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00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德耀(原名謝金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公訴(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246 號),復移撥本院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如附表一「應執行刑」欄所示之刑。
事實
一、酉○○、午○○、戌○○、乙○○、未○○、地○○、癸○○、丑○○、庚○○、子○○、寅○○、沈湘珉、丁○○、卯○○、己○○、亥○○、甲○○、辰○○、辛○○、壬○○、天○○(除酉○○外,上揭同案被告除亥○○、甲○○、辰○○就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7 至13所示之犯行、辛○○、天○○就被訴涉犯附表三編號30、76所示之犯行經本院判決無罪外,其餘被訴部分均經本院判決有罪)、戊○○(另經本院通緝中)及於附表三所示行為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張○誠(86年9 月11日出生,完整姓名年籍詳卷,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19 號裁定交付安置輔導,又其等加入詐騙機房之時間及參與本案犯行部分,詳如附表二抵達時間欄位、分組欄及附表三共犯範圍欄所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3 年12月間,由午○○先指示戌○○承租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機房),作為詐騙機房之場地,並申請市話及網路寬頻,以及與未○○共同架設電話匣道器、IP分享器、無線路由器、筆記型電腦、印表機及電話機等設備,以充作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上開設備架設完成後,午○○即陸續通知戊○○、乙○○、地○○、癸○○、丑○○、壬○○、庚○○、子○○、寅○○、沈湘珉、丁○○、卯○○、酉○○、己○○、張○誠、亥○○、甲○○、辰○○、辛○○、天○○到場,由午○○負責教育訓練,提供記載如何與大陸地區民眾對答,以順利遂行詐騙之教戰手冊,並指派庚○○、子○○、寅○○、戊○○、沈湘珉、丁○○、酉○○、卯○○、己○○、張○誠、甲○○、辰○○、辛○○、天○○等人擔任第一線人員,戌○○、未○○、地○○、乙○○、癸○○、丑○○、壬○○、亥○○等人擔任第二線人員,要求反覆練習、背誦以熟練接聽電話之詐騙技巧,另指派戌○○、未○○負責外出採買系爭機房日常用品,嗣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午○○將向大陸地區系統商購得之被害人資料分派給第一線人員,由第一線人員假冒為網購網站客服人員,透過網路電話撥打給大陸民眾,接通後謊稱該民眾之該筆網路消費一次付款遭誤設為重複訂購,須由銀行人員進行取消作業,藉以取得該民眾使用之銀行資料,並告知該民眾稍後將由該銀行人員親自致電民眾辦理手續,第一線人員再將該民眾之電話及銀行資料抄寫在字條上,並貼在白板上,由輪空之第二線人員自行取得字條接手後續之詐騙行為(俗稱轉單,轉單之字條每日結束後均會燒毀),此時第二線人員接手再假冒銀行人員撥打給該民眾,且請該民眾前往ATM 操作轉帳,將帳戶內之金額轉存至車手集團所提供之人頭帳戶,成功後第二線人員以無線電通知午○○,再由午○○向車手集團進行確認入帳之方式(下稱系爭詐欺方式)對附表三被害人欄所示之大陸地區人民施以詐術,致附表三編號3 、76、17所示之被害人分別陷於錯誤而轉帳人民幣4900元、1700元、600 元至指定帳戶,其餘被害人則未匯款而未遂。
二、嗣於103 年12月16日中午12時30分許,員警持搜索票在系爭機房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同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就後述援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被告及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同意作為證據【見院四卷第81頁】,且於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皆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又下列認定本案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亦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坦承不諱【見警二卷第413 頁至第418 頁、第428 頁至第430 頁、偵三卷第111 頁至第115 頁、偵六卷第7 頁至第9 頁、第133 頁至第133 頁反面、聲羈卷第163 頁至第165 頁、院四卷第75頁、第114 頁】,並經證人張○誠、證人即同案被告午○○、戌○○、乙○○、未○○、地○○、癸○○、丑○○、庚○○、子○○、寅○○、沈湘珉、丁○○、卯○○、己○○、亥○○、甲○○、辰○○、辛○○、戊○○、天○○、壬○○,及證人即被害人羅地紅、許昭俠、蔡婷婷證述明確【見警一卷第4 頁至第10頁、第13頁至第14頁、第21頁至第25頁、第32頁至第33頁、第35頁、第44頁至第49頁、第52頁至第53頁、第65頁至第70頁、第90頁至第94頁、第103 頁至第105 頁、第110 頁至第114 頁、第117 頁、第123 頁至第125 頁、第135 頁至第139 頁、第144 頁至第146 頁、第152 頁至第157 頁、第172頁至第176 頁、第184 頁至第186 頁、第189 頁至第193 頁、第198 頁至第200 頁、第207 頁至第212 頁、第220 頁至第222 頁、第226 頁至第230 頁、第238 頁至第240 頁、第261 頁至第266 頁、第273 頁至第275 頁、第279 頁至第283 頁、第291 頁至第293 頁、第297 頁至第302 頁、第309頁至第311 頁、第315 頁至第321 頁、第326 頁至第328 頁、第350 頁至第355 頁、第366 頁至第368 頁、警二卷第334 頁至第339 頁、第344 頁至第346 頁、第370 頁至第374頁、第385 頁至第387 頁、第391 頁至第395 頁、第405 頁至第408 頁、第434 頁至第439 頁、第443 頁至第447 頁、第452 頁至第457 頁、第465 頁至第467 頁、第475 頁至第479 頁、第487 頁至第490 頁、第492 頁至第498 頁、第628 頁至第630 頁、第631 頁至第633 頁、第634 頁至第636頁、偵一卷第66頁至第67頁、第94頁至第96頁、第116 頁至第117 頁、第138 頁至第139 頁、第158 頁至第160 頁、第176 頁至第177 頁反面、偵二卷第14頁至第17頁、第35頁至第36頁、第56頁至第60頁、第76頁至第79頁、第126 頁至第127 頁反面、第144 頁至第145 頁反面、第165 頁反面至第167 頁、第184 頁至第188 頁、偵三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37頁至第40頁、第58頁至第60頁、第84頁至第85頁反面、第13 5頁至第136 頁、第159 頁至第160 頁反面、第181 頁至第182 頁、偵四卷第60頁反面、第175 頁至第177 頁反面、第183 頁至第186 頁反頁、偵五卷第6 頁至第8 頁、第14頁至第16頁、第34頁至第35頁反面、第82頁至第86頁、第88頁至第92頁、第94頁至第97頁、偵六卷第3 頁至第5 頁、第11頁至第13頁、第15頁至第18頁、第20頁至第22頁、第24頁至第26頁、第28頁至第30頁反面、第50頁至第51頁反面、第55頁至第57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63頁至第65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71頁至第73頁、第75頁至第77頁、第79頁至第80頁、第188 頁反面、第198 頁至第198 頁反面、聲羈卷第20頁至第21頁、第27頁至第28頁反面、第35頁至第36頁、第43頁至第46頁、第67頁至第69頁、第79頁至第81頁、第90頁至第92頁、第99頁至第100 頁、第111 頁反面至第113 頁、第11 9頁至第120 頁、第127 頁反面至第128 頁、第144 頁反面至第145 頁、第135 頁反面至第136 頁、第152 頁至第153 頁、第172 頁至第175 頁、第183 頁至第185 頁、第193頁至第194 頁、第205 頁至第206 頁、第215 頁至第217 頁、第227 頁至第230 頁、院一卷第51頁至第61頁、院三卷第158 頁、第171 頁至第173 頁、少調一卷第8 頁至第10頁】,並有系爭機房於103 年12月12日至103 年12月15日之業績報表1 紙、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名冊1 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 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1807號函及其檢附之同案被告戌○○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往來明細1 份、同案被告戌○○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1 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 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六隊17分隊扣案物品說明1 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員警繪製之系爭機房平面圖1 紙、系爭機房之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臺灣大寬頻數位視訊暨寬頻服務申裝書1 份、詐騙集團成員撥打至大陸地區之通聯紀錄7 份、現場照片79張、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4 月20日洽辦公務電話紀錄表1 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5 月11日刑偵八㈠字第1063703989號函1 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少護字第119號宣示判決筆錄1 份、張○誠少年假日生活輔導紀錄表1 紙、本院勘驗扣案物品照片58張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30頁、第36頁至第42頁、第73頁至第76頁、第88頁、警二卷第515頁至第519 頁、第523 頁、第524 頁至第542 頁、第543 頁至第545 頁、第546 頁至第555 頁、第556 頁、偵四卷第139 頁至第162 頁、第196 頁至第213 頁、偵七卷第52頁、院一卷第22頁、第71-1頁至第71-27 頁、少輔觀卷第60頁至第61頁】,復有附表四所示之物扣案為證,堪以認定。
㈡附表三所示之詐欺犯行既未遂之認定
⒈附表三編號3 、76所示之被害人羅地紅、蔡婷婷於大陸地區北京市公安局刑偵總隊詢問時均證稱渠等因遭詐欺而分別轉帳4900元、1700元之人民幣至指定帳戶【見警二卷第632 頁、第634 頁至第635 頁】,再酌以渠等末通通訊時間為103年12月13日、同年月15日,而依卷附之系爭機房業績日報表自103 年12月12日起至15日止均有詐騙成功之紀錄,而足資佐證被害人上揭所為渠等因遭詐欺集團成員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轉帳上揭金額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之證述屬實。
⒉附表三編號17所示被害人許朝俠於大陸地區北京市公安局刑偵總隊詢問時證稱其遭詐欺而於103 年12月16日轉帳600 元之人民幣至指定帳戶【見警二卷第628 頁】,核與同案被告午○○於103 年12月16日警詢時經警提示扣案轉單後供稱:這些轉單是一線詐騙成功尚未匯錢部分,惟許朝俠部分已詐騙成功而匯款600 元人民幣等語【見警一卷第9 頁】大致相符,又酌以同案被告午○○係於被害人許朝俠所指匯款之日遭警查獲而為上揭之供述,當無可能產生混淆而誤認之虞,是被害人許朝俠因遭系爭機房成員詐騙而匯款600 元人民幣至系爭機房成員所指定帳戶乙節,應堪認定。
⒊另依同案被告午○○供述及系爭機房之業績日報表所示【見警一卷第24頁、第30頁】,系爭機房成員自103 年12月12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共詐得人民幣111200元,然本件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通訊資料及通聯紀錄係經員警依扣案之載有被害人資料之紙本,再以通聯紀錄相互比對後所彙整,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4 月20日洽辦公務電話紀錄表1 紙附卷可佐【見偵七卷第52頁】,復參以同案被告午○○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行偵查中羈押程序時供稱:部分轉單及網購客戶資料業經伊銷毀等語【見聲羈卷第113 頁】,再細繹卷附之詐騙集團撥打至大陸地區通聯紀錄7 份【見偵四卷第139 頁至第162 頁】,系爭機房成員除有與本件被訴之附表三所示被害人通聯外,尚有多筆撥打至大陸地區之通訊紀錄,是無法排除上揭業績日報表上所載之詐得款111200元係源於附表三以外之其他被害人轉帳匯款,而難由此逕認附表三除編號3 、17、76以外之其餘被害人業已轉帳至系爭機房成員所指示帳戶內,又除附表三編號3 、17、76之被害人有上揭報案紀錄外,遍查全卷未見附表三之其他被害人之報案、匯款明細資料或可資認定渠等業已轉帳匯款至系爭機房成員指示帳戶之證據,依此以論,除附表三編號3 、17、76所示之被害人以外,依卷內證據所示,並無附表三其餘被害人實際遭詐欺得逞之證據,故應認被告雖對上揭附表三編號3 、17、76以外之被害人等為詐欺之犯行然最終因渠等未交付財物而未遂。
㈢張○誠僅參與附表三編號1 、2 、14至76所示犯行之事實經查,張○誠係與庚○○、壬○○同日至機房乙節,業經同案被告壬○○及庚○○供述明確【見警一卷第200 頁、偵二卷第77頁、第78頁、偵六卷第50頁、第55頁反面、院一卷第55頁】,並經證人張○誠證述在卷【見警二卷第494 頁、第496 頁】;又張○誠至機房後,因案需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參與假日生活輔導而於103 年12月13日前往北部,嗣於同年月14日20時許搭乘高鐵返回系爭機房,再於翌日開始背稿,此經同案被告午○○供述及證人張○誠證述明確【見警一卷第494 頁、偵四卷第185 頁】,且有張○誠少年假日生活輔導紀錄表1 紙可佐【見少輔觀卷第60頁至第61頁】,堪信屬實;再佐以證人張○誠於偵訊時證稱:伊到達機房後,第二天學一下,第三天回臺北報到,第四天返回機房等語【見偵六卷第188 頁反面】,以此可認張○誠應係於103 年12月13日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回溯2 日即103 年12月11日至機房,並於翌日開始背稿學習詐欺事宜,此亦核與同案被告壬○○及庚○○所供稱渠等與張○誠係於103 年12月11日至系爭機房,並於翌日起開始進行背稿及打電話進行詐騙事宜等語相符【見警一卷第192 頁、第200 頁、第229 頁、偵二卷第35頁、第77頁、聲羈卷第92頁、偵六卷第54頁、第55頁至第55頁反面、院一卷第55頁】,由此以觀,張○誠應係於103 年12月11日到達機房,於翌日開始進行背稿著手詐欺行為,於103 年12月13日離開機房至北部,嗣於103 年12月14日20時許搭乘高鐵再返回機房,於同年月15日再行背稿,並於同年月16日中午遭警查獲,是張○誠應係參與本件犯罪行為時間為103 年12月12日、15日、16日所示之附表三編號1 、2 、14至76所示犯行,而未參與詐欺時間為103 年12月13日及14日所示之附表三編號3 至13所示之犯行,應堪認定。
㈣又附表三關於詐騙日期、被害人及詐騙所得全部金額記載部分,經本院核對卷附之通聯紀錄後,就附表三編號12、15撥打時間欄應分別為「0000-00-00.15 :37:55」、「0000-00-00.15 :07:23」,而非原起訴書附表所載之時間,是原起訴書此部分記載應有誤會,附此說明。
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部分
⒈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 、2 、4 至16、18至75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三編號3 、17、76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亦係涉犯同條第3 款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然本案僅係利用網路方式跨過國際電話,直接連到大陸境內電話,仍係傳統之撥打電話至被害人所持用之電話詐騙,並無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起訴法條固有未洽,然此僅係加重條件之減縮,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又公訴意旨認上揭被告各自所參與之附表三編號1 、2 、4 至16、18至75所示犯行部分應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然依前所述,此部分並無證據足認上揭犯行之被害人有遭詐欺而匯入金錢。另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係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公訴人雖認被告所參與之上揭犯行係構成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嫌,而本院認係構成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仍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⒉又被告行為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犯罪組織,依該條例第2 條規定為「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而依被告本案所為核與該規定所稱具常習性、脅迫性或暴利性之定義不符,要難認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範之適用,至該條例第2 條規定雖嗣於106 年4 月19日修正公布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再於107 年1 月3 日將該條第1 項規定「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修正公布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且被告所為可能合於修正後所稱之犯罪組織之要件,然依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原則規定,於本案中並無適用之餘地,一併說明。
⒊另被告就附表三所示之犯行,與同案被告午○○、戌○○、乙○○、未○○、地○○、癸○○、丑○○、庚○○、子○○、寅○○、沈湘珉、丁○○、卯○○、己○○、亥○○、甲○○、辰○○、辛○○、戊○○、壬○○、天○○、證人張○誠(下稱午○○等人)所參與附表三所示之犯行部分,彼此間均係參與該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畫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其一部行為,以共同達到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⒋另被告所犯73次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及3 次加重詐欺取財罪,時間有別,侵害不同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加重減輕事由
⒈減輕事由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 、2 、4 至16、18至75所示之犯行,雖均已著手實行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惟均未詐騙得逞,均為未遂犯,各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⒉加重事由
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部分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所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中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加重,並非對於個別特定之行為而為加重處罰,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自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字第306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張○誠並未參與附表三編號3 至13所示之犯行,已如前述,則被告就所犯上揭犯行部分,自無上揭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又被告辯稱不知張○誠係未滿18歲之少年,再酌以證人張○誠於審理時證稱在機房中僅認識庚○○,其餘之人均不認識,也都未提到其年齡等語【見院二卷第138 頁至第139 頁、第146 頁】,復酌以張○誠於該時已年逾17歲,即難單由其外貌明顯區辨是否未滿18歲,又被告與張○誠在機房共事時間最長不到3 日,且係偶然至該機房與張○誠共事,自難認被告於與張○誠非長期及偶然共事過程中明知或預見張○誠係未滿18歲之少年,再遍查全卷並無證據證明上揭被告於案發當時均明知或預見張○誠為未滿18歲之少年,是被告與張○誠共同參與附表三編號1 、2 、14至76所示之犯行,自不得依上揭規定加重其刑,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之本件犯行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規定加重,容有誤會,附此說明。
⑵累犯加重部分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2692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2365號、101 年度桃簡字第254 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3 月及4 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100 年度易字第301 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桃園地院101 年度聲字第28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102 年4 月10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見院四卷第95頁至第108 頁】,是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三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⒊綜上所述,被告所犯附表三所示之罪,應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其中就附表三編號1 、2 、4至16、18至75所示之犯行再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科刑部分
⒈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穩定經濟收入,卻圖不勞而獲,為個人不法私利,加入詐欺機房,從事詐騙行為,犯罪之動機、目的實不可取,其詐騙犯罪手法與方式,以集團性分工、大量發送電話,詐騙大陸地區民眾財物,此類犯行並非單以各個被告因從事詐欺行為既未遂或被害人遭詐害款項所得以衡量;又兼衡被告參與犯罪時間長短、參與分工之角色,就本件犯行中向附表三編號3 、17、76所示之被害人詐得之金額,及其餘部分尚無證據證明已成功詐得財物,復衡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酌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高職肄業、目前從事粗工、月收入約23,000至24,000元【見院四卷第126 頁】等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宣告刑及沒收」欄所列之刑。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茲審酌被告參與之次數、責任分工及詐得金額等節,定應執行如附表一「應執行刑」欄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查刑法業於104 年間修正公布,並自被告為本案犯行後之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依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㈠扣案之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按共同正犯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 8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附表四所示之物,係供被告與午○○等人共同犯本件附表三所示犯行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且附表四編號1 至22、25所示之物為同案被告午○○所有、編號23、24、26所示之物為同案被告戌○○所有,業據同案被告午○○、戌○○供述明確【見院一卷第58頁至第59頁、院二卷第166 頁至第170 頁、第174 頁】,基於共犯責任共通原則,應於被告各別所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附表五所示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⒈附表五編號1 至8 所示之物分別為各編號所有人欄所有,惟渠等均否認上揭物品與本件詐欺犯行相關【見院一卷第59頁、第60頁】,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上揭物品係供本件詐欺犯行所用或預備所用之物,是就此部分不為沒收之諭知。
⒉又附表五編號9 所示之現金新臺幣44,600元部分,係系爭機房成員向大陸地區人民詐得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由共同被告午○○與大陸車手集團以9 成、1 成方式朋分,再由大陸車手集團於103 年12月15日11時40分以不詳方式匯入共同被告戌○○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復由同案被告戌○○於103 年12月16日提領並支出機房庶務費用後所餘之款項,業經同案被告午○○、戌○○供述在卷【見警一卷第6 頁至第7頁、第24頁、第69頁、第70頁、聲羈卷第112 頁、偵四卷第186 頁、偵六卷第30頁】,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 月26日中信銀字第10422483901807號函及檢附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73頁至第76頁】,而堪認定,惟依前所述,本件被告及午○○等人所犯附表三所示之詐欺犯行中,僅編號3 、17、76所示犯行既遂,而其中編號17之被害人係於103 年12月16日匯款,當與該筆於103 年12月15日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款項無關,至附表三編號3 、76所示犯行之詐欺時間固先於該筆款項匯入時間,然依卷附之系爭機房業績日報表所示,渠等自103 年12月12日至15日共計詐得人民幣111200元,換算新臺幣約50幾萬元,則車手集團所匯入之10萬元款項顯低於同案被告午○○所得朋分之詐欺總金額,故該筆由車手集團所匯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款項是否包含附表三編號3 、76所示犯行之詐得款已非無疑,再參以同案被告午○○於審理時供稱對該筆款項是否包含上揭詐得款項並不清楚【見院二卷第175 頁】,故依卷內證據尚難認該筆扣案款與附表三編號3 、76所示犯行之詐得款相關,依此以論,扣案之附表五編號9所示之現金新臺幣44,600元依卷內證據尚不足認與被告所犯之本件犯行相關,是不於本案宣告沒收。又被告否認有因參與本件附表三所示之詐欺犯行而取得相關報酬【見警二卷第417 頁、第430 頁】,故難認被告有因為本件附表三所示之犯行而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庸於本件被告所犯附表三所示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不法利得,附此說明。
㈢末按修正之刑法就沒收之性質定性為獨立的法律效果,非刑罰,爰於第51條關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者,將原第9 款之沒收刪除,而移至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故就沒收已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規定,附表一各罪主文所宣告沒收之物,應併執行之,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25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申○○提起公訴,檢察官巳○○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告姓名│犯罪事實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應執行刑 │
│號│ │ │ │ │
├─┼────┼────────┼──────────────┼────────┤
│1 │酉○○ │附表三編號1 、2 │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 │ │、4 至16、18至75│未遂罪,共柒拾參罪,均累犯,│ │
│ │ │ │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附表四│ │
│ │ │ │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附表三編號3 、17│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76 │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 │
│ │ │ │徒刑壹年肆月。扣案附表四所示│ │
│ │ │ │之物均沒收。 │ │
└─┴────┴────────┴──────────────┴────────┘
附表二
┌─┬───┬─────┬─────────┬─────────┐
│編│姓名 │代號 │抵達時間 │分工項目 │
│號│ │ ├─────────┤ │
│ │ │ │針對犯本件詐欺犯行│ │
│ │ │ │之被告,以到達系爭│ │
│ │ │ │機房時間所為進而參│ │
│ │ │ │與詐欺犯行之分組 │ │
├─┼───┼─────┼─────────┼─────────┤
│1 │午○○│仁傑、杰 │103 年12月10日以前│主嫌、金主、架設網│
│ │ │ ├─────────┤路 │
│ │ │ │(A) │ │
├─┼───┼─────┼─────────┼─────────┤
│2 │簡浩祥│peter、猴 │103 年12月10日以前│申辦網路、二線、採│
│ │ │ ├─────────┤買、機房內庶務 │
│ │ │ │(A) │ │
├─┼───┼─────┼─────────┼─────────┤
│3 │乙○○│熊、鼠 │103年12月12日 │電信設備設定者(維│
│ │ │ ├─────────┤護網路設備)、二線│
│ │ │ │(C) │ │
├─┼───┼─────┼─────────┼─────────┤
│4 │未○○│龍 │103 年12月10日以前│採買、架設網路、二│
│ │ │ ├─────────┤線 │
│ │ │ │(A ) │ │
├─┼───┼─────┼─────────┼─────────┤
│5 │戊○○│莎 │103 年12月10日以前│會計(紀錄機房詐欺│
│ │ │ ├─────────┤開銷)、一線 │
│ │ │ │(A ) │ │
├─┼───┼─────┼─────────┼─────────┤
│6 │地○○│鴻 │103年12月11日 │二線 │
│ │ │ ├─────────┤ │
│ │ │ │(B) │ │
├─┼───┼─────┼─────────┼─────────┤
│7 │癸○○│文 │103年12月11日 │二線 │
│ │ │ ├─────────┤ │
│ │ │ │(B) │ │
├─┼───┼─────┼─────────┼─────────┤
│8 │丑○○│俊 │103年12月11日 │二線 │
│ │ │ ├─────────┤ │
│ │ │ │(B) │ │
├─┼───┼─────┼─────────┼─────────┤
│9 │壬○○│家、權 │103年12月11日 │二線 │
│ │ │ ├─────────┤ │
│ │ │ │(B) │ │
├─┼───┼─────┼─────────┼─────────┤
│10│亥○○│倫 │103 年12月14日到達│二線 │
│ │ │ │,同年月15日始為詐│ │
│ │ │ │欺犯行 │ │
│ │ │ ├─────────┤ │
│ │ │ │(D) │ │
├─┼───┼─────┼─────────┼─────────┤
│11│庚○○│宇 │103年12月11日 │一線 │
│ │ │ ├─────────┤ │
│ │ │ │(B) │ │
├─┼───┼─────┼─────────┼─────────┤
│12│丙○○│宏 │103年12月15日中午 │ │
│ │ │ │ │ │
├─┼───┼─────┼─────────┼─────────┤
│13│子○○│燦 │103年12月11日 │一線 │
│ │ │ ├─────────┤ │
│ │ │ │(B) │ │
├─┼───┼─────┼─────────┼─────────┤
│14│寅○○│八 │103年12月11日 │一線 │
│ │ │ ├─────────┤ │
│ │ │ │(B) │ │
├─┼───┼─────┼─────────┼─────────┤
│15│甲○○│寶 │103 年12月14日到達│一線 │
│ │ │ │,同年月15日始為詐│ │
│ │ │ │欺犯行 │ │
│ │ │ ├─────────┤ │
│ │ │ │(D) │ │
├─┼───┼─────┼─────────┼─────────┤
│16│辰○○│偉 │103 年12月14日到達│一線 │
│ │ │ │,同年月15日始為詐│ │
│ │ │ │欺犯行 │ │
│ │ │ ├─────────┤ │
│ │ │ │(D) │ │
├─┼───┼─────┼─────────┼─────────┤
│17│天○○│傑 │103年12月15日中午 │一線 │
│ │ │ ├─────────┤ │
│ │ │ │(E) │ │
├─┼───┼─────┼─────────┼─────────┤
│18│沈湘珉│蝦 │103年12月11日 │一線 │
│ │ │ ├─────────┤ │
│ │ │ │(B) │ │
├─┼───┼─────┼─────────┼─────────┤
│19│丁○○│迷 │103年12月11日 │一線 │
│ │ │ ├─────────┤ │
│ │ │ │(B) │ │
├─┼───┼─────┼─────────┼─────────┤
│20│酉○○│倉 │103年12月11日 │一線 │
│ │(原名│ ├─────────┤ │
│ │謝金昌│ │(B) │ │
│ │) │ │ │ │
├─┼───┼─────┼─────────┼─────────┤
│21│卯○○│靜 │103年12月11日 │一線 │
│ │ │ ├─────────┤ │
│ │ │ │(B) │ │
├─┼───┼─────┼─────────┼─────────┤
│22│辛○○│村 │103年12月15日中午 │一線 │
│ │ │ ├─────────┤ │
│ │ │ │(E) │ │
├─┼───┼─────┼─────────┼─────────┤
│23│己○○│熙 │103年12月11日 │一線 │
│ │ │ ├─────────┤ │
│ │ │ │(B) │ │
├─┼───┼─────┼─────────┼─────────┤
│24│張○誠│誠 │103 年12月11 日 │一線 │
│ │ │ │ │ │
└─┴───┴─────┴─────────┴─────────┘
附表三(詐騙日期、被害人及詐騙所得全部金額一覽表)
┌───┬──────┬─────┬──────┬────┬────────────┬────────┬────────┐
│編號 │商城名稱 │被害人姓名│行動電話 │省分城市│住址 │撥打時間 │共犯範圍 │
│(原起│ │ │ │ │ │ │ │
│訴書附│ │ │ │ │ │ │ │
│表三編│ │ │ │ │ │ │ │
│號) │ │ │ │ │ │ │ │
├───┼──────┼─────┼──────┼────┼────────────┼────────┼────────┤
│1 │有理 美麗說│張鑫 │00000000000 │北京市 │北京市昌平區回龍觀北農路│0000-00-00 00:39│附表二編號A、B、│
│(73)│ │ │ │ │2號華北電力大學 │:58(通聯E) │C組、張○誠 │
├───┼──────┼─────┼──────┼────┼────────────┼────────┼────────┤
│2 │有理 美麗說│王嘉薏 │00000000000 │上海市 │上海市松江區文匯路600弄5│0000-00-00 00:4│附表二編號A、B、│
│(74)│ │ │ │ │3號404室 │6:01(通聯E) │C組、張○誠 │
├───┼──────┼─────┼──────┼────┼────────────┼────────┼────────┤
│3 │有理 美麗說│羅地紅 │00000000000 │新疆省 │新疆省伊寧市伊寧縣蘇碧怡│2014/12/13 16:5│附表二編號A、B、│
│(75)│ │ │ │ │小區3棟7門602 │0:54(通聯A) │C組 │
├───┼──────┼─────┼──────┼────┼────────────┼────────┼────────┤
│4 │有理 美麗說│於桐 │00000000000 │吉林省 │吉林省吉林市舒蘭市吉舒街│2014/12/13 19:4│附表二編號A、B、│
│(45)│ │ │ │ │點四樓四號樓201 │1:44(通聯A)及201│C組 │
│ │ │ │ │ │ │0-00-00 00:58:25│ │
│ │ │ │ │ │ │(通聯C) │ │
├───┼──────┼─────┼──────┼────┼────────────┼────────┼────────┤
│5 │有理 美麗說│遊芳 │00000000000 │江西省 │江西省南昌市經濟技術發展│2014/12/13 19:5│附表二編號A、B、│
│(46)│ │ │ │ │區天祥大道289號 │5:22(通聯A) │C組 │
├───┼──────┼─────┼──────┼────┼────────────┼────────┼────────┤
│6 │有理 美麗說│王大膽 │00000000000 │安徽省 │安徽省芫湖市鏡湖區萬公寓│2014/12/13 20:2│附表二編號A、B、│
│(47)│ │ │ │ │ │7:35(通聯A) │C組 │
├───┼──────┼─────┼──────┼────┼────────────┼────────┼────────┤
│7 │有理 美麗說│楊嬋媛 │00000000000 │四川省 │四川省鄭洲市通川區建民路│0000-00-00 00:33│附表二編號A、B、│
│(16)│ │ │ │ │55號 │:02(通聯C) │C組 │
├───┼──────┼─────┼──────┼────┼────────────┼────────┼────────┤
│8 │有理 美麗說│沈美玲 │00000000000 │江蘇省 │江蘇省常洲市武進區夏溪西│2014/12/14 20:4│附表二編號A、B、│
│(18) │ │ │ │ │路87號亮點會所 │3:15(通聯C) │C組 │
├───┼──────┼─────┼──────┼────┼────────────┼────────┼────────┤
│9 │有理 美麗說│肖捷 │00000000000 │江西省 │江西省吉安市吉洲區中心人│0000-00-00 00:20│附表二編號A、B、│
│(21) │ │ │ │ │民醫院住院部 │:43(通聯B) │C組 │
├───┼──────┼─────┼──────┼────┼────────────┼────────┼────────┤
│10 │有理 美麗說│洪蒙瑤 │00000000000 │浙江省 │浙江省台洲市溫嶺市橫湖中│2014/12/14 14:4│附表二編號A、B、│
│(48) │ │ │ │ │路158號 │4:22(編號C) │C組 │
├───┼──────┼─────┼──────┼────┼────────────┼────────┼────────┤
│11 │有理 美麗說│張婷 │00000000000 │江蘇省 │江蘇省蘇洲市吳江市同裡鎮│2014/12/14 18:4│附表二編號A、B、│
│(52) │ │ │ │ │田庫村吳江上海蔡同德中藥│9:18 通聯C) │C組 │
│ │ │ │ │ │有限公司 │ │ │
├───┼──────┼─────┼──────┼────┼────────────┼────────┼────────┤
│12 │有理 美麗說│毛憶鳳 │00000000000 │上海市 │上海市金山區楓鎮星村毛家│2014/12/14 15:3│附表二編號A、B、│
│(53) │ │ │ │ │3組3074號 │7:55(通聯B) │C組 │
│ │ │ │ │ │ │(原起訴書附表三│ │
│ │ │ │ │ │ │誤載為15:37:05│ │
│ │ │ │ │ │ │) │ │
├───┼──────┼─────┼──────┼────┼────────────┼────────┼────────┤
│13 │有理 美麗說│馮琦瑤 │00000000000 │浙江省 │浙江省嘉興市海寧縣工人路│0000-00-00 00:36│附表二編號A、B、│
│(54) │ │ │ │ │卡森廣場106號 │:36(通聯C) │C組 │
├───┼──────┼─────┼──────┼────┼────────────┼────────┼────────┤
│14 │有理 美麗說│妙雨辰 │00000000000 │遼寧省 │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陵園街│2014/12/15 16:2│附表二編號A、B、│
│(1) │ │ │ │ │23-8 3-4-2 │0:17(通聯B)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15 │有理 美麗說│張彩琴 │00000000000 │湖北省 │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武漢東│2014/12/15 15:07│附表二編號A、B、│
│(2) │ │ │ │ │湖高新技藝發展區佛祖嶺社│:23(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區B區 │(原起訴書附表三│○誠 │
│ │ │ │ │ │ │誤載為15:40:31│ │
│ │ │ │ │ │ │) │ │
├───┼──────┼─────┼──────┼────┼────────────┼────────┼────────┤
│16 │有理 美麗說│王立媛 │00000000000 │河北省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光明西│2014/12/15 15:3│附表二編號A、B、│
│(3) │ │ │ │ │道江南水郡小區物業客服中│6:53(通聯B)及201│C 、D 、E 組、張│
│ │ │ │ │ │心 │0-00-00 00:15:05│○誠 │
│ │ │ │ │ │ │(通聯C) │ │
├───┼──────┼─────┼──────┼────┼────────────┼────────┼────────┤
│17 │有理 美麗說│許朝俠 │00000000000 │上海市 │上海市青埔區華新鎮華徐公│0000-00-00 00:39│附表二編號A、B、│
│(4) │ │ │ │ │路3029弄28號 │:30(通聯B)及2014│C 、D 、E 組、張│
│ │ │ │ │ │ │-12-16 09:45:24(│○誠 │
│ │ │ │ │ │ │通聯C) │ │
├───┼──────┼─────┼──────┼────┼────────────┼────────┼────────┤
│18 │有理 美麗說│王婷 │00000000000 │北京市 │北京市海澱區西四環北路11│0000-00-00 00:44│附表二編號A、B、│
│(5) │ │ │ │ │號 │:45(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19 │有理 美麗說│汪德華 │00000000000 │四川省 │四川省巴中市巴洲區望王路│0000-00-00 00:18│附表二編號A、B、│
│(6) │ │ │ │ │西段224號 │:50(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20 │有理 美麗說│刁飛雪 │00000000000 │山東省 │山東省青島市菜西市威海中│0000-00-00 00:11│附表二編號A、B、│
│(7) │ │ │ │ │路夢想望王路西段224號 │:05( 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21 │有理 美麗說│許楠 │00000000000 │江蘇省 │江蘇省徐洲市鄭洲市宏大財│2014/12/15 17:24│附表二編號A、B、│
│(8) │ │ │ │ │富中心龍鳳翔壁迪賽尼斯英│:12(通聯B)及2014│C 、D 、E 組、張│
│ │ │ │ │ │文門頭 │-12-15 17:01:02(│○誠 │
│ │ │ │ │ │ │通聯C) │ │
├───┼──────┼─────┼──────┼────┼────────────┼────────┼────────┤
│22 │有理 美麗說│靳雲霞 │00000000000 │甘肅省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洲市迭│2014/12/15 17:1│附表二編號A、B、│
│(9) │ │ │ │ │部縣卡埧鄉安子溝林場 │2:38(通聯B)及201│C 、D 、E 組、張│
│ │ │ │ │ │ │0-00-00 00:30:30│○誠 │
│ │ │ │ │ │ │(通聯C)及2014-12│ │
│ │ │ │ │ │ │-15 17:15:45(通 │ │
│ │ │ │ │ │ │聯G) │ │
├───┼──────┼─────┼──────┼────┼────────────┼────────┼────────┤
│23 │有理 美麗說│殷博文 │00000000000 │陝西省 │陝西省西安市灞橋區東郊十│0000-00-00 00:17│附表二編號A、B、│
│(10)│ │ │ │ │裡舖眾森木業有限公司 │:58(編號B)及2014│C 、D 、E 組、張│
│ │ │ │ │ │ │-12-15 17:44:29(│○誠 │
│ │ │ │ │ │ │通聯C) │ │
├───┼──────┼─────┼──────┼────┼────────────┼────────┼────────┤
│24 │有理 美麗說│崔偉忠 │00000000000 │山東省 │山東省煙台市芝眾區機場路│0000-00-00 00:32│附表二編號A、B、│
│(11)│ │ │ │ │198號 │:47(通聯B)及2014│C 、D 、E 組、張│
│ │ │ │ │ │ │-12-15 18:52:21(│○誠 │
│ │ │ │ │ │ │通聯C) │ │
├───┼──────┼─────┼──────┼────┼────────────┼────────┼────────┤
│25 │有理 美麗說│張靜 │00000000000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塢成路│0000-00-00 00:14│附表二編號A、B、│
│(12)│ │ │ │ │92號山西大學 │:59(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26 │有理 美麗說│徐夢傑 │00000000000 │安徽省 │安徽省審陽市潁洲區審陽技│0000-00-00 00:44│附表二編號A、B、│
│(13)│ │ │ │ │術學院 │:54(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27 │有理 美麗說│陳海岩 │00000000000 │山東省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工業南│0000-00-00 00:43│附表二編號A、B、│
│(14)│ │ │ │ │路68號 │:40(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28 │有理 美麗說│李容 │00000000000 │陝西省 │陝西省寶雞市龍縣儒林巷大│0000-00-00 00:28│附表二編號A、B、│
│(15)│ │ │ │ │槐樹君悅酒樓後面五樓 │:05(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29 │有理 美麗說│張曉凡 │00000000000 │上海市 │上海市寶山區行知路380弄6│0000-00-00 00:48│附表二編號A、B、│
│(17)│ │ │ │ │9號 │:06(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30 │有理 美麗說│薛丹丹 │00000000000 │陝西省 │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長安北│2014/12/15 09:2│附表二編號A、B、│
│(19)│ │ │ │ │路南門國際B座 │4:43(通聯C)及201│C 、D組 、張○誠│
│ │ │ │ │ │ │0-00-00 00:15:38│ │
│ │ │ │ │ │ │(通聯G) │ │
├───┼──────┼─────┼──────┼────┼────────────┼────────┼────────┤
│31 │有理 美麗說│楊翠 │00000000000 │陝西省 │陝西省榆陽區二街盟市巷北│0000-00-00 00:02│附表二編號A、B、│
│(20)│ │ │ │ │方醫院東院中藥房 │:35(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32 │有理 美麗說│周雙艷 │00000000000 │陝西省 │陝西省西安市其他區高新區│0000-00-00 00:39│附表二編號A、B、│
│(22)│ │ │ │ │科技路小區新科大廈 │:57(通聯B)及2014│C 、D 、E 組、張│
│ │ │ │ │ │ │-12-15 22:05:58(│○誠 │
│ │ │ │ │ │ │通聯D) │ │
├───┼──────┼─────┼──────┼────┼────────────┼────────┼────────┤
│33 │有理 美麗說│彭苗 │00000000000 │浙江省 │浙江省寧波市江東區興寧路│0000-00-00 00:06│附表二編號A、B、│
│(23)│ │ │ │ │東方商務中心1號1214室 │:25(通聯B)及2014│C 、D 、E 組、張│
│ │ │ │ │ │ │-12-15 17:26:29(│○誠 │
│ │ │ │ │ │ │通聯C) │ │
├───┼──────┼─────┼──────┼────┼────────────┼────────┼────────┤
│34 │有理 美麗說│王曉婷 │00000000000 │湖北省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華中科│0000-00-00 00:49│附表二編號A、B、│
│(24)│ │ │ │ │技大學附屬幼兒園 │:39(通聯B)及2014│C 、D 、E 組、張│
│ │ │ │ │ │ │-12-15 20:01:12(│○誠 │
│ │ │ │ │ │ │通聯C) │ │
├───┼──────┼─────┼──────┼────┼────────────┼────────┼────────┤
│35 │有理 美麗說│王慧慧 │00000000000 │北京市 ○○○市○○區○○○路00號│0000-00-00 00:43│附表二編號A、B、│
│(25)│ │ │ │ │ │:59(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36 │有理 美麗說│華亞婷 │00000000000 │遼寧省 │遼寧省審陽市和平區族興路│0000-00-00 00:53│附表二編號A、B、│
│(26)│ │ │ │ │188號東興高級中學 │:00(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37 │有理 美麗說│萬力 │00000000000 │廣東省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沙河街│0000-00-00 00:09│附表二編號A、B、│
│(27)│ │ │ │ │175號 │:34(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38 │有理 美麗說│唐宗億 │00000000000 │江西省 │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林蔭東│0000-00-00 00:27│附表二編號A、B、│
│(28)│ │ │ │ │路林都花苑三單元602 │:16(通聯D)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39 │有理 美麗說│張小二 │00000000000 │上海市 │上海市閔行區瀘閔路5600弄│0000-00-00 00:55│附表二編號A、B、│
│(29)│ │ │ │ │88之34號502室 │:47(通聯D)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40 │有理 美麗說│梁成長 │00000000000 │廣東省 │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潮漣大│0000-00-00 00:18│附表二編號A、B、│
│(30)│ │ │ │ │道6號江門職業技術學校 │:22(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41 │有理 美麗說│梁靜敏 │00000000000 │廣東省 │廣東省中山市東風鎮廣龍二│0000-00-00 00:16│附表二編號A、B、│
│(31)│ │ │ │ │街15號 │:02(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42 │有理 美麗說│周素華 │00000000000 │貴州省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0000-00-00 00:45│附表二編號A、B、│
│(32)│ │ │ │ │洲市惠水縣漣江南路仁愛醫│:08(通聯B)及2014│C 、D 、E 組、張│
│ │ │ │ │ │院 │-12-15 16:52:37(│○誠 │
│ │ │ │ │ │ │通聯C) │ │
├───┼──────┼─────┼──────┼────┼────────────┼────────┼────────┤
│43 │有理 美麗說│任遠程 │00000000000 │湖南省 │湖南省長沙市福區銀霞路10│0000-00-00 00:59│附表二編號A、B、│
│(33)│ │ │ │ │6號 │:25(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44 │有理 美麗說│楊秀蘭 │00000000000 │湖南省 │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岩塔│0000-00-00 00:54│附表二編號A、B、│
│(34)│ │ │ │ │市場內釀油批發 │:33(通聯C)及2014│C 、D 、E 組、張│
│ │ │ │ │ │ │-12-15 19:39:55(│○誠 │
│ │ │ │ │ │ │通聯G) │ │
├───┼──────┼─────┼──────┼────┼────────────┼────────┼────────┤
│45 │有理 美麗說│高秀敏 │00000000000 │河北省 │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學苑│2014/12/15 15:5│附表二編號A、B、│
│(35)│ │ │ │ │路東頭格力宿舍 │1:58(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46 │有理 美麗說│薛苗苗 │00000000000 │河北省 │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陽眷鎮│0000-00-00 00:53│附表二編號A、B、│
│(36)│ │ │ │ │古道渠村 │:12(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47 │有理 美麗說│孫甜甜 │00000000000 │河南省 │河南省鄭洲市○○路000號 │0000-00-00 00:42│附表二編號A、B、│
│(37)│ │ │ │ │鄭洲大學 │:19(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48 │有理 美麗說│孫楠 │00000000000 │河北省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保定市│0000-00-00 00:04│附表二編號A、B、│
│(38)│ │ │ │ │天鵝中路容大商務中心329 │:25(編號B)及2014│C 、D 、E 組、張│
│ │ │ │ │ │ │-12-15 16:08:38(│○誠 │
│ │ │ │ │ │ │編號C) │ │
├───┼──────┼─────┼──────┼────┼────────────┼────────┼────────┤
│49 │有理 美麗說│吳爽 │00000000000 │貴州省 │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開發區│0000-00-00 00:47│附表二編號A、B、│
│(39)│ │ │ │ │玉龍路玉龍醫院 │:06(通聯C)及2014│C 、D 、E 組、張│
│ │ │ │ │ │ │-12-15 17:46:00(│○誠 │
│ │ │ │ │ │ │通聯G) │ │
├───┼──────┼─────┼──────┼────┼────────────┼────────┼────────┤
│50 │有理 美麗說│王菲 │00000000000 │雲南省 │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雲南師│0000-00-00 00:53│附表二編號A、B、│
│(40)│ │ │ │ │範商學院海源校區 │:28(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51 │有理 美麗說│張夢軒 │00000000000 │四川省 │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四川師│0000-00-00 00:57│附表二編號A、B、│
│(41)│ │ │ │ │範大學獅子山校區 │:35(通聯B)及2014│C 、D 、E 組、張│
│ │ │ │ │ │ │-12-15 20:13:37(│○誠 │
│ │ │ │ │ │ │通聯C) │ │
├───┼──────┼─────┼──────┼────┼────────────┼────────┼────────┤
│52 │有理 美麗說│龔情墨 │00000000000 │山東省 │山東省煙台市芝眾區機場路│0000-00-00 00:10│附表二編號A、B、│
│(42)│ │ │ │ │198號魯東大學 │:50(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53 │有理 美麗說│於雙 │00000000000 │遼寧省 │遼寧省審陽市皇姑區黃河南│0000-00-00 00:35│附表二編號A、B、│
│(43)│ │ │ │ │大街遼寧大廈吉春日本料理│:03(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105號 │ │○誠 │
├───┼──────┼─────┼──────┼────┼────────────┼────────┼────────┤
│54 │有理 美麗說│徐少貞 │00000000000 │福建省 │福建省泉洲市豐津區黎明大│0000-00-00 00:05│附表二編號A、B、│
│(44)│ │ │ │ │學 │:32(通聯B)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55 │有理 美麗說│林櫻 │00000000000 │廣東省 │廣東省潮洲市湖安縣庵埠鎮│0000-00-00 00:05│附表二編號A、B、│
│(49)│ │ │ │ │硯前新村硯南路8號 │:03(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56 │有理 美麗說│張海燕 │00000000000 │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豐│0000-00-00 00:44│附表二編號A、B、│
│(50)│ │ │ │ │鎮市醫院 │:06(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57 │有理 美麗說│周怡杏 │00000000000 │廣東省 │廣東省茂南區油城七路33號│0000-00-00 00:55│附表二編號A、B、│
│(51)│ │ │ │ │ │:01(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58 │國際媽咪 │郝潔 │00000000000 │新疆省 │鯉魚山路18號鯉魚山花園小│2014/12/15 16:1│附表二編號A、B、│
│(55)│ │ │ │ │區5-2-101 │5:33 (通聯B)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59 │國際媽咪 │王東 │00000000000 │湖北省 │仙桃大道特1號檢察院宿舍 │0000-00-00 00:12│附表二編號A、B、│
│(56)│ │ │ │ │ │:06(通聯B)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60 │國際媽咪 │範坤榮 │00000000000 │安徽省 │南二環路3818號萬達廣場7 │0000-00-00 00:42│附表二編號A、B、│
│(57)│ │ │ │ │號公寓樓1209室 │:28(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61 │國際媽咪 │金燕 │00000000000 │上海市 ○○○鎮○○路000弄00號602│0000-00-00 00:26│附表二編號A、B、│
│(58)│ │ │ │ │室 │:55(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62 │國際媽咪 │夏丹 │00000000000 │遼寧省 │雲峰街北四路地鐵口春城小│0000-00-00 00:45│附表二編號A、B、│
│(59)│ │ │ │ │院26-1號樓2-6-1 │:02(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63 │美麗說 有理 │王秀 │00000000000 │廣東省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嘉賓路│0000-00-00 00:06│附表二編號A、B、│
│(60)│ │ │ │ │4028號太平洋商貿大廈A座1│:58(編號C) │C 、D 、E 組、張│
│ │ │ │ │ │3樓 │ │○誠 │
├───┼──────┼─────┼──────┼────┼────────────┼────────┼────────┤
│64 │美麗說 有理 │楊文麗 │00000000000 │浙江省 │浙江省溫州市東清市柳市鎮│0000-00-00 00:00│附表二編號A、B、│
│(61)│ │ │ │ │正泰物流中心 │:54(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65 │美麗說 有理 │左昕 │00000000000 │湖北省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臨江大│0000-00-00 00:57│附表二編號A、B、│
│(62)│ │ │ │ │道35號北京華聯(後門收貨 │:01(通聯G) │C 、D 、E 組、張│
│ │ │ │ │ │口) │ │○誠 │
├───┼──────┼─────┼──────┼────┼────────────┼────────┼────────┤
│66 │美麗說 有理 │郭娜娜 │00000000000 │福建省 │福建省福州市普安區鼓山鎮│0000-00-00 00:20│附表二編號A、B、│
│(63)│ │ │ │ │牛山村78 │:37(通聯G)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67 │美麗說 有理 │鄧煥 │00000000000 │遼寧省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人民路│0000-00-00 00:01│附表二編號A、B、│
│(64)│ │ │ │ │60號富麗華商場一層薩巴蒂│:44(通聯B) │C 、D 、E 組、張│
│ │ │ │ │ │尼專櫃 │ │○誠 │
├───┼──────┼─────┼──────┼────┼────────────┼────────┼────────┤
│68 │美麗說 有理 │謝彬彬 │00000000000 │福建省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北石三│0000-00-00 00:49│附表二編號A、B、│
│(65)│ │ │ │ │江豪苑1號樓2011室 │:03(通聯G)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69 │美麗說 有理 │李麗嬌 │00000000000 │河南省 │河南省三門峽市靈寶市陽平│0000-00-00 00:32│附表二編號A、B、│
│(66)│ │ │ │ │鎮 │:47(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70 │美麗說 有理 │劉月雲 │00000000000 │海南省 │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藍天路│0000-00-00 00:38│附表二編號A、B、│
│(67)│ │ │ │ │藍天雨城三樓亨立肥牛 │:55(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71 │美麗說 有理 │朱翠萍 │00000000000 │江蘇省 │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羅溪鎮│0000-00-00 00:01│附表二編號A、B、│
│(68)│ │ │ │ │空港工業園旺財路10號 │:23(通聯B)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72 │美麗說 有理 │郝鳳冕 │00000000000 │河南省 │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航│0000-00-00 00:19│附表二編號A、B、│
│(69)│ │ │ │ │海東路豫英路交叉口鄭州旅│:11(通聯B) │C 、D 、E 組、張│
│ │ │ │ │ │遊學院 │ │○誠 │
├───┼──────┼─────┼──────┼────┼────────────┼────────┼────────┤
│73 │美麗說 有理 │包苡杭 │00000000000 │吉林省 │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高新技│0000-00-00 00:29│附表二編號A、B、│
│(70)│ │ │ │ │術開發區火炬路長春建築學│:52(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院1519號 │ │○誠 │
├───┼──────┼─────┼──────┼────┼────────────┼────────┼────────┤
│74 │美麗說 有理 │周玉珍 │00000000000 │廣東省 │廣東省東莞市沙田鎮先鋒工│0000-00-00 00:53│附表二編號A、B、│
│(71)│ │ │ │ │業區加隆紙塑包裝有限公司│:50(通聯B)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75 │美麗說 有理 │王梓瑾 │00000000000 │四川省 │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華陽鎮│0000-00-00 00:19│附表二編號A、B、│
│(72)│ │ │ │ │四川文化產業聯業學院 │:27(通聯C) │C 、D 、E 組、張│
│ │ │ │ │ │ │ │○誠 │
├───┼──────┼─────┼──────┼────┼────────────┼────────┼────────┤
│76 │有理 美麗說│蔡婷婷 │00000000000 │北京市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克山線│2014/12/13 20:52│附表二編號A、B、│
│(76)│ │ │ │ │河北鄉新啟村5組 │:56(通聯A)及2014│C 、D 組(原起訴│
│ │ │ │ │ │ │-12-13 21:09:20(│書論罪科刑欄漏載│
│ │ │ │ │ │ │通聯G)及2014-12-│D 組)、張○誠 │
│ │ │ │ │ │ │15 10:57:03(通聯│ │
│ │ │ │ │ │ │C) │ │
└───┴──────┴─────┴──────┴────┴────────────┴────────┴────────┘
(註記:通聯A 、B 、C 、D 、E 、F 、G 分別指被告電腦存取
名稱為「安琪拉」、「99500 」、「大三元(雙喜)」、「天天
」、「自改號資料」、「設定」、「瑪莎拉蒂」,實則為「安琪
拉」、「神腦國際」、「大三元」、「天天」、「29度C 」、「
遠傳」、「瑪莎拉蒂」之不同系統商之通聯紀錄」)
附表四
警方於103 年12月16日12時30分許,對系爭機房執行搜索時,所
扣得且應予宣告沒收之物
┌─┬───────┬───┬────────────────────┐
│編│扣案物名稱 │總數量│員警查扣時記載於扣押物品目錄表之數量、位│
│ │ │ │置及出處 │
│號│ │ ├─────┬──────────────┤
│ │ │ │數量 │位置及編號(警二卷頁碼) │
├─┼───────┼───┼─────┼──────────────┤
│1 │無線電 │8臺 │7 臺 │2 樓主控室編號1 (第526 頁)│
│ │ │ ├─────┼──────────────┤
│ │ │ │1 臺 │3 樓前間編號3 (第537 頁) │
├─┼───────┼───┼─────┼──────────────┤
│2 │電話匝道器 │20臺 │11臺 │2 樓主控室編號2 (第526 頁)│
│ │ │ ├─────┼──────────────┤
│ │ │ │3 臺 │3 樓前間編號2 (第538 頁) │
│ │ │ ├─────┼──────────────┤
│ │ │ │2 臺 │3 樓後間編號1 (第539 頁) │
│ │ │ ├─────┼──────────────┤
│ │ │ │2 臺 │4 樓前房間編號2 (第540 頁)│
│ │ │ ├─────┼──────────────┤
│ │ │ │2 臺 │4 樓後房間編號3 (第540 頁)│
├─┼───────┼───┼─────┼──────────────┤
│3 │無線路由器 │1臺 │1 臺 │2 樓主控室編號3 (第526 頁)│
├─┼───────┼───┼─────┼──────────────┤
│4 │IP分享器 │1臺 │1 臺 │2 樓主控室逼號4 (第526 頁)│
├─┼───────┼───┼─────┼──────────────┤
│5 │無線電話分享器│1臺 │1 臺 │3 樓前間編號3 (第538 頁) │
├─┼───────┼───┼─────┼──────────────┤
│6 │印表機 │1臺 │1 臺 │2 樓主控室編號5 (第526 頁)│
├─┼───────┼───┼─────┼──────────────┤
│7 │筆記型電腦 │2臺 │2 臺 │2 樓主控室編號61(第526 頁)│
├─┼───────┼───┼─────┼──────────────┤
│8 │轉單 │22張 │20張 │2 樓主控室編號8 (第526 頁)│
│ │ │ ├─────┼──────────────┤
│ │ │ │2 張 │3 樓前間編號5 (第538 頁) │
├─┼───────┼───┼─────┼──────────────┤
│9 │績效白板 │2個 │2 個 │2 樓主控室編號9 (第526 頁)│
├─┼───────┼───┼─────┼──────────────┤
│10│詐騙機房規章 │1張 │1 張 │2 樓主控室編號10(第526 頁)│
├─┼───────┼───┼─────┼──────────────┤
│11│系統商帳冊 │3本 │3 本 │2 樓主控室編號11(第527 頁)│
├─┼───────┼───┼─────┼──────────────┤
│12│錄音機 │5臺 │5 臺 │2 樓主控室編號12(第527 頁)│
├─┼───────┼───┼─────┼──────────────┤
│13│室內電話 │22臺 │1 臺 │2樓編號1(第528頁) │
│ │ │ ├─────┼──────────────┤
│ │ │ │1 臺 │2 樓編號2 (第528頁) │
│ │ │ ├─────┼──────────────┤
│ │ │ │1 臺 │2 樓編號3 (第528頁) │
│ │ │ ├─────┼──────────────┤
│ │ │ │1 臺 │2 樓編號4 (第529頁) │
│ │ │ ├─────┼──────────────┤
│ │ │ │1 臺 │2 樓編號5 (第529頁) │
│ │ │ ├─────┼──────────────┤
│ │ │ │1 臺 │2 樓編號6 (第529 頁) │
│ │ │ ├─────┼──────────────┤
│ │ │ │1 臺 │2 樓編號7 (第530頁) │
│ │ │ ├─────┼──────────────┤
│ │ │ │1 臺 │2 樓編號8-1 (第531 頁) │
│ │ │ ├─────┼──────────────┤
│ │ │ │1 臺 │2 樓編號9-1 (第532 頁) │
│ │ │ ├─────┼──────────────┤
│ │ │ │1 臺 │2 樓編號10-1(第533 頁) │
│ │ │ ├─────┼──────────────┤
│ │ │ │1 臺 │2 樓編號11-1(第534 頁) │
│ │ │ ├─────┼──────────────┤
│ │ │ │1 臺 │2 樓編號12-1(第535頁) │
│ │ │ ├─────┼──────────────┤
│ │ │ │3 臺 │3 樓前間編號1 (第538 頁) │
│ │ │ ├─────┼──────────────┤
│ │ │ │2 臺 │3 樓後間編號1 (第539 頁) │
│ │ │ ├─────┼──────────────┤
│ │ │ │3 臺 │4 樓前房間編號1 (第540 頁)│
│ │ │ ├─────┼──────────────┤
│ │ │ │2 臺 │4 樓後房間編號1 (第540 頁)│
├─┼───────┼───┼─────┼──────────────┤
│14│教戰手冊 │11本及│1 本 │2樓編號1-1(第528頁) │
│ │ │18 張 ├─────┼──────────────┤
│ │ │ │2 本 │2 樓編號2-1 (第528頁) │
│ │ │ ├─────┼──────────────┤
│ │ │ │1 本 │2 樓編號2-2 (第528頁) │
│ │ │ ├─────┼──────────────┤
│ │ │ │1 本 │2 樓編號3-1 (第528頁) │
│ │ │ ├─────┼──────────────┤
│ │ │ │2 張 │2 樓編號3-2 (第528頁) │
│ │ │ ├─────┼──────────────┤
│ │ │ │1 本 │2樓編號4-1(第529頁) │
│ │ │ ├─────┼──────────────┤
│ │ │ │1 張 │2樓編號4-2(第529頁) │
│ │ │ ├─────┼──────────────┤
│ │ │ │1 本 │2 樓編號5-1 (第529頁) │
│ │ │ ├─────┼──────────────┤
│ │ │ │2 張 │2 樓編號5-2 (第529頁) │
│ │ │ ├─────┼──────────────┤
│ │ │ │1 本 │2 樓編號6-1 (第529 頁) │
│ │ │ ├─────┼──────────────┤
│ │ │ │4 張 │2樓編號6-2(第529頁) │
│ │ │ ├─────┼──────────────┤
│ │ │ │2 張 │2 樓編號8-2 (第531頁) │
│ │ │ ├─────┼──────────────┤
│ │ │ │7 張 │2 樓編號9-2 (第532頁) │
│ │ │ ├─────┼──────────────┤
│ │ │ │1 本 │2 樓編號10-3(第533頁) │
│ │ │ ├─────┼──────────────┤
│ │ │ │1 本 │2 樓編號11-3(第534頁) │
│ │ │ ├─────┼──────────────┤
│ │ │ │1 本 │2樓編號12-3(第535頁) │
├─┼───────┼───┼─────┼──────────────┤
│15│匯款流程 │4張 │4 張 │2樓編號7-2(第530頁) │
├─┼───────┼───┼─────┼──────────────┤
│16│被害人資料 │1 本及│1 本 │2 樓主控室編號7 (第526 頁)│
│ │ │9張 ├─────┼──────────────┤
│ │ │ │4 張 │2 樓編號6-3 (第530頁) │
│ │ │ ├─────┼──────────────┤
│ │ │ │5 張 │2樓編號7-1(第530頁) │
├─┼───────┼───┼─────┼──────────────┤
│17│被害人個資 │22張 │6 張 │2樓編號1-2(第528頁) │
│ │ │ ├─────┼──────────────┤
│ │ │ │3 張 │2 樓編號2-3 (第528頁) │
│ │ │ ├─────┼──────────────┤
│ │ │ │7 張 │2 樓編號3-3 (第529頁) │
│ │ │ ├─────┼──────────────┤
│ │ │ │6 張 │2樓編號4-3(第529頁) │
├─┼───────┼───┼─────┼──────────────┤
│18│筆記本(空白)│4本 │1 本 │2 樓編號8-3 (第531 頁) │
│ │ │ ├─────┼──────────────┤
│ │ │ │1 本 │2 樓編號10-4(第533頁) │
│ │ │ ├─────┼──────────────┤
│ │ │ │1 本 │2樓編號11-4(第534頁) │
│ │ │ ├─────┼──────────────┤
│ │ │ │1 本 │2樓編號12-4(第535頁) │
├─┼───────┼───┼─────┼──────────────┤
│19│客戶名單 │29張 │7 張 │2 樓編號11-2(第535 頁) │
│ │ │ ├─────┼──────────────┤
│ │ │ │22張 │2 樓編號12-2(第535頁) │
├─┼───────┼───┼─────┼──────────────┤
│20│客戶資料 │25張 │25張 │2樓編號10-2(第533頁) │
├─┼───────┼───┼─────┼──────────────┤
│21│租賃契約 │1份 │1 份 │車手便當編號1(第536頁) │
├─┼───────┼───┼─────┼──────────────┤
│22│數位視訊寬頻申│1份 │1 份 │車手便當編號2 (第537頁) │
│ │裝書 │ │ │ │
├─┼───────┼───┼─────┼──────────────┤
│23│中國信託銀行帳│1張 │1 張 │車手便當編號3(第537頁) │
│ │戶提款卡 │ │ │ │
├─┼───────┼───┼─────┼──────────────┤
│24│詐騙機房記帳本│1本 │1 本 │車手便當編號11(第537頁) │
├─┼───────┼───┼─────┼──────────────┤
│25│隨身碟 │1支 │1 支 │3 樓前間編號6 (第538頁) │
├─┼───────┼───┼─────┼──────────────┤
│26│行動電話 │1支 │1支 │車手便當編號9(第536頁) │
│ │(含0000000000│ │ │ │
│ │號SIM 卡,序號│ │ │ │
│ │:000000000000│ │ │ │
│ │237) │ │ │ │
└─┴───────┴───┴─────┴──────────────┘
附表五
警方於103 年12月16日12時30分許,對系爭機房執行搜索時,所
扣得且不予宣告沒收之物
┌─┬──────────┬──────────────┬──────┐
│編│扣案物名稱 │員警查扣時記載於扣押物品目錄│所有人 │
│號│ │位置、編號及警二卷出處 │ │
├─┼──────────┼──────────────┼──────┤
│1 │行動電話1 支(含0921│2 樓編號8-4 (第531 頁) │壬○○ │
│ │091651號SIM 卡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行動電話1 支(含0976│車手便當編號10(第536 頁) │戌○○ │
│2 │848310號SIM 卡,序號│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行動電話1支 (含 │3 樓前間編號7 (第538 頁) │午○○ │
│3 │0000000000號SIM 卡,│ │ │
│ │序號:00000000000000│ │ │
│ │2) │ │ │
├─┼──────────┼──────────────┼──────┤
│4 │提款卡1 張(玉山銀行│車手便當編號5 (第536 頁) │戌○○ │
│ │帳號為00000000000000│ │ │
│ │146 ) │ │ │
├─┼──────────┼──────────────┼──────┤
│5 │提款卡1 張(玉山銀行│車手便當編號6 (第536頁) │戌○○ │
│ │帳號為00000000000000│ │ │
│ │1 ) │ │ │
├─┼──────────┼──────────────┼──────┤
│6 │提款卡1 張(玉山銀行│車手便當編號7 (第536頁) │戌○○ │
│ │帳號為0000000000000 │ │ │
│ │) │ │ │
├─┼──────────┼──────────────┼──────┤
│7 │提款卡1 張(郵局帳號│車手便當編號4(第536 頁) │戌○○ │
│ │為0000000000000000)│ │ │
├─┼──────────┼──────────────┼──────┤
│8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編號1 (第541 頁) │午○○ │
├─┼──────────┼──────────────┼──────┤
│9 │新臺幣44,600元 │車手便當編號8 (第536 頁) │午○○ │
└─┴──────────┴──────────────┴──────┘
卷證對照表
┌───────────────────────────────────┐
│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八一字第1043707098號卷一,稱警一卷; │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偵八一字第1043707098號卷二,稱警二卷; │
│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246 號卷一,稱偵一卷; │
│四、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246 號卷二,稱偵二卷; │
│五、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246 號卷三,稱偵三卷; │
│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246 號卷四,稱偵四卷; │
│七、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246 號卷五,稱偵五卷; │
│八、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246 號卷六,稱偵六卷; │
│九、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246 號卷七,稱偵七卷; │
│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33號卷,稱聲羈卷; │
│十一、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307號卷一,稱審訴一卷; │
│十二、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307號卷二,稱審訴二卷; │
│十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0號卷一,稱院一卷; │
│十四、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0號卷二,稱院二卷; │
│十五、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0號卷三,稱院三卷; │
│十六、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0號卷四,稱院四卷。 │
│調卷部分: │
│十七、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少調字第1118號卷,稱少調一卷; │
│十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少調字第40號卷,稱少調二卷。 │
│十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觀少輔字第65號卷,稱少輔觀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