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51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15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卓宜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514、
6535、6603、6770、6772、6801、6819號) ,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文
卓宜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宣告之沒收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更正及補充如附表所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卓宜宏附表所示各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28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11月7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附表編號6至8,均係被告主動向承辦員警坦承後,警方才向被害人求證,於被告坦承犯行前,並不知道有各該犯罪事實等情,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03號卷第35頁),參被告事後並未逃避本案偵查程序,職是被告就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犯行確符合自首之規定,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二)爰審酌:(1)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二)前有竊盜、搶奪、施用毒品等前案紀錄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三)為圖己利,而徒手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物之動機、手段。(四)被害人所受損害。(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所處徒刑、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本件附表所示被告竊得財物,其中編號四財物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警卷二第1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外,其餘被告竊得之財物,均屬其犯罪所得,應依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及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諭知另上開宣告之沒收併執行之。
三、被告於上開本院準備程序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 第3項規定,表示願受主文所示之刑期,並經本院記明筆錄(見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03號卷第48頁),本院審酌上述情事後,於被告請求範圍內為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455之1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第51條第5、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 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序│犯罪時間 (民│竊得財物(價│被害人│證據(卷證出處) │ 論 罪 科 刑 │ │ │國)/地點 │格:新臺幣/ │ │ │ │ │ │ │元) │ │ │ │ ├─┼──────┼──────┼───┼───────────┼───────────────┤ │1 │105年3月13日│葡萄酒1瓶( │張靜如│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1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 │ │18時50分許 │398元)、威 │ │ ,頁1-3)、偵訊筆錄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嘉義市民族路│士忌1瓶(760│ │ (偵卷1,頁22-23)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 │ │456號統一超 │元) │ │⒉告訴人張靜如警詢筆錄│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商 │ │ │ (警卷1【下同】,頁6│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8)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16) │ │ │ │ │ │ │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3張(頁20) │ │ ├─┼──────┼──────┼───┼───────────┼───────────────┤ │2 │105年6月27日│威士忌1瓶( │黃文加│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1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 │ │13時48分許 │998元) │ │ ,頁1-3)、偵訊筆錄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嘉義縣民雄鄉│ │ │ (偵卷1,頁22-23)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 │ │公園路370號 │ │ │⒉告訴人黃文加警詢筆錄│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全家超商 │ │ │ (警卷1【下同】,頁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9-11)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17) │ │ │ │ │ │ │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3張(頁21) │ │ ├─┼──────┼──────┼───┼───────────┼───────────────┤ │3 │105年7月24日│遊戲點數卡3 │羅培云│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1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 │ │21時27分許 │張(297元) │ │ ,頁1-3)、偵訊筆錄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嘉義市上海路│ │ │ (偵卷1,頁22-23)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財│ │ │147號統一超 │ │ │⒉告訴人羅培云警詢筆錄│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商 │ │ │ (警卷1【下同】,頁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3-15)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18) │ │ │ │ │ │ │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3張(頁22) │ │ ├─┼──────┼──────┼───┼───────────┼───────────────┤ │4 │105年8月11日│車牌號碼 │羅承隆│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2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9時28分 │LZM-408號普 │ │ ,頁1-2)、偵訊筆錄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嘉義市蘭井街│通重型機車(│ │ (偵卷2,頁22-23) │仟元折算壹日。 │ │ │177號前 │6000元) │ │⒉被害人羅承隆警詢筆錄│ │ │ │ │ │ │ (警卷2【下同】,頁4│ │ │ │ │ │ │ -5) │ │ │ │ │ │ │⒊證人郭豐斌警詢筆錄(│ │ │ │ │ │ │ 頁7) │ │ │ │ │ │ │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6張(頁9-11) │ │ │ │ │ │ │⒌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頁16) │ │ │ │ │ │ │⒍贓物認領保管單(頁17│ │ │ │ │ │ │ ) │ │ │ │ │ │ │⒎被害報告單(頁18) │ │ │ │ │ │ │⒏車號000-000之車輛詳 │ │ │ │ │ │ │ 細資料報表(頁19) │ │ ├─┼──────┼──────┼───┼───────────┼───────────────┤ │5 │105年7月30日│遊戲點數卡4 │張靜如│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3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 │ │10時7分許 │張(396元) │ │ ,頁1-3)、偵訊筆錄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嘉義市民族路│ │ │ (偵卷3,頁21-22)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財│ │ │456號統一超 │ │ │⒉告訴人張靜如警詢筆錄│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商 │ │ │ (警卷3【下同】,頁5│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7)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8) │ │ │ │ │ │ │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3張(頁9-10) │ │ │ │ │ │ │⒌點數卡照片1張(頁10 │ │ │ │ │ │ │ ) │ │ ├─┼──────┼──────┼───┼───────────┼───────────────┤ │6 │105年7月23日│威士忌1瓶( │林信宏│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4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 │ │18時27分許 │1390元) │ │ ,頁2-4)、偵訊筆錄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嘉義縣中埔鄉│ │ │ (偵卷4,頁23-24)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 │ │和興村中山路│ │ │⒉告訴人林信宏警詢筆錄│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5段943號全家│ │ │ (警卷4【下同】,頁5│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超商 │ │ │ -6)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16) │ │ │ │ │ │ │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2張(頁20) │ │ ├─┼──────┼──────┼───┼───────────┼───────────────┤ │7 │105年8月6日 │威士忌1瓶( │羅淑芬│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4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 │ │10時前某時許│820元) │ │ ,頁2-4)、偵訊筆錄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嘉義市吳鳳南│ │ │ (偵卷4,頁23-24)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 │ │路194號統一 │ │ │⒉被害人羅淑芬警詢筆錄│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超商 │ │ │ (警卷4【下同】,頁8│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9)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17) │ │ ├─┼──────┼──────┼───┼───────────┼───────────────┤ │8 │105年8月7日 │威士忌2瓶( │吳淑琪│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4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 │ │10時許 │1598元) │ │ ,頁2-4)、偵訊筆錄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嘉義市民國路│ │ │ (偵卷4,頁23-24)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 │ │30號全聯超市│ │ │⒉被害人吳淑琪警詢筆錄│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警卷4【下同】,頁1│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12)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18) │ │ ├─┼──────┼──────┼───┼───────────┼───────────────┤ │9 │105年7月30日│威士忌3瓶( │王仁鴻│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5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12時48分至13│3938元) │ │ ,頁1-4)、偵訊筆錄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時40分許間 │ │ │ (偵卷5,頁21-22)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 │ │嘉義市新榮路│ │ │⒉告訴人王仁鴻警詢筆錄│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337號全家超 │ │ │ (警卷5【下同】,頁7-│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商 │ │ │ 9)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12) │ │ │ │ │ │ │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29張(頁13-18) │ │ ├─┼──────┼──────┼───┼───────────┼───────────────┤ │10│105年7月5日 │洋酒1瓶(155│王綵瑄│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6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 │ │12時15分許 │0元) │ │ ,頁1-3)、偵訊筆錄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嘉義市國華街│ │ │ (偵卷6,頁21-22)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 │ │519號全家超 │ │ │⒉告訴人王綵瑄警詢筆錄│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商 │ │ │ (警卷6【下同】,頁6│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8) │。 │ │ │ │ │ │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一分│ │ │ │ │ │ │ 局北興派出所指認犯罪│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頁9) │ │ │ │ │ │ │⒋被害報告單(頁10) │ │ │ │ │ │ │⒌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6張(頁11-13) │ │ ├─┼──────┼──────┼───┼───────────┼───────────────┤ │11│105年7月27日│威士忌1瓶( │方儷瑾│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7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 │ │7時45分許 │1550元) │ │ ,頁1-4)、偵訊筆錄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嘉義市興雅路│ │ │ (偵卷7,頁21-22)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 │ │72號全家超商│ │ │⒉告訴人方儷瑾警詢筆錄│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警卷7【下同】,頁6│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7)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8) │ │ │ │ │ │ │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8張(頁9-1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