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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51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凃啟夫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1516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卓宜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6514、

6535、6603、6770、6772、6801、6819號) ,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文

卓宜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宣告之沒收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更正及補充如附表所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卓宜宏附表所示各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中簡字第28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11月7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附表編號6至8,均係被告主動向承辦員警坦承後,警方才向被害人求證,於被告坦承犯行前,並不知道有各該犯罪事實等情,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03號卷第35頁),參被告事後並未逃避本案偵查程序,職是被告就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犯行確符合自首之規定,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二)爰審酌:(1)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二)前有竊盜、搶奪、施用毒品等前案紀錄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三)為圖己利,而徒手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物之動機、手段。(四)被害人所受損害。(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所處徒刑、拘役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本件附表所示被告竊得財物,其中編號四財物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見警卷二第1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外,其餘被告竊得之財物,均屬其犯罪所得,應依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及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諭知另上開宣告之沒收併執行之。

三、被告於上開本院準備程序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 第3項規定,表示願受主文所示之刑期,並經本院記明筆錄(見本院105年度易字第903號卷第48頁),本院審酌上述情事後,於被告請求範圍內為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455之1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第51條第5、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 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凃啟夫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序│犯罪時間 (民│竊得財物(價│被害人│證據(卷證出處)      │    論    罪    科    刑      │
│  │國)/地點    │格:新臺幣/ │      │                      │                              │
│  │            │元)        │      │                      │                              │
├─┼──────┼──────┼───┼───────────┼───────────────┤
│1 │105年3月13日│葡萄酒1瓶( │張靜如│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1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
│  │18時50分許  │398元)、威 │      │  ,頁1-3)、偵訊筆錄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嘉義市民族路│士忌1瓶(760│      │  (偵卷1,頁22-23)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
│  │456號統一超 │元)        │      │⒉告訴人張靜如警詢筆錄│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商          │            │      │  (警卷1【下同】,頁6│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8)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16)  │                              │
│  │            │            │      │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3張(頁20)         │                              │
├─┼──────┼──────┼───┼───────────┼───────────────┤
│2 │105年6月27日│威士忌1瓶( │黃文加│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1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
│  │13時48分許  │998元)     │      │  ,頁1-3)、偵訊筆錄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嘉義縣民雄鄉│            │      │  (偵卷1,頁22-23)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
│  │公園路370號 │            │      │⒉告訴人黃文加警詢筆錄│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全家超商    │            │      │  (警卷1【下同】,頁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9-11)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17)  │                              │
│  │            │            │      │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3張(頁21)         │                              │
├─┼──────┼──────┼───┼───────────┼───────────────┤
│3 │105年7月24日│遊戲點數卡3 │羅培云│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1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
│  │21時27分許  │張(297元) │      │  ,頁1-3)、偵訊筆錄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嘉義市上海路│            │      │  (偵卷1,頁22-23)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財│
│  │147號統一超 │            │      │⒉告訴人羅培云警詢筆錄│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商          │            │      │  (警卷1【下同】,頁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3-15)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18)  │                              │
│  │            │            │      │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3張(頁22)         │                              │
├─┼──────┼──────┼───┼───────────┼───────────────┤
│4 │105年8月11日│車牌號碼    │羅承隆│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2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9時28分     │LZM-408號普 │      │  ,頁1-2)、偵訊筆錄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嘉義市蘭井街│通重型機車(│      │  (偵卷2,頁22-23)  │仟元折算壹日。                │
│  │177號前     │6000元)    │      │⒉被害人羅承隆警詢筆錄│                              │
│  │            │            │      │  (警卷2【下同】,頁4│                              │
│  │            │            │      │   -5)               │                              │
│  │            │            │      │⒊證人郭豐斌警詢筆錄(│                              │
│  │            │            │      │  頁7)               │                              │
│  │            │            │      │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6張(頁9-11)       │                              │
│  │            │            │      │⒌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                              │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錄表(頁16)        │                              │
│  │            │            │      │⒍贓物認領保管單(頁17│                              │
│  │            │            │      │  )                  │                              │
│  │            │            │      │⒎被害報告單(頁18)  │                              │
│  │            │            │      │⒏車號000-000之車輛詳 │                              │
│  │            │            │      │  細資料報表(頁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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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5年7月30日│遊戲點數卡4 │張靜如│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3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
│  │10時7分許   │張(396元) │      │  ,頁1-3)、偵訊筆錄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嘉義市民族路│            │      │  (偵卷3,頁21-22)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財│
│  │456號統一超 │            │      │⒉告訴人張靜如警詢筆錄│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商          │            │      │  (警卷3【下同】,頁5│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7)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8)   │                              │
│  │            │            │      │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3張(頁9-10)       │                              │
│  │            │            │      │⒌點數卡照片1張(頁10 │                              │
│  │            │            │      │  )                  │                              │
├─┼──────┼──────┼───┼───────────┼───────────────┤
│6 │105年7月23日│威士忌1瓶( │林信宏│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4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
│  │18時27分許  │1390元)    │      │  ,頁2-4)、偵訊筆錄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嘉義縣中埔鄉│            │      │  (偵卷4,頁23-24)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
│  │和興村中山路│            │      │⒉告訴人林信宏警詢筆錄│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5段943號全家│            │      │  (警卷4【下同】,頁5│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超商        │            │      │  -6)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16)  │                              │
│  │            │            │      │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2張(頁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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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5年8月6日 │威士忌1瓶( │羅淑芬│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4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
│  │10時前某時許│820元)     │      │  ,頁2-4)、偵訊筆錄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嘉義市吳鳳南│            │      │  (偵卷4,頁23-24)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
│  │路194號統一 │            │      │⒉被害人羅淑芬警詢筆錄│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超商        │            │      │  (警卷4【下同】,頁8│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9)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17)  │                              │
├─┼──────┼──────┼───┼───────────┼───────────────┤
│8 │105年8月7日 │威士忌2瓶( │吳淑琪│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4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
│  │10時許      │1598元)    │      │  ,頁2-4)、偵訊筆錄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嘉義市民國路│            │      │  (偵卷4,頁23-24)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
│  │30號全聯超市│            │      │⒉被害人吳淑琪警詢筆錄│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警卷4【下同】,頁1│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1-12)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18)  │                              │
├─┼──────┼──────┼───┼───────────┼───────────────┤
│9 │105年7月30日│威士忌3瓶( │王仁鴻│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5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12時48分至13│3938元)    │      │  ,頁1-4)、偵訊筆錄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時40分許間  │            │      │ (偵卷5,頁21-22)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
│  │嘉義市新榮路│            │      │⒉告訴人王仁鴻警詢筆錄│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337號全家超 │            │      │ (警卷5【下同】,頁7-│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商          │            │      │   9)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12)  │                              │
│  │            │            │      │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29張(頁13-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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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年7月5日 │洋酒1瓶(155│王綵瑄│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6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
│  │12時15分許  │0元)       │      │  ,頁1-3)、偵訊筆錄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嘉義市國華街│            │      │ (偵卷6,頁21-22)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
│  │519號全家超 │            │      │⒉告訴人王綵瑄警詢筆錄│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商          │            │      │  (警卷6【下同】,頁6│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8)                │。                            │
│  │            │            │      │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一分│                              │
│  │            │            │      │  局北興派出所指認犯罪│                              │
│  │            │            │      │  嫌疑人紀錄表(頁9) │                              │
│  │            │            │      │⒋被害報告單(頁10)  │                              │
│  │            │            │      │⒌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6張(頁11-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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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年7月27日│威士忌1瓶( │方儷瑾│⒈被告警詢筆錄(警卷7 │卓宜宏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
│  │7時45分許   │1550元)    │      │  ,頁1-4)、偵訊筆錄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嘉義市興雅路│            │      │ (偵卷7,頁21-22)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左列竊得│
│  │72號全家超商│            │      │⒉告訴人方儷瑾警詢筆錄│財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警卷7【下同】,頁6│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7)               │。                            │
│  │            │            │      │⒊被害報告單(頁8)   │                              │
│  │            │            │      │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8張(頁9-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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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516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