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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3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盧伯璋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彥翔

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5年度執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彥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彥翔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又定應執行刑,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然其裁量並非恣意,亦非單純之計算問題,仍應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如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於時間上、本質上及情境上緊密關聯的各別犯行,提高的刑度通常較少;與此相對,沒有任何關聯、時間相隔很久、侵害不同法益的犯行,則有較高之罪責)、罪數所反應被告人格、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就其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綜合上開條件,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74號裁定參照)。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各案件,前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此分別有各該案判決書與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宣告刑總和已逾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上限,自應以30年為本件定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與編號3至7於更定其應執行刑時,因已定執行刑刑期之內部界限亦已逾30年而仍應以30年為限。

四、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罪質相同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且犯罪時間集中在110年5月至9月間,時間甚為密接,各次犯罪時間相去不遠,甚至有同日多次情形,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屬參與詐騙集團運作分工所為之詐欺犯行,犯罪手法相同,各罪獨立性較低,雖各罪被害人不同,但於併合處罰時,因所侵害者為同質性之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爰衡酌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侵害法益之種類、受刑人違反法規範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所犯數罪之整體非難評價、刑罰經濟與恤刑目的,並兼衡刑罰矯正受刑人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等因素,暨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之意見等情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7月 (2次) 有期徒刑2年1月 (1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1次) 有期徒刑1年8月 (1次) 有期徒刑1年10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9日 110年8月30日至110年8月31日  110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30號等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498號等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6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41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12年03月21日 112年05月25日 113年07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41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  確定日期 112年04月22日 112年07月06日 113年09月03日  備註   ①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3年確定。 ②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81號 ①經臺南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2年2月確定。 ②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82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9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1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1次) 有期徒刑1年10月 (1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09月29日 110年08月20日  110年07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81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480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9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83號 113年度金訴第36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071號  判決日期 113年05月13日 113年06月28日 114年04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嘉義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8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6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071號  確定日期 113年06月21日 113年08月13日 114年05月16日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87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368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905號 
編     號  7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10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9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4次) 有期徒刑1年7月 (1次) 有期徒刑1年8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9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10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11月 (1次) 有期徒刑2年 (1次) 有期徒刑2年2月 (2次) 有期徒刑2年3月 (1次) 有期徒刑2年4月 (1次) 有期徒刑2年5月 (1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11日至110年8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0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號、第322號、第36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19號  判決日期 114年09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號、第322號、第36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19號  確定日期 114年11月11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5年執字第402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35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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