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更一字第1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梁昭銘梁昭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易更一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榮豐
選任辯護人
高逸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52 號、106年度偵字第1253號、106年度偵字第2854號),經本院判決不受理(106年度原易字第348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7年度原上易字第9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古榮豐共同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古榮豐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7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1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3月(7次)、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上開判處有期徒刑之各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又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原花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接續執行,最終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有期徒刑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4 年5月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5年2月6日19時30分許,夥同姓名年籍均不詳成年男子5人,共同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未經方信文許可,先由古榮豐自後門進入方信文位於花蓮縣○○市○○街00巷0 號住處,穿越其客廳開啟前門後,再由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5 名成年男子自前門侵入上址,其6 人復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分持安全帽或徒手毆打方信文,使方信文受有鼻子及頭皮鈍傷、左側手部挫傷之傷害。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本案被告犯罪所用之安全帽,因未扣案,且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諭知沒收、追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4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當事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當事人得於宣示判決之日起10日內聲請本院交付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梁昭銘

            書記官 羅仕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書記官 羅仕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