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卓怡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振松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振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松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0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振松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9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4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8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5 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2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9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揭4案嗣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3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9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5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7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3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3案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8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 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再與前揭3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2月2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00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3年9 月1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0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卓怡君

書記官 馬竹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7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