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頴堂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頴堂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吳雅貞律師 李佶穎律師 被 上訴 人 振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德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凃榆政律師 朱仙莉律師 劉沁瑋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管轄。本案既屬因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二審民事案件,符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規定,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為我國第I638765號「非接觸式資料載體」發明專利 (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107年10月21日起至126年9月7日止。被上訴人公司人員於107年4月24日起至同年月27日之德國漢諾威工業展期間,發現上訴人於展場內發放載有系爭專利產品之文宣資料,並於該文宣中揭露前開專利之尺寸及外觀,違反兩造所簽訂之「保密協議書(非供應商)」(下稱系爭保密協議書),並涉嫌侵害被上訴人之智慧財產權。被上訴人乃於同年4月27日委請律師發函 請求中止侵害行為,詎上訴人竟於同年5月4日回函主張伊所揭露之產品係上訴人自行研發設計云云。嗣被上訴人於109 年2月間發現德商「TECTUS Technology GmbH」(下稱TECTUS公司)竟販售與系爭專利相同之產品「TECTUS Plug tag RFID」(型號:PART ID:2008,下稱系爭產品),且該產品上 印有上訴人之識別標誌,遂向TECTUS公司購入該產品並送請達穎專利師事務所鑑定,顯示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之範圍,是上訴人所販售之系爭產品已侵害被上訴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被上訴人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為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基於上述目的而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並銷毀侵害系爭專利之系爭產品。 ㈡上訴人非系爭專利之共同申請權人: 系爭專利係由被上訴人在106年8月31日前即自行研發完成,上訴人對於系爭專利內容並無任何貢獻。上訴人員工紀○○於 106年8月31日提供之圖說以及9月1日之電話及訊息內容,不僅晚於系爭專利內容確認之時間點,其所謂「無肋」之結論,不過係重述應避免侵害RUD專利之共識,難認對系爭專利 有任何貢獻。 ㈢專利侵權部分: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界定「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 容置部中」,應解釋為「具備適合用於物件連接裝置之特定結構或組成」。就「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技術特徵而言,系爭產品符合文義讀取。請求項1所界 定之「一主體,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也應作相同之解釋,是以系爭產品同樣為此項技術特徵所讀取。再就「一標籤元件,設置於該主體,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用以供一資料讀取元件以非接觸式方式讀取」技術特徵而言,系爭產品同樣符合文義讀取。系爭產品縱使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兩者仍是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方式,執行實 質相同的功能,並得到實質相同的結果,而適用均等論,系爭產品仍舊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㈣專利有效性部分: ⒈引證1無法證明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引證1未揭示「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該主體具 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之特徵,自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 ⒉引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引證2圖20所揭示數據載體(14)之主體為圓柱狀,並未具備 請求項1所界定的往上漸縮的上段部,也未具備往下漸縮的 下段部,無法證明該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⒊引證4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審查新穎性應以單一先前技術與請求項所載之內容單獨比對,引證8既非引證4明確記載之參考文件,也非系爭專利申請前即已公開之適格證據,自無法被視為引證4的一部分,引 證4本身並未揭示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自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⒋引證1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之非接觸式資料載體是設置於物件連接裝置,引證1揭示之RFID標籤圍阻組合是設置於濺鍍標靶與背襯板之總 成,兩者技術領域並不相同。引證1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 之問題、功能及作用均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相同,請求項1所界定的主體上下段部漸縮的結構設計,可導致外周面更緊密固定於物件連接裝置,而且該外周面越是緊密貼緊,且該主體(10)不易從該物件連接裝置(1)上脫落,這與引證1如以緊密方式強行塞入反而無法提供水密封者完全不相同,此一有利功效可佐證請求項1非可輕易完成,而具備進步性。 ⒌引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引證2圖20所揭示數據載體(14)之主體為圓柱狀,並未具備 向上漸縮之上段部,也未具備向下漸縮之下段部,此外,固定肋(23)同樣欠缺此項特徵,無論是該數據載體(14)之主體或是該固定肋(23)都無法藉由擠壓變性從而提供牢靠固定功能,自然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因此引證2無法證明請求項1不具備進步性。 ⒍引證1與引證2之組合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 引證2與引證1濺鍍標靶與背襯板之技術領域無關連性。引證2與引證1用來解決總成與總成之間距離均一化之問題,以及解決信號接收傳輸不佳之問題也無共通性。又引證2之技術 完全與水密密封功能無涉,缺乏結合動機。引證1及引證2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主體(10)之特徵。是以, 引證1與引證2之組合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 ⒎引證3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引證3號圖4所揭示的標籤外殼(1)之主體為單純之圓柱狀, 其彈性支腳(41)並非標籤外殼(1)單一材料所構成之主要部 分,引證3欠缺系爭專利所揭示的主體向上漸縮之上段部與 向下漸縮之下段部,也無法藉由彈性變性提供牢靠固定功 能,引證3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⒏引證1與引證3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 引證3應屬於石油鑽井及類似環境之電子標籤技術領域,相 較於引證1之技術領域為濺鍍標靶與背襯板,引證3與引證1 之間並無技術領域之關連性。引證3用以解決傳統電子標籤 無法於高溫、高壓、高震動及高化學腐蝕性等惡劣環境使用之問題,引證1則是用來解決總成與總成之間距離均一化之 問題,以及解決RF信號接收傳輸不佳之問題。引證3所揭示 之各項元件,均與引證1所提供之水密密封功能無關。引證3及引證1技術內容之功能及作用缺乏共通性及結合動機,且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主體(10)之特徵。是以, 引證1與引證3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 ⒐引證2與引證3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引證2及引證3之技術領域分別為「用於固定、抬升、紮捆和/或材料處理技術」以及「石油鑽井及類似環境之電子標籤 技術領域」。引證2所欲解決之問題係「進一步改善集成了 數據載體的負載處理部件」、「將所述數據負載驅入所述負載處理部件實現」以及「驅入所述數據載體相比由專利DE 00000000 A1所知的鑲鑄更簡易」,引證3所欲解決之問題則 為「傳統電子標籤無法於高溫、高壓、高震動及高化學腐蝕性等惡劣環境使用」。既然引證2與引證3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缺乏共通性,兩者之間即無結合動機。引證2及 引證3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主體(10)之特徵,自無法輕易完成請求項1所界定之發明。是以,引證2與引證3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⒑引證1、引證2及引證3之組合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引證1、引證2及引證3之間欠缺技術領域之關連性、發明所 欲解決問題及技術內容功能作用之共通性已如前述,是以引證1、引證2及引證3之間並無結合動機。引證1、引證2及引 證3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主體(10)之特徵,更可佐證該請求項1非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確實具備進步性。 ⒒引證4並未揭示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因此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此外,引證5、引證6及引證8之任一者也未揭示,因此「引證4、8之組合」、「引證4、6之組合」、「引證4、6、7之組合」、「引證4、7、8之組合」、「引證4、5之組合」、「引證4、5、8之組合」、「引 證4、5、6之組合」以及「引證2、4、5之組合」均無法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再者,引證2、引證4、引證5與引證6 之任一者,與引證7之間均欠缺結合動機,且請求項1所界定之技術特徵相較於該些引證案均具備有利功效,因此「引證4、7之組合」、「引證5、7之組合」、「引證2、5、7之組 合」以及「引證5、6、7之組合」也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不具進步性。 ⒓系爭專利請求項2及13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這些證據既然無法證明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自然也無法證 明請求項2及13不具新穎性、進步性。 二、上訴人抗辯則以:㈤ ㈠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共同申請權人: 不具無線感應標籤研發製造經驗之被上訴人,為能將無線感應標籤導入其掛鉤產品,邀請上訴人成立專案研發團隊,共同開發嵌入式標籤與外掛式標籤兩款產品。基於此一共同開發關係,上訴人之受雇人於研發團隊中提出產品圖稿及規格建議,對系爭專利做出實質貢獻,被上訴人竟獨自以兩造共同研發之成果,申請系爭專利。由於上訴人之受雇人對系爭專利有實質貢獻,上訴人之受雇人應為系爭專利之共同發明人,而依核准時專利法第7條第1項,上訴人即因此為系爭專利之共同申請權人。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共同申請權人,被上訴人逕以其名義單獨申請系爭專利,顯已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系爭專利確有應撤銷事由,被上訴人 不得以系爭專利對上訴人主張權利。 ㈡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⒈甲證10揭示之系爭產品實際上並未設置於物件連接裝置中,自不具備要件編號1A「設置於物件連接裝置之容置部中的非接觸式資料載體」之功能,亦無法得到其效果,未落入要件編號1A之均等範圍。遑論設置於物件連接裝置之容置部中,其外殼亦無抵靠於容置部的內表面,故系爭產品自無可能具有要件編號1B之功能,亦無法得到其效果,而無可能落入要件編號1B均等範圍。系爭產品既未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自不具要件編號1C之功能,亦無法得到其結果,因此,系爭產品未均等於要件編號1C。 ⒉引證1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已為引證1號所阻卻。縱認引證1未明確揭示 其RFID標籤圍阻組合應用於物件連接裝置(假設語),惟此應用為引證1及系爭專利所屬之標籤元件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可輕易思及者,屬於引證1與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 域之通常知識的簡單組合,故亦足阻卻均等論之適用。 ⒊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自亦未落入 附屬請求項2及請求項13之均等範圍。更況系爭專利並無任 何內部證據可判斷請求項13所為「彈性材料」之範圍,其意義顯然不明確。 ㈢專利有效性部分: ⒈引證1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引證1已揭示系爭專利界定之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 以及一下段部」,且實質隱含RFID標籤圍阻組合可「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 性。 ⒉引證1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引證1已教示使主體牢靠固定於物件連接裝置容置部、主體 藉由彈性形變緊密貼靠於容置部之技術,系爭專利請求項1 、2及13為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所能輕易思及與輕易完成者,故引證1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⒊引證2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引證2圖20揭示:「數據載體14」的上端係呈向上突出的圓 弧面,引證2說明書亦記載:「所述蓋45具有弧形表面」, 因此,「數據載體14」上部(即蓋45)呈現寬度往上漸縮之圓弧面型態,與系爭專利「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技術特徵相同;此外,「數據載體14」的「固定肋23」的下側面係以由上至下漸縮的方式呈傾斜面,且引證2說明書亦已載明:「所述固定肋以倒棱的引导斜角为末 端」等語,即為系爭專利「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的技術特徵。從而,引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亦能 藉由引證2之教示,輕易思及及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引證2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⒋引證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引證3圖4之實施例已揭示藉由彈性支腳41的設置,以達成「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以及「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等技術特徵。是以,引證3足證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⒌引證1及引證2、引證1及引證3、引證2及引證3、引證1及引證 2及引證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引證1、引證2與引證3均屬RFID技術領域、包含藉由彈性形 變及摩擦力,使RFID載體元件之外周面抵靠容置部之內壁(抵靠內壁之功能、作用),解決「將目標載體固定於目標裝置之容置部」之技術問題。三者之技術領域相同,所欲解決之問題以及元件之功能或作用上具有共通性。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結合引證1、引證2與引證3 。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之各技術特徵已為引證1、引證2或 引證3所揭露,自可參酌引證1與引證2之組合、或引證1與引證3之組合、或引證2與引證3之組合、以及引證1、引證2與 引證3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⒍引證4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引證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及「一主體,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之技術特徵。 ⒎引證4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引證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業如前述,因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引證4之 教示,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內容。 ⒏引證4與引證8之組合、引證4與引證6之組合、引證4與引證5之組合、引證4、引證5與引證8之組合、引證4、引證5與引 證6之組合、引證2、引證4與引證5之組合均可證明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引證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上段部向上漸縮、下段部向下漸縮」及「外周面抵靠於容置部的內表面」等技術特徵;引證5、引證6及引證8均已教示「外周面抵靠於容置部的內 表面」之技術。從而,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據上開證據予以結合,將引證4揭示之「上段 部向上漸縮、下段部向下漸縮」RFID插塞,使用於引證2、 引證5、引證6及引證8等揭示之物件連接裝置,輕易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內容。 ⒐其餘有效性證據組合亦分別可證明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1、2及請求項13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 三、原審判決:㈠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產品,且不得為任何侵害前開專利權之行為。㈡上訴人應自行並使其所有代理商及經銷商將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產品及其製造原料及器具,全數回收並交由被上訴人銷毀。㈢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 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均駁回。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四、本件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71條之1、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上訴人於106年9月8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 申請發明專利,為中華民國第I638765號「非接觸式資料載 體」發明專利(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7 年10月21日起至126年9月7日止(甲證8)。 ⒉智慧局曾以乙證1之審查意見通知函,表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3不符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⒊兩造曾於106年6月26日召開合作會議,並於同年8月29日簽 署系爭保密協議書(甲證2)。 ⒋上訴人有於107年4月24日起至同年月27日止,至德國漢諾威工業展,展示載有塑膠載體設計圖稿之文宣資料。 ⒌被上訴人曾委託律師於107年4月27日寄發甲證3律師函,通 知上訴人因違反系爭保密協議書之約定,損及被上訴人之智慧財產、專利等權利,要求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為。 ⒍上訴人委由律師於107年5月4日函覆被上訴人,上訴人於同 年4月24日於德國漢諾威工業展展示之產品為上訴人自行研 發設計。 ⒎被上訴人曾委託律師於109年7月16日寄發甲證6之存證信函 ,告知上訴人所生產之系爭產品,涉嫌侵害被上訴人之系爭專利,要求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為。 ⒏上訴人於109年7月24日委請律師以存證信函,告知被上訴人,上訴人僅將自行研發製作之樣品提供予德商TECTUS公司,並無製造、販售等侵害系爭專利之情事。 ⒐上訴人曾起訴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系爭專利權不存在,經本院作成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嗣經上訴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審理中 。 ㈡ ㈡本件爭點: ⒈專利申請權部分: ⑴上訴人是否為系爭專利之共同申請權人? ⑵系爭專利是否因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共同申請權人,而違反專利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被上訴人是否因此而不得 對上訴人主張權利? ⒉專利侵權部分: ⑴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⑵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⑶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⒊專利有效性部分 ⑴引證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新穎性 ? ⑵引證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⑶引證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新穎性 ? ⑷引證1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 ⑸引證2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 ⑹引證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⑺引證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 ⑻引證1、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⑼引證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⑽引證1、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⑾引證4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 ⑿引證4、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⒀引證4、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⒁引證4、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⒂引證4、6、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⒃引證4、7、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⒄引證5、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⒅引證5、4、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⒆引證5、4、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⒇引證5、4、8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引證5、7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引證5、7、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引證5、7、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⒋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且不得為任何侵害前開專利權之行為,是否有理由? 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自行並使其所有代理商及經銷商將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及其製造原料及器具,全數回收並交由被上訴人銷毁,是否有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⒈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⑴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專利EP 2508461B1一案的數據載體14是透過固定肋23與負載處理部件1之間產生磨擦力而固定,惟由於其固定肋的延伸 方向是垂直於表面22,也就是與可使數據載體14自負載處理部件1脫出的力平行,由此可見,專利EP 2508461B1一案的 數據載體14固定方式並不牢靠,而具有數據載體14容易自負載處理部件1脫出的缺失(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 落)。 ⑵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提供的一種非接觸式資料載體,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其包括有:一主體,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一標籤元件,設置於該主體,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用以供以一資料讀取元件以非接觸方式讀取(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6]段落)。 ⑶系爭專利之功效: 系爭專利之效果在於,主體的外周面可穩固抵靠在物件連接裝置之容置部的內表面,不易脫落。由於本實施例的主體10的寬度是由中央往頂、底兩端漸縮的設計,因此,在將非接觸式資料載體100塞入盲孔1d時,具有有助於將非接觸式資 料載體100導入盲孔1d的效果,此外,也有助於使得主體10 外周面嵌塞於盲孔1d當中,不易脫落(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0011]段落)。 ⑷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⑸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3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其餘 為附屬項。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前開請求項內容如下: 請求項1:一種非接觸式資料載體,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其包括有:一主體,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一標籤元件,設置於該主體,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用以供以一資料讀取元件以非接觸方式讀取。 請求項2:如請求項1所述之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其中該主體 的外周面呈凸弧面。 請求項13:如請求項1所述之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其中該主體係以彈性材料製成。 ⒉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⑴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製造、販賣之「TECTUS Plug tag RFID」(型號:PART ID:2008)(下稱系爭產品)侵害系爭 專利,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甲證9之系爭產品照片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⑵對比系爭專利請求項描述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為:一種內含 RFID晶片的嵌入式標籤,用以設置於一物件的一容置部中 ,其包括有:一主體,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 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 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 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一RFID晶片,設置於該主體,該RFID晶片可儲存資料,用以供以一讀取器以非接觸方式讀取,該主體的外周面呈凸弧面 且係以聚醯胺(Polyamid)材料製成。 ⒊專利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⑴引證1為104(西元2015)年12月1日公開之我國第201544615A號「射頻辨識金屬內安裝以及用於濺鍍標靶之隔離」專利 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6年9月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1為一種用於一濺鍍標靶/背襯 板總成之RFID標籤圍阻組合。一孔設置於該標靶或該背襯 板中且經調適用於將一插塞緊貼收納於其中。該插塞包含 一凹入部分,該凹入部分經組態以於其中攜載該RFID標籤 (參引證1摘要),引證1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所示。 ⑵引證2為101(2012)年10月17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102734387A 號「具有非接觸式可讀數據載體的負載處理部件」專利案 ,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6年9月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2為涉及用於固定、抬升、紮捆 和或材料處理技術的負載處理部件(1),其內部至少有一個非接觸式可讀數據載體(14)被集成。為促進所述資料載體 (14)的附著,後者被驅入所述負載處理部件(1)。所述資料載體(14)可被特別的佈置於固定元件(32)的頭部(31),例 如所述負載處理部件(1)的軸銷,或在這樣的固定元件的開口。為了促進定位,浮雕狀標記(17)可被佈置於毗鄰所述 數據載體(14)(參引證2摘要),引證2主要圖式如本判決 附圖四所示。 ⑶引證3為105(2016)年3月2日公告之中國大陸第205068470U號 「一種電子標籤」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106年9月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3為一 種電子標籤,屬於電子標籤技術領域。所述電子標籤包括 :標籤外殼、標籤支架、標籤主體和固定支架;所述標籤 支架設置在所述標籤外殼中,所述標籤主體設置在所述標 籤支架上,所述固定支架設置在所述標籤外殼上並包括多 個彈性支腳。通過標籤支架將標籤主體固定在標籤外殼中 ,並通過固定支架將標籤外殼固定在預定設備上,使該電 子標籤不僅不易從預定設備上脫落,而且還能夠在高溫、 高壓、高震動以及高化學腐蝕性等惡劣環境中穩定工作( 參引證3摘要),引證3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⑷引證4為100(2011)年12月1日公開之美國第2011/0291805A1號「PASSIVE RFID CHIP READER ANTENNA AND EMBEDDED RFID CHIPS」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6 年9月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4為The present disclosure teaches an RFID chip reader comprising two spaced-apart antennae in electrical communication with each other, with one antenna being incorporated into the chip reader, and with the other antenna separate from the main body of the chip reader but in electrical communication with the other antenna by suitable circuitry. The RFID chip readermay optionally include tuner means disposed within the circuitry connecting the two antennae. One antenna may be smaller than the other to facilitate reading of data from an RFID chip associated with an object made from a electrically-conductive material.The chip reader may optionally incorporate tuner means associated with the circuitry connecting the antennas, to optimize circuitry effectiveness.Also taught is an RFID plug comprising an RFID chip encased within a non-conductive matrix,and having deform able projections to facilitate effectively permanent press-fit installation into a plug-receiving pocket in an object associated with the RFID chip.(一 種RFID晶片讀取器,其包括彼此電連接的兩個間隔開的天 線,其中一個天線被結合到晶片讀取器中,而另一個天線 與晶片讀取器的主體分開但與另一個天線以適當的電路電 連接。RFID晶片讀取器可選地包括設置在連接兩個天線的 電路內的調諧器裝置。一個天線可以比另一個小,以便從 與導電材料製成之物體相關聯的RFID晶片讀取數據。晶片 讀取器可選地結合與連接天線的電路相關聯的調諧器裝置 ,以優化電路效率。還提供了一種RFID插塞,其包括封裝 在非導電矩陣內的RFID晶片,並且具有可變形的突起以便 於有效地永久壓合安裝到與RFID晶片相關聯的對象中的插 塞收容槽中)(參引證4摘要),引證4主要圖式如本判決 附圖六所示。 ⑸引證5為91(2002)年9月17日公告之美國第6452497B1號「CARRIER IDENTIFICATION DEVICE」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6年9月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5為An identifying device for a carrier such as meat hook includes a transponder in a housing. The housing may be pinned in place, be pressed intoa hole drilled in the meat hook,etc. so that it is held within the bounds of the carrier. Typically the housing is made of ultra high molecular polyethylene and the transponder therein is encased in epoxyresin. As the transponder has a unique code the carrier can be tracked through a meat processing plantdespite impacts, harsh cleaning procedures, etc.(一種用於諸如肉鈎的載具識別裝置,包括殼體中的應答器 。殼體可以用銷釘固定,壓入在肉鈎上鑽出的孔中,以使 其保持在托架的範圍內。典型地,外殼由超高分子量聚乙 烯材料製成,其中的應答器被封裝在環氧樹脂中。由於應 答器包含一個獨特的代碼,因此可以在肉類加工廠跟踪載 具,即使受到衝擊、苛刻的清潔程序等)(參引證5摘要) ,引證5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 ⑹引證6為99(2010)年11月2日公告之美國第7825770B2號「 SYSTEM AND METHOD OF IDENTIFICATION, INSPECTION ANDTRAINING FOR MATERIAL LIFTING PRODUCTS」專利案,其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6年9月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6為A method and system of identifying,inspecting and training regarding a material lifting device. The method includes the steps of attaching RFID tag to a material lifting device. Identification and inspection data regarding the material lifting device is installed and stored on the RFID tag. The identification and inspection data on the RFID tag may be accessed with a portable computer device having an RFID reader. The material lifting device is periodically inspected to obtain inspection data. The identification and inspection data is updated on the portable computer device and is also updated on the RFID tag.(一種識別、檢查和訓練關於物料起重裝置的方法和系統。該方法包括將RFID標籤附 接到物料起重裝置的步驟。有關物料起重裝置的識別和檢 查數據安裝並儲存在RFID 標籤上。RFID標籤上的識別和檢查數據可以通過具有RFID讀取器的可携式計算設備獲取。 對物料起重裝置進行定期檢查以獲得檢查數據。識別和檢 查數據在可携式計算設備上更新,並且也在RFID標籤上更 新)(參引證6摘要),引證6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八所 示。 ⑺引證7為96(2007)年8月1日公開之我國第200728161A號「雙腔容器及其填滿之方法」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 申請日(106年9月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引證7為一種分開固持且組合一固體凍乾物與一用於該凍乾物之液體復原介質的雙腔容器,其包含:一筒體(15),該筒體(15)在其兩端(5、70)之各端處具有一閉合體(20、60),位 於該復原介質端者為一上端可移置閉合體,詳言之是一柱 塞(60),且位於該凍乾物端者為一下端閉合體(20),一可 藉由壓力之施加而在筒體(15)中推進且充當上腔室(50)與 下腔室(30)之間之密封件的分隔柱塞(40),該分隔柱塞具 有一側面、一頂端及一底部,及一旁通(35),其配置於分 隔柱塞(40)的下方,具有較佳大於分隔柱塞(40)之高度H的長度L,其中在該筒體(15)之壁之上端(70)處及或在該分隔柱塞(40)中提供可在冷凍乾燥期間使筒體(15)之內部與環 境部分連通的構件(75、45)(參引證7摘要),引證7主要 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九所示。 ⑻引證8為The Crosby Group有限公司102(2013)年發行的「 Crosby RFID Equipped Products 」安裝說明書影本,於 引證8各頁之左下角或右下角均記載「Copyright©2013」字樣,可知應係2013年印製發行,以2013年的最後一日(即2013年12月31日)推定為公開發行日,故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6年9月8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被上訴人民事答辯六狀第8、9頁雖指稱引證8並未記載是否僅開放內部員工閱讀或僅開放特定之合作廠商閱讀,無法 證明已對公眾公開云云。惟引證8既未有限制閱覽之註記,依據一般商業習慣,應認該產品的安裝說明書係對不特定 人公開發行,況且被上訴人亦未提出供佐證引證8未曾公開發行的證據資料,其所持主張尚難憑採。引證8之Crosby公司RFID系統係用以搭配索具、起重及牽引設備一同使用, 使RFID 晶片能直接附接在現有設備上。晶片/插塞的安裝 包含鑽挖一淺孔以容置插塞,接著輕輕將該插塞壓入孔內 定位(參引證8-1中譯文),引證8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 十所示。 ⒋專利申請權部分: ⑴上訴人並非系爭專利之共同申請權人。: ①按專利法第5條第2項規定:專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發明人、新型創作人、設計人 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發明人係指實際進行研究發明之 人,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係人格權之一種,故發明人必 係自然人,而發明人須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 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當申請專利範圍記載數個請求項 時,發明人並不以對各該請求項均有貢獻為必要,倘僅 對一項或數項請求項有貢獻,即可表示為共同發明人。 所謂「實質貢獻之人」係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 之人,其須就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 想(conception),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 技術手段(本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民事判決參照)。共同發明人必須以明確清楚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 其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概念,有實質的貢獻。倘僅係簡 單提供發明者通常知識或係解釋相關技術,而未對專利 申請之整體組合有具體想法,或僅係將發明者之想法落 實之通常技術者,甚至在發明過程中,僅提出設想或對 課題進行指導或提出啟發性意見、只負責組織工作、領 導工作、準備工作,並不構成發明創造具體內容的人, 均非得認為發明人或係共同發明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參照)。 ②系爭專利為解決習用數據載體容易自容置部脫出之問題 ,並達成有助於將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 之環繞的外周面穩固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 功效,所採取的技術手段在於請求項1所載「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 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 部的方向漸縮」的技術特徵,是以判斷上訴人是否對於 系爭專利具有實質貢獻,自應以前開技術特徵為準據。 ③依據上訴人歷次書狀所載,係主張上訴人之受雇人對系 爭專利的技術方案具有實質貢獻,為共同發明人,且係 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上訴人因而得為系 爭專利之共同申請權人云云。查上訴人係以兩造合作研 發過程所提出之嵌入式Tag各版次設計圖說主張對於系爭專利具有實質貢獻,本院經逐一檢視兩造所提送系爭專 利申請前之往來證據資料,比對分析於後。 ④依據所提送之往來證據資料可知,兩造之接觸始於106年5月27日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乙證3),惟該次對話之 內容僅為約定會面時間,未涉及產品具體結構之討論, 並無可資判斷的技術內容。 ⑤兩造於106年6月26日召開研發會議,由會議紀錄(乙證 4)可知該次會議尚未確認產品的具體結構,僅提出應有卡榫供卡入孔洞,並無可對應於系爭專利之結構特徵; 又兩造於106年6月30日成立通訊軟體群組,由對話紀錄 (乙證5)可知上訴人之受雇人Cathy(即證人紀○○) 於106年7月17日曾傳送嵌入式Tag初版設計圖說予被上訴人,該嵌入式Tag初版設計圖說係呈不同直徑的兩個圓柱體上下相疊,並無系爭專利請求項1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之特別技術特徵,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之受雇人對系 爭專利的技術方案具有實質貢獻。 ⑥上訴人之受雇人紀○○另於106年8月31日以電子郵件(乙證6)傳送嵌入式Tag第二版設計圖說予被上訴人,又上訴人於106年9月1日以電子郵件(乙證7)傳送嵌入式Tag 第三版設計圖說予第三人,惟該嵌入式Tag第二版設計圖說係呈一環設突肋的圓柱體,上端部邊緣具有圓弧形倒 角,下端部具有漸縮部,當其置入盲孔中,係以環繞的 突肋抵接孔壁,與系爭專利由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形 成主體的外周面直接抵靠孔壁之技術特徵明顯有別,況 且111年9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證人紀○○亦證述被上訴 人之受雇人林○○曾告知因認為該嵌入式Tag第二版設計圖說有侵害第三人RUD公司專利之疑慮而未簽准,另被上訴人106年9月1日之公司內部通訊記錄(乙上證4)亦顯 示被上訴人無意採用上訴人提供之該嵌入式Tag第二版設計圖,均足見該嵌入式Tag第二版設計圖說並未為被上訴人所採納,不足以證明上訴人之受雇人對於系爭專利的 技術方案具有實質貢獻;至於該嵌入式Tag第三版設計圖說係寄送予第三人,於111年9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證人 紀○○亦已證述並未將乙證7之電子郵件發送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既未曾收到該嵌入式Tag第三版設計圖說,顯然無從得知修改後圖說的實際內容,自難謂該嵌入式Tag第三版設計圖說對於系爭專利的技術方案具有實質貢獻 。 ⑦承上,兩造於系爭專利申請前之往來證據資料尚不足以 證明上訴人之受雇人對於系爭專利的技術方案具有實質 貢獻,因此不足以證明上訴人之受雇人為系爭專利之共 同發明人,從而不足以證明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共同申 請權人。 ⑧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理由(八)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檢附上 訴人產品放大照片(乙證22)及2014年產品型錄(乙證23,同下列乙證27之附件6),又於111年12月2日民事陳 報狀檢附上訴人之受雇人林○○的聲明書(乙證27), 指稱乙證27附件6(同乙證23)之2014年產品型錄第10頁右上方照片所示之「10 Metal Tag」產品與乙證27附件7之2017年產品型錄產品第12頁左下方照片所示之「Overmolded Metal Tag」產品,為相同之產品,且均具有如同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 之技術特徵,上訴人之受雇人林○○曾於106年6、7月間提供該產品之樣品及2017年產品型錄(即乙證27之附件 7)予被上訴人,並於106年8月30日向被上訴人介紹該產品,是以上訴人之受雇人已提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實質相同之創作構思及技術方案,對於系爭專利具有實質貢獻 云云。惟查乙證27附件6之2014年產品型錄第10頁右上方照片所顯示「10 Metal Tag」產品係呈一黑色圓形物件 ,同頁之規格記載為「Dimension:D10XT3mm」,又乙證27附件7之2017年產品型錄第12頁左下方照片所顯示「Overmolded Metal Tag」產品係呈一黑色圓形物件,同頁之規格記載為「Dimension:D10XT2.6mm」,由該二份型錄 之記載均僅可知產品外觀大致為圓盤外形,然而並無法 得知圓盤之側面有何細部的形狀特徵;乙證27附件5之產品放大照片(同乙證22)雖顯示一黑色圓盤,然而由該 二份型錄之記載之記載內容並無法確認照片中之黑色圓 盤是否即為乙證27附件6第10頁之「10 Metal Tag」產品或乙證27附件7第12頁之「Overmolded Metal Tag」產品;此外乙證27附件6(同乙證23)第10頁記載「10 MetalTag」產品厚度「3mm」、操作溫度「-25~90℃」、儲存 溫度「-25~160℃」,而乙證27附件7第12頁記載「Overmolded Metal Tag」產品厚度「2.6mm」、操作溫度「-25~55℃」、儲存溫度「-25~80℃」,顯示二者之尺寸及規格均有差異,並非相同產品,是以聲明書指稱為相同產 品云云,並不可採。上訴人於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雖庭提出據稱為「10 Metal Tag」產品之樣品並再次聲請 傳喚證人林○○,欲證明上訴人之受雇人曾提供該產品 樣品予被上訴人,惟查乙證27附件6第11頁已記載「On-M etal Tag consists of e-unit encapsulated in PVC and Eproxy. With adsive, it can be attatched to any metallic surface.」(中譯:On-Metal Tag產品由封裝在PVC 和環氧樹脂中的電子單元組成。藉由黏著劑,它可以附著在任何金屬表面上),可知On-Metal Tag產品係藉由黏著劑以黏附於金屬表面,又乙證27附件6第10頁右 上角已標示「On-Metal Hard Tag」字樣,可知「10 Metal Tag」產品屬於一種On-Metal Tag產品,是以「10 Metal Tag」產品實際上係藉由黏著劑以黏附於金屬表面,其 側面形狀並不具有抵接盲孔孔壁的功能,與系爭專利由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形成主體的外周面直接抵靠孔壁之技術特徵明顯不同,縱使上訴人曾提供產品樣品或型錄予被上訴人,亦難證明對於系爭專利的技術方案具有實質貢獻獻,從而上訴人請求傳喚證人林○○亦無必要,自亦無傳喚張元銘及再度傳喚紀○○之必要。 ⑨上訴人主張指稱被上訴人為金屬鉤具廠商,不具備開發RFI D標籤及其塑膠外殼之技術及經驗,無可能獨力開發嵌入 式Tag及外掛式Tag產品,才會約定由上訴人構思嵌入式Tag及外掛式Tag之天線設計及選用適當晶片,並提出可行之塑膠外殼設計,被上訴人僅係確認上訴人提出之設計能否符合應用於鉤具之需求而已云云(民事上訴理由(八)暨 聲請調查證據狀第2至4頁壹之二)。然查系爭專利之創作 內容均僅涉及結構外形,並未包含天線設計或晶片之選用,至於材料之選用亦僅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記載「係以彈性材料製成」,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1]段落所載「例如可使用橡膠或矽膠等高分子材料製成,此外,亦可使用其他彈性體,例如熱可塑性彈性體(Thermoplastic Elastomer, TPE)等材料製成」,可知系爭專利係可由多 種習用彈性材料中選用,並無特別的限制,是以即使如上訴人所指稱曾對於天線設計、晶片之選用或材料選用提供被上訴人技術意見,惟該些意見既未包含於系爭專利之創作內容中,自難謂已對於系爭專利具有實質貢獻,從而上訴人所持主張為不可採。 ⑩又上訴人主張乙證6設計圖所示之設計及規格標註,以及乙 證5所示的通話內容已包含RFID標籤尺寸大於孔洞之技術 構思,以使RFID標籤塞入金屬上之孔洞時發生彈性形變,並令標籤之外周面緊密貼靠孔洞之內表面,已涵蓋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非接觸式資料載體,用以設置於一物件 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其包括有:一主體,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及請求項13「如請求項1所述之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其中該 主體係以彈性材料製成」之技術特徵,因此上訴人之受雇人對於系爭專利具有實質貢獻云云(民事言詞辯論狀第7至10頁參之二)。但查,使RFID標籤尺寸大於孔洞並使RFID 標籤塞入金屬上之孔洞時發生彈性形變而貼靠孔洞之內表面等僅為所屬技術領域之習用技術,並非系爭專利用以解決問題或達成功效之創作內容,且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4]段落所載「請配合專利EP 2508461B1一案的圖21所示,其數據載體14是透過固定肋23與負載處理部件1之間產 生磨擦力而固定,惟由於其固定肋的延伸方向是垂直於表面22,也就是與可使數據載體14自負載處理部件1脫出的 力平行,由此可見,專利EP 2508461B1一案的數據載體14固定方式並不牢靠,而具有數據載體14容易自負載處理部件1脫出的缺失」之內容可知,以凸肋磨擦而固定於孔洞 內表面的標籤固定方式為系爭專利所不欲使用,且要加以改良的先前技術。再由乙證6之嵌入式Tag第二版設計圖說可知,該嵌入式Tag的本體四周係環設有突肋,當其置入 盲孔中,環繞的突肋將抵接孔洞之內表面,實質上即與歐洲專利EP 2508461B1所採取的凸肋固定方式相同,均為系爭專利所不欲使用並要加以改良的先前技術,與系爭專利由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形成主體的外周面直接抵靠孔壁之特別技術特徵明顯不同,自難證明對於系爭專利具有實質貢獻,從而上訴人所持主張不可採。 ⑵上訴人並非系爭專利之共同申請權人,系爭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被上訴人仍可對上訴人主張權利: 上訴人並非系爭專利之共同發明人,已如前述,自未具有系爭專利之共同申請權,因此系爭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被上訴人仍可對上訴人主張權利。 ⒌專利侵權部分: ⑴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要件解析: 經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範圍,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3個要件(element),分別為: 要件編號1A:一種非接觸式資料載體,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其包括有: 要件編號1B:一主體,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 要件編號1C:一標籤元件,設置於該主體,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用以供以一資料讀取元件以非接觸方式讀取。 ②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1a: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於請求項1的前言部分記載「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屬於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2]至[0004]段落所載,可知該用途特徵已隱含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及容置部須小型化而不影響物件連接裝置原有強度的結構限制,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之範圍具有限定作用,應納入比對 ,先予敘明。依據甲證10之系爭產品名稱「PLUG TAG」(嵌入式標籤)及規格表所列內含「NXP-ICODE SLIX」晶片、通訊頻率「1 3.56MHz」,且配置有「Memory」(記憶體 體)可知,系爭產品為一種內含RFID晶片的嵌入式標籤,以非接觸方式讀取資料,用以塞入一物件的一容置部中,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甲證10並未指明系爭產品係設置於何種物件,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 界定之物件連接裝置的技術特徵。因此, 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 「一種非接觸式資料載體,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其包括有」之文義所讀取。 要件編號1b:依據甲證9之照片及甲證10之系爭產品名稱 「PLUG TAG」(嵌入式標籤)可知,系爭產品具有一主體,用以塞入一物件的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一主 體,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 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之文義 所讀取。 要件編號1c:依據甲證10之系爭產品規格表所列內含「NXP-ICODE SLIX」晶片可知,系爭產品具有一RFID晶片,設置於主體內,規格表顯示該RFID晶片配置有「Memory」(記憶體)可儲存資料,用以供一讀取器以「13.56MHz」通訊頻率的非接觸方式讀取,雖可對應於系爭專利,惟甲證10並未指明系爭產品係儲存何種資料內容,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 界定儲存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之技術特徵。因此,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 件編號1C「一標籤元件,設置於該主體,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用以供以一資料讀取元件以非接觸方式讀取」之文義所讀取。 ③承上,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C之 文義所讀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 圍。因此,接著判斷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a、1c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C之均等範圍。 ④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a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之均 等比對: 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以物件連接裝置的容置部容設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對照系爭產品之以物件的容置部容設內含RFID晶片的嵌入式標籤,資料載體裝設之對象雖略有差異,惟資料載體裝設於何種對象,本可由使用者自行選定,又甲證10之系爭產品規格表顯示其「Diameter」(直徑)為「6mm」,「Thick」(厚度)為「4mm 」,屬小型化的嵌入式標籤,規格表亦未對安裝物件有所限制,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將其安裝於物件連接裝置僅為裝設對象的簡單變更並能輕易完成者,因此,對於要件編號1A,系爭產品對應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為實質相同 的方式(way)。 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為使可非接觸式讀取資料的資料載體設置於指定之物件上,對照系爭產品係使可非接觸式讀取資料之內含RFID晶片的嵌入式標籤設置於指定之物件上為相同的功能(function)。 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為使指定之物件具有可非接觸式讀取資料的資料載體,對照系爭產品之使指定之物件具有可非接觸式讀取資料的嵌入式標籤為相同的結果(result)。 承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而言,系爭產品 與系爭專利係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執行相同的功能、且得到相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a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無實質差異。因此,系爭產品要 件編號1a適用均等論。 ⑤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c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之均 等比對: 就方式而言,系爭專利之主體上的標籤元件儲存物件連接裝置之相關資料,用以供資料讀取元件以非接觸方式讀取,對照系爭產品之主體上的RFID晶片儲存有資料,用以供讀取器以非接觸方式讀取,儲存的資料內容雖略有差異,惟資料載體儲存何種資料,本可由使用者自行選擇,甲證10之系爭產品規格表亦未就儲存之資料種類有所限制,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僅為非接觸式資料載體使用情況的簡單改變並能輕易完成者,因此,對於要件編號1C,系爭產品對應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為實質相同的方 式(way)。 )就功能而言,系爭專利為資料讀取元件以非接觸方式讀取標籤元件內儲存的資料,對照系爭產品之讀取器以非接觸方式讀取RFID晶片內儲存的資料為相同的功能(function)。 就結果而言,系爭專利為資料讀取元件可以非接觸方式 取得指定的資料,對照系爭產品之讀取器可以非接觸方 式取得指定的資料為相同的結果(result)。 承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而言,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係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執行相同的功能、且得到相同的結果,故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c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無實質差異。因此,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c適用均等論。 ⑥承上,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a、1c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1C構成均等,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 ⑦上訴人民事上訴理由(一)狀第8至11頁壹之四引用原審民事答辯(三)狀第4頁指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可依 引證1、引證2或引證3之先前技術輕易完成,因該些先前技術之存在,應阻卻均等論之適用云云。惟所謂先前技術阻 卻係指被控侵權對象落入專利權範圍之全部技術特徵與單 一先前技術相同,或為單一先前技術與專利申請時所屬技 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的簡單組合,則適用先前技術阻卻應判 斷不適用均等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而被控 侵權對象與單一先前技術「相同」,係指二者完全相同、 二者之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 之技術特徵等二種情況。經查系爭產品未具有引證1圖式第1、3圖之環設的凹槽42,且未具有O形環12,明顯不同於引證1之插塞10;系爭產品之上表面非呈圓弧狀,且並未具有引證2圖式第20圖之環設固定肋23,明顯不同於引證2之數 據載體14;系爭產品之上表面非呈圓弧狀,且並未具有引 證3圖式第1圖之標籤支架2及固定支架4,明顯不同於引證3之電子標籤,又上訴人並未就系爭產品何以為引證1、2、3個別與系爭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的簡單組 合加以舉證,是以其先前技術阻卻之主張難謂有據。 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要件解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請求項1之直接附屬項,解釋上應包含 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1A至1C)及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2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為「其中該主體的外周面呈凸弧面。」(要件編號2B)。要件編號2A:如之前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範圍所述。 要件編號2B:其中該主體的外周面呈凸弧面。 ②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2a:如之前解析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a、1b、1c所 述。 要件編號2b:依據甲證9之照片可知,系爭產品之主體的外周面呈凸弧面,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 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編號2B「其中該主體的外周面呈凸弧面」之文義所讀取。 ③承上,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編號2A之文義所讀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惟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已如前述,且系爭產品可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2要件編號2B之文義,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均等範圍。 ⑶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均等範圍: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要件解析: 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請求項1之直接附屬項,解釋上應包含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要件編號1A至1C)及進一步限定之技術特徵,其中系爭專利請求項13進一步限定之技術 特徵為「其中該主體係以彈性材料製成。」(要件編號13 B)。 要件編號13A:如之前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範圍所述。 要件編號13B:其中該主體係以彈性材料製成。 ②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各要件的文義比對: 要件編號13a:如之前解析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a、1b、1c所述。 要件編號13b:依據甲證10之系爭產品規格表可知,系爭產品之主體為「Polyamid」(聚醯胺)材料製成,可彈性變形,屬於一種彈性材料,係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B「其中該主體係 以彈性材料製成」之文義所讀取。 ③承上,系爭產品未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A之文義所讀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文義範圍。 惟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均等範圍,已如前述,且系爭產品可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B之文義,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均等範圍。 ⒍專利有效性部分: ⑴引證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引證1比對:引證1說明書第[0002]、 [0010]段落及圖式第1、3圖已揭露一種RFID標籤圍阻組合,其包括有一套設O形環12的插塞10,插塞10插入於一孔 4;一RFID晶片8,設置於插塞10內部,用以供以一RFID讀取器以非接觸方式讀取,引證1之O形環12及插塞10、RFID晶片8、RFID讀取器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主體、標籤元件、資料讀取元件,故引證1已揭露請求項1「一種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其包括有:一主體;一標籤元件,設置於該主體,用以供以一資料讀取元件以非接觸方式讀取」之技術特徵。依引證1說明書第[0010]段落所載,引證1之插塞10係用以插入濺鍍標靶或背襯板中的孔4,孔4的作用雖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容置部相似,惟孔4並非設置於供固定、抬升、紮捆的物件連接設備上,因此引證1並未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 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的技術特徵;又引證1之O形環12係套設於插塞10,O形環12與插塞10的表面並不連續,與系爭專利請 求項1彼此連接為整體的上段部及下段部有所不同,因此 引證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 縮」的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1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新穎性。 ④上訴人主張引證1可於O形環12最凸出於外的部分界定一分隔線,插塞10及O形環12在分隔線以上的部分可相當於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段部,插塞10及O形環12在分隔線以下的部分可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下段部,因此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 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之技術特徵云云(民事上訴理由狀(五)狀第2至3頁壹之一之(二))。然查引證1之O形環12係套設於插塞10的凹槽42上,當插塞10設置於孔4,O形環12須與孔4上的凹槽6配合以產生密封作用,而O形環12與插塞10之間的表面並不連續,此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由相連接的漸縮上段部與漸縮下段 部形成環繞的主體外周面,並以之抵靠容置部內表面,結構上並不相同,尚難僅以引證1之O形環12具有凸出的外周面即謂其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段部及下段部的技 術特徵,是以上訴人前揭主張為不可採。 ⑵引證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引證2比對:引證2說明書第[0002]、 [0064]、[0066]、[0072]、[0088]段落及圖式第20圖已揭露一種數據載體14,用以設置於一可為鉤環之負載處理部件1的承載部19中,其包括有一數據載體14,用以塞入承 載部19中;一無線射頻識別芯片,設置於數據載體14內部,無線射頻識別芯片儲存有與負載處理部件1相關資料, 用以供以一讀取器以非接觸方式讀取,引證2之負載處理 部件1、承載部19、數據載體14、無線射頻識別芯片、讀 取器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物件連接裝置、容置部、主體、 標籤元件、資料讀取元件,故引證2已揭露請求項1「一種非接觸式資料載體,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其包括有:一主體,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一標籤元件,設置於該主體,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用以供以一資料讀取元件以非接觸方式讀取」之技術特徵。依引證2說明書第[0072]、[0088]段落及 圖式第20圖所載,引證2之數據載體14概呈一圓柱體,其 頂部的蓋45為弧形表面,數據載體14側面的圓周表面23’設有放射狀突出的固定肋23,固定肋23在驅入過程中被損壞並摩擦連接於承載部19的內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直接以外周面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並且由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構成之主體有所不同,因此引證2並未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之「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 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的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2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新穎性。 ④上訴人主張引證2圖式第20圖已揭露數據載體14的上端呈向 上凸出的圓弧面,固定肋23的下側面係由上至下漸縮而呈傾斜面,此外引證2說明書第[0088]段落已記載蓋45具有 弧形表面,引證2說明書第[0072]段落已記載固定肋以倒 棱的引導斜面為末端,因此引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之技術特徵云云(民事上訴理由 狀(五)狀第11至12頁參之二之(二))。但查引證2圖式第20圖雖顯示數據載體14的上端呈向上凸出的圓弧面,以及固定肋23的下側面由上至下漸縮而呈傾斜面,惟引證2係以 固定肋23摩擦連接於承載部19的內壁,僅於設有固定肋23的局部位置抵靠承載部19的內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 界定由相連接的漸縮上段部與漸縮下段部形成環繞的主體外周面,並以之抵靠容置部內表面,結構上並不相同,是以引證2之數據載體14的上端圓弧面及固定肋23下側面的 傾斜面並無法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段部及下 段部,從而上訴人前揭主張為不可採。 ⑶引證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引證4比對:引證4說明書第[0004]、 [0010]、[0054]段落及圖式第10、13圖已揭露一種RFID插塞200,用以設置於一物品250的收容槽255中,其包括有 一RFID插塞200,用以塞入收容槽255中;一RFID晶片,設置於RFID插塞200內部,用以供以一RFID晶片讀取器以非 接觸方式讀取,引證4之RFID插塞200、RFID晶片、RFID晶片讀取器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主體、標籤元件、資料讀 取元件,故引證4已揭露請求項1「一種非接觸式資料載 體,其包括有:一主體;一標籤元件,設置於該主體,用以供以一資料讀取元件以非接觸方式讀取」之技術特徵。依引證4說明書第[0004]、[0010]段落及圖式第10、13圖 所載,引證4之RFID插塞200係用以設置於一物品250的收 容槽255中,收容槽255的作用雖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容 置部相似,惟引證4並未揭露設置收容槽255之物品是否為供固定、抬升、紮捆的物件連接設備,因此引證4並未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 容置部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的技術特徵;又引證4之RFID插塞200概呈一圓柱體,RFID插塞200周邊側表面202設有放射狀突出的肋220,肋220在RFID插塞200壓入收容槽255變形抵接於收容槽255的內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直接以外周面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並且由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構成之主體有所不同,因此引證4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的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4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4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新穎性。 ④上訴人主張引證4圖式第13圖已揭露插塞主體具有相連接的 上段部及下段部,且引證4說明書第[0055]段落已揭露RFID插塞可呈橢圓形(oval),故引證4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 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的技術特徵云云(民事上訴 理由(四)狀第4頁貳之一之(一)之4及第5至6頁表格之1B列)。經查引證4圖式第13圖顯示一插塞230之肋232由相連的上部234、斜切過渡部分238及下部236組成,對照引證4說明書第[0058]段落所載,可知插塞230係藉由肋232的上部234變形抵接收容槽255的內壁,僅於設有肋232的局部位 置抵靠收容槽255的內壁,雖引證4說明書第[0055]段落另記載RFID插塞200可呈橢圓形(oval),仍將因為具有外凸 的肋,而僅於設有肋的局部位置抵靠收容槽255的內壁,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由相連接的漸縮上段部與漸縮 下段部形成環繞的主體外周面,並以之抵靠容置部內表面,結構上並不相同,是以引證4之插塞230之肋232的上部234及下部236並無法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段部及下段部,從而上訴人前揭主張為不可採。 ⑷引證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①如前所述,引證1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 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於將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穩固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1則是 藉由加設的O形環12提供水密密封,O形環12與插塞10的表面並不連續,二者材質亦不相同,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引證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引證1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引證1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1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性。 ⑸引證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①如前所述,引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於將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穩固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2則是藉由放射 狀突出的固定肋23被損壞後於圓周的局部位置抵接承載部19的內壁,其數據載體14的下半部呈圓柱狀,僅於端緣具有微小的倒角,既不具有將數據載體14導入盲孔的功效,亦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引證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引證2 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引 證2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2 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性。 ⑹引證1、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 步性: ①引證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 置的一容置部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 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 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 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 「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之技術 特徵,已如前述。經查引證2說明書第[0002]、[0064]、[0066]、[0072]、[0088]段落及圖式第20圖已揭露一種數據 載體14,用以設置於一可為鉤環之負載處理部件1的承載部19中,其包括有一數據載體14,用以塞入承載部19中;一 無線射頻識別芯片,設置於數據載體14內部,無線射頻識 別芯片儲存有與負載處理部件1相關資料,用以供以一讀取器以非接觸方式讀取,引證2之負載處理部件1、承載部19 、數據載體14、無線射頻識別芯片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物件連接裝置、容置部、主體、標籤元件,故引證2已揭露請求項1「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 置相關資料」之技術特徵。依引證2說明書第[0072]、[0088]段落及圖式第20圖所載,引證2之數據載體14概呈一圓柱體,其頂部的蓋45為弧形表面,數據載體14側面的圓周表 面23’設有放射狀突出的固定肋23,固定肋23在驅入過程 中被損壞並摩擦連接於承載部19的內壁,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1之直接以外周面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並且由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構成之主體有所不同,因此引證2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 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 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的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1、2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 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 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之技 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於將非接觸式資料 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穩固抵靠容置部的 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1係藉由加設的O形環12提供水密密封,O形環12與插塞10的表面並不連續,二者 材質亦不相同,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引證2則是藉由放射狀突出的固定肋23被損壞後於圓周的局部位置抵接承 載部19的內壁,其數據載體14的下半部呈圓柱狀,僅於端 緣具有微小的倒角,既不具有將數據載體14導入盲孔的功 效,亦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 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引證1、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故引證1、2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 1、2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 性。 ⑺引證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引證3比對:引證3說明書第[0040]、[0041]、[0047]、[0050]段落及圖式第4、7圖已揭露一種電 子標籤,用以設置於一可為卸扣的石油鑽井資產的一盲孔 中,其包括有一電子標籤,用以塞入盲孔中;一標籤主體 3,設置於電子標籤的標籤外殼1內部,標籤主體3儲存有與該資產相關資料,用以供以一採集設備以非接觸方式讀取 ,引證3之可為卸扣的石油鑽井資產、盲孔、電子標籤、標籤主體3、採集設備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物件連接裝置、容 置部、主體、標籤元件、資料讀取元件,故引證3已揭露請求項1「一種非接觸式資料載體,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其包括有:一主體,用以塞入該容置部 中;一標籤元件,設置於該主體,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 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用以供以一資料讀取元件以非接 觸方式讀取」之技術特徵。依引證3說明書第[0040]、[0041]段落及圖式第4圖所載,引證3之電子標籤的標籤外殼1概呈一圓柱體,圓柱體側面突伸多個彈性支腳41,再以彈性 支腳41於圓周的局部位置抵接盲孔的內表面,與系爭專利 請求項1之直接以外周面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並且由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構成之主體有所不同,因此引證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 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 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的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3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且其外周面用以 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 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 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之技術 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於將非接觸式資料載 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穩固抵靠容置部的內 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3則是藉由彈性支腳41於圓周的局部位置間接抵接盲孔的內表面,其標籤外殼1的下半部呈圓柱狀,既不具有將標籤外殼1導入盲孔的功效,亦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 達成之功效而言,引證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引證3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引證3尚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3 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性。 ④上訴人主張引證3圖式第4圖之彈性支腳41露出於外的上方區 段的寬度往遠離下方區段的方向漸縮,彈性支腳41露出於 外的下方區段的寬度往遠離上方區段的方向漸縮,故引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 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的技術 特徵云云(民事上訴理由(四)狀第13頁伍之一)。但查引證3圖式第4圖雖顯示電子標籤具有呈圓弧狀凸出的彈性支腳41,惟引證3係以彈性支腳41摩擦擠壓於盲孔的內壁,僅於設有彈性支腳41的局部位置抵靠盲孔的內壁,與系爭專利請 求項1所界定由相連接的漸縮上段部與漸縮下段部形成環繞的主體外周面,並以之抵靠容置部內表面,結構上並不相 同,是以引證3之彈性支腳41的上半部及下半部並無法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上段部及下段部,從而上訴人前揭主張為不可採。 ⑻引證1、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 步性: ①引證1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 置的一容置部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 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 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 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 「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之技術 特徵,已如前述。經查引證3說明書第[0040]、[0041]、[0047]、[0050]段落及圖式第4、7圖已揭露一種電子標籤, 用以設置於一可為卸扣的石油鑽井資產的一盲孔中,其包 括有:一電子標籤,用以塞入盲孔中;一標籤主體3,設置於電子標籤的標籤外殼1內部,標籤主體3儲存有與該資 產相關資料,用以供以一採集設備以非接觸方式讀取,引 證3之可為卸扣的石油鑽井資產、盲孔、電子標籤、標籤主體3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物件連接裝置、容置部、主體、標 籤元件,故引證3已揭露請求項1「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 裝置的一容置部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該標 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之技術特徵。 依引證3說明書第[0040]、[0041]段落及圖式第4圖所載, 引證3之電子標籤的標籤外殼1概呈一圓柱體,圓柱體側面 突伸多個彈性支腳41,再以彈性支腳41於圓周的局部位置 抵接盲孔的內表面,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直接以外周面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並且由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構成之 主體有所不同,因此引證3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 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 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 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 向漸縮」的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1、3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 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 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之技 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於將非接觸式資料 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穩固抵靠容置部的 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1係藉由加設的O形環12提供水密密封,O形環12與插塞10的表面並不連續,二者 材質亦不相同,引證3則是藉由彈性支腳41於圓周的局部位置間接抵接盲孔的內表面,均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 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引證1、3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故引證1、3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1 、3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性 。 ⑼引證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 步性: ①引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 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 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 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的技術特徵, 已如前述。經查引證3說明書第[0040]、[0041]、[0047]、[0050]段落及圖式第4、7圖雖已揭露一種電子標籤,用以 設置於一可為卸扣的石油鑽井資產的一盲孔中,其包括有 :一電子標籤,用以塞入盲孔中;一標籤主體3,設置於電子標籤的標籤外殼1內部,標籤主體3儲存有與該資產相關 資料,用以供以一採集設備以非接觸方式讀取,惟引證3之電子標籤的標籤外殼1概呈一圓柱體,圓柱體側面突伸多個彈性支腳41,再以彈性支腳41於圓周的局部位置抵接盲孔 的內表面,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直接以外周面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並且由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構成之主體有所 不同,因此引證3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且其外周 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 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 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 的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2、3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之 技 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 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於將非接觸式資料 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穩固抵靠容置部的 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2係固定肋23在驅入過程中被損壞並摩擦連接於承載部19的內壁,其數據載體14 的下半部呈圓柱狀,僅於端緣具有微小的倒角,引證3則是藉由彈性支腳41於圓周的局部位置間接抵接盲孔的內表面 ,其標籤外殼1的下半部呈圓柱狀,均不具有將數據載體14或標籤外殼1導入盲孔的功效,亦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 量,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引證 2、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故引證2、3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2 、3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性 。 ⑽引證1、2、3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①引證1、2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 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 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之技術特徵 ,已如前述。依引證3說明書第[0040]、[0041]、[0047]、[0050]段落及圖式第4、7圖所載,引證3之電子標籤的標籤外殼1概呈一圓柱體,圓柱體側面突伸多個彈性支腳41,再以彈性支腳41於圓周的局部位置抵接盲孔的內表面,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直接以外周面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並且由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構成之主體有所不同,因此引證3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 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 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的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1、2、3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且其外周 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 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 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 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於將非接觸式 資料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穩固抵靠容置 部的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1係藉由加設的O 形環12提供水密密封,O形環12與插塞10的表面並不連續,二者材質亦不相同;引證2藉由放射狀突出的固定肋23被損壞後於圓周的局部位置抵接承載部19的內壁;引證3則是藉由彈性支腳41於圓周的局部位置間接抵接盲孔的內表面, 均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 所達成之功效而言,引證1、2、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 不同,故引證1、2、3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1 、2、3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性。 ⑾引證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①如前所述,引證4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以設置 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 中,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 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 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 的方向漸縮」、「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 關資料」的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於將 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穩固 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4是藉由放射狀突出的肋220變形抵接於收容槽255的內壁,其RFID 插塞200的下半部呈圓柱狀,僅於端緣具有微小的倒角,既不具有將RFID插塞200導入盲孔的功效,亦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 ,引證4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引證4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引證4尚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4 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性。 ⑿引證4、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 步性: ①引證4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 裝置的一容置部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 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 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 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 、「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的技 術特徵,已如前述。經查引證6說明書第2欄第50至62行、 第3欄第66行至第4欄第2行及圖式第1圖已揭露一種物料起 重產品識別裝置,用以設置於一末端為吊鉤22的滑車20的 一孔中,其包括有:一RFID標籤24,用以塞入滑車20上的 孔中;一RFID晶片設置於RFID標籤24內部,RFID晶片儲存 有與該起重產品的相關資料,引證6之末端為吊鉤22的滑車20、滑車20上的孔、RFID標籤24、RFID晶片即相當於請求 項1之物件連接裝置、容置部、主體、標籤元件,故引證6 已揭露請求項1「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 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 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之技術特徵。依引證6圖式第1 圖所示,並無法得知RFID標籤24外周面的確切形狀,亦無 法得知RFID標籤24係以何種構造與滑車20上的孔相互抵 接,因此引證6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且其外周面 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 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 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的 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4、6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 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 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之技 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於將非接觸式資料 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穩固抵靠容置部的 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4係藉由放射狀突出的肋220變形抵接於收容槽255的內壁,其RFID插塞200的下半部呈圓柱狀,僅於端緣具有微小的倒角,既不具有將RFID 插塞200導入盲孔的功效,亦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又引證6並未揭露RFID標籤24外周面的確切形狀,無從得知是否具有導入盲孔或提供穩固抵靠力量的功效,是以就所採 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引證4、6與系爭專利 請求項1仍有不同,故引證4、6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4 、6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性 。 ⒀引證4、7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 步性: ①引證4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 裝置的一容置部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 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 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 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 、「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的技 術特徵,已如前述。經查引證7說明書第24頁倒數第2行至 第26頁第4行及圖式第2、6圖係揭露一種用於儲存醫藥組合物的雙腔容器,於筒體15內部容設分隔柱塞40以將兩種物 質分開儲存,並藉由將分隔柱塞40向下壓入,使兩種物質 在使用前透過旁通35相互連通混合,引證7之圖式第6圖雖 顯示分隔柱塞40可呈兩端漸縮的圓柱體,惟引證7的分隔柱塞40係用以在筒體15內上下移動,並無固定的功能,亦非 用以設置電子標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以外周面抵靠固定於容置部的內表面,內部容設標籤元件的主體明顯不同 ,因此引證7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以設置於一 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 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 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 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 向漸縮」、「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 料」的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4、7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用以設置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 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 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 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 漸縮」、「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 」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於將非接觸 式資料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穩固抵靠容 置部的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4係藉由放射狀突出的肋220變形抵接於收容槽255的內壁,其RFID插塞200的下半部呈圓柱狀,僅於端緣具有微小的倒角,既不具有 將RFID插塞200導入盲孔的功效,亦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引證7係藉由分隔柱塞40以將兩種物質分開儲存,使用時將分隔柱塞40向下壓入,使兩種物質透過旁通35相互連 通混合,並非用以形成穩固的抵靠,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 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引證4、引證7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1仍有不同,且引證4、引證7並非相關聯之技術領域,引證4、引證7欲達到發明目的及功效均不同,二者間缺少所 欲解決問題及作用、功能之關聯性,客觀上缺乏彼此結合 之動機,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 據引證4、引證7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引證4、引證7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4 、7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性 。 ⒁引證4、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 步性: ①引證4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 裝置的一容置部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 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 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 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 、「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的技 術特徵,已如前述。經查引證8第6頁第3至9行及同頁之照 片與圖式已揭露一種RFID插塞,用以設置於索具、起重及 牽引設備的一盲孔中,其包括有:一RFID插塞,用以塞入 盲孔中;一RFID晶片,設置於RFID插塞內部,RFID插塞的 外形概呈一圓柱體,圓柱體側面間隔設置複數的弧形凹槽 ,RFID插塞上下端部與RFID插塞其餘部分具有一段差,當 RFID插塞設置於盲孔中,弧形凹槽以外的圓柱體外周面抵 接盲孔的內表面,引證8之索具、盲孔、RFID插塞、RFID晶片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物件連接裝置、容置部、主體、標籤元件,故引證8已揭露請求項1「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 置的一容置部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 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之技術特徵。依引證8第6 頁之照片與圖式所載,引證8之RFID插塞的外形概呈一圓柱體,圓柱體側面間隔設置複數的弧形凹槽,RFID插塞上下 端部與RFID插塞其餘部分具有一段差,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由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構成之主體有所不同,且引證8並未記載RFID晶片儲存何種資料,因此引證8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 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該標籤元件儲 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的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4、8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 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 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 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之技術特 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於將非接觸式資料載體 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穩固抵靠容置部的內表 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4是藉由放射狀突出的肋220變形抵接於收容槽255的內壁,其RFID插塞200的下半部呈圓柱狀,僅於端緣具有微小的倒角,既不具有將RFID插塞200導入盲孔的功效,亦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引證8之RFID插塞上下端部與RFID插塞其餘部分具有一段差,並藉 由弧形凹槽以外的圓柱體側面抵接盲孔的內表面,既不具 有將RFID插塞導入盲孔的功效,抵靠盲孔內表面的結構亦 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引證4、8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故引證4、8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 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4 、8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 性。 ⒂引證4、6、7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①引證4、6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且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 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 ,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的技術特 徵,已如前述。經查引證7說明書第24頁倒數第2行至第26 頁第4行及圖式第2、6圖係揭露一種用於儲存醫藥組合物的雙腔容器,於筒體15內部容設分隔柱塞40以將兩種物質分 開儲存,並藉由將分隔柱塞40向下壓入,使兩種物質在使 用前透過旁通35相互連通混合,引證7之圖式第6圖雖顯示 分隔柱塞40可呈兩端漸縮的圓柱體,惟引證7的分隔柱塞40係用以在筒體15內上下移動,並無固定的功能,亦非用以 設置電子標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以外周面抵靠固定於容置部的內表面,內部容設標籤元件的主體明顯不同,因 此引證7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前開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4、6、7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且其外周 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 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 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 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於將非接觸式 資料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穩固抵靠容置 部的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4係藉由放射狀突出的肋220變形抵接於收容槽255的內壁,其RFID插塞200的下半部呈圓柱狀,僅於端緣具有微小的倒角,既不具有將RFID插塞200導入盲孔的功效,亦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引證6並未揭露RFID標籤24外周面的確切形狀,無從得知是否具有導入盲孔或提供穩固抵靠力量的功效;引證7係藉由分隔柱塞40以將兩種物質分開儲存,使用時將分隔柱塞40 向下壓入,使兩種物質透過旁通35相互連通混合,並非用 以形成穩固的抵靠,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 功效而言,引證4、6、7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且 引證4、6相較於引證7並非相關聯之技術領域,引證4、6相較於引證7欲達到發明目的及功效均不同,引證4、6與引證7之間缺少所欲解決問題及作用、功能之關聯性,客觀上引證4、6缺乏與引證7彼此結合之動機,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引證4、6、7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引證4、6、7之組合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4 、6、7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性。 ⒃引證4、7、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①引證4、7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 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該主體具有相連接 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 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 縮」、「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 的技術特徵,已如前述。經查引證8第6頁第3至9行及同頁 之照片與圖式已揭露一種RFID插塞,用以設置於索具、起 重及牽引設備的一盲孔中,其包括有:一RFID插塞,用以 塞入盲孔中;一RFID晶片,設置於RFID插塞內部,RFID插 塞的外形概呈一圓柱體,圓柱體側面間隔設置複數的弧形 凹槽,RFID插塞上下端部與RFID插塞其餘部分具有一段差 ,當RFID插塞設置於盲孔中,弧形凹槽以外的圓柱體外周 面抵接盲孔的內表面,引證8之索具、盲孔、RFID插塞、R FID晶片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物件連接裝置、容置部、主 體、標籤元件,故引證8已揭露請求項1「用以設置於一物 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 其外周面用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之技術特徵。依 引證8第6頁之照片與圖式所載,引證8之RFID插塞的外形概呈一圓柱體,圓柱體側面間隔設置複數的弧形凹槽,RFID 插塞上下端部與RFID插塞其餘部分具有一段差,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由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構成之主體有所不同,且引證8並未記載RFID晶片儲存何種資料,因此引證8仍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 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該 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的技術特徵 。 ②承上,引證4、7、8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主體具 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 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 的方向漸縮」、「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 關資料」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於將 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穩固 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4是藉由放射狀突出的肋220變形抵接於收容槽255的內壁,其RFID 插塞200的下半部呈圓柱狀,僅於端緣具有微小的倒角,既不具有將RFID插塞200導入盲孔的功效,亦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引證7係藉由分隔柱塞40以將兩種物質分開儲存,使用時將分隔柱塞40向下壓入,使兩種物質透過旁通35 相互連通混合,並非用以形成穩固的抵靠;引證8之RFID插塞上下端部與RFID插塞其餘部分具有一段差,並藉由弧形 凹槽以外的圓柱體側面抵接盲孔的內表面,既不具有將RFID插塞導入盲孔的功效,抵靠盲孔內表面的結構亦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引證4、7、8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且引證 4、8相較於引證7並非相關聯之技術領域,引證4、8相較於引證7欲達到發明目的及功效均不同,引證4、8與引證7之 間缺少所欲解決問題及作用、功能之關聯性,客觀上引證 4、8缺乏與引證7彼此結合之動機,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引證4、7、8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引證4、7、8之組合尚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4 、7、8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性。 ⒄引證5、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 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引證5比對:引證5說明書第4欄第24至30行、第5欄第14至25行及圖式第1圖已揭露一種載具識別裝置,用以設置於一包含有鉤5的肉鉤1,其包括有一殼體12 ,用以塞入肉鉤1的孔13中,殼體12的外周面用以抵靠於孔13的內表面;一應答器11,設置於殼體12內部,應答器11 儲存有動物的識別資料,用以供以一讀取器以非接觸方式 讀取,引證5之肉鉤1、孔13、殼體12、應答器11、讀取器 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物件連接裝置、容置部、主體、標籤元件、資料讀取元件,故引證5已揭露請求項1「一種非接觸 式資料載體,用以設置於一物件連接裝置的一容置部中, 其包括有:一主體,用以塞入該容置部中,且其外周面用 以抵靠於該容置部的內表面;一標籤元件,設置於該主體 用以供以一資料讀取元件以非接觸方式讀取」之技術特徵 。依引證5說明書第4欄第24至30行、第5欄第14至25行及圖式第1圖所載,引證5之殼體12概呈一圓柱體,與系爭專利 請求項1之由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構成之主體有所不同,且應答器11係儲存動物的識別資料,並非肉鉤1本身的特性資料,因此引證5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主體具 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 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 的方向漸縮」、「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 關資料」的技術特徵。 ②經查引證4說明書第[0004]、[0010]段落及圖式第10、13圖已揭露一種RFID插塞200,用以設置於一物品250的收容槽255中,一RFID晶片,設置於RFID插塞200內部,可用以儲存物品250本身的相關資料,因此引證5與引證4所揭露的技術內容已共同揭露請求項1「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之技術特徵。依引證4說明書第[0010]、[0054]段落及圖式第10、13圖所載,引證4之RFID插塞200概 呈一圓柱體,RFID插塞200周邊側表面202設有放射狀突出 的肋220,肋220在RFID插塞200壓入收容槽255變形抵接於 收容槽255的內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由漸縮的上段部 及下段部構成之主體有所不同,因此引證4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 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的技術特徵。 ③承上,引證5、4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 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 向漸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於將 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穩固 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5之殼體12概呈一圓柱體,並以圓柱體側表面整體抵接於孔13的內 表面,不具有將殼體12導入盲孔的功效,殼體12抵靠於孔13內表面的結構亦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引證4係藉由放射狀突出的肋220變形抵接於收容槽255的內壁,其RFID插 塞200的下半部呈圓柱狀,僅於端緣具有微小的倒角,既不具有將RFID插塞200導入盲孔的功效,亦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 引證5、4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故引證5、4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④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5 、4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性 。 ⒅引證5、4、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①引證5、4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 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 縮」的技術特徵,已如前述。依引證2說明書第[0072]、[0088]段落及圖式第20圖所載,引證2之數據載體14概呈一圓柱體,其頂部的蓋45為弧形表面,數據載體14側面的圓周 表面23’設有放射狀突出的固定肋23,固定肋23在驅入過 程中被損壞並摩擦連接於承載部19的內壁,與系爭專利請 求項1由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構成之主體有所不同,因此引證2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前開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5、4、2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主體具 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 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 的方向漸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 於將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 穩固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5之殼體12概呈一圓柱體,並以圓柱體側表面整體抵接於孔13 的內表面,不具有將殼體12導入盲孔的功效,殼體12抵靠 於孔13內表面的結構亦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引證4係 藉由放射狀突出的肋220變形抵接於收容槽255的內壁,其RFID插塞200的下半部呈圓柱狀,僅於端緣具有微小的倒角 ,既不具有將RFID插塞200導入盲孔的功效,亦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引證2藉由放射狀突出的固定肋23被損壞後於圓周的局部位置抵接承載部19的內壁,其數據載體14的 下半部呈圓柱狀,僅於端緣具有微小的倒角,既不具有將 數據載體14導入盲孔的功效,亦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 ,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引證5、4、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故引證5、4、2之組合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5 、4、2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性。 ⒆引證5、4、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①引證5、4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 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 縮」的技術特徵,已如前述。依引證6圖式第1圖所示,並 無法得知RFID標籤24外周面的確切形狀,亦無法得知RFID 標籤24係以何種構造與滑車20上的孔相互抵接,因此引證6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前開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5、4、6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主體具 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 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 的方向漸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 於將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 穩固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5之殼體12概呈一圓柱體,並以圓柱體側表面整體抵接於孔13 的內表面,不具有將殼體12導入盲孔的功效,殼體12抵靠 於孔13內表面的結構亦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引證4係 藉由放射狀突出的肋220變形抵接於收容槽255的內壁,其RFID插塞200的下半部呈圓柱狀,僅於端緣具有微小的倒角 ,既不具有將RFID插塞200導入盲孔的功效,亦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又引證6並未揭露RFID標籤24外周面的確切形狀,無從得知是否具有導入盲孔或提供穩固抵靠力量的 功效,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引 證5、4、6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故引證5、4、6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5 、4、6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性。 ⒇引證5、4、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①引證5、4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 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 縮」的技術特徵,已如前述。依引證8第6頁之照片與圖式 所載,引證8之RFID插塞的外形概呈一圓柱體,圓柱體側面間隔設置複數的弧形凹槽,RFID插塞上下端部與RFID插塞 其餘部分具有一段差,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由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構成之主體有所不同,因此引證8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前開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5、4、8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主體具 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 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 的方向漸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 於將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 穩固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5之殼體12概呈一圓柱體,並以圓柱體側表面整體抵接於孔13 的內表面,不具有將殼體12導入盲孔的功效,殼體12抵靠 於孔13內表面的結構亦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引證4係 藉由放射狀突出的肋220變形抵接於收容槽255的內壁,其RFID插塞200的下半部呈圓柱狀,僅於端緣具有微小的倒角 ,既不具有將RFID插塞200導入盲孔的功效,亦無法提供穩固抵靠的力量;引證8之RFID插塞上下端部與RFID插塞其餘部分具有一段差,並藉由弧形凹槽以外的圓柱體側面抵接 盲孔的內表面,既不具有將RFID插塞導入盲孔的功效,抵 靠盲孔內表面的結構亦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引證5、4、8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故引證5、4、8之組合尚不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5 、4、8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性。 引證5、7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 步性: ①引證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 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 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 、「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的技 術特徵,已如前述。經查引證7說明書第24頁倒數第2行至 第26頁第4行及圖式第2、6圖係揭露一種用於儲存醫藥組合物的雙腔容器,於筒體15內部容設分隔柱塞40以將兩種物 質分開儲存,並藉由將分隔柱塞40向下壓入,使兩種物質 在使用前透過旁通35相互連通混合,引證7之圖式第6圖雖 顯示分隔柱塞40可呈兩端漸縮的圓柱體,惟引證7的分隔柱塞40係用以在筒體15內上下移動,並無固定的功能,亦非 用以設置電子標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以外周面抵靠固定於容置部的內表面,內部容設標籤元件的主體明顯不同 ,因此引證7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前開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5、7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 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 向漸縮」、「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 料」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於將非接 觸式資料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穩固抵靠 容置部的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5之殼體12概呈一圓柱體,並以圓柱體側表面整體抵接於孔13的內表面 ,不具有將殼體12導入盲孔的功效,殼體12抵靠於孔13內 表面的結構亦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引證7係藉由分隔 柱塞40以將兩種物質分開儲存,使用時將分隔柱塞40向下 壓入,使兩種物質透過旁通35相互連通混合,並非用以形 成穩固的抵靠,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 而言,引證5、7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且引證5、 7並非相關聯之技術領域,引證5、7欲達到發明目的及功效均不同,二者間缺少所欲解決問題及作用、功能之關聯性 ,客觀上缺乏彼此結合之動機,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引證5、7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引證5、7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引證5、7、2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①引證5、7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 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 縮」、「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 的技術特徵,已如前述。經查引證2說明書第[0002]、[0064]、[0066]、[0072]、[0088]段落及圖式第20圖已揭露一 種數據載體14,用以設置於一可為鉤環之負載處理部件1的承載部19中,其包括有一數據載體14,用以塞入承載部19 中;一無線射頻識別芯片,設置於數據載體14內部,無線 射頻識別芯片儲存有與負載處理部件1相關資料,用以供以一讀取器以非接觸方式讀取,引證2之負載處理部件1、無 線射頻識別芯片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物件連接裝置、標籤元件,故引證2已揭露請求項1「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 連接裝置相關資料」之技術特徵。依引證2說明書第[0072 ]、[0088]段落及圖式第20圖所載,引證2之數據載體14概 呈一圓柱體,其頂部的蓋45為弧形表面,數據載體14側面 的圓周表面23’設有放射狀突出的固定肋23,固定肋23在 驅入過程中被損壞並摩擦連接於承載部19的內壁,與系爭 專利請求項1由漸縮的上段部及下段部構成之主體有所不同,因此引證2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主體具有相 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 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 向漸縮」的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5、7、2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主體具 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 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 的方向漸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 於將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 穩固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5之殼體12概呈一圓柱體,並以圓柱體側表面整體抵接於孔13 的內表面,不具有將殼體12導入盲孔的功效,殼體12抵靠 於孔13內表面的結構亦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引證7係 藉由分隔柱塞40以將兩種物質分開儲存,使用時將分隔柱 塞40向下壓入,使兩種物質透過旁通35相互連通混合,並 非用以形成穩固的抵靠;引證2藉由放射狀突出的固定肋23被損壞後於圓周的局部位置抵接承載部19的內壁,其數據 載體14的下半部呈圓柱狀,僅於端緣具有微小的倒角,既 不具有將數據載體14導入盲孔的功效,亦無法提供穩固抵 靠的力量,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而言 ,引證5、7、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且引證5、2 相較於引證7並非相關聯之技術領域,引證5、2相較於引證7欲達到發明目的及功效均不同,引證5、2與引證7之間缺 少所欲解決問題及作用、功能之關聯性,客觀上引證5、2 缺乏與引證7彼此結合之動機,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引證5、7、2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引證5、7、2之組合尚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5 、7、2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性。 引證5、7、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不具進步性: ①引證5、7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 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 縮」、「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連接裝置相關資料」 的技術特徵,已如前述。經查引證6說明書第2欄第50至62 行、第3欄第66行至第4欄第2行及圖式第1圖已揭露一種物 料起重產品識別裝置,用以設置於一末端為吊鉤22之滑車20的一孔中,其包括有:一RFID標籤24,用以塞入滑車20上的孔中;一RFID晶片設置於RFID標籤24內部,RFID晶片儲 存有與該起重產品的相關資料,引證6之末端為吊鉤22的滑車20、RFID晶片即相當於請求項1之物件連接裝置、標籤元件,故引證6已揭露請求項1「該標籤元件儲存有與該物件 連接裝置相關資料」之技術特徵。依引證6圖式第1圖所示 ,並無法得知RFID標籤24外周面的確切形狀,亦無法得知RFID標籤24係以何種構造與滑車20上的孔相互抵接,因此引證6仍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主體具有相連接的一 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下段部的 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的方向漸縮」 的技術特徵。 ②承上,引證5、7、6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主體具 有相連接的一上段部以及一下段部,該上段部的寬度往遠 離該下段部的方向漸縮,該下段部的寬度往遠離該上段部 的方向漸縮」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該技術特徵而具有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7]及[0011]段落所載有助 於將非接觸式資料載體導入盲孔並以主體之環繞的外周面 穩固抵靠容置部的內表面而不易脫落之有利功效,引證5之殼體12概呈一圓柱體,並以圓柱體側表面整體抵接於孔13 的內表面,不具有將殼體12導入盲孔的功效,殼體12抵靠 於孔13內表面的結構亦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引證7係 藉由分隔柱塞40以將兩種物質分開儲存,使用時將分隔柱 塞40向下壓入,使兩種物質透過旁通35相互連通混合,並 非用以形成穩固的抵靠;又引證6並未揭露RFID標籤24外周面的確切形狀,無從得知是否具有導入盲孔或提供穩固抵 靠力量的功效,是以就所採取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效 而言,引證5、7、6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仍有不同,且引證 5、6相較於引證7並非相關聯之技術領域,引證5、6相較於引證7欲達到發明目的及功效均不同,引證5、6與引證7之 間缺少所欲解決問題及作用、功能之關聯性,客觀上引證 5、6缺乏與引證7彼此結合之動機,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依據引證5、7、6所揭露內容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引證5、7、6之組合尚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③系爭專利請求項2、13為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並為進一步之界定,故引證5 、7、6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3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非系爭專利之共同申請權人,系爭專利未違反專利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得對上訴人主張權 利;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其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糸爭專利請 求項1、2、13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13之權利範圍(均等侵權),侵害被上訴人之系爭專利,因此,被上訴人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判命上訴人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產品,且不得為任何侵害前開專利權之行為;上訴人應自行並使其所有代 理商及經銷商將侵害系爭專利權之產品及其製造原料及器具,全數回收並交由被上訴人銷毁之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 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 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丘若瑤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