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錦烽
上列被告即上訴人與原告即被上訴人Holdor Topsoe A/S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財產權訴訟,依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50,224元,與主文第二項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計算,合併計算其價額為25,300,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52,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