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4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47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振松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振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松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0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振松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9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4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8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5 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2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90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揭4案嗣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03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49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5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76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3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3案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8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9 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再與前揭3案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2月2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00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3年9 月1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0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