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炬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聲請書誤載部分併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又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民國106年9月5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有管轄權。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16至2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8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附卷足憑(聲字卷第15頁),從而,檢察官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8至15、16至22所示之罪,各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2年6月、1年6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惟本院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審酌其犯罪目的、動機、情節、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彼此間之關連性及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之意見(聲字卷第15、17頁),以及受刑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病理組織檢查報告(聲字卷第19-25頁)等資料,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07月18日 105年3月1日至105年3月11日 105年7月5日、同年8月11日、同年8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352號等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352號等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35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75號 106年度訴字第275號 106年度訴字第275號 判決日期 106年08月11日 106年08月11日 106年08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6年度訴字第275號 106年度訴字第275號 106年度訴字第2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09月05日 106年09月05日 106年09月05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07號。 2.編號1至7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08月14日~105年08月23日 105年07月14日 105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564號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6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緝字第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嘉簡字第1677號 107年度嘉簡字第1288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27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30日 107年09月13日 109年08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嘉簡字第1677號 107年度嘉簡字第1288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1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01月03日 107年10月12日 109年09月30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07號。 2.編號1至7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06月27日 105年8月13日至105年8月16日間 105年8月20日至105年8月23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82號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132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30日 109年07月31日 109年0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132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2月07日 110年03月25日 110年03月25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07號。 2.編號1至7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 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69號。 2.編號8至15經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日前2、3日 105年10月19日 105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09年07月31日 109年07月31日 109年0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03月25日 110年03月25日 110年03月25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69號。 2.編號8至15經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原為聲請書附表編號20,應予更正)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2日 105年7月13日至105年7月15日間 105年9月20日前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09年07月31日 109年07月31日 109年0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03月25日 110年03月25日 110年03月25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69號。 2.編號8至15經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間某日 105年6月29日至105年7月1日間 105年7月29日後2、3天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09年07月31日 109年07月31日 109年0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03月25日 110年03月25日 110年03月25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70號。 2.編號16至22經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12日前2、3日 105年9月8日前2、3日 105年8月25日至105年9月1日間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09年07月31日 109年07月31日 109年0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03月25日 110年03月25日 110年03月25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70號。 2.編號16至22經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22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13日前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3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09年0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智訴字第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03月25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70號。 2.編號16至22經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