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9 分鐘讀完全文 19,8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蔡廷宜傅曉瑄凃啟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51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龍卿
選任辯護人
陳國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008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偵字第4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龍卿犯如附表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貳拾壹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高龍卿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6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9年8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詎其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各別犯意,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為販毒聯絡工具,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販賣如附表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所示之人。嗣於100年4月21日上午7時20分許,在高龍卿位於嘉義縣布袋鎮東安里過溝236號住處內,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共2.58公克)、門號0000000000 號之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等物。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高龍卿華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中表示無意見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礎,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5、26、50、95頁),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購毒者謝國城、陳福成、陳信帆、楊欽淞、余金昌、陳上海等人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相符,復有被告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前揭附表所示6位購毒者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警卷三第23、34、42至43、53至60、73至77、89頁),本院100年度聲監字第0002號、第100年度聲監續字第000034、000081、000103號等通訊監察書(見偵字第3008號卷第4至7頁),前揭6位購毒者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警卷三第92至96頁)等件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政府嚴予查緝之違禁物,販賣者刑責甚重,苟無利可圖,衡情應無甘冒被查緝之危險而無端交付他人之理。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起訴書附表所示之人共21次,伊都係向上游調來賣給他們,再從中留下一些供自己施用,也就是賣不足額等語(見本院卷第26頁),故被告販賣給附表所示購毒者,其價格雖與被告購入之價格相同,然每包之數量與被告向他人所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業有減少而有所不同,堪認被告販買甲基安非他命與附表所示之購毒者,有從中牟取利潤之意圖至為灼然。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犯罪事實一所示21起犯行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各次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所犯上開各起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一所示犯罪科刑及於99年8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各罪,均為累犯,除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其餘有期徒刑、罰金部分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悔過、自白,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一般而言,必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適用,缺一不可。但如檢察官未行偵訊,即依其他證據資料逕行起訴,致使被告無從充足此偵查中自白之要件,當然影響是類重罪案件被告可能得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與權益,無異剝奪其訴訟防禦權,難謂已經遵守憲法第8 條所要求並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規範意旨;於此特別情形,自應解為所稱偵查中自白,僅指在偵查中,經進行訊問被告(行為人)之查證程序,而其坦白承認者而言,不包含未行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狀況。從而,就此例外情況,祇要審判中自白,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4號判決意旨)。查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固僅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陳上海2次之時、地明確供述(見偵字第3008號卷第85頁),至其販賣與附表所示其餘5位購毒者,僅於偵訊時供稱:伊有幫謝國成、陳福成、余金昌、陳信帆、楊欽淞等人(下稱謝國成等5人) 調貨,因本身有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所以調貨時都會留一點給自己施用等語 (見他字375號卷第46頁),然因檢察官並未就附表所示被告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上開謝國成等5 人之情形一一查證即逕行起訴,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既於本院審理時就檢察官起訴如附表所示之各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含謝國成等5人及陳上海部分) ,均坦承不諱,自應認附表所示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陳上海部分,及如附表所示販賣予謝國成等5 人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偵、審自白之要件,而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自應就被告附表所示各罪,均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二)另被告其及辯護人以被告業於偵訊中供出被告購買毒品之上游為「林博文」之男子,請求查明是否有據此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而有毒品危害行至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免其刑規定之適用。經本院向本案查獲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函查,其結果為:被告於警詢期間均未供出任何毒品上游之情事,有上開該分局100年7月15日南市警營偵字第1000012484號函文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4頁),參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問:被警方查扣之安非他命係向何人購買?)這一點我再向檢察官陳述,我現在不想說等語(見警卷一第3頁) ,足認被告並未於警詢時供出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來源要屬無疑。又被告固於檢察官100年4月27日偵訊時供稱:伊毒品上游是林博文,外號是阿草等語(見偵字第3008號卷第60頁)。然經本院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詢,該署函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職務報告,其內容略以:該分局偵辦被告涉嫌販賣毒品案件,就被告所持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自100年1月4 日起向本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執行通訊監察,發現被告被告撥打一名綽號「阿草」之男子持有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3 線電話磋商購毒,因而於100年3月21日向本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因0000000000、0000000000等2 線電話業經核發監聽票監聽中而經駁回。至0000000000電話,自100年3月22日至同年4 月20日均未正常開機發話使用,未發現任何販毒具體事證。然約略可推測綽號「阿草」之真實身分應係申設人林謝金葉之子林博文本人。0000000000電話因未獲得任何販毒罪證,故該分局業將本案簽結等語(見本院卷第79、80頁),是由上開職務報告觀之,於被告供出其向綽號「阿草」之林博文購買毒品前,警方業已由執行被告所持上開門號行動電話獲知被告係向綽號「阿草」之男子磋商購毒事宜,且已懷疑「阿草」之男子為林博文。嗣因聲請就阿草所持門號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未獲販毒事證,而將該案簽結,未進一步查獲被告販毒之上游嫌犯,故即難據此認被告業已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因而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要件不符,而難據此減免其刑。

(三)又被告辯護人固請求本院以刑法59條,就被告上開犯行,減輕其刑。然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時,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是倘被告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5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重刑,是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法定最低度刑已得減為3年6月之有期徒刑,復參酌被告附表各次販賣毒品之對象、次數及數量,衡諸比例原則,業難認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故業無情輕法重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被告附表所示各罪,爰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無視毒品對於健康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販賣並施用第二級毒品,不僅危害自己身心健康,亦助長毒害擴散,其行為固屬可議,然念及犯後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販賣毒品之次數、對象、數量,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五)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乃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3項之特別規定,採義務沒收主義,且係屬相對義務沒收,以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屬於被告或共犯所有者為限,始得宣告沒收;又為徹底杜絕販賣毒品之誘因及利益,對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如不能沒收時,始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得逕予沒收者,自毋庸再行諭知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02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而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二) 意旨參照)。經查:

1.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具(含SIM卡)為被告申設,用以為本案販毒聯絡工具,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6、27、107 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2.未扣案如附表所示被告各次販賣毒品之所得(合計為1萬7千5百元),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宣告單獨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3.至扣案之淺棕色結晶4 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結果,固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毛重 (2.6089公克),此有該局100年6月29日FDA研字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0頁)。然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故被告經法院為有罪之判決時,查獲之毒品,與被告所犯本案有關者,固應於該有罪判決之主刑下諭知沒收;至若查獲之毒品,與被告被訴之本案全然無關,法院自不得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319號、95年度台上字第151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供稱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均係其供自己施用等語 (見本院卷第26頁),復參以附表所示被告最後一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即編號21)之時間為100年4月2日,業據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扣案之時間100年4月21日業已相距多日,故即難認係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此外亦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即難認與本案有關,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美英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傅曉瑄

法 官 凃啟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購毒者│購毒者所使│  交易時間  │  交易地點  │交易金額│         罪         刑          │
  │    │      │用之行動電│            │            │(新臺幣│                                │
  │    │      │話號碼    │            │            │)      │                                │
  ├──┼───┼─────┼──────┼──────┼────┼────────────────┤
  │  1 │謝國城│0000000000│100年3月10日│嘉義縣朴子市│500元購 │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2時許通話完 │海通路128號 │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畢後        │之6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2 │陳福成│0000000000│100年3月4日 │嘉義縣布袋鎮│1000元購│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12時46分許通│過溝地區之城│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約10│隍廟前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分鐘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3 │陳福成│0000000000│100年3月10日│嘉義縣布袋鎮│500元購 │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11時43分許通│過溝地區之城│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    │隍廟前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4 │陳福成│0000000000│100年3月11日│嘉義縣布袋鎮│500元購 │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22時33分許通│過溝地區之某│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10分│產業道路旁附│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鐘左右      │近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5 │陳信帆│0000000000│100年1月7日 │嘉義縣布袋鎮│500元購 │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13時40分許通│東安里過溝23│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約20│6號屋內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至30分鐘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6 │陳信帆│0000000000│100年1月10日│嘉義縣布袋鎮│500元購 │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13時46分許通│東安里過溝23│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約2 │6號屋內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至3分鐘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7 │陳信帆│0000000000│100年1月13日│嘉義縣布袋鎮│1000元購│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9時24分許通 │過林路某處水│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約10│塔旁        │命2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分鐘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8 │陳信帆│0000000000│100年1月15日│嘉義縣布袋鎮│500元購 │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12時8分許通 │東安里過溝  │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約5 │236號屋內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分鐘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9 │陳信帆│0000000000│100年3月19日│嘉義縣布袋鎮│500元購 │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20時29分許通│過溝地區之城│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約5 │隍廟前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分鐘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0 │楊欽淞│0000000000│100年2月6日 │嘉義縣朴子市│1000元購│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19時19分許通│五龍廟前    │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    │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1 │楊欽淞│0000000000│100年2月12日│嘉義縣布袋鎮│1000元購│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22時28分許通│過溝國中前  │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約5 │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分鐘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2 │楊欽淞│0000000000│100年2月20日│嘉義縣布袋鎮│1000元購│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17時3分許通 │過溝地區某廟│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約5 │前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分鐘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3 │楊欽淞│0000000000│100年2月23日│嘉義縣朴子市│1000元購│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8時30分許通 │通往布袋鎮過│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10分│溝地區路旁之│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鐘          │十全駕訓班旁│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4 │楊欽淞│0000000000│100年2月26日│嘉義縣朴子市│1000元購│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22時42分許通│宏德汽車修理│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約5 │廠前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分鐘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5 │楊欽淞│0000000000│100年3月4日 │嘉義縣朴子市│1000元購│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13時3分許通 │五龍廟前    │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約5 │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分鐘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6 │楊欽淞│0000000000│100年3月7日 │嘉義縣布袋鎮│1000元購│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14時59分許通│過溝地區某廟│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約5 │前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分鐘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7 │余金昌│0000000000│100年1月12日│嘉義縣布袋鎮│1000元購│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23時31分許通│過溝國小前  │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約20│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分鐘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8 │余金昌│0000000000│100年1月24日│嘉義縣布袋鎮│1000元購│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20時15分許通│東安里過溝  │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約40│236號附近某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分鐘        │十字路口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19 │余金昌│0000000000│100年1月27日│嘉義縣布袋鎮│1000元購│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0時23分許通 │過溝國小前  │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約20│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分鐘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20 │陳上海│00-0000000│100年3月18日│嘉義縣布袋鎮│1000元購│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18時44分許通│過溝地區之城│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約5 │隍廟前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分鐘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 21 │陳上海│0000000000│100年4月2日 │嘉義縣布袋鎮│1000元購│高龍卿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19時47分許通│過溝地區之城│買安非他│期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門號0九一│
  │    │      │          │話完畢後約5 │隍廟前      │命1包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具(含│
  │    │      │          │分鐘        │            │        │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販賣 │
  │    │      │          │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