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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徐右家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至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4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4至6所定應執行刑及其餘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2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之罪質及各罪實施之時間間距,兼衡以受刑人個人之應刑罰性及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右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10日 110年4月25日 110年5月29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099號 110年度簡字第2490號 110年度簡字第1415號  判決 日期 110年8月9日 110年9月9日 110年10月18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099號 110年度簡字第2490號 110年度簡字第141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9月24日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67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76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479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9日 110年5月9日 110年5月13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644號 110年度簡字第1644號 110年度簡字第1644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8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644號 110年度簡字第1644號 110年度簡字第1644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01號     編號4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7日 110年9月5日 110年5月17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456號 110年度簡字第3777號 111度簡字第22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1月15日 110年12月29日 111年1月20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456號 110年度簡字第3777號 111度簡字第2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1月4日 111年2月9日 111年3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2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326號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2078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5日 110年7月25日 110年9月8日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582號 111年度簡字第225號 111年度簡字第64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2月23日 111年2月24日 111年4月8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582號 111年度簡字第225號 111年度簡字第643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4月21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5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592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2280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242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26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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