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6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16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1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強盜等2 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強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6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8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10條第1 項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1月5 日 │97年11月5 日(聲請│ │ │ │書誤載為97年11月17│ │ │ │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年 度 案 號 │察署97年度偵字第31│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 │ │643號 │228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7年度訴字第1803號│98年度審訴字第540 │ │實│ │ │號 │ │審├────┼─────────┼─────────┤ │ │判決日期│98年2月6日 │98年2月23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8年3月9日 │98年3月9日 │ └─┴────┴─────────┴─────────┘