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66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李偉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金嗓電腦伴唱機壹台、點歌遙控器壹支及點歌本壹本,均沒收。
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96年初,向丁○○以新台幣(下同)65,000元之代價,購入金嗓電腦伴唱機1 台、點歌遙控器1 支及點歌本1 本後,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心燈」等132 首音樂著作,分別為如附表所示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下稱豪記公司)或該公司之負責人吳東龍享有如附表所示詞或曲之著作財產權,未經豪記公司或吳東龍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出租,竟於未取得權利人授權之情形下,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及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96年11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在位於高雄市○○區○○路620 號之酒族文化村卡拉OK店,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之如附表所示音樂著作,以灌歌之方式重製在上開伴唱機內,並以每月租金5,500 元之代價,出租該伴唱機(含點歌遙控器1 支及點歌本1 本)予該店負責人乙○○。而乙○○明知甲○○前揭灌錄之新歌並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仍自96年11月10日起,將該伴唱機1 台、點歌遙控器1 支及點歌本1 本擺放在店內,供不知情之顧客點選如附表編號10所示「我問天」非法重製之音樂著作演唱,藉此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吳東龍之音樂著作財產權。嗣因豪記公司之職員王建弘、丙○○前往前揭卡拉OK店查訪得悉上情,遂報警處理,並會同警方於97年1 月28日22時30分許至該店,扣得甲○○所有之金嗓伴唱機1 台、點歌遙控器1 支及點歌本1 本(均經警方責付乙○○保管),因而查獲。
二、案經豪記公司及吳東龍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資料,其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者,業據審判長於調查證據程序中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知該等證據為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連性,且無不當取得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證據亦屬適當,依前揭規定,自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乙○○對於被告甲○○於上開時地向案外人丁○○購入扣案金嗓電腦伴唱機1 台、點歌遙控器1 支及點歌本1 本,並將上開設備以每月5,500 元之代價出租予被告乙○○擺放在酒族文化村卡拉OK店內之事實坦承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被告甲○○辯稱:其為合法取得豪記公司及吳東龍之授權,曾交付半年期之授權費用11,700元,委託丁○○代為持向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音公司,豪記公司及吳東龍之授權需洽弘音公司辦理)之區域經銷商康楓愷申請辦理相關授權事宜,並於96年12月間,與丁○○、康楓愷共同簽署授權確認申請書,詎康楓愷於接受授權申請及相關費用後,未向弘音公司提出申請即逃逸無蹤,其不知此情,主觀上誤認已合法向弘音公司申請授權,自無侵害豪記公司或吳東龍著作權之犯意云云。被告乙○○則以:甲○○於出租該伴唱機時,一再保證機台內原有及新灌之歌曲均經合法授權,其對於伴唱機內所灌錄如附表所示歌曲未經授權一事不知情,況且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或酒族文化村卡拉OK店之顧客有何公開演出如附表所示歌曲之行為,其單純將伴唱機擺放在店內,並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等語置辯。經查:
㈠被告甲○○於96年10月間起,將其於同年初向案外人丁○○購得之金嗓電腦伴唱機1 台、點歌遙控器1 支及點歌本1 本,以每月租金5,500 元之代價,出租予被告乙○○擺放在其所經營之酒族文化村卡拉OK店內,而上開伴唱機為警查獲時,其內確有如附表所示音樂著作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條各1 份及勘查現場照片36張存卷可憑(警卷第29至50頁),及上開金嗓電腦伴唱機1 台、點歌遙控器1 支與點歌本1 本扣案足證。再者,證人即告訴人豪記公司與吳東龍之代理人丙○○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本件除起訴書所載「力量」、「小鳥」、「風箏」、「堅持」、「送行」、「錯愛」、「我問天」、「思想枝」8 首歌曲外,我們依據現場查獲的點歌本,確認侵權歌曲共有131 首等語明確(訴字卷第62頁),惟對照告訴代理人丙○○提出告訴之侵權曲目131 首中,漏未記載起訴書所載如附表編號132 所示「力量」一歌,是以本件告訴人提出告訴之音樂著作,共有如附表所示132 首,方屬正確。而如附表所示「心燈」等132 首音樂著作,分別由告訴人豪記公司、吳東龍向音樂著作權人取得專屬授權,在本案案發時,上開歌曲均在權利存續期間,惟未經告訴人之授權或同意,即灌錄在上開金嗓電腦伴唱機內之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丙○○陳明在卷(偵卷第6 頁、訴字卷第62頁),並有各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證明書存卷可參(審訴卷第31至52頁、第54至75頁、第77至97頁、第99至120 頁、第122至144 頁、第146 至166 頁、訴字卷第96至100 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承認其出租予被告乙○○所使用金嗓電腦伴唱機內之如附表所示歌曲,均係其於96年11月10日、12月10日、97年1 月10日所灌錄等語(偵卷第6 頁、訴字卷第19頁),核與被告乙○○所述:店內之伴唱機是我向甲○○承租擺設,我1 個月付他5,500 元,甲○○於出租伴唱機後,於每月10日均會至店內灌新歌乙情相符(警卷第5 頁、偵卷第6 頁),是以被告甲○○確有意圖出租而重製如附表所示歌曲,並進而予以出租之情事。被告甲○○雖辯稱其灌錄之如附表所示歌曲,均有委請丁○○代為向弘音公司之區域經銷商康楓愷申請版權,是其主觀上並無侵害著作權之犯意云云,而證人即永佳音響公司經銷商丁○○亦到庭證述:我確有收取代辦費,並與甲○○、康楓榿共同簽立授權確認申請書等語。惟查,弘音公司方面始終未接到被告甲○○之申請授權文件或相關費用一情,業據證人丙○○證述明確(偵卷第6 頁),是以被告甲○○究竟有無針對如附表所示音樂著作提出相關之授權申請,已有疑問。再者,關於申請授權之時間,證人丁○○證述是96年12月間提出申請,聲請核准之期間是97年1 月1 日至97年12月31日云云(訴字卷第90頁),惟本件被告甲○○早於96年11月10日、同年12月10日,即有將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灌入伴唱機內之舉動,可見其於行為時,應有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故意甚明;另關於授權許可之期間,弘音公司有分為A 方案及B 方案,其中A 方案授權許可之期限係核准至該申請年度之末日,是苟於96年1 月1 日提出申請,或於96年12月1 日提出申請,核准授權之期限,均係至96年12月31日,故在一般正常情況下,不會於96年12月間提出申請,至於B方案之核准授權期間,則一律是自申請年度之6 月30日起至隔年7 月1 日乙節,復據證人丙○○結證屬實(訴字卷第71至72頁),是證人丁○○前揭所證申請核准之授權期間,與弘音公司規定之A 、B 方案均不相符,顯係迴護被告甲○○之詞,不足採信。況且,被告甲○○歷經警詢、偵查以迄本院審理,始終無法提出本件扣案伴唱機所灌錄如附表所示歌曲重製或出租授權確認申請書以資為證,益證被告甲○○前揭所辯無非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㈢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擺放在酒族文化村卡拉OK店之金嗓電腦伴唱機,曾經顧客點唱如附表編號10所示「我問天」歌曲等語在卷(審訴第19頁),核與告訴代理人丙○○證述:本件我是與同事分兩次去酒族文化村卡拉OK店,第1 次是於96年12月間,以一般消費者身分,依該店消費型態去該店消費,確認該店裡有侵權歌曲,當時有其他消費者在店內使用伴唱機,印象中是點唱「我問天」歌曲,第2次是會同警方至現場查扣伴唱機一情相符(訴字卷第63頁),是被告乙○○上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其確有提供顧客公開演出如附表編號10「我問天」歌曲之情,應可認定。被告乙○○雖稱有委託被告甲○○辦理授權事宜,且被告甲○○曾向其告知伴唱機內之歌曲都是合法授權云云,惟其於偵查中先辯稱:甲○○曾要以我的店及店名去申請,但因為申請的空檔期所以沒有辦理云云(偵卷第5 頁),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則改稱:甲○○辦理申請授權之確認書有讓我簽名云云(審訴卷第19頁),是以被告乙○○前後所述並不一致,是否可信,已非無疑;佐以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確認書上之核准日期記載97年1 月1 日至97年12月31日,已有讓乙○○過目云云(訴字卷第76頁),然本件被告乙○○承租上開伴唱機之日期,係於96年11月10日,早在上開申請核准之日期前,苟被告甲○○灌錄之歌曲均經合法授權,則被告甲○○何需提出申請?由是益徵被告乙○○對被告甲○○灌錄之歌曲,並未經合法授權一事,應知之甚詳,其前揭辯解係屬事後飾卸之詞,殊無可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甲○○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及出租之方法,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權;及被告乙○○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吳東龍所享有「我問天」音樂著作之著作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至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具狀聲請傳喚證人林明利,以證明其確有與康楓愷簽立授權確認申請書云云,惟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核無必要,併予指明。
二、論罪部分:
㈠被告甲○○部分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以及同法第92條之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既係規定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則按照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租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出租而重製之規定處罰,不另論以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被告甲○○意圖出租,自96年11月10日起,於每月10 日 ,在酒族文化村卡拉店內,重製如附表所示歌曲並進而出租予被告乙○○之行為,具反覆實行特徵,是此多次非法意圖出租而重製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又按犯罪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時,若其行為為一個且為一罪時(如接續犯、繼續犯),其告訴或撤回之效力及於全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本件告訴代理人王建弘於警詢時提出之告訴狀,其上記載告訴人除豪記公司外,尚包括吳東龍(警卷第14頁),而告訴侵權之歌曲雖僅有「蝴蝶夢」、「思想枝」、「送行」、「堅持」、「風箏」、「問花」、「小鳥」、「我問天」、「錯愛」等數十首,惟因本件犯罪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被告甲○○之行為係一罪,則揆諸上開說明,告訴人告訴之效力及於全部如附表所示歌曲;另本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雖未提及被告甲○○尚有意圖出租而重製除「力量」、「小鳥」、「風箏」、「堅持」、「送行」、「錯愛」、「我問天」、「思想枝」外之其餘124 首音樂著作,然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㈡被告乙○○部分按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者,謂之公開演出;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3條第9 款規定甚詳。查本件被告乙○○於酒族文化村卡拉OK店內,將如附表編號10所示「我問天」音樂著作透過點唱機設備,供不知情之顧客伴唱,將上開音樂著作內容傳達於現場之公眾,即係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乙○○利用不知情之顧客以歌唱之方法向現場公眾傳達音樂著作詞曲內容之公開演出行為,遂行其侵害告訴人吳東龍音樂著作財產權之犯行,為間接正犯。
三、科刑及沒收部分:爰審酌被告2 人不知尊重他人智慧之結晶,竟以上開方式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致著作權人權益受有相當損害,所為並無可取,其中被告甲○○意圖出租而重製之歌曲高達132 首,犯罪情節重大,犯後復否認犯行,尚難見有悔意,而被告乙○○公開演出之歌曲僅有1 曲,亦查無重大獲利情形,危害情節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考量被告乙○○之年齡、學歷、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後,就被告乙○○所處之刑,諭知以1,0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之金嗓電腦伴唱機1 台、點歌遙控器1支及點歌本1 本,均係被告甲○○所有供犯本件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所用之物,業據本院認定如前,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在被告甲○○所犯之罪名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未得告訴人豪記公司或吳東龍同意,自96年11月10日起,在酒族文化村卡拉OK店內,將另灌錄有豪記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風箏」,以及吳東龍享有著作權之「力量」、「小鳥」、「堅持」、「送行」、「錯愛」、「思想枝」等歌曲之伴唱機1 台供不特定人點唱,而公開演出上開7 首音樂著作,因認被告乙○○此部分行為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以公開演出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25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而所謂「公開演出」依同法第3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是構成對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公開演出權之侵害者,必須行為人有以前揭方法在「現場」向公眾傳達音樂著作之事實者始足當之。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乙○○之供述及告訴代理人王建弘、丙○○之指訴,與查獲現場之伴唱機畫面照片36張存卷足稽,以及金嗓電腦伴唱機1 台與遙控器1 支、點歌本1 本扣案可證,為其論罪之依據。訊據被告乙○○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辯稱:上開7 首歌曲並未經公開演出等語。
㈣經查:被告乙○○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上開7 首歌曲曾經顧客點播,惟其嗣於本院審理中已翻異前詞,是依前揭說明,仍需有補強證據,方足以認定被告乙○○有此部分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而觀諸本件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其中扣案之金嗓電腦伴唱機1 台、遙控器1 支與點歌本1 本,僅足認定該伴唱機內灌有「力量」、「小鳥」、「風箏」、「堅持」、「送行」、「錯愛」、「思想枝」等7 首歌曲之事實,尚無從據以推論被告乙○○有公開演出上開歌曲,而告訴代理人王建弘、丙○○於96年12月、97年1 月間至上開店內查訪時,在現場並未發現任何顧客點選而公開演出前述7 首歌曲乙情,業據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訴字卷第63頁),參以衡諸常情,本案扣案之上開電腦伴唱機內,收錄之歌曲動輒多達數千首,而前揭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歌曲僅屬其中7 首,所占比例不高,經點出演出之機率更是微乎其微,均足見上開歌曲是否業經公開演出,實非無疑。至告訴代理人王建弘或丙○○基於蒐證目的在上開店內投幣點唱告訴人享有專屬授權歌曲之行為,均已事先取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對於告訴人各該歌曲之著作財產權自無造成損害,是以告訴代理人王建弘、丙○○所拍攝查獲現場之伴唱機畫面照片36張,亦無從證明被告乙○○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本件檢察官就被告乙○○公開演出上開7 首歌曲之情舉證尚嫌不足,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上開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事實,應認被告乙○○此部分之犯行罪嫌尚有不足。揆諸前揭說明,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乙○○無罪之諭知,然被告乙○○此部分犯行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92條、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藤墩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音樂著作名│詞/曲 │著作財產權人 │ │ │稱 │ │ │ ├──┼─────┼──────┼──────────┤ │1 │心燈 │詞曲 │吳東龍 │ ├──┼─────┼──────┼──────────┤ │2 │牽掛 │曲 │吳東龍 │ ├──┼─────┼──────┼──────────┤ │3 │同心圓 │曲 │吳東龍 │ ├──┼─────┼──────┼──────────┤ │4 │一世情緣 │曲 │吳東龍 │ ├──┼─────┼──────┼──────────┤ │5 │日司夜夢 │曲 │吳東龍 │ │ │(改名:心│ │ │ │ │路) │ │ │ ├──┼─────┼──────┼──────────┤ │6 │白髮情 │曲 │吳東龍 │ ├──┼─────┼──────┼──────────┤ │7 │出外人生 │詞曲 │吳東龍 │ ├──┼─────┼──────┼──────────┤ │8 │放袂落的愛│詞曲 │吳東龍 │ ├──┼─────┼──────┼──────────┤ │9 │手中情 │詞曲 │吳東龍 │ ├──┼─────┼──────┼──────────┤ │10 │我問天 │曲 │吳東龍 │ ├──┼─────┼──────┼──────────┤ │11 │來去紅塵 │曲 │吳東龍 │ ├──┼─────┼──────┼──────────┤ │12 │辜負你的愛│詞曲 │吳東龍 │ ├──┼─────┼──────┼──────────┤ │13 │錯愛 │詞曲 │吳東龍 │ ├──┼─────┼──────┼──────────┤ │14 │雲過月(改│詞曲 │吳東龍 │ │ │名:雲罩月│ │ │ │ │) │ │ │ ├──┼─────┼──────┼──────────┤ │15 │一生的愛 │曲 │吳東龍 │ ├──┼─────┼──────┼──────────┤ │16 │用心交陪 │曲 │吳東龍 │ ├──┼─────┼──────┼──────────┤ │17 │薄命 │曲 │吳東龍 │ ├──┼─────┼──────┼──────────┤ │18 │望美夢 │曲 │吳東龍 │ ├──┼─────┼──────┼──────────┤ │19 │往事痛心肝│詞曲 │吳東龍 │ ├──┼─────┼──────┼──────────┤ │20 │傷心 │曲 │吳東龍 │ ├──┼─────┼──────┼──────────┤ │21 │桃花緊來 │曲 │吳東龍 │ ├──┼─────┼──────┼──────────┤ │22 │一生的傷痕│曲 │吳東龍 │ ├──┼─────┼──────┼──────────┤ │23 │心痛也歡喜│曲 │吳東龍 │ ├──┼─────┼──────┼──────────┤ │24 │分手 │詞曲 │吳東龍 │ ├──┼─────┼──────┼──────────┤ │25 │乾拜 │詞曲 │吳東龍 │ ├──┼─────┼──────┼──────────┤ │26 │愛的希望 │詞曲 │吳東龍 │ ├──┼─────┼──────┼──────────┤ │27 │無情不是阮│曲 │吳東龍 │ │ │的名 │ │ │ ├──┼─────┼──────┼──────────┤ │28 │碗筷 │詞曲 │吳東龍 │ ├──┼─────┼──────┼──────────┤ │29 │分開也是愛│曲 │吳東龍 │ │ │(改名:再│ │ │ │ │生緣) │ │ │ ├──┼─────┼──────┼──────────┤ │30 │你你你 │曲 │吳東龍 │ ├──┼─────┼──────┼──────────┤ │31 │溫過的酒杯│詞曲 │吳東龍 │ ├──┼─────┼──────┼──────────┤ │32 │夢醒在三更│詞 │吳東龍 │ ├──┼─────┼──────┼──────────┤ │33 │傷心的我傷│詞曲 │吳東龍 │ │ │心的歌 │ │ │ ├──┼─────┼──────┼──────────┤ │34 │人生路 │詞曲 │吳東龍 │ ├──┼─────┼──────┼──────────┤ │35 │心愛的 │詞曲 │吳東龍 │ ├──┼─────┼──────┼──────────┤ │36 │大家攏治這│詞曲 │吳東龍 │ ├──┼─────┼──────┼──────────┤ │37 │愛你袜變心│詞曲 │吳東龍 │ │ │ │ │ │ ├──┼─────┼──────┼──────────┤ │38 │退路 │詞曲 │吳東龍 │ ├──┼─────┼──────┼──────────┤ │39 │愛你愛伊 │曲 │吳東龍 │ ├──┼─────┼──────┼──────────┤ │40 │一條線 │詞曲 │吳東龍 │ ├──┼─────┼──────┼──────────┤ │41 │無人比我卡│曲 │吳東龍 │ │ │愛你 │ │ │ ├──┼─────┼──────┼──────────┤ │42 │心醉 │曲 │吳東龍 │ ├──┼─────┼──────┼──────────┤ │43 │懺悔的時覺│詞曲 │吳東龍 │ │ │悟的開始 │ │ │ ├──┼─────┼──────┼──────────┤ │44 │搖咧 │曲 │吳東龍 │ ├──┼─────┼──────┼──────────┤ │45 │我愛你 │詞曲 │吳東龍 │ ├──┼─────┼──────┼──────────┤ │46 │打拼為著你│曲 │吳東龍 │ ├──┼─────┼──────┼──────────┤ │47 │因為你的愛│詞曲 │吳東龍 │ ├──┼─────┼──────┼──────────┤ │48 │斷線的相思│曲 │吳東龍 │ ├──┼─────┼──────┼──────────┤ │49 │月亮灣 │曲 │吳東龍 │ ├──┼─────┼──────┼──────────┤ │50 │有情人 │詞曲 │吳東龍 │ ├──┼─────┼──────┼──────────┤ │51 │心疼的腳步│詞曲 │吳東龍 │ ├──┼─────┼──────┼──────────┤ │52 │悲情的呼聲│詞曲 │吳東龍 │ ├──┼─────┼──────┼──────────┤ │53 │落葉情 │曲 │吳東龍 │ ├──┼─────┼──────┼──────────┤ │54 │雙雙飛 │詞曲 │吳東龍 │ ├──┼─────┼──────┼──────────┤ │55 │隨緣人生(│詞曲 │吳東龍 │ │ │改名:一切│ │ │ │ │隨緣) │ │ │ ├──┼─────┼──────┼──────────┤ │56 │若是有緣 │曲 │吳東龍 │ ├──┼─────┼──────┼──────────┤ │57 │永遠懷念你│詞曲 │吳東龍 │ ├──┼─────┼──────┼──────────┤ │58 │何時來離開│曲 │吳東龍 │ ├──┼─────┼──────┼──────────┤ │59 │保重 │詞曲 │吳東龍 │ ├──┼─────┼──────┼──────────┤ │60 │堅強 │曲 │吳東龍 │ ├──┼─────┼──────┼──────────┤ │61 │等你 │詞曲 │吳東龍 │ ├──┼─────┼──────┼──────────┤ │62 │心相軟 │詞曲 │吳東龍 │ ├──┼─────┼──────┼──────────┤ │63 │放乎醉 │詞曲 │吳東龍 │ ├──┼─────┼──────┼──────────┤ │64 │雨中情 │詞曲 │吳東龍 │ ├──┼─────┼──────┼──────────┤ │65 │今夜雨綿綿│詞曲 │吳東龍 │ │ │(改名:雨│ │ │ │ │綿綿) │ │ │ ├──┼─────┼──────┼──────────┤ │66 │海中船 │曲 │吳東龍 │ ├──┼─────┼──────┼──────────┤ │67 │一領情網 │詞曲 │吳東龍 │ ├──┼─────┼──────┼──────────┤ │68 │情關難離 │曲 │吳東龍 │ ├──┼─────┼──────┼──────────┤ │69 │半知半了解│曲 │吳東龍 │ ├──┼─────┼──────┼──────────┤ │70 │走唱的心聲│詞曲 │吳東龍 │ ├──┼─────┼──────┼──────────┤ │71 │青春賭緣份│曲 │吳東龍 │ ├──┼─────┼──────┼──────────┤ │72 │美麗的錯誤│詞曲 │吳東龍 │ ├──┼─────┼──────┼──────────┤ │73 │風中的玫瑰│曲 │吳東龍 │ ├──┼─────┼──────┼──────────┤ │74 │無你我無嫁│詞曲 │吳東龍 │ ├──┼─────┼──────┼──────────┤ │75 │愛了無後悔│曲 │吳東龍 │ ├──┼─────┼──────┼──────────┤ │76 │夢中來安慰│曲 │吳東龍 │ ├──┼─────┼──────┼──────────┤ │77 │夢中的情人│曲 │吳東龍 │ ├──┼─────┼──────┼──────────┤ │78 │情深深緣薄│詞曲 │吳東龍 │ │ │薄 │ │ │ ├──┼─────┼──────┼──────────┤ │79 │小鳥 │曲 │吳東龍 │ ├──┼─────┼──────┼──────────┤ │80 │泡茶 │詞曲 │吳東龍 │ ├──┼─────┼──────┼──────────┤ │81 │阿郎 │詞曲 │吳東龍 │ ├──┼─────┼──────┼──────────┤ │82 │相逢 │詞曲 │吳東龍 │ ├──┼─────┼──────┼──────────┤ │83 │風箏 │詞曲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84 │送行 │詞曲 │吳東龍 │ ├──┼─────┼──────┼──────────┤ │85 │問花 │詞曲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86 │堅持 │詞曲 │吳東龍 │ ├──┼─────┼──────┼──────────┤ │87 │慾望人生 │詞曲 │吳東龍 │ │ │(改名:世│ │ │ │ │間人) │ │ │ ├──┼─────┼──────┼──────────┤ │88 │世間事 │詞曲 │吳東龍 │ ├──┼─────┼──────┼──────────┤ │89 │夜總會 │詞曲 │吳東龍 │ ├──┼─────┼──────┼──────────┤ │90 │思相枝 │詞曲 │吳東龍 │ ├──┼─────┼──────┼──────────┤ │91 │紅甲黑 │曲 │吳東龍 │ ├──┼─────┼──────┼──────────┤ │92 │紙雲煙 │詞曲 │吳東龍 │ ├──┼─────┼──────┼──────────┤ │93 │望春天 │詞曲 │吳東龍 │ ├──┼─────┼──────┼──────────┤ │94 │蝴蝶夢 │詞曲 │吳東龍 │ ├──┼─────┼──────┼──────────┤ │95 │醉到底 │曲 │吳東龍 │ ├──┼─────┼──────┼──────────┤ │96 │愛錯了設多│詞曲 │吳東龍 │ │ │(改名:一│ │ │ │ │錯再錯) │ │ │ ├──┼─────┼──────┼──────────┤ │97 │多情的人 │詞曲 │吳東龍 │ ├──┼─────┼──────┼──────────┤ │98 │恨袜落心 │詞曲 │吳東龍 │ ├──┼─────┼──────┼──────────┤ │99 │風雨無情 │曲 │吳東龍 │ ├──┼─────┼──────┼──────────┤ │100 │破鏡重圓 │曲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101 │異鄉之戀 │曲 │吳東龍 │ ├──┼─────┼──────┼──────────┤ │102 │賣擱越頭 │詞曲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103 │無名戀歌 │曲 │吳東龍 │ ├──┼─────┼──────┼──────────┤ │104 │傷心鼻頭角│詞曲 │吳東龍 │ │ │(改名:傷│ │ │ │ │心戀情) │ │ │ ├──┼─────┼──────┼──────────┤ │105 │綿綿舊情 │詞曲 │吳東龍 │ ├──┼─────┼──────┼──────────┤ │106 │一生只有你│詞曲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107 │心痛的滋味│曲 │吳東龍 │ ├──┼─────┼──────┼──────────┤ │108 │心痛的戀情│曲 │吳東龍 │ ├──┼─────┼──────┼──────────┤ │109 │我最愛的人│曲 │吳東龍 │ ├──┼─────┼──────┼──────────┤ │110 │無人疼的心│曲 │吳東龍 │ ├──┼─────┼──────┼──────────┤ │111 │故鄉的地圖│詞曲 │吳東龍 │ ├──┼─────┼──────┼──────────┤ │112 │查某人的心│曲 │吳東龍 │ ├──┼─────┼──────┼──────────┤ │113 │真愛只有你│曲 │吳東龍 │ ├──┼─────┼──────┼──────────┤ │114 │茫茫的世界│詞曲 │吳東龍 │ ├──┼─────┼──────┼──────────┤ │115 │酒後吐真言│詞曲 │吳東龍 │ │ │(夢三更)│ │ │ ├──┼─────┼──────┼──────────┤ │116 │唱歌的飲酒│詞曲 │吳東龍 │ ├──┼─────┼──────┼──────────┤ │117 │寂寞的蠟燭│曲 │吳東龍 │ ├──┼─────┼──────┼──────────┤ │118 │等待你一生│曲 │吳東龍 │ ├──┼─────┼──────┼──────────┤ │119 │媽媽的背影│詞曲 │吳東龍 │ ├──┼─────┼──────┼──────────┤ │120 │愛你的代價│詞曲 │吳東龍 │ ├──┼─────┼──────┼──────────┤ │121 │愛情相思夢│曲 │吳東龍 │ ├──┼─────┼──────┼──────────┤ │122 │雨夜花之戀│詞曲 │吳東龍 │ │ │(改名:愛│ │ │ │ │情酸甘甜)│ │ │ ├──┼─────┼──────┼──────────┤ │123 │無緣(改名│詞曲 │吳東龍 │ │ │:癡情誰人│ │ │ │ │知) │ │ │ ├──┼─────┼──────┼──────────┤ │124 │夢中的相思│曲 │吳東龍 │ ├──┼─────┼──────┼──────────┤ │125 │請你著放棄│曲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126 │一段情一場│曲 │吳東龍 │ │ │夢 │ │ │ ├──┼─────┼──────┼──────────┤ │127 │我的心我的│曲 │吳東龍 │ │ │夢 │ │ │ ├──┼─────┼──────┼──────────┤ │128 │愛你十年萬│詞曲 │吳東龍 │ │ │年 │ │ │ ├──┼─────┼──────┼──────────┤ │129 │愛越深傷越│詞曲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重 │ │ │ ├──┼─────┼──────┼──────────┤ │130 │對你的這段│曲 │吳東龍 │ │ │情 │ │ │ ├──┼─────┼──────┼──────────┤ │131 │愛著一個不│詞曲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該愛的人 │ │ │ ├──┼─────┼──────┼──────────┤ │132 │力量 │詞曲 │吳東龍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 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