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八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男 四 選任辯護人 江偉儀律師 侯重信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五 七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偵字第六0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共同連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 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部分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附表三、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戊○○係「富比世國際集團」董事長,分別擔任該集團設於高雄市○○區○○路 三八號二二樓之二「富比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設於高雄市○○區○○路三 八號二一樓之一「世界神算金頭腦股份有限公司」、「天越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分別簡稱:富比世公司、世界神算公司、天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並由丙○○(在外化名自稱為馮國峰,此部分犯行未據起訴)擔任集團總經理, 其等明知上開三家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即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證期會)之許可准許經營證券承銷之證券商業務,依法不得經營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 務事業,且明知上述公司均未登記經營證券之相關業務項目,二人竟共同基於經 營證券業務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開始籌備,並自同年九月間 起,以富比世公司名義,利用業績獎金制度,對外招攬不知情之業務人員,教導 以公司股票投資訓練、市場分析等課程,並利用其等向不特定客戶提供、銷售如 附表一所示上暐電動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騰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麗光碟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鴻迅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長青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股票,其經營模式為由戊○○等人先取得如附表一所示 公司之簡介、營運計畫、獲利情形等資料,再由富比士公司業務員對外招攬客戶 買賣股票,由業務員向客戶收取股款、身分證影本及印章,由客戶親自填寫或由 業務人員代為填寫委託購買書、股東申購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空白)年度 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股東印鑑卡、股票轉讓過戶申購書及繳件明細 等相關文件後,由公司財務部門股務行政室收件後,核對、覆審上開文件資料而 辦理股票請領、發放、移轉事宜,並據以從事人員業績彙整及列印獎金明細,俟 股票於完成相關手續後,交予客戶,所得股款扣除獎金後,匯入戊○○在合作金 庫銀行高雄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此方式經營未經證期 會核准之證券商業務。經營期間,於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時間、地點,戊○○ 復與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黃琪琇、陳麗玉、周素卿、黃江碧玉、蔡慶雲、賴月圓 、彭香貽(均業據判處有罪確定,詳後述)等人,明知其等所開設如附表二編號 一至六所示之公司均未經證期會許可核准經營證券相關業務,亦以上揭方式招攬 不特定人買賣前開公司之股票牟利。迨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經調查人員前 往上述富比世等公司搜索始發現上情,並扣得戊○○所有供犯罪所用如附表三所 示之物。 二、詎戊○○於八十九年三月間起,仍承前之概括犯意,與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丙○ ○、丁○○(以上二人業經起訴由本院另案審理中)、陳麗玉(業經台灣高等法 院判決確定,詳附表)共同開始籌備,並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設立登記之日 起,在高雄市○○區○○路三八號二一樓之二開設「德瑞博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德瑞博強公司,後址遷至同路三八號十樓之一,並更名為「中 華都會信息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與世界神算公司、天越公司復成 立「德瑞博強集團」,三人分別擔任該集團董事長、總裁、財務主管,陳麗玉則 為該集團全國董事。德瑞博強集團分別在如附表二編號七至十二所示之地點,設 有各該公司作為德瑞博強集團之分支部門,分別由黃凡紜、劉德成、李樺暄、陳 麗玉、吳世雄、簡光亮、卓儇(陳麗玉如前所述已判決確定,其餘者均業經起訴 由本院另案審理中)等人擔任負責人。戊○○、丙○○、丁○○、黃凡紜、劉德 成、李樺暄、陳麗玉、吳世雄、簡光亮、卓儇等人明知上開公司之營業登記項目 均無證券投資或經紀股票等業務,均非證券商,亦未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 貨交易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證照,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詎戊○○、丙○ ○、丁○○、黃凡紜、劉德成、李樺暄、陳麗玉、吳世雄、簡光亮、卓儇等人竟 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以德瑞博強集團名義,利用業績獎金制度,對外招徠業務 員加入如附表二編號七至十二所示之公司,教導以公司股票投資訓練、市場分析 等課程,再由德瑞博強公司找尋適合買賣之未上市、上櫃公司之股東陳建基、魏 澂(不知情)等人洽談股票經銷事宜,談妥後即由戊○○以其個人名義辦理過戶 。戊○○等人於以私人名義過戶取得所欲買賣之股票後,即利用德瑞博強集團所 屬各公司之各部門(包括會計、行銷等部門)人員,並利用業績獎金制度,而向 不特定客戶提供推銷該集團公司所自訂股價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司股票,除富比世 集團時即仲介銷售之股票外,尚包括華氫科技份有限公司、鴻福生態生技股份有 限公司、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群雄電子電子有限公司、真敏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慈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佑臻股份有限公司、達灣 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微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 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而以德瑞集團所屬各公司之人員及軟硬體從事有 價證券之買賣業務。其經營方式為由德瑞博強集團先行找尋適合買賣之公司股票 並與該公司股東洽談經銷事宜,俟談妥承銷價格後,則以承銷價格之二至三倍價 格作為定價,交由德瑞博強集團所屬各公司業務人員向客戶推銷。客戶同意買受 股票後,即由該集團公司業務人員向客戶收取股款、身分證影本及印章,由客戶 親自填寫或由業務人員代為填寫委託購買書、股東申購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空白)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股東印鑑卡、股票轉讓過戶申購 書及繳件明細等相關文件,並將支付股款之現金或支票匯、軋入戊○○或丙○○ 設於金作金庫之銀行帳戶,再由業務人員將上開資料郵寄至德瑞博強公司之財務 、股務部門(對外稱為資源部,其辦公室設在高雄市○○○路九一號十二樓之九 )。財務、股務部門收到上開過戶資料後,即由丁○○統籌指派不知情之吳曉琳 、黃麗禎、黃惠芬、施淑芬等行政人員,核對上開過戶資料以辦理股款對帳、股 票過戶登記、請領等交易作業手續,再將已辦理過戶手續之股東寄回各地分支公 司,由業務人員交予客戶,並據以彙整各地分支公司業務人員業績,以計算核撥 其薪資、現金獎、超額獎金等項目之佣金。嗣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及同年月二 十六日,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簽發搜索票,並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以下簡稱調查局南機 組)人員,分別至上述德瑞博強及各分公司地點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 之物(詳如附表五之一至附表五之八)。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以下簡稱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證券交易法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業經修正,並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該次修正中,該法第六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均有修正,且第一百七十五條就有關 違反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業已加重刑度),嗣並於九十年十一月十 四日、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分別修正或增訂部分條文(九十 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後之歷次修正,均未涉及與本案犯行相關之要件或刑度變更, 故本無庸比較新舊法)。經查,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係自八十八年九月間起至九 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止,亦即被告行為終止之日係在該法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該次 修正之後,是本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法規論處,不生比較新舊法問題,故以下所 稱「證券交易法」均指目前現行之證券交易法而言,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戊○○固供承有於右揭時地分別擔任「富比世國際集團」、「德瑞博強 集團」等公司之董事長,並有代親友、客戶等買賣右揭股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 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這全部都只是我個人買賣的行為,並非富比世公 司或德瑞博強公司經營的業務,所以沒有經營證券商業務而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問 題,且我本人購買股票所用及所得資金,均係以個人帳戶為之,與公司完全無關 ,而公司員工或業務員有處理買賣股票業務之行為,那是我個人私下交辦的業務 ,此外,公司幹部或員工有時也會向我買股票,我會依照對象之親疏關係而有不 同之價格,因此產生價差,並不是所謂的「獎金制度」,至於黃琪琇、陳麗玉、 周素卿、黃江碧玉、蔡慶雲、賴月圓、彭香貽、黃凡紜、劉德成、李樺暄、吳世 雄、簡光亮、卓儇等人是我的朋友,他們都是我們公司的加盟商,但都係負責經 營銷售電子商務的東西,而不是以銷售仲介股票為公司業務,不過他們個人私底 下有向我及丙○○買賣股票云云。經查: (一)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方得營業,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 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次按,如欲經營銷售公司股票業務者,應登記為「證券 商」,而非登記「投資顧問業」、「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業」等;又「公司股票 無論是否辦理公開發行,如有前述證券交易法第七條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招募股 份之行為,即屬同法第六項所規範之有價證券,如對之為經營承銷、自行買賣 、買賣之居間業務,即屬證券商之特許業務,非經證期會核准之證券商不得為 之,違者,亦負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刑責」;以上有經濟部商業司九十年三 月十三日經(九0)商六字第0九00二0四七0五0號函文、證期會八十九 年十一月九日(八九)台財證(二)字第八0五二三號函文可佐。查本件被告 戊○○擔任負責人的富比世、德瑞博強、天越、世界神算等公司均非證券商, 有卷附各該公司之公司執照在卷可證(附於八十九年偵字第一六四五七號偵查 卷第一七九頁至第一九六頁),惟被告戊○○與丙○○共同以「富比世公司」 名義僱用不知情人員藉以向外招攬客戶並代為交割股票,於客戶股票買賣過程 中從中獲取報酬,並依招攬業績之情形設置獎金制度,其等並與黃琪琇、陳麗 玉、周素卿、黃江碧玉、蔡慶雲、賴月圓、彭香貽、黃凡紜、劉德成、李樺暄 、吳世雄、簡光亮、卓儇等人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以加盟店方式在各地廣設 分公司經營相同類型之股票買賣業務等事實,核與證人黃琪琇、陳麗玉、蔡慶 雲、周素卿、賴月圓、彭香貽(以上見其等所涉下列刑事案件卷證)、黃凡紜 、劉德成、李樺暄、吳世雄、簡光亮、卓儇(以上見本院另案九十一年重訴四 號之影印卷)分別在調查站人員訊問時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所示 富比世等公司銷售他公司股票之相關物品(如:銷售、評估、收集未上市 (未 上櫃)股票公司之資料、股票請領明細表、股票請領單、客戶委託購買書、客 戶購買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資料、稅額繳款書、繳件基本資料、銷售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單價資料)等扣案可稽,而其中黃琪琇、陳麗玉、蔡慶雲、周素 卿、黃江碧玉、蔡慶雲、賴月圓、彭香貽等人因上述行為,均經判處罪刑確定 在案,有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三四號(賴月圓)、、台灣高 等法院九十年上訴字第三八二0號(黃琪琇、陳麗玉、蔡慶雲)、該院九十一 年上易字第六八七號(周素卿)、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一三二 號(彭香貽)、該院九十年訴字第三七六號(黃江碧玉)等刑事判決各一份在 卷可證,從而右揭犯罪事實堪信為真。 (二)證人即富比世公司之客戶黃素芬,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接受調查人員訊問時 證陳:八十八年十一月間,富比世公司一位業務主任李潮國主動來找我及我丈 夫王瑞誠,遊說我們投資購買該公司承銷的「圓益」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並強調圓益是臺積電的上游廠商,未來有極大潛力,我們就決定購買「圓益」 股票一張。是以每股三十元購買,我將股款三萬元以現金、身分證影本、印鑑 章一併交給該業務主任,由他轉交富比世公司辦理股票過戶手續,等過戶至我 名下後,該業務主任再將股票轉交給我。購買股票時,實際上我不認識股票出 賣人,完全由富比世公司該業務主任向我推薦圓益股票,說將來可有高額獲利 ,我才購買。該業務主任要我買後放著,不要急著賣,所以我不清楚該股票可 否再回賣給富比世公司。扣案物品中之「黃素芬」客戶委託購買書,是我購買 圓益股票時,由該業務經理代為填寫的。另我於八十九年一月底,又經李潮國 遊說,以每股四十五元購買長青生物科技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一張,已交 付股款四萬五千元,但尚未收到股票等語(見調查筆錄第十一至十三頁),另 證人鄭竹軒、陳良益、邱淑麗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十九年一月十八 日、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各自接受市調處人員訊問時,亦均供述富比世公司人 員向其等招攬購買公司股票之情節(分別參照調查筆錄),其等並分別提出由 富比世公司人員介紹所購得之圓益公司股票影本多紙附卷為憑。此外,證人甲 ○○(經查係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至富比世公司擔任副總裁乙○○之特別助 理,負責協助乙○○推展承銷股票之相關業務)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在高 雄市調查處接受調查人員訊問時,亦證陳:富比世公司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設 立登記,營業處所在新光路三八號二二樓之二,為擴大營業,另在二一樓之二 、之四另以富比世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設立營業處,由林錦章掛名負責人,該二 家公司實際上仍均由戊○○負責,本公司係「富比世集團」底下設在高雄之營 業據點,對外營業時通常以富比世集團名義招攬客戶。本公司銷售之股票,有 圓益、鴻迅、上暐、騰錄、長青等公司,經營方式是,由公司業務員以電話或 親自登門拜訪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大眾宣傳前述各家公司股票具有極大發展潛 力,並提供上開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書」供參考,以提升客戶承購意願。 公司內部設有「成海部」、「葳宏部」(前稱紅頂部)、「妙勝部」及「事業 一部」等四個行銷部門,各設主任一名,負責對外推展銷售股票業務,有意願 購買股票之客戶,需繳交身分證影本、印鑑章,及蓋妥所欲購買公司股票之「 股東印鑑證明卡」,並由客戶自己或業務人員代填「委託購買書」一式三份、 「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高雄市國稅局代徵稅額繳款書等資料後,一併交由 公司辦理股票過戶事宜,在辦妥股票過戶後,再由業務員將股票交給客戶保管 。客戶在填妥購買委託書後,應即依所申購張數每股面額核算股款,以現金或 即期支票繳給公司會計洪春美收執,洪春美即會將客戶所繳股款,透過合作金 庫前金支庫匯款給公司負責人戊○○在該銀行設立之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業務員每承銷一張股票可獲得報酬最低一千元,最高六千元之獎金,另外再 核計最低一萬四千五百元、最高二萬一千七百五十元之「PV值」作為另外加 計獎金之參考值。又為增加股票之銷售量,本公司依承銷不同之公司股票,會 給予業務員相當報酬以資鼓勵等語(見調查筆錄第二十頁);而證人莊崔揚即 富比世公司之總務專員,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在高雄市調查處接受訊問時 亦證陳:富比世公司係富比世集團關係企業之一,集團負責人為戊○○,總裁 馮國峰。公司實際營運項目為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銷售,銷售方式係由業 務部業務員向不特定大眾推銷,若客戶欲購買,需將購買價格股款之匯款水單 或現金及身分證影本、私章,交予業務員轉交公司股務室,再由股務室人員親 自或寄交至該股票公司辦理股票交割,交割完股票再由股務室人員交給業務員 轉交給客戶等語(見調查筆錄第二八至三0頁),而證人乙○○除於八十九年 七月四日調查時亦證陳:富比世公司主要經營項目為仲介銷售他公司之股票, 並定有業務人員之銷售獎金等情以外,於本院審理時仍證稱:公司業務員有兼 職銷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因他們可以因此得到董事長戊○○額外的獎勵 ,在公司裡一般業務人員、行政人員都以為是公司在買賣股票等語,並表示在 調查處所為供述實在(以上均見本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從而 ,被告戊○○辯稱:富比世公司人員從事買賣股票行為,係為其處理私人事務 云云,自不足採信。參諸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出之答辯狀中乃自承: 賣出股票後所得之資金,扣除獎金後,仍回到我個人之帳戶內(參照本院卷內 所附九十年七月十日答辯狀),核與前開證人所指公司人員推銷股票之獎金制 度情節相符,則衡情若系爭股票之買賣行為均係被告個人行為,何需設立「獎 金」制度?從而益足徵被告所經營之富比世公司確係以仲介銷售股票為主要業 務。復參諸被告於偵查中所陳稱:八十八年八至九月間,部分已是法人代表之 朋友,表示希望由我幫他們介紹優質股票,讓他們可以有較好的投資商品,所 以當時我便開始籌組富比世公司,籌組期間經由幾位熟悉法律之朋友提醒、分 析,發現依目前法令公司並無「從事未上市股票銷售行為」此項營業項目,也 就是公司不得從事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買賣等語(見偵查卷第二十八頁筆錄), 由此亦足證被告主觀上已明知不得為之而仍違法從事仲介銷售公司股票之行為 。 (三)德瑞博強公司復與附表二編號七至十二號所示各分公司共同從事經營非上市( 櫃)公司股票之仲介買賣業務等情,業據證人吳曉琳(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 日起任德瑞博強公司會計)、黃惠芬(自八十九年六、七月間起擔任德瑞博強 公司會計)、黃麗禎(自八十九年八月底進入德瑞博強公司擔任會計部之出納 人員)、施淑芬(自八十九年三月起負責德瑞博強公司行政工作),翁壽山、 邱昭銓(以上二人任職員林分公司)、方如玉(任職大甲分公司)、廖敏男( 任職豐原加盟店)等人,及另案被告劉德成、李樺暄、吳世雄等人分別證述明 確,並有在德瑞博強公司及各該分司內所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可稽。 1、證人吳曉琳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組接受訊問時,證稱: 戊○○為德瑞博強公司董事長,丙○○為總裁,總公司在高雄市○○路三八號 十樓,其中資源部設於高雄市○○○路九一號十二樓,丁○○任協理,廖凰秀 任經理,岑惠敏任副理,會計有黃惠芬、鄧慧雯及我本人,出納為黃麗禎,而 林雅靜、周春娥、杜思瑩、許碧真、吳佩珍、施淑芬等六人為金服處人員,主 要負責未上市股票之交割、買賣等業務,目前員工約五、六十人,戊○○除設 立德瑞博強公司外,另在同一處所設立天越公司,亦為負責人。我在公司主要 業務,是負責每日核對各分公司經銷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買賣之股款與匯款 至總裁丙○○設於合作金庫前金支庫帳號(0000000000000)及台中商銀戊○ ○帳戶之款項是否一致,如一致即製作收入傳票,並鍵入於電腦檔案之公司明 細帳內,另依據周春娥提供之報表每月製作支出傳票,並將業績獎金、薪資地 區津貼等費用由總裁丙○○之前開合作金庫帳戶匯款給各公司負責人,另將本 公司每月銷售未上市(櫃)股票所應付予該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款(即成本 價),亦製作支出傳票,並匯款給股票原有人(包括公司負責人、股東、董監 事不等),德瑞博強公司目前銷售的有上暐電動車、微路半導體、台灣可樂娜 科技、海麗光碟科技、華齡電子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的股票,還有達灣、 真敏、慈聖等股份有限公司等語(見九十年偵字第六0三七號併辦卷第三一至 三三頁及六十頁)。 2、證人黃惠芬、黃麗禎、施淑芬等人,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 南機組人員調查訊問時,均分別證稱:戊○○、丙○○、丁○○各為德瑞博強 公司之董事長、總裁、財務主管,德瑞博強公司營業項目主要係主要係從事未 上市(櫃)公司股票買賣、交割業務等情。證人黃蕙芬並證稱:扣案之富比世 公司、天越公司明細分類帳各一冊,是由我及吳曉琳依據德瑞博強各分公司銷 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後匯款至本公司之資料所製作等語;證人黃麗禎另證 稱:我主要負責德瑞博強公司之應付帳款管理,本公司應付帳款包括:應付貨 款及各分公司人員仲介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現金獎金等,扣案物中之 「德瑞博強公司票據兌現統計表」,係記載每週分公司所送件購買未上市(櫃 )公司股票客戶用以支付股款之票據兌現明細,每週股務人員算出各業務代表 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所應得獎金並與各分支單位負責人核對無誤後,便 將該兌現統計表交給我,由我依據該表所載之「現金獎」金額,由丙○○設於 合作金庫之帳戶分別匯至各分支單位之代表人等語;證人施淑芬並證稱:德瑞 博強公司之各分公司在仲介客戶買賣他公司股票後,當日會先將「舉績請領日 報表」傳真到德瑞博強公司,並將客戶交付用以辦理股票交割之證件資料郵寄 至德瑞博強公司,再由本公司人員審查後,等客戶確實繳款後,公司會派員辦 理過戶程序,完成各項手續後,再由我將所有資料連同繳稅之稅單寄給各該未 上市(櫃)公司,之後等資料再寄回本公司、完成審查後,再寄回原送件之各 分公司等語(以上筆錄均附於九十年偵字第六0七三號併辦偵查卷,黃蕙芬為 三四至三六頁、黃麗禎為四0至四二頁、施淑芬為第二九、三0頁)。 3、證人即另案被告黃凡紜、劉德成、李樺暄、吳世雄、簡光亮、卓儇等人,分別 於附表二編號七至十二號所示時間、地點,加入成為德瑞博強公司之加盟店或 分公司等情,業據證人劉德成、李樺暄、吳世雄在另案接受調查人員訊問時陳 述明確,而黃凡紜、簡光亮、卓儇等人雖否認加盟德瑞博強公司共同從事仲介 銷售股票業務之情,然其等亦均不否認自己或公司員工有依德瑞博強公司提供 之資訊而銷售他公司股票、代為交割並由德瑞博強公司發給獎金之事實,參以 證人翁壽山、邱昭銓、方如玉、廖敏男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乃分別陳稱: 附表二編號八、九、十一號之員林、大甲分公司及豐原加盟店,均有經營仲介 銷售由德瑞博強公司提供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並領取佣金等語(筆錄見 前開併辦偵查卷第一一頁、一九頁、第一0頁、二六頁),足證上開各分公司 確有與德瑞博強公司共同經營仲介銷售公司股票之行為。4、綜上,足證被告戊○○、丙○○、丁○○等人所經營之德瑞博強集團公司,與 黃凡紜、劉德成、李樺暄、陳麗玉、吳世雄、簡光亮、卓儇等附表二編號七至 十二所示分公司負責人,確均有共同違法從事仲介銷售公司股票之行為。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戊○○之犯行已可認定。 二、按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另 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亦屬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而經營有價證券之居 間仲介或自行買賣,均屬經營有價證券業務,均已如前述,是核被告戊○○所為 ,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論 處。被告戊○○就右揭犯罪事實一、二之行為,分別與另案被告丙○○、丁○○ 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六號、七至十二號所示各該分公司負責人之間,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均屬共同正犯。又被告與其他共犯利用不知情之業務員或內部人員 對外招攬客戶或為其等處理股票交割之相關業務,為間接正犯。被告先後經營富 比世集團、德瑞博強集團而為上述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公訴意旨雖未論及被告戊○○另與丙○○等人共同經營德瑞博強集團並與附表二 編號七至十二號所示之人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行為(即併辦部分),然此部分事 實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所生危 害,違法經營證券業務之期間將近二年,於犯罪後仍飾詞矯飾、毫無悔意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諭知易科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其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以罰金總額與六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三、扣案之如附表三、附表五所示之物,或為被告所有,或為其等共犯所有,且為非 法銷售未公開發行、或已公開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經營證券商業務所 用之物,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 。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之右揭犯行同時違反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公司不得經營 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規定,應依同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之刑罰規定論處,並認此 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一節。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 止其刑罰」之情形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 明文。查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及其相關罰則,業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 正廢除並嗣經施行生效,亦即於被告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是核諸前開說明 ,被告此部分犯行本應諭知免訴判決,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 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宇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玉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瓊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附表一(富比士集團所仲介銷售之公司股票): ┌────────────────────────────────────┐ │上暐電動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騰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鴻迅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長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上除上暐電動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於88.07.30業經證期會同意公開│ │發行以外,餘公司之股票均尚未公開發行) │ └────────────────────────────────────┘ 附表二(共犯): ┌──┬───┬───────┬────┬─────┬──────────┐ │編號│共犯 │公司名稱 │加入時間│公司設址 │備 註 │ ├──┼───┼───────┼────┼─────┼──────────┤ │一 │黃琪琇│富比士公司屏東│八十八年│屏東縣屏東│黃琪琇業經台灣高等法│ │ │ │分公司(對外名│七月間 │市○○路82│院以90年上訴字第3820│ │ │ │稱) │ │號3樓 │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 │ │ │ │ │ │定 │ ├──┼───┼───────┼────┼─────┼──────────┤ │二 │陳麗玉│環總國際投資顧│八十八年│台中市台中│陳麗玉業經台灣高等法│ │ │ │問有限公司 │八月間 │港路1段160│院以90年上訴字第3820│ │ │ │(於參加富比世│ │巷22樓 │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 │ │集團遭查獲後,│ │ │緩刑三年確定 │ │ │ │嗣後又加入德瑞│ │ │ │ │ │ │博強集團,在同│ │ │ │ │ │ │址以相同方式經│ │ │ │ │ │ │營,嗣再於90.0│ │ │ │ │ │ │3.23被查獲,扣│ │ │ │ │ │ │得附表五之二所│ │ │ │ │ │ │示之物) │ │ │ │ ├──┼───┼───────┼────┼─────┼──────────┤ │三 │周素卿│富比士公司宜蘭│八十八年│宜蘭市民權│周素卿業經宜蘭地方法│ │ │ │分公司(對外名│八月間 │新路62號4 │院以90年易字第126號 │ │ │ │稱) │ │樓 │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 │ │ │ │ │ │刑三年在案 │ ├──┼───┼───────┼────┼─────┼──────────┤ │四 │黃江碧│君弼富國際企業│八十八年│桃園縣中壢│蔡慶雲業經台灣高等法│ │ │玉、蔡│有限公司 │八月間 │市○○○路│院以90年上訴字第3820│ │ │慶雲 │ │ │88號17樓 │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 │ │ │ │ │緩刑三年確定; │ │ │ │ │ │ │黃江碧玉另案審理 │ ├──┼───┼───────┼────┼─────┼──────────┤ │五 │賴月圓│裕暉國際開發股│八十八年│嘉義市大雅│賴月圓業經嘉義地方法│ │ │ │份有限公司(對│八月間 │路2段629號│院以89年易字第734號 │ │ │ │外名義為富比士│ │7樓 │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在案│ │ │ │公司嘉義分公司│ │ │ │ ├──┼───┼───────┼────┼─────┼──────────┤ │六 │彭香貽│超盛有限公司 │八十八年│南投縣草屯│彭香貽業經台北地方法│ │ │ │ │八月間 │鎮○○路60│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 │ │ │ │1之7號6樓 │緩刑三年在案 │ ├──┼───┼───────┼────┼─────┼──────────┤ │七 │黃凡紜│申珮有限公司 │八十九年│台北市長安│台北加盟店(以下為加│ │ │ │ │十月間 │東路2段114│入德瑞博強公司之加盟│ │ │ │ │ │號10樓 │店或分公司),扣案物│ │ │ │ │ │ │詳如附表五之三 │ ├──┼───┼───────┼────┼─────┼──────────┤ │八 │劉德成│總來國際投資顧│八十九年│台中縣大甲│大甲加盟店,扣案物詳│ │ │ │問股份有限公司│七月 │鎮○○路2 │如附表五之四 │ │ │ │ │ │號9樓 │ │ ├──┼───┼───────┼────┼─────┼──────────┤ │九 │李樺暄│豐臣秀吉科技有│八十九年│台中縣豐原│豐原加盟店,扣案物詳│ │ │ │限公司 │八月 │市○○○路│如附表五之五 │ │ │ │ │ │23號7樓 │ │ ├──┼───┼───────┼────┼─────┼──────────┤ │十 │吳世雄│力堅數位科技有│八十九年│彰化縣彰化│彰化加盟店,扣案物詳│ │ │ │限公司 │八月 │市○○○路│如附表五之六 │ │ │ │ │ │170號11樓 │ │ ├──┼───┼───────┼────┼─────┼──────────┤ │十一│簡光亮│高兆數位科技公│八十九年│彰化縣員林│員林加盟店,扣案物詳│ │ │ │司 │九月 │鎮○○街86│如附表五之七 │ │ │ │ │ │號3樓 │ │ ├──┼───┼───────┼────┼─────┼──────────┤ │十二│卓儇 │德瑞博強公司草│八十九年│南投縣草屯│草屯分公司,扣案物詳│ │ │ │屯分公司 │六月 │鎮○○路21│如附表五之八 │ │ │ │ │ │0號4樓 │ │ └──┴───┴───────┴────┴─────┴──────────┘ 附表三(犯罪事實一之扣案物品): ┌────────────────────────────────────┐ │富比世公司執照、營業制度高薪獎金晉升辦法、員工薪資作業規定、員工工作職掌│ │、股務作業送件收件檢查表、員工名片影本、寄件明細表、代刻客戶印章名單、宣│ │傳文宣資料、富比世集團活動資料、契約繳件作業須知、合約書、銷售未上市(櫃│ │)股票公司資料、評估未上市(櫃)股票公司資料、收集未上市(櫃)股票公司資│ │料、收件明細表、現金收入日報表、富比世公司錄音帶、磁片、組訓資料、全公司│ │業績總表、銷售明細表、現金收入日報表、股票請領明細表、股票請領單、客戶委│ │託購買書、客戶購買未上市(櫃)股票資料、稅額繳款書、繳件基本資料,戊○○│ │帳戶存款憑條、客戶資料卡、人員資料、銷售未上市(櫃)股票單價資料及錄影帶│ │等資料 │ └────────────────────────────────────┘ 附表四(德瑞博強集團所仲介銷售之股票): ┌────────────────────────────────────┐ │上暐電動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騰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鴻迅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長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上為富比世公司時即已從事仲介、銷售之股票);及華氫科技份有限公司│ │、鴻福生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群雄電子電子有限公司、│ │真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慈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佑臻股│ │份有限公司、達灣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微路半│ │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未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 │ └────────────────────────────────────┘ 附表五(犯罪事實二之扣案物品,扣押物品清單附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 偵字第一四三六六號影印偵查卷內),詳如下: 附表五之一(德瑞博強公司扣案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明細分類帳 │二冊 │ ├──┼──────────────────────┼───┤ │2 │年度銷售利潤表、損益表 │一冊 │ ├──┼──────────────────────┼───┤ │3 │送件檢查表 │一冊 │ ├──┼──────────────────────┼───┤ │4 │委託購買書 │一冊 │ ├──┼──────────────────────┼───┤ │5 │金融商品流程一覽表 │一冊 │ ├──┼──────────────────────┼───┤ │6 │郵寄清單 │二冊 │ ├──┼──────────────────────┼───┤ │7 │成立新營業處工作會辦單 │一冊 │ ├──┼──────────────────────┼───┤ │8 │簽呈 │二冊 │ ├──┼──────────────────────┼───┤ │9 │台灣可樂娜科技(股)公司營運計劃書 │一冊 │ ├──┼──────────────────────┼───┤ │ │金融商品介紹資料 │一冊 │ ├──┼──────────────────────┼───┤ │ │金融商品收入明細表暨完款可領取 │一冊 │ ├──┼──────────────────────┼───┤ │ │舉績表 │一冊 │ ├──┼──────────────────────┼───┤ │ │出納收支日報表 │六冊 │ ├──┼──────────────────────┼───┤ │ │舉績總表 │七冊 │ ├──┼──────────────────────┼───┤ │ │請領明細表 │一四冊│ ├──┼──────────────────────┼───┤ │ │內帳傳票 │一三冊│ ├──┼──────────────────────┼───┤ │ │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契約書 │一冊 │ ├──┼──────────────────────┼───┤ │ │舉續請領日報表 │三冊 │ ├──┼──────────────────────┼───┤ │ │人事基本資料檔 │四張 │ ├──┼──────────────────────┼───┤ │ │德瑞博強數位科技公司整理文件 │一冊 │ ├──┼──────────────────────┼───┤ │ │銀行帳號明細表 │一張 │ ├──┼──────────────────────┼───┤ │ │年9月份薪資收入排行表 │一冊 │ ├──┼──────────────────────┼───┤ │ │8905各單位銷售張數明細一覽表 │二三張│ ├──┼──────────────────────┼───┤ │ │德瑞博強數位科技總管理處組織圖 │一冊 │ ├──┼──────────────────────┼───┤ │ │會辦單 │一冊 │ ├──┼──────────────────────┼───┤ │ │合作金庫交易明細記帳單 │一冊 │ ├──┼──────────────────────┼───┤ │ │合作金庫交易明細討帳單 │二一張│ ├──┼──────────────────────┼───┤ │ │營業管控表 │一冊 │ ├──┼──────────────────────┼───┤ │ │股務代銷、送件、收件檢查表 │一冊 │ ├──┼──────────────────────┼───┤ │ │仲介未上市股票統計表 │一冊 │ ├──┼──────────────────────┼───┤ │ │德瑞博強公司舉績完款表 │一冊 │ ├──┼──────────────────────┼───┤ │ │德瑞博強公司股票委託購買書 │八冊 │ ├──┼──────────────────────┼───┤ │ │舉績完款總表 │一冊 │ ├──┼──────────────────────┼───┤ │ │德瑞博強公司存摺 │八冊()│ ├──┼──────────────────────┼───┤ │ │德瑞博強公司存款憑條暨匯款回條 │四冊 │ ├──┼──────────────────────┼───┤ │ │德瑞博強公司金融商品收入明細暨完款可領取清單│一冊 │ ├──┼──────────────────────┼───┤ │ │德瑞博強公司業績統計表 │一冊 │ ├──┼──────────────────────┼───┤ │ │德瑞博強公司票據兌瑞統計表 │一冊 │ ├──┼──────────────────────┼───┤ │ │員工資料表 │一冊 │ ├──┼──────────────────────┼───┤ │ │每週票據兌現累計表 │一冊 │ ├──┼──────────────────────┼───┤ │ │德瑞博強公司工作週報表 │一冊 │ ├──┼──────────────────────┼───┤ │ │德瑞博強公司組織、個人組織圖 │一冊 │ ├──┼──────────────────────┼───┤ │ │德瑞博強公司販售未上市股票成本、售價及獎金分│四三張│ │ │配卡 │ │ ├──┼──────────────────────┼───┤ │ │德瑞博強公司金融商品各項費用比例及利潤表 │一冊 │ ├──┼──────────────────────┼───┤ │ │德瑞博強公司金融商品業務津貼暨薪津明細 │一冊 │ ├──┼──────────────────────┼───┤ │ │德瑞博強公司廠商資料暨金融商品買賣流程資料 │一冊 │ ├──┼──────────────────────┼───┤ │ │德瑞博強公司金融商品業務、薪津及津貼匯款明細│一冊 │ ├──┼──────────────────────┼───┤ │ │譽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一冊 │ ├──┼──────────────────────┼───┤ │ │騰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上櫃股權分散 │一冊 │ ├──┼──────────────────────┼───┤ │ │鴻迅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上櫃上市投資計劃書 │一冊 │ ├──┼──────────────────────┼───┤ │ │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一冊 │ ├──┼──────────────────────┼───┤ │ │華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一冊 │ ├──┼──────────────────────┼───┤ │ │長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準備上櫃上市計劃書 │一冊 │ ├──┼──────────────────────┼───┤ │ │海麗集團擴廠營運計劃書 │一冊 │ ├──┼──────────────────────┼───┤ │ │真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 │一冊 │ ├──┼──────────────────────┼───┤ │ │真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一冊 │ ├──┼──────────────────────┼───┤ │ │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件與訂單 │一冊 │ ├──┼──────────────────────┼───┤ │ │微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簡介 │一冊 │ ├──┼──────────────────────┼───┤ │ │群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介暨營運計劃 │一冊 │ ├──┼──────────────────────┼───┤ │ │佑臻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前股權分散說明書 │一冊 │ ├──┼──────────────────────┼───┤ │ │微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簡介資料 │一冊 │ ├──┼──────────────────────┼───┤ │ │營業資料 │一冊 │ ├──┼──────────────────────┼───┤ │ │未上市股票數量管理表 │一冊 │ ├──┼──────────────────────┼───┤ │ │德瑞博強公司登記表 │一冊 │ ├──┼──────────────────────┼───┤ │ │買賣股票交割封裝袋 │一五袋│ ├──┼──────────────────────┼───┤ │ │委託購買書 │五六冊│ ├──┼──────────────────────┼───┤ │ │請領明細表 │三六冊│ ├──┼──────────────────────┼───┤ │ │內帳傳票 │三四冊│ ├──┼──────────────────────┼───┤ │ │舉績回報表 │二七冊│ ├──┼──────────────────────┼───┤ │ │舉績完款總表 │七冊 │ ├──┼──────────────────────┼───┤ │ │財務行政教材 │七冊 │ ├──┼──────────────────────┼───┤ │ │租稅規劃會議紀錄 │一冊 │ ├──┼──────────────────────┼───┤ │ │股票印鑑更正名單 │一冊 │ ├──┼──────────────────────┼───┤ │ │股務送件收件檢查表 │一冊 │ ├──┼──────────────────────┼───┤ │ │兌現張數統計表 │一冊 │ ├──┼──────────────────────┼───┤ │ │認股憑證明細表 │一冊 │ ├──┼──────────────────────┼───┤ │ │簽呈 │五冊 │ ├──┼──────────────────────┼───┤ │ │存摺 │一冊 │ ├──┼──────────────────────┼───┤ │ │銷售利潤表及損益表 │一冊 │ ├──┼──────────────────────┼───┤ │ │營運計劃書 │七冊 │ ├──┼──────────────────────┼───┤ │ │財務報表 │一冊 │ ├──┼──────────────────────┼───┤ │ │心得報告 │一冊 │ ├──┼──────────────────────┼───┤ │ │清算申報書 │一冊 │ ├──┼──────────────────────┼───┤ │ │人事薪資總表 │一一冊│ └──┴──────────────────────┴───┘ 附表五之二(德瑞博強集團台中分公司扣案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業績統計表 │一冊 │ ├──┼──────────────────────┼───┤ │2 │業績受理明細表 │一冊 │ ├──┼──────────────────────┼───┤ │3 │金融商品收入明細表暨完款可領取清單 │一冊 │ ├──┼──────────────────────┼───┤ │4 │簽呈簡記 │一冊 │ ├──┼──────────────────────┼───┤ │5 │微路半導體投資權利預估表 │一冊 │ ├──┼──────────────────────┼───┤ │6 │業績排行榜 │一冊 │ ├──┼──────────────────────┼───┤ │7 │業績表 │一冊 │ ├──┼──────────────────────┼───┤ │8 │以小博大致富法 │一冊 │ ├──┼──────────────────────┼───┤ │9 │個人薪資明細 │一冊 │ ├──┼──────────────────────┼───┤ │ │委託購買書 │一冊 │ ├──┼──────────────────────┼───┤ │ │委託買賣股票資料 │一冊 │ ├──┼──────────────────────┼───┤ │ │陳麗玉萬泰銀行、合作金庫存摺 │三本 │ ├──┼──────────────────────┼───┤ │ │丙○○合作金庫存摺 │一本 │ ├──┼──────────────────────┼───┤ │ │陳麗玉(別名陳薪雅)名片 │三張 │ ├──┼──────────────────────┼───┤ │ │績優潛力股票一覽表 │五張 │ ├──┼──────────────────────┼───┤ │ │德瑞博強公司台中分公司磁碟片 │五片 │ ├──┼──────────────────────┼───┤ │ │台灣可樂娜科技公司槳投資獲利預估表 │一張 │ ├──┼──────────────────────┼───┤ │ │德瑞博強公司台中分公司RGM日報表(7月份)│五張 │ ├──┼──────────────────────┼───┤ │ │現金獎明細表 │一冊 │ ├──┼──────────────────────┼───┤ │ │委託購買書 │一冊 │ ├──┼──────────────────────┼───┤ │ │買賣交割股票封裝袋 │五二袋│ ├──┼──────────────────────┼───┤ │ │(未含股票)買賣交割股票封裝袋 │二三袋│ ├──┼──────────────────────┼───┤ │ │股票請領明細等資料 │一冊 │ └──┴──────────────────────┴───┘ 附表五之三(德瑞博強集團台北加盟店扣案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業績統計表 │一冊 │ ├──┼──────────────────────┼───┤ │2 │現金獎發放清冊 │一冊 │ ├──┼──────────────────────┼───┤ │3 │申珮公司帳冊 │一冊 │ ├──┼──────────────────────┼───┤ │4 │員工名冊 │一冊 │ ├──┼──────────────────────┼───┤ │5 │申珮公司員工薪資表 │一冊 │ ├──┼──────────────────────┼───┤ │6 │業務員個人PV值對照表 │一冊 │ ├──┼──────────────────────┼───┤ │7 │舉績日報表 │一冊 │ ├──┼──────────────────────┼───┤ │8 │紅包袋 │四個 │ ├──┼──────────────────────┼───┤ │9 │金融商品流程一覽表及相關表 │一冊 │ ├──┼──────────────────────┼───┤ │ │公司執照 │四張 │ ├──┼──────────────────────┼───┤ │ │匯款單 │一冊 │ ├──┼──────────────────────┼───┤ │ │公文流程說明書及簽呈 │一冊 │ ├──┼──────────────────────┼───┤ │ │網巨公司營運狀況資料 │一冊 │ ├──┼──────────────────────┼───┤ │ │天騵公司營運狀況資料 │二冊 │ ├──┼──────────────────────┼───┤ │ │可樂娜公司計劃表 │二冊 │ ├──┼──────────────────────┼───┤ │ │達灣生化公司營運狀況資料 │一冊 │ ├──┼──────────────────────┼───┤ │ │業務人員勳章申請表 │一冊 │ ├──┼──────────────────────┼───┤ │ │確認單統計表 │一冊 │ ├──┼──────────────────────┼───┤ │ │總公司企劃部資料 │一冊 │ ├──┼──────────────────────┼───┤ │ │訓練教材 │一冊 │ ├──┼──────────────────────┼───┤ │ │行動電話門號申請書 │一冊 │ ├──┼──────────────────────┼───┤ │ │印章 │一九枚│ ├──┼──────────────────────┼───┤ │ │委託購買書 │一宗 │ ├──┼──────────────────────┼───┤ │ │會計傳票 │一冊 │ ├──┼──────────────────────┼───┤ │ │雜項資料 │一冊 │ └──┴──────────────────────┴───┘ 附表五之四(德瑞博強集團大甲加盟店扣案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委託購買書 │一冊 │ ├──┼──────────────────────┼───┤ │2 │舉績日報表 │一冊 │ ├──┼──────────────────────┼───┤ │3 │業績統計總表 │二冊 │ ├──┼──────────────────────┼───┤ │4 │股票請領明細表 │三冊 │ ├──┼──────────────────────┼───┤ │5 │金融商品現金收入明細暨金額可領取清單 │二冊 │ ├──┼──────────────────────┼───┤ │6 │拜訪客戶明細 │二冊 │ ├──┼──────────────────────┼───┤ │7 經銷未上市公司股票獎金表 │ │ └─────────────────────────┴───┘ 附表五之五(德瑞博強集團豐原加盟店扣案物品):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舉績請領日報表 │一冊 │ ├──┼──────────────────────┼───┤ │2 │委託購買書 │一冊 │ ├──┼──────────────────────┼───┤ │3 │銀行匯款單據 │二份 │ ├──┼──────────────────────┼───┤ │4 │天騵公司股票轉讓過戶申購書 │一份 │ ├──┼──────────────────────┼───┤ │5 │金融商品收入明細表 │一冊 │ ├──┼──────────────────────┼───┤ │6 │業績統計總表 │一冊 │ ├──┼──────────────────────┼───┤ │7 │薪資明細表 │二份 │ ├──┼──────────────────────┼───┤ │8 │金融商品流程等資料 │一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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