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二字第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仕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42號),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95號裁定後,因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093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更為裁定後,因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976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聲更二字第7號更為裁定,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3備註欄所示執行案號「111年度執字第34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執字第343號」;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111年1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8月25日」。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第227-1條第1項「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定有明文規定,復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3備註欄所示執行案號「111年度執字第34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1年度執字第343號」;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4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111年1月1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8月25日」。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案件,先後經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法院判決各罪所處之刑,並各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2、編號6至8、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3至4、編號9至11、編號15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亦有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狀【見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95號卷第9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書,及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3號刑事判決書、111年度基簡字第534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11年度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書、111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刑事判決書、111年度金訴字第138號刑事判決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9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5號刑事判決書、112年度訴字第162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刑事判決書,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772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02號刑事判決書、112年度訴字第158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01號刑事裁定書等各1件在卷可稽。是上揭所載顯係誤寫,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上開規定說明,自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犯非法持有子彈罪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叁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柒月 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3月間某日至109年6月19日 110年2月至4月4日止間之某日 109年2月、3月間某日至110年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0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24號、第819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24號、第81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8日 110年12月29日 110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110年度訴字第32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27日 111年2月7日 111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4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4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 共同犯恐嚇取財罪 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玖月 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6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10月間某日至110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053號、110年度偵字第100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0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464、7671、862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534號 111年度易字第53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7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534號 111年度易字第53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18日 111年5月11日 111年8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5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21號。 註:編號6至7,經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犯偽證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實施強暴罪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柒月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5日 109年12月31日 110年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464、7671、862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13、2903、40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少連偵字第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91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9日 111年9月6日 111年5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1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29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7日 111年10月5日 111年7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21號。 註:編號6至7,經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975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共同犯毀損罪 共同犯毀損罪 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1日 109年6月28日 110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417、5610、643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417、5610、6431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2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15號 110年度訴字第215號 112年度訴字第162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5日 111年8月25日 112年10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15號 110年度訴字第215號 112年度訴字第16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6日 111年9月26日 112年1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9號。 註:編號10至11,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9號。 註:編號10至11,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5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