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4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魁元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侯勝昌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正男律師
- 被告
- 己○○
- 被告
- 之3
- 選任辯護人
- 柯尊仁律師
- 被告
- 壬○○
- 被告
- 之4
- 被告
- 庚○○
- 上1人選任辯護人
- 吳惠玲律師
- 被告
- 辛○○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王仁聰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蔡淑媛律師
- 被告
- 甲○○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柏瑞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復華律師
- 被告
- 戊○○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建勛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慧錚律師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梁宗憲律師
- 被告
- 丁○○
- 之1號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9156號、第12068 號、第12625 號、第14106 號、第16400 號、
第164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如附表二乙○○部分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五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如附表三乙○○部分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如附表四乙○○部分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表五至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均累犯,處如附表三己○○部分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均累犯,處如附表四己○○部分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六、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如附表四壬○○部分所示之
刑,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
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如附表四庚○○部分所示之
刑,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如附表四辛○○部分所示之
刑,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視附表一、二不同案件而有下列綽號:民哥、明哥
、昆哥、俊哥〈阿俊〉、富哥、駿哥、財仔)夥同鄧家珍(
綽號小雅、小佩,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綽號「阿華」、「小雯」等人(均尚未到案)組成詐騙集團
,僱用子○○(綽號阿祥)、李原慶(綽號阿偉)、丑○○
(綽號阿弟)、癸○○(綽號阿福)(以上4 人下稱子○○
等4 人,由檢察官另案起訴,詳下述),以及鄭子瑜(綽號
小美)、康書銘(綽號表弟)、張譯心(原名張彩霞。以上
3 人經檢察官另案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下同)96年4 月27日許起,由
乙○○為首,招募上開子○○等7 人參與該詐騙集團。其等
基於任務分工,由乙○○、「阿華」、「小雯」等人在大陸
地區就地招募人員負責撥打電話予我國國內不特定被害人,
要求被害人等匯款至不詳人依證件所開立之各人頭帳戶內(
現由警方追查中),由乙○○等人提供上開用以匯入騙得款
項之人頭帳戶,在高雄縣市及其他之不詳地點等處,以電話
聯絡方式囑由子○○、癸○○、丑○○、李原慶前往通知地
點拿取人頭帳戶後,先行試卡確認提款卡或補摺機測試帳戶
可以使用,回報乙○○等人後,於接獲贓款入帳之訊息後,
迅予提領詐得贓款一空。其間,於96年4 月底,綽號「小雅
」並吸收康書銘擔任收取人頭帳戶工作,由癸○○偕同康書
銘前往「小雅」所提供高雄縣市及其他之不詳地點等處,收
取人頭帳戶,康書銘之工資則為每日新台幣(下同)2 千元
之代價。乙○○則負責在國內擔任監督、招募、訓練、指揮
、管理車頭、車手提領贓款之工作;並招募子○○、癸○○
及丑○○等人擔任車手,子○○則吸收李原慶擔任車頭,癸
○○則吸收鄭子瑜、康書銘擔任車頭;車頭負責每日試刷人
頭金融卡、車手臨櫃提領現金之把風、承租車輛及搭載車手
持偽造證件前往銀行領得贓款等工作;而就獲利贓款報酬之
分配,係由子○○與李原慶分得總提領詐得金額百分之4 ,
其中子○○分得百分之3 ,李原慶分得百分之1 ;癸○○、
鄭子瑜及康書銘分得總提領詐得金額百分之4 ,其中癸○○
分得百分之3 ,鄭子瑜或康書銘分得百分之1 等之不等報酬
,剩餘提領詐得金額再經由乙○○指定丑○○前往收取,丑
○○收取後遂依乙○○以電話簡訊或其他聯絡之方式,將上
開款項匯入其指定帳戶,或乙○○指定之「小雅」等人前往
各該處向其取款等方式,報酬為每筆100 萬元可分得5 千元
之代價計酬。嗣於96年4 月27日某時許起,其等所屬詐騙集
團成員某真實姓名之成年人即負責在大陸地區指揮撥打電話
者,以撥打電話向附表一所示q○○、宇○○○等被害人,
佯稱假台中地檢署劉金德、假銀行人員、假中華電信、假電
信局、假地檢署及檢察官名義、假法院、假調查局、假監理
站人員、假戶政事務所等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詐欺方式,
致被害人等不疑有他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
所示各該人頭帳戶內,再由子○○、癸○○與鄭子瑜分別持
由乙○○等人所指示交付之林婉倪、黃政僑與黃怡萍等人頭
帳戶之提款卡,依乙○○指示,並由李原慶與鄭子瑜、康書
銘(俗稱車頭)駕駛承租車輛搭載子○○及癸○○,共同前
往乙○○所指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金融機構,由子○○、
癸○○或鄭子瑜(俗稱車手)臨櫃領款,並至如附表二所示
之編號1 至59之提領匯款地點之各該金融機構,拿取存摺類
存款取款憑條及相關提款單,於其上填寫金額、帳號(詳如
附表一所示之編號1 至59之匯款金額、匯款銀行別之戶名、
帳號亦即人頭帳戶)及日期等資料,並在存摺類存款取款憑
條及相關提款單上簽章欄蓋用「林婉倪」等之印章,據以行
使上開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及提款單(詳如附表一、二之編
號1 至59之匯款銀行別之戶名、帳號及各該提領匯款地點)
,用以表示提領上開款項之意思,同時由李原慶、鄭子瑜及
康書銘在外把風,領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贓款後,子○○、癸
○○即向乙○○回報領得贓款之情形,再依乙○○分配,分
別取得如上開所示之獲利成數;乙○○等人以此手法詐得贓
款,合計逾1 億3 千49萬餘元(各次犯行,詳如附表一、二
所示之各被害人、匯款行為地、犯罪行為及樣態、匯款結果
地、匯款金額、匯款時間、行為人、提領匯款時間、提領匯
款地點及提領匯款行為分擔)。嗣於96年8 月15日某時許,
以如附表一編號59號之犯罪行為及樣態,子○○及李原慶於
同(15)日下午1 時許,前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鳳分行,
領取乙○○指示張譯心所提領之被害人戌○○匯入該帳戶內
之詐得金額58萬元,子○○取得後正欲離去之際,遂為警於
同日下午2 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路60號前,當場拘
提子○○及李原慶到案,並同時查獲前往欲向子○○取款之
丑○○,扣得丑○○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咖啡色背包1 個(另
扣得背包內之現金68萬5 千2 百元,雖係詐領而來,但屬被
害人所有)、子○○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黑色手提袋1 個、李
原慶所駕駛車號ZT-9151 號自用小客車內之現金18萬元、李
原慶身上之現金2 千2 百元(上開現金雖係詐領而來,但屬
被害人所有),及李原慶所有供共同犯罪所用之小型電子計
算機1 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晶片卡1 張、行動電話
8 支(含6 張晶片卡)、小本記算簿1 本、高雄市銀行入戶
電匯回條(收款人:潘奕如、金額1 萬4 千元)、高雄市銀
行存摺存款類存入憑條,戶名:蘇揚烈、金額5 萬1 千元)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入憑條,(戶名:黃意宏、金額1 萬
元〈尚未匯入〉)、各銀行服務據點名冊1 本等物,暨扣押
潘奕仁、張永聰、江佳禎、戴佳親、許雅玲、蘇揚烈、黃意
宏等人之帳戶、金融卡、印章等物(上開帳戶、金融卡、印
章等物不能證明為被告所有)。嗣於同(15)日下午4 時45
分許,前往子○○位於高雄市○○區○○路132 巷10弄2 號
之住處搜索,扣得乙○○所有交與子○○供共同犯罪預備之
金融機構行址名冊3 份,及黃守忠、趙國振之帳戶、提款卡
、印章等物、第一銀行提款卡1 張(卡號:00000000000 號
)等物(上開帳戶、提款卡、印章等扣押物品不能證明為被
告所有)。又於同(15)日下午4 時45分許,前往李原慶位
於高雄市左營區○○○路129 號之住處搜索,扣得上開偽造
之鄭斯峰、黃政僑(均貼上李原慶照片)汽車駕照各1 張。
另於96年8 月19日下午2 時許,在高雄市○○區○○街62號
14樓,拘提癸○○及鄭子瑜到案,扣得與本案犯罪無關之鄭
子瑜所有之行動電話(內含門號0000000000晶片卡)1 支、
門號0000000000晶片卡1 張及台灣大哥大帳單2 張等物。迨
96年8 月21日中午12時50分許,康書銘自行前往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說明,而查獲上情。
二、子○○、李原慶與乙○○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
聯絡,由李原慶提供其照片予乙○○,由乙○○以不詳代價
,委託某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在不詳時、地,偽造「鄭
斯峰」、「黃政僑」之汽車駕駛執照各1 枚。後於96年7 月
18日上午10時42分,子○○持上開偽造「鄭斯峰」之汽車駕
駛執照前往位於高雄市苓雅區○○○路358 號「台北富邦銀
行港都分行」,據以行使前揭偽造之汽車駕駛執照,用供該
分行行員辨識身分,並以黃文霖之人頭帳戶臨櫃提領自王佩
玲詐得匯入之贓款105 萬元(如前所述),得手後,隨即由
李原慶搭載子○○駕車離去,足以生損害於鄭斯峰、黃政僑
本人,及監理機關對於駕駛執照管理、台北富邦銀行辨識領
款人真實身分之正確性。子○○並將上揭偽造鄭斯峰之汽車
駕駛執照返還予李原慶(詳如附表二編號50第1 項)。
三、己○○前於93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5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 年確定;因緩刑期間再犯
電信法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71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2 月確定,於95年3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上開緩
刑宣告遭撤銷。96年10月間某日,綽號「阿明」、「富哥」
之乙○○在網路聊天室分別認識沈中豪(原名沈𡘙鑫)、何
茂榮(以上2 人由檢察官另案起訴,詳下述),得知其等因
缺錢花用,乙○○乃招募其等參與由渠等組成之該詐騙集團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及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參與由「阿華」、「小
雯」等人組成之詐騙集團,推由沈中豪、何茂榮擔任向被害
人取款之車手工作,並約定沈中豪、何茂榮各抽取詐騙所得
金額百分之6 、百分之1 ,作為其等之不法所得,雙方謀議
既定,乙○○遂提供NOKIA 手機2 支(灰色、藍色),並以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分別供沈中豪、何茂榮作為
彼此聯繫之用;且乙○○將由該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偽造
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科員盧仁旭」識別證(
貼沈中豪之照片)、偽造木質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監管科」之機關印信交付予沈中豪,再由不詳姓名之集團成
員冒稱檢警人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電話向附表三編
號1 至5 所示之甲甲○○等5 人佯稱:渠等遭冒名申辦金融
帳戶,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需先提出保證金以存入台北地
檢署之監管帳戶,3 日後即予返還云云,待甲甲○○等人不
疑有他陷於錯誤而提款後,再由車手沈中豪、何茂榮依乙○
○之指示,前往上開編號所示交款地點附近之便利商店,由
「阿華」或「小雯」等人將其等先前所偽造之內容略為:「
案由:因違反防治洗錢條例法,涉案嫌疑人(填載被害人姓
名)因案經聲請人於某時受監管清查現金(填載附表四所示
之詐騙金額),涉案嫌疑人經台北地檢署申請分案審理,請
准監管清查名下帳戶資金,清查無誤予以歸還,持本文涉案
嫌疑人在偵查期間不得散布、播送、言論,依刑法妨害秘密
罪第350 條第2 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 萬元罰金,
主任檢察官李榮元,台北地檢署公鑒」等不實事項之公文書
,及載有「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茲收到分案申請人(填
載被害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遭詐騙金額)所繳納之金額
」等不實之公文書,傳真至與沈中豪約定之便利商店,由沈
中豪接收該傳真,並以其事前所買之紅色印台,在上開文書
蓋用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印信,完成
偽造公文書行為。嗣沈中豪至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之交款
地點,何茂榮則在附近把風,由沈中豪先向甲甲○○等人出
示上開偽造之識別證,偽稱:伊為台北地檢署監管科人員盧
仁旭,並提示上開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公文」、「台
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交付予上開編號之被害人,使其等
陷於錯誤,誤信沈中豪確係台北地檢署指派之收款人員,而
將上開編號所示之款項如數交付與沈中豪,足以生損害於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公文書之正確性
,及附表三所示各被害人之權益。沈中豪、何茂榮詐騙得逞
後,乙○○旋即指示有同上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己○○前往
不詳地點等處,向沈中豪、何茂榮收取詐騙款項,先由沈中
豪、何茂榮扣除渠等報酬之不法所得後,其餘交付己○○攜
回乙○○位於高雄市鼓山區○○○路21號14樓之3 住處,交
付乙○○;或由沈中豪、何茂榮依乙○○之指示於當日將餘
款匯至乙○○所指定之寶華銀行中清分行第000000000000號
(下稱寶華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永康分行第00000000
000000號(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埔乾分
行第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新銀行帳戶)等帳戶內。嗣
於96年11月7 日上午11時40分許,沈中豪、何茂榮前往台北
縣萬里鄉○○路14號大鵬國小前,由沈中豪持上開不實之識
別證、偽造之公文書交予附表三編號6 之a○○簽收,a○
○欲交付70萬元之際,為警當場查獲,而未得逞,並扣得如
附表六所示之其等使用之門號NOKIA 牌手機、上開偽造之識
別證、公文、收據、詐騙贓款30萬元等物。嗣沈中豪、何茂
榮於警員尚不知悉何人犯案前,主動向警員坦承附表三編號
1 至5 之犯嫌而自願接受裁判;因而查悉乙○○、己○○附
表三編號1 至6 之犯行。
四、乙○○(綽號阿俊)、戊○○(綽號阿野)、陳漢林(綽號
小陳,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另案起訴,詳下述)及「阿華」
、「小雯」等人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乙○
○等人負責撥打電話予不特定之人,以「假辦案,真詐財」
之詐術使人交付財物,陳漢林則負責現身向被害人謊稱係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職員,於取信被害人後,向被害人
取款,再交付予在附近等候之「阿野」戊○○。陳漢林先於
96年12月4 日20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文學公園旁,自乙○
○處收受偽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梁家韋」
識別證1 枚、及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所偽造之「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監管科印」公印1 個,及供其詐欺犯罪聯絡使用
之插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 卡之行動電話各
1 支;陳漢林即於96年12月5 日15時許,在其高雄市○○區
○○路687 號7 樓之2 居住處,於上開識別證上貼上自己之
相片,足生損害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職員管理之
正確性。陳漢林與乙○○等人於佈置妥當後,即於96年12月
6 日9 時30分許,由其中1 人撥打甲乙○之電話,並向甲乙
○自稱係第一銀行之人員,甲乙○所申辦之第一銀行帳戶遭
人冒領,再由電話詐騙集團人員陸續佯稱係桃園縣政府警察
局刑事組員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均向甲
乙○佯稱其帳戶遭人利用為詐騙集團之人頭帳戶,如欲免遭
收押,需準備200 萬之現金,交付予指定之人員云云,並於
96年12月6 日中午以傳真方式,將偽造之「台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事傳票」(上開2 紙上均蓋有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
所偽造之「台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檢察官吳益盛
」、「書記官康敏郎」等公印之印文)交付予甲乙○而行使
之,甲乙○因而於同(6) 日14時許至銀行提領200 萬元,
惟亦向警方報案,警方研判係詐騙集團所為,乃商請甲乙○
佯予配合,與陳漢林等人約定於同日17時左右在屏東縣屏東
市○○路屏東教育大學前交款。乙○○於與甲乙○約定交款
之地點後,即以簡訊告知陳漢林帶同上開偽造之識別證及公
印,由高雄市前往屏東縣屏東市○○路○段,陳漢林到達後
,即依指示至當地之便利商店接收乙○○所傳送偽造之「臺
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
據之傳真,並旋在該2 張收據上蓋用偽造之「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監管科印」,用以表示上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之收據均為表示收受甲乙
○之款項之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公文書、
印信管理之正確性。陳漢林於準備妥當後,即依電話指示前
往屏東教育大學等候甲乙○,後接獲電話指示變更至屏東市
○○路○段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前取款,待看見甲乙○後,陳
漢林即欲向甲乙○表明身分詐財,惟尚未及提示上開偽造之
證件及收據,即遭埋伏之員警逮捕查獲,因而未能得財,並
扣得與乙○○所有供聯絡用之上開行動電話2 支、偽造之「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梁家韋」識別證1 枚、「台
灣高雄地方法院監管科印」1 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之收據各1 張。
五、乙○○、己○○(綽號小傑、小杰)、壬○○(綽號阿順仔
)、丁○○(綽號阿安)、庚○○(綽號清仔)、甲○○、
辛○○、鄧鈞壕(綽號阿財、發仔)、鄧家珍(以上2 人由
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6年間,參與「阿華」、「小雯」等
人組成之詐騙集團,其間丁○○、壬○○經由庚○○過濾篩
選,再透過鄧家珍之介紹予乙○○而參與該詐騙集團,鄧家
珍並收購人頭帳戶供車手接款後匯款之用;就詐騙所得之贓
款,鄧家珍抽取詐騙所得百分之1.5 ,庚○○抽取百分之0.
5 及向丁○○收取介紹費5 萬元之不法所得;並推由壬○○
、丁○○、鄧鈞壕擔任車手,負責向被害人取款工作,並約
定由壬○○、丁○○、鄧鈞壕各抽取詐騙所得百分之4.5 、
百分之1.5 作為其等之不法所得。⑴謀議既定,乙○○遂提
供手機分別供壬○○、丁○○、鄧鈞壕作為彼此聯繫之用;
乙○○另將由該集團成員於不詳時、地偽造之「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某科員」識別證(貼上壬○○、丁○○
、鄧鈞壕之照片)、偽造木質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監管科
」機關印信交予壬○○、丁○○、鄧鈞壕,再由不詳姓名之
集團成員冒稱檢警人員,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電話向附
表四編號1 至11所示之b○○等人佯稱:渠等遭涷結監管資
產為由,需先提出保證金以存入台北地檢署之監管帳戶,後
即予返還云云,待b○○等人不疑有他而提款後,再由壬○
○、丁○○、鄧鈞壕依乙○○之指示,前往附表四所示之交
款地點附近便利商店,由「阿華」或「小雯」等人將其等先
前所偽造,內容略為:「案由:因違反防制洗錢條例法,涉
案嫌疑人(填載被害人姓名)因案經聲請人於某時受監管清
查現金(填載如附表四所示之詐騙金額),涉案嫌疑人經台
北地檢署申請分案審理,請准監管清查名下帳戶資金,清查
無誤予以歸還,持本文涉案嫌疑人在偵查期間不得散布、播
送、言論,依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15 條第2 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五萬元罰金,檢察官張書華等人,台北地檢署公
鑒」等不實事項之公文書,及載有:「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
據,茲收到分案申請人(填載被害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被
害人遭詐騙金額)所繳納之金額」等不實事項之公文書,傳
真至與壬○○、丁○○、鄧鈞壕(及陳漢林、沈中豪、何茂
榮)約定之便利商店,並由壬○○、丁○○、鄧鈞壕接收該
傳真,再由壬○○、丁○○、鄧鈞壕以事先所買之紅色印台
,在上開文書蓋用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監管科」機關
印信,偽造完成公文書後,其3 人隨即至附表三所示之交款
地點,車頭鄧鈞壕等人在附近把風,由車手壬○○、丁○○
等人分別向附表四編號1 至10、11(車組何茂榮及沈中豪、
戊○○及陳漢林如附表四編號12、13至15之犯行,同附表三
編號2 、4 、6 及事實四,已如上述)之b○○等人出示偽
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某科員」識別證,偽
稱伊為台北地檢署監管科人員,並出示上開偽造之「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科收據」,交付予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使其等陷於錯誤,
誤信壬○○、丁○○確係台北地檢署指派之收款人員,而將
附表四之款項交付予上開車手,足生損害於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文書之正確性及附表四被害
人權益。⑵而壬○○、丁○○、鄧鈞壕(及戊○○、陳漢林
、沈中豪、何茂榮)每次詐騙得逞後,乙○○旋即指示己○
○前往不詳地點等處向其等車手收取詐騙款項,壬○○、丁
○○、鄧鈞壕先扣除渠等之不法所得後,將餘款交付己○○
攜回乙○○位於高雄市鼓山區○○○路21號14樓之住處,交
付乙○○;或由上開車手鄧鈞壕等人依乙○○之指示於當日
將餘款匯至乙○○指定之帳戶內(詳如附表三編號1 至11、
12至15所示之被害人、交付方式、地點、行為方法及樣態、
時間)。⑶該詐欺集團除由鄧家珍收購人頭帳戶外,並由「
阿華」、「小雯」等人招募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李蘭」' 綽
號「小琪」(林小姐)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李蘭」邀同在台
灣地區有上開犯意聯絡之丙○○(未經檢察官起訴)、辛○
○夫婦參與該詐騙集團,將乙○○、己○○與其他車手等人
扣除不法所得後之贓款,匯至辛○○、丙○○、張心穎及黃
明雄及其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人頭帳戶(詳如附表四編
號1 至11〈及12至15〉所示之被害人、交付方式、地點、行
為方式及樣態、時間所示)再由辛○○、丙○○提款交付「
小琪」及其他車手提款後,按「阿華」、「小雯」及其集團
份子所指示地下通匯管道,將扣除上開人頭帳戶報酬後之剩
餘贓款,經地下通匯轉入大陸地區;⑷而甲○○明知金融機
構帳戶為個人理財重要工具,應予妥慎使用保管,如輕率提
供他人使用,他人可能任意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亦基
於如其所借用之黃明雄帳戶遭詐欺集團成員於施行詐術致被
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之用,或以該帳戶將贓款提轉地下通匯
至境外之用,將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詐財犯罪,亦不違背其
本意之犯意,而提供不知情之黃明雄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馬公分行帳戶第00000000 00000帳號(下稱合作金庫帳戶)
供作匯款之人頭帳戶。⑸乙○○等人乃基於任務分工,其間
上開車手提款後,於97年3 月10日乙○○依詐騙集團成員阿
華等人簡訊指示,矚由鄧鈞壕先後將將詐騙贓款之現金80萬
元、79萬3 千元匯入辛○○提供其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所
申設之人頭帳戶內(第00000000000000帳號,下稱高雄三信
帳戶),辛○○隨即依李蘭之指示,前往高雄三信提款99萬
8 千元,先行扣除其不法所得後,在不詳地點將該款項交給
「小琪」等詐欺集團成員。又於97年3 月25日上午某時許,
乙○○依「阿華」、「小雯」等人之指示,囑由己○○分別
將詐騙款項50萬4300元匯入辛○○上開高雄三信帳戶;將26
萬2 千元匯入丙○○所申設之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鹽埕分
社帳戶第0000 000000000帳號(下稱高雄二信帳戶);將83
萬7 千元匯入甲○○所提供之黃明雄合作金庫帳戶;且將4
萬元匯入張心穎所開設之高雄銀行前鎮分行帳戶第00000000
0000帳號(下稱高雄銀行帳戶)。⑹嗣於97年3 月25日下午
2 時58分許,壬○○、鄧鈞壕前往台北縣淡水鎮○○里○○
路31巷20號前,由壬○○持上開偽造之識別證、公文書、收
據交與v○○(如附表三編號10)簽收,並收取v○○交付
210 萬元得逞後,乙○○於同(25)日下午5 時許,撥打己
○○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手機,囑其前往台北收取上開詐
騙贓款,壬○○、鄧鈞壕先扣除渠等之不法所得後,將餘款
197 萬4 千元交付己○○收款後,己○○即搭乘同(25)日
晚間9 時30分許之台灣高鐵返回高雄,旋前往高雄市鼓山區
○○○路21號14樓,正要將上開款項交予乙○○之際,為警
於同(25)日晚間11時40分許,在上開美術館路23號前,當
場查獲己○○,並扣得如附表八所示供其作案用之手機、咖
啡色背袋內裝有詐得贓款197 萬4 千元、帳冊、台灣高鐵車
票、存款憑條(戶名:辛○○、丙○○、黃明雄、張心穎)
、偽造之識別證、電子計算機及身上之詐得贓款3 萬9400元
及等物。⑺又於同(3) 月26日凌晨零時許,在高雄市鼓山
區○○○路21號14樓處拘提乙○○,並當場查獲扣得如附表
八所示之供其作案用之手機、手機晶片卡、銀行、郵局之存
簿、提款卡、郵政匯款執據(戶名王文詡、王奕華)、儲值
卡收據、電信預付儲值卡等物;⑻另於同(3)月26 日凌晨
1 時25分許,在高雄市前鎮區鎮○○街395 巷14 號3樓之4
處,拘提壬○○到案,並扣得如附表八之供其作案用之手機
、黑色公事包、計算機、帳冊、門號0000000000 晶 片卡,
及詐得之贓款2 萬7000元等物。其後依己○○、乙○○之供
述及按扣得之存款憑條4 紙(戶名:辛○○、丙○○、黃明
雄、張心穎),函請上開金融構涷結各該帳戶;並先後於97
年4 月29日、4 月30日、5 月14日、5 月29日、6 月5 日傳
喚庚○○、辛○○、甲○○、戊○○、丁○○等人到案,而
悉上情。
六、案經附表一所示之q○○等59人、附表三所示之b○○等11
人及附表四所示之甲甲○○等3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
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理由所援用之證據資料(含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
,被告8 人、辯護人及公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明
均同意作為證據(參本院1 卷第36、318 頁),本院審酌上
開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或不當情形,且與本案待證事實相
關,適當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
,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就事實一至五,坦承詐欺取財之犯行,惟否
認事實二、三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特種文書犯行,辯稱:上
開偽造證件、公文、收據等,均是大陸地區人員負責打電話
叫收款之車手去指定地點拿取使用,伊只是聯絡他們而已;
而就附表二之不法詐欺取財既遂金額並未高達1 億3 千多萬
元等語;被告己○○就事實四、五,坦承詐欺取財犯行,惟
否認偽造公印及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行,辯稱:伊僅持有偽
造之識別證,係乙○○交付保管,伊並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等語;被告戊○○就事實四,坦承案情是詐欺集團所為、款
項是詐騙所得均知情,惟否認行使偽造種文書及公文書犯行
,辯稱:伊僅擔任把風角色,然後將款項轉交給乙○○所指
定之人等語;而被告壬○○坦承有事實五之犯行,惟辯稱:
伊並非主謀,沒有直接電話詐騙等語;被告庚○○就事實五
,否認係詐欺共同正犯,辯稱:伊並未參與乙○○等人詐欺
構成要件行為,僅有幫助行為等語;被告辛○○否認事實五
之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與其他被告均不認識,伊本身因
在大陸地區做生意,伊股東說有人將錢匯入伊帳戶內,大陸
的李蘭聯絡伊領錢,將錢交給林小姐,伊沒有匯款到大陸等
語;被告田正岡就事實五,坦承作車手詐欺取財犯行,惟否
認行使偽造種文書及公文書犯行,辯稱:上開偽造之文書是
伊搭檔去收取使用,伊僅受乙○○指示領錢等語。經查:
㈠就事實一、二部分(即附表一、二編號1 至59。附表二編號
50第1 項除外),除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
審理中之自白外,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 至59所示之被害
q○○等59人警詢之指訴相符,並經證人子○○、丑○○、
李原慶、癸○○、鄭子瑜、賴光平於警詢證述,證人子○○
、丑○○、李原慶、癸○○、呂榮文等人於檢察官偵訊具結
證述,證人子○○、丑○○、癸○○於其等刑案法院審理時
具結證述明確,參核相符,堪認屬實;且有警卷、偵卷所附
如附表一、二編號1 至59所示之告訴人q○○等59人之報案
資料、各金融機構之跨行提款(匯款)交易明細、往來(交
易)明細查詢、交易清單、帳戶(存摺)查詢明細(表)、
開戶基本資料、提款憑條、自動付款機或ATM 提款資料、取
款憑條、存款(存摺)對帳單、對帳單查詢、客戶存提紀錄
單、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憑條)、郵政國內匯款單、臨櫃
提款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日報表、高雄郵局96年5 月29日
第0962001593號函、本院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提領款監
視器翻拍照片、扣押物照片及編號59 之 移送機關贓物認領
保管單(戌○○領回58萬元)各1 份在卷可稽,且有子○○
、癸○○指認被告乙○○、同案鄧家珍之監視畫面資料,同
案子○○、鄭子瑜租車交通工具資料,暨移送機關對子○○
、李原慶、丑○○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清單在卷可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證物扣案足憑。是被告
乙○○上開自白,核與卷內積極事證相符,足堪採信。
㈡就事實二部分(附表二編號50第1 項),業經被告乙○○於
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並經告訴人王佩玲於警詢之
指訴,證人子○○、丑○○、李原慶於警詢、檢察官偵訊之
(具結)證述,證人子○○、丑○○於其等刑案法院審理時
具結證述明確,參核相符,堪認屬實;並有卷附如附表一、
二編號50第1 項之被害人王佩玲受理報案、台北富邦銀行(
人頭帳戶)黃文霖對帳查詢單、開戶基本資料、ATM 交易明
細、監視器翻拍照片6 張在卷可稽,及警卷內偽造之鄭斯峰
、黃政僑駕照影本各1 份在卷足參。是被告乙○○上開自白
,核與卷內積極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㈢就事實三(即附表三)部分,業據業經被告乙○○於偵訊及
本院審理時自白在案,核與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甲甲○○(
編號2) 、p○○(編號4) 、a○○(編號6) 於警詢之
指訴,證人沈中豪、何茂榮於警詢之證述,及何茂榮於偵訊
之具結證述,參核相符,堪認屬實;並有警、偵卷內甲甲○
○、p○○報案資料、a○○遭詐騙資料(偽造之台北地檢
署監管科公文及收據)、被告己○○指認沈中豪照片、寶華
銀行存款存根聯、中國信託存入憑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各1 份、照片5 張在卷足參,印證相符。是被告乙○○
上開自白,核與卷內積極事證相符,洵堪採信。
㈣就事實四部分,業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且被告
己○○及戊○○就詐欺取財部分亦自白在案,核與被害人甲
乙○於警詢之指訴相符,並經證人即共犯陳漢林於偵訊(97
年4 月16日、4 月25日、6 月11日及6 月13日)具結證述、
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證明確,參核相符,堪認屬實;並有甲
乙○台灣銀行存簿及交易明細、台北地院行政強制性資產凍
結執行書、王鈞霖指認被告戊○○、戊○○指認被告乙○○
、己○○、共犯陳漢林等人之照片、通聯調閱查詢單、屏東
分局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
1 份,及照片6 張在卷足參。是被告乙○○、己○○及戊○
○上開自白部分,核與卷內積極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㈤就事實五(如附表四)部分,除編號12、13至15之犯行,同
上附表三編號2 、4 、6 及事實四予以援用外,就編號1 至
11部分,業經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且被告壬○○
、田正岡就詐欺取財部分亦自白在案,核與上開編號1 至15
所示之被害人b○○至a○○等15人於警詢之指訴,證人沈
中豪於警詢之證述,證人v○○(編號10)、張殷朱雀(編
號4) 於檢察官偵訊(具結)證述,證人即共犯陳漢林、沈
中豪、何茂榮、黃明雄、張心穎、丙○○等人,以及被告乙
○○、己○○、壬○○、戊○○、庚○○、甲○○、辛○○
均以證人身分(各就其他被告部分)於偵訊具結證述;被告
乙○○、己○○、壬○○、丁○○均以證人身分(各就其他
被告部分)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參核相符,堪認屬
實;並有卷附如附表三編號1 至11所示之被害人受理報案(
三聯單)、陳報單、紀錄表、各次存款憑條、匯款回條聯、
「台北地檢署監管科」公文、金融機構存簿(存摺)、交易
明細、取款憑條、贓物認領保管單編號10)、便利商店接收
傳真收據、請求暫時性凍結執行聲請書、個人資料外洩授權
止付申請書、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假扣押處分命令,及查獲現
場照片6 張在卷可稽;且有乙○○指認被告丁○○,己○○
指認被告乙○○,壬○○指認被告庚○○及同案鄧家珍,丁
○○指認被告乙○○、己○○、同案鄧家珍、鄧鈞壕之照片
,高雄三信、高雄二信、合庫馬公分行、高雄銀行前鎮分行
、合庫海山分行、台新銀行、中國信託、兆豐太平分行、澎
湖二信、聯邦新莊分行、澎湖一信、渣打觀音分行、華南八
德分行、新光龍山分行、台企虎尾分行、合庫前鎮分行、合
庫南興分行分別檢送客戶(辛○○、丙○○、黃明雄、張心
穎、李佩珊、黃功明、歐臻裝潢工程行、劉昌明、趙秀盈、
許順富、呂正川、均弘謙公司、王正麗、樂奇華公司、林奕
丞、張玉鶯)開戶資料及往來交易明細表,新竹一信傳票及
取款憑條、屏東分局及移送機關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收據及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參核相符,
以及如附表八所示己○○、乙○○、壬○○身上查獲之物扣
案足憑,堪認屬實。是被告乙○○、壬○○、田正岡上開自
白部分,核與卷內積極事證相符,足堪採信。
二、被告8 人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
㈠就事實一、二部分,證人車手丑○○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伊
是「小雅」鄧家珍介紹入詐騙集團,她打電話叫伊開車接錢
,傳簡訊要伊匯錢,或接錢後打電話要伊把錢交給她,有時
是乙○○自己來接錢;是乙○○用手機傳簡訊指定帳戶,匯
款後要將單據傳真至指定電話,簡訊內有電話號碼等語(參
警1 卷第125 頁,本院2 卷第126 反頁);且證人李原慶於
偵訊具結證稱:子○○介紹伊擔任車手,由乙○○面試,有
簽本票3 張,在耕讀園簽本票時有看到鄧家珍、乙○○、癸
○○及丑○○等語(參警1 卷第125 ,偵1 卷第92反、93頁
);而證人癸○○、子○○各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乙○
○當面說伊工作就是領錢,報酬是所領款項百分之3 ,要簽
本票3 張共50萬元等語;以及證稱:伊96年7 月18日持偽造
之駕駛執照,去高雄市○○○路58號台北富邦港都分行臨櫃
提款,李原慶在外面等伊,領完款伊等一起走;照片是伊拿
給「明哥」乙○○,不是伊貼上照片,是乙○○拿給伊的等
語明確(參本院2 卷第124 反、125 、131 頁),上開4 人
證述參核相符;並有扣案貼李原慶照片之偽造「鄭斯峰」、
「黃政僑」駕駛執照2 紙在卷可憑(參附表一、二編號50第
1 項),印證屬實。故被告乙○○確參與收取照片由集團成
員偽造完成證件後,再交給負責收錢之車手持以使用等情明
確,則其有偽造進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是其上開所辯,委無足採。
㈡就事實三部分,證人沈中豪於偵訊中具結證稱:伊在網路上
看到,自稱「阿明」之乙○○跟伊說有賺錢機會,在高雄大
樂大賣場,要伊去收錢,他說伊可抽百分之6 ,伊說好,當
場他就把刻好的官印、識別證、行動電話交給伊,後來伊有
收到富哥電話,何茂榮說富哥就是乙○○等語明確;證人何
茂榮於警詢證稱:於附表四編號6 之時、地,伊與沈中豪坐
計程車到附近超商,沈中豪進去拿傳真偽造之台北地院公文
詐騙,收取現金後,由伊匯款等語明確;且於偵訊具結證稱
:沈中豪出面向被害人收錢,富哥就是拿手機給伊等之乙○
○,他們會傳簡訊,叫伊匯款到指定帳戶等語明確;再對照
被告乙○○於偵訊、本院審理時(就其他被告部分)具結證
稱:伊知道車手姓沈,收錢後交給「阿龍」何茂榮,大陸那
邊會跟伊說帳戶,伊叫己○○去跟何茂榮接錢等語;以及車
手用的假證件是綽號添仔做的,車手把照片交給伊,伊再交
給添仔去做假證件識別證,添仔在(高雄市○○○路與北平
路的印刷場出入;他告訴伊說要做識別證,做好後添仔用信
封裝著,放在家樂福的置物櫃,車手在自己去拿,或由己○
○,或由伊叫其他車手去拿;監管科印信是大陸的人刻好後
,用快遞寄過來,有時伊去拿,有時是己○○或其他車手去
拿等語明確(參警1 卷第119 頁,偵1 卷第116 反、156 、
157 、160 反頁,本院2 卷第220 反、221 頁)。上開3 人
證述參核相符,並有經警於沈中豪查獲上開偽造之公文、收
據、識別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手機2 支及紅色
印台等物扣案足憑,堪認屬實。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大陸的人會叫「添仔」拿照片去做識別證,伊不知道車
手是否有用識別證,這都是車手自己處理,伊沒有參與此部
分云云(參本院2 卷第221 頁),與其偵訊及審理中證述矛
盾,更與證人沈中豪、何茂榮之證述不符,核屬事後迴護被
告己○○之詞,不足採信。則被告乙○○、己○○2 人有參
與偽造進而行使偽造之公文書、特種文書,確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是其等上開所辯,委無足採。
㈢就事實四部分,證人陳漢林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手機是阿俊
交給伊,當庭之被告乙○○就是阿俊;跟伊接錢的是阿野(
戊○○),乙○○打電話叫伊去高雄明誠路附近,與當庭之
戊○○見面,電話上顯示他們是跟阿俊、小野等語;並於其
刑案法院審理時證稱:96年12月4 日晚上,伊在高雄市左營
區文學公園收受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梁家韋之識別證
、公印、手機2 支,都有用來聯絡;乙○○將識別證交給伊
,叫伊把照片貼上去,翌(5) 日伊在租屋處將自己照片貼
在偽造識別證上;伊是依照他們指示,在7-11超商收到傳真
收據、蓋章的,阿俊(乙○○)說拿到錢後,叫伊到屏東教
育大學側門,阿野會來找伊,要伊把錢、印章、手機交給他
等語;且於法院羈押審理時證稱:扣案3 支手機,有1 支是
伊自己的,另2 支是阿俊、小野提供的,伊有將官印蓋在收
據上等語明確(參偵1 卷第116 反、149 、偵7 卷第38頁,
屏院96年訴字第143 號卷第6 反、7 、28正反,聲羈1 卷第
7 反頁);且證人甲乙○於警詢證述:有1 位自稱檢察官的
男子要伊準備200 萬元,等案件處理好會還伊清白;該2張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同署強制性凍結資產執
行書之文件,是自稱檢察官男子叫伊到超商傳真給伊;警方
在屏東市○○路自來水公司門前查獲之男子陳漢林就是要向
伊取款之人等語明確(參警1 卷第281 頁);而證人乙○○
於偵訊時具結證稱:陳漢林報酬是百分之5.5 ,是小野(戊
○○)對陳漢林接錢;指認戊○○照片就是小野,他負責把
風,並把錢匯給大陸等語明確;且在本院審理時證述:由伊
收集車手照片,再交給「添仔」偽造假證件、識別證,在大
陸人員負責偽造印信寄過來使用;陳漢林有從伊身上收到高
雄地檢署監管科識別證等語明確(參等語明確(參偵1 卷第
149 反、150 、156 反、157 頁,本院2 卷第220 反、221
、225 頁);上開3 者證述印證相符,並有上開扣案之偽造
之公印、收據、「梁家韋」識別證等物扣案足憑,堪認屬實
。至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另證述:戊○○並未參與收照
片供「添仔」偽造識別證後交車手使用云云,仍無解於其等
本案係共同謀議、任務分工之罪責。是被告戊○○並非僅擔
任把風或幫助詐欺而已,其與被告乙○○、同案陳漢林確參
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公文書,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是其等2 人上開所辯,無足採信。
㈣就事實五部分,
⒈就被告乙○○、庚○○、己○○、壬○○、丁○○部分:
⑴證人壬○○(就其他被告部分)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指
認清仔就是庚○○,是他介紹伊加入該詐騙集團,介紹費
要5 萬元,介紹伊給俊哥、俊哥就是乙○○,伊見過他2
次,1 次在明誠路王牌咖啡,1 次要拿伊證件給他,他交
給伊識別證,及1 顆台北地院監管科印章;伊當車手,阿
財(鄧均壕)負責看管伊;伊收錢後交給阿財,俊哥會傳
帳戶號碼簡訊,阿財就去匯錢,有時跟俊哥一起之「小傑
」己○○來向阿財拿錢等語;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庚○○要幫伊介紹工作時,有跟伊說就是去取款等語明確
;對照證人己○○於偵訊具結證稱:伊跟北部組之阿順(
壬○○)拿過1 次錢等語,印證屬實(參偵1 卷第62、63
反、64、149 頁,偵3 卷第164 頁,本院2 卷第233 反頁
);⑵證人丁○○(就其他被告部分)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證稱:庚○○介紹伊擔任車手,他說伊外型可以,他有說
工作是過去拿錢;是庚○○帶伊去高雄醫學院附近咖啡廳
認識小雅(鄧家珍),她說要伊與阿發(鄧均壕)一起去
拿錢,有說伊報酬就是取款金額百分之4. 5,庚○○當場
知道伊工作內容及酬勞;小雅告訴伊說庚○○如要向伊拿
百分之2 ,她會私底下跟他處理;乙○○會傳被害人姓名
、地址簡訊至伊等手機,要伊等到指定地點,伊等在超商
等傳真,傳真公文是大陸人員傳的,他們叫伊去出示公文
給被害人看,將電話拿給被害人聽,之後被害人拿錢給伊
;伊有2 支電話,1 支跟大陸聯絡,1 支是跟乙○○聯絡
等語明確(參本院2 卷第234 反、235 、236 反、237 頁
);⑶證人乙○○(就其他被告部分)於偵訊時具結證稱
:伊庚○○,他就是透過小雅(鄧家珍)介紹壬○○給伊
認識的人,庚○○介紹「順仔」壬○○、「阿安」丁○○
給伊認識,他知道伊等從事詐騙工作;因大陸那邊給伊等
百分之12酬勞,庚○○有介紹費,他抽百分之2.5 ,伊透
過小雅交給他,庚○○見過小雅等語明確;⑷參以證人庚
○○(就其他被告部分)於偵訊時具結證稱:綽號「小佩
」叫伊找人要介紹工作,小佩介紹詐騙集團工作,指認鄧
家珍照片就是小佩;「阿安」丁○○、壬○○2 人都是伊
介紹的,小佩再轉介給乙○○,小佩給伊報酬百分之0.5
等語明確(參警1 卷第123 、124 、128 頁)。上開4 者
證述參核比對相符,堪予採信,此外,並有卷內乙○○之
通信監察譯文(參警4 、6 卷、偵7 卷內),以及如附表
八所示之被告林志成、乙○○、壬○○身上查獲之物扣案
足憑。從而,被告壬○○、丁○○雖未直接打電話向各被
害人詐騙,然其等係基於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推由被告
庚○○介紹、篩選車手,由共犯「小雅」鄧家珍面試、錄
用車手,再轉依被告乙○○之指示,推由被告壬○○、丁
○○擔任車手,出面持事實五所示之偽造印信、公文、收
據、識別證向受騙之被害人取款;推由車手收款後交給車
頭鄧均壕(及黃茂榮、戊○○)轉匯指定人頭帳戶;或推
由被告己○○直接依被告乙○○指示將款項帶回保管,或
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人頭帳戶;其等4 人均事前知悉工作
內容及按分工性質分得詐騙所得之不等報酬,均參與此部
分之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之公文書及特種文書等犯行
。是被告壬○○辯稱:其並非主謀,並未參與匯款云云;
被告田正岡辯稱:上開偽造之文書都是搭檔(鄧均壕)收
取使用,伊僅受乙○○指示去領錢云云;被告庚○○辯稱
:並未參與乙○○等人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行為云云,均屬
犯後飾卸之詞,無可採信。
⒉就被告辛○○部分:⑴證人己○○(對於其他被告部分)
於偵訊具結證稱:伊從96年10月底開始領錢工作,都是聽
命於乙○○指示;伊於97年3 月25日有匯4 家銀行的錢,
是乙○○叫伊匯的,乙○○寫條子給伊匯款至該4 帳戶等
語;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乙○○酬勞是百分之2.5
,要是超過下午3 點半時,他會打電話給車手,叫伊去向
車手拿錢;伊拿回來須將錢交給乙○○,他叫伊將百分之
2.5 錢算起來給他等語;參酌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因下午3 點半以後銀行關門,伊有幫乙○○去匯錢,
通常乙○○帶伊一起匯款,伊被查獲時身上有4 張存款條
,有高雄二信之辛○○、丙○○、合作金庫之黃明雄及另
1 個高雄銀行張心穎帳戶,扣案匯款條上都有寫明帳戶、
號碼等語明確(參偵1 卷第178 頁,本院2 卷第238 、24
0 、300 、301 頁),前後證述一致;⑵且證人乙○○於
偵訊具結證稱:伊有叫己○○匯款,大陸那邊會把帳號用
簡訊傳給伊,伊再通知己○○或由伊載他去匯款;97年3
月25日小雯打簡訊給伊,伊叫己○○匯款至上開4 帳戶;
伊曾叫鄧均壕匯款給辛○○,但戶頭很多,他們的帳戶是
作地下通匯的,他們會通知大陸那邊的人(劉董、阿華、
小雯),再把匯款憑條拿到超商傳真去大陸給他們看,作
確認;人頭戶可拿到百分之0.1 至0.2 之報酬,會打電話
到大陸說拿到錢,跟那邊對帳,再透過地下通匯轉出至大
陸那邊;伊叫己○○匯的那4 帳戶,應該就是大陸那邊交
代匯兌之安全帳戶;伊都是根據大陸那邊傳簡訊內容,才
知道有辛○○、丙○○、王怡云、王招偉等人帳戶;有時
是己○○,有時是車手負責匯款到指定帳戶,是台灣的帳
戶;伊97年3 月10日是依照阿華等人簡訊指示匯款至辛○
○高雄三信帳戶,該帳戶轉匯應該是辛○○本人去匯的;
這些錢應是透過銀樓轉匯到大陸等語明確(參偵1 卷第
149 反,偵3 卷第131 、132 頁,本院2 卷第227 、22 8
頁);⑶參諸證人丙○○於警詢證稱:伊於高雄二信所開
設帳戶,97年1 月2 日黃韻華、同(2) 日黃培植、97
年1 月3 日周凱疄、97年3 月25日己○○,分別匯入60萬
元、95萬元、150 萬元、26萬2 千元,都是那些向伊大陸
地區之股東李蘭買入海產之客戶匯入該帳戶的錢,伊存摺
匯入之錢都是伊在提領等語明確;並於偵訊、本院審理時
分別具結證稱;伊有2 個帳戶,1 個三信、1 個二信,都
是配偶辛○○在使用等語;李蘭要借帳戶時,伊有與辛○
○商量,她有同意借用;李蘭說如果幫她代收錢,會補貼
伊等4 、5 百元,李蘭也有叫林小姐來收錢,台灣客戶匯
款進帳戶,李蘭會打電話給辛○○,她把錢領出交給林小
姐,沒有簽收據,也沒有林小姐資料,林小姐錢拿走後,
辛○○會與李蘭通電話等語明確(參本院卷第117 正反、
119 、120 反、121 頁);以及⑷被告辛○○於偵訊(對
其他被告部分)具結證稱:有時伊叫丙○○幫伊使用,每
領100 萬元,伊抽500 元佣金,李蘭叫伊把錢交給林小姐
,她說叫小琪,下午3 點半以後,她打電話給伊,說小琪
會來拿錢,伊扣掉佣金後交給小琪;伊把錢匯到丙○○帳
戶,是因為領多次錢要簽名,所以才匯到丙○○帳戶,由
他幫忙去領等語明確;並於偵訊時坦承:伊高雄三信帳戶
有97年3 月10日鄧均壕之匯款,同日由上開帳戶領出99萬
8 千元交給林小姐,97年3 月4 日、17日分別由詹翊生匯
款50萬、39萬1500、80萬元入該帳戶,伊同年月14日、17
日各領出99萬元(共3 次)給林小姐,都是李蘭叫伊交給
她;伊兒女王昭偉、王怡云之帳戶,都是伊在使用等語;
且於本院審理時坦承:這段期間伊總共跟林小姐拿約7 、
8 萬元佣金等語明確(參警卷第135 至137 頁,偵5 卷第
5 、107 至109 頁,本院1 卷第81、82頁)。上開4 人證
述、被告辛○○自白,參核相符;再比對己○○於97年3
月25日為警查獲之翌(26)日,被告辛○○即自其高雄三
信帳戶提款60萬元匯入丙○○高雄二信帳戶等情,亦印證
相符,並有上開金融機構丙○○、辛○○、王怡云、王昭
偉等人帳戶匯入、匯出、提款交易明細資料在卷足參(參
警1 卷第296 至319 頁)。是大陸地區李蘭係參與阿華、
小雯等人之詐欺集團,推由李蘭蒐集台灣地區人民金融機
構帳戶資料,作為車手自被害人收款後由乙○○依大陸地
區成員之簡訊,指示各車頭或其直屬車手己○○匯入之人
頭(安全)帳戶,被告辛○○及丙○○均明知此情,仍同
意將其等及其子女帳戶提供詐騙匯款使用,再依李蘭之指
示參與提款且交錢給小琪(林小姐),並依地下通匯管道
匯出大陸地區予該集團其他成員等情,事證已臻明確。被
告雖再辯稱:上開帳戶內匯款係伊等與大陸股東李蘭合夥
做生意之應收貨款云云,或丙○○是跟李蘭兌換人民幣認
識云云,或伊等都向(大陸福建)東山工廠報價,由東山
工廠將伊給的錢扣起來,再將錢拿給李蘭云云,惟其等均
按領款金額獲得百分之0.1 至0.2 之報酬,而從未舉出有
何合夥資料、訂貨單、出貨單、應收帳款單據等證據資料
以供本院審酌調查,自屬無從憑採,證人丙○○之證述亦
不足為被告辛○○有利之認定。是辛○○、丙○○(未起
訴)均有參與此部分之任務分工,提供其等帳戶作為車頭
匯款、提領供地下通匯且分得報酬之犯行。
⒊就被告甲○○幫助詐欺部分: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具
結證稱:上開黃明雄等4 人之帳戶及名稱,是大陸那邊人
傳簡訊給乙○○,他寫條子給伊,伊再謄過來的,被查獲
時身上有該4 張匯款條,有寫帳戶明細等語明確(參本院
2 卷第239 反、1 卷第301 頁);且證人乙○○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伊不認識甲○○,甲○○帳戶是伊大陸那邊人
員傳簡訊給伊匯款,黃明雄、張心穎帳戶也是依照簡訊內
容匯到指定帳戶等語明確(參本院2 卷第227 反頁);參
諸證人黃明雄於偵訊具結證稱:伊合作金庫馬公分行帳戶
是(97年)3 月15日借給甲○○使用,他說要做生意使用
,伊配偶(呂惠芳)於同年3 月25日領款83萬7500元是甲
○○通知她去領錢的,伊配偶沒有賺到錢等語(參偵1 卷
第142 頁),對照其他被告乙○○等7 人從無指認被告甲
○○為共犯或參與詐欺取財、匯錢、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
行之人,卷內亦查無其參與共同謀議、行為分擔之證據,
且其並未獲得朋分贓款之不法所得。是被告甲○○並無就
此部分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其僅交付黃明雄
等帳戶供人使用,並未參與詐欺構成要件之行為,堪認僅
有不確定之幫助犯意,並非正犯。至其辯稱:伊係殘障人
士領有補助津貼,自己帳戶內不能有其他所得,才借用表
哥黃明雄合作金庫帳戶供吳如匯入3 筆退夥錢共183 萬元
云云,惟其就與吳如有何合夥關係、是否係退夥款項,何
以遭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乙○○指示匯款之用等節,均無法
舉證證明或提出有關證物供參,自無從採信。
㈤綜上所述,被告8 人確各有事實一至五之詐欺取財、偽造特
種文書、偽造公文書,進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公
文書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六、論罪部分:
㈠按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
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
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
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
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
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且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
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
參與。次按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
,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
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始為從犯;而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
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
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
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所謂參
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
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苟已
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施犯罪之行為,
雖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且在場
把風,固非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如夥同犯罪,係為
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則雖僅擔任把風而未實行收取財物
,仍應依共同正犯論科(參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2868號、25
年上字第2253號、27年上字第1333號、28年上字第3110號、
30年上字第1781號、19年上字第1984號、49年台上字第77號
、32年上字第1905號、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旨)。
㈡被告乙○○就事實一、二部分,渠等共同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共同謀議及任務分配,推由阿華、小雯及其指示大陸
地區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施行詐術致附表一、二所示被害
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並推由子○○、李原慶、丑○○、
癸○○、鄭子瑜、康書銘、張譯心等7 人擔任俗稱車頭、車
手工作,或分工進行臨櫃提領現金、或在外把風等取得詐騙
金額、或臨櫃將扣除報酬後之贓款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
而後分別獲利,所為自屬詐欺取財犯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核
被告乙○○就附表一、二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就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50,附表二
編號50第1 項)部分,係犯同法第216 條、21 2條之行使偽
造特種文書罪。上開事實一部分,附表二各次犯行「提領匯
款行為分擔」欄所示行為人與乙○○間,及就事實二部分,
被告乙○○與子○○、李原慶間就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黃斯
峰駕照部分),被告乙○○與李原慶及不詳姓名成年人「添
仔」間就偽造特種文書(黃斯峰、黃政僑駕照各1 張),各
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上開事實一部
分如附表二,其中編號3 、5 、6 、13、18、19、20、25、
26、27、29、30、36、37、41、42、43、44、47、49、50、
54、56部分,於各該次犯行,其中同一行為人於短時間內接
續詐領同一被害人存款之行為,係接續犯;其中並有於短時
間內除接續詐領同一被害人之存款外,同時詐領不同被害人
之行為,則為想像競合犯,各該次犯行均僅論以一詐欺取財
罪。又其中附表一、二編號2 、15、17、21、22、23、34、
42(其中⒋乙○○部分)、52(其中⒉乙○○部分),均係
未遂犯,依法減輕其刑;至附表二編號26接續詐領存款行為
,其中⒈部分提款既遂,雖編號⒉部分提款未遂,該次犯行
仍應以情節較重之既遂犯論處。被告乙○○與李原慶、子○
○(上2 人同一車組)、「添仔」間就接續偽造特種文書(
偽造黃斯峰、黃政僑駕照),仍僅論以一罪;被告乙○○與
李原慶、子○○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乙○○所犯上開各次詐欺取財犯
行,犯意個別,時、地不同,為可分之數罪;被告乙○○與
李原慶、子○○,就上開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不同,均應予分論併罰之。
㈢次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
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制作人實無其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
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況上訴
人所偽造之機關現仍存在,其足生損害於該機關及被害人,
則行為人以其偽造後持以行使詐財,應從一重論處行使偽造
公文書罪刑(參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1404號判例意旨)
。本件就事實三部分,核被告乙○○、己○○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21 8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罪、同法第216 條之行使第
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行使第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及同法
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偽造公印乃偽造公文書之
階段行為,而偽造公文書又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所吸收,
故偽造公印罪及偽造公文書罪均不另論罪。被告乙○○、己
○○與沈中豪、何茂榮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被告乙○○、己○○所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與詐欺取
財罪間(附表三編號1 至5) ,及其與詐欺取財未遂罪間(
附表三編號6) ,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各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
罪。又被告乙○○、己○○所犯附表三編號1 至5 之犯行,
均係沈中豪、何茂榮2 人為警查獲後主動向警員供出並自願
接受裁判,在其等供出前,警員尚不知悉何人犯罪,均符合
刑法自首之規定。惟被告乙○○、己○○並非主動供出,尚
無自首減輕其刑之適用。被告乙○○、己○○就附表三先後
多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之。
㈢再按刑法所謂公印,係指公署或公務員職務上所使用之印信
而言,而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
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印及其印文(參最高法院22年上字
第1904號、69年台上字第693 號判例意旨);又公印文之形
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關防、職
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
參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3155號判決意旨)。本件就事實四
部分,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
行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臺北地
檢署監管科收據」、「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均
為冒用公署名義所為之文書,顯屬公文書,其上偽造之「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高雄地方法院監管科印」、
「檢察官吳益盛」、「書記官康敏郎」係表示公務機關或公
務員資格之印章、印文,自屬公印及公印文。核被告乙○○
、戊○○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之行使第211 條之偽造
公文書罪(行使偽造「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
凍結執行書」、「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部分
)、同法第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偽造「臺北地檢署監管
科收據」、「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部分)、第
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監管科」梁家韋識別證部分)、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詐
欺取財未遂罪。又偽造公印及偽造公印文之行為均係偽造公
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公文書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
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等利用
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公印部分,係間接正犯。被告乙○○
、戊○○與共犯陳漢林、阿華、小雯、添仔及其他詐欺集團
成員間,就事實四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復按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刪除牽連犯
之立法理由稱: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
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論以想像競合犯等語,且自然行為概
念之一行為,原經法律評價為二以上之行為,且認有牽連關
係而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處斷者,於牽連犯廢除施行後,宜
改評價為單一行為,始合乎社會之通念。被告乙○○、戊○
○與陳漢林、阿華、小雯等人間,共同以行使偽造之公文書
及特種文書方式向被害人詐欺取款行為,就一般社會通念,
咸認只有一個行使偽造之公文書及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
行為,應認被告乙○○、戊○○均係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
個犯罪行為,而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該當
於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犯罪
構成要件,即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依想像競合犯,從重論
以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至共犯陳漢
林尚未及出示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高雄地
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即被查獲,尚未達行使階段,然
此偽造公文書之行為,與上開行使偽造公文書行為(行使偽
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部分)間,當屬接續犯
之單純一罪關係,應僅論以一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而其偽造
之「檢察官吳益盛」、「書記官康敏郎」等公印並加以蓋用
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惟與上開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
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
㈣就事實五(如附表四所示)部分,核被告乙○○、己○○、
壬○○、丁○○、庚○○、辛○○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
8 條第1 項之偽造公印罪、第216 條之行使第212 條之偽造
特種文書罪(行使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某
科員〈貼有壬○○、田正岡、鄧均壕照片〉識別證)、行使
第211 條之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違反防制洗錢條例法通知書」、「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監管科收據」),同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偽
造「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科員」郭家斌識別證)
,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而被告甲○○之所
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而上開被告乙○○等6 人(甲○○除外)與鄧鈞壕、鄧家珍
、「阿華」、「小雯」、丙○○、李蘭、「小琪」及其他詐
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再被告乙○○等6 人偽造公印為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
而偽造公文書又為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所吸收,故偽造公印
罪及偽造公文書罪,均不另論罪。而被告乙○○等6 人所為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間,及所為行使偽造公文書
罪與詐欺取財未遂罪間,均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各論以行使偽
造公文書罪。又被告乙○○、己○○、丁○○、庚○○、辛
○○就附表四編號1 、4 、11部分,於各該次犯行,其中同
一行為人於短時間內接續詐領同一被害人存款之行為,係接
續犯之一罪;被告壬○○就編號1 、4 ⑴項論以單純一罪;
被告田正岡僅就編號11部分犯單純一罪。被告乙○○就附表
四編號12、13、14、15,與事實四、附表三編號2 、4 、6
之犯罪事實相同,各僅論以一罪;被告己○○、辛○○就附
表四編號12、13、14、15,均僅各論以一罪。而附表四編號
12、15部分,均係未遂犯,依法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
乙○○等6 人如附表四所示多次犯行,犯意各別,時地有異
,行為互殊,被害人不同,均各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甲○○
就此部分犯行,係以一提供銀行帳戶行為幫助被告乙○○等
6 人及其詐欺集團成員多次實行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犯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幫助詐欺罪;其為上開犯罪之幫
助犯,應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起訴書就被告甲○○此部分犯
行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之共同正犯,尚有未恰,惟起訴書
已列明第339 條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名,爰不變
更起訴法條,逕予審理;且起訴書就被告等人偽造特種文書
罪(偽造「郭家斌」識別證而未行使部分)漏未論罪,惟起
訴書事實五部分已敘明此部分犯行,且與上開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罪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亦併予審究。
㈤被告乙○○就事實一至五所犯之罪、被告己○○就事實三、
五所犯之罪,各先後多次犯行,犯意各別,時地有異、行為
互殊,應各予分論併罰之。被告己○○前有如事實三所示論
罪科刑及執行之前科紀錄,於95年3 月14日有期徒刑2 月執
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於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
,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均應予加重其刑。
八、科刑部分:
㈠爰審酌被告乙○○、己○○、壬○○、戊○○、庚○○、丁
○○、辛○○等人均年富力壯,四肢健全,竟不思循正途賺
取報酬,而共組、參加詐騙集團,就事實一、二部分,施用
詐術詐騙被害人,造成不特定之多數人財產受損,更使大眾
陷於猜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所詐得金額甚鉅;就事實三
部分,被告乙○○夥同己○○、阿華、小雯等詐欺集團人員
,招募沈中豪、何茂榮出面冒稱司法人員詐騙被害人財物,
嚴重戕害人民對司法機關之信任,短期內共同詐得近千萬元
,犯罪情節頗鉅,且被害人多屬年邁之人,其等財物損失慘
重,難以追討,情節尚重;就事實四部分,被告乙○○、戊
○○夥同陳漢林為貪圖不法利益,詐取無辜被害人財物,並
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特種文書,影響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司
法機關公信力,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就事實五部分,
被告乙○○等6 人夥同阿華、小雯、李蘭、林小姐(小琪)
等人,以行使偽造公文書方式詐欺取財,蒐集人頭(安全)
帳戶供匯款且迅速提款,再透過地下通匯將大量贓款轉出國
境,使檢警機關追緝增加困難,造成被害人求償無門,惡性
更重;且就事實一至五,被告8 人及其他共犯之犯罪所得金
額甚高,尚未返還被害人或與之達成和解;且被告乙○○、
己○○、丁○○、戊○○犯後仍否認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行
,被告庚○○、辛○○均任務分工,分得不法報酬,犯後仍
飾詞狡辯,庚○○並收取車手介紹費5 萬元,均尚難認有悔
意;而被告乙○○復居於監督、協調之地位,犯後雖坦承大
部分犯行,然其反覆詐欺取財,於共犯子○○等4 人、沈中
豪、何茂榮、陳漢林等人經查獲後,仍不知收斂,續為本案
犯行,侵害各被害人之財產權益嚴重,均應適當從重量刑。
惟念以被告乙○○、己○○、戊○○、丁○○犯後坦承詐欺
取財犯行,被告壬○○犯後坦承全部犯行,均態度尚可;被
告庚○○負責介紹車手採用2 人、分得贓款比例百分之0.5
,被告辛○○分得贓款比例僅百分之0.1 至0.2 較少,均非
基於主導地位,情節稍輕;而被告甲○○僅係提供帳戶予詐
騙集團之幫助犯,並非參與詐騙取財之正犯,犯後態度尚可
,惡性亦輕,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及其他一切情狀,各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乙○○、己○○、壬○○、庚○○
、丁○○、辛○○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㈡另被告8 人本件所為犯罪時間(如事實一至五所示)均係在
96年4 月25日以後,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所定之減刑要件。至被告乙○○惡性雖重,惟其獲取不法詐
取金額僅百分之2.5 ,比例非高,且尚無證據證明地下通匯
所流出之贓款進入其海外帳戶內,自難認其為本案詐欺集團
之首腦,是本院認為對其所宣告之刑已足以收教化之效,從
而,檢察官以被告乙○○有犯罪習慣及再犯之虞,有加強他
律矯治之必要,求處有期徒刑20年,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3
年等語,尚有過重,併此敘明。
九、沒收部分:
㈠就事實一、二部分:如附表五所示扣案被告丑○○所有之咖
啡色背包1 個、被告子○○所有之黑色手提袋1 個,被告李
原慶所有之小型電子計算機1 台、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晶
片卡1 張、行動電話8 支(含6 張晶片卡)、高雄銀行入戶
電匯回條(收款人:潘奕如、金額1 萬4 千元)、高雄銀行
存摺存款類存入憑條,戶名:蘇揚烈、金額5 萬1 千元)、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入憑條,(戶名:黃意宏、金額1 萬元
,尚未匯入)、各銀行服務據點名冊1 本、及同案被告乙○
○所有交予被告子○○之金融機構行址名冊3 份,暨偽造之
鄭斯峰、黃政僑汽車駕照各1 張,係供本件共同犯罪所用之
物或所得之物(事實二之偽造駕照部分)或供本件犯罪預備
之物(乙○○交給子○○供預備犯罪所用之金融機構行址名
冊3 份部分),業據同案共犯丑○○、子○○、李原慶於警
詢、本院另案審理時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3 款規定,均宣告沒收之,並依共同正犯共同負責之原則
,於各被告主文所示之刑下予以宣告沒收。至於潘奕仁、張
永聰、江佳禎、戴佳親、許雅玲、蘇揚烈、黃意宏等人之帳
戶、金融卡、印章及黃守忠、趙國振之帳戶、提款卡、印章
等物、第一銀行提款卡1 張(卡號:00000000000) ,雖為
供犯罪所用之物,但不能證明係被告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另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者
,依同條第3 項前段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為之,
如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者,即不在得沒收之
列(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270號判決意旨)。本件扣
案之現金68萬5200元、7 萬元、車號ZT-9151 自小客車內之
18萬元、李原慶身上之2200元,雖為犯罪所得之物,但屬被
害人等所有,並非被告乙○○及共犯所有,故不予宣告沒收
。另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晶片卡)1 支、門號0000
000000晶片卡1 張及台灣大哥大帳單2 張,雖為同案鄭子瑜
所有,但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同案鄭子瑜於警詢供
承、癸○○於本院另案審理時供述在卷,均不得宣告沒收(
以上參警2 卷第4 、7 、51、55、61、104 、111 、112 、
152 頁,本院96年易字第3915號②卷第100 、101 頁)。
㈡就事實三部分:扣案如附表六之NOKIA 手機2 支(灰色、藍
色,含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SIM 卡)、行動電話電
池1 個、偽造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科員盧仁
旭」識別證、偽造之「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1
張、偽造之「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1 張、紅色印台1 個
、寶華銀行存款存入存根聯、中國信託存入憑證各1 張等物
,均係被告乙○○及沈中豪、何茂榮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應宣告均沒收。偽造木
質「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監管科印」公印1 枚,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併應宣告沒收。另本件雖於同案沈中豪、何茂榮處
扣得30萬元,然該款項仍屬被害人所有,而應予發還,是因
該物非屬被告乙○○、己○○2 人所有,不予宣告沒收。
㈣就事實四部分:如附表七編號1 至4 所示之公印,應依刑法
第219 條規定,不論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其中編
號1 已扣案、編號2 至4 雖未扣案,但在證明其滅失前,仍
應宣告沒收),另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強制性
資產凍結執行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業經交付被害人甲乙○,已非被告所有,雖無從宣告沒收,
但其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檢察官吳
益盛」、「書記官康敏郎」公印文,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
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偽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管科梁家韋」識別證1 枚、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
」、「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各1 份,上開行動
電話2 支(均含晶片卡),均係被告乙○○、戊○○及同案
陳漢林及詐欺集團成員所共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陳漢林於警詢供陳在卷(參警1 卷第100 、101 、104 頁)
,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宣告均沒收。至收據
上偽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監管科印」公印文各1 枚,因
已附著於收據宣告沒收,不再重覆宣告沒收。另扣案之行動
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之SIM 卡)及黑色公事包1 個
係同案陳漢林所有,與本件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㈤就事實五部分:⑴自己○○身上扣得如附表八(下同)編號
1 至10之咖啡色背袋1 只、手機2 支(各含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晶片卡)、帳冊1 本、台灣高鐵車票(高雄往
返台北)2 張、存款憑條4 紙(戶名:高雄銀行張心穎、高
雄二信丙○○、高雄三信辛○○、合作金庫黃明雄)、電子
計算機1 台、偽造「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科員」
郭家斌識別證1 枚等物,均屬被告己○○所有供其本件犯罪
所用、預備犯罪之物;⑵自被告乙○○身上扣得編號11、12
之手機19支(其中1 支含晶片卡)、南屏電信晶片卡1 張,
編號13至17之郵政匯款執據、儲值卡收據、電信預付卡儲值
卡等物,均係被告乙○○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
物;⑶編號18至28所示之手機4 支、門號000000 0000 晶片
卡(聯絡取款用)、黑色公事包、印台、墊板、計算機、帳
冊、西裝上衣、領帶、眼鏡各1 件、橡皮圈1 包(佯裝司法
人員出面收款、記贓款金額、計算報酬用,均扣案),均為
被告乙○○等人所有供車手於附表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明確
,業經附表被害人於警詢指訴、被告己○○、乙○○、壬○
○於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參警1 卷第6 、8 、11、38至
40、53、55至59、62、65頁,偵1 卷第61反、156 反頁,偵
3 卷第210 頁),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
定,併應宣告均沒收。⑷編號29至32之戶名李佩珊合作金庫
海山分行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印章(己○○扣案)
,戶名王文詡之建華嘉義分行之存簿、提款卡、嘉義興嘉郵
局存摺,戶名王奕華之臺灣企銀九如分行存簿各1 件(乙○
○扣案),均不能證明為被告等人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
另編號33至36之BENQ牌手提電腦、電腦主機各1 台,剪刀、
尖嘴鉗各1 支(乙○○扣案),編號37至40之商業本票、薪
資袋、國際聯合及復興航空之班機時刻表(壬○○扣案),
均與此部分犯罪無關,均不予沒收;編號41至43之己○○咖
啡色背袋內、身上各查獲現金197 萬4 千元(已發還被害人
)、3 萬9400元、壬○○身上查獲現金2 萬7000元,均屬被
告等人於附表四犯罪之贓款,為此部分被害人所有,爰均不
予宣告沒收。⑸另自壬○○扣得如編號44至46之安非他命、
電子磅秤及吸食器等,與其此部分犯罪無關(其涉犯施用毒
品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自不於本案宣告沒收。
十、至共犯丑○○、癸○○、子○○、李原慶4 人就事實一、二
之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行,業經本院另案
以96年度易字第3915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易
字第332 號,分別判處丑○○、癸○○均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子○○、李原慶各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5 年6 月
確定,4 人均於97年8 月28日入監執行;而共犯鄭子瑜、康
書銘、張譯心就上開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9
15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436 號、本
院97年度簡字第641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1
年8 月、3 月,均確定。再共犯沈中豪、何茂榮就事實三之
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特種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經基隆
地檢署以96年度偵字第5755號起訴,業經基隆地院以97年度
訴字第32號判決,各判處沈中豪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及
何茂榮有期徒刑2 年4 月,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撤回上訴
而告確定,並先後於97年4 月15日、6 月25日入監執行,又
共犯陳漢林就事實四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未遂之犯
行,經屏東地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3 號、台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8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
確定,並於97年10月8 日入監執行在案。在案等情,均有上
開法院判決、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
足參,併此敘明。
十一、本件就事實五部分,丙○○與被告辛○○、「小琪」(林
小姐)等人,與在大陸地區之阿華、小雯、李蘭等人有參
與此部分犯行之任務分工,提供其高雄二信帳戶作為詐欺
集團成員指示供車手匯款、接收款項及地下通匯之用,並
分得報酬,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其未經檢察官起訴
,本院自屬無從審究。就此部分宜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
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
第216 條、第211 條、第212 條、第218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
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30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
、第9 款、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8條(偽造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部分)
┌─┬───┬────┬─────┬─────────┬──────┬────┬──────────┐
│編│被害人│ 匯款 │ 犯罪行為 │ 匯款銀行別 │ 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 證 據 │
│號│ │ 行為地 │ 及態樣 │ 戶名帳號 │(單位:元)│ │ │
│ │ │ │ │ (匯款結果地) │ │ │ │
├─┼───┼────┼─────┼─────────┼──────┼────┼──────────┤
│1 │q○○│花蓮縣吉│假台中地檢│臺灣郵政公司 │400,000 │96.04.27│子○○供述(卷證第13│
│ │ │安鄉永安│署劉金德名│民雄頭橋郵局 │ │ │頁、第41至42頁)、李│
│ │ │村永安路│義,以被害│戶名:林婉倪 │ │ │原慶供述(卷證第91至│
│ │ │35號(吉│人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 │ │至92頁)、癸○○供述│
│ │ │安太昌郵│遭詐騙集團│ │ │ │(卷證第12 1頁)、黃│
│ │ │局) │使用洗錢,│ │ │ │致仁供述(卷證第104 │
│ │ │ │欲凍結郵局│ │ │ │至114 頁);告訴人鄭│
│ │ │ │內之定存為│ │ │ │玉麗指訴、受理報案資│
│ │ │ │由,誘騙被│ │ │ │料、人頭帳戶林婉倪客│
│ │ │ │害人匯款至│ │ │ │戶歷史交易清單,開戶│
│ │ │ │右述詐騙帳│ │ │ │基本資料(卷證第272 │
│ │ │ │戶內並提領│ │ │ │至28 0頁);提款單、│
│ │ │ │。 │ │ │ │臨櫃提款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281 至284 頁)。│
├─┼───┼────┼─────┼─────────┼──────┼────┼──────────┤
│2 │周鄭海│台北市中│假銀行人員│臺灣郵政公司 │850,000 │96.04.30│子○○供述(卷證第42│
│ │雲 │山區松江│名義,以稱│鳳山鳳松路郵局 │ │ │頁)、癸○○供述(卷│
│ │ │路369 號│個人資料要│戶名:黃政僑 │ │ │證第121 至122 頁);│
│ │ │(台北邦│補正為由,│000-0000000000000 │ │ │告訴人宇○○○之指訴│
│ │ │銀行農安│誘騙被害人│ │ │ │、受理報案資料、人頭│
│ │ │分行) │臨櫃匯款至│ │ │ │帳戶黃政僑開戶資料、│
│ │ │ │右述詐騙之│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帳戶內,並│ │ │ │(卷證285 至294 頁)│
│ │ │ │提領未得逞│ │ │ │;臨櫃提領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295 至298 頁)。│
├─┼───┼────┼─────┼─────────┼──────┼────┼──────────┤
│3 │未○○│桃園縣中│假檢、警名│⑴復華銀行 │⑴1,000,000 │96.04.30│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壢市興農│義,以被害│ 高雄分行 │ │ 至 │第13、43頁)、被告曾│
│ │ │路125 號│人為洗錢集│ 戶名:鳩間良隆 │ │96.05.04│偉傑供述(卷證第123 │
│ │ │(臺灣銀│團份子,要│ 0000000000000 │ │ │至第124 頁)、被告康│
│ │ │行內壢分│求查看帳戶│ │ │ │書銘供述(卷證第175 │
│ │ │行) │內資金為由│⑵兆豐銀行 │⑵1,000,000 │ │至176 頁)、被告黃致│
│ │ │ │,誘騙被害│ 高雄分行 │ │ │仁供述(卷證第104 至│
│ │ │ │人分別陸續│ 戶名:鳩間良隆 │ │ │114 頁);告訴人宋忠│
│ │ │ │匯款至右述│ 00000000000 │ │ │慶之指訴、受理報案資│
│ │ │ │4 個詐騙帳│ │ │ │料(卷證第299 至309 │
│ │ │ │戶內並經提│⑶土地銀行 │⑶1,000,000 │ │頁);人頭帳戶林婉倪│
│ │ │ │領。 │ 民雄分行 │ │ │土地銀行民雄分行、交│
│ │ │ │ │ 戶名:林婉倪 │ │ │易清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000000000000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
│ │ │ │ │ │ │ │料(卷證第340 至344 │
│ │ │ │ │⑷土地銀行 │⑷900,000 │ │頁);取款憑條、ATM │
│ │ │ │ │ 大樹分行 │ │ │明細、臨櫃及ATM提領 │
│ │ │ │ │ 戶名:黃怡萍 │ │ │監視翻拍照片(卷證第│
│ │ │ │ │ 000000000000 │ │ │345 至354 頁);人頭│
│ │ │ │ │ │ │ │帳戶黃怡萍土銀大樹分│
│ │ │ │ │⑸臺灣郵政公司 │⑸600,000 │ │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
│ │ │ │ │ 大樹九曲堂郵局 │ │ │、開戶資料、跨行匯款│
│ │ │ │ │ 戶名:黃怡萍 │ │ │交易明細資料(卷證第│
│ │ │ │ │ 00000000000000 │ │ │355 至359 頁);取款│
│ │ │ │ │ │ │ │憑條、臨櫃提領監視翻│
│ │ │ │ │ │ │ │拍照片(卷證第360 至│
│ │ │ │ │ │ │ │363 頁);人頭帳戶黃│
│ │ │ │ │ │ │ │怡萍大樹九曲堂郵局交│
│ │ │ │ │ │ │ │易清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
│ │ │ │ │ │ │ │料(卷證第364 至366 │
│ │ │ │ │ │ │ │頁);取款憑條、臨櫃│
│ │ │ │ │ │ │ │提領監視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367 至374 頁)。│
├─┼───┼────┼─────┼─────────┼──────┼────┼──────────┤
│4 │陳鄭秀│台南市北│假台北地院│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750,000 │96.04.30│被告子○○供述(卷證│
│ │娥 │區○○路│檢察官名義│社瑞祥分社 │ │ │第14至15頁)、被告李│
│ │ │461 號(│,以被害人│戶名:胡君典 │ │ │原慶供述(卷證第65、│
│ │ │復華銀行│非法洗錢,│000-00000000000000│ │ │91頁)、被告丑○○供│
│ │ │開元分行│已被通緝並│ │ │ │述(卷證第104 至114 │
│ │ │) │凍結帳戶為│ │ │ │頁);告訴人T○○○│
│ │ │ │由,誘騙被│ │ │ │之指訴、受理報案資料│
│ │ │ │害人匯款至│ │ │ │(卷證第375 至378 頁│
│ │ │ │右述人頭帳│ │ │ │)、人頭帳戶胡君典帳│
│ │ │ │戶並提領一│ │ │ │戶往來名細、開戶資料│
│ │ │ │空。 │ │ │ │、(卷證第379 至382 │
│ │ │ │ │ │ │ │頁);取款憑條、臨櫃│
│ │ │ │ │ │ │ │提領監視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383 至386 頁)。│
├─┼───┼────┼─────┼─────────┼──────┼────┼──────────┤
│5 │i○○│台北縣土│假檢察官名│臺灣土地銀行 │1,000,000 │96.04.30│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城市裕民│義,以被害│鳳山分行 │ │ │第15頁)、被告李原慶│
│ │ │路116 號│人為洗錢防│戶名:劉志偉 │ │ │供述(卷證第65頁)、│
│ │ │(玉山銀│制法之被告│000000000000 │ │ │被告癸○○供述(卷證│
│ │ │行) │為由,誘騙│ │ │ │第137 至138 頁)、被│
│ │ │ │被害人匯款│ │ │ │告丑○○供述(卷證第│
│ │ │ │至右述詐騙│ │ │ │104 至114 頁);告訴│
│ │ │ │帳戶並提領│ │ │ │人i○○之指訴、受理│
│ │ │ │一空。 │ │ │ │報案資料(卷證第387 │
│ │ │ │ │ │ │ │至390 頁)、人頭帳戶│
│ │ │ │ │ │ │ │劉志偉帳戶資金往來明│
│ │ │ │ │ │ │ │細、開戶基本資料、跨│
│ │ │ │ │ │ │ │行匯款及提款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卷證第391 至39│
│ │ │ │ │ │ │ │4 頁);取款憑條、臨│
│ │ │ │ │ │ │ │櫃及ATM 提款監視錄影│
│ │ │ │ │ │ │ │翻拍照片(卷證第395 │
│ │ │ │ │ │ │ │至401 頁)。 │
├─┼───┼────┼─────┼─────────┼──────┼────┼──────────┤
│6 │亥○○│桃園市南│假中華電信│⑴臺灣郵政公司 │⑴1,800,000 │96.04.30│被告子○○供述(卷證│
│ │ │華街78號│客服人員及│ 高雄文化中心郵局│ │ │第16頁)、被告李原慶│
│ │ │(遠東國│檢、警名義│ 戶名:鳩間良隆 │ │ │供述(卷證第66至67頁│
│ │ │際商業銀│,以被害人│000-00000000000000│ │ │)、被告丑○○供述(│
│ │ │行桃園分│積欠電話費│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行) │,法院欲凍│⑵兆豐商業銀行 │⑵300,000 │ │;告訴人亥○○之指訴│
│ │ │ │結帳戶為由│ 戶名:鳩間良隆 │ │ │、受理報案資料(卷證│
│ │ │ │,誘騙被害│000-000000000000 │ │ │第402 至414 頁)、人│
│ │ │ │人匯款至右│ │ │ │頭帳戶鳩間良隆文化中│
│ │ │ │述詐騙帳戶│ │ │ │心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
│ │ │ │並提領一空│ │ │ │單、開戶基本資料查詢│
│ │ │ │。 │ │ │ │表、跨行匯款及提款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卷證第41│
│ │ │ │ │ │ │ │5 至418 頁)、郵局存│
│ │ │ │ │ │ │ │簿提款單、臨櫃及提款│
│ │ │ │ │ │ │ │機提款監視錄影翻拍照│
│ │ │ │ │ │ │ │片(卷證第428 至435 │
│ │ │ │ │ │ │ │頁)、人頭帳戶鳩間良│
│ │ │ │ │ │ │ │隆兆豐商銀帳戶歷史交│
│ │ │ │ │ │ │ │易清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查詢表、跨行匯款及提│
│ │ │ │ │ │ │ │款交易明細資料(卷證│
│ │ │ │ │ │ │ │436 至439 頁)、ATM │
│ │ │ │ │ │ │ │提領明細、提款機提款│
│ │ │ │ │ │ │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440 至443 頁)。│
├─┼───┼────┼─────┼─────────┼──────┼────┼──────────┤
│7 │鄒蕭存│高雄市楠│假中華電信│臺灣郵政公司 │382,400 │96.05.02│被告癸○○供述(卷證│
│ │秀 │梓區壽民│名義,以被│高雄前峰郵局 │ │ │第122 頁)、被告康書│
│ │ │路222 號│害人積欠電│戶名:禹宗男 │ │ │銘供述(卷證第176 頁│
│ │ │(亞洲城│話費帳戶遭│000-00000000000000│ │ │至177 頁)、被告黃致│
│ │ │郵局) │鎖定為由,│ │ │ │仁供述(卷證第104 頁│
│ │ │ │誘騙被害人│ │ │ │至114 頁);告訴人鄒│
│ │ │ │前往匯款至│ │ │ │蕭存秀之指訴、受理報│
│ │ │ │右述帳戶並│ │ │ │案資料三聯單(卷證第│
│ │ │ │提領一空。│ │ │ │444 至452 頁);人頭│
│ │ │ │ │ │ │ │帳戶禹宗男郵局開戶資│
│ │ │ │ │ │ │ │料、交易明細資料(卷│
│ │ │ │ │ │ │ │證第453 至455 頁);│
│ │ │ │ │ │ │ │提款單、中國信託自動│
│ │ │ │ │ │ │ │化設備交易存款明細表│
│ │ │ │ │ │ │ │、臨櫃及提款機提款監│
│ │ │ │ │ │ │ │視錄影帶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456 至463 頁)。│
├─┼───┼────┼─────┼─────────┼──────┼────┼──────────┤
│8 │郭陳牡│台北市延│佯稱被害人│臺灣郵政公司 │315,700 │96.05.02│被告癸○○供述(卷證│
│ │丹 │平北路二│身分證件遭│鳳山中崙郵局 │ │ │第138 頁)、被告康書│
│ │ │段159 號│冒用開立帳│戶名:黃明輝 │ │ │銘供述(卷證第177 頁│
│ │ │ │戶涉及詐騙│000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
│ │ │ │,誘騙被害│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 │人匯款至右│ │ │ │;告訴人M○○○之指│
│ │ │ │述帳戶內並│ │ │ │訴、受理報案資料三聯│
│ │ │ │提領。 │ │ │ │單(卷證第464 至468 │
│ │ │ │ │ │ │ │頁);人頭帳戶黃明輝│
│ │ │ │ │ │ │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資│
│ │ │ │ │ │ │ │料(卷證469 至471 頁│
│ │ │ │ │ │ │ │);取款憑條、臨櫃提│
│ │ │ │ │ │ │ │款監視器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472 至475 頁)。│
├─┼───┼────┼─────┼─────────┼──────┼────┼──────────┤
│9 │O○○│台北市大│假中華電信│臺灣銀行 │1,000,000 │96.05.03│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同區南京│人員、檢察│左營分行 │ │ │第17頁)、被告李原慶│
│ │ │西路20號│官名義,以│戶名:王志成 │ │ │供述(卷證67至68頁)│
│ │ │(台北富│被害人電話│000-0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卷│
│ │ │邦銀行)│遭盜用為由│ │ │ │證104 至114 頁); 告│
│ │ │ │,誘騙被害│ │ │ │訴人O○○之指訴、受│
│ │ │ │人匯款至詐│ │ │ │理報等資料(卷證第47│
│ │ │ │騙帳戶並提│ │ │ │6 至483 頁)、人頭帳│
│ │ │ │領。 │ │ │ │戶王志成帳戶交易往來│
│ │ │ │ │ │ │ │明細查詢、開戶基本資│
│ │ │ │ │ │ │ │料、跨行匯款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卷證484 至486 │
│ │ │ │ │ │ │ │頁);取款憑條、臨櫃│
│ │ │ │ │ │ │ │提款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487 至489 頁)。│
├─┼───┼────┼─────┼─────────┼──────┼────┼──────────┤
│10│e○○│金門縣金│假調查局北│國泰世華銀行 │400,000 │96.05.03│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城鎮民生│機組名義,│台中分行 │ │ │第17至18頁)、被告李│
│ │ │路34號(│以被害人涉│戶名:馬軍 │ │ │原慶供述(卷證第68頁│
│ │ │臺灣土地│詐欺案為由│0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
│ │ │銀行金門│,誘騙被害│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分行) │人匯款至右│ │ │ │;告訴人e○○之指訴│
│ │ │ │述詐騙帳戶│ │ │ │、受理報案等資料(卷│
│ │ │ │內並提領一│ │ │ │證第490 至494 頁)、│
│ │ │ │空。 │ │ │ │人頭帳戶馬軍帳戶交易│
│ │ │ │ │ │ │ │查詢表、開戶資料、跨│
│ │ │ │ │ │ │ │行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 │ │ │ │卷證第495 至499 頁)│
│ │ │ │ │ │ │ │、取款憑條、ATM 提款│
│ │ │ │ │ │ │ │紀錄、臨櫃及ATM 提款│
│ │ │ │ │ │ │ │監視器翻拍照片(卷證│
│ │ │ │ │ │ │ │第500 至503 頁)。 │
├─┼───┼────┼─────┼─────────┼──────┼────┼──────────┤
│11│B○○│桃園縣蘆│假警察機關│臺灣銀行 │500,000 │96.05.03│被告子○○供述(卷證│
│ │ │竹鄉南崁│名義,以被│左營分行 │ │ │第18頁)、被告李原慶│
│ │ │路175 巷│害人申辦電│戶名:柳玉珊 │ │ │供述(卷證第68至69頁│
│ │ │10號(蘆│話欠費為由│0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
│ │ │竹鄉農會│,誘騙被害│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 │人匯款至右│ │ │ │;告訴人B○○之指訴│
│ │ │ │述詐騙帳戶│ │ │ │、受理報案等資料(卷│
│ │ │ │內並提領一│ │ │ │證504 至510 頁)、人│
│ │ │ │空。 │ │ │ │頭帳戶柳玉珊開戶資料│
│ │ │ │ │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
│ │ │ │ │ │ │ │料(卷證511 至513 頁│
│ │ │ │ │ │ │ │)、取款憑條、臨櫃提│
│ │ │ │ │ │ │ │款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514 至516 頁)。│
├─┼───┼────┼─────┼─────────┼──────┼────┼──────────┤
│12│A○○│臺南市安│假電信局、│彰化銀行 │190,000 │96.05.03│被告癸○○供述(卷證│
│ │ │平區慶平│法院、警察│九如分行 │ │ │第131 頁)、被告康書│
│ │ │路191 號│名義,以被│戶名:楊嘉容 │ │ │銘供述(卷證第177 頁│
│ │ │(高雄銀│害人電話及│000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
│ │ │行台南分│銀行帳號被│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行) │盜用為由,│ │ │ │;告訴人A○○之指訴│
│ │ │ │誘騙被害人│ │ │ │、受理報案等資料(卷│
│ │ │ │匯款至右述│ │ │ │證第517 至524 頁);│
│ │ │ │帳戶內並提│ │ │ │人頭帳戶楊嘉容開戶資│
│ │ │ │領。 │ │ │ │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
│ │ │ │ │ │ │ │料(卷證525 至529 頁│
│ │ │ │ │ │ │ │);取款憑條、自動櫃│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ATM │
│ │ │ │ │ │ │ │提款監視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530 至534 頁)。│
├─┼───┼────┼─────┼─────────┼──────┼────┼──────────┤
│13│G○○│桃園縣八│假中華電信│⑴臺灣郵政公司 │⑴650,000 │96.05.03│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德市介壽│人員及檢警│ 大樹九曲堂郵局 │ │ 至 │第30頁)、被告李原慶│
│ │ │路二段13│名義,佯稱│ 戶名:黃怡萍 │ │96.05.16│供述(卷證第80頁)、│
│ │ │5 號(彰│被害人證件│ 0000000000000 │ │ │被告癸○○供述(卷證│
│ │ │化銀行八│遭冒用申請│ │ │ │第138 至140 頁)、被│
│ │ │德分行)│電話涉及詐│⑵新竹商銀會稽分行│⑵1,000,000 │ │告康書銘供述(卷證第│
│ │ │ │騙案為幌,│ 戶名:邱建庭 │ │ │177 至178 頁)、被告│
│ │ │ │誘騙被害人│ 000000000000 │ │ │鄭子瑜供述(卷證第15│
│ │ │ │匯款至右述│ │ │ │3 至155 頁)、被告黃│
│ │ │ │詐騙帳戶內│⑶遠東商銀武陵分行│⑶900,000 │ │致仁供述(卷證第104 │
│ │ │ │並提領。 │ 戶名:邱建庭 │ │ │至114 頁);告訴人張│
│ │ │ │ │ 0000000000000 │ │ │慧敏之指訴、受理報案│
│ │ │ │ │ │ │ │等資料(卷證第543 頁│
│ │ │ │ │⑷兆豐銀行楠梓分行│⑷1,000,000 │ │);人頭帳戶黃怡萍郵│
│ │ │ │ │ 戶名:葉文忠 │ │ │局帳戶交易明細查詢、│
│ │ │ │ │ 00000000000 │ │ │開戶資料、跨行匯款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卷證第54│
│ │ │ │ │⑸臺灣郵政 │⑸1,000,000 │ │4 至546 頁);取款憑│
│ │ │ │ │ 永康大灣支局 │ │ │條、臨櫃提款監視翻拍│
│ │ │ │ │ 戶名:陳政輝 │ │ │照片(卷證第547 至55│
│ │ │ │ │ 00000000000000 │ │ │4 頁);人頭帳戶葉文│
│ │ │ │ │ │ │ │忠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
│ │ │ │ │⑹復華銀行士林分行│⑹1,200,000 │ │細查詢、開戶資料、跨│
│ │ │ │ │ 戶名:王敏琪 │ │ │行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 │ 0000000000000 │ │ │卷證第555 至560 頁)│
│ │ │ │ │ │ │ │;取款憑條、臨櫃提款│
│ │ │ │ │⑺華南銀行高雄分行│⑺1,000,000 │ │監視翻拍照片(卷證第│
│ │ │ │ │ 戶名:董厚德 │ │ │561 至567 頁);人頭│
│ │ │ │ │ 000000000000 │ │ │帳戶陳政輝郵局帳戶交│
│ │ │ │ │ │ │ │易明細查詢、開戶基本│
│ │ │ │ │⑻日盛銀行新莊分行│⑻1,000,000 │ │資料、跨行匯款交易明│
│ │ │ │ │ 戶名:吳勇達 │ │ │細資料(卷證第568 至│
│ │ │ │ │ 00000000000000 │ │ │573 頁);取款憑條、│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 │、臨櫃ATM 提款監視翻│
│ │ │ │ │ │ │ │拍照片(卷證第574 至│
│ │ │ │ │ │ │ │589 頁);人頭帳戶董│
│ │ │ │ │ │ │ │厚德華南銀行帳戶交易│
│ │ │ │ │ │ │ │明細查詢、開戶資料(│
│ │ │ │ │ │ │ │卷證第590 至592 頁)│
│ │ │ │ │ │ │ │、取款憑條、臨櫃提款│
│ │ │ │ │ │ │ │監視翻拍照片(卷證第│
│ │ │ │ │ │ │ │593 至595 頁)。 │
├─┼───┼────┼─────┼─────────┼──────┼────┼──────────┤
│14│黃○○│桃園市成│假中華電信│臺灣土地銀行 │100,000 │96.05.04│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功路一段│人員、警察│大樹分行 │ │ │第13頁、第43至44頁)│
│ │ │32號(中│及檢察官名│戶名:黃怡萍 │ │ │、被告癸○○供述(卷│
│ │ │國信託銀│義,以被害│000-000000000000 │ │ │證第124 至125 頁)、│
│ │ │行) │人遭冒名申│ │ │ │被告康書銘供述(卷證│
│ │ │ │辦電話涉嫌│ │ │ │第178 頁)、被告黃致│
│ │ │ │刑案為由,│ │ │ │仁供述(卷證104 至11│
│ │ │ │誘騙被害人│ │ │ │4 頁);告訴人黃○○│
│ │ │ │匯款至詐騙│ │ │ │之指訴、受理報案等資│
│ │ │ │帳戶並提領│ │ │ │料(卷證612 至618 頁│
│ │ │ │一空。 │ │ │ │);人頭帳戶黃怡萍帳│
│ │ │ │ │ │ │ │戶往來明細查詢、開戶│
│ │ │ │ │ │ │ │基本資料、跨行匯款交│
│ │ │ │ │ │ │ │易明細資料(卷證619 │
│ │ │ │ │ │ │ │至623 頁);提款機提│
│ │ │ │ │ │ │ │款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624 至625 頁)。│
├─┼───┼────┼─────┼─────────┼──────┼────┼──────────┤
│15│w○○│桃園縣桃│假台北地檢│臺灣郵政公司 │200,000 │96.05.04│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園市大誠│署檢察官張│大樹九曲堂郵局 │ │ │第13頁)、被告癸○○│
│ │ │路9 號(│明華名義,│戶名:黃怡萍 │ │ │供述(卷證第123 頁)│
│ │ │桃園市大│以被害人證│000-00000000000000│ │ │、被告康書銘供述(卷│
│ │ │樹林郵局│件遭冒用並│ │ │ │證第178 頁);告訴人│
│ │ │8 支) │積欠電話費│ │ │ │w○○之指訴、受理報│
│ │ │ │用,否則凍│ │ │ │案等資料(卷證第626 │
│ │ │ │結帳戶為由│ │ │ │至632 頁);人頭帳戶│
│ │ │ │,誘騙被害│ │ │ │黃怡萍開戶基本資料、│
│ │ │ │人匯款至右│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述詐騙帳戶│ │ │ │(卷證第633 至635 頁│
│ │ │ │並提領未得│ │ │ │)、提款單、臨櫃提款│
│ │ │ │逞。 │ │ │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636 至639 頁)。│
├─┼───┼────┼─────┼─────────┼──────┼────┼──────────┤
│16│c○○│台北市士│假中華電信│臺灣郵政公司 │540,000 │96.05.04│被告子○○供述(卷證│
│ │ │林區福德│人員、警察│新興郵局 │ │ │第28至29頁)、被告李│
│ │ │路21號(│名義,佯稱│戶名:蔡曜全 │ │ │原慶供述(卷證第79頁│
│ │ │彰化銀行│電話費用未│000-00000000000000│ │ │)、被告癸○○供述(│
│ │ │士林分行│繳及遭人冒│ │ │ │卷證第140 至141 頁)│
│ │ │) │用為幌,誘│ │ │ │、被告康書銘供述(卷│
│ │ │ │騙被害人匯│ │ │ │證第178 至179 頁)、│
│ │ │ │款至右述詐│ │ │ │被告丑○○供述(卷證│
│ │ │ │騙帳戶內並│ │ │ │第104 至114 頁);告│
│ │ │ │提領。 │ │ │ │訴人c○○之指訴、受│
│ │ │ │ │ │ │ │理報案等資料(卷證第│
│ │ │ │ │ │ │ │640 至644 頁);人頭│
│ │ │ │ │ │ │ │帳戶蔡曜全開戶基本資│
│ │ │ │ │ │ │ │料、交易明細資料(卷│
│ │ │ │ │ │ │ │證第645 至646 頁)、│
│ │ │ │ │ │ │ │提款單、臨櫃提款監視│
│ │ │ │ │ │ │ │錄影翻拍照片(卷證第│
│ │ │ │ │ │ │ │647 至651 頁)。 │
├─┼───┼────┼─────┼─────────┼──────┼────┼──────────┤
│17│o○○│台北縣新│假中華電信│臺灣郵政公司 │560,762 │96.05.04│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店市安和│人員及檢警│白河郵局 │ │ │第29至30頁)、被告曾│
│ │ │路三段57│名義,佯稱│戶名:郭利聰 │ │ │偉傑供述(卷證第141 │
│ │ │號(新店│積欠電話費│000-00000000000000│ │ │頁)、被告鄭子瑜供述│
│ │ │市永安郵│及涉詐騙帳│ │ │ │(卷證第163 頁);告│
│ │ │局) │戶為幌,誘│ │ │ │訴人o○○之指訴、匯│
│ │ │ │騙被害人匯│ │ │ │款單影本(卷證652 至│
│ │ │ │款至右述詐│ │ │ │657 頁);人頭帳戶郭│
│ │ │ │騙帳戶內(│ │ │ │利聰開戶基本資料、交│
│ │ │ │遭圈存提領│ │ │ │易明細資料(卷證658 │
│ │ │ │未得逞)。│ │ │ │至659 頁);臨櫃提款│
│ │ │ │ │ │ │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660 至661 頁)。(│
│ │ │ │ │ │ │ │遭圈存提領未得逞)。│
├─┼───┼────┼─────┼─────────┼──────┼────┼──────────┤
│18│u○○│台北縣三│假中華電信│臺灣郵政公司 │650,000 │96.05.07│被告子○○供述(卷證│
│ │ │重市中正│人員及檢警│白河郵局 │ │ │第29至30頁)、被告李│
│ │ │北路278 │名義,佯稱│戶名:郭利聰 │ │ │原慶供述(卷證79至80│
│ │ │號(三重│被害人帳戶│000-00000000000000│ │ │頁)、被告癸○○供述│
│ │ │市○○路│涉及詐騙案│ │ │ │(卷證141 至142 頁)│
│ │ │郵局) │件為幌,誘│ │ │ │、被告鄭子瑜供述(卷│
│ │ │ │騙被害人匯│ │ │ │證第164 頁)、被告黃│
│ │ │ │款至右述詐│ │ │ │致仁供述(卷證104 至│
│ │ │ │騙帳戶內並│ │ │ │114 頁);告訴人蕭欽│
│ │ │ │提領。 │ │ │ │鋒之指訴、匯款單影本│
│ │ │ │ │ │ │ │(卷證662 至667 頁)│
│ │ │ │ │ │ │ │;人頭帳戶郭利聰開戶│
│ │ │ │ │ │ │ │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
│ │ │ │ │ │ │ │料(卷證668 至669 頁│
│ │ │ │ │ │ │ │);提款單、臨櫃及提│
│ │ │ │ │ │ │ │款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670 至683 頁)。│
├─┼───┼────┼─────┼─────────┼──────┼────┼──────────┤
│19│V○○│桃園縣平│假電信局、│第一銀行 │600,000 │96.05.07│被告子○○供述(卷證│
│ │ │鎮市龍興│檢、警名義│高雄分行 │ │ │第18頁)、被告李原慶│
│ │ │里龍南路│,以被害人│戶名:陳僑銘 │ │ │供述(卷證第69頁)、│
│ │ │59號(平│積欠電話費│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卷證│
│ │ │鎮市農會│欲凍結帳戶│ │ │ │第104 至114 頁);告│
│ │ │龍岡分部│知由,誘騙│ │ │ │訴人V○○之指訴、受│
│ │ │) │被害人匯款│ │ │ │理報案等資料(卷證第│
│ │ │ │至右述詐騙│ │ │ │684 至689 頁)、人頭│
│ │ │ │帳戶內並提│ │ │ │帳戶陳僑銘帳戶資金往│
│ │ │ │領。 │ │ │ │來紀錄、開戶資料、跨│
│ │ │ │ │ │ │ │行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 │ │ │ │卷證第690 至696 頁)│
│ │ │ │ │ │ │ │;取款憑條、ATM 提款│
│ │ │ │ │ │ │ │紀錄、ATM 提款錄影翻│
│ │ │ │ │ │ │ │拍照片(卷證第697 至│
│ │ │ │ │ │ │ │701 頁)。 │
├─┼───┼────┼─────┼─────────┼──────┼────┼──────────┤
│20│W○○│桃園縣桃│假檢警名義│第一銀行 │130,000 │96.05.07│被告癸○○供述(卷證│
│ │ │園市中正│,佯稱被害│高雄分行 │ │ │第142 頁)、被告鄭子│
│ │ │路46號(│人身分外洩│戶名:陳僑銘 │ │ │瑜供述(卷證第159 頁│
│ │ │臺灣銀行│遭冒用需凍│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
│ │ │桃園分行│結資產作監│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 │管清查為由│ │ │ │;告訴人W○○之指訴│
│ │ │ │,誘騙被害│ │ │ │、台灣銀行桃園分行開│
│ │ │ │人匯款至右│ │ │ │戶及匯款條影本(卷證│
│ │ │ │述詐騙帳戶│ │ │ │第702 至705 頁);人│
│ │ │ │內並提領。│ │ │ │頭帳戶陳僑銘開戶資金│
│ │ │ │ │ │ │ │往來紀錄、開戶資料、│
│ │ │ │ │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 │ │ │ │(卷證706 至710 頁)│
│ │ │ │ │ │ │ │;存摺取款憑條、ATM │
│ │ │ │ │ │ │ │提款紀錄、臨櫃及ATM │
│ │ │ │ │ │ │ │提款錄影帶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711 至718 頁)。│
├─┼───┼────┼─────┼─────────┼──────┼────┼──────────┤
│21│d○○│南投縣埔│假電信局名│臺灣郵政公司 │150,000 │96.05.07│被告子○○供述(卷證│
│ │ │里鎮西康│義,以被害│中壢19支 │ │ │第19頁)、被告李原慶│
│ │ │路73號(│人電話遭冒│南園郵局 │ │ │供述(卷證第69至70頁│
│ │ │彰化銀行│用為由,誘│戶名:游瑞祥 │ │ │);告訴人d○○之指│
│ │ │埔里分行│騙被害匯款│00000000000000 │ │ │訴、受理報案等資料(│
│ │ │) │至右述詐騙│ │ │ │卷證第719 至726 頁)│
│ │ │ │帳戶內並領│ │ │ │、人頭帳戶游瑞祥帳戶│
│ │ │ │未得逞。 │ │ │ │交易清單、開戶基本資│
│ │ │ │ │ │ │ │料、跨行匯款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卷證第727 至73│
│ │ │ │ │ │ │ │0 頁);臨櫃提款監視│
│ │ │ │ │ │ │ │錄影翻拍照片【遭警示│
│ │ │ │ │ │ │ │圈存提領未得逞】(卷│
│ │ │ │ │ │ │ │證第731 頁)。 │
├─┼───┼────┼─────┼─────────┼──────┼────┼──────────┤
│22│地○○│台北縣中│假電信公司│玉山銀行 │200,000 │96.05.08│被告癸○○供述(卷證│
│ │ │和市中山│名義,以被│鳳山分行 │ │ │第124 頁)、被告鄭子│
│ │ │路三段10│害人積欠電│戶名:郭于銘 │ │ │瑜供述(卷證第153 至│
│ │ │6 號(上│話費未繳欲│0000000000000 │ │ │155 頁);告訴人周貴│
│ │ │海銀行北│凍結所有銀│ │ │ │偵之指訴、受理報案等│
│ │ │中和分行│行帳戶為由│ │ │ │資料(卷證第732 至73│
│ │ │) │,誘騙被害│ │ │ │7 頁);人頭帳戶郭于│
│ │ │ │人匯款至右│ │ │ │銘帳戶交易資料查詢單│
│ │ │ │述帳戶內並│ │ │ │、開戶基本資料、跨行│
│ │ │ │提領未得逞│ │ │ │匯款交易明細資料(卷│
│ │ │ │。 │ │ │ │證第738 至746 頁);│
│ │ │ │ │ │ │ │臨櫃提款翻拍照片【遭│
│ │ │ │ │ │ │ │警示提領未得逞】(卷│
│ │ │ │ │ │ │ │證第747 至748 頁)。│
├─┼───┼────┼─────┼─────────┼──────┼────┼──────────┤
│23│R○○│台北縣新│假警察名義│臺灣郵政公司 │460,000 │96.05.08│被告子○○供述(卷證│
│ │ │莊市幸福│,以被害人│朴子郵局 │ │ │第9 至10頁)、被告李│
│ │ │路692 號│銀行內有一│戶名:張源章 │ │ │原慶供述(卷證第92頁│
│ │ │(花蓮區│筆贓款需配│000-00000000000000│ │ │);告訴人R○○之指│
│ │ │中小企業│合辦案為由│ │ │ │訴、受理報案等資料(│
│ │ │銀行新莊│,誘騙被害│ │ │ │卷證第749 至756 頁)│
│ │ │分行) │人匯款至右│ │ │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
│ │ │ │述人頭帳戶│ │ │ │司高雄郵局函文、遺留│
│ │ │ │,並提領未│ │ │ │偽造柯孟樺汽車駕照影│
│ │ │ │得逞。 │ │ │ │本(張貼子○○照片)│
│ │ │ │ │ │ │ │張源章朴子郵局存摺簿│
│ │ │ │ │ │ │ │(含印章)、人頭帳戶│
│ │ │ │ │ │ │ │張源章帳戶交易資料查│
│ │ │ │ │ │ │ │詢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卷證第757 至764 頁)│
│ │ │ │ │ │ │ │;臨櫃提款之翻拍照片│
│ │ │ │ │ │ │ │【經郵局人員查覺有異│
│ │ │ │ │ │ │ │,提領未得逞】(卷證│
│ │ │ │ │ │ │ │第765 至772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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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張李安│台北市重│假檢警名義│臺灣銀行 │1,000,000 │96.05.08│被告癸○○供述(卷證│
│ │惠 │慶北路三│,佯稱被害│五甲分行 │ │ │第142 至143 頁)、被│
│ │ │段225 號│人涉及司法│戶名:黃明輝 │ │ │告鄭子瑜供述(卷證第│
│ │ │(華泰商│案件需匯款│000000000000 │ │ │153 至155 頁)、被告│
│ │ │業銀行大│至指定帳戶│ │ │ │丑○○供述(卷證第10│
│ │ │同分行)│,誘騙被害│ │ │ │4 至114 頁);告訴人│
│ │ │ │人匯款至右│ │ │ │D○○○之指訴、受理│
│ │ │ │述詐騙帳戶│ │ │ │報案等資料(卷證第77│
│ │ │ │內並提領。│ │ │ │3 至782 頁);人頭帳│
│ │ │ │ │ │ │ │戶黃明輝帳戶交易資料│
│ │ │ │ │ │ │ │查詢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卷證第783 至785 頁│
│ │ │ │ │ │ │ │);取款憑條、臨櫃提│
│ │ │ │ │ │ │ │款翻拍照片(卷證第78│
│ │ │ │ │ │ │ │6 至789 頁)。 │
├─┼───┼────┼─────┼─────────┼──────┼────┼──────────┤
│25│t○○│台南縣關│假檢警名義│高雄銀行 │1,200,000 │96.05.10│被告癸○○供述(卷證│
│ │ │廟鄉文衡│,佯稱被害│市府分行 │ │ │第143 頁)、被告鄭子│
│ │ │路17號(│人車子違規│戶名:林啟貢 │ │ │瑜供述(卷證第164 至│
│ │ │京城商業│並涉及毒品│000000000000 │ │ │165 頁)、被告丑○○│
│ │ │銀行關廟│案件,帳戶│ │ │ │供述(卷證第104 至11│
│ │ │分行) │將被凍結,│ │ │ │4 頁);告訴人t○○│
│ │ │ │誘騙被害人│ │ │ │之指訴、匯款條影本(│
│ │ │ │匯款至右述│ │ │ │卷證第790 至793 頁)│
│ │ │ │詐騙帳戶內│ │ │ │;人頭帳戶林啟貢開戶│
│ │ │ │並提領。 │ │ │ │基本資料、帳戶交易資│
│ │ │ │ │ │ │ │料查詢單(卷證第794 │
│ │ │ │ │ │ │ │至797頁);取款條、 │
│ │ │ │ │ │ │ │ATM 交易明細、ATM 提│
│ │ │ │ │ │ │ │款翻拍照片(卷證第79│
│ │ │ │ │ │ │ │8 至805 頁)。 │
├─┼───┼────┼─────┼─────────┼──────┼────┼──────────┤
│26│k○○│台北市中│假電信公司│臺灣郵政公司 │900,000 │96.05.11│被告癸○○供述(卷證│
│ │ │正區南陽│名義,以被│高雄右昌郵局 │ │ │第125 頁)、被告鄭子│
│ │ │街1 號(│害人遭偽冒│戶名:魯俊明 │ │ │瑜供述(卷證第153 至│
│ │ │慶豐商業│申請電話為│000-00000000000000│ │ │155 頁)、被告丑○○│
│ │ │銀行營業│詐騙使用,│ │ │ │供述(卷證第104 至11│
│ │ │部) │法院欲凍結│ │ │ │4 頁);告訴人k○○│
│ │ │ │銀行帳戶為│ │ │ │之指訴、受理報案等資│
│ │ │ │由,誘騙被│ │ │ │料(卷證第806 至813 │
│ │ │ │害人匯款至│ │ │ │頁);人頭帳戶魯俊明│
│ │ │ │右述帳戶並│ │ │ │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
│ │ │ │提領。 │ │ │ │易清單、跨行匯款交易│
│ │ │ │ │ │ │ │明細資料(卷證第814 │
│ │ │ │ │ │ │ │至816 頁);提款單、│
│ │ │ │ │ │ │ │臨櫃提款照片(卷證第│
│ │ │ │ │ │ │ │817 至82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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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r○○│台北市萬│假中華電信│⑴臺灣郵政公司 │⑴600,000 │96.05.10│被告子○○供述(卷證│
│ │ │華區長沙│、檢警名義│ 德智郵局 │ │ 至 │第44至46頁)、被告李│
│ │ │街二段15│,佯稱被害│ 戶名:何逸聖 │ │96.06.15│原慶供述(卷證第92至│
│ │ │8 號(台│人資料外洩│ 00000000000000 │ │ │94頁)、被告癸○○供│
│ │ │北西園郵│涉刑事案件│ │ │ │述(卷證第143 至144 │
│ │ │局) │需凍結資產│⑵臺灣土地銀行 │⑵3,000,000 │ │頁)、被告鄭子瑜供述│
│ │ │ │作清查,誘│ 南桃園分行 │ │ │(卷證第165 頁)、被│
│ │ │ │騙被害人匯│ 戶名:符正修 │ │ │告丑○○供述(卷證第│
│ │ │ │款至右述詐│ 000000000000 │ │ │104 至114 頁);告訴│
│ │ │ │騙帳戶內並│ │ │ │人r○○之指訴、受理│
│ │ │ │提領。 │⑶聯邦商業銀行 │⑶3,000,000 │ │報案等資料(卷證第82│
│ │ │ │ │ 桃園分行 │ │ │5 至835 頁);人頭帳│
│ │ │ │ │ 戶名:符正修 │ │ │戶何逸聖德智郵局開戶│
│ │ │ │ │ 000000000000 │ │ │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清│
│ │ │ │ │ │ │ │單(卷證第836 至839 │
│ │ │ │ │⑷日盛國際商業銀行│⑷2,120,000 │ │頁);提款單、ATM 交│
│ │ │ │ │ 前金分行 │ │ │易明細、臨櫃提款翻拍│
│ │ │ │ │ 戶名:王洪仁 │ │ │照片(卷證第840 至84│
│ │ │ │ │ 00000000000000 │ │ │5 頁);人頭帳戶余信│
│ │ │ │ │ │ │ │國國泰世華商銀帳戶交│
│ │ │ │ │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⑸1,980,000 │ │易清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景美分行 │ │ │(卷證第846 至849 頁│
│ │ │ │ │ 戶名:簡聰欽 │ │ │)、提款單(卷證第85│
│ │ │ │ │ 000000000000 │ │ │0 頁);人頭帳戶陳裕│
│ │ │ │ │⑹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⑹1,000,000 │ │民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
│ │ │ │ │ 西屯分行 │ │ │易明細表、開戶基本資│
│ │ │ │ │ 戶名:余信國 │ │ │料(卷證第851 至853 │
│ │ │ │ │ 000000000000 │ │ │頁)、提款單、臨櫃提│
│ │ │ │ │⑺合作金庫銀行 │⑺10,510,000│ │款翻拍照片(卷證第85│
│ │ │ │ │ 五甲分行 │ │ │4 至883 頁)。 │
│ │ │ │ │ 戶名:陳裕民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⑻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⑻2,000,000 │ │ │
│ │ │ │ │ 埔墘分行 │ │ │ │
│ │ │ │ │ 戶名:鍾曜隆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⑼親自交付 │⑼6,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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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天○○│桃園縣中│假檢、警名│⑴復華銀行士林分行│⑴600,000 │96.05.11│被告癸○○供述(卷證│
│ │ │壢市民族│義,以被害│ 戶名:王敏琪 │ │ │第125 至126 頁)、被│
│ │ │路56號(│人證件遭冒│ 0000000000000 │ │ │告鄭子瑜供述(卷證第│
│ │ │新竹國際│用申請手機│ │ │ │153 至155 頁)、被告│
│ │ │商業銀行│,欲凍結財│⑵陽信銀行古亭分行│⑵500,000 │ │丑○○供述(卷證第 │
│ │ │新明分行│產為由,誘│ 戶名:王敏琪 │ │ │104 至114 頁);告訴│
│ │ │) │騙被害人匯│ 000000000000 │ │ │人天○○之指訴、受理│
│ │ │ │款至右述3 │ │ │ │報案等資料(卷證第90│
│ │ │ │帳戶內並提│⑶臺灣郵政公司 │⑶1,000,000 │ │8 至919 頁);人頭帳│
│ │ │ │領。 │ 新莊思源郵局 │ │ │戶蘇明星新莊思源郵局│
│ │ │ │ │ 戶名:蘇明星 │ │ │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
│ │ │ │ │ 00000000000000 │ │ │易清單、查詢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卷證第920 至92│
│ │ │ │ │ │ │ │2 頁);提款單、臨櫃│
│ │ │ │ │ │ │ │提款翻拍照片(卷證第│
│ │ │ │ │ │ │ │923 至92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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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寅○ │台北市內│假警察名義│⑴華南銀行南崁分行│⑴650,000 │96.05.21│被告子○○供述(卷證│
│ │ │湖路一段│,以被害人│ 戶名:張天送 │ │ │第19頁)、被告李原慶│
│ │ │396 號(│開立公司非│ 000000000000 │ │ │供述(卷證第70至71頁│
│ │ │臺灣銀行│法吸金,欲│ │ │ │)、被告癸○○供述(│
│ │ │內湖分行│凍結帳戶為│⑵玉山銀行中壢分行│⑵1,000,000 │ │卷證第144 頁)、被告│
│ │ │) │由,誘騙被│ 戶名:黃昭翔 │ │ │鄭子瑜供述(卷證15 3│
│ │ │ │害人匯款至│ 0000000000000 │ │ │至155 頁)、被告黃致│
│ │ │ │右述詐騙帳│ │ │ │仁供述(卷證104 至11│
│ │ │ │戶內並提領│⑶萬泰銀行宜蘭分行│⑶1,000,000 │ │4 頁);告訴人寅○之│
│ │ │ │。 │ 戶名:溫婉均 │ │ │指訴、受理報案等資料│
│ │ │ │ │ 000000000000 │ │ │三聯單(卷證927 至93│
│ │ │ │ │ │ │ │6 頁);人頭帳戶張天│
│ │ │ │ │ │ │ │送華南銀行開戶資料、│
│ │ │ │ │ │ │ │帳戶往來明細表、跨行│
│ │ │ │ │ │ │ │匯款交易明細資料(卷│
│ │ │ │ │ │ │ │證937 至939 頁);取│
│ │ │ │ │ │ │ │款憑條、李原慶臨櫃提│
│ │ │ │ │ │ │ │款監視翻拍照片(卷證│
│ │ │ │ │ │ │ │940 至943 頁);取款│
│ │ │ │ │ │ │ │憑條、癸○○臨櫃提款│
│ │ │ │ │ │ │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956 至95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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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s○○│台北市忠│假中華電信│⑴臺灣郵政公司 │⑴392,000 │96.05.23│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孝東路五│人員、檢警│ 蘆竹郵局 │ │ 至 │第47頁)、被告李原慶│
│ │ │段293 號│名義,佯稱│ 戶名:張天送 │ │96.05.25│供述(卷證第94頁)、│
│ │ │(華南商│要凍結並調│ 00000000000000 │ │ │被告癸○○供述(卷證│
│ │ │業銀行南│查被害人帳│ │ │ │第144 至145 頁)、被│
│ │ │松山分行│戶資金來源│⑵臺灣郵政公司 │⑵685,000 │ │告鄭子瑜供述(卷證第│
│ │ │) │,誘騙被害│ 苓雅郵局 │ │ │165 至166 頁)、被告│
│ │ │ │人匯款至右│ 戶名:蔡振福 │ │ │丑○○供述(卷證第10│
│ │ │ │述詐騙帳戶│ 0000000000000 │ │ │4 至114 頁);告訴人│
│ │ │ │內並提領。│ │ │ │s○○之指訴、受理報│
│ │ │ │ │ │ │ │案等資料(卷證第964 │
│ │ │ │ │ │ │ │至971 頁);人頭帳戶│
│ │ │ │ │ │ │ │張天送蘆竹郵局交易清│
│ │ │ │ │ │ │ │單、開戶基本資料、查│
│ │ │ │ │ │ │ │詢交易明細資料(卷證│
│ │ │ │ │ │ │ │第972 至974 頁);提│
│ │ │ │ │ │ │ │款單、臨櫃提款翻拍照│
│ │ │ │ │ │ │ │片(卷證第975 至978 │
│ │ │ │ │ │ │ │頁);人頭帳戶蔡振福│
│ │ │ │ │ │ │ │苓雅郵局帳戶交易清單│
│ │ │ │ │ │ │ │、開戶基本資料、查詢│
│ │ │ │ │ │ │ │交易明細資料(卷證97│
│ │ │ │ │ │ │ │9 至983 頁);提款單│
│ │ │ │ │ │ │ │、ATM 交易明細、臨櫃│
│ │ │ │ │ │ │ │及ATM 提款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984 至99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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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F○○│台北市松│假中華電信│臺灣郵政公司 │401,141 │96.05.28│被告癸○○供述(卷證│
│ │ │山區復興│人員、檢警│苓雅郵局 │ │ │第145 至146 頁)、被│
│ │ │北路365 │名義,佯稱│戶名:蔡振福 │ │ │告鄭子瑜供述(卷證第│
│ │ │號1 樓(│要凍結並調│0000000000000 │ │ │153 至155 頁)、被告│
│ │ │第一商業│查被害人帳│ │ │ │丑○○供述(卷證第10│
│ │ │銀行民權│戶資金來源│ │ │ │4 至114 頁);告訴人│
│ │ │分行) │,誘騙被害│ │ │ │F○○之指訴、受理報│
│ │ │ │人匯款至右│ │ │ │案等資料(卷證995 至│
│ │ │ │述詐騙帳戶│ │ │ │998 頁);人頭帳戶蔡│
│ │ │ │內並提領。│ │ │ │振福帳戶交易清單、開│
│ │ │ │ │ │ │ │戶基本資料(卷證999 │
│ │ │ │ │ │ │ │至1000頁);提款單、│
│ │ │ │ │ │ │ │ATM 交易明細、臨櫃及│
│ │ │ │ │ │ │ │ATM 提款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1001至1007頁)。 │
├─┼───┼────┼─────┼─────────┼──────┼────┼──────────┤
│32│H○○│台中市中│假檢警名義│臺灣郵政 │130,000 │96.05.25│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區○○路│,佯稱被害│楠梓後勁郵局 │ │ │31頁)、被告李原慶供│
│ │ │66號(復│人涉案欲凍│戶名:王宸民 │ │ │述(卷證80至81頁)、│
│ │ │華銀行台│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卷證│
│ │ │中分行)│為幌,誘騙│ │ │ │第104 至114 頁);告│
│ │ │ │被害人匯款│ │ │ │訴人H○○之指訴、受│
│ │ │ │至右述詐騙│ │ │ │理報案等資料(卷證10│
│ │ │ │帳戶內並提│ │ │ │08至1013頁);人頭帳│
│ │ │ │領。 │ │ │ │戶王宸民帳戶交易清單│
│ │ │ │ │ │ │ │、開戶基本資料(卷證│
│ │ │ │ │ │ │ │1014至1015頁);提款│
│ │ │ │ │ │ │ │單、臨櫃提款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1016至1019頁)│
├─┼───┼────┼─────┼─────────┼──────┼────┼──────────┤
│33│L○○│台中市北│假監理站人│臺灣郵政 │300,000 │96.05.25│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區○○路│員名義,佯│楠梓後勁郵局 │ │ │第31頁)、被告李原慶│
│ │ │二段119 │稱被害人名│戶名:王宸民 │ │ │供述(卷證第81頁)、│
│ │ │號(台中│下自小客車│000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卷證│
│ │ │雙十路郵│多筆違規罰│ │ │ │第104 至114 頁);告│
│ │ │局) │款未繳為幌│ │ │ │訴人L○○之指訴、受│
│ │ │ │,誘騙被害│ │ │ │理報案等資料(卷證10│
│ │ │ │人匯款至右│ │ │ │20至1024頁);人頭帳│
│ │ │ │述詐騙帳戶│ │ │ │戶王宸民帳戶交易清單│
│ │ │ │內並提領。│ │ │ │、開戶基本資料(卷證│
│ │ │ │ │ │ │ │1025至1026頁);提款│
│ │ │ │ │ │ │ │單、臨櫃提款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1027至1030頁)│
├─┼───┼────┼─────┼─────────┼──────┼────┼──────────┤
│34│g○○│台北縣新│假檢警名義│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00,000 │96.06.01│被告子○○供述(卷證│
│ │ │莊市復興│,佯稱被害│ 中壢分行 │ │ │第46頁)、被告李原慶│
│ │ │路二段75│人帳戶涉及│ 戶名:楊舜評 │ │ │供述(卷證第94至95頁│
│ │ │號(台新│經濟案件要│ 00000000000000 │ │ │);告訴人g○○之指│
│ │ │國際商業│調查資金來│詐騙款項經由申請之│ │ │訴、受理報案等資料(│
│ │ │銀行新莊│源,誘騙被│網路銀行轉帳至 │ │ │卷證第1031至1035頁)│
│ │ │分行) │害人匯款至│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人頭帳戶楊舜評台新│
│ │ │ │右述詐騙帳│ 中壢分行 │ │ │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清單│
│ │ │ │戶。(款項│ 戶名:楊舜評 │ │ │、開戶基本資料、查詢│
│ │ │ │經申請網路│ 000000000000 │ │ │交易明細資料(卷證第│
│ │ │ │銀行轉帳至│ │ │ │1036至1042頁)、ATM │
│ │ │ │其他帳戶,│ │ │ │提款翻拍照片(卷證第│
│ │ │ │子○○持右│ │ │ │1043至1044頁)。 │
│ │ │ │述詐騙帳戶│ │ │ │ │
│ │ │ │⑴金融卡試│ │ │ │ │
│ │ │ │提未得逞)│ │ │ │ │
├─┼───┼────┼─────┼─────────┼──────┼────┼──────────┤
│35│C○○│台北縣新│假中華電信│⑴臺灣郵政公司 │⑴500,000 │96.06.05│被告子○○供述(卷證│
│ │ │莊市明志│人員、檢警│ 林園郵局 │ │ 至 │第20頁)、被告李原慶│
│ │ │路15號(│名義,佯稱│ 戶名:蕭勝展 │ │96.06.06│供述(卷證第95頁)、│
│ │ │新莊丹鳳│被害人手機│ 000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卷證│
│ │ │郵局) │費用未繳及│ │ │ │第104 至114 頁);告│
│ │ │ │遭人冒名向│⑵華南商業銀行 │⑵200,000 │ │訴人C○○之指訴、受│
│ │ │ │銀行開戶,│ 龍潭分行 │ │ │理報案等資料(卷證第│
│ │ │ │要求匯款入│ 戶名:李文喜 │ │ │1064至1074頁);人頭│
│ │ │ │監管帳戶,│ 000000000000 │ │ │帳戶李文喜龍潭分行帳│
│ │ │ │誘騙被害人│ │ │ │戶交易清單、開戶基本│
│ │ │ │匯款至右述│ │ │ │資料(卷證第1075至10│
│ │ │ │詐騙帳戶內│ │ │ │77頁);提款單(卷證│
│ │ │ │並提領。 │ │ │ │第107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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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S○○│台北市大│假中華電信│⑴臺灣郵政公司 │⑴720,000 │96.06.08│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安區金山│名義,以被│ 九曲堂郵局 │ │ │第20頁)、被告李原慶│
│ │ │南路二段│害人電話被│ 戶名:林義山 │ │ │供述(卷證第71至72頁│
│ │ │33號(彰│歹徒作為非│000-00000000000000│ │ │)、被告丑○○供述(│
│ │ │化銀行東│法使用為由│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門分行)│,誘騙被害│⑵第一銀行 │⑵950,000 │ │;告訴人S○○之指訴│
│ │ │ │人匯款至右│ 博愛分行 │ │ │、受理報案等資料(卷│
│ │ │ │述詐騙帳戶│ 戶名:顏詡峰 │ │ │證1081至1092頁);人│
│ │ │ │內並提領一│000-00000000000 │ │ │頭帳戶顏詡峰未登摺帳│
│ │ │ │空。 │ │ │ │項查詢清單、開戶基本│
│ │ │ │ │ │ │ │資料(卷證1095至1105│
│ │ │ │ │ │ │ │頁);取款憑條、ATM │
│ │ │ │ │ │ │ │交易明細、臨櫃及ATM │
│ │ │ │ │ │ │ │提領監視錄影照片(卷│
│ │ │ │ │ │ │ │證1106至1117頁)。 │
├─┼───┼────┼─────┼─────────┼──────┼────┼──────────┤
│37│酉○○│台北縣板│假中華電信│臺灣郵政公司 │1500,000 │96.06.12│被告子○○供述(卷證│
│ │ │橋市國光│人員、檢察│大樹林支局 │ │ 至 │第32至33頁)、被告李│
│ │ │路205 號│官名義,佯│戶名:林汶隆 │ │96.06.13│原慶供述(卷證第81至│
│ │ │(板橋漢│稱被害人電│00000000000000 │ │ │83頁)、被告丑○○供│
│ │ │生郵局)│話涉洗錢防│ │ │ │述(卷證第104 至114 │
│ │ │ │制案為幌,│ │ │ │頁);告訴人酉○○之│
│ │ │ │誘騙被害人│ │ │ │指訴、受理報案等資料│
│ │ │ │匯款至右述│ │ │ │(卷證第1118至1124頁│
│ │ │ │詐騙帳戶內│ │ │ │);人頭帳戶林汶隆帳│
│ │ │ │並提領。 │ │ │ │戶交易清單、開戶基本│
│ │ │ │ │ │ │ │資料(卷證第1125至11│
│ │ │ │ │ │ │ │26頁);提款單、ATM │
│ │ │ │ │ │ │ │交易明細、臨櫃及ATM │
│ │ │ │ │ │ │ │提款翻拍照片(卷證第│
│ │ │ │ │ │ │ │1127至1149頁)。 │
├─┼───┼────┼─────┼─────────┼──────┼────┼──────────┤
│38│n○○│台北市成│假中華電信│臺灣郵政 │200,000 │96.06.12│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功路四段│人員、檢警│左營菜公郵局 │ │ │第33頁)、被告李原慶│
│ │ │358 號(│名義,佯稱│戶名:顏詡峰 │ │ │供述(卷證第83頁)、│
│ │ │中國信託│被害人為人│000-00000000000000│ │ │被告丑○○供述(卷證│
│ │ │內湖分行│頭帳戶涉及│ │ │ │104 至114 頁);告訴│
│ │ │) │洗錢防制條│ │ │ │人n○○之指訴、受理│
│ │ │ │例案為幌,│ │ │ │報案等資料(卷證1150│
│ │ │ │誘騙被害人│ │ │ │至1154頁);人頭帳戶│
│ │ │ │匯款至右述│ │ │ │顏詡峰帳戶交易清單、│
│ │ │ │詐騙帳戶內│ │ │ │開戶基本資料(卷證11│
│ │ │ │並提領。 │ │ │ │55至1156頁);提款單│
│ │ │ │ │ │ │ │、臨櫃提款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第1157至1160頁)│
├─┼───┼────┼─────┼─────────┼──────┼────┼──────────┤
│39│辰○○│高雄市鼓│假中華電信│臺灣郵政公司 │780,000 │96.06.13│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山區九如│人員、檢警│高雄博愛郵局 │ │ │第33至34頁)、被告李│
│ │ │四路636 │名義,佯稱│戶名:陳文義 │ │ │原慶供述(卷證第83頁│
│ │ │、638 號│被害人身分│000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
│ │ │(高雄民│遭冒用申請│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強郵局)│電話為幌,│ │ │ │;告訴人辰○○之指訴│
│ │ │ │誘騙被害人│ │ │ │、受理報案等資料(卷│
│ │ │ │匯款至右述│ │ │ │證第1161至1168頁);│
│ │ │ │詐騙帳戶內│ │ │ │人頭帳戶陳文義帳戶交│
│ │ │ │並提領。 │ │ │ │易清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卷證第1169至1170頁│
│ │ │ │ │ │ │ │);提款單(卷證第11│
│ │ │ │ │ │ │ │71至1172頁)。 │
├─┼───┼────┼─────┼─────────┼──────┼────┼──────────┤
│40│巳○○│台南縣善│假檢、警名│⑴台灣中小企銀 │⑴500,000 │96.06.20│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化鎮中山│義,以被害│ 鳳山分行 │ │ │第21頁)、被告李原慶│
│ │ │路352 號│人未出庭及│ 戶名:趙國振 │ │ │供述(卷證第72頁)、│
│ │ │(台灣中│帳戶內有詐│ 00000000000 │ │ │被告癸○○供述(卷證│
│ │ │小企業銀│騙贓款為由│ │ │ │第132 頁)、被告鄭子│
│ │ │行善化分│,誘騙被害│⑵合作金庫 │⑵1,000,000 │ │瑜供述(卷證第153 至│
│ │ │行) │人匯款至右│ 鳳松分行 │ │ │155 頁)、被告丑○○│
│ │ │ │述詐騙帳戶│ 戶名:趙國振 │ │ │供述(卷證第104 至11│
│ │ │ │內並提領一│ 0000000000000 │ │ │4 頁);告訴人巳○○│
│ │ │ │空。 │ │ │ │之指訴、受理報案等資│
│ │ │ │ │ │ │ │料、查扣人頭帳戶趙國│
│ │ │ │ │ │ │ │振帳戶合作金庫存摺影│
│ │ │ │ │ │ │ │本、查扣趙國振合作金│
│ │ │ │ │ │ │ │庫提款卡影本(卷證第│
│ │ │ │ │ │ │ │1174至1181頁);人頭│
│ │ │ │ │ │ │ │帳戶趙國振台灣中小企│
│ │ │ │ │ │ │ │銀交易明細查詢單、台│
│ │ │ │ │ │ │ │灣中小企銀開戶基本資│
│ │ │ │ │ │ │ │料、跨行匯款交易明細│
│ │ │ │ │ │ │ │資料(卷證第1182至11│
│ │ │ │ │ │ │ │86頁);取款憑條、臨│
│ │ │ │ │ │ │ │櫃提款監視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第1187至1191頁)│
│ │ │ │ │ │ │ │;人頭帳戶趙國振合作│
│ │ │ │ │ │ │ │金庫交易資料查詢單、│
│ │ │ │ │ │ │ │開戶資料(卷證第1192│
│ │ │ │ │ │ │ │至1193頁);合作金庫│
│ │ │ │ │ │ │ │取款憑條、ATM 交易明│
│ │ │ │ │ │ │ │細、臨櫃及ATM 提款監│
│ │ │ │ │ │ │ │視錄影翻拍照片(卷證│
│ │ │ │ │ │ │ │第1194至1201頁)。 │
├─┼───┼────┼─────┼─────────┼──────┼────┼──────────┤
│41│P○○│台北市中│假中華電信│臺灣中小企銀 │683,600 │96.06.21│被告子○○供述(卷證│
│ │ │正區信義│名義,以被│營業部 │ │ │第21至22頁)、被告李│
│ │ │路二段88│害人積欠電│戶名:康正昌 │ │ │原慶供述(卷證第72至│
│ │ │號(臺灣│話費及帳戶│00000000000 │ │ │73頁)、被告丑○○供│
│ │ │銀行信義│涉及洗錢為│ │ │ │述(卷證第104 至114 │
│ │ │分行) │由,誘騙被│ │ │ │頁);告訴人P○○之│
│ │ │ │害人匯款至│ │ │ │指訴、受理報案等資料│
│ │ │ │右述詐騙帳│ │ │ │(卷證1202至1210頁)│
│ │ │ │戶內並提領│ │ │ │;人頭帳戶康正昌帳戶│
│ │ │ │。 │ │ │ │資金往來紀錄、開戶資│
│ │ │ │ │ │ │ │料(卷證1211至1214頁│
│ │ │ │ │ │ │ │);取款憑條、ATM 交│
│ │ │ │ │ │ │ │易明細、臨櫃及ATM 提│
│ │ │ │ │ │ │ │款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1215至1219頁)。│
├─┼───┼────┼─────┼─────────┼──────┼────┼──────────┤
│42│黃楊淑│新竹市光│假監理所、│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⑴1,050,000 │96.06.15│被告子○○供述(卷證│
│ │芬 │復路一段│檢警、監察│ 萬華分行 │ │ 至 │第47至48頁)、被告李│
│ │ │369 號(│委員名義,│ 戶名:楊南宏 │ │96.06.20│原慶供述(卷證第95至│
│ │ │國泰世華│佯稱被害人│ 000000000000 │ │ │96頁)、被告癸○○供│
│ │ │商業銀行│車輛違規、│ │ │ │述(卷證第146 頁)、│
│ │ │竹科分行│身分資料外│⑵臺灣郵政 │⑵950,360 │ │被告鄭子瑜供述(卷證│
│ │ │) │洩遭冒用涉│ 苓雅郵局 │ │ │第159 至160 頁)、被│
│ │ │ │刑事案件需│ 戶名:廖敏華 │ │ │告丑○○供述(卷證第│
│ │ │ │凍結資產作│ 00000000000000 │ │ │104 至114 頁);告訴│
│ │ │ │監管清查,│ │ │ │人楊淑芬之指訴、受理│
│ │ │ │誘騙被害人│⑶板信商業銀行 │⑶2,120,000 │ │報案等資料(卷證第12│
│ │ │ │匯款至右述│ 新興分行 │ │ │30至1243頁);人頭帳│
│ │ │ │詐騙帳戶內│ 戶名:姚青秀 │ │ │戶姚青秀板信商業銀行│
│ │ │ │並提領。 │ 00000000000000 │ │ │帳戶交易對帳單清單、│
│ │ │ │ │ │ │ │開戶基本資料、跨行匯│
│ │ │ │ │⑷臺灣郵政 │⑷1,000,000 │ │款交易明細資料(卷證│
│ │ │ │ │ 彰化南郭郵局 │ │ │第1244至1249頁);取│
│ │ │ │ │ 戶名:黃鈺蓁 │ │ │款憑條、臨櫃提款翻拍│
│ │ │ │ │ 00000000000000 │ │ │照片(卷證第1250至12│
│ │ │ │ │ │ │ │64頁);人頭帳戶林業│
│ │ │ │ │⑸第一商業銀行 │⑸960,000 │ │軒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
│ │ │ │ │ 中壢分行 │ │ │易對帳單清單、開戶基│
│ │ │ │ │ 戶名:林業軒 │ │ │本資料、跨行匯款交易│
│ │ │ │ │ 00000000000 │ │ │明細資料(卷證第1265│
│ │ │ │ │⑹華南商業銀行 │⑹1,100,000 │ │頁至1270頁)、ATM 交│
│ │ │ │ │ 壢昌分行 │ │ │易明細、ATM 提款監視│
│ │ │ │ │ 戶名:林業軒 │ │ │錄影翻拍照片(卷證第│
│ │ │ │ │ 000000000000 │ │ │1271至1273頁);人頭│
│ │ │ │ │【5、6 二帳戶經網 │ │ │帳戶林業軒華南商業銀│
│ │ │ │ │ 路轉帳至 │ │ │行帳戶交易對帳單清單│
│ │ │ │ │⑺台北富邦商銀 │ │ │、開戶基本資料、跨行│
│ │ │ │ │ 北中壢分行 │ │ │匯款交易明細資料(卷│
│ │ │ │ │ 戶名:林業軒 │ │ │證第1274至1278頁);│
│ │ │ │ │ 000000000000 │ │ │人頭帳戶林業軒台北富│
│ │ │ │ │計2,060,000 提領】│ │ │邦商業銀行帳戶交易對│
│ │ │ │ │⑻第一商業銀行 │⑻980,000 │ │帳單清單、開戶基本資│
│ │ │ │ │ 基隆分行 │ │ │料(卷證第1279至1281│
│ │ │ │ │ 戶名:劉俊義 │ │ │頁)。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⑼臺灣郵政 │⑼960,000 │ │ │
│ │ │ │ │ 高雄籬仔內郵局 │ │ │ │
│ │ │ │ │ 戶名:郭正傳 │ │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⑽台北富邦商銀 │⑽2,000,000 │ │ │
│ │ │ │ │ 懷生分行 │ │ │ │
│ │ │ │ │ 戶名:莊啟賓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43│h○○│高雄市鹽│假戶政事務│⑴臺灣土地銀行 │⑴3,092,000 │96.06.22│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埕區五福│所人員、檢│ 淡水分行 │ │ 至 │第48頁)、被告李原慶│
│ │ │四路178 │察官名義,│ 戶名:王敏祥 │ │96.07.05│供述(卷證第96至97頁│
│ │ │號(華僑│佯稱被害人│ 0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
│ │ │商業銀行│個人資料外│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高雄分行│洩涉嫌詐騙│⑵臺灣郵政 │⑵903,000 │ │;告訴人h○○之指訴│
│ │ │) │案件,誘騙│ 楠梓亞洲城郵局 │ │ │、受理報案等資料(卷│
│ │ │ │被害人匯款│ 戶名:穆思遠 │ │ │證第1313至1331頁);│
│ │ │ │至右述帳戶│ 00000000000000 │ │ │人頭帳戶穆思遠楠梓亞│
│ │ │ │內並提領。│ │ │ │洲城郵局帳戶交易清單│
│ │ │ │ │⑶新光商業銀行 │⑶903,000 │ │、開戶基本資料(卷證│
│ │ │ │ │ 五甲分行 │ │ │第1332至1335頁)、提│
│ │ │ │ │ 戶名:田宏如 │ │ │款單、ATM 交易明細、│
│ │ │ │ │ 0000000000000 │ │ │ATM 提款翻拍照片(卷│
│ │ │ │ │⑷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證第1336至1346頁)。│
│ │ │ │ │ 北投分行 │⑷903,000 │ │ │
│ │ │ │ │ 戶名:王敏祥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⑸臺灣土地銀行 │⑸1,800,000 │ │ │
│ │ │ │ │ 板橋分行 │ │ │ │
│ │ │ │ │ 戶名:林佳樺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⑹第一商業銀行 │⑹900,000 │ │ │
│ │ │ │ │ 土城分行 │ │ │ │
│ │ │ │ │ 戶名:林佳樺 │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⑺900,000 │ │ │
│ │ │ │ │ 八德分行 │ │ │ │
│ │ │ │ │ 戶名:洪健峰 │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⑻合作金庫銀行 │⑻600,000 │ │ │
│ │ │ │ │ 八德分行 │ │ │ │
│ │ │ │ │ 戶名:黃輝軍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44│f○○│高雄市三│假中華電信│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⑴7,590,000 │96.06.14│被告子○○供述(卷證│
│ │ │民區建國│、檢警名義│ 板橋分行 │ │ 至 │第49頁)、被告李原慶│
│ │ │一路458 │,佯稱被害│ 戶名:吳國輝 │ │96.06.22│供述(卷證第97頁)、│
│ │ │號(臺灣│人身分遭冒│ 000000000000 │ │ │被告癸○○供述(卷證│
│ │ │土地銀行│用涉刑事案│ │ │ │第146 至147 頁)、被│
│ │ │建國分行│件需凍結資│⑵永豐商業銀行 │⑵4,050,000 │ │告鄭子瑜供述(卷證第│
│ │ │) │產作監管清│ 三重分行 │ │ │153 至155 頁)、被告│
│ │ │ │查,誘騙被│ 戶名:薛永成 │ │ │丑○○供述(卷證第 │
│ │ │ │害人匯款至│ 00000000000000 │ │ │104 至114 頁);告訴│
│ │ │ │右述詐騙帳│ │ │ │人f○○之指訴、受理│
│ │ │ │戶內並提領│⑶臺灣中小企銀 │⑶1,050,000 │ │報案等資料(卷證第13│
│ │ │ │。 │ 大溪分行 │ │ │89至1398頁);人頭帳│
│ │ │ │ │ 戶名:楊梅茹 │ │ │戶謝岱達陽信商業銀行│
│ │ │ │ │ 00000000000 │ │ │帳戶對帳單、開戶基本│
│ │ │ │ │ │ │ │資料、跨行匯款交易明│
│ │ │ │ │⑷陽信商業銀行 │⑷1,050,000 │ │細資料(卷證第1399至│
│ │ │ │ │ 左營分行 │ │ │1404頁);提款單、 │
│ │ │ │ │ 戶名:謝岱達 │ │ │ATM 交易明細、臨櫃及│
│ │ │ │ │ 000000000000 │ │ │ATM 提款翻拍照片(卷│
│ │ │ │ │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⑸1,050,000 │ │證第1405至1415頁);│
│ │ │ │ │ 龍山分行 │ │ │人頭帳戶翁佩芳台北富│
│ │ │ │ │ 戶名:翁佩芳 │ │ │邦商業銀行對帳單、開│
│ │ │ │ │ 000000000000 │ │ │戶基本資料(卷證第14│
│ │ │ │ │⑹臺灣中小企業銀行│⑹7,000,000 │ │16至1418頁)、提款單│
│ │ │ │ │ 蘆洲分行 │ │ │、ATM 交易明細、臨櫃│
│ │ │ │ │ 戶名:張國龍 │ │ │及ATM 提款翻拍照片(│
│ │ │ │ │ 00000000000 │ │ │卷證1419至1426頁)。│
├─┼───┼────┼─────┼─────────┼──────┼────┼──────────┤
│45│Z○○│台北縣新│假地檢署名│⑴兆豐銀行 │⑴800,000 │96.06.22│被告子○○供述(卷證│
│ │ │莊市中正│義,佯稱辦│ 龍江分行 │ │ │第34頁)、被告李原慶│
│ │ │路245 號│案為幌,誘│ 戶名:田宏如 │ │ │供述(卷證第84頁)、│
│ │ │(國泰世│騙被害人匯│ 000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卷證│
│ │ │華銀行新│款至右述詐│ │ │ │第104 至114 頁);告│
│ │ │莊分行)│騙帳戶內並│⑵陽信銀行 │⑵800,000 │ │訴人Z○○之指訴、受│
│ │ │ │提領。 │ 左營分行 │ │ │理報案等資料(卷證第│
│ │ │ │ │ 戶名:謝岱達 │ │ │1439至1448頁);人頭│
│ │ │ │ │ 000000000000 │ │ │帳戶謝岱達陽信商業銀│
│ │ │ │ │ │ │ │行帳戶對帳單、開戶基│
│ │ │ │ │ │ │ │本資料、跨行匯款交易│
│ │ │ │ │ │ │ │明細資料(卷證1453至│
│ │ │ │ │ │ │ │1456頁)、ATM 交易明│
│ │ │ │ │ │ │ │細、ATM 提款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1457至1461頁)│
├─┼───┼────┼─────┼─────────┼──────┼────┼──────────┤
│46│z○○│高雄縣鳳│假戶政事務│臺灣郵政公司 │200,000 │96.06.25│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山市鳳松│所人員及檢│中都郵局 │ │ │第34至35頁)、被告李│
│ │ │路11號(│察官名義,│戶名:曾文明 │ │ │原慶供述(卷證第84頁│
│ │ │鳳山一甲│佯稱被害人│000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
│ │ │郵局) │身分遭冒用│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 │犯案為幌,│ │ │ │;告訴人z○○之指訴│
│ │ │ │誘騙被害人│ │ │ │、受理報案等資料(卷│
│ │ │ │匯款至右述│ │ │ │證第1462至1467頁);│
│ │ │ │詐騙帳戶內│ │ │ │人頭帳戶曾文明帳戶交│
│ │ │ │並提領。 │ │ │ │易清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卷證第1468至1469頁│
│ │ │ │ │ │ │ │)、提款單、臨櫃提款│
│ │ │ │ │ │ │ │翻拍照片(卷證第1470│
│ │ │ │ │ │ │ │至1473頁)。 │
├─┼───┼────┼─────┼─────────┼──────┼────┼──────────┤
│47│X○○│高雄市三│假警察名義│⑴臺灣中小企業銀行│⑴1,280,000 │96.06.29│被告子○○供述(卷證│
│ │ │民區大昌│,以被害人│ 東桃園分行 │ │ │第22至23頁)、被告李│
│ │ │一路258 │身分證遭冒│ 戶名:施建國 │ │ │原慶供述(卷證第73至│
│ │ │號(高雄│用開戶為由│ 00000000000 │ │ │74頁)、被告癸○○供│
│ │ │大昌郵局│,誘騙被害│ │ │ │述(卷證第132 至133 │
│ │ │) │人匯款至右│⑵第一銀行 │⑵1,050,000 │ │頁)、被告鄭子瑜供述│
│ │ │ │述詐騙帳戶│ 南崁分行 │ │ │(卷證第158 頁)、被│
│ │ │ │內並提領。│ 戶名:張琬貽 │ │ │告丑○○供述(卷證第│
│ │ │ │ │ 00000000000 │ │ │104 至114 頁);告訴│
│ │ │ │ │ │ │ │人X○○之指訴、受理│
│ │ │ │ │ │ │ │報案等資料三聯單(卷│
│ │ │ │ │ │ │ │證第1471至1484頁);│
│ │ │ │ │ │ │ │人頭帳戶施建國臺灣中│
│ │ │ │ │ │ │ │小企銀存款交易明細查│
│ │ │ │ │ │ │ │詢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 │ │ │ │(卷證第1485至1490頁│
│ │ │ │ │ │ │ │)、取款憑條、ATM 交│
│ │ │ │ │ │ │ │易明細、臨櫃及ATM 提│
│ │ │ │ │ │ │ │款監視錄影照片(卷證│
│ │ │ │ │ │ │ │第1491至1508頁);人│
│ │ │ │ │ │ │ │頭帳戶張琬貽第一銀行│
│ │ │ │ │ │ │ │帳戶明細、開戶資料(│
│ │ │ │ │ │ │ │卷證第1509至1511頁)│
│ │ │ │ │ │ │ │、取款憑條、ATM 交易│
│ │ │ │ │ │ │ │明細、臨櫃及ATM 提領│
│ │ │ │ │ │ │ │監視錄影照片(卷證第│
│ │ │ │ │ │ │ │1512至1519頁)。 │
├─┼───┼────┼─────┼─────────┼──────┼────┼──────────┤
│48│x○○│台北縣板│假中華電信│⑴上海儲蓄商業銀行│⑴1,450,000 │96.07.05│被告癸○○供述(卷證│
│ │ │橋市三民│、檢警名義│ 民生分行 │ │ 至 │第147 頁)、被告鄭子│
│ │ │路二段37│,佯稱被害│ 戶名:陳美琴 │ │96.07.06│瑜供述(卷證第166 至│
│ │ │號(華南│人電話費未│ 00000000000000 │ │ │167 頁)、被告丑○○│
│ │ │商業銀行│繳,帳戶涉│ │ │ │供述(卷證第104 至11│
│ │ │埔墘分行│及詐騙案件│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⑵900,000 │ │4 頁);告訴人x○○│
│ │ │) │要凍結,誘│ 民權分行 │ │ │之指訴、受理報案等資│
│ │ │ │騙被害人匯│ 戶名:陳美琴 │ │ │料(卷證第1520至1534│
│ │ │ │款至右述詐│ 000000000000 │ │ │頁);人頭帳戶王原佳│
│ │ │ │騙帳戶內並│ │ │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 │ │ │提領。 │⑶華南商業銀行 │⑶550,000 │ │往來明細、開戶基本資│
│ │ │ │ │ 屏東分行 │ │ │料(卷證第1544至1545│
│ │ │ │ │ 戶名:王原佳 │ │ │頁)、取款憑條、交易│
│ │ │ │ │ 000000000000 │ │ │查詢單、臨櫃及ATM 提│
│ │ │ │ │ │ │ │款翻拍照片(卷證第15│
│ │ │ │ │ │ │ │46至1553頁)。 │
├─┼───┼────┼─────┼─────────┼──────┼────┼──────────┤
│49│Y○○│雲林縣斗│假法院、警│⑴臺灣中小企銀 │⑴1,100,000 │96.07.06│被告丑○○供述(卷證│
│ │ │六市中山│察名義,以│ 三民分行 │ │ │第23至25頁)、被告李│
│ │ │路72號(│被害人身分│ 戶名:黃森山 │ │ │原慶供述(卷證第74至│
│ │ │臺灣土地│資料外洩遭│ 000-00000000000 │ │ │76頁)、被告癸○○供│
│ │ │銀行斗六│盜用,涉及│ │ │ │述(卷證第133 頁)、│
│ │ │分行) │人頭帳戶未│⑵彰化銀行羅東分行│⑵900,000 │ │被告鄭子瑜供述(卷證│
│ │ │ │開庭為由,│ 戶名:馮愛珠 │ │ │第158 至159 頁)、被│
│ │ │ │詐騙被害人│ 00000000000000 │ │ │告丑○○供述(卷證第│
│ │ │ │匯款至右述│ │ │ │104 至114 頁);告訴│
│ │ │ │詐騙帳戶內│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⑶900,000 │ │人Y○○之指訴、受理│
│ │ │ │並提領。 │ 高雄分行 │ │ │報案等資料(卷證第15│
│ │ │ │ │ 戶名:陳如新 │ │ │54至1564頁);人頭帳│
│ │ │ │ │ 000000000000 │ │ │戶黃森山臺灣中小企銀│
│ │ │ │ │ │ │ │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 │ │ │ │⑷華南銀行 │⑷1,100,000 │ │開戶基本資料(卷證第│
│ │ │ │ │ 北高雄分行 │ │ │1565至1567頁)、取款│
│ │ │ │ │ 戶名:陳如新 │ │ │憑條、ATM 交易明細、│
│ │ │ │ │ 000000000000 │ │ │臨櫃及ATM 提款監視錄│
│ │ │ │ │ │ │ │影翻拍照片(卷證第15│
│ │ │ │ │ │ │ │68至1577頁);人頭帳│
│ │ │ │ │ │ │ │戶馮愛珠彰化銀行存摺│
│ │ │ │ │ │ │ │明細查詢表、開戶資料│
│ │ │ │ │ │ │ │、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資│
│ │ │ │ │ │ │ │料(卷證第1578至1584│
│ │ │ │ │ │ │ │頁)、取款單、臨櫃提│
│ │ │ │ │ │ │ │款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第1585至1588頁)│
│ │ │ │ │ │ │ │;人頭帳戶陳如新國泰│
│ │ │ │ │ │ │ │世華銀行開戶資料、跨│
│ │ │ │ │ │ │ │行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 │ │ │ │卷證第1589至1592頁)│
│ │ │ │ │ │ │ │、取款憑條、臨櫃提款│
│ │ │ │ │ │ │ │翻拍照片(卷證第1593│
│ │ │ │ │ │ │ │至1597頁);人頭帳戶│
│ │ │ │ │ │ │ │陳如新華南銀行存款往│
│ │ │ │ │ │ │ │來明細表、開戶基本資│
│ │ │ │ │ │ │ │料、自動化服務機器跨│
│ │ │ │ │ │ │ │行提款交易明細資料(│
│ │ │ │ │ │ │ │卷證第1598至1602頁)│
│ │ │ │ │ │ │ │、取款憑條、ATM 交易│
│ │ │ │ │ │ │ │明細、臨櫃及ATM 提款│
│ │ │ │ │ │ │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1603至1614頁)。│
├─┼───┼────┼─────┼─────────┼──────┼────┼──────────┤
│50│卯○○│台北縣永│假警名義,│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436,818 │96.07.18│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和市得和│佯稱被害人│前鎮分行 │ │ │第49至50頁)、被告李│
│ │ │路407 號│電話費未繳│戶名:黃文霖 │ │ │原慶供述(卷證第98頁│
│ │ │(台北富│,帳戶已被│0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
│ │ │邦商業銀│詐騙集團鎖│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行永和分│定,誘騙被│ │ │ │;告訴人卯○○之指訴│
│ │ │行) │害人匯款至│ │ │ │、受理報案等資料(卷│
│ │ │ │右述詐騙帳│ │ │ │證第1615至1620頁);│
│ │ │ │戶內並提領│ │ │ │人頭帳戶黃文霖帳戶對│
│ │ │ │。 │ │ │ │帳查詢單、開戶基本資│
│ │ │ │ │ │ │ │料(卷證第1621至1622│
│ │ │ │ │ │ │ │頁)、取款憑條、鄭斯│
│ │ │ │ │ │ │ │峰基本資料查詢表、 │
│ │ │ │ │ │ │ │ATM 交易明細、臨櫃及│
│ │ │ │ │ │ │ │ATM 提款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1623至1632頁)。│
├─┼───┼────┼─────┼─────────┼──────┼────┼──────────┤
│51│J○○│台中縣太│假監理所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310,000 │96.07.18│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平市中山│員名義,佯│善化分行 │ │ │第34頁)、被告李原慶│
│ │ │路四段46│稱被害人名│戶名:曾駿騰 │ │ │供述(卷證第85頁)、│
│ │ │號(土地│下車輛違規│000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卷證│
│ │ │銀行太平│費用未繳為│ │ │ │第104 至114 頁);告│
│ │ │分行) │幌,誘騙被│ │ │ │訴人J○○之指訴、受│
│ │ │ │害人匯款至│ │ │ │理報案等資料(卷證第│
│ │ │ │右述詐騙帳│ │ │ │1633至1637頁);人頭│
│ │ │ │戶內並提領│ │ │ │帳戶曾駿騰帳戶交易清│
│ │ │ │。 │ │ │ │單、開戶基本資料(卷│
│ │ │ │ │ │ │ │證第1638至1639頁)、│
│ │ │ │ │ │ │ │取款憑條、ATM 交易明│
│ │ │ │ │ │ │ │細、臨櫃及ATM 提款翻│
│ │ │ │ │ │ │ │拍照片(卷證第1640至│
│ │ │ │ │ │ │ │1645頁)。 │
├─┼───┼────┼─────┼─────────┼──────┼────┼──────────┤
│52│郭劉阿│彰化銀行│假戶政人員│台北富邦銀行 │500,000 │96.07.18│被告子○○供述(卷證│
│ │全 │ │、警察名義│鳳山分行 │ │ │第35至36頁)、被告李│
│ │ │ │,佯稱被害│戶名:陳慶州 │ │ │原慶供述(卷證第85至│
│ │ │ │人證件遭冒│000000000000 │ │ │86頁);告訴人郭劉阿│
│ │ │ │用,並要求│ │ │ │全之指訴、受理報案等│
│ │ │ │配合辦案為│ │ │ │資料(卷證第1646至16│
│ │ │ │幌,誘騙被│ │ │ │50頁);人頭帳戶陳慶│
│ │ │ │害人匯款至│ │ │ │州帳戶交易清單、開戶│
│ │ │ │右述詐騙帳│ │ │ │基本資料(卷證第1651│
│ │ │ │戶內並提領│ │ │ │至1653頁)、取款及存│
│ │ │ │未得逞。 │ │ │ │款憑條、臨櫃提款及存│
│ │ │ │ │ │ │ │款翻拍照片(卷證第16│
│ │ │ │ │ │ │ │54至16459頁)。 │
├─┼───┼────┼─────┼─────────┼──────┼────┼──────────┤
│53│K○○│台北市大│假中華電信│⑴京城銀行 │⑴1,430,000 │96.07.30│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安區仁愛│人員、警察│ 西螺分行 │ │ 至 │第36至37頁)、被告李│
│ │ │路四段32│名義,佯稱│ 戶名:劉昌昇 │ │96.08.01│原慶供述(卷證第86至│
│ │ │5 號(合│被害人電話│ 000000000000 │ │ │87頁)、被告丑○○供│
│ │ │作金庫仁│費未繳及涉│ │ │ │述(卷證第104 至114 │
│ │ │愛分行)│嫌吸金案件│⑵聯邦商業銀行 │⑵430,000 │ │頁);告訴人K○○之│
│ │ │ │為幌,誘騙│ 西湖分行 │ │ │指訴、受理報案等資料│
│ │ │ │被害人匯款│ 戶名:蔡昕翰 │ │ │(卷證第1660至1665頁│
│ │ │ │至右述詐騙│ 000000000000 │ │ │);人頭帳戶蔡昕翰帳│
│ │ │ │帳戶內並提│ │ │ │戶交易清單、開戶基本│
│ │ │ │領。 │ │ │ │資料(卷證第1670至16│
│ │ │ │ │ │ │ │76頁)、取款憑條、 │
│ │ │ │ │ │ │ │ATM 交易明細、臨櫃及│
│ │ │ │ │ │ │ │ATM 提款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1677至1683頁)。│
├─┼───┼────┼─────┼─────────┼──────┼────┼──────────┤
│54│宙○○│高雄市前│假檢警名義│⑴第一商業銀行 │⑴400,000 │96.08.09│被告子○○供述(卷證│
│ │ │金區中正│,佯稱被害│ 恆春分行 │ │ 至 │第50至51頁)、被告李│
│ │ │四路151 │人帳戶涉及│ 戶名:林玟暉 │ │96.08.10│原慶供述(卷證第98至│
│ │ │號(萬泰│非法吸金洗│ 00000000000 │ │ │99頁)、被告丑○○供│
│ │ │商業銀行│錢案要凍結│ │ │ │述(卷證第104 至114 │
│ │ │中正分行│管收資金來│⑵華南商業銀行 │⑵200,000 │ │頁);告訴人宙○○之│
│ │ │) │源,誘騙被│ 屏東分行 │ │ │指訴、匯款單、查扣人│
│ │ │ │害人匯款至│ 戶名:張永聰 │ │ │頭帳戶張永聰華南商業│
│ │ │ │右述詐騙帳│ 000000000000 │ │ │銀行帳簿、金融卡等資│
│ │ │ │戶內並提領│ │ │ │料(卷證第1684至1690│
│ │ │ │。 │ │ │ │頁)、人頭帳戶林玟暉│
│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
│ │ │ │ │ │ │ │清單、開戶基本資料(│
│ │ │ │ │ │ │ │卷證第1691至1692頁)│
│ │ │ │ │ │ │ │、取款憑條、ATM 交易│
│ │ │ │ │ │ │ │明細、臨櫃及ATM 提款│
│ │ │ │ │ │ │ │翻拍照片(卷證第1693│
│ │ │ │ │ │ │ │至1698頁);人頭帳戶│
│ │ │ │ │ │ │ │張永聰華南商業銀行帳│
│ │ │ │ │ │ │ │戶交易清單、開戶基本│
│ │ │ │ │ │ │ │資料(卷證第1699至17│
│ │ │ │ │ │ │ │00頁)、取款憑條、 │
│ │ │ │ │ │ │ │ATM 交易明細、臨櫃及│
│ │ │ │ │ │ │ │ATM 提款翻拍照片(卷│
│ │ │ │ │ │ │ │證第1701至1708頁)。│
├─┼───┼────┼─────┼─────────┼──────┼────┼──────────┤
│55│l○○│新竹縣竹│假中華電信│臺灣銀行 │580,000 │96.08.14│被告子○○供述(卷證│
│ │ │東鎮中興│人員、檢警│新園分行 │ │ │第37頁)、被告李原慶│
│ │ │路三段97│名義,佯稱│戶名:戴佳親 │ │ │供述(卷證第87頁);│
│ │ │號(竹東│被害人電話│000000000000 │ │ │告訴人l○○之指訴、│
│ │ │二重埔郵│費未繳及涉│ │ │ │受理報案等資料、查扣│
│ │ │局) │及刑案為幌│ │ │ │人頭帳戶戴佳親臺灣銀│
│ │ │ │,誘騙被害│ │ │ │行帳簿(卷證第1709至│
│ │ │ │人匯款至右│ │ │ │1715頁)、人頭帳戶戴│
│ │ │ │述詐騙帳戶│ │ │ │佳親帳戶交易往來明細│
│ │ │ │內並提領未│ │ │ │資料清單、開戶基本資│
│ │ │ │得逞。 │ │ │ │料(卷證第1716至1717│
│ │ │ │ │ │ │ │頁)、提款單、臨櫃提│
│ │ │ │ │ │ │ │款翻拍照片(卷證第17│
│ │ │ │ │ │ │ │18至1720頁)。 │
├─┼───┼────┼─────┼─────────┼──────┼────┼──────────┤
│56│N○○│基隆市信│假監理站人│華僑銀行 │390,000 │96.08.14│被告子○○供述(卷證│
│ │ │一路132 │員、檢警名│屏東分行 │ │ │第37至38頁)、被告李│
│ │ │號(華僑│義,佯稱被│戶名:潘奕如 │ │ │原慶供述(卷證第87至│
│ │ │銀行基隆│害人車輛違│000-00000000000 │ │ │88頁)、被告丑○○供│
│ │ │分行) │規及涉嫌詐│ │ │ │述(卷證104 至114 頁│
│ │ │ │欺案為幌,│ │ │ │);告訴人N○○之指│
│ │ │ │誘騙被害人│ │ │ │訴、受理報案等資料、│
│ │ │ │匯款至右述│ │ │ │查扣人頭帳戶潘奕如華│
│ │ │ │詐騙帳戶內│ │ │ │僑銀行帳簿、金融卡(│
│ │ │ │並提領。 │ │ │ │卷證第1721至1731頁)│
│ │ │ │ │ │ │ │、人頭帳戶潘奕如帳戶│
│ │ │ │ │ │ │ │交易往來明細資料清單│
│ │ │ │ │ │ │ │、開戶基本資料(卷證│
│ │ │ │ │ │ │ │1732至1734頁)、提款│
│ │ │ │ │ │ │ │單、ATM 交易明細、臨│
│ │ │ │ │ │ │ │櫃及ATM 提款翻拍照片│
│ │ │ │ │ │ │ │(卷證1735至1740頁)│
├─┼───┼────┼─────┼─────────┼──────┼────┼──────────┤
│57│y○○│台南市林│假戶政事務│國泰世華銀行 │90,000 │96.08.14│被告子○○供述(卷證│
│ │ │森路一段│所人員、檢│屏東分行 │ │ │第38至39頁)、被告李│
│ │ │395 號(│察官名義,│戶名:江佳禎 │ │ │原慶供述(卷證第88頁│
│ │ │國泰世華│佯稱被害人│0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
│ │ │銀行東台│個人資料外│ │ │ │卷證第104 至114 頁)│
│ │ │南分行)│洩及帳戶內│ │ │ │;告訴人y○○之指訴│
│ │ │ │有一筆贓款│ │ │ │、受理報案等資料、查│
│ │ │ │為幌,誘騙│ │ │ │扣人頭帳戶江佳禎國泰│
│ │ │ │被害人匯款│ │ │ │世華銀行帳簿、金融卡│
│ │ │ │至右述詐騙│ │ │ │(卷證第1741至1748頁│
│ │ │ │帳戶內並提│ │ │ │)、人頭帳戶江佳禎帳│
│ │ │ │領。 │ │ │ │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清│
│ │ │ │ │ │ │ │單、開戶基本資料(卷│
│ │ │ │ │ │ │ │證第1749至1750頁)、│
│ │ │ │ │ │ │ │ATM 交易明細、ATM 提│
│ │ │ │ │ │ │ │款翻拍照片(卷證第17│
│ │ │ │ │ │ │ │51至1754頁)。 │
├─┼───┼────┼─────┼─────────┼──────┼────┼──────────┤
│58│E○○│台北市中│假中華電信│臺灣銀行 │300,000 │96.08.15│被告子○○供述(卷證│
│ │ │正區仁愛│人員、警察│新園分行 │ │ │第4 頁)、被告李原慶│
│ │ │路二段99│名義,以被│戶名:江佳禎 │ │ │供述(卷證第60頁)、│
│ │ │號(臺灣│害人遭冒名│000-000000000000 │ │ │被告丑○○供述(卷證│
│ │ │銀行仁愛│申請電話欲│ │ │ │第104 至114 頁);告│
│ │ │分行) │凍結帳戶為│ │ │ │訴人E○○之指訴、存│
│ │ │ │由,誘騙被│ │ │ │款條影本、贓物認領保│
│ │ │ │害人匯款至│ │ │ │管單、受理報案等資料│
│ │ │ │右述詐騙帳│ │ │ │、查扣人頭帳戶江佳禎│
│ │ │ │戶內並提領│ │ │ │臺灣銀行帳簿、金融卡│
│ │ │ │。 │ │ │ │(卷證第1755至1767頁│
│ │ │ │ │ │ │ │)、人頭帳戶江佳禎帳│
│ │ │ │ │ │ │ │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清│
│ │ │ │ │ │ │ │單、開戶基本資料(卷│
│ │ │ │ │ │ │ │證第1768至1770頁)、│
│ │ │ │ │ │ │ │取款憑條、臨櫃提款翻│
│ │ │ │ │ │ │ │拍照片(卷證第1771至│
│ │ │ │ │ │ │ │1774頁)。 │
├─┼───┼────┼─────┼─────────┼──────┼────┼──────────┤
│59│戌○○│台北市中│假中華電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580,000 │96.08.15│被告子○○供述(卷證│
│ │ │山區八德│、檢警名義│高鳳分行 │ │ │第2 至8 頁)、被告李│
│ │ │路二段74│,以被害人│戶名:張彩霞 │ │ │原慶供述(卷證第60頁│
│ │ │巷15弄11│申辦之電話│000000000000 │ │ │)、被告張彩霞供述(│
│ │ │號4 樓 │積欠費用及│ │ │ │卷證第185 頁)、被告│
│ │ │ │非法吸金為│ │ │ │丑○○供述(卷證第10│
│ │ │ │由,誘騙被│ │ │ │4 至114 頁);告訴人│
│ │ │ │害人將存款│ │ │ │戌○○之指訴、彰化銀│
│ │ │ │匯入其所有│ │ │ │行中崙分行戌○○帳戶│
│ │ │ │之彰化銀行│ │ │ │交易明細表、贓物認領│
│ │ │ │中崙分行帳│ │ │ │保管單(卷證第1775至│
│ │ │ │戶並辦理網│ │ │ │1782頁)、人頭帳戶張│
│ │ │ │路銀行,再│ │ │ │彩霞國泰世華銀行(原│
│ │ │ │騙取網路銀│ │ │ │匯通銀行)存款交易查│
│ │ │ │行帳戶及密│ │ │ │詢明細表、開戶資料(│
│ │ │ │碼,經詐騙│ │ │ │卷證1783至1786頁)、│
│ │ │ │集團將被害│ │ │ │人頭帳戶張彩霞於國泰│
│ │ │ │人款項轉匯│ │ │ │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取款│
│ │ │ │至右述詐騙│ │ │ │憑條、張彩霞臨櫃提款│
│ │ │ │帳戶內並提│ │ │ │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
│ │ │ │領一空。 │ │ │ │(卷證1787至1791頁)│
└─┴───┴────┴─────┴─────────┴──────┴────┴──────────┘
(累計匯款金額:130,493,781元)
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
┌─┬───┬─────┬──────────┬───────────┬────────┐
│編│行為人│ 提領匯款 │ 提領匯款地點 │ 提領匯款行為分擔 │ 罪名及宣告刑 │
│號│ │ 時 間 │ │ │ (有期徒刑) │
├─┼───┼─────┼──────────┼───────────┼────────┤
│1 │乙○○│ 96.04.27 │高雄新莊仔郵局(高雄│癸○○持林婉倪郵局帳簿│乙○○共同犯詐欺│
│ │癸○○│ 15:25 │市○○區○○路356 號│臨櫃提領40萬元,子○○│取財罪,處有期徒│
│ │子○○│ │) │、李原慶駕車在外接應。│刑4 月 │
│ │李原慶│ │ │ │ │
│ │丑○○│ │ │ │ │
├─┼───┼─────┼──────────┼───────────┼────────┤
│2 │乙○○│ 96.04.30 │高雄博愛路郵局(高雄│癸○○持黃政僑帳戶臨櫃│乙○○共同犯詐欺│
│ │癸○○│ 14:13 │市三民區○○○路372 │提領85萬元,存摺遭沒收│取財罪,處有期徒│
│ │子○○│ │號) │未得逞,子○○駕車在外│刑3 月 │
│ │ │ │ │接應。 │ │
├─┼───┼─────┼──────────┼───────────┼────────┤
│3 │乙○○│⒈96.05.04│⒈土地銀行三民分行高│⒈癸○○持附表一編號3 │乙○○共同犯詐欺│
│ │癸○○│ 14:16 │ (高雄市○○路822 │ 匯款帳戶(3) 林婉倪│取財罪,處有期徒│
│ │子○○│ │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0萬元,│刑1 年1 月 │
│ │康書銘│ │ │ 子○○、康書銘駕車在│ │
│ │丑○○│ │ │ 外接應。 │ │
│ │ │ │ │ │ │
│ │ │⒉96.05.04│⒉高雄灣仔內郵局ATM │⒉癸○○持附表一編號3 │ │
│ │ │ 14:21 │ (高雄市三民區建工│ 匯款帳戶(3)林婉倪 │ │
│ │ │ │ 路679 號) │ 帳戶ATM提領10萬元, │ │
│ │ │ │ │ 黃伯仁、康書銘駕車在│ │
│ │ │ │ │ 外接應。 │ │
│ │ │ │ │ │ │
│ │ │⒊96.05.04│⒊土地銀行博愛分行(│⒊癸○○持附表一編號3 │ │
│ │ │ 15:17-27│ 高雄市○○○路338 │ 匯款帳戶(4)黃怡萍 │ │
│ │ │ │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0萬元,│ │
│ │ │ │ │ 康書銘、子○○駕車在│ │
│ │ │ │ │ 外接應。 │ │
│ │ │ │ │ │ │
│ │ │⒋96.05.04│⒋高雄民族社區郵局(│⒋子○○持附表一編號3 │ │
│ │ │ 14:58 │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 匯款帳戶(5)黃怡萍 │ │
│ │ │ │ 路952 號) │ 帳戶臨櫃提領40萬元,│ │
│ │ │ │ │ 癸○○、康書銘駕車在│ │
│ │ │ │ │ 外接應。 │ │
│ │ │ │ │ │ │
│ │ │⒌96.05.04│⒌高雄德智郵局(高雄│⒌子○○持附表一編號3 │ │
│ │ │ 15:20 │ 市三民區○○○街84│ 匯款帳戶(5)黃怡萍 │ │
│ │ │ │ 號) │ 帳戶臨櫃提領20萬元,│ │
│ │ │ │ │ 癸○○、康書銘駕車在│ │
│ │ │ │ │ 外接應。 │ │
│ │ │ │ │ │ │
│ │ │ │ │【附表一編號3 匯款帳戶│ │
│ │ │ │ │(1) 、(2) 由其他車│ │
│ │ │ │ │手提領,另案偵辦】 │ │
├─┼───┼─────┼──────────┼───────────┼────────┤
│4 │乙○○│ 96.04.30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李原慶持胡君典帳戶臨櫃│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4:31 │(高雄市三民區天祥一│提領75萬元,子○○駕車│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路127 號) │在外接應。 │刑6 月 │
│ │丑○○│ │ │ │ │
├─┼───┼─────┼──────────┼───────────┼────────┤
│5 │乙○○│⒈96.04.30│⒈臺灣土地銀行鳳山分│⒈李原慶持劉志偉帳戶臨│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3:49-57│ 行(高雄縣鳳山市曹│ 櫃提領92萬元,子○○│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公路15號) │ 、癸○○駕車在外接應│刑9 月 │
│ │癸○○│ │ │ 。 │ │
│ │丑○○│ │ │ │ │
│ │ │⒉96.04.30│⒉台新銀行五福分行(│⒉李原慶持劉志偉帳戶提│ │
│ │ │ 14:03 │ 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 款卡在ATM 提領8 萬元│ │
│ │ │ │ 路116 號) │ ,子○○、癸○○駕車│ │
│ │ │ │ │ 接應。 │ │
├─┼───┼─────┼──────────┼───────────┼────────┤
│6 │乙○○│⒈96.05.02│⒈左營南站郵局(高雄│⒈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6 │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2:03 │ 市左營區○○○路75│ 匯款帳戶(1) 鳩間良│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號) │ 隆帳戶臨櫃提領45萬元│刑8 月 │
│ │丑○○│ │ │ ,子○○駕車接應。 │ │
│ │ │⒉96.05.02│⒉左營郵局(高雄市左│⒉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6 │ │
│ │ │ 12:38 │ 營區○○路43號) │ 匯款帳戶(1) 鳩間良│ │
│ │ │ │ │ 隆帳戶臨櫃提款25萬元│ │
│ │ │ │ │ ,子○○駕車接應。 │ │
│ │ │⒊96.05.02│⒊左營郵局ATM (高雄│⒊子○○持附表一編號6 │ │
│ │ │ 12:43 │ 市○○區○○路43號│ 匯款帳戶(1) 鳩間良│ │
│ │ │ │ ) │ 隆提款卡ATM 提領10萬│ │
│ │ │ │ │ 元,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⒋96.05.02│⒋兆豐銀行東高雄分行│⒋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6 │ │
│ │ │ 16時許 │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 匯款帳戶(2) 鳩間良│ │
│ │ │ │ 二路419 號) │ 隆提款卡提領10萬元,│ │
│ │ │ │ │ 子○○駕車接應(餘贓│ │
│ │ │ │ │ 款20萬元圈存)。 │ │
│ │ │ │ │【附表一編號6 匯款帳戶│ │
│ │ │ │ │(1) 另有其他車手提領│ │
│ │ │ │ │,另案偵辦】 │ │
├─┼───┼─────┼──────────┼───────────┼────────┤
│7 │乙○○│ 96.05.02 │⒈左營南站郵局(高雄│⒈癸○○持禹宗男郵局帳│乙○○共同犯詐欺│
│ │癸○○│ 16:58 │ 市左營區○○○路75│ 戶臨櫃提領30萬元,康│取財罪,處有期徒│
│ │康書銘│ │ 號) │ 書銘駕車在外接應。 │刑4 月 │
│ │丑○○│ │ │ │ │
│ │ │ │⒉中國信託統一城南 │⒉癸○○持禹宗男郵局提│ │
│ │ │ │ ATM (高雄市左營區│ 款卡ATM 提領8 萬2 千│ │
│ │ │ │ 左營大路133 號) │ 元,康書銘駕車在外接│ │
│ │ │ │ │ 應。 │ │
├─┼───┼─────┼──────────┼───────────┼────────┤
│8 │乙○○│ 96.05.02 │臺灣郵政鳳山一甲郵局│癸○○持黃明輝帳戶臨櫃│同上 │
│ │癸○○│ 15:36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提領31萬5 千元,康書銘│ │
│ │康書銘│ │路87號) │駕車接應。 │ │
│ │丑○○│ │ │ │ │
├─┼───┼─────┼──────────┼───────────┼────────┤
│9 │乙○○│ 96.05.03 │臺灣銀行三民分行(高│李原慶持王志成帳戶臨櫃│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4:23 │雄市三民區○○○路 │提領95萬元,子○○駕車│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567 號) │接應。(餘贓款5 萬元止│刑7 月 │
│ │丑○○│ │ │扣) │ │
├─┼───┼─────┼──────────┼───────────┼────────┤
│10│乙○○│ 96.05.03 │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李原慶持馬軍帳戶臨櫃提│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5時 │(高雄市○○○路366 │領35萬元,同銀行外ATM │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號) │提領5 萬元,子○○駕車│刑4 月 │
│ │丑○○│ │ │接應。 │ │
├─┼───┼─────┼──────────┼───────────┼────────┤
│11│乙○○│ 96.05.03 │臺灣銀行博愛分行(高│李原慶持柳玉珊帳戶臨櫃│同上 │
│ │子○○│ 13:10 │雄市○○區○○路394 │提領50萬元,子○○駕車│ │
│ │李原慶│ │號) │接應。 │ │
│ │丑○○│ │ │ │ │
├─┼───┼─────┼──────────┼───────────┼────────┤
│12│乙○○│ 96.05.03 │彰化銀行前鎮分行(高│癸○○持楊嘉容帳戶臨櫃│乙○○共同犯詐欺│
│ │癸○○│ 11:45 │雄市前鎮區○○○路 │提領15萬元,及同銀行外│取財罪,處有期徒│
│ │康書銘│ │155 號) │康書銘持楊嘉容帳戶提款│刑4 月 │
│ │丑○○│ │ │卡ATM 提領4 萬元。 │ │
├─┼───┼─────┼──────────┼───────────┼────────┤
│13│乙○○│⒈96.05.03│⒈高雄英德街郵局(高│⒈癸○○持附表一編號13│乙○○共同犯詐欺│
│ │癸○○│ 11:04 │ 雄市○鎮區○○街 │ 匯款帳戶(1) 黃怡萍│取財罪,處有期徒│
│ │康書銘│ │ 149 號) │ 帳戶臨櫃提領40萬元,│刑1 年3 月 │
│ │鄭子瑜│ │ │ 康書銘駕車接應。 │ │
│ │子○○│ │ │ │ │
│ │李原慶│⒉96.05.03│⒉高雄林華郵局(高雄│⒉癸○○持附表一編號13│ │
│ │丑○○│ 11:18 │ 市苓雅區○○○路 │ 匯款帳戶(1) 黃怡萍│ │
│ │ │ │ 249 號) │ 帳戶臨櫃提款25萬元,│ │
│ │ │ │ │ 康書銘駕車接應。 │ │
│ │ │⒊96.05.07│⒊兆豐商銀東高雄分行│⒊癸○○持附表一編號13│ │
│ │ │ 13:13-20│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 匯款帳戶(4) 葉文忠│ │
│ │ │ │ 二路419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0萬元,│ │
│ │ │ │ │ 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⒋96.05.07│⒋兆豐商銀北高雄分行│⒋子○○持附表一編號13│ │
│ │ │ 14:35-38│ (高雄市○○○路 │ 匯款帳戶(4) 葉文忠│ │
│ │ │ │ 532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 萬元,│ │
│ │ │ │ │ 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 │⒌96.05.07│⒌高雄大順郵局(高雄│⒌癸○○持附表一編號13│ │
│ │ │ 15:26 │ 市三民區○○○路 │ 匯款帳戶(5) 陳政輝│ │
│ │ │ │ 207 號) │ 帳戶臨櫃提領40萬元,│ │
│ │ │ │ │ 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⒍96.05.07│⒍高雄義民郵局(高雄│⒍癸○○持附表一編號13│ │
│ │ │ 15:50 │ 市三民區○○○路 │ 匯款帳戶(5) 陳政輝│ │
│ │ │ │ 203 號) │ 帳戶臨櫃提款45萬元,│ │
│ │ │ │ │ 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⒎96.05.07│⒎中國信託高雄統一新│⒎癸○○持附表一編號13│ │
│ │ │ 15:55-59│ 大豐ATM (高雄市三│ 匯款帳戶(5) 陳政輝│ │
│ │ │ │ 民區○○路259 號)│ 提款卡ATM 提領8 萬元│ │
│ │ │ │ │ ,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⒏96.05.08│⒏中國信託商銀統一大│⒏癸○○持附表一編號13│ │
│ │ │ 00:07-10│ 德店ATM (高雄市三│ 匯款帳戶(5) 陳政輝│ │
│ │ │ │ 民區○○○路348 號│ 提款卡ATM 提領5 萬元│ │
│ │ │ │ ) │ ,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⒐96.05.11│⒐華南銀行東高雄分行│⒐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13│ │
│ │ │ 11:14 │ (高雄市○○○路78│ 匯款帳戶(7) 董厚德│ │
│ │ │ │ 號) │ 帳戶臨櫃提款92萬元,│ │
│ │ │ │ │ 子○○駕車接應。 │ │
│ │ │ │ │【附表一編號13匯款帳戶│ │
│ │ │ │ │(2) 、(3) 、(6) │ │
│ │ │ │ │、(8)由其他車手提領 │ │
│ │ │ │ │,另案偵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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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乙○○│ 96.05.04 │土地銀行博愛分行(高│癸○○持黃怡萍帳戶於銀│乙○○共同犯詐欺│
│ │癸○○│ 15:26 │雄市○○○路338 號)│行外ATM 提領6 萬元、4 │取財罪,處有期徒│
│ │康書銘│ │ │萬零3 佰元2 筆,康書銘│刑3 月 │
│ │子○○│ │ │、子○○駕車在外接應。│ │
│ │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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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乙○○│ 96.05.04 │高雄站後郵局(高雄市│癸○○持黃怡萍帳戶於郵│乙○○共同犯詐欺│
│ │癸○○│ 16:29 │三民區○○○路28號)│局帳戶臨櫃提領20萬元,│取財罪,處有期徒│
│ │康書銘│ │ │子○○、康書銘駕車在外│刑3 月 │
│ │子○○│ │ │接應。【遭警示未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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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乙○○│ 96.05.04 │高雄大昌郵局(高雄市│子○○持蔡曜全帳戶臨櫃│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4:02 │三民區○○○路258 號│提領30萬元,癸○○、康│取財罪,處有期徒│
│ │癸○○│ │) │書銘駕車在外接應。 │刑3 月 │
│ │康書銘│ │ │ │ │
│ │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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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乙○○│ 96.05.07 │高雄大順郵局(高雄市│鄭子瑜持郭利聰帳戶臨櫃│乙○○共同犯詐欺│
│ │癸○○│ 16:56 │三民區○○○路207 號│提領56萬元遭圈存,提領│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 │未得逞,癸○○駕車接應│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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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乙○○│⒈96.05.07│⒈高雄大順郵局(高雄│⒈子○○持郭利聰帳戶臨│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7:02 │ 市三民區○○○路 │ 櫃提領45萬元,李原慶│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207 號) │ 駕車接應。 │刑5 月 │
│ │癸○○│⒉96.05.07│⒉新興郵局(高雄市新│⒉癸○○持郭利聰帳戶臨│ │
│ │鄭子瑜│ 17:24 │ 興區○○○路177 號│ 櫃提領10萬元,鄭子瑜│ │
│ │丑○○│ │ ) │ 駕車接應。 │ │
│ │ │⒊96.05.07│⒊中國信託統一大港埔│⒊癸○○持郭利聰提款卡│ │
│ │ │ 17:27 │ ATM (高雄市新興區│ ATM 提領10萬元,鄭子│ │
│ │ │ │ 大同一路81號) │ 瑜駕車接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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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乙○○│⒈96.05.07│⒈第一銀行灣內分行(│⒈子○○持陳僑銘帳戶臨│乙○○共同犯詐欺│
│ │子○○│ │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 櫃提領55萬元,李原慶│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路147 號) │ 駕車接應。 │刑4 月 │
│ │丑○○│ │⒉高雄大順郵局ATM (│⒉子○○持陳僑銘提款卡│ │
│ │ │⒉96.05.07│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 ATM 提領5 萬元,李原│ │
│ │ │ 15:39 │ 路207 號) │ 慶駕車接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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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乙○○│⒈96.05.07│⒈第一銀行博愛分行(│⒈鄭子瑜持陳僑銘帳戶臨│乙○○共同犯詐欺│
│ │癸○○│ 13:21 │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 櫃提領10萬元、癸○○│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 路426 號) │ 駕車接應。 │刑3 月 │
│ │丑○○│ │⒉中國信託統一凹仔底│ │ │
│ │ │⒉96.05.07│ 超商ATM (高雄市左│⒉鄭子瑜持陳僑銘帳戶提│ │
│ │ │ 13:36-38│ 營區○○路448 號)│ 款卡ATM 提領3 萬元,│ │
│ │ │ │ │ 癸○○駕車接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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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乙○○│ 96.05.07 │高雄灣仔內郵局(高雄│子○○持游瑞祥帳戶臨櫃│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2:30 │市○○區○○路679 號│提領13萬元,遭警示圈存│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提領未得逞,李原慶駕車│刑3 月 │
│ │ │ │ │接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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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乙○○│ 96.05.09 │玉山銀行七賢分行(高│癸○○持郭于銘帳戶臨櫃│乙○○共同犯詐欺│
│ │癸○○│ 09時許 │雄市新興區○○○路 │提領20萬元未得逞,鄭子│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233 號) │瑜在外接應。 │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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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乙○○│ 96.05.08 │海軍官校郵局(高雄楠│子○○持偽造柯孟樺駕照│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5:58 │梓區○○路669 號) │及張源章郵局帳戶、印章│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臨櫃提領46萬元,遭行員│刑4 月 │
│ │ │ │ │識破未得逞,李原慶駕車│ │
│ │ │ │ │在外接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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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乙○○│ 96.05.08 │臺灣銀行三多分行(高│癸○○持黃明輝帳戶臨櫃│乙○○共同犯詐欺│
│ │癸○○│ 13:00 │雄市○○區○○路142 │提領95萬元、鄭子瑜駕車│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號) │接應。 │刑9 月 │
│ │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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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乙○○│⒈96.05.10│⒈高雄銀行文化中心分│⒈癸○○持林啟貢帳戶臨│同上 │
│ │癸○○│ │ 行(高雄市○○○路│ 櫃提領95萬元(監視器│ │
│ │鄭子瑜│ │ 263 號) │ 故障),鄭子瑜駕車接│ │
│ │丑○○│ │ │ 應。 │ │
│ │ │⒉96.05.10│⒉合作金庫光華分行(│⒉鄭子瑜持林啟貢帳戶提│ │
│ │ │ 15:19-25│ 高雄市苓雅區光華一│ 款卡ATM 提領8 萬5 千│ │
│ │ │ │ 路148- 82 號) │ 元,癸○○駕車接應。│ │
│ │ │⒊96.05.10│⒊高雄文化中心郵局 │⒊鄭子瑜持林啟貢帳戶提│ │
│ │ │ 15:33-34│ ATM (高雄市光華一│ 款卡ATM 提領1 萬4 仟│ │
│ │ │ │ 路148-30號) │ 元,癸○○駕車接應。│ │
│ │ │ │ │【餘贓款15萬1 千元遭凍│ │
│ │ │ │ │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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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乙○○│⒈96.05.11│⒈高雄正言郵局(高雄│⒈癸○○持魯俊明帳戶臨│乙○○共同犯詐欺│
│ │癸○○│ 13:19 │ 市左營區○○○路 │ 櫃提領45萬元、鄭子瑜│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 322 號) │ 駕車在外接應。 │刑7 月 │
│ │丑○○│⒉96.05.07│⒉高雄武廟郵局(高雄│⒉癸○○持魯俊明帳戶臨│ │
│ │ │ 13:46 │ 市○○區○○路83號│ 櫃提領45萬元遭警示提│ │
│ │ │ │ ) │ 領未得逞,鄭子瑜駕車│ │
│ │ │ │ │ 在外接應。 │ │
├─┼───┼─────┼──────────┼───────────┼────────┤
│27│乙○○│⒈96.05.10│⒈高雄社東郵局(高雄│⒈癸○○持附表一編號27│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6:46 │ 市前金區○○○路 │ 匯款帳戶⑴何逸聖帳戶│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104 之1 號) │ 臨櫃提領40萬元(監視│刑1 年7 月 │
│ │癸○○│ │ │ 器故障),鄭子瑜駕車│ │
│ │鄭子瑜│ │ │ 接應。 │ │
│ │丑○○│⒉96.05.10│⒉高雄新興郵局((高│⒉鄭子瑜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17:08 │ 雄市新興區○○○路│ 匯款帳戶⑴何逸聖帳戶│ │
│ │ │ │ 177 號) │ 臨櫃提領10萬元,及同│ │
│ │ │ │ │ 郵局外ATM 提領10萬元│ │
│ │ │ │ │ (監視器故障),曾偉│ │
│ │ │ │ │ 傑開車接應。 │ │
│ │ │⒊96.05.16│⒊國泰世華銀行中華分│⒊癸○○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11:22 │ 行(高雄市前金區中│ 匯款帳戶⑹余信國帳戶│ │
│ │ │ │ 華三路108 號) │ 臨櫃提領92萬元及銀行│ │
│ │ │ │ │ 外ATM 提領8 萬元(監│ │
│ │ │ │ │ 視器故障),鄭子瑜開│ │
│ │ │ │ │ 車接應。 │ │
│ │ │⒋96.05.30│⒋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⒋子○○持附表編號27匯│ │
│ │ │ 09:16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臨│ │
│ │ │ │ 路164 號) │ 櫃提領95萬元,李原慶│ │
│ │ │ │ │ 駕車接應。 │ │
│ │ │⒌96.05.31│⒌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⒌子○○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09:09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5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⒍96.06.05│⒍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⒍子○○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13:23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6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⒎96.06.06│⒎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⒎子○○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09:11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5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⒏96.06.07│⒏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⒏子○○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09:27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5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⒐96.06.08│⒐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⒐子○○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09:23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5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⒑96.06.11│⒑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⒑子○○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09:08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5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⒒96.06.12│⒒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⒒子○○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09:17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5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⒓96.06.13│⒓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⒓子○○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09:13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5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⒔96.06.14│⒔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⒔子○○持附表一編號27│ │
│ │ │ 09:14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匯款帳戶⑺陳裕民帳戶│ │
│ │ │ │ 路164 號) │ 臨櫃提領95萬元,李原│ │
│ │ │ │ │ 慶駕車接應。 │ │
│ │ │⒕96.06.15│⒕合作金庫五甲分行(│⒕陳裕民持本人帳戶臨櫃│ │
│ │ │ 09:50 │ 高雄縣鳳山市五甲二│ 提領10萬元(另案偵辦│ │
│ │ │ │ 路164 號) │ )。 │ │
│ │ │ │ │【附表一編號27匯款帳戶│ │
│ │ │ │ │⑵、⑶、⑷、⑸、⑻、⑼│ │
│ │ │ │ │由其他車手提領,另案偵│ │
│ │ │ │ │辦】 │ │
├─┼───┼─────┼──────────┼───────────┼────────┤
│28│乙○○│ 96.05.11 │高雄籬仔內郵局(高雄│癸○○持附表一編號28匯│乙○○共同犯詐欺│
│ │癸○○│ 14:40 │市○鎮區○○路482 號│款帳戶(3) 蘇明星帳戶│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 │臨櫃提領45萬元,鄭子瑜│刑4 月 │
│ │丑○○│ │ │駕車在外接應【餘贓款55│ │
│ │ │ │ │萬元遭警示圈存】。 │ │
│ │ │ │ │【附表一編號28匯款帳戶│ │
│ │ │ │ │(1) 、(2) 由其他車│ │
│ │ │ │ │手提領,另案偵辦】 │ │
├─┼───┼─────┼──────────┼───────────┼────────┤
│29│乙○○│1.96.05.21│1.華南銀行苓雅分行(│⒈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29│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1:06 │ 高雄市○○○路489 │ 匯款帳戶(1) 張天送│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號) │ 帳戶臨櫃提領65萬元,│刑5 月 │
│ │癸○○│ │ │ 子○○駕車接應。 │ │
│ │鄭子瑜│2.96.05.21│2.玉山銀行左營分行(│⒉癸○○持附表一編號29│ │
│ │丑○○│ 13:14 │ 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 匯款帳戶(2) 黃昭翔│ │
│ │ │ │ 路578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3萬元,│ │
│ │ │ │ │ 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 │ │ 【 附表一編號29匯款帳│ │
│ │ │ │ │ 戶(3) 由其他車手提│ │
│ │ │ │ │ 領,另案偵辦】 │ │
├─┼───┼─────┼──────────┼───────────┼────────┤
│30│乙○○│1.96.05.23│1.臺灣郵政高雄義民郵│⒈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30│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4:38 │ 局(高雄市三民區大│ 匯款帳戶(1) 張天送│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豐路203 號) │ 帳戶臨櫃提領39萬元,│刑6 月 │
│ │癸○○│ │ │ 子○○駕車接應。 │ │
│ │鄭子瑜│2.96.05.24│2.臺灣郵政高雄府北郵│⒉癸○○持附表一編號30│ │
│ │丑○○│ 14:53及│ 局(高雄市鹽埕區七│ 匯款帳戶(2) 蔡振福│ │
│ │ │ 15:04 │ 賢二路470 號)。 │ 帳戶臨櫃提領25萬元及│ │
│ │ │ │ │ 15萬元2 筆計40萬元,│ │
│ │ │ │ │ 及ATM 提領4 萬5 千元│ │
│ │ │ │ │ 、4 萬元合計8 萬5 仟│ │
│ │ │ │ │ 元,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 │⒊鄭子瑜持附表一編號30│ │
│ │ │3.96.05.25│3.臺灣郵政鼎金郵局(│ 匯款帳戶(2) 蔡振福│ │
│ │ │ 11:45 │ 高雄市○○區○○街│ 帳戶臨櫃提領10萬元(│ │
│ │ │ │ 264 、 266 號) │ 影像故障),癸○○駕│ │
│ │ │ │ │ 車接應。 │ │
├─┼───┼─────┼──────────┼───────────┼────────┤
│31│乙○○│ 96.05.28 │高雄英德街郵局(高雄│癸○○持蔡振福帳戶臨櫃│乙○○共同犯詐欺│
│ │癸○○│ 13:01 │市○鎮區○○街149 號│提領31萬元,及同郵局外│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 │ATM 提領6 萬元、3 萬1 │刑4 月 │
│ │丑○○│ │ │千4 佰元合計9 萬1400 │ │
│ │ │ │ │元,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32│乙○○│ 96.05.25 │高雄瑞豐郵局(高雄市│子○○持王宸民帳戶臨櫃│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2:42 │鼓山區○○○路316-3 │提領13萬元,李原慶駕車│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號) │接應。 │刑3 月 │
│ │丑○○│ │ │ │ │
├─┼───┼─────┼──────────┼───────────┼────────┤
│33│乙○○│ 96.05.25 │高雄新興郵局(高雄市│子○○持王宸民帳戶臨櫃│同上 │
│ │子○○│ 17:54 │新興區○○○路177 號│提領20萬元,另於同郵局│ │
│ │李原慶│ │) │外ATM 提領10萬元【ATM │ │
│ │丑○○│ │ │監視器故障】,李原慶駕│ │
│ │ │ │ │車接應。 │ │
├─┼───┼─────┼──────────┼───────────┼────────┤
│34│乙○○│ 96.06.01 │中國信託銀行統一凹仔│子○○持附表一編號34匯│同上 │
│ │子○○│ 11:35 │底ATM (高雄市左營區│款帳戶(1) 楊舜評帳戶│ │
│ │李原慶│ │裕誠路448 號) │提款卡於ATM 查詢餘額測│ │
│ │ │ │ │試帳戶,因贓款遭網路轉│ │
│ │ │ │ │帳,提領贓款未得逞,李│ │
│ │ │ │ │原慶駕車接應。【附表一│ │
│ │ │ │ │編號34轉帳帳戶(2) 由│ │
│ │ │ │ │其他車手提領另案偵辦】│ │
├─┼───┼─────┼──────────┼───────────┼────────┤
│35│乙○○│ 96.06.06 │華南銀行五甲分行(高│子○○持附表一編號35匯│同上 │
│ │子○○│ │雄縣鳳山市○○○路 │款帳戶(2) 李文喜帳戶│ │
│ │李原慶│ │642 號) │臨櫃提領20萬元【監視器│ │
│ │丑○○│ │ │故障】,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 │ │【附表一編號35匯款帳戶│ │
│ │ │ │ │(1) 由其他車手提領,│ │
│ │ │ │ │另案偵辦】 │ │
├─┼───┼─────┼──────────┼───────────┼────────┤
│36│乙○○│1.96.06.08│⒈第一商業銀行七賢分│⒈子○○持附表一編號36│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3:46 │ 行(高雄市新興區七│ 匯款帳戶(2) 顏詡峰│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賢一路302 號) │ 帳戶臨櫃提領85萬元,│刑8 月 │
│ │丑○○│ │ │ 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 │2.96.06.08│⒉台灣中小企業北高雄│⒉子○○持附表一編號36│ │
│ │ │ 13:53 │ 分行(高雄市新興區│ 匯款帳戶(2) 顏詡峰│ │
│ │ │ │ 復興一路90號) │ 提款卡ATM 提領10萬元│ │
│ │ │ │ │ ,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 │ │ │【附表一編號36匯款帳戶│ │
│ │ │ │ │(1) 由其他車手提領,│ │
│ │ │ │ │另案偵辦】 │ │
├─┼───┼─────┼──────────┼───────────┼────────┤
│37│乙○○│1.96.06.12│⒈高雄德智郵局(高雄│⒈子○○持林汶隆帳戶臨│同上 │
│ │子○○│ 15:41 │ 市三民區○○○街84│ 櫃提領40萬元,李原慶│ │
│ │李原慶│ │ 、86號) │ 駕車接應。 │ │
│ │丑○○│2.96.06.12│⒉高雄民族社區郵局(│⒉子○○持林汶隆帳戶臨│ │
│ │ │ 16:17 │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 櫃提領30萬元,李原慶│ │
│ │ │ │ 路952 號) │ 駕車接應。 │ │
│ │ │3.96.06.12│⒊高雄順昌郵局(高雄│⒊子○○持林汶隆提款卡│ │
│ │ │ 16:28 │ 市新興區○○○路 │ ATM 提領6 萬元,李原│ │
│ │ │ │ 104 號) │ 慶駕車接應。 │ │
│ │ │4.96.06.12│⒋高雄新興郵局(高雄│⒋李原慶持林汶隆提款卡│ │
│ │ │ 16:42 │ 市新興區○○○路 │ ATM 提領3 萬9 仟元,│ │
│ │ │ │ 177 號) │ 子○○駕車接應。 │ │
│ │ │5.96.06.13│⒌高雄左營郵局(高雄│⒌子○○持林汶隆帳戶臨│ │
│ │ │ 08:40-43│ 市○○區○○路43號│ 櫃提領15萬元,及同郵│ │
│ │ │ │ ) │ 局外ATM 提領5 萬1 仟│ │
│ │ │ │ │ 元,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 │ │【餘贓款50萬元遭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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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乙○○│ 96.06.12 │高雄德智郵局(高雄市│李原慶持顏詡峰帳戶臨櫃│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5:43 │三民區○○○街84、86│提領10萬元,另於同郵局│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號) │外ATM 提領10萬元【ATM │刑3 月 │
│ │丑○○│ │ │監視器故障】,子○○駕│ │
│ │ │ │ │車接應。 │ │
├─┼───┼─────┼──────────┼───────────┼────────┤
│39│乙○○│ 96.06.13 │左營南站郵局(高雄市│子○○持陳文義帳戶臨櫃│乙○○共同犯詐欺│
│ │子○○│14:47-58 │左區○○○路75號) │提領35萬元及提領33萬元│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共2 筆,李原慶駕車接應│刑7 月 │
│ │丑○○│ │ │。 │ │
├─┼───┼─────┼──────────┼───────────┼────────┤
│40│乙○○│1.96.06.20│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博│⒈癸○○持附表一編號40│同上 │
│ │子○○│ 12:34 │ 愛分行(高雄市左營│ 匯款帳戶(1) 趙國振│ │
│ │李原慶│ │ 區○○○路419 號)│ 帳戶臨櫃提領50萬元,│ │
│ │癸○○│ │ │ 鄭子瑜開車在外接應。│ │
│ │鄭子瑜│2.96.06.20│⒉合作金庫鳳松分行(│⒉子○○持附表一編號40│ │
│ │丑○○│ 13:17 │ 高雄縣鳳山市○○路│ 匯款帳戶(2) 趙國振│ │
│ │ │ │ 3-4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1萬元及│ │
│ │ │ │ │ 同銀行外ATM 提領9 萬│ │
│ │ │ │ │ 元,李原慶開車接應。│ │
├─┼───┼─────┼──────────┼───────────┼────────┤
│41│乙○○│1.96.06.21│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前│⒈子○○持康正昌帳戶臨│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3:37 │ 鎮分行(高雄市民權│ 櫃提領40萬元及ATM 提│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二路378-1 號) │ 領2 萬6 千元,李原慶│刑6 月 │
│ │丑○○│ │ │ 開車在外接應。 │ │
│ │ │2.96.06.21│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三│⒉子○○持康正昌帳戶臨│ │
│ │ │ 14:58 │ 民分行(高雄市新興│ 櫃提領20萬元及ATM 提│ │
│ │ │ │ 區○○○路153 號)│ 領5 萬7 千元,李原慶│ │
│ │ │ │ │ 開車在外接應。 │ │
├─┼───┼─────┼──────────┼───────────┼────────┤
│42│乙○○│1.96.06.15│⒈板信商銀陽明分行(│⒈鄭子瑜持附表一編號42│乙○○共同犯詐欺│
│ │癸○○│ 14:37 │ 高雄市○○區○○路│ 匯款帳戶(3) 姚青秀│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 178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5萬元,│刑11月 │
│ │子○○│ │ │ 癸○○駕車接應。 │ │
│ │李原慶│2.96.06.20│⒉板信商銀陽明分行(│⒉鄭子瑜持附表一編號42│ │
│ │丑○○│ 08:54 │ 高雄市○○區○○路│ 匯款帳戶(3) 姚青秀│ │
│ │ │ │ 178 號) │ 帳戶臨櫃提領17萬元,│ │
│ │ │ │ │ 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3.96.06.20│⒊板信商銀新莊分行(│⒊鄭子瑜持附表一編號42│ │
│ │ │ 13:00 │ 高雄市左營區新莊仔│ 匯款帳戶(3) 姚青秀│ │
│ │ │ │ 路485 號) │ 帳戶臨櫃提領80萬元【│ │
│ │ │ │ │ 餘贓款20萬元遭警示】│ │
│ │ │ │ │ ,癸○○駕車接應。 │ │
│ │ │4.96.06.20│⒋第一銀行左營分行 │⒋子○○持附表一編號42│ │
│ │ │ 06:35 │ ATM (高雄市左營區│ 匯款帳戶(5) 林業軒│ │
│ │ │ │ 左營大路411 號) │ 帳戶提款卡ATM 提領10│ │
│ │ │ │ │ 0 元測試帳戶,提領未│ │
│ │ │ │ │ 得逞,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 │ │【附表一編號42匯款帳戶│ │
│ │ │ │ │(1) 、(2) 、(4) │ │
│ │ │ │ │、(5) 、(6) 、(8 │ │
│ │ │ │ │)、 (9) 及轉帳帳戶 │ │
│ │ │ │ │(7 )由其他車手提領,│ │
│ │ │ │ │另案偵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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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乙○○│1.96.06.23│1.楠梓後勁郵局(高雄│1.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43│乙○○共同犯詐欺│
│ │子○○│ 08:28-36│ 市○○區○○路128 │ 匯款帳戶(2) 穆思遠│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號) │ 帳戶臨櫃提領35萬元2 │刑8 月 │
│ │丑○○│ │ │ 筆共計70萬元【監視器│ │
│ │ │ │ │ 故障】,及同郵局外 │ │
│ │ │ │ │ ATM 提領2 萬元,黃柏│ │
│ │ │ │ │ 仁開車接應。 │ │
│ │ │2.96.06.23│2.左營新莊仔郵局(高│2.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43│ │
│ │ │ 09:22 │ 雄市○○區○○街 │ 匯款帳戶 (2)穆思遠帳│ │
│ │ │ │ 356 號) │ 戶提款卡ATM 提領6 萬│ │
│ │ │ │ │ 元、2 萬元2 筆共計8 │ │
│ │ │ │ │ 萬元,子○○開車接應│ │
│ │ │3.96.06.24│3.左營新莊仔郵局(高│ 。 │ │
│ │ │ 00:00 │ 雄市○○區○○街 │3.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43│ │
│ │ │ │ 356 號) │ 匯款帳戶(2) 穆思遠│ │
│ │ │ │ │ 帳戶提款卡ATM 提領6 │ │
│ │ │ │ │ 萬元、4 萬元2 筆共計│ │
│ │ │ │ │ 10萬元,子○○開車接│ │
│ │ │ │ │ 應。 │ │
│ │ │ │ │【附表一編號43帳戶(1 │ │
│ │ │ │ │)、(3) 、(4) 、(│ │
│ │ │ │ │5) 、(6) 、(7) 、│ │
│ │ │ │ │(8) 由其他車手提領,│ │
│ │ │ │ │另案偵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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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乙○○│1.96.06.20│1.陽信銀行新興分行(│1.子○○持附表一編號44│同上 │
│ │子○○│ 14:59 │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四│ 匯款帳戶(4) 謝岱達│ │
│ │李原慶│ │ 路6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6萬元,│ │
│ │癸○○│ │ │ 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鄭子瑜│2.96.06.20│2.合作金庫港都分行 │2.子○○持附表一編號44│ │
│ │丑○○│ 15:06-10│ ATM(高雄市前金區 │ 匯款帳戶(4) 謝岱達│ │
│ │ │ │ 中正四路230 號) │ 帳戶提款卡ATM 提領9 │ │
│ │ │ │ │ 萬元,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3.96.06.20│3.台北富邦銀行博愛分│3.癸○○持附表一編號44│ │
│ │ │ 14:53 │ 行(高雄市左營區博│ 匯款帳戶(5) 翁佩芳│ │
│ │ │ │ 愛二路450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6萬元,│ │
│ │ │ │ │ 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4.96.06.20│4.第一銀行博愛分行 │4.癸○○持附表一編號44│ │
│ │ │ 15:01-06│ ATM(高雄市左營區 │ 匯款帳戶(5) 翁佩芳│ │
│ │ │ │ 博愛二路426 號) │ 帳戶提款卡ATM 提領9 │ │
│ │ │ │ │ 萬元,鄭子瑜駕車接應│ │
│ │ │ │ │【附表一編號44帳戶(1 │ │
│ │ │ │ │)、(2) 、(3) 、(│ │
│ │ │ │ │ 6)由其他車手提領,另│ │
│ │ │ │ │案偵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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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乙○○│ 96.06.22 │陽信商業銀行左營分行│子○○持附表一編號45匯│乙○○共同犯詐欺│
│ │子○○│16:01-05 │ATM (高雄市左營區博│款帳戶(2) 謝岱達帳戶│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愛二路102 號) │提款卡ATM 提領11萬9 仟│刑3 月 │
│ │丑○○│ │ │元,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 │ │ │【附表一編號45匯款帳戶│ │
│ │ │ │ │(1) 由其他車手提領,│ │
│ │ │ │ │另案偵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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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乙○○│ 96.06.25 │高雄鼎金郵局(高雄市│李原慶持曾文明帳戶臨櫃│同上 │
│ │子○○│ 11:10 │三民區○○街264 號)│提領10萬元及同郵局外 │ │
│ │李原慶│ │ │ATM 提領10萬元,子○○│ │
│ │丑○○│ │ │駕車接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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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乙○○│1.96.06.29│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子○○持附表一編號47│乙○○共同犯詐欺│
│ │癸○○│ 09:45 │ 高雄分行(高雄市新│ 匯款帳戶(1) 施建國│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 興區○○○路90號)│ 帳戶臨櫃提領50萬元及│刑9 月 │
│ │子○○│ │ │ 同銀行外ATM 提領5 萬│ │
│ │李原慶│ │ │ 元,李原慶開車接應。│ │
│ │丑○○│2.96.06.29│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高│2.子○○持附表一編號47│ │
│ │ │ 10:16 │ 雄分行(高雄市前金│ 匯款帳戶(1) 施建國│ │
│ │ │ │ 區○○○路79號) │ 帳戶臨櫃提領30萬元及│ │
│ │ │ │ │ 同銀行外ATM 提領4 萬│ │
│ │ │ │ │ 9900元,李原慶開車在│ │
│ │ │ │ │ 外接應。 │ │
│ │ │3.96.06.29│3.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九│3.子○○持附表一編號47│ │
│ │ │ 11:25 │ 如分行(高雄市三民│ 匯款帳戶(1) 施建國│ │
│ │ │ │ 區○○○路255 號)│ 帳戶臨櫃提領9 萬元,│ │
│ │ │ │ │ 李原慶開車在外接應 (│ │
│ │ │ │ │ 監視器故障,贓款29萬│ │
│ │ │ │ │ 元圈存)。 │ │
│ │ │4.96.06.29│4.第一銀行高雄分行(│4.鄭子瑜持附表一編號47│ │
│ │ │ 11:34 │ 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 匯款帳戶(2) 張婉貽│ │
│ │ │ │ 路28號) │ 帳戶臨櫃提領96萬元,│ │
│ │ │ │ │ 癸○○開車接應;另曾│ │
│ │ │ │ │ 偉傑持提款卡於同銀行│ │
│ │ │ │ │ 外ATM 提領9 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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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乙○○│ 96.07.06 │華南銀行東高雄分行(│癸○○持附表一編號48匯│乙○○共同犯詐欺│
│ │癸○○│ 15:41- │高雄市○○○路78號)│款帳戶(3) 王原佳帳戶│取財罪,處有期徒│
│ │鄭子瑜│ 16:01 │ │臨櫃提領50萬元;鄭子瑜│刑5 月 │
│ │丑○○│ │ │持王原佳帳戶提款卡於同│ │
│ │ │ │ │銀行外ATM 提領5 萬元。│ │
│ │ │ │ │【附表一編號48匯款帳戶│ │
│ │ │ │ │(1) 、(2) 由其他車│ │
│ │ │ │ │手提領,另案偵辦】 │ │
├─┼───┼─────┼──────────┼───────────┼────────┤
│49│乙○○│1.96.07.06│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1.子○○持附表一編號49│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2:52 │ 高雄分行(高雄市新│ 匯款帳戶(1) 黃森山│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興區○○○路90號)│ 帳戶臨櫃提領90萬元及│刑1 年1 月 │
│ │癸○○│ │ │ 同銀行外ATM 提領9 萬│ │
│ │鄭子瑜│ │ │ 9 仟元,李原慶開車在│ │
│ │丑○○│ │ │ 外接應。 │ │
│ │ │2.96.07.06│2.彰化商業銀行九如分│2.鄭子瑜持附表一編號49│ │
│ │ │ 12:50 │ 行(高雄市三民區九│ 匯款帳戶(2) 馮愛珠│ │
│ │ │ │ 如二路7 號) │ 帳戶臨櫃提領90萬元,│ │
│ │ │ │ │ 癸○○駕車在外接應。│ │
│ │ │3.96.07.06│3.國泰世華銀行新興分│3.子○○持附表一編號49│ │
│ │ │ 15:12 │ 行(高雄市新興區中│ 匯款帳戶(3) 陳如新│ │
│ │ │ │ 正三路55號) │ 帳戶臨櫃提領90萬元,│ │
│ │ │ │ │ 李原慶開車在外接應。│ │
│ │ │4.96.07.06│4.華南銀行東高雄分行│4.李原慶持附表一編號49│ │
│ │ │ 15:40 │(高雄市○○○路78號│ 匯款帳戶(4) 陳如新│ │
│ │ │ │ ) │ 帳戶臨櫃提領96萬元及│ │
│ │ │ │ │ 同銀行外ATM 提領9 萬│ │
│ │ │ │ │ 元,子○○開車在外接│ │
│ │ │ │ │ 應。 │ │
├─┼───┼─────┼──────────┼───────────┼────────┤
│50│乙○○│1.96.07.18│1.台北富邦銀行港都分│1.子○○持黃文霖帳戶臨│乙○○共同犯行使│
│ │子○○│ 10:42 │ 行(高雄市苓雅區中│ 櫃提領105 萬元(監視│偽造特種文書罪,│
│ │李原慶│ │ 山二路358 號) │ 器故障),並以查扣變│處有期徒刑7 月 │
│ │丑○○│ │ │ 造鄭斯峰證件(貼李原│ │
│ │ │ │ │ 慶相片)供銀行行員查│ │
│ │ │ │ │ 核登記,李原慶駕車接│ │
│ │ │ │ │ 應。 │ │
│ │ │2.96.07.18│2.台北富邦銀行高雄分│2.子○○持黃文霖帳戶臨│乙○○共同犯詐欺│
│ │ │ 11:02 │ 行(高雄市新興區六│ 櫃提領30萬元,李原慶│取財罪,處有期徒│
│ │ │ │ 合一路1 號) │ 駕車接應。 │刑9 月 │
│ │ │3.96.07.18│3.台北富邦銀行港都分│3.子○○持黃文霖帳戶提│ │
│ │ │ 10:45-46│ 行ATM (高雄市苓雅│ 款卡ATM 提領7 萬8 仟│ │
│ │ │ │ 區○○○路358 號)│ 元,李原慶駕車接應。│ │
├─┼───┼─────┼──────────┼───────────┼────────┤
│51│乙○○│ 96.07.18 │台灣中小企銀博愛分行│李原慶持曾駿騰帳戶臨櫃│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5:16 │(高雄市左營區明誠二│提領25萬元及同銀行外 │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路419 號) │ATM 提領6 萬元,子○○│刑4 月 │
│ │丑○○│ │ │開車在外接應。 │ │
├─┼───┼─────┼──────────┼───────────┼────────┤
│52│乙○○│1.96.07.10│1.台北富邦銀行博愛分│1.子○○持陳慶州帳戶臨│乙○○共同犯詐欺│
│ │子○○│ 09:19 │ 行(高雄市左營區博│ 櫃提領3 仟元測試帳戶│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愛二路450 號) │ 。 │刑3 月 │
│ │ │2.96.07.19│2.台北富邦銀行博愛分│2.李原慶以黃政僑名義存│ │
│ │ │ 08:55 │ 行(高雄市左營區博│ 入陳慶州帳戶2 仟元測│ │
│ │ │ │ 愛二路450 號) │ 試帳戶。 │ │
│ │ │ │ │【詐騙贓款50萬元遭警示│ │
│ │ │ │ │,提領未得逞】 │ │
├─┼───┼─────┼──────────┼───────────┼────────┤
│53│乙○○│ 96.08.01 │聯邦銀行高雄分行(高│子○○持附表一編號53匯│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6:35 │雄市苓雅區○○○路 │款帳戶(2) 蔡昕翰帳戶│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204 號) │臨櫃提領40萬元及同銀行│刑4 月 │
│ │丑○○│ │ │外ATM 提領2 萬9 仟元,│ │
│ │ │ │ │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 │ │ │【附表一編號53匯款帳戶│ │
│ │ │ │ │(1) 由其他車手提領,│ │
│ │ │ │ │另案偵辦】 │ │
├─┼───┼─────┼──────────┼───────────┼────────┤
│54│乙○○│1.96.08.09│1.第一銀行新興分行(│1.子○○持附表一編號54│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4:08-24│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四│ 匯款帳戶(1) 林玟暉│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路17號) │ 帳戶臨櫃提領35萬元及│刑5 月 │
│ │丑○○│ │ │ 同銀行外ATM 提領5 萬│ │
│ │ │ │ │ 元,李原慶駕車接應。│ │
│ │ │2.96.08.10│2.華南銀行北高雄分行│2.子○○持附表一編號54│ │
│ │ │ 11:41至│(高雄市○○○路6 號│ 匯款帳戶(2) 張永聰│ │
│ │ │ 12:20 │ ) │ 帳戶臨櫃提領15萬元及│ │
│ │ │ │ │ 同銀行外ATM 提領3 萬│ │
│ │ │ │ │ 元及2 萬元2 筆計5 萬│ │
│ │ │ │ │ 元,李原慶駕車接應。│ │
├─┼───┼─────┼──────────┼───────────┼────────┤
│55│乙○○│ 96.08.14 │臺灣銀行三民分行(高│子○○持戴佳親帳戶臨櫃│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2時許 │雄市○○○路567 號)│提領3 千元,李原慶駕車│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接應。 │刑3 月 │
│ │ │ │ │【詐騙贓款58萬元遭警示│ │
│ │ │ │ │,提領未得逞】 │ │
├─┼───┼─────┼──────────┼───────────┼────────┤
│56│乙○○│1.96.08.14│1.華僑銀行三民分行(│1.李原慶持潘奕如帳戶臨│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1:30 │ 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 櫃提領35萬元,子○○│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 路55號) │ 駕車接應。 │刑4 月 │
│ │丑○○│2.96.08.14│2.聯邦銀行北高雄分行│2.李原慶持潘奕如提款卡│ │
│ │ │ 11:37-39│(高雄市○○○路548 │ 於ATM 提領4 萬元,黃│ │
│ │ │ │ 號) │ 柏仁駕車接應。 │ │
├─┼───┼─────┼──────────┼───────────┼────────┤
│57│乙○○│ 96.08.14 │臺灣郵政左營郵局ATM │子○○持江佳禎帳戶提款│乙○○共同犯詐欺│
│ │子○○│13:55-58 │(高雄市○○區○○路│卡ATM 提領9 萬元,李原│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43號) │慶駕車接應。 │刑3 月 │
│ │丑○○│ │ │ │ │
├─┼───┼─────┼──────────┼───────────┼────────┤
│58│乙○○│ 96.08.15 │臺灣銀行博愛分行(高│子○○持江佳禎帳戶臨櫃│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1:09 │雄市○○區○○路394 │提領28萬元,李原慶駕車│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號) │在外接應。 │刑4 月 │
│ │丑○○│ │ │【詐騙贓款2萬元遭警示 │ │
│ │ │ │ │,提領未得逞】 │ │
├─┼───┼─────┼──────────┼───────────┼────────┤
│59│乙○○│ 96.08.15 │國泰世華銀行高鳳分行│張譯心(原名張彩霞)持│乙○○共同犯詐欺│
│ │子○○│ 13時許 │(高雄縣鳳山市○○路│其所有之帳戶臨櫃提領新│取財罪,處有期徒│
│ │李原慶│ │6 號) │台幣58萬元後交予子○○│刑4 月 │
│ │丑○○│ │ │,李原慶於車上接應。 │ │
└─┴───┴─────┴──────────┴───────────┴────────┘
附表三(犯罪事實三部分):
┌──┬───┬────┬─────┬─────┬────┬─────┬────────┐
│編號│行為人│犯罪時間│電話詐騙地│ 交款地點 │ 被害人 │ 詐騙金額 │罪名:共同犯行使│
│ │ │ │點 │ │ │(新台幣)│偽造公文書罪; │
│ │ │ │ │ │ │ │宣告刑:有期徒刑│
│ │ │ │ │ │ │ │(下同) │
├──┼───┼────┼─────┼─────┼────┼─────┼────────┤
│ │乙○○│96年10月│嘉義縣新港│嘉義縣新港│年約60歲│130 萬元 │乙○○處有期徒刑│
│ 1 │己○○│30 日 │鄉 │鄉某處 │之不詳婦│ │11月 │
│ │沈中豪│ │ │ │女 │ │ │
│ │(原名│ │ │ │ │ │己○○處有期徒刑│
│ │沈𡘙鑫│ │ │ │ │ │9 月 │
│ │下同)│ │ │ │ │ │ │
│ │何茂榮│ │ │ │ │ │ │
├──┼───┼────┼─────┼─────┼────┼─────┼────────┤
│ 2 │乙○○│96年11月│基隆市西定│基隆市聖心│甲甲○○│200 萬元 │乙○○處有期徒刑│
│ │己○○│2日10時 │104巷24號 │工商走廊 │ │ │1 年; │
│ │沈中豪│許 │ │ │ │ │己○○處有期徒刑│
│ │何茂榮│ │ │ │ │ │9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乙○○│96年11月│彰化市 │彰化市彰南│年約60歲│200 萬元 │乙○○處有期徒刑│
│ │己○○│5日 │ │路2 段萊爾│之人 │ │11月; │
│ │沈中豪│ │ │富超商 │ │ │己○○處有期徒刑│
│ │何茂榮│ │ │ │ │ │9 月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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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乙○○│96年11月│基隆市新西│基隆市新西│p○○ │200 萬元 │乙○○處有期徒刑│
│ │己○○│6日10時 │街3巷13號 │街3 巷13號│ │(詐騙集團│1 年; │
│ │沈中豪│30分許 │ │ │ │成員於沈中│ │
│ │中豪榮│ │ │ │ │羈押後,另│9 月 │
│ │ │ │ │ │ │於96年11月│ │
│ │ │ │ │ │ │13日以第一│ │
│ │ │ │ │ │ │銀行帳戶內│ │
│ │ │ │ │ │ │200 萬元基│ │
│ │ │ │ │ │ │金需贖回為│ │
│ │ │ │ │ │ │由,使蔡美│ │
│ │ │ │ │ │ │枝陷於錯誤│ │
│ │ │ │ │ │ │,另行匯款│ │
│ │ │ │ │ │ │50萬元) │ │
├──┼───┼────┼─────┼─────┼────┼─────┼────────┤
│ 5 │乙○○│96年11月│台北市民權│台北市民權│年約60歲│200 萬元 │乙○○處有期徒刑│
│ │己○○│6日 │西路 │西路10巷 │之楊姓女│ │11月; │
│ │沈中豪│ │ │ │子 │ │己○○處有期徒刑│
│ │何茂榮│ │ │ │ │ │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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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乙○○│96年11月│台北縣萬里│台北縣萬里│a○○ │70萬元(尚│乙○○處有期徒刑│
│ │己○○│7日11時 │鄉大鵬村下│鄉萬里國小│ │未得款) │1 年2 月 │
│ │沈中豪│40分 │社路1之5號│大門口 │ │ │己○○處有期徒刑│
│ │何茂榮│ │ │ │ │ │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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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犯罪事實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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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交付方式│ 行為方法及態樣 │當面交付結果地│ 當面交付 │ 交付 │ 證 據 │罪名:共同犯行使│
│號│(兼告│ 及 │ │(及匯款銀行別│ (或匯款) │(匯款)│ │偽造公文書罪;宣│
│ │訴人)│ 地點 │ │、戶名、帳號結│ 金額 │ 時間 │ │告刑:有期徒刑(│
│ │ │ │ │果地) │(單位:元)│ │ │下同) │
├─┼───┼────┼────────┼───────┼──────┼────┼──────────┼────────┤
│1 │b○○│⑴ │由綽號「阿華」、│⑴ │⑴ │⑴ │被告乙○○供述(卷證│乙○○:1 年2 月│
│ │ │當面交付│「小雯」為首之詐│台北市○○○路│3,250,000 │97.01.02│第7 至第8 頁、第11至│ │
│ │ │(台北市│騙集團,於大陸地│186 號 │ │ │13頁、第19頁、第24至│己○○:11月 │
│ │ │民族東路│區假台北地方法院│(當面交付) │ │ │26頁);被告己○○供│ │
│ │ │186 號)│檢察署檢察官張書│ │ │ │述(卷證第39至第41頁│壬○○:11月 │
│ │ │ │華名義,並偽造台│⑵ │⑵ │⑵ │);被告壬○○供述(│ │
│ │ │⑵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中小企業銀│1,920,000 │97.01.02│卷證第55頁至59頁、第│庚○○:6 月 │
│ │ │臨櫃匯款│監管科文件,以要│行潮州分行 │(匯2 筆) │ 至 │62至63頁);被告顏志│ │
│ │ │(臺灣中│凍結監管被害人資│戶名:黃志平 │ │97.01.03│揚扣案帳單記載(卷證│辛○○:6 月 │
│ │ │小企業銀│產為由,誘騙被害│帳號:050- │ │ │第570 頁)被告庚○○│ │
│ │ │行吉林分│人需當面交付款項│00000000000 │ │ │供述(卷證第124 、 │ │
│ │ │行:台北│及匯款至指定人頭│ │ │ │129 頁);告訴人游明│ │
│ │ │市中山區│詐騙帳戶內,作為│⑶ │⑶ │⑶ │憲之指訴(卷證第170 │ │
│ │ │民權東路│監管,再將被害人│玉山商業銀行潮│900,000 │97.01.03│至171 頁)、受理刑事│ │
│ │ │二段46號│資料以簡訊告知被│州分行 │ │ │案件報案資料(卷證第│ │
│ │ │) │告乙○○,被告王│戶名:黃志平 │ │ │173 至187 頁)。 │ │
│ │ │ │鈞麟即指揮另被告│帳號:808- │ │ │ │ │
│ │ │ │壬○○、鄧鈞壕(│0000000000000 │ │ │ │ │
│ │ │ │未到案,另案偵辦│ │ │ │ │ │
│ │ │ │)前往當面向被害│⑷ │⑷ │⑷ │ │ │
│ │ │ │人收取贓款,得手│臺灣銀行台中港│3,800,000 │97.01.14│ │ │
│ │ │ │後贓款再轉交另被│分行 │(匯3 筆) │ 至 │ │ │
│ │ │ │告己○○取回交付│戶名:林明麗 │ │97.01.16│ │ │
│ │ │ │給被告乙○○;被│帳號:004- │ │ │ │ │
│ │ │ │告乙○○另指揮其│000000000000 │ │ │ │ │
│ │ │ │他不詳姓名車手持│ │ │ │ │ │
│ │ │ │黃志平帳戶至銀行│⑸ │⑸ │⑸ │ │ │
│ │ │ │提領其他贓款。【│合作金庫銀行南│3,700,000 │97.01.14│ │ │
│ │ │ │匯款帳戶⑵至⑸由│台中分行 │(匯3 筆) │ 至 │ │ │
│ │ │ │其他車手提領,另│戶名:林明麗 │ │97.01.16│ │ │
│ │ │ │案偵辦】 │帳號:006- │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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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許江麗│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縣新莊市民│1,000,000 │97.01.14│被告乙○○供述(卷證│乙○○:11月 │
│ │敏 │(台北縣│「小雯」為首之詐│安路181 巷2 弄│ │ │第7 至第8 頁、第11至│ │
│ │ │新莊市民│騙集團,於大陸地│10號之2 │ │ │13頁、第19頁);被告│己○○:8 月 │
│ │ │安路181 │區假台中地方法院│ │ │ │己○○供述(卷證第39│ │
│ │ │巷2 弄10│檢察署檢察官張宏│ │ │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壬○○:9 月 │
│ │ │號之2 )│謀及刑事警察局名│ │ │ │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 │
│ │ │ │義,並偽造台北地│ │ │ │頁、第62至63頁);被│庚○○:5 月 │
│ │ │ │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告壬○○扣案帳單記載│ │
│ │ │ │科文件,以被害人│ │ │ │(卷證第570 頁);被│辛○○:5 月 │
│ │ │ │涉嫌詐欺案要扣押│ │ │ │告庚○○供述(卷證第│ │
│ │ │ │財產為由,誘騙被│ │ │ │124 、129 頁);告訴│ │
│ │ │ │害人將現金提出當│ │ │ │人I○○○之指訴(卷│ │
│ │ │ │面交付作為監管,│ │ │ │證第189 至190 頁)、│ │
│ │ │ │再將被害人資料以│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資料│ │
│ │ │ │簡訊告知乙○○,│ │ │ │(卷證第191 頁至194 │ │
│ │ │ │乙○○即指揮顏志│ │ │ │頁)。 │ │
│ │ │ │揚、鄧鈞壕(未到│ │ │ │ │ │
│ │ │ │案,另案偵辦)前│ │ │ │ │ │
│ │ │ │往當面向被害人收│ │ │ │ │ │
│ │ │ │取贓款,得手後再│ │ │ │ │ │
│ │ │ │將贓款轉交己○○│ │ │ │ │ │
│ │ │ │取回交給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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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午○ │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縣三重市重│1,140,000 │97.01.16│被告乙○○供述(卷證│乙○○:11月 │
│ │ │(台北縣│「小雯」為首之詐│安街67號前 │ │ │第7 至第8 頁、第11至│ │
│ │ │三重市重│騙集團,於大陸地│ │ │ │13頁、第19頁);被告│己○○:8 月 │
│ │ │安街67號│區假台中地方法院│ │ │ │己○○供述(卷證第39│ │
│ │ │前) │檢察署檢察官張宏│ │ │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壬○○:9 月 │
│ │ │ │謀及刑事警察局名│ │ │ │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 │
│ │ │ │義,並偽造台北地│ │ │ │頁、第62至63頁);被│庚○○:5 月 │
│ │ │ │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告壬○○扣案帳單記載│ │
│ │ │ │科文件,以被害人│ │ │ │(卷證第570 頁);被│辛○○:5 月 │
│ │ │ │電話遭冒用,要凍│ │ │ │告庚○○供述(卷證第│ │
│ │ │ │結財產為由,誘騙│ │ │ │124 、129 頁);告訴│ │
│ │ │ │被害人將現金提出│ │ │ │人午○之指訴(卷證第│ │
│ │ │ │當面交付作為監管│ │ │ │195 至196 頁)、受理│ │
│ │ │ │,再將被害人資料│ │ │ │刑事案件報案資料(卷│ │
│ │ │ │以簡訊告知乙○○│ │ │ │證第197 至205 頁)。│ │
│ │ │ │,乙○○即指揮顏│ │ │ │ │ │
│ │ │ │志揚、鄧鈞壕(未│ │ │ │ │ │
│ │ │ │到案,另案偵辦)│ │ │ │ │ │
│ │ │ │前往當面向被害人│ │ │ │ │ │
│ │ │ │收取贓款得手後,│ │ │ │ │ │
│ │ │ │將贓款轉交己○○│ │ │ │ │ │
│ │ │ │取回交給乙○○。│ │ │ │ │ │
├─┼───┼────┼────────┼───────┼──────┼────┼──────────┼────────┤
│4 │張殷朱│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縣淡水鎮竿│⑴ │⑴ │被告乙○○供述(卷證│乙○○:11月 │
│ │雀 │(台北縣│「小雯」為首之詐│蓁街52號前 │1,200,000 │97.01.16│第7 至第8 頁、第11至│ │
│ │ │淡水鎮竿│騙集團,於大陸地│ │ │ │13頁、第19頁);被告│己○○:8 月 │
│ │ │蓁街52號│區假台中地方法院│ │ │ │己○○供述(卷證第39│ │
│ │ │前) │檢察署檢察官張宏│ │⑵ │⑵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壬○○:9 月 │
│ │ │ │謀及165 反詐騙名│ │700,000 │97.01.17│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 │
│ │ │ │義,並偽造台北地│ │ │ │頁、第62至64頁);被│庚○○:5 月 │
│ │ │ │方法院檢察署監管│ │ │ │告壬○○扣案帳單記載│ │
│ │ │ │科文件,以被害人│ │ │ │(卷證第570 頁);被│辛○○:5 月 │
│ │ │ │帳簿遭冒用,要清│ │ │ │告庚○○供述(卷證第│ │
│ │ │ │查財產為由,誘騙│ │ │ │124 、129 頁);告訴│ │
│ │ │ │被害人將現金提出│ │ │ │人張殷朱雀之指訴(卷│ │
│ │ │ │當面交付,作為監│ │ │ │證第206 至210 頁)、│ │
│ │ │ │管,再將被害人資│ │ │ │偽造台中地檢監管科資│ │
│ │ │ │料以簡訊告知王鈞│ │ │ │料(卷證第211 至212 │ │
│ │ │ │麟,乙○○即指揮│ │ │ │頁)。 │ │
│ │ │ │壬○○、鄧鈞壕(│ │ │ │ │ │
│ │ │ │未到案,另案偵辦│ │ │ │ │ │
│ │ │ │)前往當面向被害│ │ │ │ │ │
│ │ │ │人收取贓款得手後│ │ │ │ │ │
│ │ │ │,將贓款轉交林志│ │ │ │ │ │
│ │ │ │城取回交給乙○○│ │ │ │ │ │
│ │ │ │。【當面交付金額│ │ │ │ │ │
│ │ │ │⑵由其他車手收取│ │ │ │ │ │
│ │ │ │,另案偵辦】 │ │ │ │ │ │
├─┼───┼────┼────────┼───────┼──────┼────┼──────────┼────────┤
│5 │U○○│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嘉義縣太保市太│1,900,000 │97.02.18│被告乙○○供述(卷證│乙○○:1 年 │
│ │ │(嘉義縣│「小雯」為首之詐│保里太保261 號│ │ │第7 至第8 頁、第11至│ │
│ │ │太保市太│騙集團,於大陸地│ │ │ │13頁、第19頁);被告│己○○:10月 │
│ │ │保里太保│區假台北地方法院│ │ │ │己○○供述(卷證第39│ │
│ │ │261 號)│檢察署檢察官張書│ │ │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壬○○:11月 │
│ │ │ │華及台北市警察局│ │ │ │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 │
│ │ │ │名義,並偽造台北│ │ │ │頁、第62至64頁);被│庚○○:6 月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 │ │告壬○○扣案帳單記載│ │
│ │ │ │管科文件,以被害│ │ │ │(卷證第570 頁);被│辛○○:6 月 │
│ │ │ │人證件遭冒用要清│ │ │ │告庚○○供述(卷證第│ │
│ │ │ │查資產為由,誘騙│ │ │ │124 、129 頁);告訴│ │
│ │ │ │被害人需當面交付│ │ │ │人U○○之指訴(卷證│ │
│ │ │ │款項,作為監管,│ │ │ │第215 至216 頁)、受│ │
│ │ │ │再將被害人資料以│ │ │ │理刑事案件報案資料(│ │
│ │ │ │簡訊告知乙○○,│ │ │ │卷證第217 至227 頁)│ │
│ │ │ │乙○○即指揮顏志│ │ │ │。 │ │
│ │ │ │揚、鄧鈞壕(未到│ │ │ │ │ │
│ │ │ │案,另案偵辦)前│ │ │ │ │ │
│ │ │ │往當面向被害人收│ │ │ │ │ │
│ │ │ │取贓款得手後,將│ │ │ │ │ │
│ │ │ │贓款轉交己○○取│ │ │ │ │ │
│ │ │ │回交給乙○○。 │ │ │ │ │ │
├─┼───┼────┼────────┼───────┼──────┼────┼──────────┼────────┤
│6 │Q○○│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縣三重市貴│850,000 │97.02.20│被告乙○○供述(卷證│乙○○:11月 │
│ │ │(台北縣│「小雯」為首之詐│陽街47巷2 弄9 │ │ │第7 至第8 頁、第11至│ │
│ │ │三重市貴│騙集團,於大陸地│號4 樓 │ │ │13頁、第19頁);被告│己○○:8 月 │
│ │ │陽街47巷│區假台中地方法院│ │ │ │己○○供述(卷證第39│ │
│ │ │2 弄9 號│檢察署檢察官張宏│ │ │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壬○○:9 月 │
│ │ │4 樓) │謀及台中縣刑警大│ │ │ │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 │
│ │ │ │隊名義,並偽造台│ │ │ │頁、第62頁、第64至65│庚○○:5 月 │
│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頁);被告壬○○扣案│ │
│ │ │ │監管科文件,以被│ │ │ │帳單記載(卷證第570 │辛○○:5 月 │
│ │ │ │害人涉嫌詐欺集團│ │ │ │頁);被告庚○○供述│ │
│ │ │ │案,要清查凍結財│ │ │ │(卷證第124、129頁)│ │
│ │ │ │產為由,誘騙被害│ │ │ │;告訴人Q○○之指訴│ │
│ │ │ │人將現金提出當面│ │ │ │(卷證第228 頁)、受│ │
│ │ │ │交付作為監管,再│ │ │ │理刑事案件報案資料(│ │
│ │ │ │將被害人資料以簡│ │ │ │卷證第230 至236 頁)│ │
│ │ │ │訊告知乙○○,王│ │ │ │。 │ │
│ │ │ │鈞麟即指揮壬○○│ │ │ │ │ │
│ │ │ │、鄧鈞壕(未到案│ │ │ │ │ │
│ │ │ │,另案偵辦)前往│ │ │ │ │ │
│ │ │ │當面向被害人收取│ │ │ │ │ │
│ │ │ │贓款得手後,將贓│ │ │ │ │ │
│ │ │ │款轉交己○○取回│ │ │ │ │ │
│ │ │ │交付給乙○○。 │ │ │ │ │ │
├─┼───┼────┼────────┼───────┼──────┼────┼──────────┼────────┤
│7 │申○○│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縣金山鄉四│2,400,000 │97.03.04│被告乙○○供述(卷證│乙○○:1 年2 月│
│ │ │(台北縣│「小雯」為首之詐│維路17號2 樓 │ │ │第7 至第8 頁、第11至│ │
│ │ │金山鄉四│騙集團,於大陸地│ │ │ │13頁、第19頁);被告│己○○:10月 │
│ │ │維路17號│區假台北地方法院│ │ │ │己○○供述(卷證第39│ │
│ │ │2 樓) │檢察署檢察官名義│ │ │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壬○○:11月 │
│ │ │ │,並偽造台北地方│ │ │ │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 │
│ │ │ │法院檢察署監管科│ │ │ │頁、第62、65頁);被│庚○○:6 月 │
│ │ │ │文件,以被害人帳│ │ │ │告壬○○扣案帳單記載│ │
│ │ │ │戶遭冒用要凍結清│ │ │ │(卷證第571 頁);被│辛○○:6 月 │
│ │ │ │查資產為由,誘騙│ │ │ │告庚○○供述(卷證第│ │
│ │ │ │被害人需當面交付│ │ │ │124 、129 頁);告訴│ │
│ │ │ │款項,作為監管,│ │ │ │人申○○之指訴(卷證│ │
│ │ │ │再將被害人資料以│ │ │ │第237 頁)、受理刑事│ │
│ │ │ │簡訊告知乙○○,│ │ │ │案件報案資料(卷證第│ │
│ │ │ │乙○○即指揮顏志│ │ │ │239 至241 頁)。 │ │
│ │ │ │揚、鄧鈞壕(未到│ │ │ │ │ │
│ │ │ │案,另案偵辦)前│ │ │ │ │ │
│ │ │ │往當面向被害人收│ │ │ │ │ │
│ │ │ │取贓款得手後,將│ │ │ │ │ │
│ │ │ │贓款轉交己○○取│ │ │ │ │ │
│ │ │ │回交給乙○○。 │ │ │ │ │ │
├─┼───┼────┼────────┼───────┼──────┼────┼──────────┼────────┤
│8 │玄○○│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市中山區南│2,000,000 │97.03.10│被告乙○○供述(卷證│乙○○:1 年1 月│
│ │ │(台北市│「小雯」為首之詐│京東路一段132 │ │ │第7 至第8 頁、第11至│ │
│ │ │中山區南│騙集團,於大陸地│巷15號6 樓 │ │ │13頁、第19頁);被告│己○○:10月 │
│ │ │京東路一│區假台北地方法院│ │ │ │己○○供述(卷證第39│ │
│ │ │段132 巷│檢察署檢察官張書│ │ │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壬○○:11月 │
│ │ │15號6 樓│華及警察局、郵局│ │ │ │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 │
│ │ │) │名義,並偽造台北│ │ │ │頁、第62頁、第65至66│庚○○:6 月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 │ │頁);被告壬○○扣案│ │
│ │ │ │管科文件,以被害│ │ │ │帳單記載(卷證第571 │辛○○:6 月 │
│ │ │ │人帳戶遭冒用,要│ │ │ │頁);被告庚○○供述│ │
│ │ │ │凍結清查資產為由│ │ │ │(卷證第124 、129 頁│ │
│ │ │ │,誘騙被害人需當│ │ │ │);告訴人玄○○之指│ │
│ │ │ │面交付款項作為監│ │ │ │訴(卷證第242 至243 │ │
│ │ │ │管,再將被害人資│ │ │ │頁)、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料以簡訊告知王鈞│ │ │ │案資料(卷證第244 至│ │
│ │ │ │麟,乙○○即指揮│ │ │ │251 頁)。 │ │
│ │ │ │壬○○、鄧鈞壕(│ │ │ │ │ │
│ │ │ │未到案另案偵辦)│ │ │ │ │ │
│ │ │ │前往當面向被害人│ │ │ │ │ │
│ │ │ │收取贓款得手後,│ │ │ │ │ │
│ │ │ │將贓款轉交己○○│ │ │ │ │ │
│ │ │ │取回交給乙○○。│ │ │ │ │ │
├─┼───┼────┼────────┼───────┼──────┼────┼──────────┼────────┤
│9 │劉高春│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市萬華區青│1,500,000 │97.03.21│被告乙○○供述(卷證│乙○○:11月 │
│ │鳳 │(台北市│「小雯」為首之詐│年路106 巷對面│ │ │第7 至第8 頁、第11至│ │
│ │ │萬華區萬│騙集團,於大陸地│(青年公園2 號│ │ │13頁、第19頁);被告│己○○:9 月 │
│ │ │青街163 │區假台北地方法院│門前) │ │ │己○○供述(卷證第39│ │
│ │ │號2 樓)│檢察署檢察官郭鉻│ │ │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壬○○:10月 │
│ │ │ │禮及警察局、郵局│ │ │ │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 │
│ │ │ │名義,並偽造台北│ │ │ │頁、第62、66頁);被│庚○○:5 月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 │ │告壬○○扣案帳單記載│ │
│ │ │ │管科文件,以被害│ │ │ │(卷證第571 頁);被│辛○○:5 月 │
│ │ │ │人帳戶遭冒用,要│ │ │ │告庚○○供述(卷證第│ │
│ │ │ │凍結清查資產為由│ │ │ │124 、129 頁);告訴│ │
│ │ │ │,誘騙被害人需當│ │ │ │人m○○○之指訴(卷│ │
│ │ │ │面交付款項作為監│ │ │ │證第252 至253 頁)、│ │
│ │ │ │管,再將被害人資│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資料│ │
│ │ │ │料以簡訊告知王鈞│ │ │ │(卷證第254 至259 頁│ │
│ │ │ │麟,乙○○即指揮│ │ │ │)。 │ │
│ │ │ │壬○○、鄧鈞壕(│ │ │ │ │ │
│ │ │ │未到案另案偵辦)│ │ │ │ │ │
│ │ │ │前往當面向被害人│ │ │ │ │ │
│ │ │ │收取贓款得手後,│ │ │ │ │ │
│ │ │ │將贓款轉交己○○│ │ │ │ │ │
│ │ │ │取回交給乙○○。│ │ │ │ │ │
├─┼───┼────┼────────┼───────┼──────┼────┼──────────┼────────┤
│10│v○○│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縣淡水鎮竹│2,100,000 │97.03.25│被告乙○○供述(卷證│乙○○:1 年1 月│
│ │ │(台北縣│「小雯」為首之詐│圍里民族路31巷│ │ │第5 至第8 頁、第11至│ │
│ │ │淡水鎮竹│騙集團,於大陸地│20號前 │ │ │13頁、第19頁);被告│己○○:10月 │
│ │ │圍里民族│區假台北地方法院│ │ │ │己○○供述(卷證第37│ │
│ │ │路31巷20│檢察署檢察官賴宏│ │ │ │至第41頁);被告顏志│壬○○:11月 │
│ │ │號4 樓之│渝名義,並偽造台│ │ │ │揚供述(卷證第55至59│ │
│ │ │4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頁、第62頁);被告顏│庚○○:6 月 │
│ │ │ │監管科文件,以被│ │ │ │志揚扣案帳單記載(卷│ │
│ │ │ │害人帳戶遭警示,│ │ │ │證第571 頁);被告柯│辛○○:6 月 │
│ │ │ │要清查資產為由,│ │ │ │海清供述(卷證第124 │ │
│ │ │ │誘騙被害人需當面│ │ │ │、129 頁);告訴人繆│ │
│ │ │ │交付款項作為監管│ │ │ │作鈞之指訴(卷證第 │ │
│ │ │ │,再將被害人資料│ │ │ │260 頁)、受理刑事案│ │
│ │ │ │以簡訊告知乙○○│ │ │ │件報案資料(卷證第 │ │
│ │ │ │,被告乙○○即指│ │ │ │262 至268 頁)、贓物│ │
│ │ │ │揮另被告壬○○、│ │ │ │領據(卷證第269 頁)│ │
│ │ │ │鄧鈞壕(未到案另│ │ │ │。 │ │
│ │ │ │案偵辦)前往當面│ │ │ │ │ │
│ │ │ │向被害人收取贓款│ │ │ │ │ │
│ │ │ │得手後,將贓款轉│ │ │ │ │ │
│ │ │ │交己○○取回交給│ │ │ │ │ │
│ │ │ │乙○○時為警當場│ │ │ │ │ │
│ │ │ │人贓俱獲。 │ │ │ │ │ │
├─┼───┼────┼────────┼───────┼──────┼────┼──────────┼────────┤
│11│j○○│⑴ │由綽號「阿華」、│⑴ │⑴ │⑴ │被告乙○○供述(卷證│乙○○:1 年2 月│
│ │ │當面交付│「小雯」為首之詐│台北市松山區八│2,000,000 │96.12.04│第8 頁、第13至14頁、│ │
│ │ │(台北市│騙集團,於大陸地│德路三段12巷5 │ │ │第19至20頁、第28頁)│己○○:10月 │
│ │ │松山區八│區假台北地方法院│弄26號3 樓 │ │ │、指證影像資料(卷證│ │
│ │ │德路三段│檢察署檢察官賴宏│ │ │ │第31頁);被告己○○│丁○○:1 年2 月│
│ │ │12巷5 弄│渝名義,並偽造台│ │ │ │供述(卷證第40至第41│ │
│ │ │26號3 樓│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頁);被告丁○○供述│庚○○:6 月 │
│ │ │) │監管科文件,以被│ │ │ │(卷證第77至78頁)、│ │
│ │ │ │害人帳戶遭冒用,│ │ │ │指證影像資料(卷證第│辛○○:6 月 │
│ │ │⑵ │誘騙被害人需當面│⑵ │⑵ │⑵ │82至83頁);被告柯海│ │
│ │ │臨櫃匯款│交付款項,作為監│國泰世華商業銀│1,000,000 │96.12.05│清供述(卷證第124 、│ │
│ │ │(第一商│管,再將被害人資│行南高雄分行 │ │ │129 頁);告訴人廖學│ │
│ │ │業銀行八│料以簡訊告知王鈞│戶名:林友為 │ │ │而之指訴(卷證第270 │ │
│ │ │德分行:│麟,乙○○即指揮│帳號:013- │ │ │至271 頁)、受理刑事│ │
│ │ │台北市松│壬○○、鄧鈞壕(│000000000000 │ │ │案件報案資料(卷證第│ │
│ │ │山區敦化│未到案另案偵辦)│ │ │ │272 至279 頁)。 │ │
│ │ │南路一段│前往當面向被害人│ │ │ │ │ │
│ │ │3 號) │收取贓款得手後,│ │ │ │ │ │
│ │ │ │將贓款轉交己○○│ │ │ │ │ │
│ │ │ │取回交給乙○○。│ │ │ │ │ │
│ │ │ │乙○○另指揮其他│ │ │ │ │ │
│ │ │ │車手持林友為帳戶│ │ │ │ │ │
│ │ │ │至銀行提領其他贓│ │ │ │ │ │
│ │ │ │款。【匯款帳戶⑵│ │ │ │ │ │
│ │ │ │由其他車手提領,│ │ │ │ │ │
│ │ │ │另案偵辦】 │ │ │ │ │ │
├─┼───┼────┼────────┼───────┼──────┼────┼──────────┼────────┤
│12│甲乙○│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屏東縣屏東市林│2,000,000 │96.12.06│被告乙○○供述(卷證│(同事實四) │
│ │ │(屏東縣│「小雯」為首之詐│森路二段6 號 │ │ │第8 頁、第12至13頁、│ │
│ │ │屏東市林│騙集團,於大陸地│(台灣省自來水│ │ │第16頁、第28至29頁)│ │
│ │ │森路二段│區假台北及高雄地│公司前) │ │ │、指證影像資料(卷證│乙○○:1 年 │
│ │ │5 號)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 │ │第30頁);被告己○○│ │
│ │ │ │官、桃園縣警察局│ │ │ │供述(卷證第40至第41│己○○:10月 │
│ │ │ │名義,並偽造台北│ │ │ │頁)、指證影像資料(│ │
│ │ │ │及高雄地方法院檢│ │ │ │卷證第43頁);被告呂│辛○○:6 月 │
│ │ │ │察署監管科文件,│ │ │ │梓源供述(卷證第91至│ │
│ │ │ │以被害人帳戶涉嫌│ │ │ │93頁)、指證影像資料│ │
│ │ │ │詐欺,要清查資產│ │ │ │(卷證第94至95頁);│ │
│ │ │ │為由,誘騙被害人│ │ │ │證人陳漢林供述(卷證│ │
│ │ │ │需當面交付款項作│ │ │ │第99至105頁);被告 │ │
│ │ │ │為監管,再將被害│ │ │ │庚○○供述(卷證第 │ │
│ │ │ │人資料以簡訊告知│ │ │ │124 、129 頁);告訴│ │
│ │ │ │乙○○,由其指揮│ │ │ │人甲乙○之指訴(卷證│ │
│ │ │ │戊○○、陳漢林(│ │ │ │第280 至283 頁)。 │ │
│ │ │ │經屏東地院判決)│ │ │ │ │ │
│ │ │ │前往向被害人收取│ │ │ │ │ │
│ │ │ │贓款時,陳漢林當│ │ │ │ │ │
│ │ │ │場為警人贓俱獲,│ │ │ │ │ │
│ │ │ │戊○○趁隙逃逸。│ │ │ │ │ │
├─┼───┼────┼────────┼───────┼──────┼────┼──────────┼────────┤
│13│魏謝冬│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基隆聖心工商走│2,000,000 │96.11.02│被告乙○○供述(卷證│(同附表三編號2 │
│ │梅 │(基隆市│「小雯」為首之詐│廊 │ │ │第8 頁、第12至13頁)│) │
│ │ │中山區西│騙集團,於大陸地│ │ │ │、被告己○○供述(卷│ │
│ │ │定路104 │區假台北地方法院│ │ │ │證第40至第41頁)、指│ │
│ │ │巷24號)│檢察署檢察官、桃│ │ │ │證影像資料(卷證第45│乙○○:1 年 │
│ │ │ │園縣警察局名義,│ │ │ │頁);證人沈𡘙鑫供述│ │
│ │ │ │並偽造台北及高雄│ │ │ │(卷證第108 至109 頁│己○○:9 月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 │ │)、證人何茂榮供述(│ │
│ │ │ │管科文件,以被害│ │ │ │卷證第118 至119 頁)│辛○○:6 月 │
│ │ │ │人帳戶涉嫌詐欺,│ │ │ │;告訴人甲甲○○之指│ │
│ │ │ │要清查資產為由,│ │ │ │訴(卷證第284 至285 │ │
│ │ │ │誘騙被害人需當面│ │ │ │頁)、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交付款項作為監管│ │ │ │表(卷證第286 頁)。│ │
│ │ │ │,再將被害人資料│ │ │ │ │ │
│ │ │ │以簡訊告知乙○○│ │ │ │ │ │
│ │ │ │,由其指揮車手沈│ │ │ │ │ │
│ │ │ │中豪、何茂榮(2 │ │ │ │ │ │
│ │ │ │人經基隆地院判決│ │ │ │ │ │
│ │ │ │)前往當面向被害│ │ │ │ │ │
│ │ │ │人收款得手後,將│ │ │ │ │ │
│ │ │ │贓款轉交己○○取│ │ │ │ │ │
│ │ │ │回交給乙○○。 │ │ │ │ │ │
├─┼───┼────┼────────┼───────┼──────┼────┼──────────┼────────┤
│14│p○○│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基隆市安樂新西│2,500,000 │96.11.02│被告乙○○供述(卷證│(同附表三編號4 │
│ │ │(基隆市│「小雯」為首之詐│街3 巷13號 │ │ │第8 頁、第12至13頁)│) │
│ │ │安樂新西│騙集團,於大陸地│ │ │ │、被告己○○供述(卷│ │
│ │ │街3 巷13│區假台北地方法院│ │ │ │證第40至第41頁)、指│ │
│ │ │號) │檢察署檢察官、桃│ │ │ │證影像資料(卷證第45│乙○○:1 年2 月│
│ │ │ │園縣警察局名義,│ │ │ │頁);證人沈𡘙鑫供述│ │
│ │ │ │並偽造台北及高雄│ │ │ │(卷證第108 至109 頁│己○○:9 月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 │ │)、證人何茂榮供述(│ │
│ │ │ │管科文件,以被害│ │ │ │卷證第118 至119 頁)│辛○○:6 月 │
│ │ │ │人帳戶涉嫌詐欺,│ │ │ │;告訴人p○○之指訴│ │
│ │ │ │要清查資產為由,│ │ │ │(卷證第289 至290 頁│ │
│ │ │ │誘騙被害人需當面│ │ │ │)。 │ │
│ │ │ │交付款項作為監管│ │ │ │ │ │
│ │ │ │,再將被害人資料│ │ │ │ │ │
│ │ │ │以簡訊告知乙○○│ │ │ │ │ │
│ │ │ │,由其指揮車手沈│ │ │ │ │ │
│ │ │ │中豪、何茂榮(2 │ │ │ │ │ │
│ │ │ │人經基隆地院判決│ │ │ │ │ │
│ │ │ │)前往向被害人收│ │ │ │ │ │
│ │ │ │取贓款,得手後贓│ │ │ │ │ │
│ │ │ │款再轉交己○○取│ │ │ │ │ │
│ │ │ │回交給乙○○。 │ │ │ │ │ │
├─┼───┼────┼────────┼───────┼──────┼────┼──────────┼────────┤
│15│a○○│當面交付│由綽號「阿華」、│台北縣萬里鄉大│700,000 │96.11.07│被告乙○○供述(卷證│(同附表三編號6 │
│ │ │(台北縣│「小雯」為首之詐│鵬村大鵬國小大│ │ │第8 頁、第12至13頁)│) │
│ │ │萬里鄉大│騙集團,於大陸地│門口 │ │ │、被告己○○供述(卷│ │
│ │ │鵬村下社│區假台北地方法院│ │ │ │證第40至第41頁)、指│ │
│ │ │路1-5 號│檢察署檢察官、桃│ │ │ │證影像資料(卷證第45│乙○○:1 年2 月│
│ │ │) │園縣警察局名義,│ │ │ │頁);證人沈𡘙鑫供述│ │
│ │ │ │並偽造台北及高雄│ │ │ │(卷證第108 至109 頁│己○○:1 年 │
│ │ │ │地方法院檢察署監│ │ │ │)、證人何茂榮供述(│ │
│ │ │ │管科文件,以被害│ │ │ │卷證第118 至119 頁)│辛○○:5 月 │
│ │ │ │人帳戶涉嫌詐欺,│ │ │ │;告訴人a○○之指訴│ │
│ │ │ │要清查資產為由,│ │ │ │(卷證第292 至293 頁│ │
│ │ │ │誘騙被害人需當面│ │ │ │)、偽造台北及高雄地│ │
│ │ │ │交付款項作為監管│ │ │ │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文│ │
│ │ │ │,再將被害人資料│ │ │ │件(卷證第292 至293 │ │
│ │ │ │以簡訊告知乙○○│ │ │ │頁)。 │ │
│ │ │ │,由其指揮車手沈│ │ │ │ │ │
│ │ │ │中豪、何茂榮(2 │ │ │ │ │ │
│ │ │ │人經基隆地院判決│ │ │ │ │ │
│ │ │ │)前往當面向被害│ │ │ │ │ │
│ │ │ │人收取贓款時為警│ │ │ │ │ │
│ │ │ │當場人贓俱獲。 │ │ │ │ │ │
└─┴───┴────┴────────┴───────┴──────┴────┴──────────┴────────┘
附表五:(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之扣案物)
┌──┬────────────────────────┬──┬────┐
│編號│名稱、數量、新台幣(下同)、持有人 │是否│ 備 註 │
│ │ │沒收│ │
├──┼────────────────────────┼──┼────┤
│ 1 │咖啡色背包1 個(丑○○) │ 是 │被告所有│
│ │ │ │供犯罪所│
│ │ │ │用之物 │
├──┼────────────────────────┼──┼────┤
│ 2 │黑色手提袋1 個(子○○) │ 是 │ 同上 │
├──┼────────────────────────┼──┼────┤
│ 3 │小型電子計算機1 台(李原慶) │ 是 │ 同上 │
├──┼────────────────────────┼──┼────┤
│ 4 │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晶片卡(李原慶) │ 是 │ 同上 │
├──┼────────────────────────┼──┼────┤
│ 5 │Sony Ericsson 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 是 │ 同上 │
│ │8、無晶片卡)(李原慶) │ │ │
├──┼────────────────────────┼──┼────┤
│ 6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晶片│ 是 │ 同上 │
│ │卡號:0000000000)(李原慶) │ │ │
├──┼────────────────────────┼──┼────┤
│ 7 │NOKIA 廠牌3310型式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 是 │ 同上 │
│ │0、無晶片卡)(李原慶) │ │ │
├──┼────────────────────────┼──┼────┤
│ 8 │Sony Ericsson 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 是 │ 同上 │
│ │120、晶片卡:0000000000)(李原慶) │ │ │
├──┼────────────────────────┼──┼────┤
│ 9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晶片│ 是 │ 同上 │
│ │卡:0000000000)(李原慶) │ │ │
├──┼────────────────────────┼──┼────┤
│ 10 │三星廠牌Anycall 紅色行動電話(無序號內碼、晶片卡│ 是 │ 同上 │
│ │號:0000000000)(李原慶) │ │ │
├──┼────────────────────────┼──┼────┤
│ 11 │三星廠牌Anycall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是 │ 同上 │
│ │、晶片卡:0000000000)(李原慶) │ │ │
├──┼────────────────────────┼──┼────┤
│ 12 │LG廠牌黑色機身(序號:000000000000000 、晶片卡號│ 是 │ 同上 │
│ │:0000000000)(李原慶) │ │ │
├──┼────────────────────────┼──┼────┤
│ 13 │小本計算簿(內第一頁手抄金額紀錄)(李原慶) │ 是 │ 同上 │
├──┼────────────────────────┼──┼────┤
│ 14 │高雄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收款人:潘奕如,金額 │ 是 │ 同上 │
│ │14,000元)(李原慶) │ │ │
├──┼────────────────────────┼──┼────┤
│ 15 │高雄銀行存摺存款類存入憑條(戶名:蘇揚烈,金額 │ 是 │ 同上 │
│ │51,000元)(李原慶) │ │ │
├──┼────────────────────────┼──┼────┤
│ 16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入憑條(戶名:黃意宏,金額 │ 是 │ 同上 │
│ │10,000元【尚未匯入】)(李原慶) │ │ │
├──┼────────────────────────┼──┼────┤
│ 17 │各銀行服務據點名冊1本(李原慶) │ 是 │ 同上 │
├──┼────────────────────────┼──┼────┤
│ 18 │金融機構行址名冊3 份(子○○) │ 是 │ 同上 │
├──┼────────────────────────┼──┼────┤
│ 19 │偽造鄭斯峰駕照(張貼李原慶照片)1 張(李原慶) │ 是 │ 同上 │
│ │ │ │(事實二│
│ │ │ │部分) │
├──┼────────────────────────┼──┼────┤
│ 20 │偽造黃政僑汽車駕照(張貼李原慶照片)1張(李原慶 │ 是 │ 同上 │
│ │) │ │(事實二│
│ │ │ │部分) │
├──┼────────────────────────┼──┼────┤
│ 21 │郵局存摺簿(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戶名潘奕仁│ 否 │不能證明│
│ │)1 本、金融卡及印章各1 個(子○○、丑○○、李原│ │為被告所│
│ │慶) │ │有之物 │
├──┼────────────────────────┼──┼────┤
│ 22 │郵局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張永聰)1 │ 否 │ 同上 │
│ │本、金融卡及印章各1 個(子○○、丑○○、李原慶)│ │ │
├──┼────────────────────────┼──┼────┤
│ 23 │張永聰身分證及駕照影本各1 張(子○○、丑○○、李│ 否 │ 同上 │
│ │原慶) │ │ │
├──┼────────────────────────┼──┼────┤
│ 24 │上海商業銀行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永│ 否 │ 同上 │
│ │聰)、金融卡、印章、抄寫密碼紙條各1 件(子○○、│ │ │
│ │丑○○、李原慶) │ │ │
├──┼────────────────────────┼──┼────┤
│ 25 │臺灣銀行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江佳禎)1 │ 否 │ 同上 │
│ │本(子○○、丑○○、李原慶) │ │ │
├──┼────────────────────────┼──┼────┤
│ 26 │江佳禎身分證影本、印章各1 個(子○○、丑○○、李│ 否 │ 同上 │
│ │原慶) │ │ │
├──┼────────────────────────┼──┼────┤
│ 27 │臺灣銀行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戴佳親)1 │ 否 │ 同上 │
│ │本、印章1 個(子○○、丑○○、李原慶) │ │ │
├──┼────────────────────────┼──┼────┤
│ 28 │華南銀行屏東分行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 否 │ 同上 │
│ │永聰)1 本、晶片金融卡及印章各1 個(子○○、黃致│ │ │
│ │仁、李原慶) │ │ │
├──┼────────────────────────┼──┼────┤
│ 29 │臺灣銀行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許雅玲)1 │ 否 │ 同上 │
│ │本、印章1 枚(子○○、丑○○、李原慶) │ │ │
├──┼────────────────────────┼──┼────┤
│ 30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江佳禎)│ 否 │ 同上 │
│ │晶片金融卡及印章各1 件(子○○、丑○○、李原慶)│ │ │
├──┼────────────────────────┼──┼────┤
│ 31 │華僑銀行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潘奕如│ 否 │ 同上 │
│ │)1 本、晶片金融卡、印章、手抄潘奕如年籍小紙條、│ │ │
│ │名片背面抄寫密碼各1 個(子○○、丑○○、李原慶)│ │ │
├──┼────────────────────────┼──┼────┤
│ 32 │牛皮紙袋1 個(子○○、丑○○、李原慶) │ 否 │ 同上 │
├──┼────────────────────────┼──┼────┤
│ 33 │安泰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黃│ 否 │ 同上 │
│ │守忠)1 本、提款卡、印章各1 個(子○○) │ │ │
├──┼────────────────────────┼──┼────┤
│ 34 │合作金庫鳳松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趙 │ 否 │ 同上 │
│ │國振)1 本、提款卡、印章各1 個(子○○) │ │ │
├──┼────────────────────────┼──┼────┤
│ 35 │第一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1 張(子○○) │ 否 │ 同上 │
├──┼────────────────────────┼──┼────┤
│ 36 │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晶片)1 支(鄭子瑜) │ 否 │與本案犯│
│ │ │ │罪無關 │
├──┼────────────────────────┼──┼────┤
│ 37 │0000000000號晶片卡1 片(鄭子瑜) │ 否 │ 同上 │
├──┼────────────────────────┼──┼────┤
│ 38 │臺灣大哥大帳單2 張(鄭子瑜) │ 否 │ 同上 │
├──┼────────────────────────┼──┼────┤
│ 39 │現金68萬5200元(丑○○)(其中58萬元交由被害人領│ 否 │屬被害人│
│ │回) │ │所有之物│
├──┼────────────────────────┼──┼────┤
│ 40 │現金7 萬元(子○○) │ 否 │ 同上 │
├──┼────────────────────────┼──┼────┤
│ 41 │現金18萬元(李原慶) │ 否 │ 同上 │
├──┼────────────────────────┼──┼────┤
│ 42 │現金2 千2 百元(李原慶) │ 否 │ 同上 │
└──┴────────────────────────┴──┴────┘
附表六(犯罪事實三部分之扣案物):
┌──┬────────────────────────┬──┬────┐
│編號│名稱及數量、新台幣(下同) │是否│ 備 註 │
│ │ │沒收│ │
├──┼────────────────────────┼──┼────┤
│ 1 │NOKIA手機2 支(含SIM卡) │ 是 │被告所有│
│ │ │ │供犯罪所│
│ │ │ │用之物 │
├──┼────────────────────────┼──┼────┤
│ 2 │手機電池1 個 │ 是 │ 同上 │
├──┼────────────────────────┼──┼────┤
│ 3 │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科員盧仁旭識│ 是 │ 同上 │
│ │別證」1 張 │ │ │
├──┼────────────────────────┼──┼────┤
│ 4 │「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公文」1 張 │ 是 │ 同上 │
├──┼────────────────────────┼──┼────┤
│ 5 │「台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1 張 │ 是 │ 同上 │
├──┼────────────────────────┼──┼────┤
│ 6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監管科印」公印1 枚 │ 是 │ 同上 │
├──┼────────────────────────┼──┼────┤
│ 7 │紅色印台1 個 │ 是 │ 同上 │
├──┼────────────────────────┼──┼────┤
│ 8 │寶華銀行存款存入存根聯1 張 │ 是 │ 同上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入憑證1 張 │ 是 │ 同上 │
├──┼────────────────────────┼──┼────┤
│ 10 │現金30萬元 │ 否 │被害人所│
│ │ │ │有之物 │
└──┴────────────────────────┴──┴────┘
附表七(犯罪事實四部分之扣案物):
┌──┬────────────────────────┬──┬────┐
│編號│名稱、數量、新台幣(下同) │是否│備 註 │
│ │ │沒收│ │
├──┼────────────────────────┼──┼────┤
│ 1 │偽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監管科印」公印1 個 │ 是 │被告等所│
│ │ │ │有供犯罪│
│ │ │ │所用之物│
├──┼────────────────────────┼──┼────┤
│ 2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1 枚(未扣│ 是 │ 同上 │
│ │案) │ │ │
├──┼────────────────────────┼──┼────┤
│ 3 │偽造之「檢察官吳益盛」公印1 枚(未扣案) │ 是 │ 同上 │
├──┼────────────────────────┼──┼────┤
│ 4 │偽造之「書記官康敏郎」公印1 枚(未扣案) │ 是 │ 同上 │
├──┼────────────────────────┼──┼────┤
│ 5 │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檢察官吳益│ 是 │ 同上 │
│ │盛」、「書記官康敏郎」公印文(在「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刑事傳票」上)各2 枚 │ │ │
├──┼────────────────────────┼──┼────┤
│ 6 │偽造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梁家韋」識別│ 是 │ 同上 │
│ │證1 枚 │ │ │
├──┼────────────────────────┼──┼────┤
│ 7 │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收據1 張 │ 是 │ 同上 │
├──┼────────────────────────┼──┼────┤
│ 8 │偽造之「高雄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1 張 │ 是 │ 同上 │
├──┼────────────────────────┼──┼────┤
│ 9 │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支 │ 是 │ 同上 │
├──┼────────────────────────┼──┼────┤
│ 10 │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支 │ 是 │ 同上 │
├──┼────────────────────────┼──┼────┤
│ 11 │行動電話機具(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支 │ 否 │與本案犯│
│ │ │ │罪無關 │
├──┼────────────────────────┼──┼────┤
│ 12 │黑色公事包1 個 │ 否 │ 同上 │
└──┴────────────────────────┴──┴────┘
附表八(犯罪事實五):
┌──┬────────────────────────┬──┬────┐
│編號│名稱、數量、新台幣(下同)、持有人 │應否│ 備 註 │
│ │ │沒收│ │
├──┼────────────────────────┼──┼────┤
│ 1 │咖啡色背袋1 只(己○○) │ 是 │被告所有│
│ │ │ │供犯罪所│
│ │ │ │用之物 │
├──┼────────────────────────┼──┼────┤
│ 2 │行動電話2 具(含晶片卡2 張)(己○○) │ 是 │ 同上 │
├──┼────────────────────────┼──┼────┤
│ 3 │帳冊1 本(己○○) │ 是 │ 同上 │
├──┼────────────────────────┼──┼────┤
│ 4 │高鐵車票2 張(左營往返台北)(己○○) │ 是 │ 同上 │
├──┼────────────────────────┼──┼────┤
│ 5 │高雄銀行存款憑條(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張心穎)│ 是 │ 同上 │
│ │1 張(己○○) │ │ │
├──┼────────────────────────┼──┼────┤
│ 6 │高雄二信存款憑條(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丙○○ │ 是 │ 同上 │
│ │)1 張(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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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高雄三信送款單(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辛○○)│ 是 │ 同上 │
│ │1 張(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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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合作金庫存款憑條(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黃明雄 │ 是 │ 同上 │
│ │)1 張(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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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電子計算機1 台(己○○) │ 是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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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偽造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科員郭家斌識別│ 是 │ 同上 │
│ │證1 張(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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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手機無晶片共12支:(序號: │ 是 │ 同上 │
│ │358820/0 0/204345/2、35936/00000000/5、359388/ │ │ │
│ │00/571105/2、350006/30/727072 /1 、352036/02/ │ │ │
│ │375528/1、35088 7/30/411311/7 、350996/30/315095│ │ │
│ │/2、350887/30/256564/9 、352284/01/2006 94/0、 │ │ │
│ │350996/30/075331/1、350779/30/212652/4、356216/ │ │ │
│ │00/080809/9); │ │ │
│ │手機無晶片5 支:WIN11 (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 │ │
│ │、BENQ牌(序號000000000000000)1支、APBW牌(序號│ │ │
│ │000000000 、000000000)2支、SAMSUNG牌(序號: │ │ │
│ │350126/ 89/658150/0)1支、MOTOROLA牌(序號: │ │ │
│ │000000000000000)1支;SONY ERICSSON 牌(序號:35│ │ │
│ │000000-000000-0) ;手機有晶片卡(門號0000000000│ │ │
│ │)1 支。合計19支(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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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南屏電信行動電話晶片卡門號0000000000(卡號880321│ 是 │ 同上 │
│ │00-00000)1 張(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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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受款人蕭宏奇、匯款人許佑源)1 │ 是 │ 同上 │
│ │張(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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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全家便利商店儲值卡收據(收據編號NO.00000000、儲 │ 是 │ 同上 │
│ │值密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張(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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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台灣大哥大預付儲值卡300(密碼0000000000000000000│ 是 │ 同上 │
│ │2074)1 張(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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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遠傳電信預付儲值卡300(密碼000000-0000-0000)1 │ 是 │ 同上 │
│ │張(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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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遠傳電信預付儲值卡600(密碼000000-0000-0000)1 │ 是 │ 同上 │
│ │張(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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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行動電話4 具(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 是 │ 同上 │
│ │0000000000之含晶片卡3 張)(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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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黑色公事包1 只(壬○○) │ 是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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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印台1 個(壬○○) │ 是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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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計算機1 台(壬○○) │ 是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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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帳冊1 本(壬○○) │ 是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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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0000000000號電話晶片卡1 張(壬○○) │ 是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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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眼鏡1 付(壬○○) │ 是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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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領帶1 條(壬○○) │ 是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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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西裝上衣1 件(壬○○) │ 是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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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墊板1 塊(壬○○) │ 是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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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橡皮圈1 包(壬○○) │ 是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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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合作金庫海山分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李 │ 否 │ 同上 │
│ │佩珊)、提款卡(含密碼)、印章各1 件(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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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建華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存簿(戶名王文詡、帳號016-00│ 否 │不能證明│
│ │0-0000000-0)1 本、提款卡1 張(乙○○) │ │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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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臺灣企銀九如分行存簿(戶名王奕華、帳號0000000000│ 否 │ 同上 │
│ │5)1 本(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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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郵政存簿儲金簿嘉義興嘉郵局(戶名王文詡、帳號7000│ 否 │ 同上 │
│ │0000000000000)1 本(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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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剪刀1 支(乙○○) │ 否 │與本案犯│
│ │ │ │罪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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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尖嘴鉗1 支(乙○○) │ 否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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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BENQ手提電腦(序號9H07701Z00000000000DHS400)1 │ 否 │ 同上 │
│ │台(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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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電腦主機1 台(乙○○) │ 否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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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商業本票1 本(壬○○) │ 否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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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國際聯合班機時刻表1 本(壬○○) │ 否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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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復興航空班機時刻表1 本(壬○○) │ 否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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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薪資袋3 個(壬○○) │ 否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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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咖啡色背袋內之現金197 萬4 千元(己○○) │ 否 │已交由被│
│ │ │ │害人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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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現金3 萬9 千4 百元(己○○) │ 否 │屬被害人│
│ │ │ │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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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現金2 萬7 千元(壬○○) │ 否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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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安非他命(毛重0.8公克3包、0.7公克1包,共重3.1公 │ 否 │不於本案│
│ │克)4 包(壬○○) │ │諭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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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壬○○) │ 否 │ 同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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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電子磅秤1 台(壬○○) │ 否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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