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4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5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減為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又附表編號五、七、八所示之罪,減為附表編號五、
七、八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六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另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至5號、編號7至8號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2至5號、編號7至8號所列之罪,經如附表編號2至5號、編號7至8號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5號、編號7至8號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 月24日以前,而附表編號5、7號之案件,所犯法條均非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列各款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又附表編號2至4號、8號之案件,所犯法條為修正前刑法第345 條常業重利罪、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無故持有彈藥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等罪,雖為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4 款、第15款、第16款所列之罪,惟其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亦均符合減刑條件。再附表編號1、6號之案件,所犯法條為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刑法第196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則因附表編號1、6號所示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及有期徒刑3年4月,均屬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之「不得減刑」規定,該部分不得減刑,但仍聲請與附表編號2至5號、編號7至8號之罪減刑後,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3、附表編號5至8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培麗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4 │├───────┼────────┼─────────┼────────┼────────┤│罪名 │偽造有價證券 │常業重利 │無故持有彈藥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年2 月│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 月 │├───────┼────────┼─────────┼────────┼────────┤│犯罪日期 │自84年6 月間某日│自85年5 月間某日起│自84年6 月間某日│88年8 月16日 ││ │起至85年10月31日│至85年10月30日止(│起至85年10月31日│ ││ │止(聲請書誤載為│聲請書誤載為85年10│止(聲請書誤載為│ ││ │85年10月31日) │月31日) │85年10月31日) │ │├───────┼────────┼─────────┼────────┼────────┤│偵查 (自訴)機 │臺北地檢85年度偵│臺北地檢85年度偵字│臺北地檢85年度偵│基隆地檢88年度偵││關年度案號 │字第24312號 │第24312號 │字第24312號 │字第5195號等 │├──┬────┼────────┼─────────┼────────┼────────┤│最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91年度上更㈠字第│88年度上訴字第1611│86年度訴字第1023│88年度訴字第513 ││ │ │926 號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2年1 月22日 │89年7 月21日 │88年2 月12日 │89年8 月29日 ││ │年.月.日│ │ │ │ │├──┼────┼────────┼─────────┼────────┼────────┤│確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判決├────┼────────┼─────────┼────────┼────────┤│ │案 號│91年度上更㈠字第│91年度臺上字第6165│86年度訴字第1023│88年度訴字第513 ││ │ │926 號 │號 │號 │號 ││ ├────┼────────┼─────────┼────────┼────────┤│ │判 決│92年3 月31日 │91年10月31日 │88年7 月20日 │90年3 月15日 ││ │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01 條第1 │修正前刑法第345 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刑法第320 條第1 ││ │項 │ │械管制條例第11條│項 ││ │ │ │第1 項 │ │├───────┼────────┼─────────┼────────┼────────┤│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減刑。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 ││年罪犯減刑條例│ │ │款 │款 │├───────┼────────┼─────────┼────────┼────────┤│減刑後徒刑、拘│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役或罰金金額或│ │ │ │伍日,如易科罰金││褫奪公權期間 │ │ │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 │ │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 │ │ │日。 │├───────┼────────┼─────────┼────────┼────────┤│備註 │基隆地檢96年度聲│基隆地檢96年度聲減│基隆地檢96年度聲│基隆地檢96年度聲││ │減字第1557號 │字第1557號 │減字第1557號 │減字第1557號 │└───────┴────────┴─────────┴────────┴────────┘┌───────┬────────┬─────────┬────────┬────────┐│編號 │5 │6 │7 │8 │├───────┼────────┼─────────┼────────┼────────┤│罪名 │傷害 │行使偽造通用紙幣 │侵占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年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犯罪日期 │92年4 月20日 │自90年1 、2 月間起│自89年5 月上旬某│90年4 月中旬某日││ │ │至90年4 月3 日止(│日起至89年8 月7 │(聲請書誤載為90││ │ │聲請書誤載為90年4 │日止(聲請書誤載│年5 月1 日) ││ │ │月3 日) │為89年8 月7 日)│ │├───────┼────────┼─────────┼────────┼────────┤│偵查 (自訴)機 │士林地檢94年度偵│板橋地檢90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0年度偵│基隆地檢90年度偵││關年度案號 │緝字第290 號 │第5573號 │緝字第47號等 │緝字第47號等 │├──┬────┼────────┼─────────┼────────┼────────┤│最後│法 院│士林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94年度士簡字第48│94年度訴緝字第71號│94年度易緝字第4 │94年度易緝字第4 ││ │ │9 號 │ │號 │號 ││ ├────┼────────┼─────────┼────────┼────────┤│ │判決日期│94年7 月25日 │94年7 月15日 │95年2 月6 日 │95年2 月6 日 ││ │年.月.日│ │ │ │ │├──┼────┼────────┼─────────┼────────┼────────┤│確定│法 院│士林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判決├────┼────────┼─────────┼────────┼────────┤│ │案 號│94年度士簡字第48│94年度訴緝字第71號│94年度易緝字第4 │94年度易緝字第4 ││ │ │9 號 │ │號 │號 ││ ├────┼────────┼─────────┼────────┼────────┤│ │判 決│94年9 月8 日 │94年9 月20日 │95年2 月20日 │95年2 月20日 ││ │確定日期│ │ │ │ ││ │年.月.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 條第1 │刑法第196 條第1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刑法第320 條第1 ││ │項 │ │項 │項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 條第1 項第3 │不合減刑。 │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 ││年罪犯減刑條例│款 │ │款 │款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壹月又拾│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役或罰金金額或│伍日。 │ │ │伍日。 ││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6年度聲│基隆地檢96年度聲減│基隆地檢96年度聲│基隆地檢96年度聲││ │減字第1557號 │字第1557號 │減字第1557號 │減字第155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