等人之信任,請陳濱樹等人先在借款申請書、借據、本票、授信申請書、授信約定書等文件上簽名、蓋章,再由周雪麗在借款申請書等上開文件上填寫借款金額(所填寫之借款金額超過借款人原欲貸款金額),以陳濱樹…等人之名義,私自向秀水鄉農會辦理增加貸款,再由游煥樹親自或委託周雪麗對保之際,未實際對保,而偽造陳濱樹…等人之簽名,向秀水鄉農會貸得款項。之後周雪麗再將取得之資金先存入借用之帳戶…另一部份用於繳交增貸利息。另陳濱樹…等人有時會拿錢給周雪麗,請周雪麗代為清償借款。然周雪麗並未依約清償借款,而是私自將陳濱樹…等人所交付之清償借款之款項挪為他用,並於資金周轉困難時,私自冒用陳濱樹等人名義借款,以致陳濱樹…等人於不知情下,積欠秀水鄉農會巨額債務。」(參卷一第126至127頁)。
九、另就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被告周松岳之簽名、印文之部分,周雪麗於本院到庭證稱:「(法官問:於100年11月25日周松岳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辦理75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予原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周松岳之印文是周松岳本人蓋的還是你盜蓋的?你如何取得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如何取得周松岳印鑑證明與印鑑章?周松岳有無授權你蓋用印鑑章?)92年我父親往生以後,我們繼承父親的土地,周松岳就把所有權狀放在祖厝即彰化縣○○鄉○○村○○巷00號,在97年我母親往生以後,我跟周松岳講說媽媽在秀水鄉農會的會員資格就由你來繼承,他才把他的戶籍遷到彰化縣○○鄉○○村○○巷00號,也是因為有會員的關係他的小孩才能申請獎學金,98年才來秀水鄉農會開戶。在100年12月2日,那個時候因為我的資金跟游煥樹的資金上有短缺,所以才拿周松岳的土地去做抵押設定。」、「(法官問:游煥樹是否知道這件事情?)知道。在抵押設定書上周松岳的名字是由游煥樹所簽。印章那時抵押設定因為已經不需要印鑑證明,所以就蓋章就好。然後利用我姊姊周雪妍他們家的貸款要辦理展期的時候多讓他簽,因為同樣都是保證人,我拿空白借款申請書及借據先讓周雪妍簽名完以後,游煥樹再簽周松岳所有的名字,包含借款申請書、借據。在102年及104年經過2次展期,也都是利用周雪妍家中的貸款要展期,先拿空白的貸款申請書及借據讓周雪妍簽名,簽完以後同樣拿給游煥樹代簽所有的周松岳的名字。周松岳從我母親過世以後只有清明節回到彰化來,他的存摺從來沒有匯款過,也沒有使用過,這些貸款的所有利息都是我自己在繳。」、「(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問:前面這些文件只要是周松岳的印章是誰蓋的?)應該是說有的是我蓋的,但因為他所有文件非常多章我會把印章拿去給辦理授信的同事蓋。」、「(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問:印章是你提供的?)是。」、「(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所以周松岳始終不知道本件貸款也不曾主動拿印章給你辦理?)是、是。」(見109年8月20日之言詞辯論筆錄,下引相同)。
十、次就100年12月2日之600萬元借貸之部分,周雪麗於本院到庭證稱:「(法官提示原證二、三、四後問:100年11月27日授信約定書、100年12月2日之600萬元借款申請書,100年12月2日之600萬元借據,其上周松岳之簽名、印文、身分證字號、地址、借款金額,是否為周松岳親簽?)100年11月27日授信約定書裡面周松岳名字是由游煥樹所代簽,借款申請書上周松岳名字也是由游煥樹所代簽,金額是我所寫。」、「(法官問:周松岳是否有授權給你們?)沒有,周松岳不知道。」、「(法官問:600萬元作何用?)被游煥樹拿走,匯款到游煥樹嘉義朋友的帳號,一筆是匯款到他堂嫂媳婦的帳號。」、「(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請求提示原證六周松岳交易明細後問:100年12月2日放款600萬元之後,請指出哪幾筆是他所說匯款給游煥樹友人或親戚的匯款?)100年12月2日150萬元林傳省、100年12月2日150萬元蘇信雄,這是游煥樹嘉義的朋友所提供的帳戶。100年12月15日260萬元施淑芬是游煥樹堂嫂的媳婦所提供的帳號。」、「(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問:100年12月15日現金30萬元提領,是誰所為?)是我領走的。」、「(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問:前提示的借據你均稱周松岳簽名是游煥樹簽名,那些地址、身分證號碼是誰寫的?)地址及身分證號碼有的是游煥樹,有的是我寫的。金額都是我寫的。原證二授信約定書,周松岳的地址、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都是游煥樹所寫。原證三借款申請書,周松岳地址是游煥樹所寫。原證四借據,周松岳身分證號碼及地址都是游煥樹所寫。」。
十一、次就101年8月22日之28萬元借貸之部分,周雪麗於本院到庭證稱:「(法官提示原證七、八後問:101年8月22日之28萬元借款申請書、101年8月22日之28萬元借據上,周松岳之簽名、印文、身分證字號、地址、借款金額是否為周松岳親簽、填寫、蓋章?)101年8月22日借款申請書上周松岳的名字是由游煥樹所寫,金額是我所寫,借據周松岳名字也是由游煥樹所寫,金額是我所寫。」、「(法官問:周松岳是否知道?)不知道。這筆錢是我領走了,我拿去不是支付利息就是納支票。」、「(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請求提示原證十周松岳交易明細表後問:101年8月22日放款一筆30萬元、一筆28萬元,下面有2筆現金提領,一筆35萬元、一筆20萬,是否是你提領?)101年8月22日放款30萬元是農家綜合貸款,這筆我已經還完了。也是我冒貸的。101年8月22日28萬元,一樣是我冒貸的。101年8月23日現金領了35萬元、101年8月28日現金領了20萬元,是我冒領的。」、「原證七借款申請書,周松岳地址是我所寫。原證八借據,周松岳身分證及地址是我所寫。」。
十二、又就102年12月8日之628萬元申請展期之部分,周雪麗於本院到庭證稱:「(法官提示原證十一、十二、十三後問:102年12月8日授信約定書、102年12月10日之628萬元借款申請書,102年12月10日之628萬元借據,其上周松岳之簽名、印文、身分證字號、地址、借款金額是否為周松岳所親簽?)102年12月8日案件是前面案件的展期,授信約定書的周松岳名字還是一樣由游煥樹所代簽。借款申請書周松岳名字一樣是由游煥樹所代簽,金額628萬是我所寫。」、「(法官問:周松岳是否有授權?)沒有,他完全不知道。」、「原證十一周松岳住址、身分證及生日都是游煥樹所寫。原證十二周松岳住址是我所寫。原證十三周松岳身分證號碼及住址是游煥樹所寫。」。
十三、再就104年12月13日之628萬元申請展期之部分,周雪麗於本院到庭證稱:「(法官提示原證十五、十六、十七後問:104年12月13日授信約定書、104年12月13日之628萬元授信申請書、104年12月13日之628萬元借據,其上周松岳之簽名、印文、身分證字號、地址、借款金額是否周松岳親簽或填寫?)一樣也是100年案件的展期,授信約定書周松岳名字還是由游煥樹所代簽,貸款申請書的周松岳名字游煥樹所代簽,金額我所寫。」、「(法官問:周松岳是否知道?)不知道。我哥哥是開汽車材料,從20幾歲就去高雄。」、「原證十五周松岳住址及身分證及出生年月日是我所寫。原證十六周松岳住址是我所寫。原證十七周松岳身分證及住址是我所寫。」。
十四、證人游煥樹則於本院到庭證稱:「(法官提示原證一後問:有無參與秀水鄉曾厝段403地號土地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設定部分?)設定抵押沒有參與。我是辦理授信貸款。」、「(法官問:證人稱授信抵押部分你有幫周松岳簽名?)是周松岳有關文件都是我簽名。」、「(法官問:周松岳有無委託你或同意你幫他簽名?)因為周雪麗以周松岳人在高雄不能回彰化辦理簽名為由,所以請託我代為簽名。」、「(法官問:是周雪麗拜託你的?)請託我代為簽名,我主觀認定周雪麗與周松岳是兄妹關係,有得到其兄周松岳委託授權,不疑有他,就答應其所託代為簽名。」、「(法官提示原證二、三、四、七、八、十一、十二、
十三、十五、十六、十七,上面有關周松岳的簽名都是你簽的?)上面有關周松岳的都是我代為簽名。」、「(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問:你實際有無跟周松岳本人對保?)我跟周松岳也認識。我沒有親自對保。」、「(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問:有無跟周松岳本人確認過到底是否要借這628萬元?)沒有確認過。」、「(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從周松岳貸款以後,周松岳有無去過農會?)我不知道,我在農會沒有見過他。」。
十五、就系爭貸款之用途,周雪麗於本院到庭證稱:「(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問:剛剛所提是的貸款是用購置廠房的需求貸款,農會人員是否有實際去找周松岳確認他是否有購置廠房的需要?)沒有,徵、授信都問我。」、「(被告周松岳訴訟代理人問:游煥樹有無找周松岳本人辦理徵信授信及對保?)沒有。」,並陳稱係借給游煥樹使用,游煥樹亦承認向周雪麗借款約3000萬元。
十六、承上所述,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惟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由上開證人之證詞足以證明,被告周松岳未曾向原告申辦任何貸款,卷內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款申請書上被告周松岳之簽名、印文、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資料,均為周雪麗、游煥樹所偽造。原告授信、徵信人員未曾與被告周松岳聯繫貸款事宜,游煥樹亦未曾與被告周松岳辦理對保,被告所有系爭403地號土地係遭周雪麗、游煥樹擅自辦理虛偽不實之抵押權設定,被告周松岳之農會帳戶存摺、印章,為辦理原告給農會會員子女獎學金,亦放在祖厝,而遭周雪麗擅自使用,系爭628萬元貸款純係周雪麗所冒貸、盜領,被告周松岳與原告間並無消費借貸之合意,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周松岳給付原告628萬元,並無理由。
十七、又原告主張被告周松岳將印章存摺交付訴外人周雪麗,恐有表見代理之法律效果等語,按意思表示以外之行為如不法行為及事實行為不僅不得成立代理,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見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054號判例),故原告主張即非可採。
十八、另被告周雪妍主張其係訴外人周雪麗之三姊,周雪麗先前擔任原告之保險部主任時,因被告周雪妍及配偶訴外人林總巡經營生意,經常要給付廠商貨款,周雪麗即遊說周雪妍及林總巡將其等所有秀水鄉農會存摺交由伊保管,可免除為貨款奔走銀行之勞累,只要請周雪麗代為匯款即可,周雪妍與林總巡爰於73年起將其等所有之秀水鄉農會全部存摺交由周雪麗保管,印章雖未一併交給周雪麗,然雙方來往密切,又是親戚,周雪麗經常任意進出周雪妍家中,因而知悉周雪妍與林總巡之印章放置處,且周雪麗亦常假借辦理銀行事宜,而向周雪妍及林總巡拿印章回秀水鄉農會用印,待用印完成始將印章歸還。又周雪妍與林總巡因聽信周雪麗之言,並未留存帳戶提款卡,存摺又均由周雪麗保管,周雪妍與林總巡對其等之帳戶金流全然不知,僅單方聽從周雪麗之專業意見,並於周雪麗指示下簽立文件,嗣於107年間周雪麗冒貸事件東窗事發後,周雪妍與林總巡始知遭周雪麗冒貸、盜用存款等情等語,並以周雪麗之冒貸行為,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7618、13105、13106、13107、13 108、13109、13110、13113、13115、13116、13117、13118號起訴在案,該起訴書附表四內容略以:「㈠周松岳係周雪麗之哥哥。周雪麗未婚,一直居住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祖厝,周松岳自民國六O年代,已經移居高雄市,僅清明節回祖厝祭祖、掃墓。㈡周松岳所有『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為父親往生遺留之共有土地遺產,由周雪麗辦理共有物分割事宜,分割後之土地由周松岳取得,然土地所有權狀均放在祖厝,周松岳未曾持有。㈢因周松岳母親為秀水鄉農會會員,母親於97年底往生後,周雪麗向周松岳建議,將戶籍遷回秀水鄉祖厝,申請繼承母親之農會會員身分,小孩可以享有獎學金福利。周松岳不疑有他,將戶籍遷回彰化縣○○鄉○○村○○巷00號』祖厝,並在周雪麗協助下,提供資料、印章,辦理繼承母親之農會會員事宜。㈣詎料,周雪麗竟然擅自於98年2月9日以周松岳名義,在秀水鄉農會開立帳戶,申請金融卡。存摺、金融卡、印章均由周雪麗持有。周雪麗於100年11月29日未經周松岳同意,擅自以上開土地作為擔保品,設定最高限額754萬元之抵押權予秀水鄉農會…。並於下列日期,冒用周松岳人名義,以循環動用方式向農會貸款:⑴周雪麗先於100/11/27在授信約定書上偽造周松岳之簽名,虛偽製造於當日在彰化縣○○鄉○○村○○巷00號』與周松岳辦理對保之假象。⑵周雪麗嗣於100/12/2在借款申請書、借據上偽造周松岳之簽名,冒稱周松岳有『購置廠房』之需求,向農會借款600萬元。⑶周雪麗嗣於101/8/22在借款申請書、借據上偽造周松岳之簽名,冒稱周松岳有『購置廠房』之需求,向農會借款28萬元。⑷周雪麗嗣於102/12/10在借款申請書、借據、授信約定書上偽造周松岳之簽名,冒稱周松岳有『購置廠房』之需求,向農會借款280萬元。⑸嗣於104/12/ 13在借款申請書、借據、授信約定書上偽造周松岳之簽名,冒稱周松岳有『購置廠房』之需求,向農會借款628萬元。㈤因周雪麗冒用周松岳名義在秀水鄉農會開立『帳號:00000-0-0』帳戶,存摺、印章、金融卡均由周雪麗持有,周雪麗冒用周松岳名義向農會貸款,周雪麗均自行繳息,以致於周松岳未曾被農會催款,而不知遭被告冒貸之事。直至107年8月20日晚間,周松岳接獲長兄周松柏來電,始知周雪麗財務出問題,周松岳於107年8月23日下午致秀水鄉農會,並於107年8月27日前往農會申請往來明細,始查悉上情。」等語,有起訴書在卷可稽,自屬有據。
十九、按連帶保證仍屬保證契約,保證契約之從屬性屬單面從屬性原則,亦即主債務發生權利消滅抗辯事由,保證人亦得主張之。查上開起訴書已載明被告周松岳根本未向原告申辦借款,甚至從未進行過對保程序,而係周雪麗及游煥樹偽造周松岳之簽名及製造對保之假象向原告借款,而被告周雪妍從未受到被告周松岳之邀約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擔保放款借款之文件上之簽名,雖為被告周雪妍所簽,然周雪妍當時所簽立之部分並非用於擔保被告周松岳之借款,係因被告周雪妍夫妻誤信周雪麗之金融專業背景,又係原告之保險部主任,而將所有之秀水鄉農會存摺全部交由周雪麗保管,並由周雪麗代為處理貨款及貸款事宜,不料周雪麗自94年8月31日起,多次利用其職權及被告周雪妍夫妻對其之信任,假借原貸款續約(展期)之名義,誘騙林總巡及周雪妍分別於金額未填寫之空白授信文件之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處簽名,實則是擅自以林總巡之名義,向秀水鄉農會辦理增額貸款。就此部分,周雪麗於他案即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號清償借款事件中證稱:「(問:林總巡的換單包含借據、授信約定書,都是只有簽名,其他都空白?)是,他們只有簽名。」、「(問:102年11月22日你跟許豈瑋到被告家去辦理對保時,印章既然是在林總巡保管中,他的印章是如何蓋上去的?)被我拿回去農會,請我同事蓋的,有些是我蓋的,因為有二十多份文件,所以我會請同事幫忙蓋。」、「(問:林總巡的在102年11月22日對保時他把印鑑章交給你,讓你帶回去農會用印?)是。」、「(問:除了82年6月21日第一筆借款是林總巡用掉的,其他的82年6月25日至82年11月2日這15次的借款所需要的手續及簽名,是何人做的?)印章都是我拿回來農會才蓋,我都請他們簽名,當時沒有規定一定要借款人自己寫,所以我不確定也記不清楚,可能要看當時的借據才知道。」、「(問:104年12月3日在辦理對保的時候,只有一筆430萬元的借款,為何要讓他各簽兩份的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因為文件很多,他們兩個在簽根本不知道在簽什麼,他們簽完都是我寫。」等語,被告所辯為真實,即屬可採。
二十、由上可知,原告所提之授信約定書上雖有被告周雪妍之簽名,然被告周雪妍並非基於擔任被告周松岳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之意所簽立,而係遭周雪麗於辦理林總巡對保時所詐騙簽下,另被告周雪妍因誤信周雪麗欲辦理展期事宜而曾將印章交由周雪麗帶回農會用印,因而遭周雪麗盜蓋印文於原告提供之授信約定書上,是系爭628萬元貸款實際上是周雪麗及游煥樹自行辦理,並未告知被告周雪妍,亦未徵得周雪妍之同意,被告周雪妍並未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則本件貸款之連帶保證既非被告周雪妍基於擔任被告周松岳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之真意所簽,亦未經周雪妍授權辦理,則本件連帶保證即無效力,被告周雪妍不應負連帶保證人之責。
二十一、由上開相關證據調查及證人之證詞,被告周松岳並無向原告借款,被告周雪妍亦無就系爭借款為保證之意思表示,兩造間借款之保證契約均係原告之員工訴外人周雪麗、游煥樹所偽造,相關借款亦為其等所挪用,與被告等無涉,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求為判決:被告周松岳、周雪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8萬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7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語,所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二十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