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52 分鐘讀完全文 85,7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0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銘珠王令冠蔣文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79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藏股
被告
李柏宏
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律師
選任辯護人
洪郁婷律師
被告
林亮宏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廖傑驊律師

      曾本懿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3904號、104年度偵字第13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柏宏犯附表一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柒月,褫奪公權叁年。

林亮宏犯附表一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李柏宏、林亮宏其餘被訴如附表三所示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李柏宏自民國95年6月30日起迄今,擔任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商業行政科稽查股約聘人員,於98年8月間開始負責審核高雄市轄內電子遊戲場業設立、變更、營業級別證登記,於101年3月間起並增加聯合稽查業務,係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102年後即由其一人專門代辦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立、變更登記與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之申請、變更等相關業務;林亮宏則係工商登記之代辦業者(俗稱「跑照業者」)。

二、緣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需辦妥級別證之申請登記後,始得營業,依上開法令規定,級別證之審核除經發局本身之職掌審核項外,另涉公司商業登記、負責人或管理人素行查詢、營業場所公共意外保險、消防設備檢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等事項,申辦之作業時間較長。林亮宏係原高雄縣電子遊戲場業代辦業者,於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合併後,與李柏宏因業務接觸往來認識。102年3月間某日,電子遊戲場業者翁金富係址設高雄市○○區○○里○○街00巷0號之「貳零零壹」電子遊戲場負責人,於102年3月26日委由林亮宏代辦變更店名及負責人之申請,期間因未依法申請高雄市縣合併改申請換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遭轄區員警指正,乃復於102年4月1日委由林亮宏代辦換發縣市合併改制後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期間,翁金富恐轄區員警再度尋上門臨檢受罰,乃多次以電話催促林亮宏加快申辦進度,詎李柏宏明知林亮宏係代辦業者且希望所申請之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得以儘速核發,明知其對上開審核級別證申請具有業務上審核關係且級別證之變更申請獨由其一人負責業務流程得以掌控之機會,竟基於對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以為便利林亮宏代辨申請案件速度及申請程序順利之職務上行為,竟接受代辦業者林亮宏之邀前往酒店玩樂接受如附表一所示飲宴招待。而林亮宏亦為求該申請案得以快速審核通過或於缺件時能得李柏宏直接指導快速補正、而不予退件耽誤案件時程,竟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之犯意,於附表一所列之時間及代辦「貳零零壹」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之際,招待李柏宏至找酒玩舞Piano Bar之有女陪侍場所消費,並以現金支付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8,000元,林亮宏以此方式對李柏宏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而李柏宏則以此方式收受酒店玩樂之不正利益(李柏宏收受林亮宏所支付之不正利益詳如附表一計算式所載),計2,667元。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檢察官、被告等及其等之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復均同意作為認定本案事實之證據(見本院卷一第96-97頁),且本院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法條意旨,自均有證據能力。至本院未引用為有罪判決及引用為無罪判決之證據方法,既未經本院援引為認定有罪事實或僅援引為認定無罪事實之判斷基礎,即無逐一論述其證據能力之必要,附此敘明。

貳、實體上認定

甲、有罪部分【如附表一所示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找酒玩舞Piano Bar】

一、訊據被告李柏宏坦承其係高雄市政府經發局商業行政科稽查股約聘人員,負責審核高雄市轄內電子遊戲場業設立、變更、營業級別證登記等業務,而於102年3、4月間有受理電子遊戲場業代辦業者林亮宏申請委辦業者翁金富經營「貳零零壹」電子遊戲場業之縣市合併改制申請換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將「貳零零壹」之店名及店名變更登記為「貳零壹參」、負責人變更為蘇宥家之2件申請案,申請案件承辦期間有與林亮宏及余全益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酒店消費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收受不正利益之犯行,並辯稱:伊與林亮宏前往消費,且均是相互請客或共同支付費用,是私人聯誼之性質,消費過程中均未談到與申辦案有關之事項,與其職務無對價關係,自無收受不正利益云云。被告林亮宏亦自承:伊有代辦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立、變更登記與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之申請、變更等相關業務,於102年3、4月間有受翁金富委辦「貳零零壹」電子遊戲場業之2件申請案,案件申請期間有與李柏宏及友人余全益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酒店消費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交付不正利益之犯行,並辯稱:伊與林亮宏前往消費,且均是相互請客或共同支付費用,自無交付不正利益云云。

二、經查:

㈠ 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著重在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即學說上所謂身分公務員。其所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除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外,亦兼及於其他以公法組織設立,為達成照顧、服務、滿足民生需求等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利益之公共任務,而以公法型態之利用關係,提供人民給付、服務、救濟、照顧、教養、保護或輔助等單純統治行為之公務機關。又所稱「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此之命令又包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法規命令與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行政規則在內;故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或依考試、或經選舉、聘用、派用、僱用,均所不論;亦不論其係專職或兼職、長期性或臨時性、職位高低,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至所謂「法定」職務權限,自亦包含依法律與以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在內。依法律者,如組織條例、組織通則;以行政命令者,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機關其他之內部行政規章等固無庸論,即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亦屬之。再者,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並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無關公權力之公行政作用及其他私經濟行為,亦均包括在內。至機關內部單純提供機械性、肉體性勞務之人員,如清潔工、保全員、水電維修技工,因僅從事間接性、附屬性之輔助行為,而不具有對外直接履行公共行政任務之功能,縱依法令服務於上開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則非本條款所稱之身分公務員。此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 查被告李柏宏係高雄市經發局商業行政科稽查股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自98年僱用為約僱人員,於102年任職期間業務執掌權限及範圍為①主辦綜合暨聯合稽查業務:綜合暨聯合稽查業務,除執行稽查業務外,並排定稽查股人員之稽查輪值表,簽呈上級長官圈選稽查目標,及彙整稽查科提報每月治安會報、經濟部九大管理成效暨執行電子遊戲場業稽查取締成效評核計畫(一年評核2次)。另本項業務已於102年10月1日起由主辦調整為協辦。②協辦電子遊戲場業務(含登記案件收件俾便管理):協辦電子遊戲場業務部分,係收件後行文函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本府警察局暨所轄各分局或都市發展局、消防局、工務局等機關,各就其業務主管事項針對負責人、管理人消極資格及營業場所設置條件是否符合其主管法令、權責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進行審查,並俟各機關函復後彙整結果陳核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其受僱責任在僱用期間,願接受高雄市政府經發局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該局之一切規定,此有該局105年1月22日高市經發人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有被告李柏宏(原名李豪宏)所簽立契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8-150頁)。足見被告李柏宏在經發局所負責之相關電子遊戲場業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業務具有收件審核權限且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及設置場所之設置條件依主管法令發文函詢並進行審查彙整陳核俾結案。再依電子遊戲場業管條例第11條規定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各項之登記,始得營業。一、電子遊戲場業之名稱。二、營業級別。三、機具類別。四、電子遊戲場業為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為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五、營業場所管理人。六、營業場所之地址及面積。同一門牌,以設立一電子遊戲場業為限。第一項各款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前辦理變更登記;同條例第15條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同條例第24規定,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同條例第22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又證人吳佐川即經發局商業行政科專員於調查中證稱:李柏宏於101年7月起負責級別證的換證業務,換證是採書面審查,包括電子遊戲場業設立、復業、負責人變更登記,級別證審核流程是案件掛件之後,將負責人的申請資料送請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警察局、工務局建管、都發局及消防局等單位作書面審查,相關申請資料都符合規定後,承辦人就會簽陳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來變更遊戲場業的負責人或店名等語(見偵二卷第173頁)。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電子遊戲場業無論是變更登記、變更店名、變更負責人,都是由李柏宏1人辦理,如果是縣市合併換證,是從承辦人員擬好簽呈蓋了章之後往上呈,在承辦人員去撰寫公文時,當然要簽稿併陳,撰寫公文的過程的前置作業那當然承辦人員需要一些作業時間,簽呈到我這邊後,往上層蓋章就很快。承辦人員在製作這樣的簽呈時,自己就要花點時間,如果是換證,它應備齊的文件如果都齊全就沒有問題,如果不齊全,可能就要補件。單純變更店名或變更負責人,市政府經發局作業流程就是有涉及比如發文給警察局、法院,因為要查負責人的素行,這個快的話一、二個星期就回文了,有時候都會一個月也沒回。我們要發文給很多單位,依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的規定,發文向轄區總局及分局等警察局函查負責人素行,向少年及家事法院是查詢有沒有監護或輔助宣告事實,待函詢的單位回覆後,如果沒有問題就可以准了。代辦業者申請進來,承辦人員除要配合他發文單位,例如市警局或法院回函的等候以外,他所有的承辦時間、流程是否都是在李柏宏的權責範圍內,這業務分派給他,案子他收走,從頭到尾就都是他的業務等語(本院卷第137-138頁);核與被告李柏宏自承:承辦人只有我一人等語(見偵三卷第182頁)相符,執之,經發局就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之規定,就級別證之審核職掌業務與人民間顯非依對等關係所訂立之私法契約而為之私經濟行為,則被告李柏宏係依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經僱用在經發局內所任職之約僱人員。其所執行之「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立、變更登記與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之申請、變更」等相關職務,均直接用在管理電子遊戲場業,並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所訂之公共任務,並非內部單純提供機械性、肉體性勞務等間接性、附屬性之輔助行為,並有上開各該法令可資依據。按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主體,依該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係以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處罰對象。查被告李柏宏係高雄市市政府經發局商業行政科稽查股約聘人員,於98年8月間開始負責審核高雄市轄內電子遊戲場業設立、變更、營業級別證登記,自係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被告李柏宏於102年間雖僅係該局約僱人員,然就其業務是審核電子遊戲場業相關變更登記、變更店名、變更負責人,縣市合併換證等業務都是由李柏宏1人辦理等情觀之,被告李柏宏就所經辦電子遊戲場業相關業務則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無疑,足見被告李柏宏係依據電子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稱之授權公務員,亦為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所定之公務員,合先敘明。被告李柏宏之辯護人以被告非屬法定職務之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所定之公務員云云置辯(見本院卷二第60頁),自有誤會。

㈢、被告李柏宏接受林亮宏於102年4月5日晚間在「找酒玩舞Piano Bar」有女侍之場所消費之招待(即附表一所示之行為)有對價關係:

⑴按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祇須以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行為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種類、價額、給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如公務員就其職務範圍內,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雙方相互間即具有對價關係,縱假借餽贈、酬謝或聯誼招待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亦難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⑵同案被告即證人林亮宏於調查中證稱:我有辦理各項工商登記變更...,另還有電子遊戲場級別證變更、仲介買賣等,經發局的承辦人是李柏宏,他們會必須依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去辦理,一般辦理時程從送件到核准大約要一個半月。我與李柏宏為朋友關係,98年他辦理遊戲場級別證換證業務後,我們因業務關係開始認識,101年縣市合併後,業務量急增,兩人業務上互動就更密切。招待李柏宏的目的,也是希望在代辦級別證業務上面可以順遂、方便,當然希望在合法範圍內辦理業務可以順利些。像有些申請案件,希望透過雙方的友誼,核准期程可以快一點,但是程序上還是要依法辦理。我有時會拜託李柏宏幫我發文催辦,因為有時候申請的公文等很久都沒回覆,跟公務員交朋友,以後在辦案件時,時效會快一點、申請資料有錯誤或缺件時,他們也會指導我們去更正或補資料等語(見偵二卷第204、205、209頁、偵4卷第227頁),核與證人高靜茹於調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林亮宏曾跟我提過,說李柏宏也從事遊藝場業營登方面的業務,所以我認為林亮宏工作上需要李柏宏協助,所以才會帶李柏宏上酒店。林亮宏說工作互相幫忙,有時跑不及的時候,李柏宏會幫他等語(見偵二卷第149-150頁、本院卷一第243-244頁)大致相符;而被告李柏宏於調查中同自承:林亮宏接近我招待我去酒店,有可能是為了業務上申請件數的方便,我會幫林亮宏催辦進度、加快核件速度、補件及提供資訊等語明確(見偵三卷第80-1頁反面),足見被告林亮宏為了其受託電子遊戲場業者代辦案件進行順利及冀加速李柏宏承辦審理案件時程,而邀被告李柏宏至酒店內消費時為其付款之事實,已甚顯明。

⑶被告李柏宏於102年4月5日當天接受林亮宏在「找酒玩舞」piano pub店內招待消費之事實則有附表二編號1被告林亮宏A與證人即友人余全益B,於102年4月8日下午6時57分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通訊監察譯文:B:我問你一下,那天你有沒有先走?A:有阿B:你放「那個」在那喔A:你走我們才一起走的B:你不是跟我一起下來的嗎?A:下來後我在上去阿B:喔,她不趴在「他」身上A:是阿,阿她假酒醉B:喔,用上班的手段對付他A:對阿假酒醉B:你有幫他準備好了喔A:阿,那邊又不是凱薩B:我知道,那天買單買多少?A:買八千元B:我們兩人在分就好了A:對阿...B:亮哥,你是有寄酒,不然我們三個要花1萬多耶,我們三個要花一萬多...A:不如去舞廳對吧...哈哈哈B:意思就是這樣A:四個小姐4千,包廂8百,開一瓶酒。後面我們還去摸奶,去金芭黎摸奶B:去金芭黎A:我們還去摸六粒奶,哈哈哈B:摸奶,坐一小時,兩人花多少?A:花八千...哈哈B:那邊花八千,這邊也花八千,那不一開始就在這花八千就好A:這我會檢討。捧場嘛B:好啦,改天再研究勾稽證人余全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2年4月8日下午6時57分46秒此電話也是你與林亮宏之通聯譯文,你說:「那天買單多少?」林亮宏說:「買8,000元。」然後你說:「我們兩個在分就好了。」林亮宏說:「對啊。」,這天是否是你與林亮宏對分,一個人付4,000元?)如果這樣講就是這樣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7頁)。核與被告林亮宏於本院審理中自承:電話中所言,二個人分就是我與余全益對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9頁),並有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偵四卷第127頁)。被告李柏宏於偵查中亦一度自承:我可能那一攤沒有喝很多酒,也沒有找小姐坐檯,所以沒有付錢等語(見偵三卷第183頁反面)及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沒有印象付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6頁)。足見被告李柏宏確於找酒玩舞Piano Bar接受林亮宏消費招待,而該次共同前往消費之人則有被告李柏宏、林亮宏及證人余全益共3人,消費金額為8,000元。則被告李柏宏辯稱:伊有分攤林亮宏上開酒店消費款項云云,顯難遽採。

⑷查,被告林亮宏分於102年3月26日及102年4月1日代辦電子遊戲場業翁金富即「貳零零壹」遊戲場,申請辦理變更負責人、店名及高雄市、縣合併改制申請換發營業級別證之業務,其間翁金富因遭警方臨檢而有被停業之虞,翁金富乃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102年3月27日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林亮宏0000000000行動電話,並於通話中表示:B說警察來說要看牌照正本,上面審核還沒下來等於沒牌照,要求B停業。A說那是警察故意刁難的。A:我明天跟主辦的溝通一下,先把正本拿回去給你,處理完你再拿回來給我B:好阿A:但是我覺得你是否有認識的跟他...B:你的意思我聽的懂A:你聽的懂我意思B:我知道你意思A:不然你這以後會很困擾B:我知道A:我先把你級別證正本先拿回來B:明天速度快一點A:我現在的意思,我先跟主辦的說這情形,案件照送,我先跟他拿那級別證正本給你處理,印章順便給你,你聽的懂嗎?B:我知道A:等他公文回來後,我再把級別證拿回來B:好阿A:我先跟主辦的溝通一下,不然你遇到這問題也是很頭痛B:是阿,我現在變成無法營業A:對阿,好好,明天我拿到後我送過去你店那邊B:好阿,你盡量速度快一點而被告林亮宏亦隨即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102年3月28日下午2時11分打行動電話給李柏宏私人所持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就「貳零零壹」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案進度查詢,又翁金富申請之「貳零零壹」電子遊戲場業案件,翁金富、林亮宏、李柏宏三方自102年3月27日起即就「貳零零壹」申請案有如附表二編號2至15所示多次通聯情形,而李柏宏於電話中亦指示林亮宏如何補件配合趕件速度,有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102年3月29日下午4時16分李豪宏A與林亮宏B間0000000000←0000000000 B:李先生,請問一下,我那件「貳零壹參」是用舊名稱來打撤件,還是用新名稱。A:對對,你要用舊名稱B:用舊名稱申請撤件A:對對,因為新的名稱還沒有給你,所以你現在的狀態是舊名稱B:OK,我盡量趕林亮宏隨後即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102年3月29日下午4時59分林亮宏A與翁金富B(貳零壹零老闆)通話表示已拜託經發局之承辦人李柏宏了(見本院卷二第48頁),通聯譯文內容如下B:辦的如何?A:我有掛件進去了,主辦的說今天可能趕不及,沒有辦法拿B:那要星期一了喔A:是阿,程序我有拜託他了,問題是他也說沒有辦法,來不及,我現在也是在等,現在5點了,也來不及了B:是阿A:有消息看星期一拿到我再通知你待「貳零零壹」案件審核簽呈後,李柏宏隨即應允林亮宏「馬上處理」,此有102年4月8日即清明節連續假期結束周一上班後即如附表二編號11至13之密集電聯,當日上午10時34分李柏宏再於個人持用000000000行動電話與林亮宏通話中應允之,該通話譯文如下,B:李先生,是A:你剛剛問的是哪件?B:「貳零零壹」A:喔,那我剛剛看到,我現在上去處理一下B:什麼時候會好,中午前會好嗎?A:不確定耶,我趕一下B:好,那你看怎樣再跟我聯絡A:好好,OK系爭「貳零零壹」電子遊戲場業申請縣市合併改制變更案件即於102年4月8日由上午11時6分電話中李柏宏通知林亮宏後,由林亮宏本人到經發局親自領回乙節;業經被告林亮宏、李柏宏二人就案件申請經辦流程及通訊察譯文俱自承屬實(見本院卷二第46、47-48頁),復有如附表二編號13通訊監察譯文可稽及如附表一翁金富檢送「貳零零壹」電子遊戲場業相關申請案暨高雄市政府經發局核准函文等在卷可稽(見偵四卷第132-134頁),足見「貳零零壹」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翁金富就其變更申請案件委由被告林亮宏代辦後,一路電催林亮宏加速申辦進度,而林亮宏亦自文件申請後,即多次以電話與李柏宏所持用之個人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連絡並促請加快承辦速度,李柏宏亦應允並配合作業進度,其間有於如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以私人行動電話直接在電話中告知林亮宏補件,及附表二編號6、9即電話通話中表示應允趕件並通知進度。102年4月8日上午10時34分經林亮宏催請後個案處理,並由李柏宏於102年4月8日上午11時6分電話中告知林亮宏申請案件完成通知到經發局領取,林亮宏本申請案件亦於經發局辦公內親自辦理領取(見本院資料卷第173頁反面頁),至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102年5月3日上午11時37分仍在電話中指示就「貳零零壹」變更「貳零壹參」店名及負責人案件之補件,使案件自始未因補件致生耽延等情,顯見李柏宏已就其職務上行為明顯給予林亮宏代辦案件諸多通融及便利,而被告李柏宏一再用私人電話與林亮宏連絡,更逾越一般公務間往來之常情(此據證人李榮章即經發局稽查股員工陳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194、200頁)。再被告林亮宏為求「貳零零壹」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變更案件順利不受補件及其他因素耽誤時程並得快速核證通過,乃於102年4月5日邀約李柏宏到位於高雄市明誠路有侍女陪伴之「找酒玩舞」piano pub招待李柏宏消費玩樂,業如前述,被告李柏宏之職務範圍包含負責審核並簽辦「貳零零壹」電子遊戲場業變更申請案件之程序皆有實質審核管理及控制案件申辦進度之法定職權,業如前述,而被告林亮宏係電子遊戲場業代辦業者,就其職務上業務有直接關連性,其願意負擔其在酒店內享樂之代價,衡諸常情,被告李柏宏豈有不知上開代辦業者林亮宏無條件招待飲宴之目的,是被告李柏宏明知於此,竟仍前往找酒玩舞Piano Bar有女陪侍之場所消費接受招待玩樂,足見其主觀上當有以其職務上行為回報之意,而被告李柏宏在林亮宏委辦「貳零零壹」電子遊戲場業業務中,既多次電話請李柏宏加快經辦速度,李柏宏亦多次以私人行動電話與林亮宏連絡並配合案件速度流程,倘非2人間之頻繁往來及有無條件招待之情,何以給予如此之便利!益見被告李柏宏明知被告林亮宏為感謝李柏宏為其代辦電子遊戲場業「貳零零壹」案件業務上配合解決加速時程需求,始為上開之酒店消費招待,而仍前往接受不正利益招待之事實,已甚明確!執此被告李柏宏當晚在找酒玩舞Piano Bar有女陪侍之場所消費接受招待玩樂消費自與平常一般聯誼聚餐有別,則被告李柏宏收受不正利益與其對「貳零零壹」該申辦案件行政進度管理及審核之職務相關行為,已有明顯對價關係,益甚明確。至被告林亮宏辯護人雖以李柏宏在辦理「貳零零壹」申請案件中之流程並未有比較便利異常之處,難認有何對價關係等語為被告置辯,查被告林亮宏委辦案件申請流程或有短短3天,亦或有長達100天以上之個案,有資料卷內申請件之申請流程卷證可稽,足見李柏宏承辦個別案件流程或長或短,無一定標準,亦如前之證人吳佐川證稱屬實,然「貳零零壹」級別證申請案中,因翁金富遭轄區員警臨檢而有特別急迫之情形,本案經由如上相關證人、通聯電話譯文暨申請文件等證據資料綜合論斷,已認渠等2人行為時,顯有互相接受並給予對方相當對價及利益之默示合意,自要難以申請案件之合理承辦日數而質為否定上情,則辯護人執此為辯,自難逕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李柏宏當晚在找酒玩舞Piano Bar有女陪侍之場所消費接受被告林亮宏招待之不正利益消費計2,667元(計算式:8,000元÷3(人)=2667元,以整數計元)。

三、論罪及科刑

㈠、按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69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李柏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接受電子遊戲場業代辦業者被告林亮宏在找酒玩舞Piano Bar玩樂之招待,所得自屬不正利益。核被告李柏宏犯如附表一所示【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找酒玩舞部分所示之行為】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又被告李柏宏此部分犯罪所得之不正利益僅為2,667元,屬5萬元以下,其情節尚屬輕微,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核被告林亮宏就附表一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被告林亮宏上開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罪,所交付之財物僅2,667元(係在5萬元以下),情節尚屬輕微,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李柏宏負責經發局辦理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之登記、變更等事項之審核職務,負有監督查核電子遊戲場業變更申請案件審查業務流程之法定職責,不思珍惜穩定之工作,竟未能廉潔自持,就職務上行為接受廠商招待出入娛樂場所,收受不正利益,有悖官箴,玷辱公務員應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之形象,且犯後未見悔意,以及其犯罪所得利益數額等一切情狀,被告林亮宏身為電子遊戲場業代辦業者,冀圖以不正方式圖得業務之便利,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爰就被告李柏宏所犯量處如主文第1項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3年;就被告林亮宏所犯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標準,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年;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規定應予追繳沒收者,係以被告李柏宏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而「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是以就被告李柏宏上開犯罪所得不正利益賂賄之價額部分,即不另諭知追繳沒收。

㈡、按刑法第59條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95年7月1日施行,將原條文:「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修正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得酌量減輕其刑」。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且為防止酌減其刑之濫用,乃增列文字,將此適用條件予以明文化巷,有該條之立法說明可參。被告李柏宏所犯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而其受國家約聘人員,負責審核高雄市轄內電子遊戲場業設立、變更、營業級別證登記等業務,月入已高達4萬6千元(經被告自承卷,見偵二卷第186頁),顯已高於一般人薪資所得,領受國家俸祿,當知謹守職務,出入不當場所,接受不正利益,犯後猶矢口否認犯罪,其所為在客觀上顯然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無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爰不再依刑法第59條遞減其刑,附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附表三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亮宏於高雄縣市合併後與李柏宏因業務接觸往來認識。詎李柏宏明知林亮宏係代辦業者且希望所申請之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得以儘速核發,仍藉審核級別證申請之際,於如附表三所揭時間、地點,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如附表三所示飲宴招待,李柏宏除為林亮宏代辦申請案件催辦進度、加快核件速度、補件及提供資訊外,另於102年4月21日下午7時35分許將職務上製作之高雄市電子遊戲場總量名冊電磁記錄,自其公務電腦中複製存入林亮宏提供之隨身碟內,復於不詳時、地將上開隨身碟交付予林亮宏。而林亮宏亦為求申請案得以快速審核通過或於缺件時能得李柏宏指導補正、而不予退件耽誤案件時程,竟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三所列之時間及代辦「榮運」、「大運」(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大利)、「統元」、「全勝」、「金格」、「獵鷹」、「龍門」、「美嘉」、「大吉」、「上豪」、「國發」、「華普利」、「久立」、「寶貝熊」、「伍豐」、「玉山」、「金馬」等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前後之際,招待李柏宏至金芭黎大舞廳、大帝國舞廳、舊是貳樓夜總會、找酒玩舞Piano Bar等有女陪侍之場所消費,並以現金或信用卡支付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21萬6,500元,林亮宏以此方式對李柏宏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而李柏宏則以此方式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因認被告李柏宏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被告林亮宏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4項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足參。又「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交付之物或不正利益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故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關係,即須有以賄賂或不正利益以買通公務員,使對於職務上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苟非關於此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之報酬,即不得謂為賄賂。」(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判決意旨)。

三、訊據被告李柏宏、林亮宏均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被告李柏宏辯稱:伊未自林亮宏處取得任何不法利益,其僅因與林亮宏之私誼,相約前去公訴人指訴之場所,且被告亦均會依自己消費情況付費,自無接受任何招待之情事,伊與林亮宏間之飲宴與職務上行為間無對價關係等語;被告林亮宏辯稱:李柏宏均有於事後拿現金予分擔消費金額,而非全由伊招待,縱使伊有招待李柏宏酒店宴飲,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伊並未因招待李柏宏,而獲得代辦案件加快通過之特定行為云云

四、經查:

㈠ 檢察官認被告李柏宏及林亮宏涉上開罪嫌,固係以被告李柏宏、林亮宏2人供承有共同於公訴人指示之時間地點前往消費,及證人吳佐川、周冠中、洪尚斌、高靜茹、余全益、徐國中、林景祐、高瑞成、江鴻祥等人證述內容;如附表四所示之通訊監譯文含基地台位址暨期間被告李柏宏承辦附表三所示之電子遊戲場業級別證審查業務之相關申請辦理資料之案卷及清冊,花旗商業銀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報之被告林亮宏支出消費情形,被告林亮宏查扣隨身碟一只內有李柏宏提供之高雄市電子遊戲場業總量名冊電磁紀錄等資為論據。

㈡ 證人高靜茹於調查中固證稱:林亮宏會與豪哥(即李柏宏)去酒店,林亮宏與豪哥去酒店的費用,我知道的部分都是林亮宏支付的。林亮宏上酒店如果被我抓到他就會跟我說。林亮宏曾跟我提過,說李柏宏也從事遊藝場業營登方面的業務,所以我認為林亮宏工作上需要李柏宏協助,所以才會帶李柏宏上酒店。林亮宏跟我說,二人工作上需要互相幫忙,被我知道他們有去酒店的次數,都是林亮宏出錢的。我所謂的酒店都是有女陪侍坐檯的店。我與林亮宏交往開始,便知道林亮宏每月大約會招待李柏宏上酒店1、2次,這是我知道的部分,其他他們有去的話,我就不知道了。林亮宏說工作互相幫忙,有時跑不及的時候,李柏宏會幫他等語(見偵二卷第149頁)。又於偵查中證稱:林亮宏是說有時候是他請,有時候是大摳仔請,有時候李柏宏會分擔一點,所以我會不開心。照林亮宏的講法,有時候是林亮宏請客,有時候李柏宏會幫忙分擔,但是我覺得林亮宏是因為怕我生氣,才會說李柏宏有幫忙分擔。我不知道林亮宏是不是付現,我也沒有跟去,所以我不曉得等語(見偵二卷第155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因為每次會看到林亮宏的刷卡單,才認為都是林亮宏付錢,我去「舊事貳樓」不知是何人買單現場如何分攤該酒錢伊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7、242頁),核與證人高瑞成即證人高靜茹之弟於調查中及偵查中均證稱:消費方式都是有女陪侍喝酒,因為都是林亮宏付錢的,所以消費金額多少我不清楚,我在現場時沒有看過李柏宏拿錢支付過,我的部分都是林亮宏請的,沒有看過李柏宏拿錢給林亮宏等語(見偵三卷第161、311頁反面)。於本院審理中同證稱:現場是林亮宏先刷卡,然後後面他們怎麼處理我就不清楚。沒有看過李柏宏當場拿錢給林亮宏過,刷卡之後如何分攤這我不清楚,他們私底下會自己談。李柏宏私底下有無付錢我不知道等語。足見證人高靜茹是因為看見被告林亮宏之刷卡簽單為認係由林亮宏出錢請客,且縱其或有出於林亮宏告知有招待李柏宏上酒店之事,惟亦未能明確指出何時、何地之事,自難逕持為不利被告2人認定。再證人林景祐於調查中及本院中同證稱:舊是貳樓夜總會消費金額是平均分攤。酒店消費後,並非大家各自拿錢出來付,都是林亮宏先結帳,其他人如何付款我沒有看到,我都是事後再付。在場我也沒有看過李柏宏拿錢出來付過,我參與的每次酒店消費僅有102年10月29日那天因為生日沒有分攤外,其他去的話就按人數平均付錢給林亮宏等語(見偵三卷第148-149頁、本院卷二第19頁)。核與證人余全益於調查中、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伊有參加就會付那個比例的金額且都是事後拿現金給林亮宏,至於李柏宏有無沒錢給林亮宏伊不清楚等語(見偵三卷第168-169頁、偵三卷第300頁、本院卷第215頁),復有證人余全益B與林亮宏A間其附表四之監察譯文,102/2/2下午02:13:43,B:不要那麼麻煩,那麼晚了,我跟你說你昨天刷多少你知道嗎?A:20200元B:我再跟你算,因為「國中」有拿錢給我......,另102 /8/24下午04:22:03林亮宏A與余全益B通訊譯文:B:要貼你多少,昨天一共1萬2A:沒關係啦B:個人的我自己出A:好,看你誠意…等情在卷可參,核與證人徐國中於偵查中證稱:金芭黎好像是林亮宏付錢的,但是我有負擔自己的部分。我不知道去金芭黎那次,李柏宏有無拿錢給林亮宏等語(見偵三卷第299頁反面),此亦與被告林亮宏於偵查中自承:跟我們一起去喝酒的其他人也有幫忙出。他們是以人數去平分(酒錢)等語相符一致(見偵二卷第277頁)。則就證人余全益及徐國中證述各節可認被告李柏宏與林亮宏如附表三之酒店消費,均由被告林亮宏先以現金或刷卡方式付帳,其後再由大家按比例分攤付現予林亮宏,至證人高瑞祥、徐國中、余全益、林景祐等人雖均供稱無人看見李柏宏事後有付錢予林亮宏,然既消費酒錢大部分均由參與之人事後再付現予林亮宏,自難以證人以未曾看見在酒店現場見李柏宏曾付酒款予林亮宏乙節,遽為不利於被告李柏宏有受招待之情。

㈢ 再102年6月19日下午4:35:4由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即林亮宏A與余全益B之通訊監察譯文中:B:你昨天喝到幾點?A:喝到10點多B:你們兩個嗎?A:三個啦,還有「小祐」B:喔,佑哥也有去喔A:恩B:同樣那個地方嗎?A:還有在包廂唱歌啊...B:昨天花多少?A:一萬多吧B:亮哥處理的嗎?A:是阿,不然怎麼辦B:佑哥沒有處理喔A:沒有阿B:你叫他來的嗎?A:是阿......觀此通譯文中,雖以附表三編號6之102年6月18日當天李柏宏、林亮宏、林景祐3人同往金芭黎大舞廳消15,00元,是由林亮宏買單招待等情,惟此業經證人林景祐否認,證稱:有消費的部分都是有分擔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19頁),核與被告林亮宏於本院審理中同稱:當時電話中我是說林景祐沒有付,因為我跟余全益在電話中常會講開玩笑的話,但林景祐事後有無付款,我真的忘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0頁)。則余全益與林亮宏2人在電話中所陳述「B:亮哥處理的嗎?A:是阿,不然怎麼辦」之該次消費金額,是否全係由林亮宏買單,尚非無疑,自難再持為不利被告2人之認定。

㈣ 同案被告即證人林亮宏固於調查中供稱:我經常招待李柏宏去酒店,我和他是朋友,去金芭黎、找酒玩舞、舊式貳樓、越南情、大帝國舞廳等地方喝酒就會找他去。檢察官起訴所指的地點消費都是由我先刷卡或現金墊付,他再依能力給我二千、三千、五千元不等的金額給我。我知道公務員的收入不多,李柏宏有跟我說要跟我負擔一些,我就告訴他就依自己能力來支付,所以他有時會依能力出個一到五千元不等,因為我的收入較多一點,所以我也願意多付一些。錢是我在付,但他都有出一些給我,王鴻祥要寄電玩機台的目錄給電玩業者,所以需要電子遊藝場業者名冊,我是有給李柏宏要名冊,就是被查扣到隨身碟內容一份,但是我沒把資料給王鴻祥,應該是他自己上網去查的,去酒店消費都是大家平分,李柏宏拿錢給我有無人看到我不知道,有時候並不是大家身上都有帶那麼多錢,也有可能事後才給,我不記得他拿錢給我的時候是否有人在場等語(見偵二卷第205頁、偵四卷第277頁、偵二卷第106頁、偵四卷第181頁),核與同案被告即證人李柏宏於調查及偵查中供稱:林亮宏原來是代辦高雄縣的電玩店的業者,是99年12月25日高雄縣、市合併後,我才開始跟林亮宏有業務上的往來,開始時應該是林亮宏想要跟我接近,所以初期上酒店是由他招待,但後來熟了變朋友,我就要求用分攤的方式,但又因為我酒量比較差,喝的酒比較少,且點坐檯的小姐的檯數比較少,所以分攤的時候我付的錢比較少一點,印象中林亮宏大概招待我3到4次,費用都是林亮宏支付的。我在102年4月21日晚上19時35分在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商業行政科的辦公室,將我個人公務電腦內的「高雄市電玩分區名冊」檔案存到林亮宏交給我的隨身碟,事後再交付給林亮宏。102年4月17日晚上接受林亮宏招待去找酒玩舞及大帝國舞廳喝花酒,有分攤費用,與答應給林亮宏「高雄市電玩分區名冊」並沒有關聯性等語(見偵三卷第80-1頁、第183頁)大致相符。足見李柏宏確有交付「高雄市電玩分區名冊」檔案資料給林亮宏,惟該資料係一般民眾可以自行上網蒐尋得到之資料,業據證人吳佐川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屬實(見本院卷一第175頁),又雖李柏宏自102年2月起至102年12月底間,就林亮宏所委辦電子遊戲場業變更登記業務常有以個人電話連絡而有給予便利之情,然渠等於附表三所示各次飲宴、玩樂後之消費帳款,既無從認與被告李柏宏之職務行為有任何對價關係,被告李柏宏被訴此部分亦涉有公務員職務上收取不正利益之罪嫌,被告林亮宏被訴此部分亦涉有對公務員職務上交付不正利益之罪嫌,自均屬罪證不足。

五、綜上,前揭共同被告及證人間供述並通訊監察之內容,均無法證明被告林亮宏、林亮宏確有如附表三不正利益之消費招待及接受之情事,綜上所述,既未有證據足證李柏宏、林亮宏2人間有何收受、交付不正利益之事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2人如附表三此部分有何其他犯行,故被告李柏宏、林亮宏2人分被訴有公務員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犯行、有對公務員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犯行部分,其2人罪證均有未足。揆諸前揭說明,被告2人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2項、第4項、第12條、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蔣文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日  期  │地  點│在場人│ 消費金額 │李柏宏職務上│  主  文  │
│號│          │      │員    │(新臺幣)│行為        │          │
├─┼─────┴───┴───┴─────┴──────┼─────┤
│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                                   │被告李柏宏│
│  ├─────┬───┬───┬─────┬──────┤犯貪污治罪│
│  │102.4.5   │找酒玩│李柏宏│8,000元   │①貳零壹參電│條例不違背│
│  │          │舞    │林亮宏│(平均一人 │  子遊戲    │職務收受不│
│  │          │Piano │余全益│消費金額  │②貳零零壹電│正利益罪,│
│  │          │Bar   │      │2,667元)  │  子遊戲場  │處有期徒刑│
│  │          ├───┴───┴─────┤            │3年7月,褫│
│  │          │計              2,667元   │            │奪公權3 年│
│  ├─────┴─────────────┴──────┤。        │
│  │貳零零壹電子遊戲場業部分(資料卷第172頁至第178頁)    │          │
│  ├──────────────────────────┤被告林亮宏│
│  │高雄市政府102年4月8日高市府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  │對於公務員│
│  │                                                    │關於不違背│
│  │主旨:貴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因高雄市、縣合併改制│職務之行為│
│  │      申請換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一案,准如所請,│,交付不正│
│  │      請 查照。                                     │利益,處有│
│  ├──────────────────────────┤期徒刑6月 │
│  │高雄市政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書及其他申請案相│,如易科罰│
│  │關資料                                              │金,以新台│
│  │                                                    │幣1000元折│
│  │高雄市政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書(第174頁)     │算一日。褫│
│  │申請日期:102年4月1日                               │奪公權1 年│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商業名稱:貳零零壹電子遊戲場業                      │          │
│  │          (限制級,娛樂類,機具數量8)               │          │
│  │所在地:高雄市○○區○○里○○街00巷0號1樓          │          │
│  │營業場所面積:38.89(平方公尺)                       │          │
│  │負責人:翁金富                                      │          │
│  │代理人:林亮宏(委託書於第178頁)                     │          │
│  ├──────────────────────────┤          │
│  │貳零壹參電子遊戲場業部分(資料卷第86頁至第98頁)      │          │
│  ├──────────────────────────┤          │
│  │高雄市政府102年5月14日高市府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 │          │
│  │                                                    │          │
│  │主旨:貴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申請變更電子遊戲場業│          │
│  │      營業級別證一案,准如所請,請 查照。           │          │
│  │說明:                                              │          │
│  │二、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營業級別證變更登記核准事項:    │          │
│  │(一)商業名稱:由「貳零零壹電子遊戲場業」變更為「貳零│          │
│  │    壹參電子遊戲場業」。                            │          │
│  │(二)負責人及管理人由「翁金富」變更為「蘇宥家」。    │          │
│  ├──────────────────────────┤          │
│  │高雄市政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書及其他申請案相│          │
│  │關資料                                              │          │
│  │                                                    │          │
│  │高雄市政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書(第167頁)     │          │
│  │申請日期:102年3月26日                              │          │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商業名稱:貳零壹參電子遊戲場業                      │          │
│  │          (限制級,娛樂類,機具數量8)               │          │
│  │所在地:高雄市○○區○○里○○街00巷0號1樓          │          │
│  │營業場所面積:38.89(平方公尺)                       │          │
│  │負責人:蘇宥家                                      │          │
│  │代理人:林亮宏(委託書於第171頁)                     │          │
└─┴──────────────────────────┴─────┘
附表二
┌────────────────────────────────────┐
│有罪部分之通訊監察譯文                                                  │
├─┬────┬───────────────────────┬─────┤
│編│通聯日期│通聯對象及譯文內容                            │  出  處  │
│號│        │                                              │          │
├─┬────┬───────────────────────┬─────┤
│1 │102/4/8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余全益(B)  │104偵13177│
│  │  下午  │…(略)                                        │第127頁至 │
│  │06:57:46│B:我問你一下,那天你有沒有先走?             │第128頁   │
│  │        │A:有阿                                       │          │
│  │        │B:你放「那個」在那喔                         │          │
│  │        │A:你走我們才一起走的                         │          │
│  │        │B:你不是跟我一起下來的嗎?                   │          │
│  │        │A:下來後我在上去阿                           │          │
│  │        │B:喔,她不趴在「他」身上                     │          │
│  │        │A:是阿,阿她假酒醉                           │          │
│  │        │B:喔,用上班的手段對付他                     │          │
│  │        │A:對阿假酒醉                                 │          │
│  │        │B:你有幫他準備好了喔                         │          │
│  │        │A:阿,那邊又不是凱薩                         │          │
│  │        │B:我知道,那天買單買多少?                   │          │
│  │        │A:買八千元                                   │          │
│  │        │B:我們兩人在分就好了                         │          │
│  │        │A:對阿                                       │          │
│  │        │…(略)                                        │          │
│  │        │B:亮哥,你是有寄酒,不然我們三個要花1萬多耶,│          │
│  │        │   我們三個要花一萬多...                      │          │
│  │        │A:不如去舞廳對吧...哈哈哈                    │          │
│  │        │B:意思就是這樣                               │          │
│  │        │A:四個小姐4千,包廂8百,開一瓶酒。後面我們還 │          │
│  │        │   去摸奶,去金芭黎摸奶                       │          │
│  │        │B:去金芭黎                                   │          │
│  │        │A:我們還去摸六粒奶,哈哈哈                   │          │
│  │        │B:摸奶,坐一小時,兩人花多少?               │          │
│  │        │A:花八千...哈哈                              │          │
│  │        │B:那邊花八千,這邊也花八千,那不一開始就在這 │          │
│  │        │   花八千就好                                 │          │
│  │        │A:這我會檢討。捧場嘛                         │          │
│  │        │B:好啦,改天再研究                           │          │
├─┬────┬───────────────────────┬─────┤
│2 │102/3/27│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翁金富(B)│104偵13177│
│  │  下午  │B說警察來說要看牌照正本,上面審核還沒下來等於 │第129頁   │
│  │11:35:15│沒牌照,要求B停業。A說那是警察故意刁難的。    │          │
│  │        │A:我明天跟主辦的溝通一下,先把正本拿回去給你 │          │
│  │        │   ,處理完你再拿回來給我                     │          │
│  │        │B:好阿                                       │          │
│  │        │A:但是我覺得你是否有認識的跟他...            │          │
│  │        │B:你的意思我聽的懂                           │          │
│  │        │A:你聽的懂我意思                             │          │
│  │        │B:我知道你意思                               │          │
│  │        │A:不然你這以後會很困擾                       │          │
│  │        │B:我知道                                     │          │
│  │        │A:我先把你級別證正本先拿回來                 │          │
│  │        │B:明天速度快一點                             │          │
│  │        │A:我現在的意思,我先跟主辦的說這情形,案件照 │          │
│  │        │   送,我先跟他拿那級別證正本給你處理,印章順 │          │
│  │        │   便給你,你聽的懂嗎?                       │          │
│  │        │B:我知道                                     │          │
│  │        │A:等他公文回來後,我再把級別證拿回來         │          │
│  │        │B:好阿                                       │          │
│  │        │A:我先跟主辦的溝通一下,不然你遇到這問題也是 │          │
│  │        │   很頭痛                                     │          │
│  │        │B:是阿,我現在變成無法營業                   │          │
│  │        │A:對阿,好好,明天我拿到後我送過去你店那邊   │          │
│  │        │B:好阿,你盡量速度快一點                     │          │
├─┼────┼───────────────────────┼─────┤
│3 │102/3/28│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  下午  │B:李先生,請問你有在辦公室嗎?               │第129頁   │
│  │02:11:05│A:沒有,剛出來                               │          │
│  │        │B:你什麼時候會來?                           │          │
│  │        │A:不知道,怎樣?你要幹什麼                   │          │
│  │        │B:有一件「貳零壹參」的案子要跟你補個資料     │          │
│  │        │A:喔喔                                       │          │
│  │        │B:還是你回來再跟我聯絡                       │          │
│  │        │A:我再跟你聯絡                               │          │
│  │        │B:好,掰掰                                   │          │
├─┼────┼───────────────────────┼─────┤
│4 │102/3/28│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  下午  │B:李先生,你找我                             │第129頁   │
│  │03:41:22│A:是,我在回辦公室的路上,你還在忙是不是?   │          │
│  │        │B:我現在要去大樹拿個東西,我在回頭,你有要馬 │          │
│  │        │   上走了嗎                                   │          │
│  │        │A:我再跟你聯絡                               │          │
│  │        │B:你再跟我聯絡是吧,好                       │          │
│  │        │A:好,OK                                     │          │
├─┼────┼───────────────────────┼─────┤
│5 │102/3/29│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李豪宏(B)│104偵13177│
│  │  下午  │A:李先生,不好意思,你找我                   │第130頁   │
│  │02:43:39│B:你不是要送件嗎?                           │          │
│  │        │A:對,我現在在弄,你都在辦公室嗎?           │          │
│  │        │B:我五點半就下班了                           │          │
│  │        │A:好好                                       │          │
├─┼────┼───────────────────────┼─────┤
│6 │102/3/29│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  下午  │B:李先生,請問一下,我那件「貳零壹參」是用舊 │第130頁   │
│  │04:16:43│   名稱來打撤件,還是用新名稱。               │          │
│  │        │A:對對,你要用舊名稱                         │          │
│  │        │B:用舊名稱申請撤件                           │          │
│  │        │A:對對,因為新的名稱還沒有給你,所以你現在的 │          │
│  │        │   狀態是舊名稱                               │          │
│  │        │B:OK,我盡量趕                               │          │
├─┼────┼───────────────────────┼─────┤
│7 │102/3/29│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翁金富(B)│104偵13177│
│  │  下午  │B:辦的如何?                                 │第130頁   │
│  │04:59:34│A:我有掛件進去了,主辦的說今天可能趕不及,沒 │          │
│  │        │   有辦法拿                                   │          │
│  │        │B:那要星期一了喔                             │          │
│  │        │A:是阿,程序我有拜託他了,問題是他也說沒有辦 │          │
│  │        │   法,來不及,我現在也是在等,現在5點了,也來│          │
│  │        │   不及了                                     │          │
│  │        │B:是阿                                       │          │
│  │        │A:有消息看星期一拿到我再通知你               │          │
├─┼────┼───────────────────────┼─────┤
│8 │102/4/1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翁金富(B)│104偵13177│
│  │  下午  │A:翁先生,剛才主辦的有打電話給我說,上面還沒 │第130頁   │
│  │06:04:33│   簽下來                                     │          │
│  │        │B:怎樣                                       │          │
│  │        │A:上面還沒簽下來                             │          │
│  │        │B:還沒簽下來                                 │          │
│  │        │A:對,我有跟他拜託,下來的話馬上通知我去領   │          │
│  │        │B:這樣喔                                     │          │
│  │        │A:對阿,我有跟他講                           │          │
│  │        │…(略)                                        │          │
├─┼────┼───────────────────────┼─────┤
│9 │102/4/2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李豪宏(B)│104偵13177│
│  │  上午  │A:李先生,不好意思,「貳零零壹」那一件的話, │第130頁   │
│  │11:31:18│   下午拿的到嗎?                             │          │
│  │        │B:我看一下...應該可以...                     │          │
│  │        │A:你下午快要拿到之前可不可以跟我聯絡一下我過 │          │
│  │        │   去跟你領                                   │          │
│  │        │B:喔好啊                                     │          │
│  │        │A:那麻煩你通知我一下                         │          │
│  │        │B:OK                                         │          │
├─┼────┼───────────────────────┼─────┤
│10│102/4/2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翁金富(B)│104偵13177│
│  │  下午  │A:翁先生                                     │第130頁   │
│  │02:20:18│B:還沒消息嗎?                               │          │
│  │        │A:我現在在等,我有跟他拜託,看能不能快一點拿 │          │
│  │        │到                                            │          │
│  │        │B:這樣阿                                     │          │
│  │        │…(略)                                        │          │
├─┼────┼───────────────────────┼─────┤
│11│102/4/8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  上午  │B:李先生,不好意思,我那個「貳零零壹」有簽下 │第131頁   │
│  │09:41:07│   來了嗎?                                   │          │
│  │        │A:那一件...我看一下...都還在上面             │          │
│  │        │B:都在上面,還沒批下來?                     │          │
│  │        │A:沒有動靜                                   │          │
│  │        │B:這樣子,麻煩有下來再跟我通知一下           │          │
│  │        │A:好好好                                     │          │
│  │        │B:OK,掰掰                                   │          │
├─┼────┼───────────────────────┼─────┤
│12│102/4/8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  上午  │B:李先生,是                                 │第131頁   │
│  │10:34:27│A:你剛剛問的是哪件?                         │          │
│  │        │B:「貳零零壹」                               │          │
│  │        │A:喔,那我剛剛看到,我現在上去處理一下       │          │
│  │        │B:什麼時候會好,中午前會好嗎?               │          │
│  │        │A:不確定耶,我趕一下                         │          │
│  │        │B:好,那你看怎樣再跟我聯絡                   │          │
│  │        │A:好好,OK                                   │          │
├─┼────┼───────────────────────┼─────┤
│13│102/4/8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  上午  │B:李先生,請問一下,除了「貳零零壹」那件,其 │第131頁   │
│  │11:06:26│   他還有下來的嗎?                           │          │
│  │        │A:沒有,只有「貳零零壹」而已,只有一件而已   │          │
│  │        │B:喔,好,我馬上過去                         │          │
├─┼────┼───────────────────────┼─────┤
│14│102/4/10│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  下午  │A:李先生你好                                 │第137頁   │
│  │03:12:41│B:怎樣                                       │          │
│  │        │A:請問一下,我級別證有下來的嗎?             │          │
│  │        │B:沒有,你也一件變更批下來了,但要會商業     │          │
│  │        │A:會商業,對,我昨天有去繳規費,其他換證的還 │          │
│  │        │   沒下來嗎                                   │          │
│  │        │B:還沒                                       │          │
│  │        │A:好,謝謝你                                 │          │
│  │        │B:不會                                       │          │
├─┼────┼───────────────────────┼─────┤
│15│102/5/3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  上午  │B:李先生,不好意思,你找我                   │第227頁   │
│  │11:37:33│A:我跟你說你那件「貳零零壹」要改「貳零壹參」 │          │
│  │        │B:是                                         │          │
│  │        │A:那件法院已經回函了,你的文件要抽換補一下, │          │
│  │        │   因為你的保單還是「貳零壹參」,上次有跟你講 │          │
│  │        │   過,對不對                                 │          │
│  │        │B:對對對                                     │          │
│  │        │A:你要寫國字「貳零壹參」                     │          │
│  │        │B:OK我瞭解,還有什麼                         │          │
│  │        │A:還有...                                    │          │
│  │        │B:我知道,資料要補給你,OK,就保單的部分     │          │
│  │        │A:對對                                       │          │
│  │        │B:其他的都還沒回來嗎?                       │          │
│  │        │A:還有你級別證                               │          │
│  │        │B:我知道                                     │          │
├─┼────┼───────────────────────┼─────┤
│16│102/5/3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翁金富(B)│104偵13177│
│  │  下午  │A:你執照級別證放在哪                         │第227頁   │
│  │04:12:13│B:我放在店裡                                 │          │
│  │        │A:那我要過去拿,你聯絡一下                   │          │
│  │        │B:好                                         │          │
└─┴────┴───────────────────────┴─────┘
附表三
┌─┬─────┬───┬───┬─────┬──────┬─────┐
│編│  日  期  │地  點│在場人│ 消費金額 │李柏宏職務上│  主  文  │
│號│          │      │員    │(新臺幣)│行為        │          │
├─┼─────┴───┴───┴─────┴──────┼─────┤
│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                                   │無罪。    │
│  ├─────┬───┬───┬─────┬──────┤          │
│  │102.2.2   │金芭黎│李柏宏│20,200元  │①大利電子遊│          │
│  │          │大舞廳│林亮宏│          │  戲場      │          │
│  │          │      │余全益│          │②榮運電子  │          │
│  │          │      │徐國中│          │  遊戲場    │          │
├─┼─────┴───┴───┴─────┴──────┼─────┤
│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                                   │無罪。    │
│  ├─────┬───┬───┬─────┬──────┤          │
│  │102.2.21  │舊是貳│李柏宏│10,200元  │①大利電子遊│          │
│  │          │樓夜總│林亮宏│          │  戲場      │          │
│  │          │會    │林景祐│          │②榮運電子遊│          │
│  │          │      │高瑞成│          │  戲場      │          │
│  │          │      │高靜茹│          │③全勝電子遊│          │
│  │          │      │陳星彣│          │  戲場      │          │
│  │          │      │      │          │④統元電子遊│          │
│  │          │      │      │          │  戲場      │          │
├─┼─────┴───┴───┴─────┴──────┼─────┤
│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                                   │無罪。    │
│  ├─────┬───┬───┬─────┬──────┤          │
│  │102.3.29  │金芭黎│李柏宏│8,850元   │①貳零壹參電│          │
│  │          │大舞廳│林亮宏│          │  子遊戲    │          │
│  │          │      │高瑞成│          │②貳零零壹電│          │
│  │          │      │      │          │  子遊戲場  │          │
├─┼─────┴───┴───┴─────┴──────┼─────┤
│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                                   │無罪。    │
│  ├─────┬───┬───┬─────┬──────┤          │
│  │102.3.29  │金芭黎│李柏宏│8,100元   │①貳零壹參電│          │
│  │          │大舞廳│林亮宏│          │  子遊戲    │          │
│  │          │      │      │          │②貳零零壹電│          │
│  │          │      │      │          │  子遊戲場  │          │
├─┼─────┴───┴───┴─────┴──────┼─────┤
│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                                   │無罪。    │
│  ├─────┬───┬───┬─────┬──────┤          │
│  │102.4.17  │找酒玩│李柏宏│8,700元   │①高雄市電玩│          │
│  │          │舞    │林亮宏│          │  名冊      │          │
│  │          │Piano │      │          │②金格電子遊│          │
│  │          │Bar   │      │          │  戲場業    │          │
│  │          ├───┼───┼─────┤③獵鷹電子遊│          │
│  │          │大帝國│李柏宏│27,250元  │  戲場業    │          │
│  │          │舞廳  │林亮宏│          │④統元電子遊│          │
│  │          │      │高瑞成│          │  戲場業    │          │
├─┼─────┴───┴───┴─────┴──────┼─────┤
│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                                   │無罪。    │
│  ├─────┬───┬───┬─────┬──────┤          │
│  │102.6.18  │金芭黎│李柏宏│15,000元  │龍門電子遊戲│          │
│  │          │大舞廳│林亮宏│          │場          │          │
│  │          │      │林景祐│          │            │          │
├─┼─────┴───┴───┴─────┴──────┼─────┤
│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                                   │無罪。    │
│  ├─────┬───┬───┬─────┬──────┤          │
│  │102.7.11  │金芭黎│李柏宏│20,000元  │①美嘉電子遊│          │
│  │          │大舞廳│林亮宏│          │  戲        │          │
│  │          │      │林景祐│          │②大吉電子遊│          │
│  │          │      │      │          │  戲場      │          │
├─┼─────┴───┴───┴─────┴──────┼─────┤
│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                                   │無罪。    │
│  ├─────┬───┬───┬─────┬──────┤          │
│  │102.7.26  │金芭黎│李柏宏│18,800元  │①美嘉電子遊│          │
│  │          │大舞廳│林亮宏│          │  戲        │          │
│  │          │      │林景祐│          │②大吉電子遊│          │
│  │          │      │余全益│          │  戲場      │          │
├─┼─────┴───┴───┴─────┴──────┼─────┤
│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                                   │無罪。    │
│  ├─────┬───┬───┬─────┬──────┤          │
│  │102.8.23  │金芭黎│李柏宏│12,150元  │①上豪電子遊│          │
│  │          │大舞廳│林亮宏│          │  戲場      │          │
│  │          │      │余全益│          │②國發電子遊│          │
│  │          │      │      │          │  戲場      │          │
├─┼─────┴───┴───┴─────┴──────┼─────┤
│10│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無罪。    │
│  ├─────┬───┬───┬─────┬──────┤          │
│  │102.9.21  │金芭黎│李柏宏│33,750元  │①華普利電子│          │
│  │          │大舞廳│林亮宏│          │  遊戲場業  │          │
│  │          │      │      │          │②久立電子遊│          │
│  │          │      │      │          │  戲場業    │          │
│  │          │      │      │          │③寶貝熊電子│          │
│  │          │      │      │          │  遊戲場業  │          │
├─┼─────┴───┴───┴─────┴──────┼─────┤
│11│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無罪。    │
│  ├─────┬───┬───┬─────┬──────┤          │
│  │102.10.29 │金芭黎│李柏宏│14,000元  │①伍豐電子遊│          │
│  │          │大舞廳│林亮宏│          │  戲場      │          │
│  │          │      │林景祐│          │②華普利電子│          │
│  │          │      │      │          │  遊戲場    │          │
│  │          │      │      │          │③玉山電子遊│          │
│  │          │      │      │          │  戲場      │          │
├─┼─────┴───┴───┴─────┴──────┼─────┤
│12│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無罪。    │
│  ├─────┬───┬───┬─────┬──────┤          │
│  │102.12.25 │金芭黎│李柏宏│11,500元  │金馬電子遊戲│          │
│  │          │大舞廳│林亮宏│          │場          │          │
│  │          │      │林景祐│          │            │          │
└─┴─────┴───┴───┴─────┴──────┴─────┘
附表四
┌───────────────────────────────────┐
│無罪部分之通訊監察譯文                                                │
├─────┬───────────────────────┬─────┤
│通聯日期  │通聯對象及譯文內容                            │  出  處  │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                                                 │
├─────┬───────────────────────┬─────┤
│102/2/1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余全益(B)  │104偵13177│
│  下午    │B:你看你是不是要跟豪哥先去哪,因為我們這般還 │第120頁   │
│09:25:24  │   有林董的朋友,你約豪哥來會複雜,因為林董要 │          │
│          │   帶人去「日月」                             │          │
│          │A:喔,這樣                                   │          │
│          │B:因為他還有林董的朋友,這好嗎               │          │
│          │A:應該沒有關係吧,你先過去,我再打給你,先過 │          │
│          │   去事務所這裡,等一下十點多才會過去,到時再 │          │
│          │   跟你聯絡                                   │          │
│          │B:你如果要跟豪哥過來,我覺得不要複雜         │          │
│          │A:好我瞭解,我先去別的地方,在打給你         │          │
├─────┼───────────────────────┼─────┤
│102/2/1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余全益(B)  │104偵13177│
│  下午    │B:喂                                         │第120頁   │
│11:15:34  │A:你還在那邊嗎?                             │          │
│          │B:在金芭黎K11                                │          │
│          │A:好,我們等一下過去                         │          │
│          │B:你們幾個要過來                             │          │
│          │A:兩個                                       │          │
│          │B:你跟豪哥嗎?                               │          │
│          │A:是阿                                       │          │
│          │B:在K11                                      │          │
│          │…(略)                                        │          │
├─────┼───────────────────────┼─────┤
│102/2/1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B)       │104偵13177│
│  下午    │B : 明雄(計程車行)                            │第120頁   │
│11:29:19  │A:嫩江九如路口(李豪宏住處旁路口)             │          │
│          │B:292三分鐘到                                │          │
│          │A:好                                         │          │
├─────┼───────────────────────┼─────┤
│102/2/2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余全益(B)  │104偵13177│
│  下午    │A:昨天「國中」如何回去                       │第120頁   │
│02:13:43  │B:坐計程車                                   │          │
│          │A:我朋友載他就不要要                         │          │
│          │B:不要那麼麻煩,那麼晚了,我跟你說你昨天刷多 │          │
│          │少你知道嗎?                                  │          │
│          │A:20200元                                    │          │
│          │B:我再跟你算,因為「國中」有拿錢給我         │          │
│          │…(略)                                        │          │
├─────┼───────────────────────┼─────┤
│102/2/2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余全益(B)  │104偵13177│
│  下午    │B問A帳單是不是26000元,A說不是,20200元而已。 │第120頁   │
│03:23:09  │                                              │          │
├─────┼───────────────────────┼─────┤
│102/2/5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A:你好                                       │第121頁   │
│04:14:11  │B:李先生,請問我那個「龍運」跟「大運」....   │          │
│          │A:法院還沒                                   │          │
│          │B:法院都還沒回來喔                           │          │
│          │A:對阿,我上個月有發一次                     │          │
│          │B:喔,這樣子。另外那個警察分局的回來了嗎?現 │          │
│          │   在就缺法院的就對了                         │          │
│          │A:都缺法院                                   │          │
│          │B:好OK謝謝你                                 │          │
├─────┼───────────────────────┼─────┤
│102/2/20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余全益(B)  │104偵13177│
│  下午    │…(略)                                        │第121頁   │
│07:24:43  │B問在金芭黎的酒還在嗎,A說還有,約改天去...   │          │
│          │A:我問你一下,上個月月初跟林董及「國中」去金 │          │
│          │   芭黎茶舞一次對不對                         │          │
│          │B:對阿,就是國中來高雄吃尾牙,後來你來帶你豪(│          │
│          │   停頓),你朋友來的阿                        │          │
│          │…(略)                                        │          │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部分                                                 │
├─────┬───────────────────────┬─────┤
│102/2/21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林景祐(B)  │104偵13177│
│  下午    │聲音(李豪宏)                                  │第123頁   │
│11:34:36  │A:要不要吃布丁,我剛才有看到有人送布丁過去   │          │
│          │B:好好吃                                     │          │
│          │A:你說什麼我聽不到,你在路上嗎               │          │
│          │B:還沒                                       │          │
│          │聲音(林亮宏)                                  │          │
│          │A:最好還是不要接電話                         │          │
│          │B:我在忙                                     │          │
│          │A:我大舅子今天生日                           │          │
│          │B:真的假的                                   │          │
│          │A:你要不要來                                 │          │
│          │B:在哪                                       │          │
│          │A:在「貳樓」                                 │          │
│          │B:好阿                                       │          │
│          │A:多久到                                     │          │
│          │B:我處理一下,等一下                         │          │
│          │A:處理多久,處理                             │          │
│          │B:好好                                       │          │
├─────┼───────────────────────┼─────┤
│102/2/22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林景祐(B)  │104偵13177│
│  上午    │A:要來了沒                                   │第123頁   │
│12:04:00  │B:好                                         │          │
│          │A:我們等一下要去續攤,不要開車               │          │
│          │B:好啦                                       │          │
│          │A:我們在「貳樓」                             │          │
├─────┼───────────────────────┼─────┤
│102/2/22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林景祐(B)  │104偵13177│
│  上午    │…(略)(聊昨晚喝酒的事)                        │第124頁   │
│03:57:00  │A說昨天送他朋友(疑似李豪宏)到家,他醉到睡在廁 │          │
│          │所等                                          │          │
│          │…(略)                                        │          │
│          │A說昨晚醉到今天下午2點才起來等                │          │
│          │A說他朋友(疑似李豪宏)處理完事約他要去喝,章哥 │          │
│          │也要約他去喝...                               │          │
│          │A晚上6點半邀去吃滿月酒。                      │          │
│          │A跟B在聊他朋友(疑似李豪宏)最近可能心情不好,A │          │
│          │教他不要跟女友講,說在睡覺就好,不要看的那麼重│          │
├─────┼───────────────────────┼─────┤
│102/2/25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李先生,請問一下我那個「大運」跟「榮運」, │第125頁   │
│02:58:38  │   法院公文有回來了嗎?                       │          │
│          │A:都還沒有消息。你上次跟我說的統編是多少?   │          │
│          │B:我上次跟你講的統編...我手上沒有,等一下我打│          │
│          │   跟你。                                     │          │
│          │A:好,掰掰                                   │          │
├─────┼───────────────────────┼─────┤
│102/2/25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李先生,統一編號2594...                    │第125頁   │
│03:21:50  │A:我查了,我查了,那邊沒有什麼,這家商號沒有 │          │
│          │   什麼問題                                   │          │
│          │B:OK,OK,好,好,謝謝                       │          │
├─────┼───────────────────────┼─────┤
│102/2/26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李先生,我「大運」跟「榮運」那個?         │第125頁   │
│03:03:48  │A:好,我打個電話去那邊問一下看怎樣           │          │
│          │B:好,謝謝你,在麻煩你一下                   │          │
│          │A:OK,掰                                     │          │
├─────┼───────────────────────┼─────┤
│102/2/26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李先生,你找我                             │第125頁   │
│03:18:22  │A:是,我剛問了一下,他在法院那邊身分是沒有問 │          │
│          │題,大概這一兩天就會回覆了                    │          │
│          │B:喔好,謝謝你                               │          │
│          │A:OK,掰掰                                   │          │
├─────┼───────────────────────┼─────┤
│102/3/1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李先生,請問一下我「大運」跟「榮運」,法院 │第125頁   │
│03:35:30  │   的公文回來了嘛?                           │          │
│          │A:還沒我是前幾天打,等他寄出來要下禮拜了吧   │          │
│          │B:下禮拜是不是                               │          │
│          │A:是阿                                       │          │
│          │B:你有在辦公室嗎?                           │          │
│          │A:我等一下要出去,還會進來,大概4點半還會進去│          │
│          │B:我如果沒時間過去的話下禮拜再跟你聯絡好了   │          │
│          │A:好                                         │          │
│          │B:麻煩你先幫我查一下,謝謝                   │          │
│          │A:掰                                         │          │
├─────┼───────────────────────┼─────┤
│102/3/4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請問我的「大運」跟「榮運」法院回來了嗎?   │第125頁   │
│04:26:11  │A:還沒                                       │          │
│          │B:李先生,有回來的話麻煩跟我聯絡一下         │          │
│          │A:好好                                       │          │
├─────┼───────────────────────┼─────┤
│102/3/13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李先生,你找我                             │第221頁   │
│02:17:42  │A:「全勝」那件可以來領了                     │          │
│          │B:可以領了是不是,今天可能沒辦法過去,明天我 │          │
│          │   再過去處理,好嗎?                         │          │
│          │A:好阿                                       │          │
│          │B:明天我過去的時候再跟你聯絡                 │          │
│          │A:好好                                       │          │
├─────┼───────────────────────┼─────┤
│102/3/22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李先生,請問我那件「統元」公文發出去了嗎? │第129頁   │
│02:54:33  │A:早就發了阿                                 │          │
│          │B:你的「那個」沒有帶嗎?                     │          │
│          │A:什麼東西?                                 │          │
│          │B:你的「那個」有沒有帶?                     │          │
│          │A:恩,有                                     │          │
│          │B:好,OK                                     │          │
├─────┼───────────────────────┼─────┤
│102/3/28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李先生,你找我                             │第129頁   │
│03:41:22  │A:是,我在回辦公室的路上,你還在忙是不是?   │          │
│          │B:我現在要去大樹拿個東西,我在回頭,你有要馬 │          │
│          │   上走了嗎                                   │          │
│          │A:我再跟你聯絡                               │          │
│          │B:你再跟我聯絡是吧,好                       │          │
│          │A:好,OK                                     │          │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                                                 │
├─────┬───────────────────────┬─────┤
│102/3/28  │0000000000高靜茹(A)   → 0000000000林亮宏(B)  │104偵13177│
│  下午    │…(略)                                        │第222頁   │
│09:29:37  │A:...等一下要過來這裡嗎,生意不好,要不要捧場│          │
│          │   一下                                       │          │
│          │B:等一下看看怎樣,這裡差不多了               │          │
│          │A:過來捧場一下                               │          │
│          │B:等一下看怎樣,看我朋友要不要去             │          │
├─────┼───────────────────────┼─────┤
│102/3/28  │0000000000高靜茹(A)   → 0000000000林亮宏(B)  │104偵13177│
│  下午    │…(略)                                        │第222頁   │
│10:29:25  │A:你剛剛不是就問了,到現在還沒問喔           │          │
│          │B:(對旁邊問)你有沒有要去,去坐一下,他說好   │          │
│          │A:我現在要走了,我要買單了                   │          │
│          │B:我先載「豪哥」...先載我朋友過去,你看怎樣再│          │
│          │打給我                                        │          │
├─────┼───────────────────────┼─────┤
│102/3/29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高瑞成(B)  │104偵13177│
│  上午    │A告訴B在金芭黎V16,B說馬上到                  │第126頁   │
│03:49:16  │                                              │          │
├─────┼───────────────────────┼─────┤
│102/3/29  │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B)        │104偵13177│
│  上午    │未接通                                        │第126頁   │
│05:27:56  │(背景有唱歌,有女生聲音)                      │          │
├─────┼───────────────────────┼─────┤
│102/3/29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李豪宏(B)│104偵13177│
│  下午    │A:李先生,不好意思,你找我                   │第130頁   │
│02:43:39  │B:你不是要送件嗎?                           │          │
│          │A:對,我現在在弄,你都在辦公室嗎?           │          │
│          │B:我五點半就下班了                           │          │
│          │A:好好                                       │          │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                                                 │
├─────┬───────────────────────┬─────┤
│102/4/11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李豪宏(B)│104偵13177│
│  下午    │A:你先生,你找我                             │第137頁   │
│03:27:06  │B:你那件「金格」跟「獵鷹」好了               │          │
│          │A:你會出去嗎?                               │          │
│          │B:不會,我會在辦公室                         │          │
│          │A:好,那我過去找你                           │          │
│          │B:好掰掰                                     │          │
├─────┼───────────────────────┼─────┤
│102/4/15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王鴻祥(B)  │104偵13177│
│  下午    │A:祥哥,你那個資料,上禮拜跟我講的,我已經努 │第167頁   │
│05:17:03  │   力一個禮拜你知道嗎                         │          │
│          │B:ㄟ,真的喔,我以為你跟我唬爛               │          │
│          │A:沒有,哪有可能,小弟也要幫你處理           │          │
│          │B:謝謝                                       │          │
│          │A:現在遇到困難點                             │          │
│          │B:什麼困難點?                               │          │
│          │A:因為以前經濟部那邊抓的到資料,現在我弄了好 │          │
│          │   幾天電腦都抓不到那個                       │          │
│          │B:經濟部可能沒有把那邊的資料弄出來           │          │
│          │A:以前有,現在沒有弄出來,我有想到幾個,你可 │          │
│          │   以拜託電玩雜誌,他們都會有這些資料吧       │          │
│          │B:電玩雜誌我知道                             │          │
│          │…(略)(B與A討論要資料的費用及資料可信度等)    │          │
│          │A:你說高雄縣市的話,我可以幫忙,高雄縣市你就 │          │
│          │   很熟了                                     │          │
│          │B:我從「阿同」那邊也可以拿                   │          │
│          │A:對阿,我客戶資料都可以給你,問題是這些點碰 │          │
│          │   到都是「寄台」,高雄的生態你也很瞭解       │          │
│          │B:我知道                                     │          │
├─────┼───────────────────────┼─────┤
│102/4/16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高瑞宏(B)  │104偵13177│
│  下午    │A:我們現在要過去了                           │第135頁   │
│10:31:58  │B:幾個                                       │          │
│          │A:3+1                                        │          │
│          │B:要包廂嗎?                                 │          │
│          │A:現在外面好了,我另外一位朋友還沒到,外面有 │          │
│          │   沒有位置                                   │          │
│          │B:剩櫃臺前面                                 │          │
│          │A:好                                         │          │
├─────┼───────────────────────┼─────┤
│102/4/17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高瑞宏(B)  │104偵13177│
│  上午    │A:下班了沒?                                 │第135頁   │
│03:06:32  │B:差不多了                                   │          │
│          │A:我們在大帝國,要不要過來                   │          │
│          │B:一定要的                                   │          │
│          │A:多久到,我們到了1小時了,在V13             │          │
│          │B:B3                                         │          │
│          │A:二樓V13                                    │          │
│          │B:好                                         │          │
├─────┼───────────────────────┼─────┤
│102/4/17  │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某女(B)    │104偵13177│
│  上午    │A:回家                                       │第135頁   │
│05:17:24  │B:到了喔,好那你趕快去睡覺                   │          │
│          │A:掰掰                                       │          │
├─────┼───────────────────────┼─────┤
│102/4/17  │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吳佐川(B)  │104偵13177│
│  上午    │A:主秘找我何事?                             │第135頁   │
│10:16:32  │B:可能是昨天交的那一件,我有跟主秘說是不是我 │          │
│          │   上去,主秘說沒關係等你來                   │          │
│          │A:好,我下午進去,早上請個假                 │          │
├─────┼───────────────────────┼─────┤
│102/4/17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王鴻祥(B)  │104偵13177│
│  下午    │B:亮哥                                       │第168頁   │
│03:47:14  │A:祥哥,在忙阿,昨天打給你沒有接,我想說你可 │          │
│          │   能睡著了                                   │          │
│          │B:昨天吃飽就睡著了,半夜起來有看到未接來電有 │          │
│          │   你,看很晚了就沒有打給你                   │          │
│          │A:我昨天跟朋友一起                           │          │
│          │B:喔                                         │          │
│          │A:我想說很久沒有跟你喝一杯了,約你過來坐坐, │          │
│          │   打給你,你沒接                             │          │
│          │B:晚上吃飽會想睡,2點多起來就沒有回了        │          │
│          │A:沒通我就沒有打了                           │          │
│          │B:可能在充電                                 │          │
│          │A:我有跟他講了,他東西弄好,他會跟我講,他拿 │          │
│          │   給我,我就給你                             │          │
│          │B:好,現在他會不會很麻煩                     │          │
│          │A:應該沒啦,用好後這一兩天他會拿給我,我再給 │          │
│          │   你                                         │          │
│          │B:那我就叫他高雄市這邊減起來,因為他按照一個 │          │
│          │   地方多少算錢                               │          │
│          │A:我屏東我幫你問一下,看能不能拿的到         │          │
│          │B:我現在暫時叫他不要弄,不然會重複,如果這邊 │          │
│          │   有300封,就可以叫他少掉這些了              │          │
│          │A:好                                         │          │
├─────┼───────────────────────┼─────┤
│102/4/25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李豪宏(B)│104偵13177│
│  下午    │A:請問一下,我那件「統元」負責人會法院回來了 │第137頁   │
│03:02:10  │   嗎?                                       │          │
│          │B:還沒                                       │          │
│          │A:還沒是不是                                 │          │
│          │B:恩                                         │          │
│          │A:好謝謝                                     │          │
├─────┼───────────────────────┼─────┤
│102/5/8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李先生你好,你不在辦公室嗎?               │第227頁   │
│03:38:58  │A:我下午請假                                 │          │
│          │B:因為我那兩個案子說還沒繳錢,問看看你有沒有 │          │
│          │   幫我送出去了                               │          │
│          │A:還沒有會商登                               │          │
│          │B:好,我知道,謝謝                           │          │
├─────┼───────────────────────┼─────┤
│102/5/22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李豪宏(B)│104偵13177│
│  下午    │A:李先生,你找我                             │第229頁   │
│03:44:39  │B:你昨天送的那兩件是要辦什麼?               │          │
│          │A:換證                                       │          │
│          │B:一家是遺失                                 │          │
│          │A:遺失我有登報                               │          │
│          │B:好我知道                                   │          │
│          │A:麻煩你                                     │          │
├─────┼───────────────────────┼─────┤
│102/6/3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B:李先生,有事情要找我嗎?                   │第236頁   │
│          │A:嘿,你有3件可以來領喔,1件是退件的         │          │
│          │B:你下午在嗎?                               │          │
│          │A:在                                         │          │
│          │B:好,那我下午再過去,謝謝                   │          │
├─────┼───────────────────────┼─────┤
│102/6/13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李豪宏(B)│103偵3904 │
│  下午    │A:李先生,找我嗎?                           │第171頁   │
│12:24:23  │B:是,你那件「龍門」可以來領了               │          │
│          │A:你下午在嗎?                               │          │
│          │B:下午不在,大概4、5點吧                     │          │
│          │A:好                                         │          │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部分                                                 │
├─────┬───────────────────────┬─────┤
│102/6/18  │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羅于綦(B)  │104偵13177│
│  下午    │A:在那?                                     │第138頁   │
│09:58:55  │B:在我家                                     │          │
│          │A:趕快出過阿                                 │          │
│          │B:他們勒                                     │          │
│          │A:他們去開房間了,一直拖我來開房間,我現在把 │          │
│          │   他們打發掉了,小姐我也打發掉了,我是想...  │          │
│          │B:他們是要搞3P嗎?                           │          │
│          │A:沒有啦,兩個人在房間內一直念               │          │
│          │B:念什麼                                     │          │
│          │A:來我再跟你講                               │          │
│          │B:你下來帶我,我頭在暈                       │          │
│          │A:你快來,我過去帶你                         │          │
│          │B:恩                                         │          │
│          │A:文武二街,在大立百貨這邊                   │          │
│          │B:我就跟司機講他就會把我載到那邊             │          │
│          │A:快來                                       │          │
├─────┼───────────────────────┼─────┤
│102/6/18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高靜茹(B)  │104偵13177│
│  下午    │B:你在哪                                     │第139頁   │
│10:55:07  │A:我剛要走                                   │          │
│          │B:在金芭黎剛要走                             │          │
│          │A:是阿,你在哪?                             │          │
│          │B:我在跟小寶吃飯                             │          │
│          │A:在那                                       │          │
│          │B:南屏路老四川吃                             │          │
│          │A:房間讓給他們,不然ㄟ                       │          │
│          │B:你現在在那?                               │          │
│          │A:我剛走                                     │          │
│          │B:我現在在聊天                               │          │
│          │A:看你要去哪,我在打給你                     │          │
├─────┼───────────────────────┼─────┤
│102/6/19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余全益(B)  │104偵13177│
│  下午    │B:你昨天喝到幾點?                           │第139頁   │
│04:35:04  │A:喝到10點多                                 │          │
│          │B:你們兩個嗎?                               │          │
│          │A:三個啦,還有「小祐」                       │          │
│          │B:喔,佑哥也有去喔                           │          │
│          │A:恩                                         │          │
│          │B:同樣那個地方嗎?                           │          │
│          │A:還有在包廂唱歌啊                           │          │
│          │…(略)                                        │          │
│          │B:昨天花多少?                               │          │
│          │A:一萬多吧                                   │          │
│          │B:亮哥處理的嗎?                             │          │
│          │A:是阿,不然怎麼辦                           │          │
│          │B:佑哥沒有處理喔                             │          │
│          │A:沒有阿                                     │          │
│          │B:你叫他來的嗎?                             │          │
│          │A:是阿                                       │          │
│          │…(略)                                        │          │
├─────┼───────────────────────┼─────┤
│102/6/19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林景祐(B)  │104偵13177│
│  下午    │B說早上就起來了,頭疼的要命,A問昨晚「那」(小 │第139頁   │
│08:47:30  │姐)不好吃,B說不好吃。                        │          │
│          │B問A昨晚睡那裡,A說隨便都可以睡。             │          │
│          │…(略)                                        │          │
│          │A:講事實的,有時候去那,我朋友沒有那個還不好 │          │
│          │   意思,你知道嗎,像昨天我說我自己下去就好了 │          │
│          │   ,連你都一起下去                           │          │
│          │B:是阿,見面再講                             │          │
│          │A:好啦                                       │          │
├─────┼───────────────────────┼─────┤
│102/6/13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李先生你找我嗎?                           │第140頁   │
│12:24:30  │A:是,你那件「龍門」可以來領了               │          │
│          │B:那你下午在嗎?                             │          │
│          │A:下午不在,下午大概4、5點吧                 │          │
│          │B:4、5點,好好,到時候再跟你聯絡             │          │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部分                                                 │
├─────┬───────────────────────┬─────┤
│102/7/11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林景祐(B)  │104偵13177│
│  下午    │A:你有辦法出來沒?                           │第243頁   │
│05:34:32  │B:有阿                                       │          │
│          │A:現在                                       │          │
│          │B:現在過去                                   │          │
│          │A:我先跟我朋友見的面,沒意外應該會去中山四維 │          │
│          │B:好                                         │          │
├─────┼───────────────────────┼─────┤
│102/7/12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余全益(B)  │104偵13177│
│  下午    │…(略)                                        │第244頁   │
│04:48:02  │B:昨晚喝到幾點                               │          │
│          │A:1點多                                      │          │
│          │…(略)                                        │          │
│          │B:幾個人                                     │          │
│          │A:3個人而已,三個妹,喝三支半                │          │
│          │B:買到幾點                                   │          │
│          │A:12點阿                                     │          │
│          │B:昨天花兩萬                                 │          │
│          │A:差不多吧                                   │          │
│          │…(略)                                        │          │
├─────┼───────────────────────┼─────┤
│102/7/26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經發局(B)   │104偵13177│
│  上午    │B:我這經發局                                 │第248頁   │
│11:15:05  │A:李先生(李豪宏)                             │          │
│          │B:是,你現在只有「美嘉」、「大吉」嗎?       │          │
│          │A:對                                         │          │
│          │B:只有這二件而已?                           │          │
│          │A:我昨天還有掛一件                           │          │
│          │B:你這個變更負責人部分,上次不是有跟你新的負 │          │
│          │   責人要來簽名,寫切結聲明                   │          │
│          │A:哦,好                                     │          │
│          │B:可不可以約下禮拜早上11點,還是下午2點之前  │          │
│          │A:全部親自嗎?                               │          │
│          │B:全部本人到場                               │          │
│          │A:好                                         │          │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                                                 │
├─────┬───────────────────────┬─────┤
│102/7/26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林景祐(B)  │104偵13177│
│  下午    │A:等一下要去哪裡嗎?                         │第245頁   │
│03:16:17  │B:我要去觀音山                               │          │
│          │A:我朋友等一下有事要跟你說                   │          │
│          │B:等一下我回來聯絡                           │          │
├─────┼───────────────────────┼─────┤
│102/7/26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余全益(B)  │104偵13177│
│  下午    │…(略)                                        │第245頁   │
│04:16:59  │A:我本來要去你公司附近找你喝咖啡,臨時我「朋 │          │
│          │   友」說等一下閒閒要不要喝一杯               │          │
│          │B:我們那個「朋友」                           │          │
│          │A:對對                                       │          │
│          │B:你們約幾點?                               │          │
│          │A:他大約要5點才有空,也要6、7點了            │          │
├─────┼───────────────────────┼─────┤
│102/7/26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愛之王(B) │104偵13177│
│  下午    │B請A保建物公共安全申報,A說要先帶檢查人去看能 │第246頁   │
│08:16:13  │不能申報                                      │          │
│          │(背景有李豪宏聲音)                            │          │
├─────┼───────────────────────┼─────┤
│102/8/13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上午    │B:李先生,你找我                             │第254頁   │
│10:36:00  │A:我跟你講…你那一件「八樂」,同時變更負責人 │          │
│          │   及級別證變更                               │          │
│          │B:對                                         │          │
│          │A:因為上次簽的切結書有點問題,遺失切結沒有問 │          │
│          │   題,切結負責人變更定型稿是繳回級別證正本, │          │
│          │   很奇怪,你帶他來蓋章,刪掉內文「繳回級別證 │          │
│          │   正本」                                     │          │
│          │B:好                                         │          │
├─────┼───────────────────────┼─────┤
│102/8/13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你明天在嗎?                               │第254頁   │
│03:52:25  │A:我們只是改內文蓋個章而已                   │          │
│          │B:我人在橋頭                                 │          │
│          │A:明天好了                                   │          │
│          │B:你明天整天都在嗎?                         │          │
│          │A:會                                         │          │
│          │B:我級別證遺失的部分要帶負責人過去簽名       │          │
│          │A:好                                         │          │
├─────┼───────────────────────┼─────┤
│102/8/15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李豪宏(B)│104偵13177│
│  下午    │A:李先生不好意思,你找我嗎?                 │第254頁   │
│01:41:17  │B:那件「八樂」改「大吉」那件                 │          │
│          │A:是                                         │          │
│          │B:級別證遺失要找舊的負責人來切結             │          │
│          │A:要舊的負責人去切結                         │          │
│          │B:級別證交給新負責人                         │          │
│          │A:是,沒有,只有簽讓渡書                     │          │
│          │B:我明天不在                                 │          │
│          │A:我約下禮拜好了                             │          │
│          │B:好                                         │          │
├─────┼───────────────────────┼─────┤
│102/8/16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余全益(B)  │104偵13177│
│  下午    │…(略)                                        │第251頁   │
│04:57:23  │B:你喝到12點,是和誰喝?                     │          │
│          │A:和「朋友」喝啊                             │          │
│          │B:喝那個是有作用的嗎?是和「機關的」?       │          │
│          │A:嘿啦                                       │          │
│          │B:喔,按呢就沒話講,也是要讓「機關的」知道你 │          │
│          │   的狀況,12點就要結束了                     │          │
│          │A:是                                         │          │
│          │…(略)                                        │          │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部分                                                 │
├─────┬───────────────────────┬─────┤
│102/8/5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李豪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你好                                       │第250頁   │
│02:43:59  │A:李先生你好,請問「國發」進度如何?         │          │
│          │B:送出去了,還不曉得                         │          │
│          │A:都還沒有回文回來是不是                     │          │
│          │B:都回來了,我送出去了                       │          │
│          │A:你有送上去了                               │          │
│          │B:ㄟ阿                                       │          │
│          │A:還有會其他單位都回來了嗎?                 │          │
│          │B:都回來了                                   │          │
│          │A:現在是往上送看上面的意見怎樣是吧           │          │
│          │B:對阿                                       │          │
│          │A:好,謝謝,李先生有消息再跟我講             │          │
│          │B:好                                         │          │
├─────┼───────────────────────┼─────┤
│102/8/6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上午    │B:李先生,你找我                             │第250頁   │
│11:51:24  │A:我跟你講,你昨天不是問那件「國發」嗎?     │          │
│          │B:對,是                                     │          │
│          │A:他現在有意見下來,新設的負責人還是要到場切 │          │
│          │   結                                         │          │
│          │B:喔,還是要到你那邊去寫切結書               │          │
│          │A:對對                                       │          │
│          │B:好,我聯絡一下看負責人什麼時候可以過去     │          │
│          │A:恩                                         │          │
│          │B:好,謝謝                                   │          │
├─────┼───────────────────────┼─────┤
│102/8/21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李豪宏(B)│104偵13177│
│  下午    │A:李先生,不好意思,你找我嗎?               │第254頁   │
│12:16:27  │B:你「上豪」和「國發」那一件,已經可以來領了 │          │
│          │A:好,我要過去的時候再跟你聯絡               │          │
├─────┼───────────────────────┼─────┤
│102/8/23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余全益(B)  │104偵13177│
│  下午    │…(略)                                        │第252頁   │
│06:07:50  │B:你跟誰                                     │          │
│          │A:跟我「朋友」,好朋友                       │          │
│          │B:常在看的                                   │          │
│          │A:對阿,常常看的                             │          │
│          │B:你們兩個而已                               │          │
│          │A:對阿                                       │          │
│          │B:你們幾點進去的                             │          │
│          │A:五點半,等你喔                             │          │
│          │B:我先把車子開回去,你說在2樓K2              │          │
│          │A:對,等你喔                                 │          │
├─────┼───────────────────────┼─────┤
│102/8/24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余全益(B)  │104偵13177│
│  下午    │…(略)                                        │第253頁   │
│04:22:03  │B:要貼你多少,昨天一共1萬2                   │          │
│          │A:沒關係啦                                   │          │
│          │B:個人的我自己出                             │          │
│          │A:好,看你誠意                               │          │
│          │…(略)                                        │          │
├─────┼───────────────────────┼─────┤
│102/9/5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李先生不好意思,你有找我嗎?               │第254頁   │
│01:38:51  │A:你那三件換證的OK了                         │          │
│          │B:你下午在嗎?                               │          │
│          │A:下午不在                                   │          │
│          │B:你不會回市政府了嗎                         │          │
│          │A:沒關係,我再跟你聯絡                       │          │
│          │B:好好,謝謝                                 │          │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部分                                                │
├─────┬───────────────────────┬─────┤
│102/9/21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高靜茹(B)  │104偵13177│
│  下午    │A:剛睡醒                                     │第141頁   │
│02:20:22  │B:你跟你朋友去喝酒                           │          │
│          │A:恩,對阿                                   │          │
│          │B:要去成仔那邊?                             │          │
│          │A:沒有,他沒有要去那邊                       │          │
│          │B:成仔那邊ㄟ                                 │          │
│          │A:沒過去                                     │          │
│          │B:去哪,去                                   │          │
│          │A:恩金芭(黎)喔                               │          │
│          │…(略)                                        │          │
├─────┼───────────────────────┼─────┤
│102/9/25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李豪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李先生不好意思,我送的華普力、久立跟寶貝熊 │第142頁   │
│05:07:02  │   ,你收到了嗎?                             │          │
│          │A:收到了                                     │          │
│          │B:都約星期五早上,可以吧                     │          │
│          │A:可以,沒問題                               │          │
├─────┼───────────────────────┼─────┤
│102/9/27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李豪宏(B)  │104偵13177│
│  上午    │A:李先生                                     │第260頁   │
│11:45:34  │B:你離開市政府了嗎                           │          │
│          │A:我在旁邊而已                               │          │
│          │B:我還有東西忘了叫你領                       │          │
│          │A:我進去找你                                 │          │
├─────┼───────────────────────┼─────┤
│102/10/2  │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薛董(B)    │104偵13177│
│  下午    │B:我打,今天股長放假                         │第260頁   │
│02:49:45  │A:放假你就另外找,我是有問他,他是這樣回答我 │          │
│          │B:恩                                         │          │
│          │A:你約他他也是這樣跟你回答,他也不能做任何決 │          │
│          │   定                                         │          │
│          │B:現在是他叫我們做,我們要這樣做,說要去問他 │          │
│          │   怎麼做                                     │          │
│          │A:對阿,問題是他是說,他意思是說同意你這樣做 │          │
│          │   ,不見得,因為稽查不是每一件都是他         │          │
│          │B:對阿,我瞭解                               │          │
│          │A:他同事每一位觀點不同                       │          │
│          │B:我理解,我沒去處理也不行,我們不知道如何做 │          │
│          │   ,沒有進度了,我請教一下,李豪宏的分機是   │          │
│          │   3192,還是3193                             │          │
│          │A:應該是…                                   │          │
│          │B:我都直接打手機給他,你方便給我嗎           │          │
│          │A:0000000000                                 │          │
│          │B:好,謝謝                                   │          │
├─────┼───────────────────────┼─────┤
│102/10/4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李先生,有沒有事情要找我                   │第262頁   │
│03:16:56  │A:沒有,案件都來沒有…                       │          │
│          │B:都還沒有下來的                             │          │
│          │A:都沒有,「華普力」我發文都來沒下來         │          │
│          │B:那我就不找你,我就走了                     │          │
│          │A:OK                                         │          │
├─────┼───────────────────────┼─────┤
│102/10/7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A:你那件「大利」是不是還沒有帶負責人過來簽名 │第262頁   │
│04:45:28  │B:「大利」…還沒,對,我跟他聯絡,這禮拜有空 │          │
│          │   帶他來簽名                                 │          │
│          │A:恩恩                                       │          │
│          │B:另外,我去處理的那一件,因為楊先生說他名醫 │          │
│          │   貪不在                                     │          │
│          │A:恩                                         │          │
│          │B:我有麻煩他交給你,我明天會去處理           │          │
│          │A:明天,上午還是下午,下午我不在             │          │
│          │B:明天下午你不在,我會去處理,看如何我再跟你 │          │
│          │   聯絡                                       │          │
│          │A:好                                         │          │
├─────┼───────────────────────┼─────┤
│102/10/14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李豪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李先生,你找我嗎                           │第270頁   │
│05:40:09  │A:你那件要換證,要切結                       │          │
│          │B:這一兩天我會帶他過去簽名切結               │          │
├─────┼───────────────────────┼─────┤
│102/10/15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上午    │B跟A說「伍豐」的負責人要到星期五早上才能去找你│第144頁   │
│11:40:31  │                                              │          │
│          │                                              │          │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2部分                                                │
├─────┬───────────────────────┬─────┤
│102/10/18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上午    │B:忘記問你,「華普力」那件分局回來了嗎?     │第144頁   │
│10:17:15  │A:還沒有,他們承辦人出國,下禮拜才會回來     │          │
│          │B:喔好                                       │          │
├─────┼───────────────────────┼─────┤
│102/10/18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林亮宏(B)│104偵13177│
│  下午    │B:李先生,你還會進來辦公室嗎?               │第144頁   │
│03:43:41  │A:怎樣                                       │          │
│          │B:玉山那件印章刻錯了,退件資料在你桌上嗎?   │          │
│          │A:在我桌上,我回去再跟你說                   │          │
├─────┼───────────────────────┼─────┤
│102/10/21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李豪宏(B)│104偵13177│
│  下午    │A:李先生,你在辦公室嗎                       │第144頁   │
│02:36:35  │B:我在                                       │          │
│          │A:會不會出去                                 │          │
│          │B:有什麼事嗎                                 │          │
│          │A:我這邊有一份收件表沒有辦法打開,我要重新...│          │
│          │B:喔                                         │          │
│          │A:你沒有出去啦,我待會去找你                 │          │
├─────┼───────────────────────┼─────┤
│102/10/24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李豪宏(B)│104偵13177│
│  下午    │A:李先生,你明天早上11點左右會在辦公室嗎?   │第144頁   │
│02:36:44  │B:會阿,怎樣                                 │          │
│          │A:我明天跟客戶會過去請教你一下               │          │
│          │B:喔喔喔                                     │          │
│          │A:你有在辦公室嗎                             │          │
│          │B:有                                         │          │
├─────┼───────────────────────┼─────┤
│102/10/28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李豪宏(B)│104偵13177│
│  上午    │A:你那件「伍豐」好了,可以來拿               │第144頁   │
│11:15:52  │B:你下午在嗎?                               │          │
│          │A:下午在                                     │          │
├─────┼───────────────────────┼─────┤
│102/10/29 │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某女(B)    │104偵13177│
│  上午    │A:到家了                                     │第143頁   │
│08:04:55  │B:你幹嘛關機                                 │          │
│          │A:沒電了                                     │          │
│          │B:你剛才不開心什麼                           │          │
│          │A:看你喝到樣我難過                           │          │
│          │B:你明知到我在假,我還沒有醉                 │          │
│          │A:我知道,沒醉也不要喝那麼多                 │          │
│          │B:你知道,我出去一直被罵                     │          │
│          │A:被誰罵                                     │          │
│          │B:我不想講                                   │          │
│          │…(略)                                        │          │
│          │B:你早上不要上班                             │          │
│          │A:早上請個假                                 │          │
│          │B:你很奇怪,哪有人喝酒然後早上請假的         │          │
│          │A:恩                                         │          │
│          │B:你好好休息                                 │          │
│          │…(略)                                        │          │
├─────┴───────────────────────┴─────┤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3部分                                                │
├─────┬───────────────────────┬─────┤
│103/12/24 │000000000000李豪宏(A) → 000000000000某女(B)  │104偵13177│
│  下午    │A跟B說現在出發了,等一下到...                 │第145頁   │
│09:56:49  │                                              │          │
│          │                                              │          │
├─────┼───────────────────────┼─────┤
│102/12/31 │000000000000林亮宏(A) → 000000000000李豪宏(B)│104偵13177│
│  下午    │A:請問一下我「金馬」的那個公文都回來了嗎?   │第146頁   │
│04:22:47  │B:還沒                                       │          │
│          │A:都還沒回來是不是                           │          │
│          │B:恩,對                                     │          │
│          │A:那負責人的部分什麼時候可以去找你那邊簽名   │          │
│          │B:...(無回應)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 千萬
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1 款及第2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
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
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