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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劉孟昕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春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6號、112年度執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春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陳春維因傷害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陳春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本件最先判決確定之罪為附表編號1,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10月26日,核之附表編號2至18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其中,除附表編號1、7、8、10、11、12、13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其就上開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洵屬適法,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前雖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依前旨說明,該次定執行刑之裁定當然失效,惟本院定應執行之刑時,仍遵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裁定所定刑度與附表編號17、18所示之宣告刑之總和),且不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除附表編號7為轉讓禁藥罪外,其餘所犯各罪均屬侵害個人法益之竊盜罪或傷害罪,犯罪行為多集中於110年5月至8月底間,是經審酌其所犯之法益侵害類型、犯罪手法、各犯罪行為間隔之時間等情狀,兼衡受刑人以上述刑事執行意見狀表示希望本次定刑能輕一點等語,並參以本件附表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9、14至18所示之罪雖均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另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雖已於110年12月16日入監執行,然此部分僅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之問題,與得否合併定應執行之無涉,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侵入建築物罪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0年8月24日 110年8月2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31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146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9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96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253號 110年度簡字第91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1月0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96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253號 110年度簡字第9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2月07日 111年02月0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6,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傷害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4日 110年6月6日 110年7月1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938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849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4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91號 110年度簡字第112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277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1月05日 110年12月20日 110年1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91號 110年度簡字第112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27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02月07日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6,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轉讓禁藥罪 攜帶兇器踰越窗戶 侵入住宅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16日 110年8月18日 110年7月2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432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855、4042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855、40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4號 110年度易字第266號 110年度易字第26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3月17日 111年3月17日 111年3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4號 110年度易字第266號 110年度易字第266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3月17日 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是 備註  編號1至16,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毀越窗戶竊盜罪 毀越窗戶竊盜罪 毀越窗戶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3日 110年7月31日 110年8月2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648、111年度偵字第254、257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648、111年度偵字第254、257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648、111年度偵字第254、2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55、67號 111年度易字第55、67號 111年度易字第55、67號  判決 日期 111年4月13日 111年4月13日 111年4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55、67號 111年度易字第55、67號 111年度易字第55、67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5月16日 111年5月16日 111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16,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加重竊盜罪 毀越牆垣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4日 110年6月底某日 110年6月初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840、5219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909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9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95號 111年度易字第122號 111年度易字第12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5月11日 111年5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易字第195號 111年度易字第122號 111年度易字第12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14日 111年6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6,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編號  16 17 18 罪名  毀越牆垣竊盜罪 竊盜罪 傷害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5日 110年8月8日 110年6月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909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621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76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22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158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180號  判決 日期 111年5月11日 111年6月14日 111年11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22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158號 111年度花簡字第180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1年6月14日 111年7月14日 111年1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16,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6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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