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46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46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崔彩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801、976、1160、1161、1162、1238、1322、1377、1378
、1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崔彩旺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九、十所示之竊盜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五至七所示之竊盜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崔彩旺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時間、地點,以利用自備或被害人遺留於機車及自用小貨車之車鑰匙將車輛引擎發動後,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各該被害人之重型機車、自用小貨車、輕型機車、三輪腳踏車等車輛。嗣崔彩旺於有偵查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承辦員警供出附表編號1至4、
9、10之竊盜事實,自首並接受裁判。
二、證據:
(一)被告崔彩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江佩樺、陳弘洲、張瑞祥、李麗香、江蔡鳳白、盧清安、吳呅、林宗翰、黃美鳳、江建良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9紙、被害報告書9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5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4份、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5份、扣押物品目錄表5份及採證照片23張。
(四)本院民國102年4月1日、同年月2日、同年月29日電話紀錄表6份。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7、9、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就附表編號8所為,係犯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竊盜未遂罪。被告所犯上開1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時間有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47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9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上開2罪嗣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98年3月1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8月又18日。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搶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2罪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送監與上開殘刑接續執行,於100年11月15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附表所示各該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9、10等罪,均係於有偵查職權之司法警察發覺前,主動向承辦員警供出犯罪事實並帶警前往現場指認,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有其102年1月10日、102年1月10日、101年1月11日、102年1月10日、102年1月12日、102年1月15日警詢筆錄及本院民國102年4月1日、同年月2日、同年月29日電話紀錄表6份。(見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頁、第0000000000號卷第2頁、第0000000000號卷第2頁、第0000000000號卷第2頁、第0000000000號卷第2頁、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頁、本院卷第25至30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各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
五、被告就附表編號8所示之犯行,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既尚未生犯罪之結果,而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
六、爰審酌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正值壯年之際,肢體健全而有完全之謀生能力,竟不思正途獲取所需,乃多次竊取他人之車輛,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觀念,殊非可取,兼衡各次犯行所致被害人損失之程度、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並主動供出部分犯行之態度,家境小康(見被告警詢之「受詢問人欄」所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2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為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 時 間 │地點、車輛種類│ 被害人 │ 是否 │論罪科刑 │ │ │ │ │ │既遂 │ │ │ │ │ │ │ │ │ ├──┼──────┼───────┼────┼───┼───────┤ │ 1 │101年11月26 │嘉義市東區大雅│ 江佩樺 │ 既遂 │崔彩旺犯竊盜罪│ │ │日上午7時許 │路二段518巷16 │ │ │,累犯,處有期│ │ │ │號前竊取LUV- │ │ │徒刑參月,如易│ │ │ │600號重型機車 │ │ │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2 │101年11月26 │嘉義市東區彌陀│ 陳弘洲 │ 既遂 │崔彩旺犯竊盜罪│ │ │日上午7時20 │路238 巷44號前│ │ │,累犯,處有期│ │ │分許 │竊取KB2-676號 │ │ │徒刑參月,如易│ │ │ │重型機車 │ │ │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3 │101年12月26 │雲林縣斗六市雲│ 張瑞祥 │ 既遂 │崔彩旺犯竊盜罪│ │ │日晚上10時許│林路6巷地下道 │ │ │,累犯,處有期│ │ │ │旁竊取8432-R7 │ │ │徒刑參月,如易│ │ │ │號自用小貨車 │ │ │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4 │101年12月31 │嘉義市西區民生│ 李麗香 │ 既遂 │崔彩旺犯竊盜罪│ │ │日 │南路191號前竊 │ │ │,累犯,處有期│ │ │ │取ULX-012號輕 │ │ │徒刑參月,如易│ │ │ │型機車 │ │ │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5 │102年1月3日 │嘉義市東區大雅│ 江蔡鳳 │ 既遂 │崔彩旺犯竊盜罪│ │ │晚上9時許 │路二段549號前 │白 │ │,累犯,處有期│ │ │ │竊取LRF-580號 │ │ │徒刑肆月,如易│ │ │ │重型機車 │ │ │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6 │102年1月5日 │嘉義市東區大雅│ 盧清安 │ 既遂 │崔彩旺犯竊盜罪│ │ │晚上8 時15分│路二段467號前 │ │ │,累犯,處有期│ │ │許 │竊取UIK-632號 │ │ │徒刑肆月,如易│ │ │ │輕型機車 │ │ │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7 │102年1月8日 │嘉義市東區和平│ 吳呅 │ 既遂 │崔彩旺犯竊盜罪│ │ │上午6時許 │路229號前竊取 │ │ │,累犯,處有期│ │ │ │三輪腳踏車 │ │ │徒刑肆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 8 │102年1月9日 │嘉義市東區和平│ 林宗翰 │未遂(│崔彩旺犯竊盜未│ │ │晚上8 時17分│路186號前竊取 │ │被告尚│遂罪,累犯,處│ │ │許 │G9F-216號重型 │ │未發動│有期徒刑貳月,│ │ │ │機車 │ │機車引│如易科罰金,以│ │ │ │ │ │擎即遭│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被害人│算壹日。 │ │ │ │ │ │發現阻│ │ │ │ │ │ │止而未│ │ │ │ │ │ │得逞)│ │ ├──┼──────┼───────┼────┼───┼───────┤ │ 9 │102年1月12日│嘉義市東區小雅│ 黃美鳳 │ 既遂 │崔彩旺犯竊盜罪│ │ │上午8時許 │路513巷52號前 │ │ │,累犯,處有期│ │ │ │竊取OQU-487號 │ │ │徒刑參月,如易│ │ │ │重型機車 │ │ │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 │10│102年1月12日│嘉義市東區大雅│ 江建良 │ 既遂 │崔彩旺犯竊盜罪│ │ │晚上6時30分 │路二段427號前 │ │ │,累犯,處有期│ │ │許 │竊取MAY-419號 │ │ │徒刑參月,如易│ │ │ │重型機車 │ │ │科罰金,以新臺│ │ │ │ │ │ │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