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62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峰勳
- 選任辯護人
- 鄭曉東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魏緒孟律師
- 被告
- 歐慶忠
黃信吉
鍾世文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489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峰勳犯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歐慶忠犯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信吉犯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貳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世文犯附表編號8、9、11所示之參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8、9、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信吉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60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30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鍾世文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2年4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陳峰勳係受僱於成功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成功公司)之倉庫主任,負責調度車輛,歐慶忠、黃信吉、鍾世文亦受僱於成功公司,均擔任司機之職。陳峰勳、歐慶忠、黃信吉、鍾世文竟為下列行為:
(一)緣凃盈吉(所犯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先後經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7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516號判決在案,復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95號判決確定,下稱前案)於91年12月16日起至102年10月28日止,受僱於東日山物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段00號9樓,下稱東日山公司)之高雄分公司,擔任倉庫管理員,負責倉庫貨品之保管及進倉、出倉等事宜,為從事倉庫管理業務之人。凃盈吉明知傑太日煙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傑太公司)向東日山公司高雄分公司承租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碼頭倉庫(下稱系爭倉庫)用以存放香菸貨品,其應負責保管上開香菸,並配合傑太公司之物流配送業者即成功公司之人員辦理香菸運載及出倉事宜,並無任意處分上開香菸之權限,詎竟利用職務之便,分別於附表編號1(此部分有10次)至13所示時地,擅自出售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職務上保管之七星牌(MEVIUS SOFT)軟殼香菸(下稱上開香菸貨品)予成功公司人員即陳峰勳、歐慶忠及黃信吉等人,而侵占入己(上開22次侵占行為之時間、地點及方式詳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
(二)陳峰勳、歐慶忠、黃信吉均明知上開香菸貨品係凃盈吉不法取得之贓物,竟共同或單獨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由陳峰勳、歐慶忠於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時地,黃信吉於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時地,先後向凃盈吉買受附表所示之上開香菸貨品。鍾世文亦明知上開香菸貨品係來路不明之贓物,於陳峰勳、歐慶忠委託鍾世文幫忙銷贓時,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收受附表編號8、9、11所示之香菸貨品後變賣予他人(上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行為人等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上開香菸經載運出高雄港區後,即分由歐慶忠將該香菸變賣予李明福,陳峰勳則將上開香菸自行變賣或委託鍾世文變賣予李明福、林清水、柯佳成、林耀昌及其他不特定人,黃信吉則將上開香菸變賣予郭富詰、曾顯清、盧柏松、李明福、陳紹瑋、許智全、林育貞等人(李明福、林清水、柯佳成、林耀昌、郭富詰、曾顯清、盧柏松、陳紹瑋、許智全、林育貞等10人所涉贓物罪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得扣除鍾世文之15萬元利潤後,合計3890萬1500元由凃盈吉、歐慶忠、陳峰勳及黃信吉等4人朋分迨盡,其中凃盈吉分得3352萬6,000元、歐慶忠分得200萬元、陳峰勳分得281萬8,000元、黃信吉分得55萬7500元(陳峰勳、歐慶忠、黃信吉及鍾世文各次分得之利潤,詳如附表所示)。
(四)嗣於102年11月6日,「東日山公司」人員進行盤點時,發現菸品短少1030箱,遂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東日山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陳峰勳、歐慶忠、黃信吉、鍾世文(下稱被告4人)所為係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故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自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4人分別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院二字卷第96、109頁),核與證人凃盈吉、許書維、李祈賢、黃張淑美、黃辰泰、鄭乃文、柯佳成、林耀昌、李明福、許智全、林育貞、郭富詰、曾顯清、陳紹瑋、盧柏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王泰盛、張卓立、沙正心、李大山、葉財銘、曾家琪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警一卷第1至17頁、第47至57頁、第72至75頁、第77至82頁、第261至267頁、第278至282頁、第294至298頁、第302至306頁、第310至314頁、第322至326頁、第341至346頁、第350至354頁、第359至363頁、第366至370頁、第375至379頁、第383至387頁、第390至394頁、第397至400頁、第404至407頁、第411至414頁、第416至418頁、第429至432頁、第434至440頁、第449至452頁、第457至461頁,他字卷第13至21頁,103年度偵字第1059號卷【下稱偵一卷】第90至98頁、第107至114頁,103年度偵字第7105號卷【下稱偵二卷】第38至45頁、第90至98頁),此外,復有格上租車貨車出貨單、東日山物流國際(股)公司高雄分公司貨櫃(物)運送單(涂盈吉)、中興保全客戶使用紀錄表設定解除表(2013/08/0 1~2013/11/06)、東日山物流國際(股)公司高雄分公司貨櫃(物)凃盈吉運送單、凃盈吉出貨清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8366 -ZZ、車種:租賃小貨車、引擎號碼:4M42Y007775、車身樣式:廂式車身號碼:8B007 790)、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合作金庫港都分行交易明細表、凃盈吉盜賣「東日山公司」七星牌香菸1030箱銷贓所得明細表(盜賣日期:8/5~10/26)、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監視錄影照片、東日山物流國際(股)公司高雄分公司貨櫃(物)運送單(102年10月26日,車號:000-00,司機姓名:歐慶忠)、歐慶忠職業大貨車執照、衛星導航地圖、東日山物流國際(股)公司高雄分公司貨櫃(物)運送單(歐慶忠)、歐慶忠出貨清單、歐慶忠部分監視器畫面、嫌疑人歐慶忠、陳峰勳等2人盜賣「東日山公司」七星牌香菸900箱銷贓所得明細表、陳峰勳指認鍾世文、陳清水資料、陳峰勳收貨清單、販賣分布圖、陳峰勳收、賣貨清單、嫌疑人陳峰勳另收購販賣七星牌香菸30箱銷贓所得明細表、東日山物流國際(股)公司高雄分公司貨櫃(物)黃信吉部分運送單、東日山物流公司員工業務侵占照片黏貼紀錄表照片3張、嫌疑人黃信吉盜賣「東日山公司」七星牌香菸130箱銷贓所得明細表、監視攝影畫面6張、林清水收購販賣七星牌香菸208箱銷贓所得明細表、嫌疑人鍾世文收購販賣七星牌香菸600箱銷贓所得明細表、柯佳成收購販賣七星牌香菸470箱銷贓所得明細表、林耀昌收購販賣七星牌香菸130箱銷贓所得明細表、李明福收購販賣七星牌香菸52箱銷贓所得明細表、許智全收購販賣七星牌香菸51箱銷贓所得明細表、林育貞收購販賣七星牌香菸51箱銷贓所得明細表、郭富詰收購販賣七星牌香菸9箱銷贓所得明細表、曾顯清收購販賣七星牌香菸5箱銷贓所得明細表、陳紹瑋收購販賣七星牌香菸5箱銷贓所得明細表、盧柏松收購販賣七星牌香菸3箱銷贓所得明細表、海關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編號:BZ0000000000、進口報單暨清單:關01001、中興保全客戶使用紀錄表設定解除表(自2013/08/23至2013/09/06 )、東日山物流國際(股)公司庫存總表、東日山物流國際(股)公司高雄分公司倉庫現況圖、東日山物流國際(股)公司102年11月28日報案補充陳報狀、李大山部分監視錄影畫面4張、中興保全客戶使用紀錄表設定解除表(2013 /10/20至2013/11/06 )、東日山物流國際(股)公司高雄分公司貨櫃(物)運送單(102.10.26,60箱,司機姓名:黃信吉)、車輛詳細資料(車主: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牌照號碼:4929- WY、牌照範圍:汽車、車種:自用小貨車、總排氣量:2999C.C.、出廠年月:2009年8月、車身號碼:RFMNHR8 5E00000000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022-XK、車種:營業小貨車、引擎號碼:N63389、車身樣式:1.廂式2.冷凍、二、牌照號碼:052-YX、車種:營業小貨車、引擎號碼:283643、車身樣式:1.廂式2.冷凍、三、牌照號碼:048-AI、車種:營業大貨車、引擎號碼:J0 8CTR13747、車身樣式:1.廂式2.昇降尾門、四、牌照號碼:900-YZ號、車種:營業大貨車、引擎號碼:J08ETB22444、車身樣式:1.廂式2.昇降尾門)、汽車使用執照、保險登記證、運輸行程表來源倉:高雄完稅倉,高雄完稅出倉貨合計表、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出貨明細表、成功速配物流公司配送JTI公司煙品行程管制表、遭侵占菸品照片及現場監視器畫面照片、扣押物照片、失竊案相關照片、監視錄影畫面、東日山國際物流公司倉庫七星牌香菸1030箱遭竊贓物流向表、高雄港務警察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東日山國際物流公司321號倉庫七星牌軟殼香菸1030箱失竊相關照片等在卷可佐(見警一卷第22至40頁、第58至70頁、第76頁、第83頁、第86至95頁、第103至107頁、第111至117頁、第132至141頁、第154至177頁、第183至184頁、第191至194頁、第219至220頁、第225至227頁、第249至251頁、第255至259頁、第315至317頁、第328頁、第338頁、第348頁、第357頁、第364頁、第371頁、第374頁、第382頁、第389頁、第396頁、第402頁、第409頁、第419至420頁、第422至428頁、第441至444頁、第447頁、第449頁、第456頁、第462至495頁、第497頁、第499頁、第501至503頁、第506至507頁、第509頁、第511至523頁、第525至530頁、第532至533頁、第535至543頁、第545至619頁、第621至661頁,他字卷第1至8頁,偵一卷第8頁、第69頁、第77至81頁、第83頁、第115至128頁,偵二卷第46至49頁、第51頁、第54至57頁)。足認被告4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4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第34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49條規定「
一、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二、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三、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修正後則規定「一、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二、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觀之上開條文修正前後規定,將故買贓物之刑度罰金部分自新台幣3萬元(1000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乘以30倍)提高至50萬元;收受贓物罪之法定刑度,自最高有期徒刑3年提高為有期徒刑5年,是比較新舊法後,新法顯較不利於被告4人。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4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49條之規定論罪科刑,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陳峰勳、歐慶忠、黃信吉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鍾世文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又被告陳峰勳、歐慶忠2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10次行為,係於該期間內以零星夾帶之方式,將上開香菸陸續載運出高雄港區後才將之變賣獲利(警一卷第122頁、第184頁),從而,此部分犯行顯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先後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陳峰勳、歐慶忠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故買贓物犯行(共計11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陳峰勳、歐慶忠2人所犯前開11次故買贓物犯行、被告黃信吉2次故買贓物犯行,被告鍾世文3次收受贓物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黃信吉、鍾世文分別有事實欄所述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之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參,渠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公訴意旨就被告黃信吉部分漏未論及累犯,容有未洽,併予指明。
(三)爰審酌被告陳峰勳、歐慶忠、黃信吉、鍾世文均為成功公司之人員,且分別擔任倉庫主任(陳峰勳)及貨車司機(歐慶忠、黃信吉、鍾世文)之工作,原應謹守本份及職責,對於成功公司所屬客戶提供倉儲保管及物流配送之相關服務,乃竟為圖個人不法獲利,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明知前案被告凃盈吉係監守自盜而侵占上開香菸貨品,竟仍予以故買或收受上開贓物後變賣獲利,非僅造成被害人之鉅額損失,抑且傷害所屬成功公司之良好商譽,甚至破壞社會群體之法律秩序及人與人間之信賴關係,所為殊值非難,自應予相當之刑事處分。惟念渠等均已坦承犯行,並表示悔意,犯後態度尚可,暨衡酌被告陳峰勳、黃信吉、鍾世文業與被害人傑太公司之保險代位人即美商安聯海事保險公司達成和解,分別賠償與渠3人不法獲利相當之金額(見高院二卷第22-27頁),被告歐慶忠則尚未與被害人或其保險代位人達成和解,並審酌被告4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被告4人行為後,刑法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已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須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文。
(三)查被告4人因本件犯罪所取得之利潤即犯罪所得分別為:被告歐慶忠200萬元、被告陳峰勳281萬8,000元、被告黃信吉55萬7500元、被告鍾世文15萬元乙節,有前開卷證資料在卷可佐,且為被告4人於本院審理中所不爭執(本院二卷第149、203頁),原應依法諭知沒收。然查:
⒈被告陳峰勳、黃信吉、鍾世文業與美商安聯海事保險公司達成和解,其和解金額均相當於渠3人之不法獲利金額,有損害賠償給付約定書3份在卷可按(見高院二卷第22-27頁),因此部分係該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理賠被害人後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來,準此,應視同渠3人之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故已無不法利得可言,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⒉至被告歐慶忠部分,其與被告陳峰勳共獲利481萬8,000元,其中被告歐慶忠分得200萬,被告陳峰勳分得281萬8,000元,有上開卷證資料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歐慶忠、陳峰勳所是認(本院院二卷第149頁),故被告歐慶忠、陳峰勳朋分比例為42%:58%。本院即依此比例計算被告歐慶忠、陳峰勳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次犯行之不法獲利;至被告歐慶忠如附表編號11之獲利金額,則以200萬元減去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次獲利金額而為761,840元(詳如附表編號1至10「犯罪所得」欄及「說明」欄所示)。復就上述各次行為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宣告沒收,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家振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 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式 │犯罪所得 │證據出處 │主文欄 │ │ │(民國)│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1 │自102年8│高雄市前│⑴凃盈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歐慶忠、陳峰勳│⑴歐慶忠102年 │歐慶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月5日起 │鎮區大華│ 務侵占之各別犯意,先後於左列時地│共獲利1萬2,500│ 11月8日、12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至同年8 │一路高港│ ,將其職務上保管之七星牌香菸,以│元(依比例,歐│ 月14日警詢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月30日止│32之1號 │ 每箱3萬5千元之價格,販賣25箱予歐│慶忠分得5,250 │ 筆錄(警一卷│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 │ │之期間,│碼頭倉庫│ 慶忠、陳峰勳,而予以侵占入己,共│元;陳峰勳分得│ 第121、180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 │每隔相當│ │ 計10次,總計得款87萬5千元。 │7,250元)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期日1 次│ │⑵歐慶忠、陳峰勳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 │⑵歐慶忠手寫計│ │ │ │,共計10│ │ 接續犯意,於左列時地買受上開物品│ │ 畫表1張(警 │ │ │ │次。 │ │ 後,即推由歐慶忠趁成功公司指派其│ │ 一卷第183頁 │陳峰勳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 │ │ 駕駛貨車至左列地點正常載運其他貨│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物之機會,以零散夾帶之方式,接續│ │⑶歐慶忠、陳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將上開香菸載運出高雄港區交予陳峰│ │ 勳等2人盜賣 │ │ │ │ │ │ 勳。嗣陳峰勳、歐慶忠再以每箱3萬 │ │ 「東日山公司│ │ │ │ │ │ 5500元之價格變賣予不特定人,所得│ │ 」七星牌香菸│ │ │ │ │ │ 扣除應支付凃盈吉之款項後由2人朋 │ │ 900箱銷贓所 │ │ │ │ │ │ 分。 │ │ 得明細表1張 │ │ │ │ │ │ │ │ (警一卷第 │ │ │ │ │ │ │ │ 184頁) │ │ ├──┼────┼────┼─────────────────┼───────┼───────┼──────────────┤ │ 2 │102年8月│高雄市前│⑴凃盈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歐慶忠、陳峰勳│⑴歐慶忠102年 │歐慶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31日19時│鎮區大華│ 務侵占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將其職│共獲利7萬9,000│ 12月6日警詢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許 │一路高港│ 務上保管之七星牌香菸,以每箱3萬5│元(依比例,歐│ 筆錄(警一卷│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32之1號 │ 千元之價格,販賣50箱予歐慶忠、陳│慶忠分得33,180│ 第143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捌│ │ │ │碼頭倉庫│ 峰勳,而予以侵占入己。 │元;陳峰勳分得│⑵歐慶忠手寫計│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⑵歐慶忠、陳峰勳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45,820元) │ 畫表1張(警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犯意,於左列時地買受上開香菸貨品│ │ 一卷第183頁 │ │ │ │ │ │ 後,即由歐慶忠駕駛貨車至左列地點│ │ ) │ │ │ │ │ │ 載貨,嗣將上開香菸貨品變賣獲利。│ │⑶歐慶忠、陳峰│陳峰勳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 │ │ │ │ 勳等2人盜賣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東日山公司│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七星牌香菸│ │ │ │ │ │ │ │ 900箱銷贓所 │ │ │ │ │ │ │ │ 得明細表1張 │ │ │ │ │ │ │ │ (警一卷第 │ │ │ │ │ │ │ │ 184頁) │ │ │ │ │ │ │ │⑷東日山物流國│ │ │ │ │ │ │ │ 際(股)公司高│ │ │ │ │ │ │ │ 雄分公司貨櫃│ │ │ │ │ │ │ │ (物)運送單編│ │ │ │ │ │ │ │ 號0000000( │ │ │ │ │ │ │ │ 警一卷第132 │ │ │ │ │ │ │ │ 頁) │ │ ├──┼────┼────┼─────────────────┼───────┼───────┼──────────────┤ │ 3 │102年9月│高雄市前│⑴凃盈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歐慶忠、陳峰勳│⑴歐慶忠102年 │歐慶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7日18時 │鎮區大華│ 務侵占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將其職│共獲利17萬 │ 12月6日警詢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至19時許│一路高港│ 務上保管之七星牌香菸,以每箱3萬5│5,000元(依比 │ 筆錄(警一卷│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32之1號 │ 千元之價格,販賣50箱予歐慶忠、陳│例,歐慶忠分得│ 第144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元│ │ │ │碼頭倉庫│ 峰勳,而予以侵占入己。 │73,500元;陳峰│⑵歐慶忠手寫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 │ │ │⑵歐慶忠、陳峰勳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勳分得101,500 │ 畫表1張(警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犯意,於左列時地買受上開香菸貨品│元) │ 一卷第183頁 │ │ │ │ │ │ 後,即由歐慶忠駕駛貨車至左列地點│ │ ) │ │ │ │ │ │ 載貨,嗣將上開香菸貨品變賣獲利。│ │⑶歐慶忠、陳峰│陳峰勳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 │ │ │ │ 勳等2人盜賣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東日山公司│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七星牌香菸│ │ │ │ │ │ │ │ 900箱銷贓所 │ │ │ │ │ │ │ │ 得明細表1張 │ │ │ │ │ │ │ │ (警一卷第 │ │ │ │ │ │ │ │ 184頁) │ │ │ │ │ │ │ │⑷東日山物流國│ │ │ │ │ │ │ │ 際(股)公司高│ │ │ │ │ │ │ │ 雄分公司貨櫃│ │ │ │ │ │ │ │ (物)運送單編│ │ │ │ │ │ │ │ 號0000000( │ │ │ │ │ │ │ │ 警一卷第133 │ │ │ │ │ │ │ │ 頁) │ │ ├──┼────┼────┼─────────────────┼───────┼───────┼──────────────┤ │ 4 │102年9月│高雄市前│⑴凃盈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歐慶忠、陳峰勳│⑴歐慶忠102年 │歐慶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13日18時│鎮區大華│ 務侵占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將其職│共獲利17萬 │ 12月6日警詢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至19時許│一路高港│ 務上保管之七星牌香菸,以每箱3萬5│5,000元(依比 │ 筆錄(警一卷│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32之1號 │ 千元之價格,販賣50箱予歐慶忠、陳│例,歐慶忠分得│ 第145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元│ │ │ │碼頭倉庫│ 峰勳,而予以侵占入己。 │73,500元;陳峰│⑵歐慶忠手寫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 │ │ │⑵歐慶忠、陳峰勳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勳分得101,500 │ 畫表1張(警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犯意,於左列時地買受上開香菸貨品│元) │ 一卷第183頁 │ │ │ │ │ │ 後,即由歐慶忠駕駛貨車至左列地點│ │ ) │ │ │ │ │ │ 載貨,嗣將上開香菸貨品變賣獲利。│ │⑶歐慶忠、陳峰│陳峰勳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 │ │ │ │ 勳等2人盜賣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東日山公司│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七星牌香菸│ │ │ │ │ │ │ │ 900箱銷贓所 │ │ │ │ │ │ │ │ 得明細表1張 │ │ │ │ │ │ │ │ (警一卷第 │ │ │ │ │ │ │ │ 184頁) │ │ │ │ │ │ │ │⑷東日山物流國│ │ │ │ │ │ │ │ 際(股)公司高│ │ │ │ │ │ │ │ 雄分公司貨櫃│ │ │ │ │ │ │ │ (物)運送單編│ │ │ │ │ │ │ │ 號0000000( │ │ │ │ │ │ │ │ 警一卷第134 │ │ │ │ │ │ │ │ 頁) │ │ ├──┼────┼────┼─────────────────┼───────┼───────┼──────────────┤ │ 5 │102年9月│高雄市前│⑴凃盈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歐慶忠、陳峰勳│⑴歐慶忠102年 │歐慶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18日18時│鎮區大華│ 務侵占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將其職│共獲利12萬 │ 12月6日警詢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至19時許│一路高港│ 務上保管之七星牌香菸,以每箱3萬5│2,500元(依比 │ 筆錄(警一卷│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32之1號 │ 千元之價格,販賣35箱予歐慶忠、陳│例,歐慶忠分得│ 第145-146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伍│ │ │ │碼頭倉庫│ 峰勳,而予以侵占入己。 │51,450元;陳峰│ )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⑵歐慶忠、陳峰勳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勳分得71,050元│⑵歐慶忠手寫計│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犯意,於左列時地買受上開香菸貨品│) │ 畫表1張(警 │ │ │ │ │ │ 後,即由歐慶忠駕駛貨車至左列地點│ │ 一卷第183頁 │ │ │ │ │ │ 載貨,嗣將上開香菸貨品變賣獲利。│ │ ) │陳峰勳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 │ │ │ │⑶歐慶忠、陳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勳等2人盜賣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東日山公司│ │ │ │ │ │ │ │ 」七星牌香菸│ │ │ │ │ │ │ │ 900箱銷贓所 │ │ │ │ │ │ │ │ 得明細表1張 │ │ │ │ │ │ │ │ (警一卷第 │ │ │ │ │ │ │ │ 184頁) │ │ │ │ │ │ │ │⑷東日山物流國│ │ │ │ │ │ │ │ 際(股)公司高│ │ │ │ │ │ │ │ 雄分公司貨櫃│ │ │ │ │ │ │ │ (物)運送單編│ │ │ │ │ │ │ │ 號0000000( │ │ │ │ │ │ │ │ 警一卷第135 │ │ │ │ │ │ │ │ 頁) │ │ ├──┼────┼────┼─────────────────┼───────┼───────┼──────────────┤ │ 6 │102年9月│高雄市前│⑴凃盈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歐慶忠、陳峰勳│⑴歐慶忠102年 │歐慶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24日18時│鎮區大華│ 務侵占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將其職│共分得金額16萬│ 12月6日警詢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至19時許│一路高港│ 務上保管之七星牌香菸,以每箱3萬5│8,000元(依比 │ 筆錄(警一卷│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32之1號 │ 千元之價格,販賣48箱予歐慶忠、陳│例,歐慶忠分得│ 第146-147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佰陸拾元│ │ │ │碼頭倉庫│ 峰勳,而予以侵占入己。 │70,560元;陳峰│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 │ │ │ │⑵歐慶忠、陳峰勳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勳分得97,440元│⑵歐慶忠手寫計│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犯意,於左列時地買受上開香菸貨品│) │ 畫表1張(警 │ │ │ │ │ │ 後,即由歐慶忠駕駛貨車至左列地點│ │ 一卷第183頁 │ │ │ │ │ │ 載貨,嗣將上開香菸貨品變賣獲利。│ │ ) │陳峰勳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 │ │ │ │⑶歐慶忠、陳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勳等2人盜賣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東日山公司│ │ │ │ │ │ │ │ 」七星牌香菸│ │ │ │ │ │ │ │ 900箱銷贓所 │ │ │ │ │ │ │ │ 得明細表1張 │ │ │ │ │ │ │ │ (警一卷第 │ │ │ │ │ │ │ │ 184頁) │ │ │ │ │ │ │ │⑷東日山物流國│ │ │ │ │ │ │ │ 際(股)公司高│ │ │ │ │ │ │ │ 雄分公司貨櫃│ │ │ │ │ │ │ │ (物)運送單編│ │ │ │ │ │ │ │ 號0000000( │ │ │ │ │ │ │ │ 警一卷第136 │ │ │ │ │ │ │ │ 頁) │ │ ├──┼────┼────┼─────────────────┼───────┼───────┼──────────────┤ │ 7 │102年10 │高雄市前│⑴凃盈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歐慶忠、陳峰勳│⑴歐慶忠102年 │歐慶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月4日18 │鎮區大華│ 務侵占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將其職│共獲利12萬 │ 12月6日警詢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時至19時│一路高港│ 務上保管之七星牌香菸,以每箱3萬5│2,500元(依比 │ 筆錄(警一卷│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許 │32之1號 │ 千元之價格,販賣35箱予歐慶忠、陳│例,歐慶忠分得│ 第147-148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伍│ │ │ │碼頭倉庫│ 峰勳,而予以侵占入己。 │51,450元;陳峰│ ) │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⑵歐慶忠、陳峰勳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勳分得71,050元│⑵歐慶忠手寫計│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犯意,於左列時地買受上開香菸貨品│) │ 畫表1張(警 │ │ │ │ │ │ 後,即由歐慶忠駕駛貨車至左列地點│ │ 一卷第183頁 │ │ │ │ │ │ 載貨,嗣將上開香菸貨品變賣獲利。│ │ ) │陳峰勳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 │ │ │ │⑶歐慶忠、陳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勳等2人盜賣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東日山公司│ │ │ │ │ │ │ │ 」七星牌香菸│ │ │ │ │ │ │ │ 900箱銷贓所 │ │ │ │ │ │ │ │ 得明細表1張 │ │ │ │ │ │ │ │ (警一卷第 │ │ │ │ │ │ │ │ 184頁) │ │ │ │ │ │ │ │⑷東日山物流國│ │ │ │ │ │ │ │ 際(股)公司高│ │ │ │ │ │ │ │ 雄分公司貨櫃│ │ │ │ │ │ │ │ (物)運送單編│ │ │ │ │ │ │ │ 號0000000( │ │ │ │ │ │ │ │ 警一卷第137 │ │ │ │ │ │ │ │ 頁) │ │ ├──┼────┼────┼─────────────────┼───────┼───────┼──────────────┤ │ 8 │102年10 │高雄市前│⑴凃盈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歐慶忠、陳峰勳│⑴歐慶忠102年 │歐慶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月16日18│鎮區大華│ 務侵占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將其職│共獲利92萬 │ 12月6日警詢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時至19時│一路高港│ 務上保管之七星牌香菸,以每箱3萬3│4,000元(依比 │ 筆錄(警一卷│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許 │32之1號 │ 千元之價格,販賣172箱予歐慶忠、 │例,歐慶忠分得│ 第148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捌│ │ │ │碼頭倉庫│ 陳峰勳,而予以侵占入己。 │388,080元;陳 │⑵歐慶忠手寫計│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⑵歐慶忠、陳峰勳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峰勳分得 │ 畫表1張(警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犯意,於左列時地買受上開香菸貨品│535,920元) │ 一卷第183頁 │ │ │ │ │ │ 後,先委託鍾世文幫忙銷贓,再由歐│ │ ) │ │ │ │ │ │ 慶忠駕駛貨車至左列地點載貨,嗣將│ │⑶歐慶忠、陳峰│陳峰勳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 │ │ 上開香菸貨品變賣獲利。 │ │ 勳等2人盜賣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東日山公司│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七星牌香菸│ │ │ │ │ │ │ │ 900箱銷贓所 │ │ │ │ │ │ │ │ 得明細表1張 │鍾世文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 │ │ │ │ │ │ (警一卷第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184頁)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⑷東日山物流國│ │ │ │ │ │ │ │ 際(股)公司高│ │ │ │ │ │ │ │ 雄分公司貨櫃│ │ │ │ │ │ │ │ (物)運送單編│ │ │ │ │ │ │ │ 號0000000( │ │ │ │ │ │ │ │ 警一卷第138 │ │ │ │ │ │ │ │ 頁) │ │ ├──┼────┼────┼─────────────────┼───────┼───────┼──────────────┤ │ 9 │102年10 │高雄市前│⑴凃盈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歐慶忠、陳峰勳│⑴歐慶忠102年 │歐慶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月18日18│鎮區大華│ 務侵占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將其職│共獲利88萬 │ 12月6日警詢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時至19時│一路高港│ 務上保管之七星牌香菸,以每箱3萬3│3,500元(依比 │ 筆錄(警一卷│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許 │32之1號 │ 千元之價格,販賣163箱予歐慶忠、 │例,歐慶忠分得│ 第149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柒│ │ │ │碼頭倉庫│ 陳峰勳,而予以侵占入己。 │371,070元;陳 │⑵歐慶忠手寫計│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 │ │ │ │⑵歐慶忠、陳峰勳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峰勳分得 │ 畫表1張(警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犯意買,於左列時地買受上開香菸貨│512,430元) │ 一卷第183頁 │ │ │ │ │ │ 品後,先委託鍾世文幫忙銷贓,再由│ │ ) │ │ │ │ │ │ 歐慶忠駕駛貨車至左列地點載貨,嗣│ │⑶歐慶忠、陳峰│陳峰勳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 │ │ 將上開香菸貨品變賣獲利。 │ │ 勳等2人盜賣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東日山公司│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七星牌香菸│ │ │ │ │ │ │ │ 900箱銷贓所 │ │ │ │ │ │ │ │ 得明細表1張 │鍾世文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 │ │ │ │ │ │ (警一卷第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184頁)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⑷東日山物流國│ │ │ │ │ │ │ │ 際(股)公司高│ │ │ │ │ │ │ │ 雄分公司貨櫃│ │ │ │ │ │ │ │ (物)運送單編│ │ │ │ │ │ │ │ 號0000000( │ │ │ │ │ │ │ │ 警一卷第139 │ │ │ │ │ │ │ │ 頁) │ │ ├──┼────┼────┼─────────────────┼───────┼───────┼──────────────┤ │ 10 │102年10 │高雄市前│⑴凃盈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歐慶忠、陳峰勳│⑴歐慶忠102年 │歐慶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月24日18│鎮區大華│ 務侵占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將其職│共獲利28萬 │ 12月6日警詢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時至19許│一路高港│ 務上保管之七星牌香菸,以每箱3萬3│6,000元(依比 │ 筆錄(警一卷│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32之1號 │ 千元之價格,販賣52箱予歐慶忠、陳│例,歐慶忠分得│ 第149-150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壹佰貳拾│ │ │ │碼頭倉庫│ 峰勳,而予以侵占入己。 │120,120元;陳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 │ │ │⑵歐慶忠、陳峰勳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峰勳分得 │⑵歐慶忠手寫計│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犯意,於左列時地買受上開香菸貨品│165,880元) │ 畫表1張(警 │ │ │ │ │ │ 後,即由歐慶忠駕駛貨車至左列地點│ │ 一卷第183頁 │ │ │ │ │ │ 載貨,嗣將上開香菸貨品變賣獲利。│ │ ) │陳峰勳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 │ │ │ │⑶歐慶忠、陳峰│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勳等2人盜賣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東日山公司│ │ │ │ │ │ │ │ 」七星牌香菸│ │ │ │ │ │ │ │ 900箱銷贓所 │ │ │ │ │ │ │ │ 得明細表1張 │ │ │ │ │ │ │ │ (警一卷第 │ │ │ │ │ │ │ │ 184頁) │ │ │ │ │ │ │ │⑷東日山物流國│ │ │ │ │ │ │ │ 際(股)公司高│ │ │ │ │ │ │ │ 雄分公司貨櫃│ │ │ │ │ │ │ │ (物)運送單編│ │ │ │ │ │ │ │ 號0000000( │ │ │ │ │ │ │ │ 警一卷第140 │ │ │ │ │ │ │ │ 頁) │ │ ├──┼────┼────┼─────────────────┼───────┼───────┼──────────────┤ │ 11 │102年10 │高雄市前│⑴凃盈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歐慶忠、陳峰勳│⑴歐慶忠102年 │歐慶忠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月26日7 │鎮區大華│ 務侵占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將其職│共獲利187萬元 │ 12月6日警詢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時許 │一路高港│ 務上保管之七星牌香菸,以每箱3萬 │(歐慶忠實際分│ 筆錄(警一卷│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32之1號 │ 元之價格,販賣220箱予歐慶忠、陳 │得761,840元; │ 第150-151頁 │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捌│ │ │ │碼頭倉庫│ 峰勳,而予以侵占入己。 │陳峰勳實際分得│ ) │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⑵歐慶忠、陳峰勳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1,108,160元) │⑵歐慶忠手寫計│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犯意,於左列時地買受上開香菸貨品│ │ 畫表1張(警 │額。 │ │ │ │ │ 後,先委託鍾世文幫忙銷贓,再由歐│ │ 一卷第183頁 │ │ │ │ │ │ 慶忠駕駛貨車至左列地點載貨,嗣將│ │ ) │ │ │ │ │ │ 上開香菸貨品變賣獲利。 │ │⑶歐慶忠、陳峰│陳峰勳共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 │ │ │ │ │ │ 勳等2人盜賣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 │ │ 「東日山公司│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七星牌香菸│ │ │ │ │ │ │ │ 900箱銷贓所 │ │ │ │ │ │ │ │ 得明細表1張 │鍾世文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 │ │ │ │ │ │ (警一卷第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 │ │ 184頁)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⑷東日山物流國│ │ │ │ │ │ │ │ 際(股)公司高│ │ │ │ │ │ │ │ 雄分公司貨櫃│ │ │ │ │ │ │ │ (物)運送單編│ │ │ │ │ │ │ │ 號0000000( │ │ │ │ │ │ │ │ 警一卷第141 │ │ │ │ │ │ │ │ 頁) │ │ ├──┼────┼────┼─────────────────┼───────┼───────┼──────────────┤ │ 12 │102年10 │高雄市前│⑴凃盈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黃信吉獲利27萬│⑴被告黃信吉註│黃信吉犯故買贓物罪,累犯,處│ │ │月8日19 │鎮區大華│ 務侵占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將其職│2,500元 │ 記故買贓物箱│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時30分 │一路高港│ 務上保管之七星牌香菸,以每箱3萬 │ │ 數之東日山物│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2之1號 │ 元之價格,販賣70箱予黃信吉,而予│ │ 流國際(股)公│ │ │ │ │碼頭倉庫│ 以侵占入己。 │ │ 司高雄分公司│ │ │ │ │ │⑵黃信吉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左列│ │ 貨櫃(物)運送│ │ │ │ │ │ 時地買受上開香菸貨品後,即向不知│ │ 單共2張(警 │ │ │ │ │ │ 情之友人謝枝蔚借用貨車,附載許書│ │ 一卷第249-25│ │ │ │ │ │ 維(業經檢察官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 0頁) │ │ │ │ │ │ )至左列地點載貨,嗣將上開香菸貨│ │⑵被告黃信吉販│ │ │ │ │ │ 品變賣獲利。 │ │ 賣「東日山公│ │ │ │ │ │ │ │ 司」七星牌香│ │ │ │ │ │ │ │ 菸130箱銷贓 │ │ │ │ │ │ │ │ 所得明細表(│ │ │ │ │ │ │ │ 警一卷第259 │ │ │ │ │ │ │ │ 頁) │ │ │ │ │ │ │ │⑶被告黃信吉與│ │ │ │ │ │ │ │ 美商安聯海事│ │ │ │ │ │ │ │ 保險公司之損│ │ │ │ │ │ │ │ 害賠償給付約│ │ │ │ │ │ │ │ 定書影本1份 │ │ │ │ │ │ │ │ (影高院二卷│ │ │ │ │ │ │ │ 第24-2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13 │102年10 │高雄市前│⑴凃盈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黃信吉獲利28萬│⑴被告黃信吉註│黃信吉犯故買贓物罪,累犯,處│ │ │月26日9 │鎮區大華│ 務侵占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將其職│5,000元 │ 記故買贓物箱│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時許 │一路高港│ 務上保管之七星牌香菸,以每箱3萬 │ │ 數之東日山物│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2之1號 │ 元之價格,販賣60箱予黃信吉,而予│ │ 流國際(股)公│ │ │ │ │碼頭倉庫│ 以侵占入己。 │ │ 司高雄分公司│ │ │ │ │ │⑵黃信吉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左列│ │ 貨櫃(物)運送│ │ │ │ │ │ 時地買受上開香菸貨品後,即以每人│ │ 單共2張(警 │ │ │ │ │ │ 3千元之代價雇用鄭乃文、黃辰泰、 │ │ 一卷第249-25│ │ │ │ │ │ 許書維、李祈賢、黃張淑美等5人( │ │ 0頁) │ │ │ │ │ │ 分經檢察官職權不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⑵被告黃信吉販│ │ │ │ │ │ 確定)協助至左列地點載貨,嗣將上│ │ 賣「東日山公│ │ │ │ │ │ 開香菸貨品變賣獲利。 │ │ 司」七星牌香│ │ │ │ │ │ │ │ 菸130箱銷贓 │ │ │ │ │ │ │ │ 所得明細表(│ │ │ │ │ │ │ │ 警一卷第259 │ │ │ │ │ │ │ │ 頁) │ │ │ │ │ │ │ │⑶被告黃信吉與│ │ │ │ │ │ │ │ 美商安聯海事│ │ │ │ │ │ │ │ 保險公司之損│ │ │ │ │ │ │ │ 害賠償給付約│ │ │ │ │ │ │ │ 定書影本1份 │ │ │ │ │ │ │ │ (影高院二卷│ │ │ │ │ │ │ │ 第24-25頁) │ │ ├──┴────┴────┴─────────────────┴───────┴───────┴──────────────┤ │說明(歐慶忠犯罪所得): │ │①被告歐慶忠、陳峰勳二人共獲利481萬8,000元,其中歐慶忠共獲利200萬,陳峰勳共獲利281萬8,000元;故二人朋分比例約為42%:58%, │ │ 本院遂依此比例計算附表編號1至10被告二人之獲利金額如上述。 │ │②被告歐慶忠附表編號11之獲利金額,則以200萬元減去附表編號1至10所示各次獲利金額而為761,840元。(計算式:2,000,000-5,250- │ │ 33,180- 73,500-73,500-51,450-70,560-51,450-388,080-371,070-120,120=761,8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