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2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百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百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百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6月、10月、4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百恩前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比100年度基簡字第4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9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3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82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00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基簡字第19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18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0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基簡字第1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1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6月13日入監執行,就前開所定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3月1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於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2月15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法務部矯正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爰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