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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簡上再字第17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戴見草邱政強吳永宋

聲請人
林王秋玉
相對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代表人
陳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本院107年度簡上再字第1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告代表人原為沈盈如,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陳柏誠,茲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原確定裁定違法,而未具體指明係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規定之何種再審事由;或雖已載明何條何款,然並未表明符合該款之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三、聲請人前因地價稅事件,而對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及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其訴而告確定。聲請人不服,迭次聲請再審,經本院104年度簡上再字第2號裁定、104年度簡上再字第8號裁定、105年度簡上再字第3號裁定、105年度簡上再字第8號裁定、105年度簡上再字第9號裁定、105年度簡上再字第12號裁定、105年度簡上再字第17號裁定、106年度簡上再字第4號裁定、106年度簡上再字第9號裁定、106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裁定、107年度簡上再字第2號裁定、107年度簡上再字第1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仍不服,復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而聲請再審。

四、聲請意旨略以:原審法院有未依憲法第19條規定檢視本件行政處分「依法律」課稅是否有瑕疵、其有效之法源、及是否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法律解讀之違法。原裁定未進行「依法律」的實質審理即裁定駁回,同亦違反憲法第19條而無效。聲請人多次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聲請再審,陸續遭鈞院104年度簡上再字第2號裁定、104年度簡上再字第8號裁定、105年度簡上再字第3號裁定、105年度簡上再字第8號裁定、105年度簡上再字第9號裁定、105年度簡上再字第12號裁定、105年度簡上再字第17號裁定、106年度簡上再字第4號裁定、106年度簡上再字第9號裁定、106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裁定、107年度簡上再字第2號裁定及原確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上開駁回確定裁定,同樣未依憲法第19條意旨對相對人是否「依法律」徵稅及其有無逾法律解釋範圍作審質審理,即用「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之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為由駁回,本案應依而未依憲法第19條進行「依法律」審究,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是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爰聲請本件再審,並聲請進行言詞辯論,實質審理本案。

五、本院按: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之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因此,本件應先就原確定裁定本身是否具備再審理由為審查。查聲請人前對本院107年度簡上再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原確定裁定以該再審之聲請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係重覆其在前訴訟程序之主張,始終陳述憲法第19條在該案審理過程並未予以落實等語,並未對上開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而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之內容,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而為具體之表明及指摘,依上述說明,自應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所為再審聲請既不合法,自無庸審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及原確定裁定是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則其聲請言詞辯論,即無必要,在此一併說明。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吳 永 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再字第17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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