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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13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詹尚晃王雪君施君蓉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依庭

李依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二人均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111年度金簡字第18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857號、111年度偵字第3865號、111年度偵字第4825號、111年度偵字第8658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793號、第18189號、第11106號、第11789號、第18188號、第9617號、第13498號、第20942號、第17727號、第17942號,第18088號、第18518號、第19797號、第13316號、第13341號、第23275號),提起上訴,再經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7087號、第27365號、第24110號、第27350號、第27433號、第22539號、第22540號、第22673號、第24044號、第28583號、第34549號、112年度偵字第388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蔡依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依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

一、蔡依庭、李依玲雖均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份子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犯罪份子自該金融帳戶提領、轉匯被害人所匯款項,將致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容任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㈠蔡依庭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至25日間某日,在臺南市區某民宿,將其所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當面交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新」之詐欺份子;㈡李依玲於110年9月28日14時,在高雄市○○區○○街000號附近,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當面交予黃家祥(所涉詐欺罪嫌經檢察官另行偵辦);容任他人以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用。嗣詐欺份子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附表二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轉匯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上開帳戶內,並旋遭該詐欺份子提領、轉匯一空,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嗣經附表二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簡易判決上訴程序準用第二審上訴程序之規定。查被告李依玲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之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乙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見金簡上卷回證卷第157、159頁)、刑事報到單(見金簡上卷第197頁)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見金簡上卷第195頁)附卷足憑,爰依前開規定,不待被告李依玲之陳述逕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業經檢察官、被告蔡依庭於本院審理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金簡上卷第159、244頁),雖被告李依玲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未到庭。而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傳聞性質之證據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俱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該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依庭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金簡卷第51頁、金簡上卷第159頁),而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遭詐欺份子用以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曾國榕、鍾文峯、蔡承廷、鍾一嘉、黃之元、曾銘祥、陸宏銘、林錦忠、林柄興、胡天華、陳政愷、吳怡真、陳衍穎、洪英晋、周哲緯、郭阿杏、楊博智、林聰穎、林秉廉、呂麗卿、廖棟樑、邱平順、楊豐榮、王豐新、林月麗、林瑞英、王吉利、劉家豪、高聆紜、徐世堂、紀勁竹、陳慧真、沈萌明、何文成、謝雅玟、莊炳宏、劉宗修、王惠正、陳淑貞及被害人趙嘉璘、黃政頤、沈楌宸、趙國臣、陳雅真、蕭志霖、張雲美(下稱張雲美等46人)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警一卷第3至4頁;警二卷第21至25頁;警三卷第7至11頁;警四卷第5至8頁、第25至27頁;併偵七卷第9至11頁;警七卷第9至11頁、13至14頁、137至138頁;警六卷第45至50頁、101至104頁、134至137頁、177至179頁;偵八卷第13至16頁;偵十卷第75至79頁、81至83頁;偵十一卷第19至22頁;偵十二卷第67至77頁;警八卷第5至15頁;警九卷第9至11頁;警十卷第7至9頁;警十一卷第3至5頁;警十二卷第7至11頁;警十三卷第11至16頁;警十四卷第3至11頁;警十五卷第3至5頁、47至49頁;偵十二卷第15至20頁;併警一卷第23至24頁反面、37至38頁、39頁正反面、79至80頁、145至147頁、205至206頁、244至246頁、263頁正反面、313至313頁反面、328至329頁;併警二卷第2至3頁;併警三卷第19至29頁、143至146頁、211至214頁;併警卷第5至7頁;併警四卷第15至20頁;併警七卷第9至10頁;併警六卷第49至57頁;併偵七卷第13至23頁、25至26頁;併警九卷第11至15頁;併警十卷第38至40頁),並有趙嘉璘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一卷第23至25、27、29至39頁);曾國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投資平台截圖、轉帳交易截圖(警二卷第27至28、67、73、79至89、93至95頁);鍾文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投資平台截圖、轉帳交易截圖(警三卷第27至31、35、39、46至48頁);蔡承廷之轉帳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13至17、97頁);黃政頤之轉帳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四卷第29、43至58、99至100頁);黃之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六卷第53至54、57、64、68至82、91、93頁);曾銘祥之轉帳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投資平台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六卷第106至110、129頁);陸宏銘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投資交易截圖(警六卷第138至139、145至156、170至171頁);林柄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截圖(警六卷第182至183、188、193至207、209、211至212頁);鍾一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帳號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投資平台截圖(警七卷第19、27、41、53、59至60、65至66、97至133頁);沈楌宸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資平台截圖(警七卷第147至151、175、197、228至229頁);林錦忠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Facebook帳號截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投資平台截圖、(偵八卷第19至33、67至69頁);胡天華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銀行存款憑條、投資平台截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十卷第87、97、103至145、153至155、159頁);趙國臣之LINE帳號截圖、投資平台截圖、轉帳交易截圖、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十一卷第23至30頁);陳政愷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十二卷第81至95頁);吳怡真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截圖、投資平台截圖(警八卷第53至55、75至85頁);陳衍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九卷第7至8、14、17至56頁);洪英晋之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十卷第11至13、35至37頁);周哲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截圖(警十一卷第11至19、27至33頁);陳雅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表、投資平台截圖、Facebook帳號截圖(警十二卷第19至23、33、39至41、45頁);郭阿杏之臺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玉山銀行匯款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十三卷第61、75、83至85、109頁);楊博智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交易截圖、LINE帳號截圖(警十四卷第13至15、115、125至127頁);林聰穎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十五卷第7、25至46頁);蕭志霖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十五卷第51至71頁);林秉廉之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一卷第25至26、28至29、34頁);呂麗卿之投資交易平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一卷第40至42、43頁反面至46、63、65、71、77至78);廖棟樑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Facebook帳號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一卷第81至83、86至90、111、116、118、120至121頁);邱平順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49至156、176、180、186頁);楊豐榮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一卷第207至217、219至224頁);王豐新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投資交易平台截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一卷第243、247、250至253、255、257至258頁);林月麗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264至277頁);林瑞英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314至327頁);王吉利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轉帳交易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330至336、341至342頁);劉家豪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併警二卷第32至38、50至50頁反面);高聆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局存摺封面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帳戶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表、Facebook帳號截圖、投資交易平台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併警三卷第35至63、69、71至73、79至85頁);徐世堂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截圖(併警三卷第147至151、159至163頁);紀勁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投資交易平台截圖、轉帳匯款紀錄截圖、LINE帳號截圖、(併警三卷第217、221、241、243至251頁);沈萌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匯款明細截圖與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併警四卷第21至22、25、26至27、43、49至68頁);陳慧真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台新銀行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併警五卷第49、51、59、71、89至95、99、105至109頁);何文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併警六卷第61至62、65、219、299、301、91、93、109至111頁);黃政頤之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000轉帳交易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七卷第27、39至49、51至54、89頁);謝雅玟之台新帳戶轉帳交易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併偵七卷第55、91至92、61至73頁);莊炳宏台新銀行轉帳收據、台新銀行存摺內頁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七卷第75、79、81至87、93至94頁);張雲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併警七卷第15至16、17、23-29、31、41至53);劉宗修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九卷第7、9、25、41、39、59頁);王惠正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洪天峰外匯量化詐騙過程(併警十卷第41、43、44、45至46、47至49、50至52頁)及被告蔡依庭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表(見併偵七卷第95至100頁;併警十卷6至23頁;併警九卷第227至232頁;)、被告李依玲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存款交易查詢表(併警九卷第188至193頁)存卷可參,而堪以認定。

二、至被告李依玲雖辯稱:我朋友黃家祥說只要出租帳戶、1個月會有1萬5,000元的報酬,我當時有資金需求,所以將帳戶交給他,並且拿到報酬云云。經查:

㈠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且衡諸一般常情,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帳戶,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況利用他人帳戶從事詐欺犯行,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政府機關及各金融機構亦不斷呼籲民眾應謹慎控管己有帳戶,且勿出賣或交付個人帳戶,以免淪為詐騙者之幫助工具。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卻向不特定人蒐集帳戶供己使用,其目的極可能欲利用該帳戶供作非法詐財,已屬一般智識經驗之人所能知悉或預見。

㈡被告李依玲雖以前詞置辯,然按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向各金融機構申請開設金融帳戶、請領存摺及提款卡,並無任何特殊限制,極為容易而便利,更可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帳戶使用,故除非有特殊或違法目的,並無向他人借用、承租或購買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必要。再衡諸被告李依玲交付本案帳戶之直接目的是為獲取金錢,此已與出租帳戶之行為,並無二致,主觀上存在不勞而獲之心態,以被告李依玲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且有工作經驗(見偵二卷第84頁),被告李依玲應可明瞭單憑交付帳戶就可獲取金錢為非常詭異,與一般社會常情亦相悖離之情事。準此,被告李依玲竟在無任何防範供作不法使用之情形下,為貪圖獲利1萬5,000元報酬之目的,率爾將其所申設之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資料任意交予他人使用,可證被告李依玲容任風險發生之意已甚顯然,足認被告李依玲所提供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資料縱遭不法利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堪認被告李依玲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李依玲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憑,被告蔡依庭、李依玲上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經查,被告蔡依庭、李依玲(下稱被告二人)將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份子使用,使該詐欺份子得以實施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是被告二人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施以助力,且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二人有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份子有何犯意聯絡,依據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本件詐欺集團成員就對如附表二編號2至3、5至12、14至16、21、26至28、30、32至33、35至41、43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該等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接連匯款之詐欺取財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詐騙同一告訴人而使之分次交付財物,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予包括之評價,而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三、又被告蔡依庭一次交付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被告李依玲交付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之行為,分別同時幫助該犯罪集團詐騙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詐欺份子(正犯)遂行騙取財物及洗錢,而侵害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同時達成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且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洗錢罪處斷。

四、被告二人均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蔡依庭於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涉犯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見本院金簡上字第153、312頁),亦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五、移送併辦部分因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至111年度偵字第18188號、第13316號、第13341號移送併辦意旨雖認被告蔡依庭、李依玲就違反洗錢防制法之部分係涉犯該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等語,惟查依卷內證據資料本件尚無從認定上開被告2人為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業如前述,是前揭移送併辦意旨容有誤會,併予指明。另111年度偵字第23275號併辦意旨雖未敘及被告李依玲涉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但此部分與業經聲請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亦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亦得一併審理,附此說明。

六、科刑暨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原審以被告二人犯行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檢察官於本院第二審審理期間再移送併辦如附表二編號5關於黃政頤有將部分款項匯入蔡依庭所交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及編號25至46之事實部分,均為原審不及審酌,並影響被害人人數及受騙款項之差異,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理由,即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之。

七、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蔡依庭、李依玲任意將自己及他人之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份子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而被告蔡依庭僅與告訴人曾國榕調解成立,迄今被告二人未能適度賠償其餘附表二所示之人所受之損害,所為不足為取;被告李依玲犯後猶否認犯行,態度不佳,然考量被告二人係提供犯罪助力,並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考量被告二人自陳之犯罪動機,提供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共4個,被害人總數高達46人之犯罪手段,及匯入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金額逾760萬元、匯入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金額逾430萬元之情節,兼衡被告二人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分別見金簡上卷第308頁、被告李依玲警詢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該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絕對義務沒收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即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查被告李依玲於警詢中自承因交付附表一編號2所示帳戶而獲得1萬5,000元等情(見偵十二卷第9頁),該款項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蔡依庭既已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交由詐欺份子使用,則其對匯入該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管領權,被告蔡依庭又非實際上提款之人,且被告蔡依庭否認取得交付帳戶之報酬(見金簡卷第49頁),再依卷內現有事證,亦無可證明被告蔡依庭因本案有獲取任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關於被告蔡依庭部分,本案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或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二人交付詐欺份子之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存摺、提款卡,雖均供本案犯罪之物,但均未經扣案,且均已遭列為警示帳戶而停止原有提款卡之功能,故該存摺、提款卡無再次供詐騙所用之風險,已無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穎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董秀菁、莊玲如、蕭琬頤、呂建興、林志祐於原審移送併辦,檢察官黃莉琄、陳建州、李賜隆、吳協展於上訴審移送併辦,檢察官李佳韻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王雪君

          法 官 施君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申設人 金融機構帳戶帳號 交付/提供時間 交付/提供方式 1 蔡依庭  ①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土銀帳戶)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中信帳戶) ③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華南帳戶) 110年10月22日至25日某日間 被告蔡依庭於左列時間,在臺南市區某民宿,將左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當面交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新」之詐欺份子。 2 李依玲 彰化銀行鳳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彰銀帳戶)  110年9月28日14時 被告李依玲於左列時間,在高雄市○○區○○街000號附近,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代價,將左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當面交予黃家祥。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趙嘉璘 (被害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10月19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向趙嘉璘佯稱:可加入「禪股道會」群組,會報股票給趙嘉璘,但要先繳會員費云云,致趙嘉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59分許 2萬5,000元 蔡依庭華南帳戶 111偵385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2 曾國榕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間,透過交友軟體、「LINE」向曾國榕佯稱:其為元大金融分析師,介紹曾國榕購買泰達幣,很好賺錢可投資外匯黃金以獲利云云,致曾國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29日22時53分許 1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386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110年9月29日22時54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1日22時46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1日22時48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4日16時2分許 2萬元      110年10月8日19時30分許 2萬元      110年10月10日16時17分許 6萬8,000元      110年10月5日22時35分許 10萬元 黃秀珍板信帳戶(非本案上訴部分)     110年10月25日11時2分許 30萬元 蔡依庭華南帳戶  3 鍾文峯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10月18日,透過「LINE」向鍾文峯佯稱:可投資比特幣以獲利云云,致鍾文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33分許 5萬元  蔡依庭華南帳戶 111偵48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110年10月26日18時57分許 10萬元      110年10月27日11時30分許 5萬元   4 蔡承廷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間,透過交友軟體、「LINE」向蔡承廷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投資外匯以獲利云云,致蔡承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11日18時41分許 13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865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5 黃政頤 (被害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8日20時,透過「LINE」向黃政頤佯稱:邀黃政頤在InternationalForex開戶,以MT5操作,投資黃金期貨以獲利云云,致黃政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12日19時25分許 3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865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110年10月25日20時20分許 3萬元 蔡依庭土銀帳戶 111偵22540號(上訴併辦)    110年10月25日20時34分許 3萬元   6  鍾一嘉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27日22時229分前某時許,透過「LINE」向鍾一嘉佯稱:可透過R3交易平台購買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鍾一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28日22時29分許 3,000元 黃秀珍板信帳戶(非本案上訴部分) 111偵11793號(原審併辦)    110年10月4日12時37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10日11時58分許 5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11789(原審併辦)    110年10月10日15時17分許 5萬元   7 沈楌宸 (被害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8月27日,透過「LINE」向沈楌宸佯稱:可透過R3交易平台購買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沈楌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27日19時41分許 3,000元 黃秀珍板信帳戶(非本案上訴部分) 111偵11793號(原審併辦)    110年10月6日11時1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8日10時21分許 5,000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11789(原審併辦)    110年10月13日12時39分許 10萬元      110年10月13日14時36分許 10萬元   8 黃之元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10日,透過「LINE」向黃之元佯稱:可透過R3交易平台購買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黃之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4日22時18分許 3,500元 黃秀珍板信帳戶(非本案上訴部分) 111偵18189    110年10月4日15時4分許 3,500元      110年10月6日18時47分許 1,000元      110年10月7日9時40分許 3,500元      110年10月9日22時許 4,000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18188(原審併辦) 9 曾銘祥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起,透過「LINE」向曾銘祥佯稱:可投資CBDC數位貨幣以獲利云云,致曾銘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5日16時22分許 5萬元 黃秀珍板信帳戶(非本案上訴部分) 111偵18189    110年10月5日16時33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6日7時14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8日10時39分許 5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18188(原審併辦) 10 陸宏銘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8月間,透過交友軟體、「LINE」向陸宏銘佯稱:可透過R3交易平台購買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陸宏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30日15時4分許 8萬2,000元 黃秀珍板信帳戶(非本案上訴部分) 111偵18189    110年10月11日17時14分許 9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18188(原審併辦)    110年10月12日10時25分許 10萬元      110年10月12日12時54分許 10萬元   11 林錦忠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19日,透過「LINE」向林錦忠佯稱:可指導林錦忠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林錦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4日19時37分許 3,000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11106(原審併辦)    110年10月6日20時22分許 3萬元      110年10月8日12時5分許 12萬元      110年10月8日14時39分許 3萬元      110年10月13日15時46分許 3萬元   12 林柄興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8月8日9時7分許,透過「LINE」向林柄興佯稱:可在「MT5」投資平台投資黃金、石油以獲利云云,致林柄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11日15時57分許 10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18188(原審併辦)    110年10月12日22時8分許 10萬元   13 胡天華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14日,透過「LINE」向胡天華佯稱:可指導胡天華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胡天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8日10時20分許 1萬2,000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9617號(原審併辦) 14 趙國臣 (被害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15日,透過交友軟體、「LINE」向趙國臣佯稱:可透過R3交易平台購買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趙國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7日10時55分許 5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13498號(原審併辦)    110年10月7日11時43分許 25萬元   15 陳政愷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6日,透過交友軟體、「LINE」向陳政愷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陳政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9月30日23時8分許 3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0942號(原審併辦)    110年10月7日19時7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7日19時10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7日19時15分許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3時8分許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20時34分許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20時36分許 18萬元      110年10月9日11時31分許 1萬9,000元   16 吳怡真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10月11日前某日,透過「LINE」向吳怡真佯稱:註冊淘寶帳戶成功後並儲值一定金額即可領取優惠券,再將優惠券轉成現金提現可賺取差價云云,致吳怡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7日14時24分許 5萬元 蔡依庭土銀帳戶 111偵17727號(原審併辦)    110年10月27日14時29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27日14時44分許 1萬元      110年10月27日14時45分許 1萬元   17 陳衍穎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6月17日,透過交友軟體、「LINE」向陳衍穎佯稱:加入MetaTrader4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衍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8日14時6分許 30萬元 蔡依庭中信帳戶 111偵17942號(原審併辦) 18 洪英晋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14日,透過臉書、「LINE」向洪英晋佯稱:加入WFDCOIN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洪英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6日13時9分許 150萬元 蔡依庭土銀帳戶 111偵18088號(原審併辦) 19 周哲緯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6日,透過交友軟體、「LINE」向周哲緯佯稱:加入WFDCOIN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周哲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6日0時14分許 42萬元 蔡依庭土銀帳戶 111偵18518號(原審併辦) 20 陳雅真 (被害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6日,透過臉書向陳雅真佯稱:加入APENFTSWAP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雅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5日11時3分許 2萬元 蔡依庭華南帳戶 111偵19797號(原審併辦) 21 郭阿杏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初,透過「LINE」向郭阿杏佯稱:可下載「MetaTrade4」APP操作外匯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郭阿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11分許 22萬7,200元 蔡依庭華南帳戶 111偵13316號(原審併辦)    110年10月25日15時11分許 48萬元      110年10月26日12時6分許 150萬元      110年10月27日10時36分許 59萬2,800元   22 楊博智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10月10日,透過「LINE」向楊博智佯稱:可加入「環球資本集團」平台會員投資賺錢云云,致楊博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5日20時28分許 1萬4,094元 蔡依庭土銀帳戶 111偵13341號(原審併辦) 23 林聰穎 (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30日前某日,透過交友軟體、「LINE」向林聰穎佯稱:可在投資網站「MetaTrader5」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聰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12日12時45分許 3萬2,000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3275號(原審併辦) 24 蕭志霖 (被害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初,透過交友軟體、「LINE」向蕭志霖佯稱:可在投資網站「MetaTrader5」投資原油、黃金可獲利云云,致蕭志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13日11時18分許 31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3275號(原審併辦) 25 林秉廉(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21日某時以臉書暱稱「劉淑琳」、LINE暱稱「淑琳」向告訴人林秉廉佯稱:可在「OAMDI」交易所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秉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29日12時56分許 3000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4110號(上訴併辦) 26 呂麗卿(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8月18日某時以臉書暱稱「陳浩」向告訴人呂麗卿佯稱:可在「MiniSwap」網站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呂麗卿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3日20時37分許 2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4110號(上訴併辦)    110年10月3日20時39分許 2萬元      110年10月4日14時14分許 10萬元       110年10月5日20時30分許 6萬元   27 廖棟樑(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10月2日某時以臉書暱稱「劉莉」、LINE暱稱「莉」向告訴人廖棟樑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廖棟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5日17時31分許 18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4110號(上訴併辦)    110年10月7日15時22分許 24萬元   28 邱平順(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10月11日前某時以臉書暱稱「安雨萱」、LINE暱稱「安藍」向告訴人邱平順佯稱:可在「OAMDI」交易所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邱平順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11日22時6分許 5000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4110號(上訴併辦)    110年10月25日20時20分許 6500元 蔡依庭華南帳戶 111偵24044號(上訴併辦) 29 楊豐榮(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10月5日某時以LINE暱稱「Kia」向告訴人楊豐榮佯稱:可在「天悅娛樂」遊戲平台玩遊戲獲利,若欲提領獲利款項,需先申辦會員帳號及匯款500美金云云,致告訴人楊豐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39分許 1萬4000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4110號(上訴併辦) 30 王豐新(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27日某時,在「探探」交友軟體上,以暱稱「徐曉梅」向告訴人王豐新佯稱:可在「OAMDI」網站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豐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12日22時6分許 6000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4110號(上訴併辦)    110年10月27日11時43分許 30萬元 蔡依庭華南帳戶 111偵24044(上訴併辦)    110年10月27日15時29分許 3萬元   31 林月麗(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10月12日前某時,以LINE暱稱「今彩539-楊國輝」向告訴人林月麗之友人朱淑芬佯稱:可提供今彩539明牌號碼,惟須先匯款1萬元云云,致朱淑芬陷於錯誤而委託告訴人林月麗匯款。 110年10月12日16時4分許 1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4110號(上訴併辦) 32 林瑞英(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10月13日前某時,透過LINE向告訴人林瑞英佯稱:可提供今彩539明牌號碼,惟須先支付保密費云云,致告訴人林瑞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13日11時17分許 5000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4110號(上訴併辦)    110年10月13日13時23分許 2萬元   33 王吉利(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10月13日10時14分許,以LINE暱稱「今彩539內幕四星阿雅」向告訴人王吉利佯稱:可提供今彩539明牌號碼,惟須先加入會員並支付會員費及押金云云,致告訴人王吉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13日13時5分許 1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4110號(上訴併辦)    110年10月13日13時32分許 2萬元      110年10月13日13時57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13日14時58分許 2萬元      110年10月13日15時7分許 3萬元   34 劉家豪(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8月間,以LINE暱稱「yen」向告訴人劉家豪佯稱:可在「MetaTrader5」投資網站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家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12日10時59分許 12萬672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7350、27433號(上訴併辦) 35 高聆紜(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7月26日,以LINE暱稱「陳小佳」向告訴人高聆紜佯稱:可在「打造專業的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上投資期貨原油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高聆紜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11日15時23分許 6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7350、27433號(上訴併辦)    110年10月11日15時25分許 4萬元      110年10月11日14時19分許 11萬元   36 徐世堂(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17日,以LINE暱稱「韓美娜」向告訴人徐世堂佯稱:可在「R3」虛擬貨幣投資軟體上投資虛擬貨幣CBDC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徐世堂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8日9時26分許 5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7350、27433號(上訴併辦)    110年10月8日9時45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8日19時33分許 3萬元      110年10月8日20時31分許 2萬元      110年10月9日0時16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20時34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20時47分許 3萬元      110年10月11日23時51分許 2萬元   37 紀勁竹(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21日,以LINE暱稱「Ac萱萱」向告訴人紀勁竹佯稱:可在「R3」虛擬貨幣投資軟體上投資虛擬貨幣CBDC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紀勁竹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9月29日20時56分許 5萬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7350、27433號(上訴併辦)    110年10月12日22時34分許 5萬元      110年10月12日22時43分許 5萬元   38 陳慧真(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7月15日某時,透過Line向陳慧真,佯稱:透過AI智慧量化交易網站自動投資,有高達20至35%之獲利;獲利需投入資金領回等語,致陳慧真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0月27日13時53分許 40萬元 蔡依庭中信帳戶 111偵27087、27365號(上訴併辦) 39 沈萌明(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10月27日前某時,透過Line向沈萌明,佯稱:推薦投資港股慘賠,會負責補償損失,需匯保證金;推薦投資平臺,有老師帶領投資,可以賺回先前虧損等語,致沈萌明陷入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0月27日15時44分許 5萬元 蔡依庭土銀帳戶 111偵27087、27365號(上訴併辦)    110年10月27日15時46分許 5萬元   40 劉宗修(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14日14時49分許,以LINE暱稱「王露露」、「Customerservice」向劉宗修佯稱:可在伊所提供之博奕平台上投資獲利云云,致劉宗修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9月29日15時12分許 2萬9690元 李依玲彰銀帳戶 111偵28583號(上訴併辦)    110年10月1日16時36分許 2萬7850元      110年10月2日16時36分許 4萬8000元      110年10月7日 4萬元      110年10月26日 15萬元 蔡依庭華南帳戶  41 張雲美(被害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10月26日某時,以「VIPOTOR網站」(網址:https:/4/www.vipotor.com/)傳送不實之投資訊息予張雲美,致張雲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26日15時42分許 3萬元 蔡依庭中信帳戶 111偵22673號(上訴併辦)    110年10月26日15時51分許 3萬元   42 何文成(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於110年10月間使用通LINE帳號暱稱「邱慧珺」、「Customer service06」與何文成聯繫,向何文成佯稱可以投資外匯交易保證獲利云云,致何文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5時44許 60萬元 蔡依庭華南帳戶 111偵22539號(上訴併辦) 43 謝雅玟(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8日誘使謝雅玟加入詐騙集團成員LINE群組名稱為台股當沖-短線,該詐騙集團成員LINE日暱稱為Ancheng佯以提供投資股票等資訊,需先匯入投資款,致謝雅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25日20時40分許 2萬8090元 蔡依庭土銀帳戶 111偵22540號(上訴併辦)    110年10月25日23時51分許 2萬8090元   44 莊炳宏(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27日傳送有關投資簡訊予莊炳宏告訴人,嗣莊炳宏加入對方LINE暱稱為林夢婷,該詐騙集圑成員佯以提供投資股票等資訊,需先匯入投資款,致莊炳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26日13時47分許 3萬元 蔡依庭華南帳戶 111偵22540號(上訴併辦) 45 王惠正(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10月間,以LINE暱稱「怡伶」、「VIPOTOR楊俊偉」、「洪天峰居士」向王惠正佯稱:可在VIPOTOR公司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10月28日12時35分許 5萬元 蔡依庭中信帳戶 111偵34549號(上訴併辦) 46 陳淑貞(告訴人) 詐欺份子於110年9月下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協理-Turman」、「富達客服2」、「陳老師Amner」向陳淑貞佯稱: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淑貞錯誤而匯款。 111年10月27日14時21分許 15萬元 蔡依庭土銀帳戶 112偵388號(上訴併辦)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卷宗目錄】
1. 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00038634號(警一卷) 2. 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030450401號(警二卷) 3. 湖警偵字第1110000030號(警三卷) 4. 新北警土刑字第1103732371號(警四卷) 5. 雄檢111年度偵字第3857號(偵一卷) 6. 雄檢111年度偵字第3865號(偵二卷) 7. 雄檢111年度偵字第4825號(偵三卷) 8. 雄檢111年度偵字第8658號(偵四卷) 9. 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072757600號(警五卷) 10.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1793號(偵五卷) 11.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8189號(偵六卷) 12.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2545401號(警六卷) 13.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8188號(偵七卷) 1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刑案偵查卷宗(警七卷) 15.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1106號(偵八卷) 16.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1789號(偵九卷) 17.雄檢111年度偵字第9617號(偵十卷) 18.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3498號(偵十一卷) 19.雄檢111年度偵字第20942號(偵十二卷) 20.警蘭偵字第1110012802號(警八卷) 21.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073742504(警九卷) 22.新警刑字第1110011154號(警十卷) 23.嘉民警偵字第1110017699號(警十一卷) 24.南市警五偵字第1110344495號(警十二卷) 25.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7727號(偵十三卷) 26.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7942號(偵十四卷) 27.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8088號(偵十五卷) 28.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8518號(偵十六卷) 29.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9797號(偵十七卷) 30.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130008846號(警十三卷) 31.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3316號(偵十八卷) 32.南市警五偵字第1110210570號(警十四卷) 33.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3341號(偵十九卷) 34.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39094號(警十五卷) 35.雄檢111年度偵字第23275號(偵二十卷) 36.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1468200號卷(併警四卷) 37.新北警蘆刑字第1114462039號卷(併警五卷) 38.雄檢111年度偵字第27087號卷(併偵四卷) 39.雄檢111年度偵字第27365號卷(併偵五卷) 40.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0052500號(併警一卷) 41.雄檢111年度偵第24110號(併偵一卷) 42.屏警分偵字第11133796100號(併警二卷) 43.雄檢111年度偵字第27350號(併偵二卷) 44.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00035703號(併警三卷) 45.雄檢111年度偵字第27433號(併偵三卷) 46.新北警峽刑字第1113676039號卷(併警六卷) 47.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0431500號卷(併警七卷) 48.高市警鳳偵字第11170052510號卷(併警八卷) 49.雄檢111年度偵字第22539號卷(併偵六卷) 50.雄檢111年度偵字第22540號卷(併偵七卷) 51.雄檢111年度偵字第22673號卷(併偵八卷) 52.雄檢111年度偵字第24044號卷(併偵九卷) 53.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130121841號卷(併警九卷) 54.雄檢111年度偵字第28583號卷(併偵十卷) 55.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173246100號卷(併警十卷) 56.雄檢111年度偵字第34549號卷(併偵十一卷) 57.雄院111年度金簡字第183號(金簡卷) 58.雄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13號(金簡上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13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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