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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洪碩垣林于心黃右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70號

                   105年度訴字第85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偉智
選任辯護人
程高雄律師
被告
劉杰旻
選任辯護人
莊進祥律師
被告
蔡易宏

義務辯護人 鄭婷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8127、11427 號),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蒞追字第

6 號),本院合併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林偉智犯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二十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二十「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劉杰旻犯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十五、十六、二十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四編號一至六、八、九、十二、十五、十六、二十「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蔡易宏犯如附表四編號七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編號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

一、林偉智、劉杰旻、蔡易宏均知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竟仍意圖營利,由林偉智獨自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附表一編號10、11、13、14、17、18),或由林偉智分別與劉杰旻、蔡易宏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聯絡(附表一編號1-9 、12、15、16,各次毒品交易參與之人詳見「行為人」欄),各於附表一所示時地,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之購毒者。

二、林偉智、劉杰旻皆明知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且經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為管制藥品,除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製造之注射製劑外,屬藥事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依法不得轉讓。林偉智竟獨自基於轉讓偽藥愷他命之犯意(附表二編號1 ),或與劉杰旻共同基於轉讓偽藥愷他命之犯意聯絡(附表二編號2 ),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附表二所示方式,轉讓愷他命予王育雯。

三、警方據報後,對林偉智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並進而至林偉智、劉杰旻及蔡易宏之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 條至第206 條之1 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第1 項、第20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檢察官對於偵查中之案件,認須實施鑑定者,固應就具體個案,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為之;惟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或有量大或急迫之情形,為因應實務之現實需求,認為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事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該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亦應視同受承辦檢察官所選任或囑託而執行鑑定業務,其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所定之傳聞例外,當具有證據能力。查卷附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係查獲之警察單位依先前轄區檢察署檢察長事前概括選任之鑑定機關為鑑定,依前揭說明,自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所監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又依該監聽錄音譯成文字,其所作成之譯文,乃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倘當事人對於該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使之忠實再現以確保內容之真實、同一;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之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通訊監察之譯文,自亦有證據能力,且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院依法核發104 年聲監字第2837號、105 年聲監續字第57、305 、576 號通訊監察書(院一卷第86-89 頁),對被告林偉智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期間取得如附表一、二「譯文」欄所示之通話錄音,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該等錄音之譯文業經本件3 位被告及渠等之辯護人表示同意作為證據(院二卷第54背面頁),故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監聽譯文,有證據能力。

三、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固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且證人、鑑定人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附表一、二「證據」欄中各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均以證人身分予以訊問,並經依法具結在卷,復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且查無其他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說明,該等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四、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附表一、二「證據」欄中各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及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書面陳述,固皆為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審判外陳述,性質上屬於傳聞證據,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明定例外情形,依法原不具證據能力,然經檢察官、被告3 人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同意其有證據能力(院二卷第54背面頁),本院復審酌該等陳述作成之外部情況並無不當,依前揭規定,上開證據即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林偉智針對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劉杰旻、蔡易宏則就渠等有參與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附表一、二「行為人」欄參照),均坦承不諱(院二卷第81背面-82 、84背面頁),且有如附表一、二「證據」欄所載事證可佐,因認渠等之自白皆與事實相符。

二、政府為維護人民健康及社會秩序,對於非法販賣毒品之行為查緝甚嚴,非可公然為之,況毒品之價格昂貴,取得不易,凡為販賣之不法勾當者,茍無利可圖,應無甘冒查緝法辦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為該買賣之工作,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售出之價格低廉,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查被告林偉智獨自,或與被告劉杰旻、蔡易宏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之購毒者,雖無從知悉其利得多寡,然依前揭說明,足認應可賺取相當利潤,否則不致甘冒重刑之風險為此舉。是以,渠等所為如附表一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俱有牟利意圖乙節,應無疑義。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林偉智如犯罪事實一之1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附表一編號1 至18)、犯罪事實二之2 次轉讓偽藥犯行,被告劉杰旻如犯罪事實一之11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附表一編號1-6 、8 、9 、12、15、16)、犯罪事實二之1 次轉讓偽藥犯行(附表二編號2 ),及被告蔡易宏如犯罪事實一之1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附表一編號7),俱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林偉智、劉杰旻及蔡易宏就渠等有參與之附表一行為(詳見該附表「行為人」欄),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林偉智共成立18罪(附表一編號1 至18),被告劉杰旻、蔡易宏則各犯11罪(附表一編號1-6 、8 、9 、12、15、16)、1 罪(附表一編號7 )。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愷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明令公告為管制藥品,如無醫師開立處方,即屬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非經許可,依法不得轉讓。基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轉讓偽藥罪,同為處罰轉讓愷他命行為之規定。然而,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係於93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後法,且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萬元以下罰金,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相較後,以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法定刑為重,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二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因此,轉讓愷他命乃屬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應優先適用屬後法且為重法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處斷(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252、407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是核被告林偉智、劉杰旻如附表二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偽藥罪,而分別成立2 罪(附表二編號1 、2)、1 罪(附表二編號2 )。起訴書固就此部分涉犯法條誤載為轉讓「禁藥」罪,及檢察官針對附表二編號1 當庭變更起訴法條時,漏論藥事法之規定,惟本院於審理中已詳為告知本件所犯罪名(院二卷83背面頁),應無妨害被告林偉智、劉杰旻權益之虞,附此敘明。

㈢附表一編號1-9 、12、15、16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及附表二編號2 之轉讓偽藥行為中,分別有如各該編號「行為人」欄所示之二被告參與,故就上開各犯罪之實施,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3 人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

㈤犯罪事實二部分,持有愷他命行為與轉讓行為係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低度之持有愷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藥事法就持有偽藥之行為並未設有罰則,準此,就被告林偉智、劉杰旻持有愷他命之低度行為,不另予處罰。

㈥被告林偉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共18罪、轉讓偽藥共2 罪間,及被告劉杰旻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共11罪、轉讓偽藥共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皆應予分論併罰。

五、刑之加重減輕

㈠被告3 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其所參與之犯罪事實一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均自白不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林偉智、劉杰旻如犯罪事實二之轉讓偽藥罪部分,固於偵審時均自白犯行,然承前所述,渠等轉讓偽藥之行為,具有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法規競合關係,而應優先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論處,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自不得另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併此陳明。

㈡被告劉杰旻之辯護人固辯稱:被告劉杰旻甫滿18歲,涉世未深,係受被告林偉智之指示,方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購毒者,且未從中獲取利益,應僅為幫助犯,而非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共同正犯云云。按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又聯絡毒品買賣、交付毒品、收取毒品買賣價金等行為,均屬販賣毒品罪構成要件事實之部分行為,苟有參與其事,即係分擔實行犯罪行為,自應負共同販賣毒品罪責(最高法院25上字第2253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384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劉杰旻明知被告林偉智從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行為,竟仍於被告林偉智與附表一所示謝文華等購毒者以電話洽談毒品交易事宜後,受被告林偉智之託前往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甚至尚代被告林偉智收取販毒所得,被告劉杰旻顯然已參與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揆諸前揭說明,其就附表一編號1-6 、8 、9 、12、15、16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與被告林偉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被告劉杰旻之辯護人上開所辯,自難憑採。

㈢末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或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被告素行正當,情節輕微,子女眾多等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其刑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台 上字第1165號、46年台上字第935 號、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參照)。毒品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造成整體國力之實質衰減,且吸食毒品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往往衍生家庭、社會治安問題,因之政府近年來為革除毒品之危害,大力宣導毒品禁誡,被告3 人雖均年少,惟並非毫無智識程度,或與世隔絕之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竟仍故意違背禁誡法令,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轉讓愷他命予他人,在客觀上實不足引起一般同情,難認其犯罪情狀堪以憫恕。又被告3 人所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刑,已如前述,則所宣告之刑與其犯行乃屬相當。是本件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附此敘明。

六、科刑

㈠爰審酌被告林偉智、劉杰旻及蔡易宏無視於國家防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猶貪圖利益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其中前二位被告更轉讓兼具毒品、偽藥性質之愷他命予他人,不僅助長毒品氾濫,亦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並對社會治安產生不良影響,復考量渠等販賣、轉讓毒品之次數、數量與獲利,及於各次犯行中所扮演之角色輕重,再斟酌渠等於本案行為前,均未曾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兼衡以渠等坦承犯行及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因涉及當事人隱私,茲不予詳述,院二卷第85頁參照),分別量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㈡本院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斟酌被告林偉智、劉杰旻所犯之各罪,犯罪時間相近,且其中數次販賣、轉讓毒品之對象皆為同1 人,又渠等就各次犯行均自白坦承,相較於其他諸多「已有明確監聽譯文可佐,及經購毒者明確指證,甚至於毒品交易當場查獲,或扣得大量毒品,卻仍一再矢口否認販毒」之案件,已避免司法資源之不當浪費,因認被告2 人俱應有所悔悟,茲就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七、沒收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被告3 人行為後,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增訂第38條之1 至第38條之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則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以上各條文並均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經查:

㈠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93號、第5117號、第3823號、第3337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 之物,經檢驗後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被告自承:附表三編號1 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其供販賣或自己吸食之用乙情(院一卷第73頁),揆諸上開說明,附表三編號1 之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隨同被告林偉智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即附表一編號18)沒收銷燬之。

㈡被告林偉智自承:附表三編號2 之行動電話是蔡易宏申辦給其,手機及門號皆為其所有,用以聯繫本件毒品相關事宜等語在案(院一卷第73頁),並有如附表一、二之通訊監察譯文、統一超商電信資料附卷可稽(院一卷第90、91頁)。從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共犯責任共同原則,附表三編號2 之行動電話應於被告3 人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項下,隨同沒收之。另因被告林偉智、劉杰旻轉讓愷他命之行為係以違反藥事法之轉讓偽藥罪論處,業詳述如前,則附表三編號2 之行動電話於渠等此部分罪刑,是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之規定(104 年12月30日僅條號修正)、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宣告沒收。

㈢沒收係以犯罪為原因而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將其強制收歸國有之處分;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重在犯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本件固未扣得任何犯罪所得,然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

⒈被告林偉智單獨為附表一編號10、11、13、14、17、18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各該販毒所得均隨同被告林偉智上開各罪沒收。

⒉至被告林偉智與被告劉杰旻或蔡易宏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附表一編號1 至9 、12、15部分,渠等均供稱:被告劉杰旻或蔡易宏未就所收取之毒品價金朋分利益,皆全數交給被告林偉智等語一致(院一卷第73頁、院二卷第37頁),準此,附表一編號1 至9 、12、15之犯罪所得俱隨同被告林偉智之罪責宣告沒收。

⒊又金錢之犯罪所得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且犯罪所得金額已屬確定,自無「價額」之可言,故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追徵之。

⒋另附表一編號16部分,證人黃世宏結證:這次被告林偉智准其賒欠購買毒品之價金,因此交易當日,其未給付金錢乙節明確(偵一卷第74頁),且與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相符(附表一編號16「譯文」欄參照),本院復查無其他事證可認被告林偉智或劉杰旻針對附表一編號16之販賣毒品罪有所收益,基於罪疑有利於被告之法理,此部分之犯罪所得不予沒收,併此陳明。

㈣末附表三編號3 至8 所示之物,皆為被告3 人自己吸食或供作犯罪以外使用,經核均與本案無關(院一卷第73頁參照),自無庸宣告沒收。

八、末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被告蔡易宏之辯護人固請求為緩刑之諭知,惟本院認被告蔡易宏就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一編號7 部分,應處以有期徒刑3 年7 月之宣告刑,與上開緩刑要件已有未合,當無從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昭翰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黃右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
│編│行為人│交易時間、地│交易方式及毒品之價格│譯文                      │證據                │
│號│      │點/         │(新臺幣)、數量    │                          │                    │
│  │      │購毒者      │                    │                          │                    │
├─┼───┼──────┼──────────┼─────────────┼──────────┤
│1 │林偉智│105 年1 月1 │謝文華於105 年1 月1 │(警二卷第57頁)          │證人謝文華於警詢、偵│
│  │劉杰旻│日16時50分許│日14時13分,以所持用│林、劉: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30│
│  │      │,高雄市鳳山│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謝:0000000000            │9 頁、偵一卷第64背面│
│  │      │區鳳松路北市│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頁),及左列譯文、高│
│  │      │場2 巷6 號(│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5 年1 月1 日14時13分    │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  │      │謝文華住處)│林偉智復指示劉杰旻於│謝:3 張多少啊?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之巷口/     │左列時地將甲基安非他│林:要3 張。              │物品目錄表(警二卷第│
│  │      │謝文華      │命1 包交付謝文華,並│謝:人家要的。            │32-34 、143-145 頁)│
│  │      │            │向謝文華收取3 千元之│林:你直接跟我說你也要一手│、現場照片(警二卷第│
│  │      │            │價金。              │    就是了。              │41-44 頁)、附表三之│
│  │      │            │                    │謝:沒有,我意思是,就變成│扣案物              │
│  │      │            │                    │    我拿完直接給他這樣。  │                    │
│  │      │            │                    │林:喔我給你,啊你給他這樣│                    │
│  │      │            │                    │    。                    │                    │
│  │      │            │                    │謝:啊先欠兩張可以嗎?    │                    │
│  │      │            │                    │林:先欠兩張什麼意思?    │                    │
│  │      │            │                    │謝:欠你兩千。            │                    │
│  │      │            │                    │林:那個人不是要拿那個嗎?│                    │
│  │      │            │                    │謝:拿3 千而已。          │                    │
│  │      │            │                    │林:你意思是總共拿5 千就對│                    │
│  │      │            │                    │    了                    │                    │
│  │      │            │                    │謝:對啊。                │                    │
│  │      │            │                    │林:我以為你說要3 千。如果│                    │
│  │      │            │                    │    說3 千我還可以處理,你│                    │
│  │      │            │                    │    現在講5 千我卻無法處理│                    │
│  │      │            │                    │    。                    │                    │
│  │      │            │                    │謝:3 千是多少啊?東西多少│                    │
│  │      │            │                    │    ?                    │                    │
│  │      │            │                    │林:我這邊是不夠啦,你如果│                    │
│  │      │            │                    │    說一樣要5 千,沒關係,│                    │
│  │      │            │                    │    你如果要,我這邊先一個│                    │
│  │      │            │                    │    半給你,再欠你一個,要│                    │
│  │      │            │                    │    等我晚上。            │                    │
│  │      │            │                    │謝:了解。                │                    │
│  │      │            │                    │林:現在要過來嗎?        │                    │
│  │      │            │                    │謝:好啊。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 日15時55分    │                    │
│  │      │            │                    │林:不是說要來?          │                    │
│  │      │            │                    │謝:沒車啦,你有車嗎?    │                    │
│  │      │            │                    │林:那你差不多要什麼時候可│                    │
│  │      │            │                    │    以來?                │                    │
│  │      │            │                    │謝:等看有沒有車。        │                    │
│  │      │            │                    │林:好好,沒關係,我先看看│                    │
│  │      │            │                    │    我弟弟他們有沒有車,如│                    │
│  │      │            │                    │    果有車的話我叫人拿過去│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 日16時36分    │                    │
│  │      │            │                    │劉:我是他朋友,他叫我來幫│                    │
│  │      │            │                    │    他,請問是在廟的下斜坡│                    │
│  │      │            │                    │    這嗎?                │                    │
│  │      │            │                    │謝:你現在是從小胖那來的嗎│                    │
│  │      │            │                    │    ?                    │                    │
│  │      │            │                    │劉:對。                  │                    │
│  │      │            │                    │謝:啊你如果經過經武路,還│                    │
│  │      │            │                    │    沒上陸橋的時候,是轉右│                    │
│  │      │            │                    │    邊下來。              │                    │
│  │      │            │                    │劉:對。                  │                    │
│  │      │            │                    │謝:那邊有一個珍味素食(音│                    │
│  │      │            │                    │    譯),下斜坡之後,左邊│                    │
│  │      │            │                    │    你就可以看到珍味素食了│                    │
│  │      │            │                    │    。                    │                    │
│  │      │            │                    │劉:滷味下斜坡嗎?對不對?│                    │
│  │      │            │                    │謝:沒關係啦,你何時要來?│                    │
│  │      │            │                    │    現在嗎?              │                    │
│  │      │            │                    │劉:我已經在廟這裡了。    │                    │
│  │      │            │                    │謝:那我出去好了。        │                    │
│  │      │            │                    │劉:好。                  │                    │
├─┼───┼──────┼──────────┼─────────────┼──────────┤
│2 │林偉智│105 年1 月4 │謝文華於105 年1 月4 │(警二卷第57頁)          │證人謝文華於警詢、偵│
│  │劉杰旻│日21時許,高│日20時16分,以所持用│林、劉: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31│
│  │      │雄市鳳山區鳳│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謝:0000000000            │0 頁、偵一卷第64背面│
│  │      │松路北市場2 │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頁),及左列譯文、高│
│  │      │巷6 號(謝文│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5 年1 月4 日20時16分    │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  │      │華住處)之巷│林偉智復指示劉杰旻於│林:怎樣?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口/         │左列時地將甲基安非他│謝:人家要像我的這樣。    │物品目錄表(警二卷第│
│  │      │謝文華      │命1 包交付謝文華,並│林:喔,好啊。            │32-34 、143-145 頁)│
│  │      │            │向謝文華收取3 千元之│謝:現在喔,我等等馬上到。│、現場照片(警二卷第│
│  │      │            │價金。              │林:好啦。                │41-44 頁)、附表三之│
│  │      │            │                    ├─────────────┤扣案物              │
│  │      │            │                    │105 年1 月4 日20時27分    │                    │
│  │      │            │                    │謝:沒車欸。              │                    │
│  │      │            │                    │林:蛤?                  │                    │
│  │      │            │                    │謝:沒車欸。              │                    │
│  │      │            │                    │林:什麼沒車?            │                    │
│  │      │            │                    │謝:我沒車欸。            │                    │
│  │      │            │                    │林:所以要拿過去嗎?好啊。│                    │
│  │      │            │                    │謝:現在嗎?              │                    │
│  │      │            │                    │林:現在過去啊。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4 日20時35分    │                    │
│  │      │            │                    │劉:喂,姊啊。            │                    │
│  │      │            │                    │謝:你在哪?              │                    │
│  │      │            │                    │劉:欸我現在在...         │                    │
│  │      │            │                    │謝:喔,我有看到,我有看到│                    │
│  │      │            │                    │    。                    │                    │
├─┼───┼──────┼──────────┼─────────────┼──────────┤
│ 3│林偉智│105 年1 月13│林偉智於105 年1 月13│(警二卷第58-59頁)       │證人謝文華於警詢、偵│
│  │劉杰旻│日22時20分許│日18時35分,以所持用│林: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31│
│  │      │,高雄市鳳山│之0000000000門號與謝│謝:0000000000            │1-312 頁、偵一卷第64│
│  │      │區鳳松路北市│文華所使用之00000000│                          │背面頁),及左列譯文│
│  │      │場2 巷6 號(│38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5 年1 月13日18時35分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
│  │      │謝文華住處)│林偉智復指示劉杰旻於│林(簡訊):華姐,在嗎?今│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
│  │      │之巷口/     │左列時地將甲基安非他│            天有辦法幫我處│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二│
│  │      │謝文華      │命1 包交付謝文華,並│            理一下嗎?太多│卷第32-34 、143-145 │
│  │      │            │向謝文華收取3 千元之│            了,          │頁)、現場照片(警二│
│  │      │            │價金。              ├─────────────┤卷第41-44 頁)、附表│
│  │      │            │                    │105 年1 月13日18時37分    │三之扣案物          │
│  │      │            │                    │林:阿姐。                │                    │
│  │      │            │                    │謝:安怎?                │                    │
│  │      │            │                    │林:我傳給你的,有看到嗎?│                    │
│  │      │            │                    │謝:我還沒看,我剛剛在跟人│                    │
│  │      │            │                    │    講電話。              │                    │
│  │      │            │                    │林:是喔,好啊,那你看完。│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3日18時41分    │                    │
│  │      │            │                    │謝(簡訊):蛤!剛剛錢才被│                    │
│  │      │            │                    │            我舅收走而已捏│                    │
│  │      │            │                    │            !又不知道那個│                    │
│  │      │            │                    │            王八去告狀的,│                    │
│  │      │            │                    │            不然就是要先給│                    │
│  │      │            │                    │            我欠了,如果不│                    │
│  │      │            │                    │            行的話就沒辦法│                    │                             │            我欠了,如果不│                    │
│  │      │            │                    │            了。          │                    │                             │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3日18時41分    │                    │
│  │      │            │                    │林(簡訊):呃,我需要$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3日18時44分    │                    │
│  │      │            │                    │謝(簡訊):有的話先跟朋友│                    │
│  │      │            │                    │            借,2 、3 千而│                    │
│  │      │            │                    │            已捏。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3日18時46分    │                    │
│  │      │            │                    │謝(簡訊):看你怎樣不勉強│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3日19時28分    │                    │
│  │      │            │                    │謝(簡訊):啊大仔,有沒有│                    │
│  │      │            │                    │            要先給人欠嗎?│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3日20時13分    │                    │
│  │      │            │                    │林(簡訊):不然能先3 張嗎│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3日20時14分    │                    │
│  │      │            │                    │林:3 張啦,OK嗎?        │                    │
│  │      │            │                    │謝:好啊。                │                    │
│  │      │            │                    │林:你要過來還怎樣?      │                    │
│  │      │            │                    │謝:對啊,我找啊。        │                    │
│  │      │            │                    │林:會很久嗎?            │                    │
│  │      │            │                    │謝:還好吧,不會。        │                    │
│  │      │            │                    │林:喔,好啦。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3日21時29分    │                    │
│  │      │            │                    │林:哈囉。                │                    │
│  │      │            │                    │謝:我沒車,我等車,還是你│                    │
│  │      │            │                    │    要過來?              │                    │
│  │      │            │                    │林:好好,我等等我拿的時候│                    │
│  │      │            │                    │    跟你講。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3日22時02分    │                    │
│  │      │            │                    │謝:你幾點要來?          │                    │
│  │      │            │                    │林:我等等過去。          │                    │
│  │      │            │                    │謝:多久啊?              │                    │
│  │      │            │                    │林:等等打給你。          │                    │
│  │      │            │                    │謝:會很久嗎?            │                    │
│  │      │            │                    │林:不會。                │                    │
│  │      │            │                    │謝:好啊。                │                    │
│  │      │            │                    ├─────────────┤                    │
│  │      │            │                    │105 年1 月13日20時19分    │                    │
│  │      │            │                    │林:我叫我弟現在過去。    │                    │
│  │      │            │                    │謝:喔,好。              │                    │
├─┼───┼──────┼──────────┼─────────────┼──────────┤
│ 4│林偉智│105 年2 月2 │謝文華於105 年2 月1 │(警二卷第59頁)          │證人謝文華於警詢、偵│
│  │劉杰旻│日0 時10分許│日22時46分,以所持用│林: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31│
│  │      │,高雄市鳳山│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謝:0000000000            │2-313 頁、偵一卷第64│
│  │      │區經武路「波│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背面頁),及左列譯文│
│  │      │波洗衣店/   │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5 年2 月1 日22時46分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
│  │      │謝文華      │林偉智復指示劉杰旻於│謝(簡訊):大仔方便先欠款│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
│  │      │            │左列時地將甲基安非他│            嗎?          │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二│
│  │      │            │命1 包交付謝文華,並├─────────────┤卷第32-34 、143-145 │
│  │      │            │向謝文華收取2 千元之│105 年2 月1 日22時47分    │頁)、現場照片(警二│
│  │      │            │價金。              │林(簡訊):目前不方便。  │卷第41-44 頁)、附表│
│  │      │            │                    ├─────────────┤三之扣案物          │
│  │      │            │                    │105 年2 月1 日22時49分    │                    │
│  │      │            │                    │謝(簡訊):蛤?可是快要哈│                    │
│  │      │            │                    │            死了捏。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1 日22時54分    │                    │
│  │      │            │                    │謝(簡訊):啊不然會死捏!│                    │
│  │      │            │                    │            已經哈好幾天了│                    │
│  │      │            │                    │            辣!真的沒得商│                    │
│  │      │            │                    │            喔?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1 日23時17分    │                    │
│  │      │            │                    │林(簡訊):等等,我想一下│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1 日22時58分    │                    │
│  │      │            │                    │林(簡訊):你現在過來,我│                    │
│  │      │            │                    │            送你一包,ok?│                    │
│  │      │            │                    ├─────────────┤                    │
│  │      │            │                    │105 年2 月1 日22時59分    │                    │
│  │      │            │                    │謝(簡訊):我現在波波。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2 日00時00分    │                    │
│  │      │            │                    │林(簡訊):那你兩分鐘過來│                    │
│  │      │            │                    │            ,我等弟弟回,│                    │
│  │      │            │                    │            叫他拿下去給你│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2 日00時03分    │                    │
│  │      │            │                    │謝(簡訊):在樓下了。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2 日00時04分    │                    │
│  │      │            │                    │林:現在過來。            │                    │
│  │      │            │                    │謝:我已經在樓下了。      │                    │
│  │      │            │                    │林:好啦,馬上下去。      │                    │
├─┼───┼──────┼──────────┼─────────────┼──────────┤
│ 5│林偉智│105 年2 月3 │謝文華於105 年2 月2 │(警二卷第59-60頁)       │證人謝文華於警詢、偵│
│  │劉杰旻│日3 時20分許│日23時18分,以所持用│林: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31│
│  │      │,高雄市鳳山│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謝:0000000000            │4-315 頁、偵一卷第64│
│  │      │區鳳松路北市│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背面頁),及左列譯文│
│  │      │場2 巷6 號(│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5 年2 月2 日23時18分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
│  │      │謝文華住處)│林偉智復指示劉杰旻於│謝(簡訊):老大,又要商量│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
│  │      │外/         │左列時地將甲基安非他│            事情好嗎?我給│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二│
│  │      │謝文華      │命1 包交付謝文華,並│            1 張,啊可以1 │卷第32-34 、143-145 │
│  │      │            │向謝文華收取1 千元之│            個嗎?是整個的│頁)、現場照片(警二│
│  │      │            │價金。              │            喔!啊剩下的後│卷第41-44 頁)、附表│
│  │      │            │                    │            天再給你啊,不│三之扣案物          │
│  │      │            │                    │            然那些怎麼夠我│                    │
│  │      │            │                    │            吃勒?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2 日23時22分    │                    │
│  │      │            │                    │林(簡訊):大姐,過年的,│                    │
│  │      │            │                    │            別差的啦,1 張│                    │
│  │      │            │                    │            我多用點給你,│                    │
│  │      │            │                    │            ok?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2 日23時30分    │                    │
│  │      │            │                    │謝(簡訊):胃口又沒有這麼│                    │
│  │      │            │                    │            小哪裡夠勒!好│                    │
│  │      │            │                    │            辣!那窩還是找│                    │
│  │      │            │                    │            別人好了辣!免│                    │
│  │      │            │                    │            得尼難做了【就│                    │
│  │      │            │                    │            等有足夠的錢再│                    │
│  │      │            │                    │            找尼好了】。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3 日1 時34分    │                    │
│  │      │            │                    │謝(簡訊):老大真的不能喔│                    │
│  │      │            │                    │            !吼黝!朋友都│                    │
│  │      │            │                    │            在睡覺,還是要│                    │
│  │      │            │                    │            回來找尼捏!就│                    │
│  │      │            │                    │            幫這次辣!最後│                    │
│  │      │            │                    │            一次ok嗎?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3 日2 時4 分    │                    │
│  │      │            │                    │林(簡訊):1 個我是真的沒│                    │
│  │      │            │                    │            法子,妳說1 張│                    │
│  │      │            │                    │            而已,我怎麼有│                    │
│  │      │            │                    │            辦法呢?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3 日2 時16分    │                    │
│  │      │            │                    │謝(簡訊):今天1 張、明天│                    │
│  │      │            │                    │            1 張,又不只是│                    │
│  │      │            │                    │            全部只有1 張而│                    │
│  │      │            │                    │            已。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3 日2 時26分    │                    │
│  │      │            │                    │林(簡訊):姐,一半先給妳│                    │
│  │      │            │                    │            ,明天妳1 張給│                    │
│  │      │            │                    │            我,再給你剩的│                    │
│  │      │            │                    │            ,一樣意思?要│                    │
│  │      │            │                    │            嘛?快喔,我這│                    │
│  │      │            │                    │            快沒了。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3 日2 時43分    │                    │
│  │      │            │                    │林:你怎樣?              │                    │ 
│  │      │            │                    │謝:你說甚麼?            │                    │
│  │      │            │                    │林:先一半,先一張,明天你│                    │
│  │      │            │                    │    給我,我再給你剩下的。│                    │
│  │      │            │                    │謝:不夠啦。              │                    │
│  │      │            │                    │林:哪有可能不夠。你一個晚│                    │
│  │      │            │                    │    上到明天是?你的明天是│                    │
│  │      │            │                    │    明天還是?            │                    │
│  │      │            │                    │謝:就今天咩。            │                    │
│  │      │            │                    │林:對啊,那怎麼不夠?    │                    │
│  │      │            │                    │謝:德偉(音譯)說不夠。  │                    │
│  │      │            │                    │林:嚇死,你知道我現在要給│                    │
│  │      │            │                    │    他的那些,夠我一個人撐│                    │
│  │      │            │                    │    一個禮拜了。          │                    │
│  │      │            │                    │謝:你又不是用這種的。    │                    │
│  │      │            │                    │林:甚麼意思?            │                    │
│  │      │            │                    │謝:你不是這種的,當然可以│                    │
│  │      │            │                    │    用很久。              │                    │
│  │      │            │                    │林:聽不懂。              │                    │
│  │      │            │                    │謝:你不是用這種的。      │                    │
│  │      │            │                    │林:我是啊。              │                    │
│  │      │            │                    │謝:嚇死,哪有可能。      │                    │
│  │      │            │                    │林:啊所以勒?            │                    │
│  │      │            │                    │謝:是你吧,不是我。      │                    │
│  │      │            │                    │林:沒有啊,我也是看你,你│                    │
│  │      │            │                    │    要那麼多,我也沒有。  │                    │
│  │      │            │                    │謝:你是要1 個的一半還是怎│                    │
│  │      │            │                    │    樣?                  │                    │
│  │      │            │                    │林:你說怎樣?            │                    │
│  │      │            │                    │謝:現在是要給我多少?    │                    │
│  │      │            │                    │林:你要的一半啊。        │                    │
│  │      │            │                    │謝:我要的一半。          │                    │
│  │      │            │                    │林:你要過來齁?好,等你快│                    │
│  │      │            │                    │    點。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3 日3 時1 分    │                    │
│  │      │            │                    │謝(簡訊):沒車耶,怎麼辦│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3 日3 時8 分    │                    │
│  │      │            │                    │林(簡訊):我叫弟阿過去。│                    │
│  │      │            │                    ├─────────────┤                    │
│  │      │            │                    │105 年2 月3 日3 時9 分    │                    │
│  │      │            │                    │謝(簡訊):現在嗎?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3 日3 時12分    │                    │
│  │      │            │                    │林(簡訊):好,現在。出來│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3 日3 時18分    │                    │
│  │      │            │                    │謝(簡訊):人勒?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3 日3 時18分    │                    │
│  │      │            │                    │林(簡訊):過去了。      │                    │
├─┼───┼──────┼──────────┼─────────────┼──────────┤
│ 6│林偉智│105 年3 月7 │謝文華於105 年3 月6 │(警二卷第60-61頁)       │證人謝文華於警詢、偵│
│  │劉杰旻│日12時20分許│日17時42分,以所持用│林: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31│
│  │      │,高雄市鳳山│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謝:0000000000            │6 頁、偵一卷第64背面│
│  │      │區北平路219-│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頁)、監視錄影畫面翻│
│  │      │2 號(林偉智│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5 年3 月6 日17時42分    │拍照片(警二卷第328 │
│  │      │住處)樓下/ │林偉智復指示劉杰旻於│謝(簡訊):老大,給你1500│頁),及左列譯文、高│
│  │      │謝文華      │左列時地將甲基安非他│            ,那可以另一半│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  │      │            │命1 包交付謝文華,並│            先給我嗎?因為│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            │向謝文華收取部分價金│            錢是跟朋友借的│物品目錄表(警二卷第│
│  │      │            │1 千元,最終謝文華有│            啊,朋友說叫我│32-34 、143-145 頁)│
│  │      │            │再給付剩餘價金1 千元│            給他一些東西捏│、現場照片(警二卷第│
│  │      │            │予林偉智。          │            ,可以嗎?    │41-44 頁)、附表三之│
│  │      │            │                    ├─────────────┤扣案物              │
│  │      │            │                    │105 年3 月6 日18時21分    │                    │
│  │      │            │                    │謝(簡訊):起床打給我。  │                    │
│  │      │            │                    ├─────────────┤                    │
│  │      │            │                    │105 年3 月7 日1 時35分    │                    │
│  │      │            │                    │謝(簡訊):還沒起床嗎?  │                    │
│  │      │            │                    ├─────────────┤                    │
│  │      │            │                    │105 年3 月7 日7 時51分    │                    │
│  │      │            │                    │謝:你起來怎麼沒打?      │                    │
│  │      │            │                    │林:我剛起來啊。          │                    │
│  │      │            │                    │謝:是喔,我等等過去好了。│                    │
│  │      │            │                    │林:好。                  │                    │
│  │      │            │                    ├─────────────┤                    │
│  │      │            │                    │105 年3 月7 日7 時51分    │                    │
│  │      │            │                    │林(簡訊):起床了。      │                    │
│  │      │            │                    ├─────────────┤                    │
│  │      │            │                    │105 年3 月7 日8 時35分    │                    │
│  │      │            │                    │林(簡訊):大姐……人呢?│                    │
│  │      │            │                    ├─────────────┤                    │
│  │      │            │                    │105 年3 月7 日8 時54分    │                    │
│  │      │            │                    │謝:我現在要出去了。      │                    │
│  │      │            │                    │林:那你慢慢騎就好,我弟在│                    │
│  │      │            │                    │    外面,他等等買完東西馬│                    │
│  │      │            │                    │    上回來。              │                    │
│  │      │            │                    │謝:蛤?                  │                    │
│  │      │            │                    │林:你等一下啦,你慢點騎啦│                    │
│  │      │            │                    │    ,因為我弟現在在外面買│                    │
│  │      │            │                    │    東西,他等等就回來了。│                    │
│  │      │            │                    │謝:我等等先一疊給你好嗎?│                    │
│  │      │            │                    │林:什麼啊?              │                    │
│  │      │            │                    │謝:我說我等等先1 張給你,│                    │
│  │      │            │                    │    晚上我下班回來的時候,│                    │
│  │      │            │                    │    再1 張給你。          │                    │
│  │      │            │                    │林:不是說1 張半?        │                    │
│  │      │            │                    │謝:你500 塊給我吃飯一下啦│                    │
│  │      │            │                    │    ,我工人在工地餒。    │                    │
│  │      │            │                    │林:好啦好啦。            │                    │
│  │      │            │                    │謝:我晚上下班回來就給你了│                    │
│  │      │            │                    │    。                    │                    │
│  │      │            │                    │林:好啦。                │                    │
│  │      │            │                    ├─────────────┤                    │
│  │      │            │                    │105 年3 月7 日11時48分    │                    │
│  │      │            │                    │謝:我有去你家樓下,不過手│                    │
│  │      │            │                    │    機沒電,現在在充啊,我│                    │
│  │      │            │                    │    等等就過去了,我等等下│                    │
│  │      │            │                    │    班就過去了,10分鐘就過│                    │
│  │      │            │                    │    去了。                │                    │
│  │      │            │                    │林:還是我叫,你是在哪裡啊│                    │
│  │      │            │                    │    ?                    │                    │
│  │      │            │                    │謝:長庚(台語音譯)。    │                    │
│  │      │            │                    │林:啊你要過來齁?        │                    │
│  │      │            │                    │謝:對啊對啊。            │                    │
│  │      │            │                    │林:好啦好啦。            │                    │
│  │      │            │                    │謝:好。                  │                    │
│  │      │            │                    ├─────────────┤                    │
│  │      │            │                    │105 年3 月7 日12時02分    │                    │
│  │      │            │                    │謝:到了喔。              │                    │
│  │      │            │                    │林:啊你是到底是什麼時候下│                    │
│  │      │            │                    │    班?                  │                    │
│  │      │            │                    │謝:五點多下班。          │                    │
│  │      │            │                    │林:所以要五點多。        │                    │
│  │      │            │                    │謝:騎到你家差不多六點。  │                    │
│  │      │            │                    │林:所以你現在只有1 千給我│                    │
│  │      │            │                    │    就對了。              │                    │
│  │      │            │                    │謝:嘿對。                │                    │
│  │      │            │                    │林:好啦好啦好啦。        │                    │
├─┼───┼──────┼──────────┼─────────────┼──────────┤
│7 │林偉智│105 年3 月23│謝文華於105 年3 月23│(偵一卷第116 頁)        │證人謝文華於警詢、偵│
│  │蔡易宏│日21時22分後│日21時21分,以所持用│林: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3 │
│  │      │某時許,高雄│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謝:0000000000            │02頁、偵一卷第64背面│
│  │      │市鳳山區北平│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頁)、證人即被告林偉│
│  │      │路219-2 號(│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5 年3 月23日21時21分    │智背面於審理中之證詞│
│  │      │林偉智住處)│林偉智復指示蔡易宏於│謝:你在家裡了嗎?        │(院二卷第55背面-66 │
│  │      │樓下/       │左列時地將甲基安非他│林:不然勒?              │頁)、監視錄影畫面翻│
│  │      │謝文華      │命1 包交付謝文華,並│謝:我在樓下了。          │拍照片(偵一卷第117 │
│  │      │            │向謝文華收取2 千5 百│林:好,等等,易宏,哀欸阿│頁),及左列譯文、高│
│  │      │            │元之價金。          │    你是兩千都給我嗎?    │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  │      │            │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            │                    │105 年3 月23日21時22分    │物品目錄表(警二卷第│
│  │      │            │                    │林:你是都給我嗎?        │32-34 、143-145 頁)│
│  │      │            │                    │謝:對啊。                │、現場照片(警二卷第│
│  │      │            │                    │林:喔好啦,易宏兩千。    │41-44 頁)、附表三之│
│  │      │            │                    │                          │扣案物              │
├─┼───┼──────┼──────────┼─────────────┼──────────┤
│8 │林偉智│104 年12月24│陳至浩於104 年12月24│(警二卷第411 頁)        │證人陳至浩於警詢、偵│
│  │劉杰旻│日1 時10分許│日0 時19分,以所持用│林、劉: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40│
│  │      │,高雄市苓雅│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陳:0000000000            │1 頁、偵一卷第67背面│
│  │      │區正言路107 │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頁)、監視錄影畫面翻│
│  │      │巷7 號(陳至│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4 年12月24日0 時19分    │拍照片(偵一卷第37-3│
│  │      │浩住處)前/ │林偉智復指示劉杰旻於│林:剛醒。                │9 頁),及左列譯文、│
│  │      │陳至浩      │左列時地將甲基安非他│陳:等一下我看看,等等我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                                      │
│  │      │            │命1 包交付陳至浩,並│    打給你。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向陳至浩收取1 千元之│林:好。                  │押物品目錄表(警二卷│
│  │      │            │價金。              │陳:看等一下我能不能出門,│第32-34 、143-145 頁│
│  │      │            │                    │    出門再打給你。        │)、現場照片(警二卷│
│  │      │            │                    │林:不然我過去也可以,沒關│第41-44 頁)、附表三│
│  │      │            │                    │    係。                  │之扣案物            │
│  │      │            │                    │陳:那你在建國路跟正言路口│                    │
│  │      │            │                    │    。                    │                    │
│  │      │            │                    │林:建國路跟甚麼路?      │                    │
│  │      │            │                    │陳:正言路。              │                    │
│  │      │            │                    │林:正言路喔。            │                    │
│  │      │            │                    │陳:就是到大仁國中這邊。  │                    │
│  │      │            │                    │林:建國路跟正言路,那就是│                    │
│  │      │            │                    │    享溫馨那裡啊。        │                    │
│  │      │            │                    │陳:哪裡啊?              │                    │
│  │      │            │                    │林:不就在享溫馨那裡?    │                    │
│  │      │            │                    │陳:享溫馨?              │                    │
│  │      │            │                    │林:漁人碼頭啊。          │                    │
│  │      │            │                    │陳:對啊對啊,就這裡而已。│                    │
│  │      │            │                    │林:旁邊那個國中跟那個享溫│                    │
│  │      │            │                    │    馨的中間,不是有一間中│                    │
│  │      │            │                    │    國石油?              │                    │
│  │      │            │                    │陳:對啊對啊。            │                    │
│  │      │            │                    │林:如果我到那邊的話要不要│                    │
│  │      │            │                    │    ?                    │                    │
│  │      │            │                    │陳:好啊好啊,1 喔1 喔。  │                    │
│  │      │            │                    │林:1 喔好啊,那我等下打給│                    │
│  │      │            │                    │    你。                  │                    │
│  │      │            │                    │陳:什麼時候到啊?        │                    │
│  │      │            │                    │林:我等一下出發,等下打給│                    │
│  │      │            │                    │    你。                  │                    │
│  │      │            │                    ├─────────────┤                    │
│  │      │            │                    │104 年12月24日1 時5 分    │                    │
│  │      │            │                    │劉:你好,我是弟仔(音譯)│                    │
│  │      │            │                    │    的朋友,請問等一下在建│                    │
│  │      │            │                    │    國路的加油站嗎?      │                    │
│  │      │            │                    │陳:對啊,你到了嗎?      │                    │
│  │      │            │                    │劉:我現在在正義路這。    │                    │
│  │      │            │                    │陳:哪裡正義路?喔那不然約│                    │
│  │      │            │                    │    加油站這。            │                    │
│  │      │            │                    │劉:加油站廁所裡面可以嗎?│                    │
│  │      │            │                    │陳:你要放進去廁所嗎?    │                    │
│  │      │            │                    │劉:對因為,對。          │                    │
│  │      │            │                    │陳:我跟你說啦,你從旁邊有│                    │
│  │      │            │                    │    沒有,旁邊有一條路,單│                    │
│  │      │            │                    │    行道,你騎進來。      │                    │
│  │      │            │                    │劉:是在?                │                    │
│  │      │            │                    │陳:我跟你講,加油站旁邊這│                    │
│  │      │            │                    │    邊不是有一個單行道?  │                    │
│  │      │            │                    │劉:單行道,對。          │                    │
│  │      │            │                    │陳:你騎進來,看到警衛室右│                    │
│  │      │            │                    │    轉,在那個大樓下面等我│                    │
│  │      │            │                    │    ,我馬上下來。        │                    │
│  │      │            │                    │劉:喔這樣,好,掰掰      │                    │
├─┼───┼──────┼──────────┼─────────────┼──────────┤
│9 │林偉智│105 年2 月13│陳至浩於105 年2 月13│(警二卷第411-412 頁)    │證人陳至浩於警詢、偵│
│  │劉杰旻│日14時45分許│日11時39分,以所持用│林、劉: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40│
│  │      │,高雄市苓雅│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陳:0000000000            │2 頁、偵一卷第67背面│
│  │      │區正言路107 │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頁)、監視錄影畫面翻│
│  │      │巷7 號(陳至│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5 年2 月13日11時39分    │拍照片(偵一卷第37-3│
│  │      │浩住處)前/ │林偉智復指示劉杰旻於│陳:沒有睡喔?            │9 頁),及左列譯文、│
│  │      │陳至浩      │左列時地將甲基安非他│林:沒有餒。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
│  │      │            │命1 包交付陳至浩,並│陳:有空嗎?幫我送個兩千吧│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向陳至浩收取2 千元之│    ,可以嗎?            │押物品目錄表(警二卷│
│  │      │            │價金。              │林:你可能要過來喔。      │第32-34 、143-145 頁│
│  │      │            │                    │陳:要過去喔,那我可能要很│)、現場照片(警二卷│
│  │      │            │                    │    晚喔。                │第41-44 頁)、附表三│
│  │      │            │                    │林:差不多幾點?          │之扣案物            │
│  │      │            │                    │陳:不曉得啊,因為家裡在打│                    │
│  │      │            │                    │    牌,我也沒辦法跑遠,剛│                    │
│  │      │            │                    │    好是過年,家裡天天打,│                    │
│  │      │            │                    │    如果沒有打牌,我就過去│                    │
│  │      │            │                    │    了。                  │                    │
│  │      │            │                    │林:不然我等下看怎樣,再跟│                    │
│  │      │            │                    │    你講好了。            │                    │
│  │      │            │                    │陳:好,OK。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13日14時40分    │                    │
│  │      │            │                    │林:趕快下去樓下,我朋友已│                    │
│  │      │            │                    │    經到了喔。            │                    │
│  │      │            │                    │陳:你到了喔?            │                    │
│  │      │            │                    │林:我叫那個弟弟去的啊。  │                    │
│  │      │            │                    │陳:現在已經到了是不是?  │                    │
│  │      │            │                    │林:對對對,趕快。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13日14時43分    │                    │
│  │      │            │                    │劉:你好,我豬的朋友。    │                    │
│  │      │            │                    │陳:我到了,你在哪?      │                    │
│  │      │            │                    │劉:我在大樓下面。        │                    │
│  │      │            │                    │陳:我有看到,這邊這邊。  │                    │
├─┼───┼──────┼──────────┼─────────────┼──────────┤
│10│林偉智│105 年3 月8 │陳至浩於105 年3 月8 │(警二卷第411-412 頁)    │證人陳至浩於警詢、偵│
│  │      │日4 時39分許│日4 時18分,以所持用│林: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40│
│  │      │,高雄市鳳山│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陳:0000000000            │3 頁、偵一卷第67背面│
│  │      │區北平路219-│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頁)、監視錄影畫面翻│
│  │      │2 號(林偉智│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5 年3 月8 日4 時18分    │拍照片(偵一卷第37-3│
│  │      │住處)門口/ │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陳:醒了齁?              │9 頁),及左列譯文、│
│  │      │陳至浩      │易,林偉智將甲基安非│林:醒著醒著。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
│  │      │            │他命1 包交付陳至浩,│陳:剛飆回來,沿路140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陳至浩並給付價金1 千│林:帥喔。                │押物品目錄表(警二卷│
│  │      │            │元予林偉智。        │陳:我等一下過去,等一下,│第32-34 、143-145 頁│
│  │      │            │                    │    我要等我同事回來。    │)、現場照片(警二卷│
│  │      │            │                    │林:好。                  │第41-44 頁)、附表三│
│  │      │            │                    ├─────────────┤之扣案物            │
│  │      │            │                    │105 年3 月8 日4 時29分    │                    │
│  │      │            │                    │陳:我現在過去喔。        │                    │
│  │      │            │                    │林:好。                  │                    │
│  │      │            │                    │陳:然後我先拿1 千還你,啊│                    │
│  │      │            │                    │    我再先拿1 千好了。    │                    │
│  │      │            │                    │林:什麼意思?            │                    │
│  │      │            │                    │陳:我之前不是差你1 千嗎?│                    │
│  │      │            │                    │林:嘿。                  │                    │
│  │      │            │                    │陳:對啊,先還你啊,然後我│                    │
│  │      │            │                    │    再拿1 千啊,總共我要拿│                    │
│  │      │            │                    │    兩千給你就對了,你拿1 │                    │
│  │      │            │                    │    千給我就對了。        │                    │
│  │      │            │                    │林:喔。                  │                    │
│  │      │            │                    │陳:啊等下到的時候,你可不│                    │
│  │      │            │                    │    可以幫我拿下來?你那邊│                    │
│  │      │            │                    │    不好停車。            │                    │
│  │      │            │                    │林:沒關係啊,這裡已經沒車│                    │
│  │      │            │                    │    了。                  │                    │
│  │      │            │                    │陳:喔沒車子了是不是,好好│                    │
│  │      │            │                    │    。                    │                    │
├─┼───┼──────┼──────────┼─────────────┼──────────┤
│11│林偉智│105 年3 月12│陳至浩於105 年3 月12│(警二卷第412 頁)        │證人陳至浩於警詢、偵│
│  │      │日20時33分許│日20時25分,以所持用│林: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40│
│  │      │,高雄市鳳山│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陳:0000000000            │4 頁、偵一卷第67背面│
│  │      │區北平路219-│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頁)、監視錄影畫面翻│
│  │      │2 號(林偉智│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5 年3 月12日20時25分    │拍照片(偵一卷第37-3│
│  │      │住處)門口/ │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陳:我現在過去喔。        │9 頁),及左列譯文、│
│  │      │陳至浩      │易,林偉智將甲基安非│林:好。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
│  │      │            │他命1 包交付陳至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  │      │            │陳至浩並給付價金1 千│105 年3 月12日20時33分    │押物品目錄表(警二卷│
│  │      │            │元予林偉智。        │陳:上去嗎?              │第32-34 、143-145 頁│
│  │      │            │                    │林:對啊,啊怎樣?        │)、現場照片(警二卷│
│  │      │            │                    │陳::1 啊。               │第41-44 頁)、附表三│
│  │      │            │                    │林:好。                  │之扣案物            │
├─┼───┼──────┼──────────┼─────────────┼──────────┤
│12│林偉智│105 年2 月6 │王健達於105 年2 月5 │(警二卷第53頁)          │證人王健達於警詢、偵│
│  │劉杰旻│日2 時20分許│日19時47分,以所持用│林: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27│
│  │      │,高雄市鳳山│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王:0000000000            │9 頁、偵一卷第70背面│
│  │      │區北平路219-│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頁),及左列譯文、高│
│  │      │2 號(林偉智│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5 年2 月5 日19時47分    │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  │      │住處)門口/ │林偉智復指示劉杰旻於│王(簡訊):晚上你人有在嗎│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王健達      │左列時地將甲基安非他│            ?            │物品目錄表(警二卷第│
│  │      │            │命1 包交付王健達,並├─────────────┤32-34 、143-145 頁)│
│  │      │            │向王健達收取4 千元之│105 年2 月5 日19時57分    │、現場照片(警二卷第│
│  │      │            │價金。              │林(簡訊):妳誰?        │41-44 頁)、附表三之│
│  │      │            │                    ├─────────────┤扣案物              │
│  │      │            │                    │105 年2 月5 日20時04分    │                    │
│  │      │            │                    │王(簡訊):我阿達。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5 日20時41分    │                    │
│  │      │            │                    │林(簡訊):有,有在啊。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5 日20時49分    │                    │                              │
│  │      │            │                    │王(簡訊):我晚點會到,4 │                    │
│  │      │            │                    │            千。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5 日20時51分    │                    │
│  │      │            │                    │林(簡訊):了解。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5 日22時23分    │                    │
│  │      │            │                    │林(簡訊):達哥,你幾點會│                    │
│  │      │            │                    │            到?你說的4 ,│                    │
│  │      │            │                    │            是我們那樣算還│                    │
│  │      │            │                    │            是怎樣?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5 日23時14分    │                    │
│  │      │            │                    │王(簡訊):我2 點到,就我│                    │
│  │      │            │                    │            們那樣算。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5 日23時15分    │                    │
│  │      │            │                    │王(簡訊):我坐車過去。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5 日23時15分    │                    │
│  │      │            │                    │林(簡訊):嗯嗯。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5 日23時18分    │                    │
│  │      │            │                    │王(簡訊):我這是跑南部的│                    │
│  │      │            │                    │            ,後天還有要,│                    │
│  │      │            │                    │            那是北部朋友要│                    │
│  │      │            │                    │            的。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5 日23時20分    │                    │
│  │      │            │                    │林(簡訊):嗯嗯,了解了。│                    │
│  │      │            │                    ├─────────────┤                    │
│  │      │            │                    │105 年2 月6 日2 時17分    │                    │
│  │      │            │                    │王:喂喂。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6 日2 時18分    │                    │
│  │      │            │                    │王:樓下。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6 日2 時18分    │                    │
│  │      │            │                    │王:門口。                │                    │
│  │      │            │                    │林:我知道我知道,我跟你說│                    │
│  │      │            │                    │    ,我叫年輕的去找你,我│                    │
│  │      │            │                    │    跟你說,現在有稍微漲了│                    │
│  │      │            │                    │    。                    │                    │
│  │      │            │                    │王:好啊,沒關係。        │                    │
│  │      │            │                    │林:我直接叫他拿給你。    │                    │
│  │      │            │                    │王:好。                  │                    │
├─┼───┼──────┼──────────┼─────────────┼──────────┤
│13│林偉智│105 年2 月26│王健達於105 年2 月26│(警二卷第54頁)          │證人王健達於警詢、偵│
│  │      │日20時37分後│日17時48分,以所持用│林: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28│
│  │      │某時許,高雄│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王:0000000000            │0-281 頁、偵一卷第70│
│  │      │市鳳山區北平│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背面頁),及左列譯文│
│  │      │路219-2 號(│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5 年2 月26日17時48分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
│  │      │林偉智住處)│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王(簡訊):人有在嗎?半袋│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
│  │      │樓下/       │易,林偉智將甲基安非│            ,加上回差你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二│
│  │      │王健達      │他命1 包交付王健達,│            ,要給你多少?│卷第32-34 、143-145 │
│  │      │            │王健達並給付價金1 千├─────────────┤頁)、現場照片(警二│
│  │      │            │元予林偉智。        │105 年2 月26日18時15分    │卷第41-44 頁)、附表│
│  │      │            │                    │林(簡訊):你是誰,為什麼│三之扣案物          │
│  │      │            │                    │            不理我?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26日18時24分    │                    │
│  │      │            │                    │王(簡訊):我阿達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26日18時24分    │                    │
│  │      │            │                    │林:達哥你意思怎樣?我聽不│                    │
│  │      │            │                    │    懂。                  │                    │
│  │      │            │                    │王:喔,你在家了是嗎?    │                    │
│  │      │            │                    │林:我大概八九會到。然後勒│                    │
│  │      │            │                    │    ?                    │                    │
│  │      │            │                    │王:半個就好了。          │                    │
│  │      │            │                    │林:喔好。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26日18時25分    │                    │
│  │      │            │                    │林(簡訊):那就是加上上次│                    │
│  │      │            │                    │            給我1300。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26日18時26分    │                    │
│  │      │            │                    │王(簡訊):嗯嗯。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26日20時37分    │                    │
│  │      │            │                    │王:我到了。              │                    │
│  │      │            │                    │林:好。                  │                    │
├─┼───┼──────┼──────────┼─────────────┼──────────┤
│14│林偉智│105 年3 月1 │黃世宏於105 年3 月1 │(警二卷第62頁)          │證人黃世宏於警詢、偵│
│  │      │日5 時35分,│日5 時28分,以所持用│林: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34│
│  │      │高雄市鳳山區│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黃:0000000000            │9 頁、偵一卷第73背面│
│  │      │北平路219-2 │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頁)、監視錄影畫面翻│
│  │      │號(林偉智住│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5 年3 月1 日5 時28分    │拍照片(警二卷第374 │
│  │      │處)樓下/   │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黃:我現在過去方便嗎?    │-381頁)、車輛詳細資│
│  │      │黃世宏      │易,林偉智將甲基安非│林:好啦。                │料報表(警二卷第396 │
│  │      │            │他命1 包交付黃世宏,├─────────────┤頁),及左列譯文、高│
│  │      │            │黃世宏並給付價金1 千│105 年3 月1 日5 時32分    │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  │      │            │元予林偉智。        │黃:到了。                │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            │                    │林:啊你是說你要先給我1 千│物品目錄表(警二卷第│
│  │      │            │                    │    而已喔?              │32-34 、143-145 頁)│
│  │      │            │                    │黃:我下午再拿給你好不好?│、現場照片(警二卷第│
│  │      │            │                    │林:所以你現在都沒有?    │41-44 頁)、附表三之│
│  │      │            │                    │黃:你先給我半啊,看怎樣晚│扣案物              │
│  │      │            │                    │    上,我最晚晚上我會都給│                    │
│  │      │            │                    │    你                    │                    │
│  │      │            │                    │林:什麼意思啊?          │                    │
│  │      │            │                    │黃:好啊,不然你先給我半半│                    │
│  │      │            │                    │    好了,好嗎?          │                    │
│  │      │            │                    │林:然後勒?              │                    │
│  │      │            │                    │黃:就這樣啊?            │                    │
│  │      │            │                    │林:所以沒錢就是了?      │                    │
│  │      │            │                    │黃:有啦,我現在現金先給你│                    │
│  │      │            │                    │    啦。                  │                    │
│  │      │            │                    │林:好啦好啦,啊所以總共還│                    │
│  │      │            │                    │    是欠我1 張就是了?    │                    │
│  │      │            │                    │黃:對啦對啦,你先拿半半給│                    │
│  │      │            │                    │    我好了啦,這樣比較快啦│                    │
│  │      │            │                    │    。                    │                    │
│  │      │            │                    │林:好啦好啦。            │                    │
│  │      │            │                    │黃:快點,我在趕時間餒。  │                    │
│  │      │            │                    │林:好啦好啦。            │                    │
├─┼───┼──────┼──────────┼─────────────┼──────────┤
│15│林偉智│105 年3 月4 │黃世宏於105 年3 月4 │(警二卷第62頁)          │證人黃世宏於警詢、偵│
│  │劉杰旻│日13時26分,│日13時15分,以所持用│林: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34│
│  │      │高雄市鳳山區│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黃:0000000000            │9 頁、偵一卷第73背面│
│  │      │北平路219-2 │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頁)、監視錄影畫面翻│
│  │      │號(林偉智住│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5 年3 月4 日13時15分    │拍照片(警二卷第374 │
│  │      │處)樓下/   │林偉智復指示劉杰旻於│黃:我現在過去你那邊。    │-381頁)、車輛詳細資│
│  │      │黃世宏      │左列時地將甲基安非他│林:好啦。                │料報表(警二卷第396 │
│  │      │            │命1 包交付黃世宏,並│黃:啊半半。              │頁),及左列譯文、高│
│  │      │            │向黃世宏收取1 千元之│林:好啦。                │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  │      │            │價金。              │黃:量多一點啦,現在不好,│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  │      │            │                    │    OK?                  │物品目錄表(警二卷第│
│  │      │            │                    │林:好啦。                │32-34 、143-145 頁)│
│  │      │            │                    ├─────────────┤、現場照片(警二卷第│
│  │      │            │                    │105 年3 月4 日13時21分    │41-44 頁)、附表三之│
│  │      │            │                    │林:你到了,這麼快喔?    │扣案物              │
│  │      │            │                    │黃:對啊,到了。          │                    │
│  │      │            │                    │林:我在廁所,你上來好嗎?│                    │
│  │      │            │                    │黃:二樓喔?              │                    │
│  │      │            │                    │林:對啊。                │                    │
│  │      │            │                    │黃:啊你有一個朋友剛上去而│                    │
│  │      │            │                    │    已。                  │                    │
│  │      │            │                    │林:那我叫他下去,等我。  │                    │
│  │      │            │                    │黃:你叫他拿下來好了啦,他│                    │
│  │      │            │                    │    已經上去了啦。        │                    │
│  │      │            │                    │林:好啦。                │                    │
├─┼───┼──────┼──────────┼─────────────┼──────────┤
│16│林偉智│105 年3 月5 │黃世宏於105 年3 月5 │(警二卷第62頁)          │證人黃世宏於警詢、偵│
│  │劉杰旻│日10時40分,│日10時25分,以所持用│林: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35│
│  │      │高雄市鳳山區│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黃:0000000000            │1 頁、偵一卷第74頁)│
│  │      │北平路219-2 │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
│  │      │號(林偉智住│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5 年3 月5 日10時25分    │片(警二卷第374-381 │
│  │      │處)樓下/   │林偉智復指示劉杰旻於│林:怎樣?                │頁)、車輛詳細資料報│
│  │      │黃世宏      │左列時地將甲基安非他│黃:我現在要過去你那邊。  │表(警二卷第396 頁)│
│  │      │            │命1 包交付黃世宏,惟│林:嘿。                  │,及左列譯文、高雄市│
│  │      │            │黃世宏未給付2 千5 百│黃:啊半半。              │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
│  │      │            │元之價金。          │林:喔。不然這樣啦,先給我│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                    │    差啦,三天再給你啦。  │目錄表(警二卷第32-3│
│  │      │            │                    │林:什麼先給你差,三天再給│4 、143-145 頁)、現│    
│  │      │            │                    │    我?                  │場照片(警二卷第41-4│
│  │      │            │                    │黃:先給我差半,最快兩天,│4 頁)、附表三之扣案│
│  │      │            │                    │    最慢三天給你。        │物                  │
│  │      │            │                    │林:你意思是說,你又要差半│                    │
│  │      │            │                    │    ?                    │                    │
│  │      │            │                    │黃:對啊,先差著啊,啊兩天│                    │
│  │      │            │                    │    或三天再給你啊。      │                    │
│  │      │            │                    │林:那不過,包括前面就3 千│                    │
│  │      │            │                    │    多了餒。              │                    │
│  │      │            │                    │黃:前面我欠你1 千多而已吧│                    │
│  │      │            │                    │    。                    │                    │
│  │      │            │                    │林:1300啊。              │                    │
│  │      │            │                    │黃:對啊,看你怎樣,看你好│                    │
│  │      │            │                    │    不好啊,不然我這樣拿,│                    │
│  │      │            │                    │    這樣拿,說實在的啦,量│                    │
│  │      │            │                    │    又少,啊我只拿半。    │                    │
│  │      │            │                    │林:我知道啊,不過重點是,│                    │
│  │      │            │                    │    你要說做一次給我,這樣│                    │
│  │      │            │                    │    我真的會縮住啦。      │                    │
│  │      │            │                    │黃:對啊,OK啊,我做一次給│                    │
│  │      │            │                    │    你啊。                │                    │
│  │      │            │                    │林:做一次是全部?        │                    │
│  │      │            │                    │黃:全部啊,啊就變38啊。  │                    │
│  │      │            │                    │林:對啊,38喔。          │                    │
│  │      │            │                    │黃:對啊對啊。            │                    │
│  │      │            │                    │林:好啦好啦。            │                    │
│  │      │            │                    │黃:喔好,我現在過去,你可│                    │
│  │      │            │                    │    以下來了?            │                    │
│  │      │            │                    │林:好啊。                │                    │
├─┼───┼──────┼──────────┼─────────────┼──────────┤
│17│林偉智│105 年3 月12│黃世宏於105 年3 月12│(警二卷第63頁)          │證人黃世宏於警詢、偵│
│  │      │日14時41分後│日14時8 分,以所持用│林: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35│
│  │      │某時許,高雄│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黃:0000000000            │2 頁、偵一卷第74頁)│
│  │      │市鳳山區北平│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
│  │      │路219-2 號(│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105 年3 月12日14時8 分    │片(警二卷第374-381 │
│  │      │林偉智住處)│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林:怎樣?                │頁)、車輛詳細資料報│
│  │      │門口/       │易,林偉智將甲基安非│黃:我現在過去,半啊。等下│表(警二卷第396 頁)│
│  │      │黃世宏      │他命1 包交付黃世宏,│    過去,我先1500給你,晚│,及左列譯文、高雄市│
│  │      │            │黃世宏並給付部分價金│    上再拿1 千給你。      │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
│  │      │            │1 千5 百元予林偉智,│林:好啦。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最終黃世宏有再給付剩│黃:量漂亮一點好嗎?      │目錄表(警二卷第32-3│
│  │      │            │餘價金1 千元予林偉智│林:嗯。                  │4 、143-145 頁)、現│
│  │      │            │。                  │黃:嗯好,我現在到打給你。│場照片(警二卷第41-4│
│  │      │            │                    ├─────────────┤4 頁)、附表三之扣案│
│  │      │            │                    │105 年3 月12日14時17分    │物                  │
│  │      │            │                    │林:你在哪啊?            │                    │
│  │      │            │                    │黃:我在我家這邊附近,怎樣│                    │
│  │      │            │                    │    ?                    │                    │
│  │      │            │                    │林:那你慢五分鐘過來,我現│                    │
│  │      │            │                    │    在肚子很痛。          │                    │
│  │      │            │                    │黃:你什麼?              │                    │
│  │      │            │                    │林:我肚子很痛,我要先廁所│                    │
│  │      │            │                    │    啦。                  │                    │
│  │      │            │                    │黃:好啊好啊,你先廁所啊,│                    │
│  │      │            │                    │    你大概多久?          │                    │
│  │      │            │                    │林:五分鐘。              │                    │
│  │      │            │                    │黃:十分好了啦,我十分鐘給│                    │
│  │      │            │                    │    你啦。                │                    │
│  │      │            │                    ├─────────────┤                    │
│  │      │            │                    │105 年3 月12日14時27分    │                    │
│  │      │            │                    │林(簡訊):哇,幹……肚子│                    │
│  │      │            │                    │好痛,再給我五分鐘,謝謝。│                    │
│  │      │            │                    ├─────────────┤                    │
│  │      │            │                    │105 年3 月12日14時37分    │                    │
│  │      │            │                    │黃:啊怎麼都沒聲音?      │                    │
│  │      │            │                    │林:我也不知道,手機可能又│                    │
│  │      │            │                    │    當機了,你在哪啊?    │                    │
│  │      │            │                    │黃:我現在要過去了。      │                    │
│  │      │            │                    │林:那好啊,你到的時候上來│                    │
│  │      │            │                    │    樓上。                │                    │
│  │      │            │                    │黃:二樓喔?              │                    │
│  │      │            │                    │林:嗯。                  │                    │
│  │      │            │                    │黃:好啊。                │                    │
│  │      │            │                    ├─────────────┤                    │
│  │      │            │                    │105 年3 年12日14時41分    │                    │
│  │      │            │                    │黃:門口啊                │                    │
│  │      │            │                    │林:好                    │                    │
├─┼───┼──────┼──────────┼─────────────┼──────────┤
│18│林偉智│105 年3 月30│黃世宏於105 年3 月30│無譯文,但有黃以0000000000│證人黃世宏於警詢、偵│
│  │      │日3 時20分後│日3 時20分,以所持用│門號,於105 年3 月30日3 時│查之證詞(警二卷第34│
│  │      │某時許,高雄│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20分撥打林0000000000之通聯│7 頁、偵一卷第73背面│
│  │      │市鳳山區北平│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紀錄(院一卷第115 頁)    │頁)、監視錄影畫面翻│
│  │      │路219-2 號(│74門號聯絡購毒事宜,│                          │拍照片(警二卷第374 │
│  │      │林偉智住處)│兩人相約於左列時地交│                          │-381頁)、車輛詳細資│
│  │      │/ 黃世宏    │易,林偉智將甲基安非│                          │料報表(警二卷第396 │
│  │      │            │他命1 包交付黃世宏,│                          │頁)、凱旋醫院105 年│
│  │      │            │黃世宏並給付價金2 千│                          │4 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
│  │      │            │5 百元予林偉智。    │                          │第40713 號濫用藥物成│
│  │      │            │                    │                          │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
│  │      │            │                    │                          │第136 頁),及左列譯│
│  │      │            │                    │                          │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                    │                          │苓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警│
│  │      │            │                    │                          │二卷第32-34 、143-14│
│  │      │            │                    │                          │5 、356-361 頁)、現│
│  │      │            │                    │                          │場照片(警二卷第41-4│
│  │      │            │                    │                          │4 頁)、附表三之扣案│
│  │      │            │                    │                          │物                  │
└─┴───┴──────┴──────────┴─────────────┴──────────┘
附表二:犯罪事實二轉讓偽藥愷他命部分
┌─┬───┬──────┬──────────┬─────────────┬──────────┐
│編│行為人│轉讓時間、地│轉讓方式及毒品之數量│譯文                      │證據                │
│號│      │點/         │                    │                          │                    │
│  │      │受讓者      │                    │                          │                    │
├─┼───┼──────┼──────────┼─────────────┼──────────┤
│1 │林偉智│105 年2 月1 │王育雯於105 年2 月1 │(警二卷第49-50、52頁)   │證人王育雯於警詢、偵│
│  │      │日20時26分後│日19時32分,以所持用│林: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22│
│  │      │某時許,高雄│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王:0000000000            │2 頁、偵一卷第97頁)│
│  │      │市鳳山區海洋│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及左列譯文、高雄市│
│  │      │二路與凱旋路│74門號聯絡,兩人相約│105 年2 月1 日19時32分    │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
│  │      │交叉口之7-11│於左列時地見面,林偉│王(簡訊):偉豬你叫布朗拿│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王育雯    │智將愷他命1 包交付王│            滴滴來找我。  │目錄表(警二卷第32-3│
│  │      │            │育雯。              ├─────────────┤4 、143-145 頁)、現│
│  │      │            │                    │105 年2 月1 日19時32分    │場照片(警二卷第41-4│
│  │      │◎備註:檢察│                    │王(簡訊):我要的,給我裝│4 頁)、附表三之扣案│
│  │      │官原起訴此部│                    │            多一點,我拿1 │物                  │
│  │      │分被告林偉智│                    │            千給你。      │                    │
│  │      │涉犯販賣第三│                    ├─────────────┤                    │
│  │      │級毒品(即起│                    │105 年2 月1 日19時34分    │                    │
│  │      │訴書附表一編│                    │林(簡訊):我不要妳的錢,│                    │
│  │      │號19),嗣經│                    │            我想要妳平平安│                    │
│  │      │公訴檢察官當│                    │            安回來,這樣可│                    │
│  │      │庭變更起訴法│                    │            以嘛?妳在哪?│                    │
│  │      │條為轉讓第三│                    ├─────────────┤                    │
│  │      │級毒品罪(院│                    │105 年2 月1 日19時35分    │                    │
│  │      │二卷第37頁)│                    │王:我說你先拿來給我啊,我│                    │
│  │      │            │                    │    拿1 千給你,你叫布朗先│                    │
│  │      │            │                    │    拿來,我在海洋路這邊而│                    │
│  │      │            │                    │    已,我還要在這邊等梗倫│                    │
│  │      │            │                    │   (音譯),還要等宗倫哥 │                    │
│  │      │            │                    │    哥(音譯)過來,我才會│                    │
│  │      │            │                    │    過去你家。            │                    │
│  │      │            │                    │林:你在海洋哪裡?        │                    │
│  │      │            │                    │王:海洋二路這裡的那個7-11│                    │
│  │      │            │                    │    。                    │                    │
│  │      │            │                    │林:我等下問看看他知不知道│                    │
│  │      │            │                    │    。                    │                    │
│  │      │            │                    │王:你現在要過來餒,你不要│                    │
│  │      │            │                    │    用的比給龍泰(音譯)的│                    │
│  │      │            │                    │    那個還少,因為那個我自│                    │
│  │      │            │                    │    己要的。              │                    │
│  │      │            │                    │林:我知道啊,啊布朗就不知│                    │
│  │      │            │                    │    道知不知道路啊。      │                    │
│  │      │            │                    │王:你叫一個認識路的來啊,│                    │
│  │      │            │                    │    隨便一個,還是你要自己│                    │
│  │      │            │                    │    來也可以。我問你,你這│                    │
│  │      │            │                    │    次的SELINA(毒品)好嗎│                    │
│  │      │            │                    │    ?                    │                    │
│  │      │            │                    │林:還好,你的是不是跟志良│                    │
│  │      │            │                    │    (音譯)他們的同一種?│                    │
│  │      │            │                    │王:沒有,不是。          │                    │
│  │      │            │                    │林:志良他們那個好還是你的│                    │
│  │      │            │                    │    好?                  │                    │
│  │      │            │                    │王:我也不知道餒。        │                    │
│  │      │            │                    │林:志良他們這個,有人說好│                    │
│  │      │            │                    │    ,有人說不好欸,啊你順│                    │
│  │      │            │                    │    便叫布朗拿一個41好了,│                    │
│  │      │            │                    │    啊我拿1500給他。      │                    │
│  │      │            │                    │王:好啦好啦,快點我等他,│                    │
│  │      │            │                    │    你叫他到,打我電話。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1 日19時46分    │                    │
│  │      │            │                    │王:啊你有叫布朗來嗎?    │                    │
│  │      │            │                    │林:我自己過去啦。        │                    │
│  │      │            │                    │王:好,什麼時候到?      │                    │    
│  │      │            │                    │林:我現在過去阿,可是什麼│                    │
│  │      │            │                    │    路跟什麼路你要跟我講。│                    │
│  │      │            │                    │王:海洋二路。            │                    │
│  │      │            │                    │林:海洋二路,啊然後地址勒│                    │
│  │      │            │                    │    ?重點是你要給我一個地│                    │
│  │      │            │                    │    址吧,不然我怎麼找。  │                    │
│  │      │            │                    │王:海洋二路的7-11。      │                    │
│  │      │            │                    │林:海洋二路的7-11,海洋二│                    │
│  │      │            │                    │    路這麼長。            │                    │
│  │      │            │                    │王:這個7-11旁邊有一個彩券│                    │
│  │      │            │                    │    行,你如果看到7-11旁邊│                    │
│  │      │            │                    │    沒有彩券行,就是不是那│                    │
│  │      │            │                    │    個7-11。              │                    │
│  │      │            │                    │林:不是那個7-11喔?      │                    │
│  │      │            │                    │王:對,如果是那個7-11,他│                    │
│  │      │            │                    │    的左邊有一個彩券行。  │                    │
│  │      │            │                    │林:意思就是說那個7-11的旁│                    │
│  │      │            │                    │    邊有彩券行就對了。    │                    │
│  │      │            │                    │王:你聽我說,旁邊附近好像│                    │
│  │      │            │                    │    是南京路。            │                    │
│  │      │            │                    │林:旁邊附近是南京路?    │                    │
│  │      │            │                    │王:對,我那個時候搭車來到│                    │
│  │      │            │                    │    南京路,南京路的前面轉│                    │
│  │      │            │                    │    過來就是那個7-11了。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1 日20時2分     │                    │
│  │      │            │                    │林:我問妳喔,他的7-11是不│                    │
│  │      │            │                    │    是在三角窗啊?        │                    │
│  │      │            │                    │王:對。                  │                    │
│  │      │            │                    │林:旁邊是不是什麼國父低型│                    │
│  │      │            │                    │    大樓?                │                    │
│  │      │            │                    │王:有彩券行嗎?          │                    │
│  │      │            │                    │林:彩券行我看一下喔,沒看│                    │
│  │      │            │                    │    到餒。                │                    │
│  │      │            │                    │王:你說什麼樓?          │                    │
│  │      │            │                    │林:鳳山市復國大樓。      │                    │
│  │      │            │                    │王:不是餒,不然那邊什麼路│                    │
│  │      │            │                    │    ?海洋二路餒。        │                    │
│  │      │            │                    │林:海洋二路跟什麼路?    │                    │
│  │      │            │                    │王:跟凱旋路。            │                    │
│  │      │            │                    │林:跟凱旋喔,啊對啊,我們│                    │
│  │      │            │                    │    到了啊,這裡是全家吧。│                    │
│  │      │            │                    │王:對面是不是有個八方雲集│                    │
│  │      │            │                    │    ?                    │                    │
│  │      │            │                    │林:八方雲集然後勒?      │                    │
│  │      │            │                    │王:有沒有?如果有在那邊等│                    │
│  │      │            │                    │    啦。                  │                    │
│  │      │            │                    │林:好啦,那就八方雲集啊。│                    │
│  │      │            │                    ├─────────────┤                    │
│  │      │            │                    │105 年2 月1 日20時4 分    │                    │
│  │      │            │                    │林(簡訊):我在全家,八方│                    │
│  │      │            │                    │            沒辦法停車,我│                    │
│  │      │            │                    │            進全家買東西。│                    │
│  │      │            │                    ├─────────────┤                    │
│  │      │            │                    │105 年2 月1 日20時9 分    │                    │
│  │      │            │                    │王:你有沒有看到一個騎50的│                    │
│  │      │            │                    │    ,跟一個男生在那邊那個│                    │
│  │      │            │                    │    ,你有看到嗎?        │                    │
│  │      │            │                    │林:騎50的跟男生,沒有啊。│                    │
│  │      │            │                    │王:啊你知道這附近的郵局在│                    │
│  │      │            │                    │    哪裡嗎?你是開車還騎車│                    │
│  │      │            │                    │    來?                  │                    │
│  │      │            │                    │林:開車啊。              │                    │
│  │      │            │                    │王:你開車來的喔?你開什麼│                    │
│  │      │            │                    │    車?                  │                    │
│  │      │            │                    │林:白色的啊。            │                    │
│  │      │            │                    │王:好,我下去了掰掰。    │                    │
│  │      │            │                    ├─────────────┤                    │
│  │      │            │                    │105 年2 月1 日20時26分    │                    │
│  │      │            │                    │林:啊你們在幹嘛啊?      │                    │
│  │      │            │                    │(某男):她下去了她下去了│                    │
│  │      │            │                    │。                        │                    │
│  │      │            │                    │林:喔。                  │                    │
├─┼───┼──────┼──────────┼─────────────┼──────────┤
│2 │林偉智│105 年1 月29│王育雯於105 年1 月29│(警二卷第49頁)          │證人王育雯於警詢、偵│
│  │劉杰旻│日2 時46分後│日2 時42分,以所持用│林:0000000000            │查之證詞(警二卷第22│
│  │      │某時許,高雄│之0000000000門號與林│王:0000000000            │1 頁、偵一卷第97頁)│
│  │      │市鳳山區北平│偉智所使用之00000000│                          │,及左列譯文、高雄市│
│  │      │路219-2號( │74門號聯絡,林偉智復│105 年1 月29日2 時42分    │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
│  │      │林偉智住處)│指示劉杰旻於左列時地│(間聊)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  │      │/ 王育雯    │將含有愷他命成分之香│王:我等等到,你叫布朗拿下│目錄表(警二卷第32-3│
│  │      │            │菸3 根交付王育雯。  │    來好嗎?              │4 、143-145 頁)、現│
│  │      │            │                    │林:好。                  │場照片(警二卷第41-4│
│  │      │◎備註:起訴│                    │王:你再幫我做一支菸下來給│4 頁)、附表三之扣案│
│  │      │書將行為時間│                    │    我。                  │物                  │
│  │      │誤載為105 年│                    │林:好。                  │                    │
│  │      │3 月23日,經│                    ├─────────────┤                    │
│  │      │公訴檢察官當│                    │105 年1 月29日2 時44分    │                    │
│  │      │庭更正(院二│                    │王(簡訊):做三根偉豬。  │                    │
│  │      │卷第35頁)  │                    ├─────────────┤                    │
│  │      │            │                    │105 年1 月29日2 時46分    │                    │
│  │      │            │                    │林:我已經叫布朗下去了你才│                    │
│  │      │            │                    │    說。                  │                    │
│  │      │            │                    │王:你叫他馬上上去,我要拿│                    │
│  │      │            │                    │    1500還你滴滴。        │                    │
│  │      │            │                    │林:什麼啊?              │                    │
│  │      │            │                    │王:你叫布朗上去幫你拿下來│                    │
│  │      │            │                    │    啊。                  │                    │
│  │      │            │                    │林:拿什麼下來下來?      │                    │
│  │      │            │                    │王:我要還你1500啊滴滴。對│                    │
│  │      │            │                    │    快點啦,我還要趕去自強│                    │
│  │      │            │                    │    路。                  │                    │
│  │      │            │                    │林:我就沒菸了還要菸。    │                    │
│  │      │            │                    │王:你沒菸了?你旁邊那個不│                    │
│  │      │            │                    │    是有?(跟旁邊的講一包│                    │
│  │      │            │                    │    七星軟的)            │                    │
│  │      │            │                    │林:我們都沒了。          │                    │
│  │      │            │                    │王:哪有可能?            │                    │
│  │      │            │                    │林:真的。                │                    │
│  │      │            │                    │王:不然你裝一點下來給我,│                    │
│  │      │            │                    │    一點點就好了,不然我朋│                    │
│  │      │            │                    │    友要賣餒。            │                    │
│  │      │            │                    │林:好啦。                │                    │
│  │      │            │                    │王:你叫布朗現在上去啊。  │                    │
└─┴───┴──────┴──────────┴─────────────┴──────────┘
附表三:扣案物
┌──┬───┬─────────────────────┐
│編號│所有人│扣案物品項                                │
├──┼───┼─────────────────────┤
│ 1  │林偉智│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34.47 公克,驗前淨重│
│    │      │33.412公克、驗後淨重33.385公克)【偵一卷第│
│    │      │128 頁,凱旋醫院105 年5 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
│    │      │第4070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參照】    │
├──┼───┼─────────────────────┤
│ 2  │林偉智│三星廠牌黑色行動電話1 支(IMEI:0000000000│
│    │      │00000000,插置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    │
├──┼───┼─────────────────────┤
│ 3  │林偉智│三星廠牌白色行動電話1 支(IMEI:0000000000│
│    │      │00000000,插置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    │
├──┼───┼─────────────────────┤
│ 4  │林偉智│愷他命1 包(毛重1.09公克,驗前淨重0.924 公│
│    │      │克,驗後淨重0.902 公克)【偵一卷第129 頁,│
│    │      │凱旋醫院105 年5 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0706 │
│    │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參照】            │
├──┼───┼─────────────────────┤
│ 5  │林偉智│K 盤1 組                                  │
├──┼───┼─────────────────────┤
│ 6  │林偉智│新臺幣10,200元                            │
├──┼───┼─────────────────────┤
│ 7  │蔡易宏│三星廠牌白色行動電話1 支(IMEI:0000000000│
│    │      │00000000,插置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    │
├──┼───┼─────────────────────┤
│ 8  │劉杰旻│三星廠牌行動電話1 支(IMEI:00000000000000│
│    │      │8,插置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           │
└──┴───┴─────────────────────┘
附表四:主文
┌──┬────┬────────────────────────┐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                                            │
├──┼────┼────────────────────────┤
│ 1  │犯罪事實│林偉智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一之附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    │一編號1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之。                                        │
│    │        │劉杰旻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
│ 2  │犯罪事實│林偉智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一之附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    │一編號2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之。                                        │
│    │        │劉杰旻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
│ 3  │犯罪事實│林偉智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一之附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    │一編號3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之。                                        │
│    │        │劉杰旻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
│ 4  │犯罪事實│林偉智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一之附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    │一編號4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之。                                        │
│    │        │劉杰旻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
│ 5  │犯罪事實│林偉智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一之附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    │一編號5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之。                                        │
│    │        │劉杰旻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
│ 6  │犯罪事實│林偉智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一之附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    │一編號6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之。                                        │
│    │        │劉杰旻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
│ 7  │犯罪事實│林偉智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一之附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    │一編號7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追徵之。                                    │
│    │        │蔡易宏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
│ 8  │犯罪事實│林偉智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一之附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    │一編號8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之。                                        │
│    │        │劉杰旻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
│ 9  │犯罪事實│林偉智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一之附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    │一編號9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之。                                        │
│    │        │劉杰旻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
│ 10 │犯罪事實│林偉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一之附表│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一編號10│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之。                                            │
├──┼────┼────────────────────────┤
│ 11 │犯罪事實│林偉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一之附表│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一編號11│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之。                                            │
├──┼────┼────────────────────────┤
│ 12 │犯罪事實│林偉智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    │一之附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    │一編號12│品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之。                                        │
│    │        │劉杰旻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
│ 13 │犯罪事實│林偉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一之附表│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一編號13│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之。                                            │
├──┼────┼────────────────────────┤
│ 14 │犯罪事實│林偉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一之附表│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一編號14│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之。                                            │
├──┼────┼────────────────────────┤
│ 15 │犯罪事實│林偉智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一之附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
│    │一編號15│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之。                                        │
│    │        │劉杰旻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
│ 16 │犯罪事實│林偉智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一之附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    │一編號16│劉杰旻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    │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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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犯罪事實│林偉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一之附表│案如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
│    │一編號17│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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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犯罪事實│林偉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扣│
│    │一之附表│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三編│
│    │一編號18│號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
│    │        │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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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犯罪事實│林偉智犯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三│
│    │二之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    │二編號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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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犯罪事實│林偉智共同犯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
│    │二之附表│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    │二編號2 │劉杰旻共同犯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
│    │        │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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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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