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54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54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應補充記載:「被告乙○○持有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供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749號
  被   告 乙○○ 男 2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14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
    年度毒聲字第8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民國97年9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
    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86號、97年度毒偵字第2320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思悔改,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釋放後5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98年2月8日10時13分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不
    含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日9時許,因其為列管毒
    品人口,為警通知到局採尿送驗,結果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經查,被告乙○○經合法傳喚未到庭,雖被告於警詢中矢口
    否認有何施用毒品犯行,辯稱:伊近日均無施用任何毒品云
    云。惟查,被告於98年2月8日為警通知到局,經警採集其尿
    液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
    (GC/MS)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此有該
    公司於98年2月2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基隆市警察
    局第二分局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確曾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是被告所辯顯
    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一情,有本署檢察官97
    年度毒偵緝字第86號、97年度毒偵字第2320號不起訴書、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刑案人犯在
    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各1份附卷足參,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檢察官 甲  ○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碧雯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54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