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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7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吳俊龍

上訴人
即被告
莊錦烽

上列被告即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Holdor Topsoe A/S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依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50,224元,與主文第二項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計算,合併計算其價額為25,300,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52,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7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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