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7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文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更字第1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文乙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乙前因誣告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為本件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使行為人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至於因與他罪併合處罰,而失去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並就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於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定情形下,行為人仍得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自屬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予適用。
三、再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誣告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7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編號8 、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2 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6 至9 所示部分,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 名│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5月21日 │97年12月11日 │98年5月1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99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緝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緝字第│ │年 度 案 號 │第33號 │2673號 │419號 │ ├───┬────┼──────────┼───────────┼───────────┤ │ │法 院│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69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91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 │ │事實審├────┼──────────┼───────────┼───────────┤ │ │判 決 日│99年2月9日 │99年1月8日 │99年5月4日 │ ├───┼────┼──────────┼───────────┼───────────┤ │ │法 院│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99年度嘉簡字第169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91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415號 │ │判 決 ├────┼──────────┼───────────┼───────────┤ │ │確定日期│99年3月23日 │99年4月6日 │99年5月31日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 名│幫助詐欺取財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2罪) │ ├────────┼──────────┼───────────┼───────────┤ │犯 罪 日 期│98年11月17日 │98年9月中旬某日至同年 │①99年1月21日至99年2月│ │ │ │10月20日 │ 6 日 │ │ │ │ │②99年2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臺南地檢99年度偵字第74│ │年 度 案 號 │1080號 │15515號 │41號、8990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1976號 │99年度中簡字第241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66號 │ │事實審├────┼──────────┼───────────┼───────────┤ │ │判 決 日│99年8月20日 │99年8月20日 │100年3月30日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確 定 ├────┼──────────┼───────────┼───────────┤ │ │案 號│99年度易字第1976號 │99年度中簡字第2418號 │100年度上易字第66號 │ │判 決 ├────┼──────────┼───────────┼───────────┤ │ │確定日期│99年9月24日 │99年9月20日 │100年3月30日 │ └───┴────┴──────────┴───────────┴───────────┘ ┌────────┬──────────┬───────────┬───────────┐ │編號 │ 7 │ 8 │ 9 │ ├────────┼──────────┼───────────┼───────────┤ │罪 名│誣告罪 │傷害致人於死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①98年12月7日 │98年6月28日 │98年6月28日 │ │ │②99年2 月1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98年度少連偵字│同左 │ │年 度 案 號 │第1188號 │第39、第45號 │ │ ├───┬────┼──────────┼───────────┼───────────┤ │ │法 院│嘉義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同左 │ │最 後├────┼──────────┼───────────┼───────────┤ │ │案 號│100年度嘉簡字第463號│99年度上訴字第1275號 │同左 │ │事實審├────┼──────────┼───────────┼───────────┤ │ │判 決 日│100年3月31日 │99年11月3日 │同左 │ ├───┼────┼──────────┼───────────┼───────────┤ │ │法 院│嘉義地院 │最高法院 │同左 │ │確 定 ├────┼──────────┼───────────┼───────────┤ │ │案 號│100年度嘉簡字第46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4187號 │同左 │ │判 決 ├────┼──────────┼───────────┼───────────┤ │ │確定日期│100年5月12日 │100年7月29日 │同左 │ └───┴────┴──────────┴───────────┴───────────┘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分監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